最新看守所工作汇报材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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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0 00:00:00    小编:远古野

最新看守所工作汇报材料(5篇)

小编:远古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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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工作汇报材料篇一

共433题

一、判断题(190题)

1、《看守所执法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2、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违反《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3、没有收押凭证或者凭证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看守所一律不予收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示或者其他人的指示或者电话通知都不能作为收押凭证。(√)

4、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5、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看守所应当凭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收押。(×)

6、办案单位在将罪犯解回羁押至看守所时,应将已交付执行的刑事判决书副本、监狱管理部门或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开具的《罪犯解回羁押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上述文书收押并存档。(×)

7、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12小时内告知他们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制作《告知笔录》。(×)

8、对被送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检查,发现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拍照固定。(√)

9、异地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转移羁押的,由交办案件的上级检察院制作《转移羁押通知书》。看守所凭该通知书办理转移羁押手续。(√)

10、看守所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管教室全部装备使用国家标准制式的讯问椅。(×)

11、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单人来看守所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拒绝提讯,提讯过程中发现单人提讯的,可以中止提讯。(√)

12、因侦查工作需要,侦查人员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的书面批示,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出所辨认”或者“追缴财的(起赃)”等提押出所的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看守所公章或者提讯专用章的《提讯证》,由两名以上侦查办案人员提解。(×)

13、禁止连续讯问,保障被讯问人足够的回监室休息时间,夜间提讯原则上不得超过午夜12时。(√)

14、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之日起,至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前,人民检察院需要讯问原审被告人的,看守所凭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案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办理讯问手续。(√)

15、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16、看守所发现同时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律师申请会见同一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按规定只安排二名律师会见。(√)

17、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次数和时间应当充分保障。会见一般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会见的,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18、实习律师可以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一律师、实习律师不得参与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案件的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19、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由其持该文书到看守所办理会见;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20、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人员转达的委托请求,或者经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作为辩护律师的,可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人员的转达委托证明、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的证明到看守所申请会见。看守所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后应当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见面,并当场确认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对委托关系成立的,安排会见。(√)

21、看守所可以自行决定安排翻译人员参与会见。(×)

22、对异地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出地看守所应将《逮捕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考核表,交给执行押解任务的检察人员,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至接收地看守所。(×)

23、从本省监狱解回的罪犯被重新判决的,由看守所将罪犯投送原服刑监狱执行刑罚;如果重新判决的刑期超出原服刑监狱收押范围的,由看守所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后,将罪犯投送指定监狱执行刑罚。(√)

24、被判处拘役的未成年罪犯,均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25、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或者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人员到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6、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需要出所探视的,由看守民警负责押解。(×)

28、对一审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罪犯释放证明书。(×)

29、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30、在押人员突发疾病需要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武警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出兵力在5分钟内到达看守所协助执行押解勤务。(√)

31、看守所在将罪犯投送监狱时,可以将押解对象安排到宾馆、旅店住宿。(×)

32、押解罪犯乘座民航班机时,押解警力(正式在职民警)至少应当3倍于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应当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全程控制,但犯罪嫌疑人如厕除外。(×)

33、押解途中,若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看守所和事发地公安机关领导。(×)

34、巡视监管岗位的协警可以独立从事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向民警报告,由民警处置。(√)

35、巡视民警在当班期间,可能临时从事收押工作。(×)

36、巡视民警发现在押人员患病的,应当立即询问病情,通知医生诊治。发现在押人员病情较重的,立即报告值班所领导。(√)

37、看守所使用械具与实施禁闭的适用对象、审批程序和适用期限基本相同。(×)

38、看守所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应当在实施前报告驻所检察室。(×)

39、在押人员禁闭期间,禁闭室监控图像应当采取时序翻页显示,巡视监控民警对其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增加巡视密度。(×)

40、紧急情况下,值班民警可以口头提出对在押人员适用禁闭的意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先行实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禁闭审批表,补办审批手续。(√)

4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合理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监控岗位监控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每个巡视岗位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

42、在押人员就寝前,巡视民警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发现在押人员尚未回归监室的,应当查明情况。(√)

43、看守所突发事件不包含看守所事故。(×)

44、案件主管机关因法定情形提解在押人员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列入看守所事故。(√)

45、看守所违法将监管职权交与非看守所民警行使,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列入看守所事故。(√)

46、看守所事故设区市一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调查认定,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监督。(×)

47、看守所因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未设置未成年过渡监室的,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在成年犯罪嫌疑人过渡监室。(×)

48、由于同案犯多,看守所将一名新收押的涉嫌团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关入普通监室,并进行正常管理。(×)

49、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入监后,由同监值班的在押人员安排铺位、坐位,负责照顾其生活。(×)

50、新收押人员入所后10日内,管教民警应每日对其进行体表检查,防止被“牢头狱霸”侵害。(×)

51、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52、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53、一般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是累犯论处。(×)

54、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5、收押有明显行为异常的人员时,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人员了解其主要案情、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56、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在过渡期间进行风险评估,提风险等级意见后,应报所领导审批后向全所民警公布。(√)

57、医生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在押人员列为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58、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在押人员,属于“老弱病残”对象,应当列为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59、有外伤可能危及生命的在押人员,是二级重大安全风险对象。(×)

60、按公安部《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被确定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的7类对象均应单独关押。(×)

61、看守所应当制定单独关押监室管理制度,在在押人员在起床、午休、就餐、就寝等方面区别于普通监室。(×)

62、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方法、作用基本相同。(×)6

3、对有心理疾患的,应当请心理咨询师进行诊断治疗。(×)

64、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开展简单心理行为训练,通过倾诉、渲泄等形式,缓解心理压力。(√)

65、积极倡导并鼓励民警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并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建立兼专结合的心理咨询队伍。(√)

66、管教民警必须每月工作小结1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67、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68、《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和《看守所执法细则(2010版)》“管教岗位”项目中“主管民警职责和要求”分别有16项与14项。(×)

69、看守所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在押人员患病情况,管教民警不需要掌握分管监室在押人员患病情况。(×)

70、主管民警应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应当要求协管民警妥善处理。(×)

71、主管民警临时不在岗时,协管民警应对每名在押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等级意见。(×)

72、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行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教育。(√)7

3、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1次,对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4、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包括不合理的诉求,都应当进行解答。(√)7

