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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于7月1日起施行。
学好《社会保险法》对作为各项社保工作,为职工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制度,有效解决了跨区域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新的《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流动就业人员的权利,今后跨区域就业再也不用为养老保险问题发愁了,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方便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将使参保人在异地就医也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也含有大量授权性条款及原则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补充和细化法律规定。
从目前情况看,有些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
例如,该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由于我国特殊的征收体制已有较长历史,且涉及部门利益,彻底理顺关系并不容易。
又例如,根据该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这项规定直接关系到各地的大量流动就业人员,落实起来的复杂性是显而易见的。
只有各地都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才能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关系“转得出、接得上”。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那些在异地出差期间不小心生病住院的人,再也不用担心不能报销医药费了。
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事故先行支付制度,充分体现了救人第一的思想。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及追偿制度,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以及向第三人追偿的制度;第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作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样今后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用怕自己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不用担心单位不承担责任,巨额医药费没有人来支付,只要安心治病,其他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这一条体现的就是“救人要紧”,不管责任属谁,伤病不能耽搁。
但是并不是说单位或者第三方就此可以逃脱责任。
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单位和第三人进行追偿。
四、生育保险增加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制度,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社会保险法》给生育保险增加了配偶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也就是说夫妻中女方没有工作,而男方工作后参加了生育保险,在生育时,女方同样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因为生孩子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这是因为生育保险是男女职工都要参加的一项基本保险,女职工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而男职工原来可享受的只有几天产假和工资,通过其配偶生育保险待遇,也体现了一种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五、强化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增强征缴保险费的可操作性。
《社会保险法》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足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使得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用人单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大大加重。
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截止,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然而,近年来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情况,甚至有某些“掌管”社保基金的官员因大量挪用老百姓的“保命钱”而获重开。
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应当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的隐患。
一些专家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因此,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专家的意见,就社保基金的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险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支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该法还专设一章,对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策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保险法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民生大法。
这表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华杰.《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7万多条》.
[2]刘宏.《社会保险法草案:聚焦九大方面内容》.
(1)对于客户关系观念没有夯实,尚未树立正确的营销观念传统的营销中,代理人的业绩直接和薪资报酬直接和保费收入挂钩,这使得众多代理人往往只重视保费的数额,但对于客户的实际需求却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和关注。这就使得许多有购买需求的准客户没有买到实际需要的保险,客户购买到的也许只是代理人提成佣金较高的保险产品,这些有保险意愿的优质客户对于保险的依赖度并没有提升,从而导致客户对于保险公司的忠诚度降低,进而导致保险公司失去客户的风险上升。虽然各个保险公司都将“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立为营销观念,但是这种观念只是流于形式。因为保险是属于附和性质的产品,保险公司在和客户处理关系时往往只是采取单方向的促进方式,而没有对客户关系里的各个制约因素采取持续的、经常性的维护和协调,这也是造成客户的不稳定带来的客户流失的一个原因。
(2)代理人承担过多开拓客户的工作以致产生消极反应在现今的市场上,代理人的整体素质下滑且渐渐进入两个恶性循环的怪圈。首先是采用人海战术,平均产能较低,产能越低,越依赖人海战术;其次,代理人越是压力大收入低,这个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越低,整体素质越低,收入越少,压力就越大。两个怪圈交错转动,最终的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不仅如此,限于代理人的个人能力和社会交集面,很难持续开拓新的客户,甚至于说代理人最大的困惑就在于非常缺少客户名单的来源。问题的本质在于代理人承担了过多公司本应该承担的收集客户名单的任务,从而在超过自身能力的情况下造成了消极的客户反应。绝大多数的客户由代理人开拓并掌握,客户资源成为了代理人的个人资源,因此无论公司采取什么管理动作都是滞后和无力的。这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营销风险是巨大的。这里以孤儿保单为例:在一些保险公司,当代理人因为各种理由离司之后,之前由其维护的客户和保单就处于无人照理的状态下,这就形成了孤儿保单。这些孤儿保单的客户一旦有了进一步的'保险需求得不到公司的帮助。有些公司注意到孤儿保单客户也是一批优质的潜在客户,就会派代理人前去维护。但是客户在非常熟悉以前的代理人的情况下往往不信任不了解自家情况的陌生代理人,这就使得客户流失的风险大大增加,即使能维护好客户关系,花费的代价也很昂贵。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由于代理人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营销风险,保险公司就必须主动承担起寻找目标客户,细分市场,挖掘客户潜在的保险需求的任务。这就要求大数据营销作为公司营销的主要营销应用策略指导并帮助公司和代理人完成整个销售过程。
(1)首先,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签发保单之时就积累了海量的客户数据信息;其次可保风险的出险频率低的特性也决定了保险业边际收益高的特点,较大的成本支出可以被接受;不仅如此,大数据营销可以使得公司对于客户营销策略更为精确直接,可以避免和同业竞争对手的直接碰撞;最重要的是,由于在行业中,20%的黄金客户贡献了80%的企业利润,相比开拓不明购买力的新客户,大数据营销对黄金客户购买力的深度挖掘和忠诚度培养可谓是一箭双雕。在确定大数据营销机制之后,公司其他的规划都应该相应调整。首先是确立数据分析师在公司业务中的重要地位。在北美以及欧洲,现在已经越来越流行确立类似于ceo地位的cio作为精通数据技术、保险业务和数据信息的管理者,他们将独立于公司各个部门,负责选拔和培训专业人员、调试设备开发软件、整理和筛选代理人手中的客户资料并不断完善,扩大并充实数据仓库。
(2)大数据营销的运用势必会让保险公司以往常见的扫楼、陌生拜访、陪同拜访的现象大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针对分析得出的潜在客户的精准营销,这样对于代理人素质的甄别和选拔也具有推动作用,这样也可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给予客户专业、周到的保险规划。而这对于保险业的形象的重塑也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当销售方式由于大数据营销转变时,销售支持系统也可能迎来一次变革。从客户资源上说,客户不再是代理人自己的个人资源,代理人手中客户的质量是和代理人的业绩评估、综合水平相挂钩的。从公司提供的佣金来说,使用了数据库中的客户名单一方面减轻了代理人开拓新客户的成本,从另一方面来说,佣金比例将会下降,对于公司的运营成本的减轻也有帮助。佣金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客户名单等级和签约保单质量等因素决定。
(3)从销售管理角度说,代理人依靠着强大的数据后援,对于保单的签单量和质量都会有积极的帮助,这也是大数据营销方式最具活力和吸引力的地方。实际上,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利用了大数据技术在保险营销的方式和客户挖掘的技术等方面走在了市场的前列。这里以友邦保险公司的“安心保终身寿险“为例。这个产品的目标客户群是老年客户,而友邦保险公司以前并没有现成的老年产品的数据可供参考,所以经过全面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目标客户的挖掘:第一,是从已经买过本公司产品的被保险人,前提条件是该产品目前仍然有效,而被保险人的年龄已经达到或超过50周岁,换句话说,被保险人符合“安心保终身寿险”的投保条件,是“安心保终身寿险”潜在的直接客户;第二,可以扩大检索范围,寻找年龄层在25~40岁之间,已经购买过本传统寿险保单,保额也达到一定数额且保单年度较长的投保人。这个群体往往保障的意识比较强,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再为自己父母长辈多买一份保险来表示孝心也并非难事。在这个案例中,对于目标客户群的挖掘、探索使用的其实就是大数据营销法,只是没有准确地去定义这个方法。
(4)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大数据营销不是一种立竿见影的营销策略,短期内很可能会提高公司的运营费用并进而影响到公司的账面利润。加之对客户的跟踪、培养和对潜在客户的挖掘都需要很长的时间,大数据营销应该作为公司长期的营销战略转变规划。而且在这长期的规划中,可能也会遇到许多方面的问题。大数据在保险营销中的风险及防范首先,从大数据的“大”来看,数据量的庞大就是大数据营销中首先被提及的风险。例如车险,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制定针对某一个体客户的费率标准问题,如果按照从车从人的费率确定标准来制定的话,可能就需要车辆使用性质、种类、产地、型号、使用区域、品牌、违章记录、索赔记录等等方面的因素来确定费率,而这些数据在一个个体上看似不很繁杂,但在已经拥有9309万辆机动车的现在(20xx年底),这数据的繁杂程度便可想而知。不仅如此,数据的保存、转移也会是一个很大的难点。各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一般是不可能有财力购买到数据仓库,那各家总公司究竟要设置多大的数据仓库来存储以几何级数递增的数据也是大数据带给保险营销的一个大难题。其次是人才。如果说数据仓库的建立是硬件上的问题,那专业人才就是保险公司在大数据营销时代面临的“软件”上最大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cio”需要的是数理统计和保险专业知识全面精通的人才,这样才能对现有的数据进行准确的分析、比较、筛选得出营销的最佳方案;而且管理这一庞大的数据仓库需要不少员工,但是现如今这部分高端的人才可谓凤毛麟角。内部培训也许可以作为一个不错的替代方案,但为了最专业地建立起大数据仓库,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是至关重要的。第三是让客户最为担心的信息数据保密问题。在如今的保险市场,客户信息贩卖和泄漏已经极为严重,许多客户都接到过陌生人的电话和邮件,这些陌生人不仅仅能知道客户是谁,甚至连一些极为隐私的信息都了如指掌。一旦大数据营销在保险市场发展并成为主流,客户的信息安全能不能得到保障、客户的信息如何才能得到保障都是在保险营销中非常值得关注的焦点。
