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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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1 00:00:00    小编:处世哲学_

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心得体会(5篇)

小编:处世哲学_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心得体会篇一

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使政府定位更加准确,政府组织更加科学,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政府责任边界更加明晰。省局在年初的工作部署中,明确将2008年确定为纳税服务年。因此,建设服务型税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局指示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迫切需要,也是转变行政职能的必然途径。我们要用服务的宗旨来指导执法,用严格的执法来实现服务。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

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二者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共同点

1.二者有共同的目标。税收执法的目的,是完成税收职能,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管理相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创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当包含“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这几项职能均直接或间接地融入了服务的理念。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自始至终地寓于行政执法全过程。

3.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税收工作的过程,既是执法的过程,又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性;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区别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一项工作的两种外在表现形式,二者在基本内涵、基本内容、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基本内涵不同。当前,依法治国的思想和理念已经深入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状态。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条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纳税服务的内涵是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通过行政方式改革和机构改革,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方便,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行政效能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广义的纳税服务则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改进体制、健全征管,提高税务行政乃至

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内容不同。税收执法的内容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税收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和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从征管法规定的内容上看,税收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五大方面。从纳税服务的概念可知,纳税服务的内容极其丰富,税收征管法中,直接涉及到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就有近20条。从税收工作的实践看,纳税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服务、帮助服务五大方面。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的内容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服务立法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服务内容将不断丰富充实,服务体系将不断完善规范。

3.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税收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贯穿于税收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对税收执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根据税收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理念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税收工作实践来看,纳税服务也有其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无偿性原则。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通过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和异同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已经成为规范税务机关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程度,这既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良好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蹈矩,避免加重处罚,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深层次服务。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税收执法也是纳税服务,从严执法和热情服务是相辅相成关系的观念,既要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优化纳税服务,要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严格执法。

二、当前对严格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及行为表现

通过ctais的应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干部廉政教育的深入,精神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税务人员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重要性认识逐步得到了提高。但目前,仍有极少数税务人员对其认识不清,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关系。主要表现在:

(一)重执法、轻服务的单纯权力观。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强调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强调其义务少,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强调其权利少的法律规范模式的影响,部分税务干部至今依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执法力度。随着服务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以至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比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进行思考,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出现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松懈、执法不严等现象,有的甚至在税收管理中出现了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

(三)职责与职权的缺位或越位。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在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三、如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在税收工作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相辅相成,二者并重原则,并从下列几方面入手,一手抓税收执法,一手抓纳税服务,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要想增加税收收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首先必须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真正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将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立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尊严,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要“治外”,更重要的是“治内”,即要注重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自我完善。“治内”的重要内容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尽最大努力减少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等问题的产生。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严格税收执法,还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但是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依法行政是对税收执法的根本要求,组织收入、履行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

(三)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一条龙”办税,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三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对执法和服务实行量化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税务工作者的素质。因此,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

务。

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心得体会篇二

浅论监狱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的辨证关系

当前监狱工作面临重大的挑战:首先,从监狱外部环境上分析,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藏独、疆独等分裂分子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不断制造事端,进行渗透破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国家安全,国际人权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监狱工作一直被西方敌对势力列为对我国实施人权攻击的主要目标;其次,从监狱自身建设分析,当前监狱罪犯关押量居高不下,罪犯构成日趋复杂,而监狱的设施装备和警力配置严重不能满足需要,安全稳定的排查、防控、应急处置和领导责任制“四个”长效机制,人防、物防、技防“三道”防线和基层基础工作还不能适应监管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体制改革虽在全面、系统的展开,但在改革过程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再次,党和国家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监狱维护社会稳定,严格、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寄予厚望。

面对这一系列的挑战,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们不但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和牢记监狱工作的重大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继续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更重要是,我们必须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并重。

我国著名学者费孝通曾说过:“监狱是社会的窗口。有什么样的监狱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监狱可以折射出社会的文明程度”。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警察抱怨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相互矛盾,有些警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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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文明管理而不敢严格执法,对罪犯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些警察披着文明执法“外衣”,行不文明之实。总之,他们都往往把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分割开来,重一轻一.从而形成了两种错误的倾向:

一、只讲文明依法管理,不讲严格执法

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健全, ,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日益完善,表面看起来,监督民警执法行为的法律条文愈来愈多,约束民警自身行为准则的纪律愈来愈多,民警的工作压力逾来逾大,执法水平要求逾来逾高,监狱在一些会议上也都公开要求民警不得体罚殴打罪犯.于是,许多民警认为,如今的罪犯不能打、不能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管少一份责任、宽管少出问题,普遍存在不愿管、不敢管、不能管的思想,不敢于大胆、严格管理罪犯.具体例证如下:

1、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区内一发生罪犯间伤害事故,一些民警第一个想到的是,能瞒则瞒,就是送去医院也要求罪犯辩称是自己摔的,更不用说主动向上汇报了。

2、对罪犯放任自由。一些民警对个别罪犯窜监、擅自零星流动及交易、使用违禁品等现象视若惘闻,甚至采取放纵的态度。

3、工作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一些民警一上班就粘在办公室里,手机玩玩,聊天聊聊,对罪犯不管不顾,发生突发事件了,就推说自己今天不值班。

二、只讲严格执法,不讲文明依法管理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民警往往死搬法律条文,工作方法机械、简单、粗暴,仅凭个人好恶判断事物,对罪犯教育往往以自己为主,从不

考虑罪犯真实的感受。

可想而知: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文明依法管理,那么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就应运而生;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文明依法管理,那么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就应运而生;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文明依法管理,民警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文明依法管理,权力势必代替法律,野蛮势必代替科学,人治势必代替法治,我们的执法工作势必陷入野蛮、专制的局面.例如,某一民警在监舍看到一罪犯在睡觉,就一上来给了罪犯两巴掌,并准备要对该罪犯进行扣分,后才知道该犯系病犯,其睡觉经其它民警同意;又例如,一些民警管教罪犯,喜欢“短平快”,想到要犯人干什么就得干什么,从不考虑罪犯的意愿,平常也不注意了解犯情,做事往往强压硬管;甚至一些民警随意把罪犯铐上手铐,用电警棍戳罪犯声称这是合法而有效的管教手段。

应该说造成以上两种错误倾向的原因很多,但归根到底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总结:

从宏观层面上看:主要是一些民警割裂了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的内在联系,片面的看待和强调严格执法或文明管理,而不能真正明白严格执法是文明管理的基础,文明管理是严格执法的保障。要知道失去严格的执法则不能称其为“执法”,而没有文明的管理,也只能是一种野蛮的“训化”;

另外,从微观层面上看,错误的原因主要是:

(一)部分民警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水平不高,习惯于过去的“家长制”等旧的管教思想和方法;

(二)少数民警工作责任心和事业感不强,学习动力不足;

(三)在社会大背景下,个别民警受“人情网络”左右,且抵受不了监外的糖衣炮弹腐蚀。

可以说,这些错误的倾向已经严重影响了监狱职能的正常行使,给监狱改造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努力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必须深入开展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的辨证关系的探讨总结,努力转变民警中存在的错误倾向,充分认识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的重要性及监狱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文明严格的执法理所应当地应贯穿于惩罚和改造的全过程。

其次,我们必须积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增强公正文明执法和依法严格管理的意识。并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物权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读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辅导》以及监狱管理局近几年来出台的有关严格规范执法、公正文明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通过学习,能使大家进一步深刻领会到十七大提出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增强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坚定抓好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信心,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讲

法纪的良好氛围,极大地提高全体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再次,要求监狱民警不断加强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以崇尚职业的心态对待工作,以时代所需的职业高标准严于自律。监狱民警的职业道德是具体的、实在的,体现于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全过程。是罪犯及犯属看得见,且有亲身感受的。因此说,监狱民警只有首先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履职行动,才能保证监狱执法活动客观公正。

最后,坚持依法严格管理与依法文明管理相结合,“两手抓、两手硬”。一方面努力满足并改善在罪犯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切实提高罪犯的生活水平,丰富罪犯的文化娱乐生活。另一方面,强化依法严格管理,抓好罪犯改造的考核激励机制,树立和宣传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充分调动和激励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对服刑人员中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惩戒和打击,体现监狱的专政职能。

总之,在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更应该切实秉承“宽严相济”的行刑理念,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并重,从而能比较全面、系统、辨证地分析各类矛盾的性质成因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工作中正确处理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服务大局观念,监狱生产经济等各种重大关系,做到统筹兼顾,立争取得刑罚执行与经济发展最好的效果。