5、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进行跑步、做操等健身活动。(√)7

6、看守所应当对未成年在押人员每周安排学习文化知识。(×)

77、看守所每周组织在押人员开展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由管教民警轮流讲评。(×)

78、看守所每日由管教民警或者值班民警对在押人员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讲评。(√)

79、管教民警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与安全大检查的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80、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和驻所武警、驻所检察官共同实施。(×)8

1、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对留所服刑罪犯监室的检查,可安排留所服刑罪犯自查。(×)8

2、安全大检查中,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在押人员签名存档。(×)

83、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也应当对其实施单独关押。(×)8

4、在押人员强迫同监在押人员为其敲背、洗衣等行为,不属于“牢头狱霸”行为。(×)8

5、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均应视为“牢头狱霸”予以严管。(×)8

6、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

87、具有下列情形的对象,都应当对其进行严管。(×)(1)无理取闹,不服监管;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强占他人财物;(3)以暴力方式欺侮其他在押人员;(4)拉帮结伙;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6)违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88、在押人员投诉的内容仅限于在押人员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

89、在押人员直接向看守所投诉反映看守所及民警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90、对在押人员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看守所应当向投诉人反馈。(√)

91、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受理档案,内容包括:投诉人、投诉时间、投诉机关、投诉内容(写给司法机关的除外)、转送及调查处理情况、结果反馈情况等。(√)9

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申诉的,受理民警应当记录,经在押人员确认无误后,由在押人员签名、捺指印。(√)

9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当面会见其近亲属、监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口头告知在押人员近亲属不予安排的理由。(×)

94、看守所安排在押人员单向视频会见,应当在工作日进行。(×)

9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看守所不应检查,但可以在信封上加盖“信件转递章”,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

96、看守所对辩护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97、辩护律师与“三类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应经侦查机关批准。(√)9

8、翻译人员参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持有办案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99、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双向视频会见,应当通过公安网进行,双方可以通话。(×)

100、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双向视频会见时,罪犯应当穿囚服。(×)10

1、罪犯双向视频会见每月安排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不超过30分钟,并应在工作日进行。(×)

2、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3、看守所卫生所基本标准中,人员配备必须达到至少有3名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4、看守所管教民警应当关注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了解常见病的识别和预防的基本知识,将疾病预防纳入谈话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5、看守所医生在治疗时应取得有关人员协助,在押人员到医务室或者医生进监室治疗时,应当有民警在场。(√)

6、对需要服药的在押人员,应当由医护人员或者民警按次给药,并当场监督服用。如服药后让在押人员说一段话等。(√)

7、看守所应当及时固定保存在押人员突发急病及处置情况的视频监控录像,作为证明处置情况的唯一证据。(×)

8、看守所应当安排、督促在押人员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及时为在押人员理发。(√)10

9、2009年9月23日公安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公监管[2009]271号),其中规定:“各地自重新核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之日起,一律禁止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对于在押人员因患病等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的,由看守所统一调剂安排,不得收费,确保规范执法”。(√)

110、看守所应当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丰富在押人员生活内容和学习、教育形

式,并保证在押人员有一定的静坐反省时间。(×)

11、在押人员起床、就餐、娱乐、自由活动等时段,看守所应当播放背景音乐,舒缓在押人员的精神压力。(√)

12、留样食品应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24小时以上,食用者无不良反应,才能解封处理。(×)

13、在押人员购买方便食品,看守所应当提供消费明细,注明名称、价格和购买数量,每次消费必须由管教民警同意,消费后由管教民警签名确认。(×)1

14、经查验,看守所可以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给在押人员的食品。(×)1

15、新收押人员随身携带的钱款和贵重物品,由看守所退回办案机关保管。(×)1

16、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将其物品如数发还给本人,由出所人员当面清点并签名确认,收回其保留的收据。(√)

17、在押人员家属可凭有效证件查询在押人员消费情况。(√)

18、在押的重要案犯,看守所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其要求参加劳动、且看守所认为适宜的,即可以安排其参加劳动。(√)

19、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其要求参加劳动的,即安排其参加劳动。(×)

120、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过渡管理期间,看守所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其要求参加劳动的,即安排其参加劳动。(×)

21、看守所拟定的劳动项目,需经所务会议讨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审查批准。(×)

22、严禁留所服刑罪犯自由出入或者自由活动于监区。(√)

23、劳动结束时,管教民警应当指定一名在押人员将劳动工具、原料、产品在监内妥善保管。(×)

24、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

25、在押人员死亡后,无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26、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1

27、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并且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用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承担。(√)

28、死亡在押人员尸体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在押人员近亲属支付,与殡仪馆直接结算。(×)

29、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130、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在押人员家庭确有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救助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救助。(√)

3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实行一案一档。

(×)

32、在押人员个人档案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由管理记录构成,副档由法律文书构成。(×)

33、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劳动承诺书应归入在押人员副档。(√)

34、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决后留所服刑的,适用“一人一档”,即建立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即可,无须再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

35、对“三类罪犯”(即俗称“有钱、有势、有权”的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三类疾病,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不得保外就医。(√)

36、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或者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人员到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7、对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留所服刑罪犯,凭批准机关的暂予监外执行书,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罪犯联),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

3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13号),其附件《关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鉴定和认定的适用意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规定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移动上述五项中其中一项不能自理,且长期无法治愈的。(√)

39、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看守所管教民警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140、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41、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42、看守所可以将执行拘役刑罚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假释。(×)

43、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44、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被判处役拘的罪犯申请回家与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适用条件基本一致。(×)

45、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可以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46、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47、看守所不得将留所服刑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48、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49、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150、在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51、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看守所羁押的外国籍被告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52、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53、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

54、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55、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56、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片面追求诉讼效率而忽视办案效果。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的案件,应当注重社会调查、感化帮教。(√)

57、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出现可能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事由时,由检察机关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1

58、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59、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二日内通知办案机关。(×)

160、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1、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执行看守所有关规定。可以在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安放床铺留置职务犯罪嫌疑人。(×)

4、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置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看守所指派技术人员操作。(×)

5、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适用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16

7、经公安局局长批准,看守所可以同意侦查人员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

8、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书写申诉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向看守所口头提出,请求帮助申诉。对此,看守所应当指派一名民警,听取其申诉的理由和事实,做好询问笔录,代为制作申诉书。(×)