广州将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以及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纳入医保范围,共计约147.9万人。筹资标准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16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8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为58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4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元/人·年。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2.将农转居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本政策覆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农转居”人员38.6万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个人缴交,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拟于20xx年下半年出台的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非广州户籍从业人员。根据外来从业人员的特点,按照“低缴费、广覆盖、保当期”以及“雇主缴费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制订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拟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给予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待遇。
4.修订《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已于20xx年7月30日出台。覆盖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人员,目前约有333万人。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扩大到本市全体户籍居民和外来从业人员;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患病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共济能力;解决原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部分“4050”失业再就业人员退休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金问题;解决统筹区内职工就业转移接续参保年限,以及早期外地调入本市职工和军队转业到地方单位的工作年限问题等。
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该统筹制度将覆盖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目前共计约有426.8万人。主要内容是有效地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普通门诊费用,减轻参保人就医的个人负担。
关于我国社会保险风险险源,人们只能通过不断的努力,尽量减少因风险带来的损失或建构社会保险风险预警体系规避风险。
社会保险风险是指政府在对社会保险制度做出安排时,由制度环境变量、制度设计缺陷与制度实施缺少效率等因素所产生的对社会保险本身施加的风险影响。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从人出生到人老年这一过程,国家提供生育、看病、事故补偿、失业等一系列的保障,以尽量减少社会成员的不确定损失,分散个人因损失遭受的风险,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但是作为人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就必然会因为认识不够全面、事态发展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而导致其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人们只能通过不断的努力,尽量减少因风险带来的损失或建构社会保险风险预警体系规避风险。
1.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风险。所谓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风险是指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缺陷或运行机制紊乱而造成的风险。一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存在缺陷。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由回避“转制成本”问题所造成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导致养老保险制度在转型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性债务。二是社会保险筹资制度不完善。筹资比例不太合理、筹资渠道比较单一、筹资范围较窄等因素,都使得我国社会保险筹资存在较大风险。
2.我国社会保险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养老保险带来的财政风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转型过程中形成了的巨额隐性债务,加之老年人口迅速增加,我国的养老成本迅速加大,这旧债和新账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较大的财政负担。二是失业保险带来的财政风险;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国有企业等改革,产业结构得到了优化,但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结构性失业工人,失业保险支出不可避免的增大。三是医疗保险带来的财政风险;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行,对社会成员的普惠力度加大,国家用于相关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这也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而且我国逐步的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也无形中加大了财政风险。
3.我国社会保险的收支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高失业率加大了社会保险的收支风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的步伐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目前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高失业率。它带来了较大的收支风险,一是失业人口增加,而这个大都是国有体制改革导致的结构性失业,他们在职时都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因此失业后必然可享受失业保险,这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必然加大;二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存在,不乏一些人因长期找不到工作致使生活贫困,使得贫困人口增加,这又增加了社会保险对贫困人口支付的风险。第二,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较薄弱,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到来,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造成了巨大压力。我国特有的人口老龄化的特点如基数大、速度快等特点既加大了我国养老保险的风险,增加了养老支出,又加大了我国医疗保险风险,老年人更需要医疗保障用于解决看病的费用,使得不至于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4.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滞后。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采取的是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不易形成全国统一规定,各地各具特色,法律的强制性不够,社保基金征缴困难。二是权责不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事权划分不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职责模糊,使得社会保险制度不能正常运行。三是管理不善。由于社保基金管理不严,出现了大量冒领行为,增加了社保基金的不正常支出额度。再者由于一些企业为解决短期资金困境,采取“提前退休”、“买断工龄”等方式,这无疑将就业矛盾转化为了养老矛盾,治标不治本,增加了养老保险的支出,还是增加了社会保险的总支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关于我国社会保险风险险源,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系统,当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险出现风险并可能产生危机时,就必然会导致其社会保险出现社会风险。表现在居民对政府的信誉产生信赖危机,当居民因失业、年老、疾病等原因失去收入来源时,会对生存产生绝望,从而危及社会稳定。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险收支风险、社会保险制度风险和社会保险社会风险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社会保险收支风险是社会保险风险的表象,社会保险制度风险是社会保险风险存在的根源,社会保险社会风险是社会保险风险的结果。
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处是全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将规范工作流程纳入到重点工作中来。首先,要将处理环节一致的业务进行合并,对同一类业务不同处理环节的分类处理,做到既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坚持业务办理过程无错漏。其次,就是要对整个操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制定明确的顺序,使其紧紧相扣,互相衔接、互相制约,形成完整的办事程序。最后,要规定严格的管理权限,将所有经办人员的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严格、详细的规范和界定,并对信息系统中各岗位的操作权限进行严格限定,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越权办事的情况。
1.2加快推进铁路企业职工数据库建设。
为了提高企业数据建设的准确性,企业必须要建立基层单位与铁路企业统一使用的数据库,通过权限分配,各单位用户在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数据进行一个预操作记录,只有在铁路企业审核批准后才能对数据库进行修改、补充和维护。同时要将各险种纳入同一数据库管理,将各险种的数据进行匹配,建立包括各险种信息数据的全险数据库,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劳动,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和信息的准确性。
1.3创办专业化网络平台。
为了促进铁路企业社会保险的规范化管理,企业还应该创建专门的社保网络信息平台,规范网络平台的业务流程。首先,要规范网络信息平台的管理权限,明确社保处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避免其他人员进行违规操作,提高网络信息平台管理的安全性。其次,还应规范网络信息平台的业务流程,参保人员在网络信息平台上提交入保申请,再由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办理,申报成功后社保管理部门再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基层单位和申报人员,从而节省了社保申请和审核的时间,还能补充企业的数据资源库,提高社保管理工作效率。
1.4加强职工资料信息的系统管理。
社会保险作为参保职工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是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与职工的一生息息相关。因此,进行社保信息系统建设,就必须要将这些记录内容纳入系统管理中,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进行各项社保业务经办,同时也要将经办的相关信息记录下来,形成数据日志,做到对历史内容的记录延续,并且逐步形成完善、齐全的社保电子档案,以备历史查询和决策者参阅。
铁路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的信息化建设,就是建立一套专业的管理系统,用于数据收集、存储、整理和传递等,从而为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提供更科学、系统、全面的数据信息,进一步提升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铁路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言,社会保险的信息化建设应着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企业职工数据库的建设,并创办社会保险业务平台,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险的网络化和系统化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
摘要: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至今二十余年,已逐步形成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服务以及社会救助制度等为骨架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架式法律。
