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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四、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五、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六、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七、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需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2、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3、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十、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
十一、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十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
十三、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
十四、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行为,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办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作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且必须由原设计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院图章。
第四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现场签证必须同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六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七条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且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
第八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单位作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按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九条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提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4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十条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计价的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办理现场签证。其中政府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
第十条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其报价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及其相应的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广州电视塔为例,广州塔是华南地区年轻著名的新地标之一,不仅拥有信号发射功能,同时还具备观光、展示、娱乐等多项功能。在最初的规划设计当中,有多个不同的设计方案,最终胜出的方案居然是扭转和偏心这样超出建筑实际水平的`设计方案,这个方案在初期无论是造价还是其他方面都无法满足要求,只是设计师的一时狂想,而能够将不可能变为可能,有赖于对专家们对设计方案的不断优化和施工工艺的不断改进[4]。通过对设计方案的不断优化,一方面,在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和功能上设计充分,减少了建筑占地面积,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上有很大的节约空间。同时开发应用建筑的耐久性等先进技术,提高建筑科技水平;着重于功能设计,推进其资源的节约和价值的提高,避免功能过剩或不足对造价的影响,降低建设资金投入不合理和后期营运费用的增加。
另一方面,对于难度高的施工,运用价值工程,促进新工艺技术的出现、新材料的研发,攻克层层难关,对施工各方面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工程投资目标的实现。以国家体育馆为例,“鸟巢”国家体育馆是中国乃至国际上的著名功能建筑。它是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新建场馆之一,同时举办了不少国际田径、足球等体育赛事。在传统的体育场馆设计和建造中,作用主要是提供体育运动和赛事的场所。其功能单一,在举办完某场赛事后,就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利用率极低。作为体育场馆,其占地范围广,建设量大,造价亦高,在功能不能提高的情况下无疑降低了其价值和增加建设运营成本,而且投资效益低,基础设施等资源配置极易出现不平衡。城市大型综合体育场馆的投资设计要充分考虑其作用功能,不仅可以满足体育赛事的需要,更能集供人们休闲、企业展览、娱乐表演演出等等。在对综合体育场馆进行设计时加入价值工程思想,有利于降低造价成本和提高功能价值,避免因巨额投入造成资源浪费。国家体育场以其独特的功能设计和造型,可满足大型赛事即全民健身的要求,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体育活动和表演艺术机构到场比赛演出以及国内大型电视节目的录制,已经成为国内外优秀闻名的大型体育活动场所和艺术娱乐表演场所,得到市民的高度赞赏和好评,因此其经济、社会等综合投资效益很高,符合经济适用美观原则和投资主体的目的和要求。
5结束语。
价值工程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是分析研究对象的最低寿命周期成本,并侧重于满足并提高建筑所需的使用功能,来提升建筑的价值,得到建设综合投资收益。在目前大环境下,经济增长放缓,物价指数上升,价值工程无疑是创新优化设计方案、加强施工科学管理、提升技术水平的一种有效方法。价值工程适应于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的新要求,控制好工程造价的同时,使建筑的质量、功能和科技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可为投资者投资提供最佳的方案,节约资金,减少建筑资源浪费,促进资源整合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使投资者获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关永冰,谷莹莹,方业博.工程造价管理[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9-12.