9、看守所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申诉和法律文书,认为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申诉材料,报送上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部门处理。(×)

170、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3、数罪并罚有三个原则,即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如果判处有期自由刑同时还判处财产刑的,都要执行。(√)

4、浙江省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本年度看守民警在监管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是评定二级(含二级)以上看守所的必备条件。(×)

6、三级以上看守所应设有民警荣誉室、健身房、食堂、浴室等生活娱乐设施。(×)17

7、申报三级以上看守所的,本年度民警必须做到无违反“五条禁令”行为。(√)17

8、男性民警不得单独进入女监区、女监室,不得单独和女性在押人员谈话。(√)17

9、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8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8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8

5、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看守民警应当每日对械具进行检查,发现械具松动、脱落、损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报告值班所领导。(×)18

6、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实施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危险行为的在押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使用械具的同时又使用临时固定措施。(√)

7、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仅指:将脚镣或者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约束椅上。(×)

8、对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但是,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应及时书面向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提出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防止不适宜羁押的人继续羁押,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9、看守所监室门左侧设置的“监室管理牌”与设置于巡逻道观察窗边的“重点人员提示牌”内容基本一致。(×)

190、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单选题(91题)

1、看守所在办理收押犯罪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以下()程序是正确的。a、查验法律文书→核对身份→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采集信息→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通知家属关押地点。b、查验法律文书→核对身份→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登记办案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安全检查→注明收押时间、办理提讯提解证→采集信息→告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办理收押留所服刑罪犯特殊程序→清理卫生。

c、查验法律文书→核对身份→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采集信息。

d、查验法律文书→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采集信息→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答案:(b)

2、收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填写()并签名,加盖看守所印章,交送押人员。

a、拘留证、逮捕证签发时间。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入监室时间。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时间。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时间。答案:(c)

3、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进行。a、看守所管教室。b、办案机关的办案场所。

c、装有防护网物理隔离的看守所讯问室 d、看守所的特审室。答案:(c)

4、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提解出所期间,由解押的()负责其安全。a、办案人员。b、办案机关。c、审批机关。d、看守所。答案:(b)

5、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证件,并经()批准后提讯。a、看守所领导。b、办案部门领导。

c、县级以上办案机关领导。d、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领导。答案:(a)

6、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10日,制作外国籍罪犯(),并送交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a、刑罚期满通知书。b、刑罚届满通知书。c、附加驱逐出境通知书。d、执行驱逐出境通知书。答案:(c)

7、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原《监狱法》第十七条作了重要修改,规定了()。a、罪犯收监前,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b、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c、看守所在罪犯投送监狱前,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d、罪犯收监后,监狱可以将患病罪犯退回。

答案:(b)

8、留所服刑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应当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出所。a、人民法院院长。b、看守所所长。c、公安机关领导。d、看守所领导。答案:(d)

9、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申请回家被准许的,应发给其()。a、准许拘役罪犯回家批准书。b、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c、准许拘役罪犯回家通知书。d、准许拘役罪犯回家裁定书。答案:(b)

10、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a、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看守所民警。b、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看守所协警。c、人民法院司法警察。d、看守所民警。答案:(c)

11、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a、申请回家,由一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b、申请回家,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c、暂时离所,由一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d、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答案:(d)

12、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a、由亲属所在地派出所证明。b、由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同意。c、由公安局民警或看守所民警担保。d、由其家属担保。答案:(d)

13、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凭特邀监督员证和身份证进出监区,并由()陪同。a、看守所所长。b、公安机关领导。c、驻所检察官。d、看守所民警。答案:(d)

14、地市级以上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可以()对所辖看守所执法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巡查时,本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当()陪同。a、聘请看守所行风监督员,由支队长。b、聘请看守所行风监督员,由支队领导。c、聘请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由支队领导。d、聘请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由支队领导或民警。答案:(d)

15、看守所特邀监督员与在押人员(三类案件涉案人员除外)谈话过程中,民警应当在()进行安全戒护。a、现场。

b、监控中监视并监听。c、能看见但听不见的地方。d、能看见又听见的地方。答案:(c)

16、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的义务有:与在押人员谈话应当()进行,并()案情。a、单独,不涉及。b、单独,可涉及。c、2人以上,可涉及。d、2人以上,不涉及。答案:(d)

17、下列()情况下,使用械具不需要经领导审批。a、严重闹监,不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b、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c、60岁以上老年人。d、未成年人。答案:(b)

18、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全面上报事件的()、舆情控制、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

a、详细经过、处置结果、原因教训。b、详细经过、性质认定、原因教训。c、详细经过、后果危害、原因教训。

d、详细经过、后果危害、社会影响。答案:(b)

19、下列突发事件中,属于看守所事故的有()。a、看守所遭受冲击、包围。b、看守所遭受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c、看守所发生集体食物中毒。

d、看守所在押人员被同监人员殴打致重伤。答案:(d)

20、看守所重大恶性事故是指()。

a、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致在押人员重伤。b、在押人员被殴打、虐待造成死亡。

c、看守所民警以殴打、虐待等行为致在押人员重伤。

d、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自杀、自伤自残得逞,造成重伤。答案:(b)

21、看守所重大恶性事故是指()。a、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重伤的。b、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

c、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1名涉嫌盗窃犯罪的在押人员逃跑的。d、看守所民警玩忽职守,致使重要案犯自杀的。答案:(d)

22、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

安排分押的监室。

a、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b、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口头分押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c、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d、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分押意见,与其他管教民警协商后。答案:(c)

23、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应当进行首次谈话。告知()。a、主管民警姓名与分管管教工作所领导姓名。b、协管民警姓名与分管管教工作所领导姓名。c、主协管民警姓名与分管管教工作所领导姓名。d、主协管民警姓名与驻所检察官姓名。答案:(d)

24、隔离关押的对象是指()。a、生活不能自理的在押人员。b、患传染病且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c、性别异常的在押人员。)

d、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答案:(b)

25、对在押人员进行日常风险评估,至少()进行一次。a、每一星期。b、每半个月。c、每1个月。d、每1个诉讼阶段。答案:(b)

26、一级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中,应当单独关押的对象为()。a、有迹象表明可能自杀、自伤,或者已经实施上述行为的在押人员。b、不服从管理的在押人员。

c、精神、行为异常以及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d、企图逃跑的在押人员。答案:(c)

