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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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同学们,在这春回大地,万物复苏的美好时节,同学们又迎来了新的学期。
新学期新开始,新的目标,新的挑战,新的机遇在等待着你们,只有全力以赴,做一个无愧于时代、无愧于生命、无愧于成长责任的人,才是你们唯一的选择!为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学习和成长,我提以下三点要求和希望:
第一,目标高远。俗话说得好,没有目标引领的行动统统都是愚蠢的行动!你的目标大气你的人才能大气!首先要有较高的做人目标,要做一个刻苦、坚强、自信、乐观、有追求、遵规守纪、文明礼貌、有爱心、有责任心、心灵力量无比坚强的、积极向上的人。其次要有学习目标,热爱学习,用极度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投入到每天的学习中去,该记住的务必记住,该会做的必须会做,一天进步一点点,最后一定能够收获好成绩。培养了较强的学习能力,你会收获幸福的一生。第三是健康目标,身体是事业成功的根本,健康的身体是心灵的寓所,没有健康的身体我们的灵魂就失去家园。希望同学们积极锻炼,做操、跑操、运动都要全力以赴,不怕吃苦,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我总体的想法是让一至两项健体的运动、一件乐器和心灵坚强的力量陪你们走过幸福的一生。
第二,高效学习。课堂是你的,时间是你的,学习的权利也是你的,学习的责任更是你的学习的,成果也属于你!每一个同学每一节课都要做到目标明确、思维迅速,用极度的热情,高度的责任,自主自发、全力以赴、如痴如醉,通过自学、讨论、展示、点评质疑和反刍,把该记住的记住,该会用的必须会用。小组长要扮演好两重角色,一是学习小组的领袖,要帮助每一位同学制定目标,高效学习,最终完成学习目标,打造整个学习小组的战斗力,让小组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小组长要扮演好老师助教的角色,要理解老师这堂课的设计思想,把老师的设计思想和学习目标贯穿到每一个同学的学习过程当中去,真正让我们的课堂成为知识的超市,生命的狂欢!
第三,管理自主。同学们,班级是你们的,学校是你们的,生活是你们的,发展也是你们的!我们要主动参入管理,要在管理中生活,在生活中觉悟,在觉悟中成长。首先,每个人要管好自己,每天做个最好的自己,只要你不小看你自己,世界上就没有人敢小看你!其次,小组长、值日生、要积极参入小组、班级管理,用努力捍卫自己的岗位和职责,在这个过程中服务别人,锻炼自己,总理、将军、企业家之路就从这里起步!
同学们,新的学期开始了,我和全体老师们会一直与你们在一起,随时为你们提供一切帮助,随时为你们呐喊加油!让我们一起努力吧,成功一定属于我们!
最后,祝同学们好好学习,天天进步!
学习新刑诉法,迎接新挑战
在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花垣县检察院把深入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积极组织学习,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与当前开展的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加大对学习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力度。制订了学习方案,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拓展学习的内容和深度,在全面学习《新刑诉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掌握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主动适应新修订的刑诉法的新要求。
二是认真学习,吃清摸透。按照学习培训全员覆盖的要求,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通过脱产培训、业务讲座、网络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学习培训。把学习《新刑诉法》作为下一步有效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引导检察干警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自觉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人员带来的新挑战。
三是分析对比,仔细研究。针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比 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制措施完善制度、辩护制度、证人到庭制度、执行程序中的社区矫正制度等,将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与旧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作出认真比较分析,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以前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遇到的困难,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具体施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确保在今后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准确适用。
四是全面掌握,灵活运用。为在新法实施以后准确驾驭,组织干警撰写心得体会、记学习笔记、开展讨论交流、疑点难点辨析、抽查与考试相结合等形式,督促干警切实学习掌握新修改的基本内容,确保干警可能出现的在运用上的疑点难点对法律正式颁布后上的运用打好坚实基础。
学习新刑诉法心得体会
政治处 于海燕
5月8日听了省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国臣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专题辅导后,使我又一次全面、系统地学习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是公权力配置与私权利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吁求,使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以消解,化解了一直以来严重制约着司法的公平公正,损害着司法公信力的难题,堵住司法漏洞,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次的修改条数之多、修改比例之大,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修法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价值,透过修法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治理念的提升,也可以切实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我感触最深的就是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但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受制于历史的局限性,打击犯罪是立法的主导思想,法律的程序性价值未能真正体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中国法治理念发生了深刻变革,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有罪以及疑罪从无等内容,人权保障的分量在加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宣示性的意义,而要让这种宣示成为具体而真实的司法实践,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其立法理念要体现宪法的原则,其制度设计更要保证宪法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总则代表了一部法律立法的原则和基本思想,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从而为整部法律确定了总基调,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总基调原则,如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等等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能有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这次刑事诉讼法的大修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它不仅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它为我国司法改革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依法治国带来了新动力。我们检察机关应该深入学习新刑诉法规定,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使“公平正义”的理念贯彻到我们工作的方方面面中。
(2009)1
200913
满怀豪情迎接新挑战
又是一年春来到,神州大地涌春潮。
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交通局全体干部职工同全区人民一道,满怀豪情和喜悦送别了2008年,又以昂扬的斗志、英姿勃发地迎来了2009年。新年来临之际,区交通局全体干部职工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交通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和致以最诚挚的新年祝福。