课题组负责人:沈尧章

成员:张永灿 叶茂

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心得体会篇三

浅论监狱严格执法与服务罪犯改造

内容摘要:监狱执法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不严格执法造成侵害罪犯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罪犯改造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剧了社会公众对监狱执法的不信任,损害了监狱的执法公信力,损害了监狱机关的形象。本文从监狱执法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地加以研究,提出严格执法和服务罪犯改造的途径。

主题词:监狱严格执法 服务罪犯改造 途径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极其重要的执法任务。监狱的执法职能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权力,是执行国家强制力所赋予的权力。监狱民警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将直接关系到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影响到社会循序的安全稳定。当前,监狱执法工作面临重大的挑战:首先,从监狱外部环境上分析,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藏独、疆独等分裂分子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不断制造事端,进行渗透破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国家安全,国际人权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监狱执法工作一直被西方敌对势力列为对我国实施人权攻击的主要目标;其次,从监狱自身建设分析,当前监狱罪犯关押量居高不下,罪犯构成日趋复杂,而监狱的设施装备和警力配臵严重不能满足需要,安全稳定的排查、防控、应急处臵和领导责任制“四个”长效机制,人防、物防、技防“三道”防线和基层基础工作还不能适应监管改造罪犯的需要,“首要标准”在进一步落实,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监狱体制改革虽在全面、系统的展开,但在改革过程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再次,党和国家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监狱维护社会稳定,严格、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寄予厚望。

一、监狱严格执法与发挥改造罪犯功能的关系

(一)监狱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公正、文明、廉洁

1.公正执法。公正,即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监狱执法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司法过程的最终效果,影响着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严格执行刑罚,是监狱工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同时监狱执法公正对于监狱改造人目标的实现和监狱的安全稳定有着积极的影响。监狱执法应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监狱警察出于公心,排除私利,维护公益,立场公正,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依照程序公正地对待每一执法对象,也就是执法的规则、实体、程序、结果等公平公正。执法公正的具体内容和规则主要表现:首先是罪犯基本权利的保障。其次是机会获取的公正。罪犯机会的公平获取是衡量执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再次是现有资源的分配。在监狱执法活动中,“按贡献进行分配”原则更多地体现在客观、全面、准确地实施日常考核、行政奖惩,肯定和尊重罪犯的改造态度和改造成果。

2.文明执法。文明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监狱警察执法的一种基本要求,是指在执法活动中要贯彻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原则,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尊重罪犯的各项权利,为罪犯提供一个良好的有利于改造的环境。监狱警察应该尊重罪犯的人格和自尊,废除野蛮落后的管理方式;克服简单粗暴的行为,耐心听取罪犯的陈述、申辩和申述,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和主观好恶来决定对罪犯的态度。举止要文明,态度要公允。

3.廉洁执法。清正廉洁是对权力拥有者的品格要求。保持清正廉洁,是社会公众对监狱警察的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监狱警察在执法管理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劳动岗位分配调整、日常奖惩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罪犯会见等执法环节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不对权力的行使严格监控,就会出现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可能会发生权钱交易,甚至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的行为。

(二)监狱改造人的根本任务,决定了监狱必须严格执法

监狱改造的对象是罪犯,罪犯的违法行为,无论其性质如何,恶习程度深浅,从实质上讲都是一种野蛮行为。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的新人,是监狱的根本任务。在这里,文明和野蛮将会发生激烈的碰撞,民警的执法活动是“制服”野蛮的最有效手段。这种执法活动是为了转化其错误的人生观,扭曲的价值观,矫正其恶习,使其回到健康、文明的人生正确轨道上来。因此,必须用文明战胜野蛮,用科学战胜愚昧,用正义战胜邪恶,用真理战胜谬误,用诚实善良战胜虚伪凶残,这里没有“以毒攻毒”的方法可寻,这就要求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是严格文明执法。

(三)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改造罪犯的功能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监狱的奋斗目标,通过硬件建设,改善监管条件,提高教育改造设备的现代化水平,创造一个有利于违法犯罪人员改造的环境和生活条件;通过软件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的内容和执法程序,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警察的执法意识

和执法水平,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进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

