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政府质量奖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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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肇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肇府〔2010〕3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肇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1—
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届)评选一次,每年(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奖励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最新版本执行,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发展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消委会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的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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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守则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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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2个月,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推荐。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其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其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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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20家)。
(六)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在西江日报和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刊登公示,公示期为10天。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3年(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全民创业活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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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监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1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肇庆市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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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市政府质量奖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二十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肇庆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办〔2010〕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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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
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质奖评委„2011‟1号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规范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请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实施。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为规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用文件和评审依据
1.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t19580-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z19579-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
每年1月由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向全社会发出申报当年度杭州市政府质量奖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通知发布的载体:杭州日报、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杭州质量网、杭州发改委网、杭州建委网、杭州环保局网、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等。
(二)企业(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企业(组织)自愿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
2.申报基本条件。凡在杭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的“一、二、三”产业符合杭州市“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杭州市政府质量奖。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满5年。(2)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申报上一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4)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在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近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1)在市级以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或违法行为;
(2)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3)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重大投诉;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
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企业(组织)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限6万字以内(含图表);
(3)《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企业(组织)应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4)证实性材料。企业(组织)应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5)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企业(组织)应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本企业(组织)近三年的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
其中(1)、(2)、(3)项需提供一式二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4)、(5)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4.材料报送。企业或组织(含市直属单位)准备好申报材料后,按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属地原则,向当地质监部门申报。
(三)当地推荐
1.各地质监部门收到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后,在充分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评审办。
2.每个区、县(市)推荐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
3.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期后,市评审办不再接收任何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四)资格审查
1.评审办组织人员对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组织)贯彻实施gb/t19580的方法、展开和结果的基本情况等。
2.评审办书面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了解和核实申报企业(组织)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况。
3.在材料审查和了解核实的基础上,评审办讨论决定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名单。
(五)材料评审
1.评审办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数量和行业分布情况,组建若干个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2.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员由评审办根据《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统一聘用,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3.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每个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评审,并按gb/z19579附录c要求进行打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是否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建议。
4.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意见后,按不超过《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最多评奖数的2倍(6家)决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
1.评审组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经被评审企业(组织)确认,评审办审核批准后实施。
2.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明确现场评审的要求和评审组成员的分工;准备好现场评审检查表、记录表等有关材料。
3.评审组在被评审企业(组织)现场,通过听、看、查、谈等形式,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评审内容和分值进行逐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被评审企业(组织)确认。
(七)拟奖提名
1.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提出授奖企业(组织)建议名单,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得分必须在600分以上。
2.评审办对各评审组现场评审情况进行汇总,根据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经评审办全体成员讨论,提出授奖企业(组织)推荐名单。数量控制在4家以内。
(八)审定批准
1.评委会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审议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企业(组织)。
2.评审办根据评委会决定,在发布通知的媒体上对拟获奖企业(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10天。
3.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复议。
4.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将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5.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组织)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6.由市政府召开会议,对获得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家企业(组织)50万元。
三、评审监督
1.监督主体与对象。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全过程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2.监督内容。评审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评审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是否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受评单位在评审过程中是否有影响公正评审的行为等。
3.监督方式。由市监察局驻市质监局监察室派员实施监督,对发生的行贿受贿等影响公正评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视情给予企业(组织)、工作人员处理。受评单位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已授奖的企业(组织)将撤销其“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工作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政办函„2010‟23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六大战略”,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发„1996‟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二)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三)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
二、评选机构及职责
(四)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为成员 -2- 的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同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五)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和监督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批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六)评审办负责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2.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和评审组。
