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 普遍性
个人信息收集的客体并不固定,这是个人信息收集行为的一大特征。虽然在网络兴起前,社会上旧有专门的企业从事个人信息收集的工作,但网络科技与深度计算技术的产生显然使这项工作更加易于进行,在这种环境下,个人信息被收集的现象和行为出现的也更加频繁。在大数据的环境下,人们生活的很多部分都与网络深度绑定,网络也成为人们赖以生存和无法挣脱的基础环境。随着智能手机的诞生和发展,各种手机应用也开始爆发式出现,仅在我国就产生了高达249万款手机应用,各种类型网站的数量也突破了468万个。虽然大多数网络应用都以“免费”作为噱头,但这其中却包含了其用户必须让渡一定个人信息权利的条件,在向这些APP提供个人基础信息的同时,用户在使用APP时,由于个人行为的差异,同时也会生成个性化的个人信息,浏览记录、购物内容、购买列表、检索关键词等等,这些都成为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虽然表面上,这些信息是零散且无关联性的,但经过大数据处理软件的吞吐之后,这些信息立刻会形成一幅生动的且具有可识别性的画面。
(二) 不安全性
个人信息通过不同方式轻而易举地被泄露和被网络应用进行肆意收集已成为信息主体所面对的主要威胁。早在2014年,中消协就对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滥用的情况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网络上个人信息的交易已经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由此导致的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也高得离谱。两年后的2016年,中消协再次对有关网络个人信息的服务展开了大范围的调查活动,调查显示消费者在此领域的不满意度高达42.1%。2018年,中消协主导并展开手机应用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评测,在十个大类中选取了100款手机应用样本,调查显示,几乎每款手机应用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随意和过分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尤其是手机号和定位信息等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的信息均成为这些手机应用所收集的重点,有些手机应用甚至把收集信息的尺度扩大到了原始且难以更改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和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个人财产信息等领域,使得个人信息被侵犯和肆意收集的程度更加深入。在这种态势和氛围下,如何加强和保护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和不可侵犯性,对于处在网络与社会各层面高度融合社会环境中的我们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单方性
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是单方性的。第一,从收益分配和风险创设方面来说是单方性的。信息管理控制者拥有个人信息在商业运作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全部所有权,而在同意信息收集协议之后个人信息的实际权力主体便不再参与信息的具体运作过程,只有当个人信息权力受到了侵害时才会被再次提及,但是这种受到侵害的或是个人信息遭到滥用的风险也是由信息管理控制者带来的。第二,在感知个人信息在后续流转和保管过程中的状态方面也是单方性的。通常情况下,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可以自觉意识到让渡了部分信息权利,不过这种自觉不代表用户对个人信息在后续运作工程中会遭遇的各种风险和后果也是自愿接受的,考虑到个人信息被收集之后进行流转和保管的实际情况,信息主体无法做到实时监控个人信息被收集之后是通过何种方式、向何种机构、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保管状态等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第几部专门立法篇1
由特定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授权后向法院提起有关多数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犯的诉讼行为就叫做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标的必须有着公共性,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大数据时代由于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所以相应的保护措施也应该发生变化。在本文中对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客观必要性将从个人信息的公益性特征和在进行私益诉讼时没有高效救济手段者两方面进行论证。
(一)个人信息保护呈现公益性特征
在大数据时代,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有着明显的公益性特点。第一,在有关权利主体方面来说,因为收集个人信息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所以当产生纠纷时也会是由不特定的多数群众作为主体。第二,针对权利受到保护的客体来说,产生争议的问题通常也有着社会属性,一般来讲会是社会上不特定群体有关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扩散性利益问题,同时也会有潜在不特定人群在个人信息安全的扩散性利益和社会司法秩序有关的问题。第二,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会如何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来说,无论是否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范围内有信息管理者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信息收集和利用行为,都会在现实情况中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举例来说在对流感爆发可能的时间和规模进行预测上,谷歌就可以在追踪病毒传播时大众网络搜索数据进行搜集和分析。第三,从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所具备的属性层面来说,在传播速度和广度上都有了大幅提升,其所具有的内涵和引申价值也越来越多,也有着更高的使用价值,个人信息已经不再只具备私权这一单一属性,并且在大数据技术通过大规模对个人数据进行搜集和分析的特点下正在逐渐淡化私权属性,而在公共性和社会性方面正越来越高。
(二) 个人信息私益诉讼救济不力
在立法方面和学术界方面都已经认可个人信息权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所具有的重要权利。在面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时,目前主要都是在行业自律和私益诉讼等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救济,不过从信息私益诉讼的角度来说,因为信息管理控制者通常有着远高于信息主体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所以在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救济时很难做到行之有效。在私益诉讼过程中信息主体往往很难对侵权事实和经济赔偿方面进行有效举证,并且为了获得少量的救济往往要付出巨大的诉讼成本。在2017年时江苏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曾针对百度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问题发起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即使案件最后的结果是百度公司与江苏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达成协议进行整改所以撤诉,这也显示出了在大数据时代想要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就需要公益诉讼。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消费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问题,不过仍然在保护内容和主体方面存在着缺陷,没办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需求进行全方位的满足。从对主体的保护方面来说,消费公益诉讼只能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但是不能照顾到消费者之外的受侵害群体。所以,应当尽快建立独立的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而达到满足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的目的。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第几部专门立法篇2