二、当前监狱行刑执法中存在的不足

(一)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的主要表现是随意性执法,没有做到对罪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没有做到相同的情况作出同样的处理。对罪犯奖惩考核的随意性是存在的,对不同罪犯的同样情况,有的考核有的不考核,有的这样考核有的那样考核,尺度相差甚大。如对罪犯实施警告、禁闭等行政处罚,不同罪犯差不多的违规行为,有的上报监狱审批给予处罚,有的就在监区内部予以扣分处理甚至不处理。

(二)执法轻程序

主要表现为不按照既有的严格程序办事,尤其是对个别特殊罪犯存在以特殊性破坏严肃性,最终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破坏的现象。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事后补正,程序可有可无,甚至把执法程序和手续当作累赘,该讨论的不讨论,该公示的不公示,程序走过场。少数警察不注意及时收集罪犯违纪事实证据材料,对罪犯的处罚没有遵守呈报审批、公示公开和告知复议等程序。

(三)只讲文明依法管理,不讲严格执法

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健全, ,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日益完善,表面看起来,监督监狱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条文愈来愈多,约束警察自身行为准则的纪律愈来愈多,警察的工作压力逾来逾大,执法水平要求逾来逾高。于是,许多警察认为,如今的罪犯不能打、不能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管少一份责任、宽管少出问题,普遍存在不愿管、不敢管、不能管的思想,不敢于大胆、严格管理罪犯。

(四)只讲严格执法,不讲服务改造罪犯

在工作实践中,一些警察往往死搬法律条文,工作方法机械、简单、粗暴,仅凭个人好恶判断事物,对罪犯教育往往以自己为主,从不考虑罪犯真实的感受。个别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片面的强调罪犯要服从管理,而忽视、削弱、甚至剥夺罪犯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甚至严重侵犯到罪犯的合法权利,如超体力、超时劳动,体罚、打骂罪犯,随意停止罪犯的正常处遇等。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文明依法管理,警察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我们只讲严格管理,不讲服务罪犯改造,权力势必代替法律,野蛮势必代替科学,人治势必代替法治,我们的执法工作势必陷入野蛮、专制的局面。

三、监狱严格执法更好地服务于罪犯改造的具体途径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推进平安、法治、队伍建设,打造平安、法治中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这就要求监狱警察既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赢得公信力,更要通过自身行动向社会传递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信心,成为法治的建设者和社会道德楷模。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对于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系统化和完善,但是对于警察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却显的比较薄弱。《监狱法》只有在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只有在第五条作了笼统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因此首先在立法上,要对监狱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重视,并作为法律明确规定下来。

同时对《监狱法》进行完善,对于警察执法的法律规定要细化。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做到有理有据。

(二)加强对警察的宣传教育,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是监狱警察法律行为的重要支配因素和守法动力。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就监狱工作而言,就是要将法治内化为警察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警察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警察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引导警察增强身份意识,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在创新教育方式、方法、载体上下功夫,改变传统的说教方式,用警察喜闻乐见的潜移默化的体验式、参与式、情景式等有效形式,让警察受到熏陶和感染,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强化法治自觉性。

(三)强力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公正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政法机关处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监狱警察既要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严格执法,又要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使每一次执法活动都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一方面,各级领导要自身过硬、以身作则,为警察带好头、放好样,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对违规违纪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敢抓敢管、动真碰硬,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警察要认清形势,积极学知识、学业务,练技能、练技巧,切实提高公正严格执法能力,确保法定职责履行到位、执法权力依法行使。

(四)提高监狱警察素质,加强警察队伍建设

一是积极组织全体警察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增强严格执法的意识。通过学习才能使警察进一步深刻领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增强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坚定抓好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信心,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讲法纪的良好氛围,极大地提高全体警察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二是要求监狱警察不断加强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以崇尚职业的心态对待工作,以时代所需的职业高标准严于自律。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具体的、实在的,体现于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全过程。是罪犯及犯属看得见,且有亲身感受的。因此说,监狱警察只有首先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履职行动,才能保证监狱执法活动严格客观公正。

