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质量奖评审细则汇总
文件夹
探索未知领域是一种挑战,但也是发现新知识和拓展视野的机会。总结能够提高我们的自我认知和学习效果。了解他人的总结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自我总结。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县、名牌强县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延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延津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县长质量奖”根据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县工业局、县质监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药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县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县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六条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县电视台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省财政奖励100万元,市财政奖励50万元的同时,县财政再奖励1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50万元的同时,县财政再奖励5万元;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兴县”专项经费,由县财政支出。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电视台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我县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六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亏损的;。
(五)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县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县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获得“省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鼓励企业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加快推进宣贯《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进度,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满足用户需求,坚持走卓越绩效模式道路,根据“全国质量奖评审办法”,表彰我省质量经营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特设立安徽省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开展质量创新并取得显著的质量效益而被授予的最高奖励。在评审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质量奖评审工作要遵循为组织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帮促精神,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从企业实际出发,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
第四条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报重评。重评企业不占当年名额。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外资股份制及其它企业(法人实体)。第六条非紧密型组织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质量奖评审管理机构,是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其日常评审管理工作由省质协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在安徽省经委领导下,由省直有关质量工作的部门、社会团体的负责同志及有关权威的质量管理专家、国家注册审核员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省质协秘书处是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是:负责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评审人员;组织、检查评审工作;监督、帮促获奖企业。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条。
实施评审质量奖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人员纪律。第十一条每年在实施评审前对符合资格条件拟聘的评审人员进行质量奖评审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确认为正式评审人员,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标准原则。
第十二条从2005年起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标准吸收和借鉴了国外质量奖评价标准,注重组织从领导作用、战略要求、顾客和市场调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组织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组织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四年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名优新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
二、是所属行业或所在市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五、有所属行业或所在市能反映申报组织质量体系及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水平、安全、环保、质量成效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七章。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质量奖基本条件,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营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经所属行业或所在市按照评审标准签署的评价意见,并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和供应商名单,连同必要的证实材料一并送省质协。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省质协秘书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情况、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用户评价。省质协用户委员会主要以函调等形式广泛征询申报组织用户评价意见,并向省质协和申报组织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材料审查。省质协秘书处组织评审人员对组织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严格控制并确定现场审查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评审人员对受检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申报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组织是否按其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经综合评价后写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省质协审议评审报告和用户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审定批准。审定委员会听取省质协报告评审工作,审核获奖组织推荐名单后报省经委和省质协联合公布表彰。
第八章。
获奖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现场审查的基础上,制订质量改进计划,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确定完成进度,并验证改进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应结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和结构调整,在管理上有所创新,制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更加深入有效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不断深化内部改革,研究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把思考的焦点集中在全面质量管理的创新活动上,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每年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省质协填报《质量管理奖企业年报表》并抄送主管部门或所在市质协。省质协要健全获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质协、部门和所在市要加强对获奖组织的管理与监督,每年至少对五分之一的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审查和针对问题预以帮促。根据监督审查结果适时组织获奖组织进行交流以总结经验。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自愿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开列主要用户名单,并附获奖四年来的组织自我评价报告,经所属行业或所在市签署意见后送省质协。