探讨《社会保险法》其存在问题将对今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其他制度的立法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在“行政并非仅系国家实践法律与权力目的之手段,而是应作为国家福利目的之工具,来满足社会之需求”的背景下,为改善民生提供各类行政保障将成为现代行政的任务之一。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心骨,其内容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其他法律法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拟从分析《社会保险法》条文解读,结合现实情况,提出其存在问题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社会保险法》框架立法特点突出,实际操作性不强。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监督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在重要制度中授权性条款较多,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却明显不足。
《社会保险法》中有近十个授权性条款,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
立法者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支配之下,找寻对各种交错利益和冲突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对现实的妥协,使得一些部门利益冲突较严重的问题全交由授权性条款来解决。
在社会保险领域的根本性问题都依靠授权立法,不仅在效力上不足以达到法律效力层级的要求,而且致使该法更类似一个宣言和总纲似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后果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执行成本。
中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双管的格局。
一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
在《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仅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授权性法规并未能解决根本问题。
建议国务院对《社会保险法》具体适用进行权威的解读,明确法条具体实施办法,弥补社会保险法可操作性不足的缺憾,并以《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构建中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其次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尽快弥补法律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坚持《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政府在制定实施政策、确定具体操作规则,任何看似细微的办事规则都有可能阻碍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
必须用“公平”理念予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行政法规,才能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相一致。
二、城乡二元化导致《社会保险法》实施受到限制。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将主要的资金多用于建立城市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层次较低、覆盖范围狭窄、项目不全、资金缺乏、来源不合理。
根据学者的统计,如果再坚持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之间越来越大的差距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自起,国家开始试点将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但由于缺乏上游法的规定,仅是部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了相关的规定,覆盖范围比较小,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在现实中操作起来极为不便。
随着城镇一体化改革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问题亟待解决。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特别强调:“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福利保障,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制度价值,还贯彻了公平就业的社会法理念。
但是现实中农民工参保问题不容乐观,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统计显示,中国流动人口近两亿,有52%的就业人口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部分管理者片面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成本,将农民工的各种权利责任都忽略,简化为一次性劳务关系,严重忽视农民工的参保问题,损害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根据农民工的传统思想观念和实际情况,养老保险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首要选择。
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强调的是预筹积累,而农民工的特点是流动性强,积累不足,且容易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
此外,大多数农民工面对的伤害风险、失业风险较大。
对于工伤、失业、医疗保险的需求更甚于养老保险。
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是当前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三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是推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导力量,在中央层面,应确定统筹范围,制定统一的缴费办法、待遇计发办法和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具体操作方案;在地方层面,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时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如城乡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衔接问题;简化异地转移保险手续办理,方便农民工办理转移手续。
企业方面必须承担起社会和法律责任,规范用工,主动为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通过新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最大限度的唤醒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法律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监督机制应完善。
在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对社会保险的监督主要是以下三种模式:第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社会保险监督,第二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行政监督,第三是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法》的第十章虽然明确了社会保险中的监督机制,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的管理办法多依照的是各个地方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罚措施、监管手段的程序并没有在《社会保险法》中有具体的规定。
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行政监督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稽查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检查工作,严格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管理和运营中的风险。
其次要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运营、积累和审计等方面的信息。
最后,社会监督是社会保险必不可缺的一种监督方式,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扩大参保职工、专家学者、工会代表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比例,提高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社会性。
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保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工作监督的职能。
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解决社会民生问题,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发挥其风险预防与维护稳定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还要在组织架构、行为形式等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应当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保障改革,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高秦伟:社会保障行政的法理与课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09)。
[2]孙珺:《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中的政府定位》[d],浙江大学,2011年。
[3]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障制度60年:成就与教训》[j].《中国人口科学》,(05)。
[4]李志明:《社会保险法亮点、缺憾及后续立法方向》[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01)。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面对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挑战,在许多方面受到了巨大冲击,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涉及每一个教职工的长远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我国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谈社会保险,离不开社会保障,它从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工业社会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为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强调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取的是受益者与雇用单位等共同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
高等学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具有公共属性和公益性。高等学校的社会保险发展至今,有它的特殊性。我国高等学校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制度由国家设计,经费来源于财政和单位,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管理。这一保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其自身的弊端以及同整个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不协调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革,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学校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尚未覆盖到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目前仍然停留在离、退休制度阶段。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和学校自己负担;保险费用基本由国家和单位统包,导致个人保障意识淡薄,造成了社会各利益主体的保障待遇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国家财政将不堪重负。
2、高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与其它同类人员的退休费存在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陆续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实质进入社会保险阶段,然而,却出现了退休费与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差异。在办理退休时,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费大于正常办理退休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的保险待遇。合同制工人办理退休时,国家尚未有明确文件规定其退休待遇不同于全民事业编制同类人员,可按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政策核定退休费;而其退休进入社会统筹时,按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核定养老金。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同一人来说,退休时可同时适用这两种政策,而退休费和养老金中的“补贴”标准,事业单位政策和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政策存在差额。现在这部分差额一直由学校负担,并将负担至每位职工死亡时止,显然不尽合理。