文档为doc格式。
1、生产管理科确认合理的设计变更签证程序,控制设计变更、签证的费用。
2、项目开发部是签证实施的最高审批部门,生产管理科对设计变更结果负责。
施工图或变更设计通知。
4、项目开发部领导审核设计变更签字盖章确认后,原件存档,复件转发给各施工单位。
5、生产管理科预算人员核算变更费用,报项目开发部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备案,作为项目核算的一部分。
6、签证项目发生后,作者所有!现场代表如实填制签证单,详细说明工程量、施工工艺及实施情况。
7、签证单需监理、现场代表及生产管理科负责人三人共同签认,报领导审批并加盖各自公章确认。
《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由于工程变更在施工阶段的不可避免性,当出现必须变更的情况时,需尽快落实变更,修改相关文件,做好详细记录,并与承包人达成对增减项目的定价协议。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分享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相关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设计变更或业主原因产生的签证。
(2)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情况,而施工过程必须要进行或因影响施工而必须实施的工作,产生现场签证。
(1)设计变更是对原工程设计的内容不合理或错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变动或完善,从而改变了原设计。而工程现场签证则对原设计功能没有影响,或是因工程变更而衍生出来。
(2)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人员签发确认,现场其他人员无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现场签证无需原设计人员签发,现场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及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即可生效,计入结算项目。
(3)工程变更可能增加或减少工程量。而现场签证一般是增加工程量。
设计变更的产生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另一种是由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并征得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联系单。在具体工程中,经常出现的设计变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工程规模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发生设计变更。
(2)因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而发生设计变更。
(3)因工程某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尺寸的改变,而发生设计变更。
(4)因技术规范改变,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而发生设计变更。
3.1设计变更的审查管理。
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单位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实施前的审查与研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情况,可以签发。如设计遗漏、设计错误及实际与设计不符等。
(2)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投资的范围内,若确需变更但可能超投资时,就需要慎重签发。
(3)说明设计变更产生的背景、变更的原因,包括设计变更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工艺流程改变、技术要求改变、设备选型改变、设计漏项、设计失误等内容。
(4)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竣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试车或验收阶段,一般不再签发设计变更。
(5)如果发生的变更部位已施工但没有竣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对该变更部位的施工,及时向甲方、监理及设计单位反映情况,根据施工情况采取最有效、最经济的施工方法,尽量在不改变已施工部位的情况下,达到设计变更的效果。
3.2设计变更的控制原则。
(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不仅仅要对发生变更的工程质量和工期方面严格审查,还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在设计变更实施前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所涉及到的工程量和预算。
(2)设计变更必须注明变更原因、变更要求等内容,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防止通过设计变更无故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进而影响工程造价。
(3)在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产生的工程造价与现场变更对整个工程的影响加以权衡,再做出决定。
(4)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对工程项目的投资影响也越小。如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需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如在施工阶段发生变更,已施工的工程可能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尽可能把可预见的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降低设计变更对造价的影响。
(5)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设计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况,可以增加设计变更;有些变更要求虽然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但也需全面考虑,应将变更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产生的损失,加以权衡后再做出决定;若预计发生设计变更后工程造价可能超投资时,就一定要对设计变更总量进行控制,防止超投资现象发生;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否则就必须阻止其发生。
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与施工图预算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的各项工程所发生的费用。由于现代工程规模和投资都较大,建设周期长,设备材料价格变化快,工程合同和工程预算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发生的事项和费用作详尽的预测,而且在实际施工中,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又会给整个施工过程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因此,在项目实施整个施工过程中,都会发生现场签证而最终以价款的形式体现在工程结算中,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对现场签证价款的控制。
4.1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与现场监理不重视现场签证,缺乏造价管理控制意识,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任也不认真,未经核实就随意签证,往往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某工程的广告围挡签证,签证上注明使用l50*5的角钢,而实际用的却是25*25*1.5的方钢,且长度短于签证上的尺寸,很显然是签证人员并未到过现场核实。
(2)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签证提高用料要求,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某业务大楼施工图只是要求基坑用素土回填,但现场签证却要求回填级配砂石。按送审结算计算,仅此项签证就比用外购土回填增加签证价款约60万元。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工程用料并非越贵越好,还应考虑成本。
(3)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施工单位对少报、漏报的项目不予追加。但是现场管理人员对招标文件与标书不熟悉,对此部分工程量仍进行签证,更有的是对中标承包价中已包括的内容重复签证。再者就是总承包与分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混淆,如合同里规定土方单位的工作包括人工修边捡底、现场清理等,而实际施工土方单位没有进行修边捡底,甲方只给予了基坑支护分包方自行平整的签证,并没有扣除土方单位的费用的签证。结算时就造成了甲方和土方单位及基坑支护单位的扯皮现象。