27、对一级重大安全风险人员应根据()制定管控措施。a、其共同特点。b、其一般规律。

c、每一名在押人员的情况。d、看守所的具体监管条件。答案:(c)

28、对()人员,实行相对集中关押管理。a、老弱病残。b、一级安全风险。c、二级安全风险。d、未成年。答案:(a)

29、属于二级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有()。a、性格孤僻,与他人关系恶劣的。b、所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有严重毒瘾戒断综合症的吸毒人员。d、原为副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答案:(b)

30、对集中关押三级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的监室,医生应当做到(a、每8小时至少巡诊1次。b、每日至少巡诊1次。

c、每日上、下午至少各巡诊1次。d、每12小时至少巡诊1次。

。)

答案:(c)

31、在押人员被羁押后,容易产生(),对其身体健康和监管安全都有相当负面的影响。

a、敌视社会和对抗管教。b、仇警心理和对抗诉讼。c、性格改变和情绪冲动。d、心理问题和心理疾患。答案:(d)

32、管教民警受()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a、看守所领导。b、公安局领导。c、办案机关。d、检察机关。答案:(c)

33、管教民警对分管的在押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体表检查。a、每天。b、每周。c、每10日。d、每月。答案:(b)

34、管教民警应当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从值班,并()滚动轮换。a、每月。b、每周。c、每2日。d、每日。答案:(d)

35、管教民警在谈话教育时,发现在押人员有伤病的,应及时()。a、报告值班所领导。b、通报巡控民警。c、通知值班民警。d、通知医生。答案:(d)

36、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都应当进行解答和处置;对不合理诉求,应当()。

a、帮助解决并说明。b、报告领导并说明。c、拖延不办并回避。

d、拒绝并作出解释。答案:(d)

37、看守所应借助社会力量对在押人员进行帮教活动,每年不少于()次。a、2。

b、4。

c、6。

d、8。答案:(a)

38、看守所图书馆的图书应当供在押人员借览,每()安排在押人员借阅。a、日。

b、周。

c、月。

d、季。答案:(c)

39、看守所应每月组织在押人员开展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由()进行1次讲评。

a、看守民警轮流。b、驻所检察官。c、公安局领导。d、所领导。答案:(d)

40、看守所应当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a、教育计划。b、教育内容。c、教育方式。d、教育时间。答案:(b)

41、看守所应当组织未成年在押人员()学习文化知识。a、每周。

b、每月。c、每日。d、每日上、下午。答案:(c)

42、《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较《看守所执法细则(2010版)》对安全大检查的检查内容进行了扩充,扩充的内容为()。

a、监区配备的消防设施与器材。b、看守所讯问室、会见室。c、在押人员伙房。d、监内储物柜。答案:(c)

43、看守所开展安全大检查,应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a、《领导检查登记本》。

b、《业务检查登记表》。c、《安全大检查登记表》。d、《隐患整改登记表》。答案:(c)

44、安全大检查()不少于(),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a、每月,1次。b、每半年,2次。c、每半年,4次。d、每月,2次。答案:(d)

45、全国公安监管系统发生()事件后,公安部监管局出台了《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

a、“喝水死”

b、“过劳死”c、“躲猫猫”d、“洗澡死” 答案:(c)

46、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最长期限为()。a、1个月。

b、2个月。c、1个诉讼阶段。d、至其本人离所。答案:(d)

47、()不属于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在押人员的严管措施。a、禁止购买食品。b、予以单独关押。c、限制家属会见。d、停止娱乐活动。答案:(b)

48、《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较《看守所执法细则(2010版)》新增了对()的处理。a、上诉。b、申诉。c、投诉。d、控告。答案:(c)

49、看守所接到在押人员对超期羁押的申诉材料,应当在()内报送驻所检察室,并通知办案机关。a、12小时内。b、24小时内。c、当日内。d、2个工作日内。答案:(b)

50、看守所接到在押人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内将申诉材料或者口头申诉记录转递给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a、当日内。b、24小时内。c、48小时内。d、2个工作日。答案:(d)

51、看守所接到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转送查证的投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投诉、控告、检举之日起()作出处理决定。a、1周内。b、15日内。c、30日内。

d、2个月内。答案:(c)

52、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根据()出具的书面通知,及时安排探视。a、上级业务指导机关。b、主管公安机关。c、办案机关。d、政府外事办公室。答案:(c)

5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a、近亲属。b、监护人。c、直系亲属。

d、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答案:(d)

54、看守所办理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后,可以将()暂时留存。a、侦查机关许可会见决定文书。b、律师执业证。c、律师事务所证明。d、委托书。答案:(b)

55、因律师会见室不足,(),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并关闭录音设备。a、经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b、经征得辩护律师口头同意。c、经征得辩护律师书面同意。d、经辩护律师书面申请。答案:(c)

56、死刑罪犯执行死刑前与其近亲属会见,由()安排并派员在场。a、人民检察院。b、主管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c)

57、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

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a、一个月内。b、半个月内。c、一周内。d、十日内。答案:(d)

58、按《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规定,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名、注册护士()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a、2、1 b、3、2 c、4、3 d、6、5 答案:(c)

59、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个月后,看守所应当按照入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a、2 b、3 c、4 d、6 答案:(d)

60、看守所应当制定在押人员突发急病处置预案,每()至少演练1次。a、2个月。b、3个月。c、半年。d、一年. 答案:(c)

61、可以进行双向视频会见的在押人员有()。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

c、人民法院已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尚未交付执行的罪犯。d、被严管的留所服刑罪犯。答案:(c)

62、某一名在押人员在医院住院时,看守所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a、1名民警和1名协警。

b、2名以上民警。c、2名以上协警。d、1名民警和1名武警。答案:(b)

63、看守所应当搞好监区环境卫生,对监区、监室、办公区、伙房、厕所等区域()至少消毒一次。a、每日。b、每月。c、每周。d、每季。答案:(c)

64、看守所在为在押人员代购日常生活用品和方便食品时,应当()。a、设置经营性小卖部,确定民警负责管理。b、设置经营性小卖部,由个人承包经营。c、确定专人负责代购物品,建立代购帐目。

d、确定留所服刑罪犯负责代购物品,建立代购帐目。答案:(c)