第十七条。
省质协秘书处对有效期满重报组织的审报材料,必要的证实材料,历年年报和平时监督审查情况,按当年评审标准审查分析、系统评估并开展用户评价。对在四年中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并始终保持省内行业先进水平的组织可免于现场审查;对未提出申报或已充分证实未能保持获奖时质量水平的组织不予现场审查。进入现场审查的企业执行第七章评审程序。继续获奖组织,重发证书和奖牌,有效期仍为四年。未能再次获奖组织,则奖牌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享受质量奖荣誉称号,省质协将在获奖组织名单中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质协。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或行业、省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经核查后,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获奖组织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对有意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九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
质量奖评审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评审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条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严格遵守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评审人员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申报、受检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行贿送礼,不托人情,不搞超规格接待。对违反评审纪律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受检资格,直至建议组织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部门、所在市管理部门,组织主管上级单位不干予评审工作,不迎送,不派人陪同评审和住宿。
第三十三条建立评审和受检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检组织和评审小组都要向省质协书面反馈对方执行评审纪律情况。受检组织还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由省质协存入评审人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
质量奖评审经费来源由设立的质量基金和组织申报费两部分组成。评审经费用于支付评审人员评审津贴和日常评审管理费用。评审经费使用要单独立帐,做到列支清楚,使用合理,帐目受控。
第三十五条。
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需交纳资料审查费和用户评价费;确定为接受现场评审的组织要负责评审人员的往返差旅和住宿费用;获奖组织需交纳奖牌证书制作费。
第十一章。
获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获奖组织由省经委和省质协授予标有获奖年号的质量奖奖牌和注明获奖有效期的质量奖证书。获奖组织名单在全省性报刊上公布表彰,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质量奖。
第三十七条。
建议获奖组织在行业和所在市上级主管部门可给予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并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的技术创新立项及信贷等方面从优考虑。获奖组织可在组织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实行。有关条款将制订具体实施指南,其解释权属省质协。
前言。
本标准为《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标准(2005年)》。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认证处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认证处负责起草。
引
言
为了引导本市组织和个人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标准(2005年)》。
本标准参照原《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审标准(2004年)》以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相关的评价要求,按高层领导者、中层管理者、员工及其他人员四个方面规定了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要求,为个人追求卓越绩效提供了自我评价的准则,也可用于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的评价。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激励和表彰创造卓越绩效和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树立质量标杆,学习、弘扬和推广他们在质量实践和质量理论方面的创新成果。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评价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高层领导者。
组织的最高领导层/最高管理层成员。3.2中层管理者。
组织的管理部门/基层领导。3.3员工。
组织内除高层领导者、中层管理者以外的人员。3.4其他人员。
从事质量理论、方法、工具研究及应用推广的人员。基本评价准则。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从事质量工作十年以上;
——在质量理论与质量实践中有突出、明显的创新点,符合上海、行业的发展方向;
——为上海质量工作创造出卓越业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社会知名度高;
5.1决策能力。
5.1.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关注未来,推进以顾客为导向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
5.1.2领导组织经营战略的制订,在战略策划、实施、评价等全过程中,充分体现组织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增强组织核心竞争力,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
5.2.1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中,充分体现高层领导者的杰出作用。5.2.2制订追求卓越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a)质量方针确保全体员工关注顾客和市场要求,措施落实,可操作性强,实现情况良好。b)质量目标的制订,充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当前和未来的需求以及组织质量水平实际;对组织质量水平提升有实际指导意义。
5.3.1学习、应用当前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取得明显成效。
5.3.2创建新的质量理论和方法,成绩显著。其经验和成果具有被普遍推广运用的价值。5.3.3关注员工的需求和期望,营造创新、授权、主动参与、快速反映和团队学习等方面的优良环境,建设有特色的质量文化。
5.4.1近三年组织的主要绩效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5.4.2近三年顾客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横向比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纵向比有明显提高。5.4.3组织或个人的社会知名度高,组织或个人在社会享有良好的美誉度,组织的品牌战略效果显著。
5.4.4编著有关质量论文、专著、译著、教材等,并公开发表。中层管理者评价准则。
6.1执行能力。
6.2.1在建立和完善组织(部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标准中起到积极的指导、示范作用。6.2.2执行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通过各种途径努力使职能范围内的全体员工都能充分理解、贯彻执行、效果良好。
6.2.3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保持质量稳定提高的措施扎实、有效。
6.3.1近三年来在攻克产品、服务、经营、管理等质量方面的难点和疑点方面成绩显著,对组织的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或为组织创造可观的效益。