3、关于工伤保险。高等学校教职工的伤残待遇执行国务院及民政、人事等部门的政策法规,没有建立切合自身特点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制度。随着高等学校的社会活动日趋频繁,职工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率也相应增加,再加上高等学校还有不少工人编制的职工,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存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而《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只涵盖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高等学校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常常因政策依据不够明确统一、工伤认定机构不健全而无法开展工伤认定,职工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4、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严重阻碍了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目前,高等学校正在进行较为全面的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实行合同聘用制度,人事考核与人员的升降淘汰等各项配套措施也开始付诸实施。如果离开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撑和依托,人才市场、人才流动、辞职辞退等都难以到位和深化。
5、高校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严重不足。社会保险任何政策的出台,应保持连续性一致性;高校作为一直由政府在教育经费上重点投入的事业单位,政府对高校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支持,应该有保障。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中应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尽快建立独立于高等学校之外的、保障对象管理和服务真正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险执业队伍的建设,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1、养老保险是高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当前,一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模式,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三是高校的职工养老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与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四是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五是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如高校个人账户水平差异的衔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合并计算,保险待遇水平改革前后的衔接问题等。
2、建立适用于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受理及认定机构,严格执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更好地维护高校教职工的权益。
3、失业保险方面。自1999年1月1日开始,高校出现了失业保险,使高校承担社会保险经费的压力激增,依赖国家全额拨款的高等学校,一方面要承诺在高校内部完全消化富余人员,不可以给社会增加负担;另一方面,政府未给高校追加相应的经费,实际上让高校感到了压力传递。
4、政府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全社会必须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紧迫感,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使教育投入不断增加,依法不断增加教育经费,保证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求;政府对于高校社会保险费用的追加,应列入其对教育经费投入之中。
总之,为了更好地适应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高等学校保险政策,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安全网”、“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的作用,更快地推进高等学校人事聘用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商务印书馆,20xx年9月第一版。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挑战在即[j]。中国社会保障,20xx年第2期。
[4]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m]。改革出版社,1995。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论文摘要:文章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等三条建议和措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稳定机制和市场经济的维系机制。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稳定机制和市场经济的维系机制,它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乃至住宅保险等为内容,以强制实施为手段,以社会化的组织和管理为特征,其目的是帮助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与市场经济一起构成了现代社会发展的两翼。
1.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和调剂功能比较低。
2.各个项目发展进度不一,社会保险体系不够健全。
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
3.管理服务工作滞后。
在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险发展历史的约束,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落后于其它各项工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只注重了“老有所养”的问题,而没有很好解决“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大问题;在失业保险管理上,只注重了解决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忽视了解决失业者就业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引导的问题;在工伤保险管理上,只注重了工伤待遇的发放问题,而忽视了工伤者的康复和生活问题。总之,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对社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企业制度改革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
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为了逐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采用合适的筹资模式。
理想的目标模式。
2.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险体系。
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我国应在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新项目的改革力度和步伐:(1)从国情出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城乡统筹规划的、自成体系、相互整合、形式多样的失业保险制度。(2)加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及职工三方共同负担的、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的、覆盖城镇全体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3)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实行按行业和企业伤亡事故发生频率并依靠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年调整的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的办法,逐步建立起促进安全生产的良性工伤保险机制。(4)全面推进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管理方法,切实建立起有利于保障女职工权益,有利于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促进妇女就业问题解决的生育保险制度。
3.加强管理服务工作,推行积极的各项保险政策。
以失业保险政策为例,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应建立促进再就业的机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制定激励再就业的给付条件,规定必须在失业之后登记,求职者才具备起码条件,失业第二年的失业基金要降低10个百分点,介绍职业无充足理由而拒绝两次者停发失业金等。(2))建立一整套包括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出产自救环环相扣的再就业促进体系。(3)对雇佣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为失业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参考文献:
[1]严忠勤主编。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2]彭森,郑定松主编。中国改革20年规划总集〔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
[3]宋平。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谈话〔j/oli.转引自中国劳动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1990一04一17.
本代理社保业务合作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保卡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代办社保卡业务是指甲乙双方在符合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乙方委托甲方为本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障卡代理银行,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申办、换领手续的业务。
第二条 社保卡申请人必须是参加_________市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
乙方根据《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征得员工同意基础上,给员工申办社会保障卡。
申办时,乙方收集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审核无误后,填写一式二份《_________市_________银行代理社保卡业务申请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甲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资料,集中为乙方员工代理申办社保卡,以及为申办成功的社保卡配发银行的个人医保账户存折、个人金融账户存折和_________借记卡。
第六条 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派人凭《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登记回执》到甲方领取社保卡、存折、借记卡,并及时配套发放给员工。
乙方应要求员工更改其初始密码。
如因乙方不善保管社保卡、存折、借记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要求员工更改初始密码而造成乙方员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甲方每笔收取_________元存折工本费、_________元借记卡工本费。
代收_________元社保卡工本费。
第八条 乙方员工使用社保卡、存折及借记卡,应遵守《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_市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卡章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乙方员工遗失社保卡、存折或借记卡,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甲方(储蓄柜台)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如在办理挂失前存款已被冒用,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甲方对因本次代理社保业务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
