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 上海市 政府采购(4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 上海市 政府采购(4篇)

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 上海市 政府采购篇一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阶段划分因项目的不同而稍有差异,但按其实施的整个过程均可分为验收准备阶段、验收实施阶段和验收报告的形成阶段。验收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熟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项目编号、受理时间、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验收申请的递交时间、采购单位对申请验收所持的意见等事项。待条件成熟时,根据采购资料编制项目验收实施方案。方案的编制要规范、科学、可行,拟定的验收专家应符合项目要求,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验收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小组召开项目验收预备会,就项目基本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程序、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各自在验收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作明确规定。验收预备会结束后,现场踏堪检查,逐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项目说明书等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并提出改正意见。验收报告形成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召开项目验收评定会,汇总验收意见,评定验收结论。在验收评定会上,验收小组各成员就自己所负责的验收事项作汇报,分别交换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项目的成功点、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等。然后根据验收小组各成员就项目验收的总体评价确定验收的格次,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即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编号,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的名称、经办人、联系方式、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追加或减少金额、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验收日期,项目简介、采购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要求与建议、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签字、采购单位、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确认意见等内容。

基本程序

编辑

(一)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

(三)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五)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八)验收时间的约定:

1、货物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或非标产品,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2、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工作,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九)阶段性验收约定。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报告。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质保金的,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无质量方面异议的,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采购合同及有效凭证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否则,采购人还需出具验收报告。

(十)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应填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三份,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财政部门支(拨)价款的必要文件。

验收问题

编辑

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力、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大部分依赖采购人实施验收,使得政府采购验收环节在政府采购现行的操作程序中几乎被置于供应商和用户双方共有的真空地带。政府采购验收问题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纵观采购验收过程中的种种现象,我们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重招标、轻验收”。

“重招标、轻验收”的现象在政府采购操作环节中普遍存在。政府采购一采了之,对于后期的执行阶段,就单纯依靠采供双方按照合同进行。另外,验收组织不认真,敷衍了事,验收走过场,手续不具备或不完备。程序简化不认真对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质量检测手段或检测方法不高。

职责不明确。

招标公司通常将大笔的采购业务承揽到手后,只负责代理招标工作。没有中立的第三者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接收、查验制度。收取代理费用之后,也就不再管政府采购合同标的物是否严格按采购合同交付。而采购人大部分也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验收,在完成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基本上也就不管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因此,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在验收问题上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对验收存在抵触情绪或者根本不验收。

还有一些单位对政府采购不理解,有的还有抵触情绪。当建议供应商没有中标后,对其他中标人吹毛求疵消极验收,验收不及时,不能按时付款,或者干脆不验收、严重挫伤了供应商的积极性,加大了寻租现象和行为的发生。

程序不规范。

有些采购单位验收人员与供应商相互串通,双方达成默契,验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降低产品质量与配置,随意增补采购金额,甚至恶意篡改中标合同内容,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过程不公开。

验收过程不公开,具体验收人与使用者相互脱节,缺乏群众监督,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矛头直接指向了政府采购中心,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

验收结果缺少科学性。

例如,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所以验收人员在验收时往往仅对产品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验收,而对最重要的产品质量却忽略不计了,影响了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另外,有些政府采购环节中的验收方案往往过于简单,欠缺科学性,不能完全满足验收的需要。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过程存在问题的原因[1] 制度建设有待一步完善。一是缺乏法律制约机制。在《政府采购法》中,验收主体未明确界定,验收程序标准不明确,未区分“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未制定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衡制度。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验收不够超脱和公正,难免出现漏洞。

二是监督控制制度不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存在难点,监督手段不硬。就法律上看,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是依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来履行监督,但在工作实践中缺乏实施细则,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采购人行为缺乏有效手段。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要停留在开标阶段,而对政府采购的结果验收并未引起高度重视。在政府采购机构中,对内设采购机构、验收人、监督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不够,导致在政府采购实施中,验收、监督管理缺失。

供应商应自身素质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是供应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有些供应商抓住采购人多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所谓的“公家”的特点,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责任心不高、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验收监督等因素,心存侥幸、采取以次冲好、变更内部设备、私改中标品牌与配置等等形式,肆意破坏政府采购工作,欺骗采购人,不择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润,频繁用“糖衣炮弹”出击,并与当事人做幕后交易,损害国家利益,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政府与采购人的利益。二是合同履约能力较差。在当前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信守承诺、欺诈隐瞒的现象不仅常见,而且愈演愈烈。不少供应商素质差,表现为履约意识不强,施工经验不足,技术力量薄弱,质量观念淡漠。有的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往往采取以最好承诺和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中标后为挽回损失,在施工中不择手段偷工减料或偷梁换柱。

三是行为错位,不信守合同。一些供应商自以为取得了采购人采购项目的执行权,就万事ok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不按照事前承诺的办事,不力求以优质产品或服务履行采购义务,而采取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等手段。热衷于找关系,跑公关,有的还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沆瀣一气,将采购项目分包转包,致使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低劣、工期延误以及各种安全问题或经济纠纷。不但给企业本身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从而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机构应进一步健全。

由于人员力量限制,采购业务繁忙,无暇顾及验收,加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方面的限制,采购人未主动委托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在人员和时间都如此紧张、且用户不曾明确委托的情况下,理所当然地选择了回避,造成了政府采购对验收环节的失控。

采购人法律意识应当进一步提高。

一是采购人缺乏专业知识,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政府采购有依赖思想,在验收知识方面处于劣势。

二是合谋权力设租寻租。借政府采购之名,行寻租之实,这种现象在一定时期仍然存在。由于我国正处于大量公有制企业向私有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的经济转轨时期,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寻租现象更是难以避免、防不胜防。

验收意见

编辑

1、明确采购验收环节的地位。

《政府采购法》第41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法定地位,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必备程序。要出台具体规定,明确验收相关人员职责。集中采购机构经办采购人员及验收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要加强采购人验收的技能培训,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检验采购人的验收质量。采购人也应建立政府采购验收档案,增加验收工作的系统性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制度,采购合同、采购经办、采购验收实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职责,防止验收、监督缺位,验收标准方法应当在标书中事前说明。

2、坚持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

对单位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要有程序制约,并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群众监督制度,公布验收结果。采购人不仅要在组织验收时派出职工代表参加,而且要从项目设计、信息发布、招标程序以及实施过程中,让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监督、行使发言权。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采购管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财政部门一经发现将拒付相关货款,并将供应商履约情况列入考核。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完善未中标供应商监督机制。

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一方面可以验证政府采购的公正严谨,另一方面也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有效手段。因为供应商具体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对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程序、配置的细微差别有着更为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利用供应商的专业知识、行业的通晓更能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这也是对验收环节更好的监督。如果验收达到预期效果,能让供应商对招标的公正性心悦诚服,同时对参与今后投标又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4、建立健全供应商考核登记制度。

针对不同程度的不诚信行为,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在验收环节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的市场信用体系。一是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以满足采购人的合理需求为前提,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尤其是对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能力等基本条件进行重点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将合格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对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确保“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进入采购市场,享受无差别、无歧视待遇开展公平的采购市场竞争,避免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净化采购市场,以保证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二是建立健全供应商诚信档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遵纪守法情况、履行合同情况、投诉情况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便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要不断地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廉政水平、服务态度、供货质量、完成时限、资质水平、企业规模、财务状况等进行考核,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吸纳新鲜血液,剔除不合格者,保持供应商群体的朝气与活力。