6.4.1近三年组织的(与本部门相关)主要绩效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6.4.2所属部门在市级以上的岗位、技能大赛中多次获奖。
7.1职业素养。
7.2.1在建立和完善组织(部门/集体)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体系有效运行做出了积极努力。7.2.2注重顾客需求和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参与,效果显著。
7.3.1结合本岗位的特点,运用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开展质量改进活动,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质量,完善服务,降低成本。
7.3.2无保留地传授岗位操作、经营和服务技能,以点带面,对提高组织(部门/集体)总体水平做出重要贡献。
7.4.1在岗位操作、经营和服务技能的评比中获得市级以上优胜奖励。
对从事质量理论、方法、工具研究及应用推广,为上海质量工作做出卓越业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有关评价条件如下(但不限于):
——在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计量、标准化、工程监理、认证认可等专业机构中,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并做出杰出贡献。
————————————。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为组织申报省质量奖提供了评价实施指南和评审规范。适用于指导、规范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指导组织在创奖过程中提高其整体绩效和能力,并进行自我评价。
二、参评组织基本要求。
——现代服务业(旅游、金融、养老、物流、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等)近三年内顾客满意度均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无顾客投诉。
——现代农业(含农产品深加工:绿色食品产业、有机产品、新型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等)、近三年内质量技术标准(如杂交、无土、温室、机械化等)、现代化工程技术、卫星遥感遥测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进行集成化组装的应用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
——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信息化产业、生物制药、新材料等)近三年内抽检合格率,出厂合格率,产品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
——工业企业(高端制造业、传统制造业)近三年内产品质量合格率均处于行业领先,未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现象。
——建设施工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等)近三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投诉。
省内其他组织其质量管理处于省内领先地位或具有独特优势,具有显著的市场号召力和美誉度,执业理念先进,发展趋势良好,潜力突出。
三、评审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内容包括质量(350分)、技术(200分)、品牌(200分)、服务(100分)和效益(150)五部分,总分值1000分。
(一)质量方面(350分)。
一质量发展(100分)。
——质量战略(30分)。
1.高层领导重视并亲自推动质量战略工作;(5分)。
2.确定企业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并将质量追求与质量发展纳入企业总体战略;(5分)。
4.实施质量战略产生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10分)。
——质量文化(10分)。
1.形成具有特色的企业质量文化;(5分)。
2.积极推动质量文化建设,建立质量文化的相关制度机制,质量文化被本企业全体成员所接受,并共同遵守。(5分)。
——基础能力(40分)。
1.有效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和商业企业品牌评价及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并获得认证;(8分)2.建立了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工作体系,积极参与国内或省内、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编制或提供修改意见;(8分)。
3.确保质量战略目标实现所需的财务、人力与设施等资源投入;(8分)。
4.建立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并有效实施;(8分)。
5.建立和保持的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体系。(8分)。
——质量教育(20分)。
1.制定各种质量培训计划,通过分层施教、分人施教,对企业内各层次人员开展系统、定期的质量培训教育;(4分)。
2.结合员工和组织的绩效,评价教育、培训的有效性;(8分)。
3.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使用,拥有一大批稳定的熟练技术工人,关键岗位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8分)。
二质量安全(100分)。
——质量责任(30分)。
1.建立和保持企业组织质量责任体系,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及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10分)。
2.系统地关注、了解并识别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确定在本组织产品和服务实施中有效落实;(10分)。
3.履行质量担保责任、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10分)。
——质量诚信(30分)。
1.具有强烈的质量诚信意识,建立质量诚信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实施;(10分)。
2.定期发布本企业质量信用报告,执行重大质量事故主动报告制度等;(10分)。
3.质量信用记录及外部评价情况良好。(10分)。
——风险管理(40分)。
1.具有强烈的风险管理意识,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6分)。
2.收集、识别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6分)。
3.分析并确定质量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降低质量安全隐患;(10分)。
4.建立完善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8分)。
5.健全质量追溯体系。(10分)。
三质量创新(70分)。
——理论模式(30分)。
1.将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融入到企业实践中,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有效的质量管理模式;(15分)。
2.质量管理理论模式得到应用实施并取得成效,在本行业具有推广应用价值。(15分)。
——技术方法(20分)。
针对具体质量问题,提出了创新性的质量管理方法、技术或工具,取得实际效果,具备推广应用价值。(20分)。
——改进攻关(20分)。
1.开展重大质量创新改进和技术改造项目攻关活动,解决了行业共性质量难题,对促进企业及行业质量技术进步发挥积极作用;(10分)。
2.广泛开展大规模群众性质量活动并取得成效。(10分)。
4质量水平(80分)。
——质量指标(40分)。
高端制造业企业产品质量合格率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建设行业企业产品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现代服务业企业顾客满意度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20分)。
2.主导产品或服务执行标准的技术水平及获得认证情况。(20分)。
——顾客满意度(40分)。
1.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主导产品或服务的顾客满意度水平及趋势处于领先地位。(40分)。
(二)技术方面(200分)。
1技术创新(160分)。
——技术先进性(40分)。
1.企业制定战略应有基于技术评估内容,并付诸实施,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形成在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以增强技术先进性、实用性;(8分)。
2.核心技术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数量与等级处于同行领先地位;(8分)。
3.主导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处于领先地位;(8分)。
4.主导或参与国内或省内、国家技术标准制修订数量处于同行领先地位;(8分)。
5.与国内外同行业竞争对手比较,企业拥有技术专利的数量和水平处于领先地位;;(8分)。
——创新能力(50分)。
1.企业以国内或省内先进技术为目标,积极开发、引进、消化、吸收适用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标准,应用多种方法、工具,组织各层次员工开展各种改进与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8分)。