2008年,虽然我们受到了冰冻雨雪灾害和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的严重影响,但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区交通局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交通工作,和衷共济,负重奋进,在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构建和谐平安交通、优化政务环境、维护全区经济发展大局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成果。超额完成了区政府下达的1200万元奋斗目标,共引进物流企业8家,实际引进区外资金1210万元,超额完成任务160万元,超奋斗目标10万元。
——基础设施建设谱写新篇章。完成改造农村公路国家项目10个,完成里程12.5公里,完成投资400余万元,全区自然村公路通达率达到80%;投资60万元的太平、罗亭两个乡镇五级客运站竣工投入使用。
——交通行业管理取得新进展。从2008年4月下旬起,在全区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及时排查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交通运输市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近90万元对湾里区境内多条主干道幸洗、罗梅、云湾、乔东、太珂等公路水毁工程进行了及时修复,有效地保障了公路畅通和群众的安全出行。
——交通规费征收取得新突破。共完成规费征收168万元,是2005年的两倍多,比上年增收5%。
——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区交通局先后荣获“江西省交通工作先进集体”、“南昌市文明单位”、“湾里区文明单位”、“湾里区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局党组书记、局长邓万清荣获“全市抗灾救灾先进个人”称号;曹和仁等12名干部职工分别被省、市交通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个人)。
2009年,是中央费改税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也是交通部门工作职能、性质和机制体制将要发生重大转变的改革关键之年。如何贯彻落实好交通运输部提出的“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三个服务”的新要求?是摆在我局党组面前思考的新问题。
面临新形势,面对新挑战,我们必须打破传统,创新思路,紧密结合区委戴书记对2009年工作“有亮点、有新意、有进步”的指示精神,局党组一班人积极应对和谋划2009年工作,提出“创特色、强功能、更便民”的9字工作思路:
(一)创特色:就是要围绕“特”字做好做足文章,创出并唱响湾里交通这一特有品牌,从品牌中创造我们的特有价值。总体上可概况为“四个一”。即:
挖掘一种特有资源:即抓住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这两块金字招牌。充分利用湾里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找准交通与旅游的切入点,着力打造一批旅游交通项目精品佳作,使交通与我区旅游达到最佳结合点。
创出一条特色路子:即做强做大湾里区交通联运公司,尽快组建湾里出租车公司。从市场找出路,向市场要效益。通过市场化、公司化运作,不断发展壮大我区交通事业。
开拓一个特色市场:即充分利用我区旅游景点、民办高校集聚的人流、物流资源,大力开拓道路运输特色市场,挖掘道路运输市场资源,用市场手段管理配臵客运、货运资源,实现道路运输市场利益最大化,开通湾里至周边县区及湾里至红谷滩行政服务中心的快客线路,达到“以资源换资金”的效果。
包装一批特色项目:即包装打造好旅游景区循环景观路、梅岭隧道、城区二级客运站场、景观候车亭等一批独具湾里特色的交通项目。
(二)强功能:创出交通特色是工作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强化自身功能,练好本领,掌握技巧。具体说,就是要做到“1234”。即:
树立一种意识:始终树立科学发展、做优做大做强交通事业发展意识。在全局上下形成“交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交通是我家、发展为大家”的团结互助、顾全大局、谋求交通事业新发展的浓厚氛围。
摒弃一种观念:坚决摒弃“等、靠、要”无为观念,坚持不懈地树立“负重爬坡”奋进观念。
实施两大战略:大力实施“走出去、引进来”和培植“有根经济”两大战略。
转变两项职能:积极应对税费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将规费征收职能转向强化行业管理,将工作重点转向重大项目推进上,实行项目推进责任到人。09年的工作全部实行项目责任化,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跟进,步步有安排,月月有进度,有成效,以强化干部职工的责任。
强化两大管理:进一步理顺运政、路政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业绩,实现管理效益最大化、业绩最优化。
提高三项能力:把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理解力、操作力、执行力贯穿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始终,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为交通事业发展铸造“精兵良将”。
狠抓四项建设:一是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增强爱岗敬业意识;二是狠抓政风行风建设,树立交通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狠抓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四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和“索、拿、卡、要”行为。
打造“四型”机关:着力打造“学习型、知识型、服务型、廉洁型”机关,创建“奉献社会、服务人民”的“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部门和执法单位(服务窗口)”。
提升四项水平:通过打造“四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以提升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更便民: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讯号”,把人民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为民、便民、惠民的“三民”原则贯穿交通事业发展始终。在具体工作中,着力办好办实8件事。
1、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争取硬化乡村公路计划33km,完成投资1200万元左右,使我区自然村公路通达率达到95%。
2、按山区四级公路标准大力实施好县通乡公路—太珂线8km的改造工程,基本形成“日”字形的交通网络。
3、争取将县、乡公路存在安全隐患桥梁41延米/2座,维修桥梁 43延米/4座;续建村级公路桥梁16延米/2座,列入省、市计划,消除目前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4、通过市场化运做新建城区二级客运站1个(1000万元),结束我区建区以来未有一个等级客运站的历史。在建设的同时建立一个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以完善我区交通服务功能;并将城区占道经营的车辆维修点(店)、洗车店(点)规范入站场内,助推我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5、启动梅岭镇五级客运站建设,以方便梅岭镇及周边乡镇的群众出行。
6、兴建候车亭50个,为区内城乡居民及来我区游客出行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总体上候车亭的设计风格要与风景区相配套,体现我区的旅游特色。
7、组建湾里出租汽车公司并尽快将30辆出租车投入营运,满足不同层次乘客的出行需求,提升我区城市品位。
8、开通湾里—梅岭—太平—长岭—万埠—安义、湾里—幸福水库—红星—安义古村旅游客运班线;及湾里—长堎—洪城大市场—火车站、湾里—长堎—红谷滩—省体育馆二条快轿线路;开拓县际客运班线,适时开通湾里—昌北机场、昌北县际客运班线,以方便城乡居民及游客出行。
抄报:区委书记、副书记,区人大主任,区政协主席,区委常委,省交通厅史志办,省运管局
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处,市交通局拖养费稽查征费所,市交通局史志办
抄送:区委办,区纪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
区人武部政工科,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新闻单位
签发:邓万清审稿:曹和仁编辑:孙祥武校对:张国平e—mail:ncwljt@联系电话:0791-37600506909806(共印60 份)
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新刑诉讼法将从明年的一月一号正式实施,但是,随之而来的,检察机关就会面临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检察部门提早做好准备,做好掌握与理解各项法律的前瞻性工作,同时还要在落实上起到模范的作用,在思想认识上起到引导的作用,业务技能上起到带头的作用,在科学技术上起到创新的作用等,为新刑诉讼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
新刑诉法针对强制措施,就做了如下的修改:
(一)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
在新的刑诉法里,添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个别化;规范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对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法律监督。