三是建立供应商履约质量担保制度。建立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保护采购人利益的基本措施之一,它可以用经济手段来制约供应商,督促供应商按约履行义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的标准、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督,促使其诚信守约,确保政府采购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维护政府采购的社会信誉和良好形象。

5、成立专业性的验收组织。

以规范公共采购合同的验收行为,要求必须具有公正的第三方验收程序规则,要求主要验收人员不得为原先的采购人员,以避免出现串谋等违规违纪行为。这种方法将更为超脱公正。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验收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也可以由采购人自己进行,法律没有规定验收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政府采购监督有审计、纪检、监察等各种监督机构参与,但都不够全面,他们的监督也都局限在招标环节,不能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可以设想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专职专业验收机构,应当由以下人员组成: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另外如有必要还可以邀请纪检部门代表参加验收。我们应当根据不同验收标的成立不同的验收小组,对技术验收环节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的选择要“量体裁衣”,避免验收环节“真空”隐患。

6、加强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的追究。

由于验收是政府采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而且是对整个采购行为最后把关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发生差错,必然会给整个采购行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纪律约束,规范验收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一是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同时验收结果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又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协商减价接受。三是验收结束后,每名验收人员都要在最后的验收文件上签字,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对于验收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根据其错误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对那些与不法供应商沆瀣一气、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单位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以人为本,提高采购人员综合素质。

搞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环节关键在人,因此,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坚持人为本,提高和优化采购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思想觉悟,深刻认识到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是严格准入制度。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公开招考和严格考试方可确定其准入的资格,采购单位要挑选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业务能力强、使项目质量监督掌握规范准确,督促执行规范得力、脚踏实地工作的人员来完成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工作。三是严格培训和奖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实行考核上岗制度,提高采购队伍整体素质。同时辅之以严明的纪律和公正的赏罚,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坚决杜绝政府采购中权利寻租产生的根源。

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 上海市 政府采购篇二

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另外,某些法律条文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原则性强,弹性大,容易造成执行中的主观臆断。由此可见,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只是初具雏形,整个体系还相当不完善、不健全,带来了改革的空间。我国政府在wto 谈判中虽未明确承诺在近期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从实际情况看,受经济全球化影响,中国与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缔约已在所难免。而将我国政府采购现状与该协议具体规定相比较,不难发现中国政府采购正面临诸多严峻挑战。步入“十三五”规划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在经历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深刻调整,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整合等一系列新情况,政府采购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如何积极有效

应对新变化、新情况,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仍然需要继续探讨和加深认识。

一、我国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现状

(一)政府采购的内涵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招标方式为主的政府采购制度诞生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作为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其核心是公开、公正和有效竞争。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力,化资源配制的重大举措。它不仅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途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

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其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 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

二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三是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四是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府采购的对象既可以是标准产品,也可以是非标准产品;既可以是有形产品,也可以是无形产品;既可以是价值低的产品,也可以是价值高的产品;既可以是军用产品,也可以是民用产品。为了便于管理和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性质将政府采购对象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五是政策性。政府采购的主体在采购时不能体现个人偏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包括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购买本国产品等。

六是规范性。政府采购要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每项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竞争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七是影响力大。相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政府的购买力

巨大,在很多国家,政府采购的金额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的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

(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管理政府采购事务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开的内容; 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招标投标信息,供应商不良

行为记录名单等内容。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2.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 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4.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四)我国政府采购的产生和制度的形成

“新秩序不可能代表与过去的完全决裂。它必须从现有各种安排里面发展出来,从而到最后,将会有更多旧观念、态度和制度融合到未来秩序中去。”政府采购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政府采购制度则是国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而形成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区域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政府采购由封闭走向开放,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一个重要领域。

1.政府采购的产生。

自从人类社会开始从事商品交换活动,采购就随之产生。当时的采购主体主要是个人、家庭和原始部落。随着国家的产生和社会的发展,采购主体日趋多元,出现了政权机构、企业、团体等采购主体。

2.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

政府机构开始就政府采购问题进行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形成。20 世纪以后,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也进入了完善时期。政府采购的发展与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息息相关。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市场是作为“看不见的手”被认为是唯一的,也是最佳的资源配臵方式,但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经济大萧条诞生了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宏观经济理论,该理论着重强调了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从此以后,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的一项经济手段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对社会经济产生广泛的影响,为了兴利除弊,各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便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推行法制化、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 度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财政管理概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采购制度领域始有了自己的基本大法。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主要表现在:

1.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在中央,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则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贯彻和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其中省、市级政府的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完善基本程序和监督管理,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1998年,国务院根据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和国际惯例,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到2000年,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

3.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模式已初步确立,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由单

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越来越多的供货商参加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

4.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初步建成。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并按照国际惯例,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指定了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的创刊,标志着杂志、网络、报纸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各地也建立起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有的地方还实现了网上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运营效率也在不断提升。

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我国财政政策、加强支出管理的方向

健全完整的财政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入管理政策:二是支出管理政策。这两个方面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有收支政策都是科学和健全的,财政职能才能最有效地发挥,资源才能得到最合理的配臵。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到目前为止,在加强支出管理方面,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在西方国家,为了有效地加强支出管理,将政府支出划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支出(付)两大部分,并相应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建

立各自的运行机制。通过政府采购制度这种机制,政府得到了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大幅度节约支出;细化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减少资金流通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透明度,加强了财政监督。为了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支出管理制度,通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采购支出管理的必山之路,而且势在必行。

(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落实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

政府采购实质上就是政府支出的安排和使用行为,将政府采购政策与其他政策相结合,能够实现政府的各项重大政策目标。

1.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

财政政策是我国实施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财政政策的调控方式,在收入方面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来体现的,在支出方面,则主要是通过政府采购宋体现的。政府作为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经济过热时,与其他政策相配合,缩小政府采购规模,即通过紧缩的财政政策实现经济的正常运行:当经济萧条时,可以扩大政府采购 规模,促进经济的增长。同时,通过弹性采购计划,还能实坝: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2.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

国家支持或扶持民族工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改革开放以后,减税让利和指令性银行贷款是我国政府支持国有企业的主要手段,其效果并不理想。这种把支持重点放在生产环节,目的只是保证企业的运转而忽视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能通过市场转化为商品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除法律关系外的联结点应该是市场,政府对企业的限制与支持应通过市场来实现。政府可通过购买国内企业产品或重点购买国有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国有名牌产品,来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创造和激励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市场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产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在此情况下,如果政府不采取必要的手段,就会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政府采购就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的手段之一,即通过存货(如粮食、石油等)的吞吐,来平抑或稳定市场物价。此外,政府采购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相结合,可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与就业政策相结合,可以促进就业,特别是残疾人、妇女和下岗工人就业的政策目标,等等。

(三)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反腐倡廉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

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财政分配职能的延伸,是对财政支出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尚未形成法制化、制度化的政府采购时期,大量的财政资金在支出采购环节中的异化与蜕变,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与条件。由于交易过程的不透明,法制的不严密,一些人进行“暗箱操作”,导致了大量“寻租” 行为的产生,腐化了一批政府干部,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方面的教训是沉痛的。推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杜绝了分散采购中吃回扣现象,增加了财政资金运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各项采购活动在公正、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将政府采购臵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消灭滋生腐败的环境条件,为反腐倡廉,改善政府形象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当前,我国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已经成为财政工作的主要矛盾。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政策的到位,财政收入将会得到一定的增加,政府采购资金达到国际公认的占 完全有可能的,也就是说我国的财政预算中的政府采购资金将达到上万亿元。另一方面,各部门增加支出的要求也十分强劲,财政支出增加速度较快,在财政支出中政府采购所占比重较大。政府采购制度中的竞标机制,可以做到“货比三家”,好中选优,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得到高效、优质的服 务,大大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在此基础上,通过逐步扩大政府采购 的范围,从预算上控制采购支出,节约预算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 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几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政府采购就是简单地买一些东西