65、看守所应当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结算一次伙食帐目。a、每周。b、每月。c、每季。d、每年。答案:(b)

66、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在押人员购买物品,应当经()同意。

a、同监在押人员。b、负责代购物品人员。c、管教民警。d、看守所领导。答案:(c)

67、在押人员需要服用特殊药品的,该药品应()。a、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家属购买后送交看守所。

b、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家属购买后送交办案机关转交看守所。c、由在押人员提出需求,由看守所代购。

d、由在押人员邮寄明信片托朋友购买后送交看守所。答案:(c)

68、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就医、住院治疗时,应当按规定穿(),加戴械具。a、识别服。b、囚服。c、日常衣服。d、病号服。答案:(a)

69、强迫在押人员劳动是指()。

a、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签置自愿参加劳动承诺书,而看守所强制其劳动的。b、正在看守所服刑的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未签置自愿参加劳动承诺书,而看守所强制其劳动的。

c、人民法院已经送达执行通知书,但罪犯尚未投送监狱,而看守所强制其劳动的。d、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不愿意劳动,而看守所强制其劳动的。答案:(a)

70、《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小时。a、8、40。 b、6、30。 c、4、20. d、3、15。 答案:(d)

71、看守所选择在押人员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a、看守所安全。b、看守所秩序良好。c、在押人员健康。

d、看守所安全与在押人员身心健康。答案:(d)

72、在押人员死亡善后处理终结后,看守所应当向()全面上报在押人员死亡的详细经过、性质认定、原因教训、舆情控制、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a、本级公安机关领导。b、本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c、上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d、公安部监管局。答案:(c)

73、下列()法律文书,不归入留所服刑罪犯档案的正档。a、刑事判决书。b、减刑裁定书。

c、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

d、假释证明书。答案:(c)

74、查阅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档案,须经()批准。a、公安局分管局长。b、看守所分管副所长。c、看守所所长。d、看守所管教民警。答案:(c)

75、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负责组织进行。a、看守所。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答案:(b)

76、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a、2日。b、3日。c、5日。d、10日。答案:(b)

77、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批准。a、公安机关领导。b、看守所所长。c、看守所领导。d、分管管教民警。答案:(c)

78、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a、所属公安机关刑侦部门。b、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c、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d、所属公安机关。答案:(d)

79、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工作日。a、3个。b、7个。c、10个。d、15个。答案:(a)

80、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内进行。a、二日。b、三日。c、十日。d、十五日。答案:(d)

8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看守所应于24小时内安排申请人填写(),并将所掌握的申请人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一并书面告知办案机关。a、《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b、《商请辩护函》。c、《法律援助申请书》。

d、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答案:(c)

82、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终止当次会见,并在三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属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a、办案机关,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b、办案机关,驻看守所所检察机关。c、办案机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d、驻看守所检察机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答案:(c)

83、国家司法救助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a、提出的数额要求,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b、提出的数额要求,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c、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d、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答案:(c)

84、犯罪嫌疑人被提押出所以及还押回所时,看守所应当按照收押时的健康、体表检查等有关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和安全检查,作好书面记录,由()三方签字确认。

a、看守所民警、侦查人员、驻所检察官。b、看守所民警、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c、看守所协警、侦查人员、驻所检察员。d、看守所协警、侦查人员、提押见证人。答案:(b)

85、《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看守所因设立图书室,其目的是()。a、准备考核验收。

b、为看守所工作人员提供服务。c、每月为在押人员借阅图书。d、营造文化氛围。答案:(c)

86、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a、五日。b、一周。c、十日。d、十五。答案:(c)

87、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一个月。答案:(d)

88、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看守所办理辩护律师会见“48小时内”规则。以下表述中,正确的为()。

a、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办案单位带离看守所或者正在被办案人员讯问的,看守所值班、接待民警应当告知辩护律师暂时无法安排会见的理由和约定会见的时间,约定会见的时间可以超过自受理会见之时起48小时。

b、辩护律师已经预约会见时间的,且到看守所时持有合法有效会见凭证的,安排会见时间应当在辩护律师到达看守所之时起48小时内。

c、辩护律师持合法有效会见凭证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值班、接待民警可以自行安排会

见时间,只要在48小时之内即可。

d、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d)

89、看守所对在押人员使用临时固定措施时,应当十分关注其身体状况,看守所医生应当(每隔8小时)对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在押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使用临时固定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a、每隔4小时。b、每隔8小时。c、每日上、下午。d、每日。答案:(b)

90、公安部《关于开展“五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4]32号)附件2“看守所称谓及标牌标识式样”中“监室张贴牌式样”规定,公示栏中的内容包括()。a、伙食实物量标准、代购物品价格、每周食谱、作息时间、驻所检察官姓名。b、伙食实物量标准、代购物品价格、每周食谱、作息时间、主协管民警姓名。c、伙食实物量标准、代购物品价格、每周食谱、作息时间、轮流值班安排。d、伙食实物量标准、代购物品价格、每周食谱、作息时间、学习体会。答案:(c)

91、公安部《关于开展“五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4]32号)附件2“看守所称谓及标牌标识式样”中“服装式样”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识别服式样为()。a、普通在押人员识别服用灰色,一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橙色,二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红色,三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绿色。

b、普通在押人员识别服用灰色,一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红色,二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黄色,三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绿色。

c、普通在押人员识别服用蓝色,一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橙色,二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黄色,三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灰色。

d、普通在押人员识别服用蓝色,一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橙色,二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黄色,三级风险人员识别服用绿色。

三、多选题(152题)

1、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的对象有()a、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b、除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c、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d、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答案:(abc)

2、告知被收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权利受以侵害的救济途径时应当采取的方法。

a、书面告知。将告知书一联交给被收押人员。

b、书面告知。将告知书一联交给被收押人员,另一联由被收押人员注明告知时间并签名、捺指印后存入档案。

c、口头告知。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进行口头告知。

d、口头告知。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进行口头告知,在告知书上注明,由被收押人员捺指印后存入档案。答案:(b d)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合适成年人是指()。a、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b、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的领导。c、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社区的工作人员。d、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答案:(a、b、c、d)