(二)在一定的情况下,延长了拘传时间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现在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犯罪形势也自然而然变的更多,同时也变的越来越复杂,所以,为了适应实际的变化,对于那些案情比较复杂,重大事件的,就应该使用拘留、逮捕等方法来适当的来延长适用期限,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第二个方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在拘禁的这条中,增长了规定,并规定:“保证犯罪娣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确定了逮捕后的相关审查的制度,这样就可以很好解决因防止错误而被拘押的问题发生,这样,就可以实现羁押与逮捕在本质上的分离,同时,新刑诉讼法中,还增加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更加完善对逮捕的条件与审查逮捕的相关程序
第一,在新刑诉讼当中,就对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更具体的规定。第二,在新刑诉讼当中,还增加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况。第三,在新刑诉讼当中,把逮捕的适用情况分成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逮捕”,另外一种则是“应当逮捕”。第四,在新刑诉讼当中,完善了审查的逮捕程序,主要表现在两个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增加规定审查逮捕时证人、辩护律师的参与,第二个方面是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五)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讯问。
二、关于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挑战
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要求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完善,逮捕条件的细化,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等,都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律师的直接介入要求执法活动更加规范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等。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又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
(三)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强制措施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两项新的监督职能,一是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些法律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三、关于新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根据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应作相应调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家属义务;二是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三是履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对特定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1.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审查决定是否正确和合法;对执行场所实地察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意见书送达决定和执行机关。
2.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和条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聋哑人、精神病人、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供养人或抚养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不应当继续羁押: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2)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3)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4)可能判处缓刑,无继续羁押必要。(5)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6)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7)羁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8)羁押期限已超过可能判决的最高刑罚期限。(9)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提出释放或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办案机关同意的。(2)有关办案机关或部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被拒绝,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
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就直接介入,这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而言,还一时难以适应,思想上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因此,我们积极适应律师的介入,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及时受理律师代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和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
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2)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3)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重大违法,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提高批捕的准确性。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其次再看有无逮捕必要,最后区分是应当逮捕还是可以逮捕。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来加以解决。
在具体操作中,执照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本身没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2)首先审查案件有无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如有,则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3)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主动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也可邀请辩护律师列席案件讨论,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4)根据讯
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需要询问证人进一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和情况。(5)审慎对待和研判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正确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6)加强与律师的配合与协作。对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对律师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的情况,应建议律师及时向办案人员提供。
(五)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关于逮捕方面的修改,就使得审查批捕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社会危险性的细化,哪些应当逮捕,哪些可以逮捕,法律规定都十分明确。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权是否有必要再上提一级,值得商榷。
四、小结
总而言之,针对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等方法来应对因新刑诉法修改所带来的影响,为今后新刑诉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025年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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