(五)从优待警,更好服务罪犯改造

监狱警察不仅要管理服刑人员的衣食住行,维持监管秩序,同时还得兼顾生产,保证生产安全。每天要应对在服刑人员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之很多监狱警力严重不足,监狱警察更是疲于奔命,苦不堪言。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本来监狱警察在法定节假日、周末就有很多人牺牲了休息时间。再加上前面说的各种问题,监狱警察已经是筋疲力尽。所以我认为监狱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保证警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监狱警察本身工作压力大,任务繁重,警察超时劳动,警察加班的现象也已经见怪不怪。这已经严重影响了警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的健康。其次提高警察的待遇和福利,监狱人民警察生活的环境封闭,生活条件差,与其他公务员相比较,无论是薪资待遇,医疗条件,子女接受教育,自身的培训等个方面来讲都不如人意。因此要制

定和兑现从优待警的政策,加强监狱警察的后勤保障,提高警察的各方面待遇。

(六)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改造罪犯相结合,“两手抓、两手硬” 一方面努力满足并改善在罪犯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切实提高罪犯的生活水平,丰富罪犯的文化娱乐生活。另一方面,强化依法严格管理,抓好罪犯改造的考核激励机制,树立和宣传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充分调动和激励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对服刑人员中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惩戒和打击,体现监狱的专政职能。

参考文献:

[1] 奚建荣:《监狱公正文明执法理念的思考》 [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2).[2] 刘建会等:《监狱警察规范论》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版.[3] 程颖:《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 [j].中国司法,2010(8).

[4] 冯宁生、郑杰:《服刑人员公正观及其刑罚执行公正评价影响因素分析》 [j]中国监狱学刊,2008(3).[5]邱荣辉:《试论监狱基层民警执法的风险性》 [eb/ol].http://,2010-10-14。

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心得体会篇四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辨证关系

标签: 教案 2008-03-30 09:26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认识过程的两个不同的认识阶段,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内容上看,感性认识的对象是事物的现象,理想认识的对象是事物的本质。

从形式上看,感性认识是人脑凭借感觉器官以感觉,知觉和表象等具体形象的形式直接反映事物,理性认识则是人脑在感性材料基础上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抽象思维的形式反映事物。

理性认识(高级阶段)

感 性认识(初级阶段)内容 形式 特点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不只有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一面,而且还相互依赖,相互转化和相互趁透,是在实践基础上的辨证统一关系。

1.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

从认识的来源看,一切真知都是从社会实践中的来的,而感性认识直接来源与实践,在社会时间中,人们首先获得的是感性认识的直接经验,只有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合乎实际的感性材料,然后才能进行科学的抽象,达到理性认识。因此,没有感性认识,理性认识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了,承认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就在认识论中坚持了唯物论。英国科学家牛顿受苹果落地的启示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商品价格---价值规律

2.感性认识有待于深化、发展到理性认识。这是感性认识的局限性和认识的任务、目的决定的。

感性认识虽然是整个认识过程的起点,但它属于认识过程的初级阶段,它只能反映事物的现象,而不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认识的真正任务,不是认识事物的表面,外部特征,而是认识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认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而只有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按规律办事,才能达到有效地改造世界的目的。坚持感性认识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这就在认识论中坚持了辩证法。

有一则故事叫做“辩日远近”,讲孔子去东方讲学,遇到路旁两个小孩在激烈争论什么,便走上前去看过究竟。其中一个小孩说:“太阳早晨的时候离人近,中午的时候离人远。”另一个小孩接着说:“不对!应该是早上离人远,中午离人近。”前一个小孩反问道:“太阳刚出来的时候足有伞那么大,到了中午,却变成茶盘那样小,这不是近大远小的缘故吗?”另一个小孩理直气壮地答道:“早上的时候,天气凉飕飕的,中午却热得像在汤锅里,这不正合乎近热远凉的道理吗?”对于两个小孩究竟谁是谁非,孔子也难于决断。于是,两个小孩嘲笑孔子说:“谁说你是一个无所不知的圣人呢?”在这则故事中,小儿辩日、孔子难断的原因,说明了要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能单凭直观的感性认识,应该重视理性认识,深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

3.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辨证统一,不仅表现在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上,而且还变相在他们的相互渗透上。这就是说,在实际的认识过程中,没有纯粹的感性认识,也没有纯粹的理性认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总是交织在一起的。感性认识渗透着理性认识,主要表现在:

(1)人的感觉是理解了的感觉。人的感性认识与动物的被动感知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的感性总是渗透着理性的感生,是在理性指导下的感觉。人在感知某一具体事物时,大脑并非一张白纸,总是有以往的理性认识掺杂在其中,理性认识加强了感觉的明确清晰的程度,并且由于理解而使感觉更敏锐,更深刻。