4、看守所在办理提讯、提解时应当做到“收人退证”。“收人退证”的内容包括()。a、被提讯、提解人回所后,对被提讯、提解人进行安全和体表检查

看守所工作汇报材料篇二

警示教育观后感

为提高干部员工的法纪意识,增强遵法守纪、合规操作的自觉性,分行机关新入职员工以及部分干部员工到**看守所参观,接受警示教育。这次警示教育让我深刻体会到了自由的可贵,外面自由世界的美好。

当走进大门来到看守所大门处的时候,带队的警长要求我们关掉一切电子设备,一切听从领队指挥,深刻感悟自由的可贵。顿时一股紧张的气氛袭来,这次我第一次走进看守所,走进高墙阻隔的世界。高墙禁锢了一个个失去自由的身体,更是拦住了一颗颗失去自由的心灵。

我们主要参观了犯人住宿的场所,看了他们的生活情况。通过这次活动,心灵上有了很大的触动,在踏出看守所的那刻,我顿时感觉到了外面阳光的美好。关押在高墙内的犯人曾经也跟我一样拥有自由,也是奉献在社会的各个岗位上。可是他们因为抵挡不住某种的诱惑,或者一时的冲动迈入了罪恶的深渊,失去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基本的人生准则。

高墙内的他们是活生生的例子,曾经犯下的错必须用现在的自由来偿还。他们的教训是深刻的,作为一名农行员工,我们应当引以为戒,拒绝腐败,坚持职守,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做到:

一、加强自身的学习教育,拒绝腐败

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的能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如果不学习,就有可能出现思想漏洞,防御力就会下降,导致腐败思想的滋生,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

作为一名新人,相对来说我们所受得诱惑还不多,可是同时我们社会经验也不丰富,抵挡诱惑的能力也不强,所以我们特别需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思想意识,清醒地认识哪些事情属于违法乱纪,我们不该做。知法犯法不应该,可是不懂法而犯法也同样是不可饶恕的。“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今后的日子里,我要时刻牢记今天参观的感受,那种对自由的强烈渴

望。我要时刻以国法国纪来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坚决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二、坚定信念,坚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作为农行的一名员工,我更是一名共产党员,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我们党员的基本素养。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要经得起社会的考验,抵住社会的诱惑。今天在福田看守所的那些人,他们也许曾经也有过辉煌的战绩,可是他们拜倒在金钱、官位、名利的面前,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

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监督管理关和廉洁自律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深处筑起法律和道德意识防线。

三、严格自律。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新人位卑职轻,没权没势,这种警示教育的活动意义不大,其实不然,身为农行的一员,每个人在自身的岗位上都有着自己的职责,有职责就会有权利,有权利就会有的各种诱惑,而这种诱惑极有给农行和我们自身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所以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自律,耐得住清贫,顶得住歪风,扛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

其实今天的警示教育,也正是体现了农行领导对我们基层员工的关爱,体现了对每一位员工的重视和呵护。正如内控合规文化一样,也是一种严格的爱。今天给我们敲警钟,是为了我们的明天更自律。今天我们严格要求自己,是为了明天我们能得到自由。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把有限的经历投入到工作之中,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敬业奉公,做一名优秀的农行人。

看守所工作汇报材料篇三

看守所年度工作计划

看守所工作的计划应该怎么进行相应的书写呢?以下是的看守所年度工作计划,欢迎参考阅读!

看守所年度工作计划2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在第三监狱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第三监狱在20xx年各项工作中都取得丰硕成果,确保了全年监管安全,生产安全双稳定。一监区围绕监狱党委的指示安排,各项工作都走在监狱的前列,更是连续两年获得集体三等功,本着将荣誉作为开展工作动力的思想,一监区组织开展民警会议,认真讨论规划20xx年工作计划,从而确保全年监管工作有序稳定开展,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初八上班的第一天,人们还沉醉在过年愉快、轻松的气氛中,午饭过后一监区组织开展民警职工大会,在会议上一监区监区长孙春旺通知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春节期间的犯群情况,各民警都对自己值班期间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汇报,大家对各自的问题发表了意见看法,同时对今后工作开展做了发言,监区长对大家能迅速回到工作状态提出了表扬,同时强调时刻保持警惕,及时了解反馈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对20xx年工作安排如下:

提升认知能力加强责任意识 作为一名监狱警察,我们面对的是触犯法律,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的罪犯,监狱作为法律处罚的执行机关,我们要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分清楚、认识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角色区别,在认知能了提升的同时还要不断地加强责任意识,各业务民警,各监舍、班组承包民警本着尽职尽责的工作状态,深入犯群了解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改造表现。

注重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两手抓 每周四作为监狱教育日,主管教育的副监区长和教育干事严格按照监狱的规定组织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活动,同时丰富各项活动,例如兴趣班,绘画班等,有利于服刑人员更好的改造。劳动改造是服刑人员必不可少的改造环节,在确保劳动安全的同时,要培养服刑人员各项技能的掌握,使其拥有一技之长,例如电工、焊工、行车工等,合理利用监狱现有工种进行培训学习。

会上各副监区长、业务民警及职工都积极发言,献计献策,现场讨论十分热烈,大家都对今年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信心十足。在监狱党委及监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大家本着积极、沉着、踏实的工作作风,定能确保监狱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监狱安全稳定。

看守所年度工作计划2 20xx年全省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江苏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现代行刑趋势以及司法部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紧紧围绕“确保安全、创新管理、办好实事、争先领先”总要求,认真落实“首要标准”,深入推进安防一体化、执法规范化、警务效能三大建设,切实履行监狱职能,努力争当全国监狱系统排头兵,为建设和谐稳定示范区和法治建设先导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主要措施:

一是深化安防一体化建设,全力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加强狱情分析研判,切实提高超前防范能力。清剿安全隐患,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隐患分级、定期排查、整治情况通报、检查监督等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应急处突,全面试行“值班长”制度,深化“三共”活动,以全面落实“黄金5分钟”处突新机制为重点,不断提高联防工作效能。