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可视作自动延期_________年。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如其中一方要求变更、终止协的,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纠纷由毁约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社保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险,供大家阅读!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特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对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获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北京地区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四险部分)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分公司持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总公司盖章的委托授权书一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5)《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6)《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7)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8)u盘一个(1m空余空间以上)。
登记(医疗部分)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4)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并将信息进行报盘。如果增员人员为新参统则需打印《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白底彩照两张,外埠人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5)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打印医疗与四险《增员表》(加盖公章) 并将信息进行报盘。
(6)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不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缓缴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办理单位转入
转入(四险部分)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分公司持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总公司盖章的委托授权书一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5)《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6)《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转入(医保部分)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通过企业版软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
(4)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不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缓缴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5)转出区社保中心开具的基本医疗关系跨区转移证明(基本医疗关系转移介绍信)。
办理参保单位转出
转出(四险部分)
(1) 单位提供转出申请。
(2) 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撤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4)《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转出(医疗部分)
(1)单位提供转出申请。
(2)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撤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广州地区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
3、《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备注】:除《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表》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
北京地区
新参保人员登记办事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登记业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岗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报表和资料审核无误后,即时处理职工登记业务。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1.录入单位信息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准备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登记手续。
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1.录入单位信息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准备申请材料。
2.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提供申请材料,办理职工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单位转出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报《撤户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和材料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社保中心查询无欠费后,社保中心予以办理转出手续。
上海地区
企业开户
1、在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的服务台领取光盘,光盘中有各类表格,及其填写表格的视频讲解。各类表格都要加盖公章。
2、到柜台办理时上交光盘和已加盖公章的各种表格,柜台服务人员会给你一本到工商银行开卡的一本资料书,资料书的第一页有开卡的操作流程,照做就好了。
3、之后到一个发证窗口,会给你公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大约7个工作日后,工商卡会用快递方式邮寄给公司
5、拿到卡以后就可以办理员工参保业务了。
员工参保
1、到上海市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招工手续,企业员工都要在这里先办理招工,农村户口员工可以可以在这里直接办理完毕。
2、提交资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还要填写2种表格:第一个是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第二个是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表(农村户口的要填写一式两份,城镇户口要填写一式三份),这三种资料都要加盖企业公章。
3、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表加盖了上海市外地劳动力管理所业务受理专业章(蓝色长发型的章)后,农村户口的员工在这里就办理完毕了。柜台人员会给你一份,作为企业留存。
4、城镇户口的员工还要拿着上海市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加盖审核专业章(红色圆形章)后的两张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表办理后续事宜。
广州地区
用人单位经办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携带上述资料到广州市社保局或区分局办理手续。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按照市委开展“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的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我于2010年6月20日至6月30日到长寿区洪湖镇长生村开展了以“进基层、进村子、进农户,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为主题的“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我住在长生村二组后头坪唐德清家,通过走访调研的形式了解全村基本情况。先后调研了该村的连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油茶扶贫项目的规划、人行便道的整修情况、信访人员入户走访工作,同时与部分村民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的想法,听取群众的意见及建议。通过此次实践活动,我的收获很大,特别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进一步加强个人党性修养方面,受到了深刻的党性锻炼实践教育,也对以后的工作有了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同时,也让我看到了农村不殷实、农业不厚实、农民不踏实的现状,感受到了一种沉甸甸的责任,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性教育有了一些新的思考和认识。其主要体会如下:
以大有作为的。长生村是重庆市贫困村,人口较少、海拔较高、劳动力紧缺、人才极为贫乏,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特别需要新观念、新信息和新技术,这也为党员干部施展才华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目前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社会矛盾呈现出了很多新特点,也是历练思想作风、增长工作才干的好机会。因此,做好农村基层工作必须得具备热心、细心、耐心的良好思想素质,努力提高善于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和应对复杂局面能力。
二、到基层群众中去实践和体验是加强党性锻炼的关键。
加强干部的党性锻炼,必须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到最基层、最贫困的地区去实践和检验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思想作风。这次“三进三同”实践活动时间虽短,但给我的启发却非常深刻。以“三同”为基本方式,以田间地头和贫困农民家庭为活动阵地,把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思想作风与农民群众的“柴米油盐酱醋茶”联系起来,与农民群众的冷暖联系起来,与农村经济发展联系起来,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系起来。认认真真做好“基层的国家大事”是加强党性锻炼的关键所在。
三、解决民生问题是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落脚点。
经济实体。全村基本经济收入主要是以传统的种养殖业为主,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农村的基本是“386199”部队,致使无村域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亟待改善。全村土地面积9.75平方公里,但以林地居多,海拔740米,公路基本未完成硬化,人畜饮水工程尚未完善,严重影响到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三是村民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少数村民思维狭隘、思想保守,不能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部分村民缺乏农村实用技术,致富后劲不足。如何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实问题,不仅要有政策、有规划。关键是要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好民生根本问题是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落脚点。
此次活动使我受益匪浅,今后的工作要更加注重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有亲民、爱民的情怀;要有公平、正义的作风;要有灵活应对、稳妥处置的能力。切实把解决群众难题转化成密切联系群众、关注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的具体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更好地践行科学发展观。在求实效的过程中真正密切干部与群众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任务。
——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中国政府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十五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1%)累计储存额的1/120。国家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2003年,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62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中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中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在人口老龄化加速、退休人员不断增多的背景下,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国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2003年,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总额为2595亿元。