3.制订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4.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
5.对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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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评委会报告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7.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8.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9.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七)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2.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3.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八)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和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3.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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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三、申报条件
(九)凡在杭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的“一、二、三”产业符合杭州市“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杭州市政府质量奖。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2.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省市同行业前列;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较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无因企业(组织)责任而引起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6.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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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
五、评审程序
(十一)发布通知。每年由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十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质监部门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
(十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十四)资料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十五)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企业确认后及时上报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十六)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 -6-
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十七)初选公示。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评审办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十八)审定批准。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
(十九)对获得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每家获奖企业(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杯和证书。
(二十)杭州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质监局部门预算。
七、监督与管理
(二十一)市监察部门对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十二)申报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撤销其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十三)获得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制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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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并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十四)获得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规定的企业(组织),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十五)参与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二十六)支持和鼓励获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未获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
(二十八)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订区、县(市)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及奖励规定。
主题词:工业
质量
评审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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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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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8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以上海市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市长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由审定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推进本市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质量金奖
1.组织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2)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3)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4)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有效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2.个人
1)
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
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3)
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4)二)1.1)2)3)4)2.1)2)3)4)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
组织
获上海市质量金奖3年以上;
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个人
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5)
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一)审定办每年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
(三)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审定办。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1.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2.区县质量技监局;
3.行业协会。
五、提交材料
见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为组织申报省质量奖提供了评价实施指南和评审规范。适用于指导、规范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指导组织在创奖过程中提高其整体绩效和能力,并进行自我评价。
二、参评组织基本要求
——现代服务业(旅游、金融、养老、物流、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等)近三年内顾客满意度均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无顾客投诉。
——现代农业(含农产品深加工:绿色食品产业、有机产品、新型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等)、近三年内质量技术标准(如杂交、无土、温室、机械化等)、现代化工程技术、卫星遥感遥测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进行集成化组装的应用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
——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信息化产业、生物制药、新材料等)近三年内抽检合格率,出厂合格率,产品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
——工业企业(高端制造业、传统制造业)近三年内产品质量合格率均处于行业领先,未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现象。
——建设施工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等)近三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投诉。
省内其他组织其质量管理处于省内领先地位或具有独特优势,具有显著的市场号召力和美誉度,执业理念先进,发展趋势良好,潜力突出。
三、评审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内容包括质量(350分)、技术(200分)、品牌(200分)、服务(100分)和效益(150)五部分,总分值1000分。
(一)质量方面(350分)
<一>质量发展(100分)
——质量战略(30分)
1.高层领导重视并亲自推动质量战略工作;(5分)
2.确定企业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并将质量追求与质量发展纳入企业总体战略;(5分)
3.制定质量战略或规划,并组织实施;(10分)
4.实施质量战略产生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10分)
——质量文化(10分)
1.形成具有特色的企业质量文化;(5分)
2.积极推动质量文化建设,建立质量文化的相关制度机制,质量文化被本企业全体成员所接受,并共同遵守。(5分)
——基础能力(40分)
1.有效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和商业企业品牌评价及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并获得认证;(8分)2.建立了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工作体系,积极参与国内或省内、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编制或提供修改意见;(8分)
3.确保质量战略目标实现所需的财务、人力与设施等资源投入;(8分)
4.建立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并有效实施;(8分)
5.建立和保持的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体系。(8分)
——质量教育(20分)
1.制定各种质量培训计划,通过分层施教、分人施教,对企业内各层次人员开展系统、定期的质量培训教育;(4分)
2.结合员工和组织的绩效,评价教育、培训的有效性;(8分)
3.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使用,拥有一大批稳定的熟练技术工人,关键岗位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8分)
<二>质量安全(100分)
——质量责任(30分)
1.建立和保持企业组织质量责任体系,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及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10分)
2.系统地关注、了解并识别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确定在本组织产品和服务实施中有效落实;(10分)
3.履行质量担保责任、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10分)
——质量诚信(30分)
1.具有强烈的质量诚信意识,建立质量诚信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实施;(10分)
2.定期发布本企业质量信用报告,执行重大质量事故主动报告制度等;(10分)
3.质量信用记录及外部评价情况良好。(10分)
——风险管理(40分)
1.具有强烈的风险管理意识,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6分)
2.收集、识别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6分)
3.分析并确定质量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降低质量安全隐患;(10分)
4.建立完善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8分)
5.健全质量追溯体系。(10分)
<三>质量创新(70分)
——理论模式(30分)
1.将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融入到企业实践中,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有效的质量管理模式;(15分)
2.质量管理理论模式得到应用实施并取得成效,在本行业具有推广应用价值。(15分)
—— 技术方法(20分)
针对具体质量问题,提出了创新性的质量管理方法、技术或工具,取得实际效果,具备推广应用价值。(20分)
——改进攻关(20分)
1.开展重大质量创新改进和技术改造项目攻关活动,解决了行业共性质量难题,对促进企业及行业质量技术进步发挥积极作用;(10分)
2.广泛开展大规模群众性质量活动并取得成效。(10分)
<4>质量水平(80分)
余杭区政府质量奖 奖金(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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