(2)人的感觉必须通过概念,理论等理性认识的形式来表达,纯粹的心理体验是不能作为认识传达给别人的。

(3)感性认识在理性认识的参与下进行,人总是用自己已有的逻辑只是去感知外部对象的。如看到玫瑰花是红的,黑白是黑的,实际上,人们头脑中早已有了红的,黑的等理性认识了。理性认识中有渗透着感性认识因素,主要表现在:

(1)理性认识不仅易感性材料为基础,而且要以语言、文字、图像及通信手段等感性形式来传递和表达。越是抽象的理论,越要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来传递和表达。

(2)对理性思维的深刻理解,往往要借助于丰富的感性经验才能获得。正因为如此,对同一理论的理解,一个饱经风霜的老人,往往比青年人理解得更深刻。4 实现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飞跃的条件

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是认识发展的必然趋势,实现这一飞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必须占有丰富真实的感性材料,这是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基础。因为想象是本质的外在表现,本只存在于各种现象之中,只有积累丰富真实的感性材料,从而为人脑提供材料,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占有丰富的切合实际的感性材料,是实现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飞跃的前提条件。

“扣盘扪烛” 说从前,有个生来就双目失明的人,从来没有看见过太阳。他很想知道太阳是什么样子,便去向明眼人打听。别人拿来一只铜盘,告诉他:“太阳的样子就像这个铜盘,是圆圆的”。瞎子接过铜盘敲了敲,听到发出响亮的声音,便满意地走了。过了几天,瞎子听到当当的钟声,以为这就是太阳了。旁人对他说:“不对,太阳是会发出亮光的,就像点燃的蜡烛一样。”于是瞎子又找到一根蜡烛摸了摸,记住了它的形状。有一天,他偶然碰到一根竹萧,不禁高兴地叫到:“啊哟!我摸到了太阳。”这则故事中,瞎子想从感性认识开始认识事物,这在方向上是对的。但他不了解感性认识的片面性和表面性,一味依赖于自己的感觉,而忽视大脑这个思维器官的作用,对听来的、摸到的片面感性材料一概不作分析,结果闹出把钟声、竹萧当作太阳的笑话。第二,应用科学的抽象思维方法,对感性材料进行正确的逻辑加工,这是实现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飞跃的可靠途径。掌握了丰富真实的感性材料,并不等于认识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要想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还要进行自觉能动的选择。毛泽东指出:“要完全地反映真个事物,反映事物的本质,反映事物的内在规律性,就必须经过思考作用,经丰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功夫,造成概念和理论的系统,就必须从感性认识跃进到理性认识。”否则,即使拥有丰富的感性材料,也未必能上升飞跃到理性认识阶段。

伯乐、九方皋相马的哲学启示

西汉淮南王刘安组织门客编写的《淮南子•道应训 》中有这样的记述 : 秦穆公对伯乐说 :“ 年纪很大了 ,你同族的子弟中有可以派他们去相马的人吗 ?” 伯乐回答说 :“ 一般的好马 , 可以凭外貌骨架来识别他。若是识别天下难得的千里马 , 就得注意他身上若隐若现的神韵 , 甚至抛开他的形体不顾。像这种马 ,超凡绝世 , 奔驰如飞 ,不留足迹。我的孩子们 ,都是下等材料 ,可以告诉他们哪种外形的是一般的好马 ,但不能传授他们相千里马的本领。我有一位一起打过柴的朋友九方皋 , 这个人在相马本领方面 ,不在我之下。让我引见给君王吧。”穆公接见了九方皋 ,派他出外寻求千里马 ,三个月以后九方皋回来禀报说 :“ 我已经相中了一匹千里马 , 在沙丘。” 穆公问 :“ 是怎样的马呢 ?” 九方皋说 :“ 雄的 , 黄色。” 穆公派人前往沙丘提取 , 却是匹纯黑的雌马。穆公很不高兴 , 叫来伯乐责备说 :“ 败兴的很 ,你引见的那个求马人!连毛色、雌雄都分不清楚 , 又能识别什么千里马!” 伯乐听了深深叹了一口气 , 说 :“ 竟然到了这样神秘的地步 ? 这正说明他为什么本领高出我千万倍 , 神妙的无法估量啊。像九方皋观察到的 ,是马的天赋灵性。他正是看到了马的精华所在而忘掉了粗糟的东西 ,考察到马的内在素质而忘掉了马的外形特征 , 他看的是应该看的 , 而不去管不必看的。像他这种相马的经验 ,比千里马还贵重呢。” 马赶回以后果然是匹千里马。所以《老子》 说 :“ 最直的好像是弯的 , 最灵巧的好像是笨拙的。” 这段记述中 , 九方皋相千里马的高明之处是 : 看到马的精华所在而忘掉了粗糟的东西 ,考察到马的 内在素质而忘掉了马的外形特征 ,看的是应该看的 ,而不去管不必看的。