——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国家规定,各级政府都要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力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2003年,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0年,中国政府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行市场化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得以实施的重要财力储备,2003年底已积累资金1300多亿元。
中国政府于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
——参保范围和缴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享受条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个人不缴费。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覆盖范围和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7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
——支付标准。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门诊(小额)医疗费用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有明确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比例适当低于在职职工。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国家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金筹集模式,由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筹基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明确保障待遇。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的原则。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护理费;因工死亡劳动者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实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在省级和设区的市一级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据此作出鉴定结论。
国家于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2003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3655万人;全年共有36万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部分地区覆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没有参保的单位,仍由其承担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工资、劳动关系保留不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各级政府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年来,通过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逐步形成以国家、集体举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以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目前,中国共有各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3.8万个,床位数112.9万张,平均每千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拥有床位8.4张。2001年,国家开始实施“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截至2004年6月,全国城乡共新建和改建社区“星光老年之家”3.2万个,总投入134.9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为儿童提供教育、计划免疫等社会福利,特别是为残疾儿童、孤儿和弃婴等处在特殊困境下的儿童提供福利项目、设施和服务,保障其生活、康复和教育。目前,全国共有192个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和近600个综合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收养5.4万名孤残儿童。全国各地还兴办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培训班等社区孤儿、残疾人服务组织近万个。
中国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筹集6亿元资金,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每年为1万名左右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康复。争取到2006年,使全国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都能得到有效的手术矫治和康复。
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福利等提供法律保障。政府通过兴办福利企业、实施按比例就业和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等形式,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采取临时救济和集中供养以及兴办残疾人福利安养机构等福利措施,对残疾人提供特别照顾。截至2003年底,全国城镇共有403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共有1685万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259万贫困残疾人得到生活保障;44.2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院、养老院享受集中供养、五保供养;246万残疾人得到临时救济、定期补助和专项补助;累计扶持701万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温饱。2003年,各级政府安排残疾人事业费15亿元,募集社会福利资金近1亿元。
七、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制度是中国政府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进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目前,中国有4000多万优抚安置对象。
中国政府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陆续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国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及其贡献大小,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不同的优抚层次和标准。对于烈士遗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等对象实行国家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住房、交通、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优待。2003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为465万人,国家各级财政投入抚恤资金87.9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退役军人的安置作出规定。政府为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岗位,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在生产、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视不同情况予以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城乡退伍军人。对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伍军人。对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军队干部(含士官)退出现役,分别实行复员、转业和退休等安置办法。目前,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相关工作机构。
中国政府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从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切实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安置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推进退役军人安置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从国家发展的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对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予以救助,提倡并鼓励开展各种社会互助活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9年,中国政府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可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助。保障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上年物价水平、生活消费物价指数、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费用、需要衔接的其他社会保障标准以及维持吃穿住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同时还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数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截至2003年底,全国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为2247万人,月人均领取58元;当年全国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56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困难地区补助92亿元。
灾害救助。
国家建立了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体系和社会救助制度。政府视人民生命安全为第一,灾害发生时及时抢救、转移受灾群众,灾后引导群众进行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支出,用于救灾物资储备和转移救济灾民。2003年,各级政府共安排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方面的救灾资金53.1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安排40.5亿元。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003年8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援助”的原则,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求,给予食宿、医疗、通讯、返乡及接送等方面的救助服务。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有救助管理站909个,当年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1万多人。
国家鼓励并支持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扶弱济困活动,推动社会捐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捐助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随时接受各种社会捐赠。2003年底,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共有社会捐赠接收站点2.8万个。1996年至2003年,累计接受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230多亿元,衣被9.6亿件,得到援助的灾民、贫困群众达4亿多人次。基层政府通过兴办社区服务业,为贫困对象提供照顾和服务。中国各级工会组织每年开展对困难职工家庭的“送温暖”活动。从1994年到2004年初,共筹集慰问款181.1亿元,走访慰问困难职工5577.8万户(次)。
中国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互助保障活动。2003年底,全国工会系统兴办职工互助保障组织1.8万个,参保人员723万人;开办职工互助保障的工会组织1839个,参加人员1485万人,累计有600余万人次获得了待遇给付。
九、住房保障。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到2003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3.7平方米。
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并可以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全面推行。1999年,国家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可以享受列入企业成本、免交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存贷款利率实行低进低出原则,体现政策优惠。截至2003年底,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达6045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5563亿元,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支取1743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43亿元,支持327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为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998年,中国确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出售,且须将收益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强调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管理。从1998年到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77亿平方米。