(4)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当遇到问题时,双方只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签证,事后才突击补办签证,这就忽视了一点,即任何预算定额、材料指导价、人工费调整、机械费调整等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有些承包商任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尽可能争取得到更多的不合理利润。
4.2如何有效控制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人员首先要领会和掌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和施工合同条款内容,经常深入工程现场,了解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增强成本控制意识,应加强现场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预算定额、间接费定额知识。
(2)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时间等要明确;签证应由建设单位工程部或驻工地代表签字,否则无效。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事后补办,必须要有齐备、有效的原件座位结算依据,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格式。
(3)对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签证,将工程造价人员请到现场,当场计算并确定工程量,建设单位,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工程量,以免结算时牵扯不清。
(4)现场签证执行多级审核原则。如某项目在合同中约定现场签证至少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第一级为建设单位的工程部及成本控制部门;第二级为工程部副经理。
惠市规建〔2008〕54号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和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设计变更申请提出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三)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政府投资项目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造价超过10%的,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设计变更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承包人收到工程变更令和设计变更通知书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相应报价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月7日市规划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布的《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2号)同时废止。
工程由于工程变更在施工阶段的不可避免性,当出现必须变更的情况时,需尽快落实变更,修改相关文件,做好详细记录,并与承包人达成对增减项目的定价协议。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分享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相关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设计变更或业主原因产生的签证。
(2)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情况,而施工过程必须要进行或因影响施工而必须实施的工作,产生现场签证。
(1)设计变更是对原工程设计的内容不合理或错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变动或完善,从而改变了原设计。而工程现场签证则对原设计功能没有影响,或是因工程变更而衍生出来。
(2)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人员签发确认,现场其他人员无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现场签证无需原设计人员签发,现场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及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即可生效,计入结算项目。
(3)工程变更可能增加或减少工程量。而现场签证一般是增加工程量。
设计变更的产生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另一种是由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并征得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联系单。在具体工程中,经常出现的设计变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工程规模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发生设计变更。
(2)因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而发生设计变更。
(3)因工程某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尺寸的改变,而发生设计变更。
(4)因技术规范改变,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而发生设计变更。
3.1 设计变更的审查管理
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单位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实施前的审查与研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情况,可以签发。如设计遗漏、设计错误及实际与设计不符等。
(2)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投资的范围内,若确需变更但可能超投资时,就需要慎重签发。
(3)说明设计变更产生的背景、变更的原因,包括设计变更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工艺流程改变、技术要求改变、设备选型改变、设计漏项、设计失误等内容。
(4)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竣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试车或验收阶段,一般不再签发设计变更。
(5)如果发生的变更部位已施工但没有竣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对该变更部位的施工,及时向甲方、监理及设计单位反映情况,根据施工情况采取最有效、最经济的施工方法,尽量在不改变已施工部位的情况下,达到设计变更的效果。
3.2设计变更的控制原则
(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不仅仅要对发生变更的工程质量和工期方面严格审查,还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在设计变更实施前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所涉及到的工程量和预算。
(2)设计变更必须注明变更原因、变更要求等内容,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防止通过设计变更无故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进而影响工程造价。
(3)在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产生的工程造价与现场变更对整个工程的影响加以权衡,再做出决定。
(4)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对工程项目的投资影响也越小。如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需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如在施工阶段发生变更,已施工的工程可能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尽可能把可预见的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降低设计变更对造价的影响。