2.与国内外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在研发方面的经费投入及其占销售收入比例、人员配置与平台建设情况处于领先地位;(8分)。
3.与国内外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推出新产品、新服务的能力及新产品产值率处于领先地位;(8分)。
4.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展成为集研发、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创新型企业;(8分)。
5.将技术创新作为提高质量的抓手,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产品,提升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8分)。
6.科研及创新投入占总产值比例高于同行业和竞争对手。(10分)。
——科技成果(35分)。
1.企业重大科技成果增长率高于同业平均水平;(20分)。
2.发明专利占专利批准量比重大于50%。(15分)。
——成果转化(35分)。
1.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高于同业平均水平;(20分)。
2.高新技术交易市场每份合同成交额高于同行业其他组织。(15分)。
2技术价值(40分)。
——经济价值(20分)。
1.核心技术为企业和全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高于同业平均水平(包括通过技术转让、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降低成本获得的新增利润、税收的金额,以及其他社会方面由于使用该项技术而产生的经济收益);(10分)。
2.核心技术对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促进作用明显(如适应市场需求、替代进口产品、突破技术壁垒进入国外或省外市场等。);(10分)。
——社会价值(20分)。
1.核心技术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5分)。
2.核心技术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中发挥作用;(5分)。
3.核心技术在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中发挥作用;(5分)。
4.核心技术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中发挥作用。(5分)。
注:非制造业企业或组织(如:it、现代农业、养老、教育、物流、医疗、工程、服务等)根据行业特点,可以适当删减评价指标,评价时将遵循同行业向比较的原则进行替换。
(三)品牌培育方面(200分)。
1品牌建设(70分)。
——品牌规划(20分)。
1.将品牌建设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5分)。
2.识别和确立品牌定位和价值,制定明确的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并实施;(10分)。
3.创建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品牌文化,实现质量与品牌的相互促进、共同提升。(5分)。
——品牌管理(20分)。
1.通过《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27925国家标准,建立品牌管理制度,对企业品牌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品牌管理的组织与执行、品牌状态的监视、品牌策略的调整,以及品牌保护等内容,并以企业文件形式体现;(10分)。
2.品牌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5分)。
3.品牌管理制度由企业内部执行与外界监督影响构成。(5分)。
——保障机制(20分)。
1.设有专门负责品牌管理的职能部门及首席品牌官或品牌总监,岗位设置明确,人员结构合理、数量充足;(10分)。
2.企业或组织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保障品牌管理和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5分)。
3.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源和良好的生产办公环境,以开展各类活动所必须的基础设施。(5分)。
——品牌维护(10分)。
1.妥善处理顾客投诉,确保投诉得到有效、快速的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顾客不满和业务流失;(3分)。
2.构建有效的品牌危机处理机制,妥善处置突发的品牌危机事件;(3分)。
3.采取有效的品牌保护措施,防止品牌侵权行为,维护品牌形象及品牌自身利益;(2分)。
4.评估品牌建设成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品牌管理。(2分)。
2品质(10分)。
——企业品质(10分)。
1.企业领导者具有企业家风范,建立企业文化,保障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5分)。
2.培养员工的学习意识,通过不断学习形成积极向上的风貌。(5分)。
3声誉(40分)。
——品牌知名度(10分)。
1.企业标识的设计应能体现其经营宗旨和理念,符合品牌、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形象要求,并具有显著性,容易被识别;(5分)。
2.公众能通过企业行为或企业标识形成认知。(5分)。
——品牌美誉度(10分)。
1.众对企业通过品牌推广、文化活动、经营活动等行为传递出的信息产生认同,有良好心理感知;(5分)。
2.企业的品牌和文化赢得了认可和赞誉,公众愿意优先选择其产品和服务;(5分)。
——品牌忠诚度(10分)。
1.重复购买的频率与数量与同行业相比较处于高位;(4分)。
2.顾客向其他消费者推荐该企业品牌;(3分)。
3.顾客主动地关心与该品牌相关的信息,访问品牌网站并积极参与相关活动;(3分)。
——诚信(10分)。
1.建立诚信公共平台,把诚信作为核心价值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2分)。
2.为企业设定诚信建设目标,为员工制定诚信行为准则;(2分)。
3.对员工的诚信要求,主要通过教育、培训、激励、监察和约束等方式得以落实;(3分)。
4.采取诚信承诺管理、诚信评价管理等措施,提升企业的诚信水平。(3分)。
4企业文化(40分)。
——精神信念(10分)。
精神信念是企业文化的灵魂,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1.应塑造积极创新、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精神和正确的价值观念。(10分)。
——宣传推广(10分)。
1.通过发行报纸刊物、开通内部广播、建立网络平台等各种方式,宣传和推广企业文化;(2分)。
2.按照品牌战略规划,开展品牌营销与推广,对社会公众进行必要的文化传播,使公众了解其文化和品牌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和品牌影响力;(5分)。
3.开展和参与内部及外部的评价表彰活动,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奖励符合企业价值观的行为。(3分)。
——顾客感知(10分)。
1.使顾客感知和体验企业文化,促进顾客对企业文化氛围的融合,树立顾客信心;(5分)。
2.组织开展顾客活动,联络顾客感情,培养顾客忠诚度。(5分)。
——业界交流(10分)。
1.与行业内外的相关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宣传企业文化;(5分)。
2.参加行业论坛或展会等,对先进的企业文化经验进行学习和研究。(5分)。
5品牌成果(40分)。
——品牌价值与效应(20分)。
1.品牌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外市场有典型应用并且效果良好;(10分)。
2.与国内外同行业比较,品牌价值及其变化趋势;(5分)。
3.品牌知名度、美誉度与忠诚度。(5分)。
——品牌影响力(20分)。
1.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及社会影响力;(5分)。
2.具备规范的管理运营架构,在国内重要城市拥有网点,合理利用资源开展市场竞争;(5分)。
3.拥有完整的知名品牌规划,包括清晰的品牌结构、品牌定位、细分市场及目标顾客群等;(5分)。
4.主导品牌产品或服务的国内市场销售数量、出口创汇数额占其总销售收入比例。(5分)。
(四)服务(100分)。
1售后服务体系(40分)。
——组织架构(4分)。
推广执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国家标准,建立售后服务标准体系。设立或指定专门从事售后服务工作的部门,并有合理的职能划分和岗位设置;根据需要,服务网点覆盖商品销售区域,能够对服务网点进行有效管理。
——人员配置(6分)。
1.根据行业特性,配置符合岗位要求并有相应资质水平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
2.——资源配置(6分)。
——规范要求(6分)。
针对售后服务中的各项活动和流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明确产品/服务范围、职能设计、组织分工、运转机制,并以企业文件形式体现,形成完整的售后服务手册;.制订售后服务规范要求时应识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使员工了解。(2分)。
——监督(7分)。
设立服务监督机构,由专职人员负责,监督企业售后服务系统的运转情况;以监督有效奖惩,持续修正各项服务目标,并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评价活动促进服务品质提升。
——改进(5分)。