廉租住房制度。
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各地政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对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之下的家庭,当地政府按申请、登记、轮候程序给予安排,保障其基本要求。2003年,全国已有35个大中城市全面建立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在农村,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历史传统文化影响,农村具有家庭供养、自我保障、家族互助的长期传统。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国家在农村实行与城镇有别的社会保障办法。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部分地区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建立了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2004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为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中国政府于2002年开始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目前正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截至2004年6月,覆盖9504万农业人口,实际参加人数6899万人;共筹集资金30.2亿元,其中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1.1亿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3.9亿元。
实行农村社会救助。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开始建立五保供养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为解决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五保老人的照料问题,各地相继兴办敬老院,将这些人员集中供养,并逐步发展成为五保供养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底,全国实际五保供养人数为254.5万人,敬老院2.4万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0.3万人。
中国政府针对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地区间财政经济状况差异大的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地区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建立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同时,对患病的农村困难群体实行医疗救助。截至2003年底,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生活救助的农村特困人数为1257万人。
结束语。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任务依然艰巨。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大养老金和医疗费用支付压力,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将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将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等等,这些都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建立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出新的要求。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政府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而使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经过多年探索建立起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为中国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在未来的岁月里,中国人民将进一步从国家的发展进步中获益,必将享有更丰厚的物质文明成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共包含五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
参保人员范围大致可分为两类:企事业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中,企事业单位人员缴纳五险,每个月由单位的人事专员到统筹地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窗口办理人员增减与缴费。而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够缴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由个人直接到统筹地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窗口缴费,可按月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年。职工的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当统筹地区人社局所定的最低缴费基数,青岛地区截至目前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946元。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当前青岛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8%;个人:8%(3)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4)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山东地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般为:男累计交满25年,女累计交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4)。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5.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5.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5.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5.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当前青岛地区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8.8%;个人:2%。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3.1)生育的医疗费用;
(3.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一般指安放、摘取宫内节育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4.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4.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4.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青岛市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生产次月起1-10号,携带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具体材料及数量参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9)异地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参保职工,需到青岛市以外生育的必须在产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生育申请,经审核备案后,生育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0)如何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在产前携带本人申请(都有模板)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社保卡、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等级证明》等),到社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1)经异地备案生产后,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携带社保卡、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接诊医院盖章的《转本级统筹外生育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发票、在本市指定银行开具的银行卡办理报销手续。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当前青岛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0.2%。
(3)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4)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4.1)故意犯罪;(4.2)醉酒或者吸毒;(4.3)自残或者自杀;
(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5.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5.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5.9)劳动能力鉴定费。
(6.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6.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8)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9)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10)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1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1.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11.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11.3)拒绝治疗的。
(1)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6)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7)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8.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9)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等10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个部门制定并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部方案”)。根据“十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95%以上。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月—10月)。
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9部门参加的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实施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4月)。
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008年10月—2008年12月)。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一是基金收入方面的问题,包括地方财政欠拨社保基金、少征和欠征社保基金、基金抵偿资产未及时变现等问题。二是基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问题:包括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未按规定支出或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自查完成后,及时上报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确保情况真实。