发达国家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化显示,政府采购的的目标不仅仅局限于制度最初的节约政府支出。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内涵的扩大,政府经济作用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的目标也日趋多元化,这些目标也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

有效性、促进政府采购中廉洁和公众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心、促进实现其他特定的社会目标等。

误区二:政府采购只是为了节约防腐

随着由世界经济危机带来的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逐渐发生变化,从以节约财政资金支出为主的目标向兼顾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变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逐渐具有现代特征体现着政府的重要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向。是集公共支出管理、产业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于一体的国家公共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宏观调控工具。

误区三:政府采购仅仅是为了满足政府消费需要 欧美国家早期的政府采购范围仅限于政府部门使用政府预算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传统领域。随着政府活动范围扩大,特别是对经济干预职能的增强,政府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呈增长趋势,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近年来,逐渐将涉及国计民生的铁路、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只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论资金是否来源于政府预算也不论是否为政府部门采购,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误区四:政府采购只需遵循程序性的规范要求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主要发达发达国家逐渐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规则,集政府行政管理与市场要求于一体,政府采购管理涵盖了政府预算管理、采购程序要求、采购方式的变革、合同授予的程序与履约及监督管理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日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误区五:政府采购只有公开招标才能体现竞争性 政府采购重在公开、竞争和透明,采购方式很多,但并非相互对立,具体方式的选择要服务于采购目标。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虽然这一工作现在已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但从我国各地开展的情况看,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在:

1与国外政府采购比较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行为的作用仅仅处在节约资金、消除腐败等较低层面上,未起到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等高层次的作用。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延伸到国际贸易领域。1979年,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签订了一个政府采购协议,标志着政府采购市场由封闭走向开放。此后,随着世界经济的区域化和全 球性进程的加快,各区域性经济组织也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或明确了市场准入的条款。在这些协议或条款中规定缔约方应给予同等机会的市场准入,建立公平竞争和非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机制。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其政府采购协议于1995年正式生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也应顺应经济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面临的是一个全球化的大市场。而我国政府未引导企业去国际市场上竞标,使得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明显低于外国企业,也不利于我国产品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打开后,其也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

2.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还未健全。

我国于2003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此法为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法律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法律法规的有效运行离不开配套的监督机制的保障。但目前,政府采购立法效力层次低,没有全国性法律,省、市等行政条例亦多有缺失。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预见性,使得出台的规章制度规范性和防范性不高,操作过程中难免问题迭出。

3.政府采购预算流于形式,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首先,在编制预算时,各单位都积极争预算支出指标、争项目,多多益善,而在争到指标、项目后,财政按计划拨款,支出使用单位自行安排采购资金使用,这就难免存在盲目采购、重复采购、随意采购等问题,对被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很少考虑。其次,对节约资金的处理在两难境地;即使财政集中,还有一个在财政内部的体现问题,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层层分解指标,预算拨款层层下拨,单位用款结余也留在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制则只层层下达指标,但货款由财政拨付给供货商。第三,按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采购支出包含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预算和计划,财政预算无法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在批准的预算框架内自行支配采购。财政款项拨出后,财政部门没有多少精力来进行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多报少购、报而不购等现象屡见不鲜。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把管理、监督的职能延伸到物资采购工作的全过程,把原来由各单位分别采购转移到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能像从前一样自行随意采购。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使原有利益和权力分配格局发生改变,也就面对着来自政府部门内部由于部门利益而引发的巨大阻力。

4.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团队素质存在的问题。

目前,有些地方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采购机构仍然未做到实质上的独立,甚至由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代替。有的地方虽然将采购部门独立出来,但是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员组织和开展工作,大部分人员是靠关照、靠关系、靠调济进入采购部门的。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政府采购相关知识培训,对一下管理知识、财经法律、招投标规则及程序、工程技术常识及国际惯例等相关知识掌握不够,缺少从事市场经济和商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5.政府采购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专业化人才匾乏。任何一项制度的成功建立和运转,都离不开人的因素。政采购制度当然也是如此,政府采购工作本身又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复杂多样的特点,涉及法律、经济理工等多学科知识,因此它实际上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懂得财经方面的知识,懂得提高采购效益,而且要具备招标投标程序、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商品性能鉴定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政府采购人员还应全面及时地掌握政府采购实践的变化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只有具备了这些时刻变化更新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相应的法规政策储备,能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职能,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采购效益。6.政府采购监管认识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既是财政支出改革的组成部分,又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从这个角度上讲,这项工作应该既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又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单位、很多部门认为是财政部门的事;而在财政部门内部又不同程度地认为是具体从事采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事。因此,不仅是财政部门的外部、还是内部,与之相关的方方面面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7.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些财政部门热衷于参与政府采购的商业性决策,而将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臵之度外。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供应商直接将商品发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对采购单位在使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则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可以说,目前对政府采购活动还没有形成对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国内外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及借鉴

尽管我国在基本国情、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政府采购发展历史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异,但他们的成功经验和管理技巧确实有为人称道的地方。因此,我国在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要博取国外成功经验为我所用,早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完善、高效、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1.加强保护民族工业随着经济开放程序和市场化程序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企业面临或正在受着前所未有的国际竞争压力。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利地位更加明显,严重威胁着他们的发展,保护民族工业将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而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保护是一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目标。因此,我国应该要借鉴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有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法规充分保护我国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使我国企业能从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2.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充分运用其政策导向,可以发挥政府采购

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采购为国家阶段性发展目标服务。因此,各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都是以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以及其他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为其根本使命的。

3.要保持充分的竞争。

我们要引进市场机制,保持充分的竞争。充分竞争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中的焦点,不论是美国的竞争原则还是英国的物有所值原则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充分竞争原则,不仅使政府在市场上购买到最佳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能够实现财政资金的优化配臵。何况充分的竞争还能形成良好的商业氛围,供应商会竞相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服务,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更新,最终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4.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程序。

在制度的某些方面受到损害出现“失灵”的情况下,有效的救济程序是保证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救济程序成为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各国都在其政府采购法律中规定了这种程序,允许采购双方通过司法的、行政的手段对不正当的采购行为提出质疑。由于采购活 动的特殊性,救济程序更重视协商、仲裁和调节手段的重要性。

5.应借鉴世界经济体系政府采购区域性联合经验整个世界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在向着一个相互开放、彼此沟通的方向发展,无论什么样国际组织或是地区的经济联盟,都努力通过制定种种协议来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壁垒。国际政府采购体系在国家之间实际上将政府采购形成一种以国家为区域单位的联合,将供应商资源联合成一个统一的市场资源,提高供应资源规模的同时也引人了有效的竞争,目的就是为了节省采购成本,提高各国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要建立一个成熟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合理因素;同时,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一定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眼:

1.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吸收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验,综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背景,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全套的采购法规体系,从而使政府采购一切活动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在具有一定针对性和进步性的同时,却因为其规范内容相对简单而产生了重重问题:没有一般性的规定中标原则,没有针对履约担保的明细规定,同时缺乏对资格预审程序的规范。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趋向成熟,明确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意图和目的,应该成为今后一段相当长时间内的工作重点。另一方面,围绕《政府采购法》,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以该法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使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行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制度的稳定发展是离不开强硬的法律后盾的。首先要尽快建立起一个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与运行的规章制度共同发展的法律体系,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从采购程序、信息公开、采购文件格式文本、专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方面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同时,在提高采购效率、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采购监督管理、严格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构建供应商诚信体系和电