这告诉我们这样的哲学道理 :

认识事物要区分粗精、真伪、表里、内外 ,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 ,抓住事物的本质 , 要区分事物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 , 抓住事物的主要方面。相千里马 : 毛色、雌雄等外形特征是 “ 粗 ”“伪” “表”, 是现象 ,是事物的次要方面;马的天赋灵性神韵是 “ 精 ”“ 真 ”“ 里 ”, 是本质 , 是事物的主要方面;看到了马的精华所在而忘掉了粗糟的东西 , 考察到马的内在素质而忘掉了马的外形特征。这正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 ,抓住了事物的本质 , 抓住了事物的主要方面。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 , 不可分割的整个思维过程 , 这是一个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动脑筋的过程 , 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分析与综合的思维过程。分析与综合是统一的科学思维方法 , 我们既要注意在综合指导下的深入分析 , 又要在分析基础上的综合。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具体方法很多 , 贯穿于其中的核心是矛盾分析的方法。它要求 : 对矛盾各方面及其关系既分析又综合 , 坚持一分为二;对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既分析又综合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其他各种矛盾关系既分析又综合 , 坚持善于把握重点和主流。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在认识事物的本质与规律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伯乐、九方呆相马运用了科学的思维方法 , 他们的思维方法比找到千里马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思维方法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中介 , 科学的思维方法是客观规律在人脑中的内化 , 它是人们认识世界 , 特别是理 性思维的重要工具 ,是实践获得成功的重要条件 , 方法具有普遍意义 , 它比认识结果更为重要。“ 送人一 鱼饱食三餐 ,授人一渔终身受益 ”, 也说明了这个道理。只有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 , 才能增强人的认识能力 ,做好各项工作。

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心得体会篇五

以人为本与制度执行的辨证关系

吴天红

摘要:对任何一个企业而言,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及其执行,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制度的制定有其与生俱来的、不可能避免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具体的条文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机械地照章办事往往会有悖于制定制度的初衷,因而给制度的执行者带来了难以破解的悖论。本文意在阐述如何深刻理解制度制定的原旨,在制度执行时强调以人为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制度更好地为管理服务。

关键词:制度执行以人为本辨证关系

一、严格执法与善意违法的矛盾

先举一个社会生活中的例子。2000年8月份,沈阳市法库县即将临产的孕妇叶女士乘坐三轮“板的”赶往县医院,就在离医院还有5分钟的十字街口,值班交警以“此为迎宾道,不许三轮‘板的’行弛。”为由强令他们绕行,结果5分钟的路变成了孕妇半小时的煎熬,而这因为执行制度所增加的25分钟,竟成了一个即将出世的孩子在人间短暂的生命历程!——刚到医院门口,婴孩就从妈妈的身上掉到了地上,没等抢救就夭折了。这位交警照章办事,谁也不好说他有错儿,但是如果他让这辆特殊的三轮“板的”从迎宾道直奔医院,或许那个婴孩就得救了。类似这样的事例见诸报端已经是屡见不鲜了,由此引发的关于“无情守法”与“善意违法”的讨论也在各类媒体上沸沸扬扬喧闹了一阵子。

再举一个企业管理中的例子。企业为了救助大病患者,设立救助基金制度,在其执行过程中也有类似的问题。比如说,按规定大病患者一年的医疗达到80,000元,就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那么,如果说某大病患者一年的医疗费是79,999元,离制度规定的80,000元只差1元,这时候,该不该给救助金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如果给了,患者可以继续治疗,生命得以延续,说不定就在继续治疗期间,奇迹发生,患者康复,但这显然是违反了制度之规定;如果按规定执行,不给救助金,这个被病魔拖累花光了积蓄且负债累累的患者,也许就此中止治疗,只有痛苦地忍受病魔的摧残,无望地等待着死神的来临。

