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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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威海中立达律师事务所2009-09-10 09:25:4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预购人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对外转让,在当前仍然大量的存在。虽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预售合同的登记变更予以禁止,从程序上截断了预售合同变更的可行性,从民法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思考,仍然有其法律意义。
预售商品房的买卖,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这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移。这种买卖只变更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购合同的债权或者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买卖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只是由国务院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具体来把握。
而鉴于房地产市场的异常火爆,房地产泡沫也随之高涨,给经济运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同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于畸形,盲目的追求高利润,开发高档住宅及商业地产,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的发展,更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同时也给行政管理及实
施社会福利政策带来了阻力。再者,不动产流转是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国家对其征收流转税也是财政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国家通过税收这个法律的、经济的杠杆来调节社会资金的流向及流转速度,从而达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因为其没有发生房屋权属的移转,不存在对不动产征税问题,致使税金流失,而且加速了房屋财产的流转,给目前炙热的房地产市场的降温带来巨大压力。
2005年4月30号,经国务院同意并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至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已经被国务院否定。国务院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赋予其规定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的权力,明确予以否定,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授权性法律规定已经得到了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就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在2005年4月30日前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此后所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房屋的基本情况
1、,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徽园“绿色港湾”。
2、该房屋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类型为高层全框架结构,最终面积、结构和成交价格以单位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交价格,另加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的转让费为最终成交价格。乙方须于签定本合同后将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元整(¥304000)作为该房屋款转至甲方,以后补缴费用由乙方自付。
2、乙方付款后,甲方开具给乙方的收条的单位缴款收据作为已付款凭证。
第三条、房屋交接
1、单位正式公布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房屋钥匙给甲方后,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
2房屋产权资料,该房不得出租不得转卖。
3、甲方因该房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房屋的税收、退休后半价电费),由乙方负责补偿。
第四条、责任与权利
1、甲方获得该房屋的房产证后,甲方保证转让上述房产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2、乙方享受甲方单位对该集资房的部分优惠条件,(实物补贴除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合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
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新闻发布时间:2007-7-27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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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约时买受人对房屋面积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
对商品房面积计算依据,买受人拥有知情权,开发商也有告知义务。由于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较高的违约金或赔偿款,因此,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认真核查预售面积。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为便于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售登记或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最好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各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合同文本,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可能完全包含销售新建商品房活动中的所有情况,所以,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制订补充协议,由于补充协议无需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故可以将补充协议制订得详细一些,也可以利用补充协议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注意在补充协议中写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为准”之类的内容。
3、面积差异的处理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由于面积差异是普遍现象,按现行法律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此开发商最好在制订合同时改变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一般可定为“出现面积差异超过3%时不退房,面积缺少超过3%的只补差价,多于3%的据实结算。”
4、付款方式
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注意采用按揭付款方式的风险:
1、有些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及时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是会影响开发商的收入,因此,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人不按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方式,比如可约定买受人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合同应有如因买受人的责任导致无法办理按揭的,而双方又无法就改变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3、由于贷款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在买受人办好房产证前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或保证金,故应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交付期限
1、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合同应明确约定,以建设方、设计方、勘察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五方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
2、律师应当提醒开发商,应在施工合同中与施工方约定,逐套验收房屋,而不是抽查验收。
3、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为可以延期交房的条件,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由于某种原因中国各级政府及政府部分比较强势,往往会干预商品房的建设、销售活动,所以一定要在合同条款中加“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停工属于可能逾期交房的买卖条件”之类的内容。另外,合同应明确约定,逾期竣工以后再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以免责。
6、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会应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约定较轻的违约责任。
7、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及早处理。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8、关于装饰、设备的标准
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合同的附件三中的装饰标准具有合同效力,不可随意承诺,有些不重要的项目如门卫房之类,不应写入合同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如希望在装饰、设备出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不按差价部分的双倍赔偿,则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9、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的正常运行
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尽量减少这方面约定的内容,有些不重要的配套设施和如门卫房可不列入。律师应提示开发商,由于上述设施价值较商品房低得多,对不能按时交付或投入使用的违约责任不应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致,可以约定“按未能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按业主占有的面积或购房款的价值分配。”
10、关于产权登记
1、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注意,由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资料所需的手续需经近十个行政机关批准,故时间不能太短,应在合同中约定至少两年以上
2、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注意,不能按时办证与不能按时交房的后果不完全一样,故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因开发商责任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时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违约金应比无法按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应更少一些。
11、关于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即使不交付备案也属有效的法律文件,因此,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可将合同重复放在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中。
12、对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的惩罚
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出现下列五种情形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者的。
因此,开发商不可实施上述行为。出现如因客观情况无法避免上述情况,则应在实施上述行为可向买受人书面明示。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编号为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
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幢】____【座】____【单元】____【层】_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属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层,地下______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______个,非封闭式的______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整层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价款为(______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士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士0.6%以上(不含本数)至士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士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专用帐户为__________________。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3、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3、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2、3、4、5、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2、3、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____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3.4.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____份,____份,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1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于 20xx年xx月xx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最新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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