子化采购平台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制度依据。法律法规不仅要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方法、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还要对具体操作方法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

3.加强政府采购理论研究。

纵观国内有关政府采购的论述,多针对政府采购的现状、改革、管理以及法律规范来谈其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及制度的理解,从而相对停留在研究表层。而解决当前问题的首要任务是针对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入探讨,从而使有关政府采购的理论更加严密、制度更加成熟,有利于进一步指导实践。对于当前情势,私人采购市场和公共采购市场划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因此对采购市场的理论界定成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三)加强采购机构及相关人才队伍建设

1.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该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部门。政府采购 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

2.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体制从体制,设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采购管理体制。

目前西方国家都设立了政府的采购委员会,监督和管理中央、地方及其所属实体的采购活动,我国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也应设立相应的体制。由于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又是一个大国,我国设立的管理体制应以中央政府为主。在地方预算尚未真正完全分级和独立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中央制定的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在中央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机构建设上,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需要做到在财政部门内部有一个明确的管理监督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和评估、进行相应的监督等,但不得干预采购中心的具体商业事务。其次,加强采购机构及相关人才队伍建设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建立一整套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如上所述,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使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尽快建立,并且能正常的运作,必须尽快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培养相应的技术人才。3.建设采购部门专业队伍。

面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要采购人员掌握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和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采购队伍的现状,在当前阶段,采购人员首先要学习政府采购专业知识以及学习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学习政府采购的国际国内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和法律知识。然后,将自己所学到的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去,只有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才能逐渐弥补自身业务能力的缺陷。并对采购人员进行定期的上岗培训,同时可以邀请专家老师为采购人员进行指导和交流,介绍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合同形式及签订合同的有关要求以及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等。加强采购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争取将我国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成为一个专业性强业务能力高的队伍。这样才会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四)明确采购目标,完善管理模式,改进操作方式

1.明确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借鉴国际上政府采购规范中的目标和原则,将经济有效的使用国家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目标,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原则,促 进采购机构和采购队伍的廉洁,防止欺诈、歧视,树立公众对政府采购的信任,把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善。

2.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

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受理供货商申诉、调解纠纷的机构,规定了申诉的期限、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对申诉处理的期限、效力等,而我国法律制度这方面还存在欠缺,应当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质疑、申诉机制和救济机制,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不正当的采购行为提出质疑和申诉,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或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

3.改进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式。

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是层层分散指针,预算拨款层层下拨,单位用款结余也留在本单位。而政府采购直接支付

制则只层层下达指标,货款由财政拨付给供货商。也就是说,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即实行帐款分离制。这样,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付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财政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财政对预算资金的流量和流向的控制,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最大限度地避免商品采购中存在的不公平交易和腐败现象。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追求“三公一优”的最佳目标。能否实现目标,则要靠采购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来保证。另外,政府采购金额、规模庞大,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对这一领域的规范和监督意义重大。合理而有效的监督措施可归纳 为以下几点:

1.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识宣传,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

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

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2.信息披露即建立公告制度,从而保证政府采购水平。信息披露是政府采购活动告示天下,表示自身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坚持诚信与规范的承诺。由于政府采购是举世公认的阳光工程,只有确保采购信息的公开度,才能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提供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覆盖面广的信息公告形式和渠道可以营造出更加激烈的竞争气氛,从而保证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3.实施审计监督,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审计监督,是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其审计方法主要是指:审阅法。这种方法是对政府采购四种审计对象,即政府采购主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中介机构都适用的一种审计方法。

4.纪检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的守护神。

纪检部门从三个方面着手:(1)把好事先监督关。包括严把政府采购预算关,使采购计划适时、适用和有效。同时加强对竞标主体即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2)把好事中监督关。对过程监督就是要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

平、公正进行。重点是检查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和规范。(3)把好事后监管关。加强对货款结算环节的监督,确保采购、验货、付款“三权分离”。

(六)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 政府采购行为是一项经济活动,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就会有人以身犯险。针对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些违规操作,我们必须要严厉管制,不能任其自由发展,否则政府采购制度将会成为部分掌权人的致富之路。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监管工作,促进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建立。首先,我们要在政府采购部门成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让其逐渐与政府采购各部门形成既有相互联系又能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其次,进一步对政府采购活动之后的事后监督进行强化再审查,把好每一道关口,杜绝政府采购当中的违规操作。最后,还要逐步加大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快构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保障政府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应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让隐藏在政府采购制度之下的违规活动无法遁形。

1.强化主体监督的作用。

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察的权力。此外,由于政府采购承载着保护环境、促进自主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诸多政策导向功能,其工作开展情况也直接或间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从采购实践来看,虽然这些监督机构对抑制各种腐败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就整体而言,依然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能不高、监督机制不畅等问题。这就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理顺监督关系,明确监督职责。财政部门应以采购实施过程为主线,对采购各方当事人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以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规为主线展开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以信访举报为线索对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实施监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政府采购贯彻落实政策功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此外,各管理机构之间还须建立横向的沟通和配合机制,通过全方位的主体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阳光运作。

2.扩大社会公众监督,加强外界专业监督。

监督是需要成本的。现阶段完全依靠国家机关的力量实现政府采购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是不现实的,还必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使广大纳税人真正参与到政府采购这一过程,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政府采购制度、政策以及政府采购的有关信息。利用媒体和网络,为广大公众参与政府采购制度大开方便之门。一方面,赋予社会公众,特别是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供应商监督权利。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每一分财政资金是怎么花的,作为一个合法公民都有权知道;而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他们的监督则更为有力、有效。另一方面,要把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监督的能量释放出来。新闻媒体一直被称为“无冕之王”,许多贪污腐败的案件都是经过媒体报道后才被调查处理的。因此,媒体监督也是保障采购程序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

虽然财政部门负有监督政府采购的职责,但政府采购涉及的商品、劳务、工程的范围广,往往要求监督者有专门的财政知识、会计业务知识,有时还需要工程决算、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因此在监督中应该邀请审计、技术监督、工商、纪检部门参与,并且聘请一些政府采购方面的专家和有一定

专长和经验的人参加采购监督,这样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会更为专业,更大限度的发挥了政府采购监督的作用。

3.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完善财政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目前由于我国现行单位预算不够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刚刚开始,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也难以细化,这样使得政府采购工作的随机采购较多,而形不成规模效应,导致采购增加,效率降低。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性,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部分,按照原则应该在每年年初编制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但我国计划编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各地政府采购计划数据收集上存在困难,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约束力不强,与财政预算的编制和审批过程相比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人为因素变更计划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其次,采购程序中存在着违规操作现象。受到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左右和影响,特别是大型采购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产生了许多负面影 响。所以,必须全面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单位,都应对其实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制计划。只有经过财政部门审批的计划项目才能进行采购。政府采购的计划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

如果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也应严格按既定程序上报审批。

4.建立政府采购各主体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财政部门负责计划审批,但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事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部门出具的费用发生证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承包商,以保证资金用在预定的项目上,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采购单位不直接采购,但有最后验收权,财政部门只能凭采购单位的验收签单才能支付货款,这样购买、验收、付款三权分离,采购当事各方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财政部门作为主要管理者,对采购主体、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主体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供应商和采购主体又对政府采购中心公正有效性进行监督。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将处于其他当事方的监督之下,推进政府采购的健康运行。