二是加强和创新监狱管理,着力提升监狱整体工作水平。继续深入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全面总结活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上升为制度,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常态化。全面部署开展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工作,不断提升监狱管理水平。全面提升“5+1+1”教育管理模式运行质量,强化讲师团队伍建设,加强教育活动管理,规范课堂教育和教材使用;丰富教育内容,突出抓好罪犯形势政策、“六五”普法教育和服刑意识、公民意识课程教育;广泛成立兴趣小组,推进监区文化建设;积极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手段,进一步深化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和心理矫治、个别教育工作,实施罪犯个别化矫正,切实增强教育改造实效。着力完善阳光执法工作机制。深化执法标准化管理,深入推进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实施《江苏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办法》,探索建立刑罚执行信息平台,进一步拓展狱务公开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不断夯实监狱工作发展根基。大力加强监区建设。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和省委政法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推进落实年”的要求,修订《监区建设标准》,开展监区达标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基层民警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切实减轻工作负担,缓解心理压力,努力使他们心情舒畅、精力充沛、身体健康。开展民警办公室、值班室、备勤房和单警装备达标建设,不断改善民警办公执勤条件。

四是切实抓好民警队伍建设,为监狱工作争先领先提供强有力保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扎实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创建,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创新监狱管理、驾驭复杂局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注重把那些原则性强、对群众感情深、一身正气、敢抓敢管、勇于担当,在工作中有思路、有激情、有韧劲、贡献大的干部选拔上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入开展“三解三促”活动,建立领导干部下基层驻点常态化工作机制,把下基层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队伍教育管理。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加强监狱警察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和“崇法崇德、致正致新”的江苏监狱人民警察精神,积极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民警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建立健全岗位练兵长效机制,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注重青年民警教育培养,进一步完善以师带徒工作机制,帮助青年民警提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实战本领;认真落实从严治警各项措施,出台民警履职规范,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警务督查,提高制度执行力。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开展。坚持民生优先、服务为先、基层在先,大力推动解决民警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为民警职工办好“团警计划”、意外伤害保险、警务通等“十件实事”,疏导情绪、化解矛盾、激发动力。

看守所工作汇报材料篇四

看守所工作总结精选

看守所工作总结(一)

今年以来,xx县看守所在局党委和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管会议精神,以等级化管理为主导,监所安全为核心,监所基础工作为重点,打牢监管工作基础,努力增强民警综合素质和战斗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升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了监所安全。

一、收押及处理情况:

二、主要工作: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技防能力

我所紧抓“三基”工程建设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把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作专题汇报,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筑牢固的阵地防线。一是投入15万元拆除了监区围墙内外的违章建筑物,加固了武警岗哨,增加了武警巡视通道,消除了武警监控视线的盲区范操作。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水平。主要是加强民警对监管业务工作的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民警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中不发生任何问题。

1 四是加强民警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多次组织监管民警进行信息系统与监管技术应用培训,着重抓好民警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提高工作。民警电脑应用“四会”达标率100%,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等以及各类台帐的填写,保证各项数据录入齐全,符合入库标准,能够熟练利用数字证书查询信息。五是加强体能、警务技能训练。关心民警的身体健康,提供工作餐和休息室,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今年我所着重建立健全岗位目标量化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了《民警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将每个民警的工作量化考核,奖惩挂勾。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签订了“五条禁令”责任书,把用制度管理和约束人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所安全

“监所安全是看守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一是安全检查常抓不懈,严格坚持收押、提讯、会见各个环节必搜身制度,坚持每月与武警联合大清监制度。二是积极开展监内秩序大整顿,突出重点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一方面对违反监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加大集体教育力度,促使每名在押人员都能自觉遵守监规。三是坚持每月狱情研判工作,在全面分析狱情的同时,对重刑重案对象和重病人员逐人落实,2 明确了责任民警,制定了重点人员稳控方案。四是严格落实新收押人员入监教育、跟踪教育和诉讼环节变更教育,对所有在押人员坚持每月3次谈话教育制度。五是加大力度抓好教育转化工作,根据不同的案情以及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教育,还把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指明前途,促进其从思想上消除对立情绪,最后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

四、深入开展“整治突出执法问题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整治突出执法问题推进公证廉洁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看守所针对工作实际,严密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此项整治专项活动。三个月来,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认真学习,共同努力细致排查,认真整治,进一步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和执法安全意识,同时完善监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治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五、深入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电视电话会议后,我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从思想上、措施上、制度上和机制上入手,确实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是加强民警的教育,我所通过传达学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看守所工作汇报材料篇五

2018年看守所工作总结

看守所工作总结

一、关押情况:

刑事拘留321人,逮捕133人(直接逮捕24人),取保候审209人,不追究刑事责任35人,投牢45人,刑满释放18人,缓刑9人,监外执行3人,死刑2人,在押人员78人(其中留所服刑7人)

二、队伍建设方面:

我所始终把民警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从根本抓起,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从今年元月份以来,我看守所支部在县直机关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体党员民警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全体民警都能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教育活动,通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全体民警党员意识、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政治思想教育中,我所结合监管工作,从监管工作实际出发,摆问题、引导和帮助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做到“警钟长鸣”,紧绷“严格执法”弦,从而做好监管工作,保障监所安全。

在抓队伍管理规范化建设中,我所结合县局“123”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月考评,奖惩分明,从而鼓舞了民警工作热忱,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业务工作方面:

1、坚持犯罪嫌疑人入所检查制度,民警24小时值班巡

视制度、安全大检查制度,确保监区稳定。

2、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xx年12月起,我所认真地开展了监所整顿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组织全所民警认真学习胡xx总书记和周xx部长的重要批示及公安部《全国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工作整顿方案》《看守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等,树立民警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在监所管理整顿工作中,我所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整顿工作的推动力,将先进性教育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作为战斗力,采取“领导提、大家摆、自己找“的方式,查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整顿工作。为了解决影响监管场所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我所制定了四项措施:(1)定岗定责,设立”三岗“制(前值班室、监区岗、劳动犯管理岗)各守其职、各负其责。(2)全面落实民警面对面管理在押人员制度,建立民警包监室管理责任制,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包括睡觉铺位、打饭顺序、值日安排、学习、劳动等必须由管教民警亲自组织实施,合理安排民警的值班模式,除主管民警外,还配备协管民警,保证在押人员不脱管。(3)设立严管监室和过渡监室,防止在押人员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欺侮其他在押人员。(4)出所谈话和跟踪回访制度,及时了解监室有无牢头狱霸和民警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3、充分发挥公安监管场所“犯罪信息库“、打击犯罪”重要战场“职能作用,我所在抓好监所安全和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加大深挖犯罪工作的力度,采取亲情规劝、政策攻心、奖励机制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挖犯罪专项活动。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扎实工作,截止到现在,在押人员提供犯罪线索15起,办案单位已查证4起,破案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价值万元。