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2009年1月—2009年3月)。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各地还要认真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州组织复查(2009年4月)。各地要在经办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州组织复查,复查面达到100%。认真查找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自查自纠成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使社保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经办管理流程合理、规范、科学、高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7月)。
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抽查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对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12月)。
2009年8月底前,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完成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治理总结工作。要客观评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15日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自查自纠阶段和总结阶段需填报的自查表和汇总表,将通过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另行下发到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于2009年10月前向省政府和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提交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要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到各地开展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市州开展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财政厅:对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及管理、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等情况进行自查,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
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统一部署,加强调度。在推动此次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工作步调一致。为全面掌握各市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2008年9月起至2009年8月底止,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月底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当月的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通过编发简报的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此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和查处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积极自查自纠、彻底进行整改、不断强化监管。特别是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对于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针对基金违纪违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结合国家“十部方案”
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3、市州组织复查((三)检查验收阶段(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省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李良田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江新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副局长。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级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纪委纠风室副主任路卫华、省审计厅金融和社会保障处处长李作尧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黄智担任。
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的保险基金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在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本文主要对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进行了探究。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元素。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情况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的完善,是社会保险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一些学者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看,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指导的监管体系可以为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保障。
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的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多中心监管体制的环境[1]。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了以下方面。
(一)监管机制缺乏完善。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女性生育保险等多个保障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转。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核心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劳动部门、事务部门及审计部门等部门都具有参与社保基金监管的权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着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他们也是负责社会保险监管的重要结构,这种同时扮演管理者和监督者的管理模式会让劳动保障监管机制的实效性有所缺失。不同部门不同机构在社会保险监管领域出现的摩擦,也会让社会保障监管机制表现出难以协调的特点。
(二)信息披露机制缺乏完善。
现阶段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着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在信息披露渠道缺乏完善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难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进行了解。
(三)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排斥。
在多元治理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往往会社会保险基金为参保人提供第三方服务。这种第三方服务机制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领域较为常见。一般情况下,公立医院和中小型医院是社保领域较为常见的第三方服务者。在公立医院与中小型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中,公立医院往往具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中小型医院在参保患者不断流失的经营环境下会陷入到经营不善的境地,故而处于维持自身运转的需要,中小型医院会出现违规套取基金的问题。
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优化,要求政府部门在自身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的职能范围进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避免其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管理缺位及管理错位的问题。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的基础上,政府部门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构建以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一)确定统一化的社保基金监管目标。
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存在着多元化的特点。对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目标进行明确,可以让各个监管机构在维护地方政府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为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体制的监管效率提供保障。在统一化的社保基金监管目标建构完成以后,上级政府部门可以在对已经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的基金监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展示。社保基金的动态收益率也可以成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效率的考核依据。在监管目标的细化环节,政府部门需要对监管努力过程和预期结果进行明确区分。并要在构建统一化的基金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对事关社保基金安全的政策阻力进行及时化解。
(二)提升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效率。
在基于多元治理模式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体系下,公民和社会团体都具有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权利。提升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是鼓励公民在社保基金监管领域行使自身监督权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现状,社会整体民主意识的缺失,仍然是制约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因素。在宣扬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对公民的民主意识进行充分调动,是提升社会监督主体监督效率的基础要素。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监督体系之间具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民主监督机制在社保资金监管领域的作用进行有效发挥,可以让社保体系的.规范性得到强化。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传统的社保资金管理模式具有着封闭化的特点。为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保资金管理领域的知情权,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媒体披露社保信息,并借助媒体力量强化社保基金的征缴工作[2]。
(四)对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规则进行完善。
在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领域,强势化的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可以被看作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决定因素。二者之间的对抗竞争往往会导致社保基金的损失。在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在维护必要的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对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规则进行完善。如为了增强居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服务者的服务能力,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倾斜。针对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不正当行为,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理力度。
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事关群众的基本利益。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优化,要求政府部门对自身的职能范围进行合理定位并要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以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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