五、区内政府采购存在问题及措施

(一)区内政府采购存在问题 1.采购单位依法采购意识不强。

个别采购单位由于习惯思维,缺乏新的财政支出理念,不能主动申请政府采购,存在“先斩后奏”等规避政府集中

采购行为。以致出现不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后再向采购部门补办手续;个别单位片面强调项目的特殊性、时间的紧迫性,对政府采购不配合,事先不申报,想方设法不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规定程序办理采购。

2、政府采购范围狭窄。

尽管区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内容,但并没有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由于采购规模小,政府采购主要局限于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臵、车辆购臵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上,而对非标准化产品、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

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一般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各部门、各科室提出采购项目,再由政府采购管理员进行汇总,交会计审核上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各部门、各科室漏报、多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单位在审核过程中,根据资金的安排情况,对有的采购项目进行压缩消减,导致最后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

(二)做好区内采购工作措施

1、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工作,深化依法采购意识。通过电视媒体、政府工作会议、财政工作会议宣传和强调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努力提高各部门的政府采购意识和办理采购业务的自觉性,以赢得社会全面的理解和支持。二是严肃采购纪律,对于不按采购法进行采购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责任主体,建议政府采购实施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①采购实施计划使用资金与预算安排资金不相符的;②所报采购品目名称与实际采购结果不符的;③采购文件或材料不真实的或无效的;④采购标准不符合本级规定的资产配臵标准的(即超标准采购);⑤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⑥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采购办备案的。

2、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

采购单位必须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细化的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如采购的物品、规格、性能、价格等具体内容;政府采购办必须会同财政负责单位预算管理的相关科室,加强对单位政

府采购预算计划的审核把关;限定政府采购计划变更、调整的时间。如,除特殊情况之外,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变更时间可否定为每个季度一次,以利于优化采购组织方式、减少政府采购次数、扩大单次采购规模、节约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的绩效。

3.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开展。

一是延迟采购预算编制时间。由原来的部门预算和采购预算同步编制调整为先编部门预算,再编采购预算。等部门预算确认后,再通过采购预算编制系统编制采购预算。这样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下达的部门预算,针对性的编制采购项目,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和科室加强调查和分析,尽量不少报漏报采购项目。二是加强会计审核力度。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收到采购联管理上报的采购预算后,要加强审核,特别是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安排要逐一细审,明确每个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来源。三是增加政府采购管理员的稳定性。政府采购是一个比较专业性的工作,从采购预算编制到采购执行,到验收支付,一个政府采购联络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对政府采购的整个流程进行熟悉操作,完整的完成一项采购项目,这就需要政府采购管理员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此项工作的连续性。

总之,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步需要全体从业者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政府采购制度应将“让政府放心,采购人省心,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顺心”的服务理念转化为品牌的内涵,用品牌效应为政府采购凝聚合力,增加动力,进一步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是对于我国正在发展中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种机遇和挑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必须服从我国的客观实际,结合我国的特点,把握机遇,及时调整战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管理制度、法律制度、运行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方面入手,安排好我国相应配套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创新性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制度,应该既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又要立足国情,完善内部机制和健全外部机制,从内外两方面着眼,才能最终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 上海市 政府采购篇三

目录

1、工作人员守则

2、服务承诺

3、主任工作职责

4、副主任工作职责

5、政府采购业务运行规程

6、招标采购运作程序

7、竞争性谈判采购运行程序

8、询价采购运行程序

9、工作制度

10、会议制度

11、学习制度

12、采购回避制度

13、考勤制度

14、财务管理制度

15、卫生制度

16、安全制度

17、档案管理制度 附:机关政务档案分类

附: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18、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9、廉洁自律十不准 20、行为准则

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树立采购队伍的良好形象,努力为单位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钻研采购业务,注重调查研究,虚心接受意见和建议,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公开、公平、公正采购,杜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中途不擅自离岗,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坚守岗位,尽责尽力。

五、开拓进取,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团结协作,相互谅解,相互支持。

六、爱护公共财物,珍惜保护办公用品,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七、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克己奉公,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参加有影响公正采购的各种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八、文明办公,礼貌待人,提倡文明用语,不做有损于采购中心形象的事。

九、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持室内外整洁、干净、衣着庄重大方,仪表举止良好。

服务承诺

一、公开办事程序,为购置单位和供应商、定点服务单位提供优质、快捷、高效服务。

二、严格遵循采购方式、程序,决不暗箱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以价格最低、质量最好、服务最优为标准,选择服务供应商。

四、杜绝“吃、拿、卡、要”和刁难办事人员的现象,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各种活动。

五、文明办公,礼貌待客,树立采购中心良好形象。

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政府采购业务,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主持采购中心的全面工作。

三、负责召开采购中心办公会议。

四、及时了解掌握在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确保采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拒腐倡廉能力。

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廉洁自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

二、协助主任抓好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及答疑维稳。

三、制定下发有关文件及各项管理办法,制定本中心的计划、总结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中心全体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五、承办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政府采购业务运行规程

一、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事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采购。采购项目的实施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预算金额,分别采用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

二、采购项目由相关业务部受理登记,进行市场调查,预测采购风险,提出采购实施方案,送主任审定或会议讨论决定。

三、相关业务部根据审定的采购实施方案,会同采购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考察,编制规范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供应商资格及须知、商务条件和合同条款、采购方式和中标成交办法等主要内容。相关业务部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再送单位领导或会议审定。

四、按规定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对项目上网公示,邀请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商务活动。

五、各业务部会同采购管理单位在网上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机构,严格按业务运作程序开展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并推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六、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及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无 异议的颁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有异议或质疑投诉的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七、主办业务部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积极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八、合同履约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或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九、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相关人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发票,开具“政府采购报告单通知单”,采购单位到国库支付局办理付款业务。

十、主办业务部对已完成采购项目的所有采购文件资料,按《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整理归档。

招标采购运行程序

一、准备

1、受理招标采购委托。委托人应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2、考察论证采购项目,审查采购项目预算。

3、确定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4、测算招标费用,预测招标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二、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合同部分须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审定。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标书。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4、在法定时间内,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5、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6、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

三、投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登记,接收投标文件。严守所有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秘密。

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招标人。

四、开标

1、会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临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人组成,技术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主任评委由采购单位的评委或专业技术评委担任。

2、组织开标议式,按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3、宣布开标后的工作日程安排、评标原则、办法以及评标期间对招标方、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验标。在监督机关或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由投标人检查自己招标文件的完整、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登记表上签字。

5、开标。按投标顺序依次启封,当众开标。

6、唱标。唱标结束后,由主持人、唱标人、公证人在纪录表上签名。

五、评标

1、评标过程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

2、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非评委会成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介入。

3、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相应的偏差程度,对不明白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逐一列出。

4、如需要询问供应商标书相关内容,由专家评委进行询标。

5、评标委员会根据标准文件的要求,确定合格的供应商。

6、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7、评标委员会向招标方提交评标报告。

六、定标

1、招标人会同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2、公示中标结果。

3、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

依据招标方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定书面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商家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八、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采购单位代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认可的质量监测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报告。竞争性谈判采购运行程序

一、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载明采购项目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成交办法等事项。

二、上网公示,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报名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三、成立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有关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 临汾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就相同内容进行谈判,并记录谈判内容。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过程中若由于特殊原因使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将变动内容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按规定的成交办法向采购人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纪要及推荐理由。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依据谈判纪要,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在规定媒体上公示。