二、制度的制订有其与生俱来的局限性

这两个事例是比较典型的,它反映出法与理、制度与执行的困惑。究其原因,首先,任何一部法规和制度的制订,都有其与生俱来的局限性。之所以说与生俱来,是因为它都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工作小组制订的,毋庸置疑的是这些制订者不可能对所制订的东西将要涉及的各个方面都掌握,因为即使最资深的专家,他的学识也是有限的。所以这些法规制度从孕育到出生,就有先天的缺憾。而且有趣的是,制订者分明知道它必然存在不足,但又说不出或者说不全究竟有哪些具体的不足,故而只好带病出世了。

其次,法规和制度的制订强调的是普遍性,而对特殊性很难一一列举再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把所有的特殊情况全部罗列并明确规定,那么,这些条文叠加起来估计比摩天大楼都要高,一幢摩天大楼似的庞然大物,别说学习和执行了,就是印发、运输都是问题。

再者,一项法规和制度一旦公布实施,就有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要执行,而执行,原则之一就是照章办事,正所谓“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样,类似上述事例中的矛盾自然就产生了。

三、制度的必要性

尽管制度的制订存在以上所说的难题,但是制度的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道路交通如果没有交通规则,可以想象那也是车辆横行,路人乱窜,“板的”必将寸步难行。如果大病救助没有额度限制,无论多少都来申请,也没法操作。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各项管理制度,人们都由着自己的性子去做事,很难想象这个企业将是怎样一个乱象,根本就没法组织生产经营!所以,搞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各岗位人员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是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原始的家长、族长到金口玉言、一言九鼎的皇帝,再到民主社会、法制社会的逐步建立,可以说法规与制度的不断完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执行制度要“以人为本”

一项制度的公布实施,必然有其强制性,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类似前面所说的尴尬时,应该怎么办呢?这需要执行者对为什么要制定制度和制度制订的宗旨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首先,必须明白制度是为管理服务的。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公民的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根本。如果在执法的过程中,违背了这些根本宗旨,那就必然会产生危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后果。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证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和谐、向上的工作环境。如果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违背了这些,那就适得其反,久而久之必然产生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

其次,必须明白条款是为制度的宗旨服务的。通常,人们往往只是牢记了制度的条款,却忽视了对前言的学习和理解,而每项制度的前言却正是这项制度最根本的宗旨,至于后面罗列的各项条款只是为前言中所阐述的宗旨服务的。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不去深刻的理解制度制订的宗旨,不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就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违背制定者最初的意愿,使制度成为管理的羁绊,甚至带来背道而弛的结果。表面上,是按条条框框严格执行了制度,实际上等于是践踏了这个制度本身。

当然,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貌似依法办事,不敢越雷池一步,实则怕担责任,怕丢乌纱帽的昏庸之辈,在执行制度时僵死地套用条款。这样的执行者已经不是理解不理解制度宗旨的问题,而是其极端的私欲早已吞噬了起码的良知。最终导致严重后果,貌似认真负责实则是极端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推到制度上,进而推给领导,因为制度是领导负责制定、审核、批准执行的,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这样的人何其可恶!

最后,管理的核心和终极目标是人。在社会是公民,在企业就是职工。在所有因素当中,人是最根本的,没有了一个和谐向上的人员队伍,一切工作都无从谈起。这也正是目前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原因所在。如果一个社会动荡不安,甚至战乱频发,这个社会怎么可能发展呢?!而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一支稳定的职工队伍,没有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今天聚众上访,明天堵塞交通,这个企业哪里还有精力去抓发展呢?!

所以,在执行制度时,必须强调以人为本。在深刻理解根本宗旨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制度条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依据制度的宗旨进行特殊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制度制订的初衷和宗旨得以实现。

结语:总之,任何制度都是为管理服务的,而不是用来制约和羁绊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普遍性与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特殊性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特殊性与具体条文上是对立的,而在宗旨上是可以统一的。只有深刻地理解了这一点,深刻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制度制订的根本宗旨,牢记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使制度为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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