生产、销售、服务等部门之间有良好的市场信息反馈机制,并在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不断改进;对售后服务中发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设立有关的服务研究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研究和咨询;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关品牌、售后服务、安全或管理体系认证;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鼓励参与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服务文化(6分)。
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做服务文化和活动的宣传,形成有效的顾客认知和口碑。
2商品服务(35分)。
——商品信息(6分)。
商品包装有完整、准确的企业和商品有关信息,便于顾客识别和了解;商品附属文档中应明确技术数据、操作使用及保养要求等;文档应便于顾客理解,各条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技术支持(4分)。
根据商品的特点,在售出后提供及时、必要的安装和调试服务;提供商品使用所必需的使用指导或顾客培训,解答并解决顾客的疑问。
——配送(6分)。
1.所售商品的包装应完整、安全,便于运输或携带;对顾客所承诺的送货范围、送货时间及时兑现。
——维修(10分)。
1.售后服务网点和服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报修登记和接待服务;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提供包修和保修服务。(4分)。
3.服务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形象,有效执行报修、送修或上门维修的服务程序和服务规范,及时进行维修,并向顾客如实提供维修记录。(6分)。
——质量保证(9分)。
1.所售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和质量标准;(5分)。
2.对顾客明示的质保期和保修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4分)。
3顾客服务(25分)。
——顾客关系(15分)。
1.建立顾客信息档案和计算机化的服务管理系统、智能信息化监控系统,具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能够有效进行顾客使用情况跟踪和回访,并有对顾客信息和隐私的保密措施;(5分)。
2.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包括售后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顾客意见。顾客满意度调查可按照sb/t10409执行;(5分)。
3.定期为顾客提供有针对性的主动服务或回馈活动。(5分)。
——投诉处理(10分)。
1.专职部门记录顾客投诉,建立完整的投诉档案;及时反馈和处理顾客投诉,有效解决顾客投诉。(4分)。
2.配备服务调解人员,并有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对服务失误进行补救的措施;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服务人员培训,建立服务人才信息档案库。服务人员年培训合格率、投诉结案率均处于行业领先。(6分)。
(五)效益方面(150分)。
1经济效益(70分)。
——财务绩效(30分)1.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利润总额、销售额等关键财务指标水平及其趋势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20分)。
2.近三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总产值综合能耗水平及其趋势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10分)。
——税收贡献(20分)。
1.近三年对国家和地方依法纳税总额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20分)。
——员工收入(20分)。
1.近三年员工收入呈上升趋势(20分)。
2社会效益(80分)。
——社会责任(40分)。
本条款主要按照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考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及其社会影响情况。
1.确立以质量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决策;(8分)。
2.积极履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8分)。
3.尊重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妥善解决争议和赔偿;(8分)。
4.促进和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形成区域产业集群,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区域就业率,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支持区域教育和文化发展;(10分)。
5.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6分)。
——社会影响(40分)。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20分)。
2.通过经营活动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推动社会进步、保障国家安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20分)。
四、否决事项。
(一)近三年内企业和组织出现过违法违纪行为。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近三年内出现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质量问题引发群体性影响的。
(四)近三年内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评审纪律。
评审人员和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坚持公正廉明,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参评单位技术机密。对违反纪律者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撤消评审专家资格。对于第三方评审机构违反评审纪律,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专业评审资质。涉及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县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武宁县质量兴县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县长质量奖,授予在质量兴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企业。
第三条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评选3个,其中部门1个,企业2个。
第四条企业采取参评自愿的原则。企业的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受县政府委托,引导帮扶自愿参评企业开展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县长质量奖的评选与管理工作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长审定,日常工作由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第八条专项评审组应由质量技术专家、行业协会人士、企业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其中质量技术专家与行业协会人士之和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九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长质量奖考核细则和评审标准,设计县长质量奖标志。
第三章评审。
第十条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审时间为4月至10月。各阶段工作起始日期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与方法:对企业质量奖的评审,由企业提交申请,经企业所在地的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并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推荐县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求实、有效的原则。若申请企业经评审均达不到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则当年度企业县长质量奖为空缺。评审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媒体平台的作用,广泛征求市民(用户、消费者)意见。把监察工作贯穿于评审全过程,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通过复评的企业不占当年度质量奖名额。
第四章奖励。
第十五条县长质量奖由县政府通报表彰,由县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获县长质量奖的部门获奖当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县长质量奖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分两年奖励,当年奖励3万,第二年复审合格后奖励2万。每年县财政专项预算县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20万元。