七、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监督供应商按合同履约。

八、项目完工后采购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询价采购运行程序

一、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对采购项目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价格构成、成交办法、付款条件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上网公示,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报名供应商参加询价,并向供应商提供询价文件。

三、成立询价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有关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 临汾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四、询价。询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书面价格,报价单及相关资料原则上应密封递交。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询价小组依据成交办法,推荐出成交侯选供应商,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交询价纪要和推荐的理由。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依据询价纪要,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优良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在规定媒体上公示。

七、合同签订及履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

八、采购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工作制度

一、政府采购中心是代理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集中采购事项的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县委、政府的各项决定和命令,积极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采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业务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或主任委托进行工作。各工作部按岗位职责和单位安排,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

三、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友爱,文明服务,努力建设一支勤奋、务实、廉洁、高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会议研究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部在工作中要做到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努力增强单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五、实行主任(副主任)带班、职工值班和首问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带班主任和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单位的管理、内勤事务和来客接待工作,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为来客提供优质服务,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六、公文处理。单位来文由办公室收集登记,送主任批 示,然后送相关工作部传阅办理。单位发文(材料)原则上按业务归属和分工由各工作部分别起草,副主任审核,主任审定签发。

七、业务管理。采购单位申报或委托的采购业务统一由业务管理部受理登记,进行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风险预测,提出采购实施方案,送主任审查审定。重大项目需集体研究的,由主任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决定。审定后的采购方案由相关业务部按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组织实施。

八、财务管理。实行集体研究和分管领导审批相结合的财务管理制度。采购资金支出严格按采购合同执行,由各业务部根据合同和履约情况出具结算通知单,送分管 主任审批,财务结算人员依据结算通知单支付。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主任审批,重大开支项目集体研究决定。

九、严格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全体职工要坚持正常出勤,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脱岗窜岗,上班时间不准大声喧哗,骤堆闲聊逛街办私事,不准玩游戏,议论与工作无关的人或事。

十、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效率。树立勤奋敬业的工作态度和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对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不推不拖,不等不靠,做到满负荷、高效率,当日事当日毕;对来客不岐视、不刁难,做到态度和蔼、热情接待、周到服务。

会议制度

一、采购中心实行支部会议、政务会议、业务会议、职工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凡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按时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有关业务会议内容,在未正式对外公布结果前,不得对外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支部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党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定精神,研究支部党建工作,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理论研讨、心得交流。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

四、政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各项决定、决议、指示和领导重要讲话;讨论上级委托拟定的政府采购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安排单位阶段性工作和专项工作;讨论决定各工作部提出的主要事项;讨论决定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和生活福利等。

五、业务会议主要是指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招标、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采购会议。会议由业务部负责人主持,评标委员会、监督部门代表、供应商代表参加。会议主要是组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开展评标、谈判及询价工作,并根据评标(成交)办法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价格。业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六、专题会议和各项工作组提交研究的事项,相关人员应提前作好准备。在阐明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的基础上,送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上会讨论研究。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相关人员参加。

八、实行重要事项督办制度。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督办,各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向领导报告结果。

学习制度

一、单位坚持周一职工学习日,支部坚持每月2次党员活动日制度。全体职工和党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每次学习都要进行登记和考勤。

二、学习内容以上级党委安排的学习内容和单位制定学习内容为主。

三、学习方法坚持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单位要做到有学习材料、有会议记录,职工要做到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每个职工年笔记必须达到1万字以上,写心得体会4篇以上。

四、坚持开展学习竞赛活动。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交流、评比,办一期学习园地,展示学习成果,每半年进行一次学习小结。

五、坚持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鼓励职工通过理论业务学习,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见解,撰写理论业务文章,优秀的积极推荐在有关报刊上发表。

六、将职工的学习情况纳入考核,对在学习中表现突出的人和事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采购回避制度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二、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四、凡该回避而未回避者,一经发现,取消该工作人员的采购资格,活动开始或结束后发现的,一并取消有关供应商的资格。

五、符合回避规定但未回避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果严重者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考勤制度

一、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正常出勤,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考勤办公室负责,实行签到签退制度,上下班要按时签名,全体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做好登记。

三、职工有事离岗,必须履行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手续。请假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主任审批。请假人凭审批的请假条到办公室办理登记,到岗后及时销假。特殊原因不能当面请假的,应与单位领导取得联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四、职工请假时,必须将手头紧急工作处理完毕,如一时无法完成的要移交有关工作,不能因请假贻误单位工作。

五、职工全年请假累计超过40天(不含公休、病假)者扣发一个月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六、职工旷工、请假超假、不假而去的,按天扣发双倍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七、严格执行节假日休假的有关规定,超过规定假日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节假日(含公休假)的休假时间按上级通知执行,上级通知节假日停休的,职工应正常上班。

八、对病假超过半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考核按降档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一、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由财务组统一管理、结算、报帐,其它任何人不得擅自办理。

二、坚持单位会计和出纳分离制度,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及时报送各种财务报表,建立健全帐务,做到日清月结。

三、单位财务开支单据要有经手人和领用人签字,并对其行为负责。单位购物、接待事项开支必须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因公出差、赴外地参加会议、学习,按实际考勤报销差旅费,经办人签字。

四、实行集体决定和分管领导审批相结合的财务审批制度。一般零星财务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重大项目开支应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财务组必须依据审批的单据据实报销。

五、公款不准私借。

六、单位所有开支要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报销。

卫生制度

一、全体职工应自觉坚持打扫办公室、会议室、走廊、过道等区域卫生,达到无垃圾、无灰尘、无蜘网、无乱堆乱放。

二、全体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乱扔乱放,经常对茶具、饮水机、卫生区进行消毒,预防传染病。

三、职工在上班期间要穿着整洁,注意个人卫生,不准在上班期间穿拖鞋、短裤,保持文明形象。

四、实行领导带班,职工轮流值日的卫生制度,值日人员必须在上班前将卫生打扫完毕。

五、坚持机关卫生日查周评制度,由值周主任和办公室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公布结果。

安全制度

一、全体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切实做好防火、防电、防毒、防盗、防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吸毒、聚众赌博和参与非法组织以及封建迷信活动。

二、坚持安全值日制度,全体职工轮流值班,下班后值日人员要锁好门、关好窗,关好电,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做好记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下班后各职工经管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得存放在办公室,重要票证,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否则,谁出事,谁负责,谁赔偿。

四、重大节假日、汛期及特殊情况下,单位必须安排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如有失误将追究其责任。所有职工在抢险、防汛救灾等特殊情况要保证随叫随到,不准推辞拖延。

档案管理制度

一、单位政务、业务、财务工作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片证书、声像、软件资料、帐据表册以及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工奖惩文件等都必须建立规范完整的公务档案。

二、档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确定专人管理。政务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直接立卷归档。业务档案按照“谁主办,谁立卷”的原则,由各业务部分别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然后交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财务档案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三、政务档案的立卷按照《机关政务档案分类规范》执行。业务档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管理。

四、档案在立卷装订前应送办公室审核,由分管领导审定。档案集中整理归档在年底和次年初进行,原则上在3月底前整理完毕。业务档案以项目为主体,单项立卷的可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立卷,跨的采购项目,其档案在完工归档。

五、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收集的档案分类归集,造册登记,编辑目录,建立查阅制度,方便管理和使用。同时要加强档案安全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

六、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单位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借阅单位出具借条,单位领导批准,档案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负责收回,并检查其完整性。

附:

1、机关政务档案分类

2、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附件1:

机关政务档案分类

一、永久档案

1、机关政务类:

1.1、上级机关颁发的业务法规、条例。1.2、本机关制发的政策、法规、文件。1.3、省级表彰件、历史性合同、协议。

2、机构人事类:

2.1、机构设置、名称更改、人员编制。

2.2、领导任免、省级表彰,工作人员考核、处分决定。

2.3、获奖证书及文件、史志、大事记。

二、长期档案

1、机关政务类:

1.1、政务会、重要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包括通知、日程、报告、照片、音像带、会议记录)。

1.2、工作计划、规划、总结,专题工作计划、规划、总结。

1.3、本机关领导参加上级有关会议的发言。

1.4、上级主管业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办法及细则。1.5、本机关财产、财务、档案移交清册。

2、人事劳资类:

2.1、本单位职工受市县表彰及一般处分材料。2.2、本单位干部录用、转正、调动、调资、退休、死亡、抚恤文件材料。

2.3、本单位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

三、短期档案

1、职工会、专题会议记录,一般业务会的讲话、报告、录相带等。附件2:

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为了准确反映政府采购工作进程,保证政府采购业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参照财政部、市财政局制发的《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就我县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定如下规范:

一、业务档案管理范围

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包括招投标采购、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各类采购台帐及资金通知(存根)等政府采购工作形成的资料。

二、业务档案内容

(一)招投标档案:采购项目处理单,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资金审批表;采购项目设计图、设备选型表、采购方案;招标公告(邀请函);供应商邀请名单;资质预审记录;招标书(采购单位和招标方法人签署的原件);招标书澄清、修正、补充文件;答疑会议纪要;(标底)评标标准;开标会议记录;询标记录;供应商投标书(正本);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变更合同书;质疑投评、答复;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含验收申请);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询价采购档案:采购项目处理单;项目委托代理 协议;采购资金审批表;采购项目设计图、设备选型表、采购方案;询价通知书;供应商邀请名单;答疑会议纪要;供应商报价书;评价报告;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质疑投诉答复;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三)谈判(磋商)采购档案:采购项目处理单;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资金审批表;采购项目设计图、设备选型表、采购方案;谈判小组成员名单;谈判文件;供应商邀请名单;谈判采购程序安排;谈判记录;供应商报价书;报价评议报告;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变更合同书;履约记录、质疑投诉、答复;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四)单一来源采购档案;采购项目处理单;采购代理协议;采购资金审批表;采购项目设计图、设备选型表、采购方案;议价记录;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五)各类采购台帐、采购报告通知单存根、资金收款通知单存根、资金到帐通知单存根。

(六)供应商审查登记汇总表。

三、档案保管期限

(一)招投标采购、询价采购、谈判(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档案15年。

(二)各类采购台帐保存15年。

(三)资金收付通知存根5年。供应商审查登记汇总表。

四、档案立卷归集方法

招投标采购、询价采购、谈判(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档案以采购项目为主体。

各类台帐、政府采购报告通知存根分类归集建档。

五、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分为文字、图片、声像和机读软盘四类,根据业务工作的特点,同一类档案根据载体不同进行保管。

六、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归档职责

以各业务部为单位,一个项目涉及几个业务组,由主办部整理,相关业务部应将项目资料移交主办业务部归档。各部经办人员按照谁主办谁归档的原则,根据本规范内容对政府采购业务中的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各业务部及个人为自身工作方便而保存的材料应是副本、复制件或暂存件。

七、业务档案管理程序

(一)做好平时的立卷工作。各业务部立卷人员要做好平时资料的收集、整理,发现资料短缺,及时补救。一般采购项目完工后即可整理归档。

(二)集中整理归档。第二年年初,档案管理人员对上所形成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填写归档文件目录。

(三)送审。档案人员将初步整好的档案送综合管理组 审查。发现文件不齐全、期限划分不准、整理不合理等问题,应予以解决。

(四)装盒。档案经审查符合质量要求,档案人员可将文件按件号装盒,并填写盒脊有关内容。

八、归档文件应按照材料形成的规律,保持项目办理的业务顺序,考虑材料的数量多少和保管期限的不同进行装盒。具体要求是:

(一)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及每件的页数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文件应按其形成的分别立卷,跨的采购项目档案应在项目采购完结的归档。

(三)归档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用号码机依次编号。

(四)档案盒脊应用碳素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字迹要工整、清晰。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盒内文件存在的问题,应在备考表中注明。

(五)盒内文件材料要取掉金属物,破损的材料要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复制,盒内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装订,要求整齐、结实。

(六)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计算机软盘应标明内容、时间及档案盒号编号。

(七)各业务组整理归集的业务档案应在第二年五月底

前编写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二份,一份由各组保存,一份连同档案统一移交办公室。

(八)各部文件归档后,如还发现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及时归档,并向办公室补办归档手续。

九、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统计

(一)办公室对各业务部文书立卷工作要进行指导检查。接收档案时,应该根据归档文件目录进行详细清点,并由双方负责人和经手人在案卷目录上签字,各存一份。办公室及时入帐、入库。

(二)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并经常注意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光、防潮、防尘等工作。平时应检查档案的保存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三)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离职前须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待清楚。

(四)办公室应建立登记、统计制度。档案收进移出销毁必须在流水帐簿上进行登记,对保管、利用情况进行定期统计。

十、档案的利用和借阅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历史和室藏档案情况,编制各种专题目录、索引、卡片等参考工具,编印政府采购手册等,为机关工作提供利用。

(二)查阅本单位业务档案,由查阅人在查阅登记册上

登记,外单位查阅单位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除规章制度规定之外,一般应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抄录或复印。

(三)档案一般不允许借出,确需要借出的最多不能超过一周。需要延期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借阅档案人员对档案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也不得抽换、涂改、勾画、拆散和转借。在办理借出、归还档案时,要注意检查,维护档案的完整齐全,如发现遗失或污损档案文件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以法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曲沃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集体利益,保护我县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中心廉政建设,保证本中心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防止工作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曲沃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过错,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效率,贻误政府采购工作,或者损害政府采购工作当事人合法权益,给本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形式;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编制和发布采购文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签订政府采购合34 同,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否则应当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第四条 本中心要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办事公开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度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划分,保证内部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办事效率。本中心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沃县政府采购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过错责任:

(一)对纳入县政府采购目录,按采购预算和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采购计划,应当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而不接受委托的;

(二)接受委托后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的;

(三)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或确定的采购方式不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的;

(四)对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预算及货物(工程、服务)没有进行详细地了解、核实,导致政府采购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不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的预算及要求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有误的 ;

(六)不按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或将不符合的供应商作为合格供应商对待的;

(七)将采购文件发送给不合格供应商的;

(八)对接收的供应商文件不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的;

(九)对采购活动过程中应记录的事项未记录的或记录有误的;

(十)不按《采购法》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十一)未在指定媒体公示采购公告及结果的;

(十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规、违法操作而受到采购相对人的质疑、投诉和诉讼的;

(十三)不按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四)无法定依据违法收取各种费用的。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为了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规定,规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为,树立采购机构良好形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制定如下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从事政府采购的特殊身份和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不准参加供应商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

三、不准制作带有倾向性的采购文件,不准提前透露标的或采购意向,不准提前透露评审专家;

四、不准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准随意透露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信息;

五、不准透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质疑内容和定标经过,不准透露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六、不准利用职务的便利和单位名义擅自向外单位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

七、不准向业务单位推荐和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或要求业务单位为亲属或亲友经商、为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八、不准到业务单位报销或用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支付

的各种费用,包括学习及培训费用或索取其他资助;