4、按照《全省违法信息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任务书》和《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一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看守所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我所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所内业务管理,对正常入所、健康检查、社会关系、出所、谈话教育、安全检查、狱侦管理等都建立了信息系统模块,对管教民警谈话、耳目管理等信息录入都符合规定。

5、加强文明管理,促进在押人员改造。每月对在押人员进行“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激励在押人员的积极性和悔过自新的信心;合理使用看守经费,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做好在押人员防暑、防寒和卫生防疫工作。

四、存在问题:

1、我所在职民警平均年龄偏大,而且严重缺编且高龄

人员较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所的健康发展。

2、装备不全,缺生活用车、微机管理系统、技防设施严重老化,急待更新。

看守所工作总结

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现代化看守所建设指导方针,从服务实战需要出发,广泛调研,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在xx市公安局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我们组织科技人员,解决了传统监区广播、对讲、音视频监控各自为战的问题,在资源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开发了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进一步提升了监管人员对监室的控制能力。

经过技术人员的努力,该系统于xx年3月完全研发成功并投入使用。经过半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操作简便,符合监管工作实际,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监控工作总结如下:

一、系统的开发背景

现代化的监区管理,离不开科技的支持。如何使现代化的科技产品在提高监管人员对监室的控制能力、加强领导对监管情况的全面掌控、减轻监管人员的工作量等方面发挥充分的作用,成为xx市公安局科技人员攻关的目标。

目前各相关单位使用的分区广播、对讲和音视频监控基本上都是作为各自独立的系统,既浪费资源,又重复施工,且不能协同高效的发挥全方位的作用。经过我局技术人员的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提出了开发一套实用、高效的综合管理系统,使监区监管实现音频、视频、信息控制"三位一体",保证现代技术对监管工作全方位的支持。

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用先进信息技术架设广播、对讲、音视频监控综合系统的条件已经成熟。功能强大的单片机的广泛应用,使分区广播、对讲的共用和相互转换成为可能;大路数音视频矩阵的推出,使各监区的音频、视频的自由切换、报警联动、轮巡等成为可能;数字dvr的推广,普及了音视频24小时同步录像;计算机软件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软件控制整个系统的需求成为现实。

二、系统的研制

鉴于看守所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xx市公安局在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的基础上,开发了《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该系统具有前瞻性强、兼容性高、技术稳定、操作简单、实用有效、可以任意改造升级的技术特点。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了各种设备的功能,圆满解决了分区广播、对讲和音视频监控相结合这一重大难题。

三、系统的开发、测试

系统开发前,我局技术人员积极向监管大队领导做了开发设想,听取了看守所、拘留所、通信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了工作支持和指导。技术开发人员根据监管工作要求,明确了系统功能需求,最终确定了通过采取自主研发广播、对讲控制板,设计对讲与音视频矩阵接口,开发计算机软件控制系统的方案,并且内含6个子系统19种设备,具有分区分组广播、双向对讲、计算机软件控制、同期录音录像、自动联动监控视频等多项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管工作手段单

一、声音图像分离、控制效率低下的传统问题。xx年2月,系统各模块陆续开发完成,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试使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系统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改进,达到全面推广使用的要求。

四、推广应用情况

监室广播对讲视频联动系统试研成功后,首先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安装使用,并根据使用情况不断修改完善,最终达到功能强大、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的设计目标。自xx年6月以来,烟台各县市区的相关部门多次来实地考察学习,对我局的先进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初步显现的作用有:

1.提高监管人员对监室的控制能力。通过对各监室情况的实时监视和监听,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通过对讲系统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使监管人员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掌控所有监室的状况。

2.减轻监管人员的工作量。传统的监管方式是监管人员需要操作切换矩阵、广播、对讲、录像机等多个系统,现在可以在一台计算机上完成所有动作,并且具有快速、准确、直观的特点。

看守所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xx县看守所在局党委和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管会议精神,以等级化管理为主导,监所安全为核心,监所基础工作为重点,打牢监管工作基础,努力增强民警综合素质和战斗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升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了监所安全。

一、收押及处理情况:

二、主要工作: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技防能力

我所紧抓“三基”工程建设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把监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作专题汇报,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筑牢固的阵地防线。一是投入15万元拆除了监区围墙内外的违章建筑物,加固了武警岗哨,增加了武警巡视通道,消除了武警监控视线的盲区范操作。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业务水平。主要是加强民警对监管业务工作的了解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民警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中不发生任何问题。四是加强民警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多次组织监管民警进行信息系统与监管技术应用培训,着重抓好民警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提高工作。民警电脑应用“四会”达标率100%,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等以及各类台帐的填写,保证各项数据录入齐全,符合入库标准,能够熟练利用数字证书查询信息。五是加强体能、警务技能训练。关心民警的身体健康,提供工作餐和休息室,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今年我所着重建立健全岗位目标量化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了《民警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将每个民警的工作量化考核,奖惩挂勾。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签订了“五条禁令”责任书,把用制度管理和约束人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监所安全

“监所安全是看守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一是安全检查常抓不懈,严格坚持收押、提讯、会见各个环节必搜身制度,坚持每月与武警联合大清监制度。二是积极开展监内秩序大整顿,突出重点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一方面对违反监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加大集体教育力度,促使每名在押人员都能自觉遵守监规。三是坚持每月狱情研判工作,在全面分析狱情的同时,对重刑重案对象和重病人员逐人落实,明确了责任民警,制定了重点人员稳控方案。四是严格落实新收押人员入监教育、跟踪教育和诉讼环节变更教育,对所有在押人员坚持每月3次谈话教育制度。五是加大力度抓好教育转化工作,根据不同的案情以及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开展形势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教育,还把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指明前途,促进其从思想上消除对立情绪,最后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

四、深入开展“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推进公证廉洁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看守所针对工作实际,严密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此项整治专项活动。三个月来,通过全体监管民警的认真学习,共同努力细致排查,认真整治,进一步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和执法安全意识,同时完善监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治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五、深入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部“”电视电话会议后,我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从思想上、措施上、制度上和机制上入手,确实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是加强民警的教育,我所通过传达学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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