第十七条企业获得县长质量奖和通过复审由县政府通报表彰。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被奖企业可以参加评审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质量奖标志,并标明获奖证书编号和有效期。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参与县政府及评审部组织的宣传交流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活动。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条县长质量奖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县长质量奖评审、后续监管及标志管理工作,建立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凡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县长质量奖的部门、单位或企业,经查证属实,县政府将撤销其该奖项、收缴该奖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并视情追究部门或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撤销该奖奖项、收缴该奖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奖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或未通过复审),不再享有该奖荣誉及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县长质量奖标志等权利。如违反此规定,该企业5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视情收回其该奖奖牌、证书、奖金,同时,质量监管部门可按质量标识使用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县长质量奖的管理、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工作规程,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科学公正。凡在县长质量奖的管理和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参加县长质量奖的管理或评审工作资格,责令其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对其所在单位或相关负责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9号)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5〕2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审范围。
滨海新区质量奖授予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质量先进、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组织)和为提高新区行业及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个人。滨海新区质量奖名额为6个“滨海新区质量奖”、10个“滨海新区质量奖提名奖”、5个“滨海新区质量奖班组奖”、2个“滨海新区质量奖个人奖”,以上名额评选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具体参评主体范围如下:
(一)参评企业(组织)范围: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生产经营企业(组织)。
(二)参评班组范围:包括一线班组(如:制造业的车间或班组、建筑业的项目部、服务业的班组或营业厅等;各领域qc小组)、医疗机构(仅限医院科室或专项医疗团队)。
(三)参评个人范围:包括各行业领域一线工作人员、各类组织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等。
二、参评条件。
(一)企业(组织)申报条件:参与申报的各类企业(组织)必须具备《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各项条件。
(二)班组和个人申报条件:参与申报班组或个人依据本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评审标准。
以上文件均采用最新版本。
四、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
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前,由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秘书处(以下简称评审委秘书处)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材料申报。
各参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并报送所在地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1.参评企业(组织)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滨海新区质量奖申报表(企业(组织))》。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3)证实性材料。与自我评价报告及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完整的组织机构图。
2.参评班组和个人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滨海新区质量奖申报表(班组)或(个人)》。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其中班组等基层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准则(2017版)》(适用于班组)的要求编写。
(2)证实性材料。与自我评价报告及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
各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申报主体所在地管委会、街镇。各管委会、街镇收到申报材料后,核实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评审委秘书处。
(四)资格审查。
评审委秘书处组织对各参评主体资格审查。
1.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资格审查情况形成记录。
2.向有关部门了解核实参评主体合法情况。
3.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参评主体名单。
4.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参评主体反馈有关情况。
(五)材料评审。
1.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参评主体实际情况,评审委秘书处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若干个材料评审组,每组由4至5名评审员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材料评审组对照评审依据对参评主体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推荐名单。
2.评审委秘书处综合各材料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按不超过本年度最多获奖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
3.评审委秘书处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参评主体反馈有关情况。
(六)现场评审。
1.评审委秘书处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若干个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每个评审组由4至5名评审员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现场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委秘书处。评审委秘书处与参评主体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3.现场评审组组长召集组员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准备好现场评审检查表、记录表等有关材料,签订保密协议。
4.现场评审组通过实地核查,按照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参评主体确认。
5.现场评审组向评审委秘书处提交推荐获奖名单。
(七)表决公示。
1.评审委秘书处依据评审报告及评审专家意见,确定候选获奖名单。数量不超过本年度最多获奖名额的1.5倍,报评审委审定。
2.评审委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评审委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评审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评审委秘书处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评审委成员听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候选获奖企业(组织)参加现场答辩。候选班组及个人不进行现场答辩。
(3)评审委成员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