(5)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设计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况,可以增加设计变更;有些变更要求虽然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但也需全面考虑,应将变更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产生的损失,加以权衡后再做出决定;若预计发生设计变更后工程造价可能超投资时,就一定要对设计变更总量进行控制,防止超投资现象发生;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否则就必须阻止其发生。
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与施工图预算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的各项工程所发生的费用。由于现代工程规模和投资都较大,建设周期长,设备材料价格变化快,工程合同和工程预算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发生的事项和费用作详尽的预测,而且在实际施工中,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又会给整个施工过程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因此,在项目实施整个施工过程中,都会发生现场签证而最终以价款的形式体现在工程结算中,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对现场签证价款的控制。
4.1 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与现场监理不重视现场签证,缺乏造价管理控制意识,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任也不认真,未经核实就随意签证,往往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某工程的广告围挡签证,签证上注明使用l50*5的角钢,而实际用的却是25*25*1.5的方钢,且长度短于签证上的尺寸,很显然是签证人员并未到过现场核实。
(2)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签证提高用料要求,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某业务大楼施工图只是要求基坑用素土回填,但现场签证却要求回填级配砂石。按送审结算计算,仅此项签证就比用外购土回填增加签证价款约60万元。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工程用料并非越贵越好,还应考虑成本。
(3) 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施工单位对少报、漏报的项目不予追加。但是现场管理人员对招标文件与标书不熟悉,对此部分工程量仍进行签证,更有的是对中标承包价中已包括的内容重复签证。再者就是总承包与分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混淆,如合同里规定土方单位的工作包括人工修边捡底、现场清理等,而实际施工土方单位没有进行修边捡底,甲方只给予了基坑支护分包方自行平整的签证,并没有扣除土方单位的费用的签证。结算时就造成了甲方和土方单位及基坑支护单位的扯皮现象。
(4)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当遇到问题时,双方只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签证,事后才突击补办签证,这就忽视了一点,即任何预算定额、材料指导价、人工费调整、机械费调整等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有些承包商任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尽可能争取得到更多的不合理利润。
4.2如何有效控制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人员首先要领会和掌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和施工合同条款内容,经常深入工程现场,了解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增强成本控制意识,应加强现场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预算定额、间接费定额知识。
(2)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时间等要明确;签证应由建设单位工程部或驻工地代表签字,否则无效。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事后补办,必须要有齐备、有效的原件座位结算依据,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格式。
(3)对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签证,将工程造价人员请到现场,当场计算并确定工程量,建设单位,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工程量,以免结算时牵扯不清。
(4)现场签证执行多级审核原则。如某项目在合同中约定现场签证至少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第一级为建设单位的工程部及成本控制部门;第二级为工程部副经理。
1、设计变更一般是由设计部门针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并要求施工单位据此施工的指令性文件,是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部分。
2、洽商记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协调解决某些具体事务如施工程序、施工顺序、工作协调、工期调整、材料调配等,由业主、承包商双方签认(有时也需要监理方签认)的文件。目前也有一些单位把工程索赔以变通的手法转换成洽商记录,还有一些业主或承包方把不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设计更改以洽商记录的形式作为施工、结算依据。洽商记录也是结算文件的一部分。
3、现场签证是指按照设计变更的要求或洽商记录发生在现场的、可能不留存的实体或非实体项目经业主、监理方、承包方三方代表现场进行签字证明后形成的书面文件,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有时一些工程索赔也会体现在现场签证中。
4、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之间的关系: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因,现场签证是果。设计变更是对原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洽商记录是对施工合同的完善和补充,有时也作为设计文件的补充;现场签证是证明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要求施工完毕且其结果符合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相应要求;同时现场签证也证明了发生在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已经按照业主要求或客观情况,其结果符合业主的要求,并经过业主的认可。
5、在实际工作中应对这几方面注意以下问题:
a、接受设计变更文件时,为了追溯责任,一定要注明接收时间、签发人,必须明确注明年、月、日、时、分;因为有些设计变更下发的不及时,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前已经按照原设计文件把需要变更的部位施工完毕。出现这种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业主,询问业主是否按照变更文件进行更改,如需更改,须立即办理现场签证,报业主或监理。接受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交给施工技术人员和造价管理人员,以确保设计变更问及能够及时执行,方便造价管理。
b、在施工过程中,技术负责人和造价管理人员应提前详细研读设计文件,尽早找出设计问题,以图纸会审、设计工作联络单、洽商记录等形式提交各业主和设计单位,以方便设计部门完善设计文件。
c、不论是业主提出洽商事项还是承包商提出洽商事项,都应该仔细研究洽商内容,以利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方便施工、保障安全、方便结算的原则,签订洽商记录。如需要把工程索赔的内容以洽商记录的形式反映出来,还需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进行办理。
d、办理现场签证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现场签证应翔实、准确,签字盖章齐全,日期与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相呼应。需要注明签证事项、工程量计算公式、计算单价、计算依据、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材料单位用量、材料结算单价等内容。
e、在办理现场签证时,还应该注意搜集相关的实物、影像资料等,作为现场签证的辅助证明材料,以利于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