九、不准在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的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十、不准擅自参加业务单位的洽淡会、评标会等业务活动;经批准参加的,不准收受评审费、劳务费等各类报酬。

行为准则

依法办事 规范运作 爱岗敬业 务实创新 诚实守信 文明服务 团结协作 廉洁高效

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 上海市 政府采购篇四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与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经济的其他政策紧密联系,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从 1995 年开始,上海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试行对财政专项安排的设备购置采用政府采购办法。目前,上海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已被纳入政府采购。0mlcxcgibjvbksf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的若干误解政府采购制度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无论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企业的领导,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上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0mlcxcgibjvbksf

1.将政府采购制度简单理解为利益调整,而不是加强支出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实际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不是财政想垄断采购事务,改变支出单位的既得利益。财政部门只是通过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标准的程序来加强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影响、监督和管理,改变财政部门对由财政支出形成的实物形态管理失控的状况,从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奠定基础。这并不会影响各支出单位对所需商品、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他们仍是采购的主体。因此,政府采购制度与单纯的利益调整政策是有很大区别的。0mlcxcgibjvbksf

2.将政府采购等同于控购。政府采购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对实物形态的直接管理方式(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控购要解决的是部分商品该不该买的问题,而政府采购要解决的是利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采购应该如何买的问题。它们一个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控购),一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公共支出管理的制度(政府采购)。因此,它们两者在目的、管理手段、管理范畴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0mlcxcgibjvbksf

3.将政府采购制度等同于供给制。在供给制的条件下,财政是选购商品的主体,商品的使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商品。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只是监督商品的采购过程,使采购工作在公正、公开、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采购过程的廉洁以及资金的有效使用。商品的使用者不仅要参加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商品的主体(它是所购商品合同签署的甲方),所购商品的性能、质量、主(附、软)件、到货期限、安装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和物理指标,都要满足商品使用者的要求。0mlcxcgibjvbksf

二、上海新型政府采购制度对经济作用的分析1.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管理制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四大政策功能之一,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政府树立环保形象,对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表率作用,而且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多国家已将该项政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绿色产品采购在各国政府采购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瑞典占到 40%、丹麦 50%、德国 30%、澳大利亚 28%。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一段时间内,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绿色采购执行办法和统一的采购标准,这个利国利民的政策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完整实施。上海要争取在这方面做出成效,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要促使政府绿色采购由倡导和政策导引切实演化成为引领企业走上绿色道路,推动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动力引擎”。从实践分析来看,在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列明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即有关部门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保标志产品中,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当然,入选清单的产品将会根据情况变化不断更新,促使企业从源头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费用,促进技术进步,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0mlcxcgibjvbksf

2.放大政府采购效能,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增长。政府采购扶持企业经济发展,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政府采购要与市场运作结合起来,不只面向国企,民营企业也要享受国民待遇,公开、公正,这样财政资金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应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发挥政府采购对扶持创新型企业的功能,一些高新科技企业在项目融资、产品销售等方面处于发展初期,迫切需要外界帮助。而以政府采购代替政府拨款,通过形式的转换,在不增加太多资金投入、甚至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重点扶持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创新型企业,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分担自主开发风险,增加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能力,带动经济增长,起到“一举多得”的作用。0mlcxcgibjvbksf

3.政府采购引导整个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地发展。规范的政府采购不仅可以规范市场,而且能够发现真正的供需关系,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成为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确保社会公正发展的政策手段;政府采购是个非常巨大的市场,只有严格按照规范制度来操作,才会带动整个市场经济有序和规范的发展。政府采购通过扩大竞争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垄断的影响。通过扩大政府采购,有利于发现真正的供给和需求,从而发掘出真正的低于垄断市场的价格,不仅企业之间可以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获得合理的利润,对于消费者,特别是低端的消费者也是很有意义的。同

时,财政节约了大量公共资金,从节约意义上,这些资金可以用来做更多的公共事务。0mlcxcgibjvbksf

三、建立上海新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当政府采购制度逐步被建立和完善,其基本需求满足和实现后,上海政府应进一步提出更高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型政府采购制度目标,从而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更高的作用。0mlcxcgibjvbksf

1.纳入新型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政府采购制度应成为上海区域新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预算收支分类改革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的三项重要制度中,政府采购具有其特殊地位。第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可以进一步细化采购支出项目,为有关定额标准的形成提供依据,从而为预算编制改革创造必要条件;第二,直接支付作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手段,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优化,可以促进建立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同时,政府采购通过强化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新型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起到关键的作用。5ktqcfnzlslmkxmb

2.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政府采购制度对区域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和手段之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作为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而被提出。5ktqcfnzlslmkxmb

3.实现政府各种社会、经济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制度不仅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而且,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成为政府实现各种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手段。建立新型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强制要求采购机关必须优先购买国内产品,可以促进国内最具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同时可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政府采购制度实际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关贸总协定形成时,各国刻意把政府排除在投资贸易自由领域之外,目的就是为了不违背当时各国均在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企业这一既成事实。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仍可以充分利用该组织的规则和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继续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另外,政府通过对某些商品的示范性采购,对这些行业的发展起到一种间接的导向性作用。5ktqcfnzlslmkxmb

四、建立上海新型政府采购制度的措施1.统一思想,理清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纠正政府采购等同于控购,政府采购同于供给制等错误观念。加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5ktqcfnzlslmkxmb

2.加强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建立。要使政府采购健康、快速、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严格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我国虽然已出台《政府采购法》,但却没有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配套的系列法律、法规。作为上海地方政府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政府采购规范,内容涉及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认定、采购招标投标办法、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采购资金支(拨)付等,但对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对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 为 规 范、对 采 购 质 疑 和 仲 裁 程 序 以 及 申 诉 制 度 等 方 面 相 应 的 规 定 尚 未 完 整。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体 系 还 有 待 进 一 步 完 善。5ktqcfnzlslmkxmb

3.合理设置政府采购机构。应该将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部门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部门分开设置。财政部门应摆脱具体的采购操作事宜,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审计监督以及对采购人员培训等工作,从而达到对采购全过程的监控。设置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的具体事宜,政府采购中心从财政部门脱离出来,以形成监督的制衡机制。5ktqcfnzlslmkxmb

4.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4 本系。从目前政府采购实践分析来看,提高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1)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行政监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制定和发布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政府采购还应接受技术监督、质检等部门,以及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3)司法监督。在政府采购当事方发生纠纷时,按现行的司法制度体系,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或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对政府采购当事方行为纠纷进行裁定。(4)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政策和制度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体系。5ktqcfnzlslmkxmb

5.加快财政基础配套改革的步伐。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其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财政基础配套改革的配合。第一,改进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单位支出通过政府采购实现,并由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单位支出,通过分散采购实现,预算经费层层下拨的方式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并存。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要进行相应的修订,明确允许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并规范核算的具体方法。对财政部门内的总预算会计账户也要作相应的调整,即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明细账或开设一个专门的账户,用于核算各部门(单位)经核准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第二,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推进政府采购的前提之一。目前,上海实现国库直接拨付的资金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配合政

府采购合同履行的。但上海实行国库直拨的资金的规模有待扩大,支付的范围有待拓宽,需要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力争使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能通过国库直拨的方式向供货商支付货款。这样,财政才能对预算单位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对预算资金的流量和流向进行有效控制。5ktqcfnzlslmkxmb

综上所述,上海通过实施新型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可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经济增长、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有效作用。

剩余 12 页可读
阅读全文

精选文章

相关文章

下一篇
复制全文
下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