投票表决规则:
评审委成员分两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滨海新区质量奖、提名奖、班组奖及个人奖名单。首轮确定拟获滨海新区质量奖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名单。次轮确定拟获滨海新区质量奖提名奖企业(组织)名单,首轮投票未获奖的企业(组织)自动进入次轮进行投票。
每位评审委成员所投赞成票不得超过获奖限定名额。得票数达到评审委与会成员数的半数以上(含半数)方可入选。入选数大于限定数时,按得票数高低确定;得票数并列无法确定时,对并列者进行再投票,得票数高的入选。
3.评审委秘书处通过媒体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评审委秘书处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反映意见,并组织调查核实。
5.评审委秘书处根据公示结果,形成公示审查意见结果并提交评审委。
(八)审定表彰。
1.评审委将拟获奖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确定获奖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名单。
2.区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对获奖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进行表彰。
五、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2.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委秘书处、评审专家组和参评主体。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参评主体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监督组主要职责是:
3向评审委报告评审的监督情况并提出建议;。
4.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六、获奖企业管理。
(一)获奖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宣传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滨海新区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获奖企业(组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委秘书处:
1.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不符合下述情形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
(三)获奖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滨海新区质量奖,经查证属实的,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滨海新区质量奖,收回奖杯、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四)被撤销滨海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组织)、班组及个人,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其它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未说明事项依据《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或由评审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全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县战略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丰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全县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清丰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县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工业、商贸、建设、服务等行业中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考评一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清丰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清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评审前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五)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6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资格。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5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浚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浚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浚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负责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各评审组必须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浚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2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县内或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2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2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本年度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2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2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我县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我县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经县长审定签署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绩效。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浚政〔2009〕47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县、名牌强县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延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延津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县长质量奖”根据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县工业局、县质监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药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县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县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六条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县电视台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省财政奖励100万元,市财政奖励50万元的同时,县财政再奖励1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50万元的同时,县财政再奖励5万元;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兴县”专项经费,由县财政支出。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电视台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我县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六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亏损的;。
(五)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县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县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获得“省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质量奖评审细则(汇总9篇)
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