我们认为在当前这个数据高速运转的时代,非常有必要把保护个人信息划入民事公益诉讼当中。与此同时,有了必要性就必须考虑可行性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来说,能否真正实行的问题。信息民事公益诉讼能否成立,这取决于它的存在能否与当前司法政策相适应,是否能实行。
( 一) 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做出规定,可以由法律规定机关或组织作为代表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法律主要规定公益诉讼所包括的基本范围以及有权利进行诉讼的主体。尽管在原本的法条中只是针对环境污染等行为做出规定,但是它归根结底还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也就是说这个法条并没有把所有情况都列举出来,只是以两种主要行为作为代表。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前民众比较关心环境污染以及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这体现出立法的技术。伴随着社会大机器的运转和各种实践的前进,和环境污染等性质相类似的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应该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当中。具体划分时,应该根据民众对该事项的关注程度以及是否必须进行司法操作来进行。需要看到的是,2018年修订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就已经在公益诉讼保护范围中添加了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等的保护;而在2020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出的修改也是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一次实践。从这就能看出,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个静态的封闭的范围,而是一个活动的,可以添加新内容的范围。因为社会实践具体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单次立法并不能列举出所有情形来。我们在具体立法实践中,只能按照优先性的原则来进行。当前社会公众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所以法律法条的修订,也应当考虑到这一问题,早日将其划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之内。
(二) 政策实践层面
中共十九大四中全会上,关于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做出一些决定。其中第四部分提到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范围。这就意味着公益诉讼有了前进的道路。为更好完成公益诉讼的最新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了基本原则,过去强调在稳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而现在则是积极探索的同时寻求稳妥。这一调整能够看出检察机关主动落实相关政策,能看到社会民众最真实的需求。我们通过检索北大法宝网可以看出,从2019-2020年,多个省市都要求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在这里边,有15个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已经在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当中添加了个人信息这一条。对于该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来说,当地的权力机关积极进行探索就是为这一权益的维护提供了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第几部专门立法篇3
由上可知,不管是法律还是政策层面,个人信息保护都应该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具体范围。与此同时,各个地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尝试。我们把“公益诉讼”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其中有61篇文书已经对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了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当中。通过研究这些文书,结果表明,当前的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独的信息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种是附带的,也就是说在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进行追究时,出现信息民事公益诉讼问题。这两种类型的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有很大的数量区别。经过检索,我们发现单独的个人信息民事诉讼案件,直到2021年8月份也只有一件,其他的则是都是附带类型的。而且这些案件都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主体提起的,在这些司法实践当中提出公益诉讼主要遇到以下问题,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后续赔偿款应由谁支付等。
( 一) 信息民事公益诉讼适格起诉主体不明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民事诉讼法》中有基本规定,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又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当前中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法主要按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相互配合的方式。如果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尽管《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中有明确规定,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法律作出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等。但因为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并没有对行使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应该由谁作为起诉主体还没有一致定论。自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各个地方的检察机关也针对公益诉讼中的“等”字进行积极探索,这里面就有民事信息诉讼问题。在最初进行探索时,因为我国没有专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公益性组织,而且个人信息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需要多个主体和部门共同合作。当前法律并没有就个人信息主管部门是否拥有公益诉讼的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要明确这一问题,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探,因此当前负责公益诉讼的主体大都是检察机关,所以从事实上看,检察机关形成了一种垄断,其他主体没有资格进行针对民事公益信息问题提出诉讼。
(二) 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及赔偿款归属存疑
在初步对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探索时,处理四川出现的一例,很多地方都是在对刑事案件提出诉讼时,涉及到个人信息等公益保护的民事诉讼。出现这种情况与2018年我国出台相关解释有关,这些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主要围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等问题相关。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这一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如果基本事实是一样的,而被诉主体也有相通之处时,考虑到诉讼效率以及所要消耗的各种成本等问题,把社会公共利益纳入保护范围当中,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意味着监察机关积极履行其监督的职责。然而因为当前还没有完善公益诉讼的“等”所代表的具体范围,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做出进一步探索,所以如果办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案件,监察机关还不能明确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也不知道赔偿款应当归属于哪一方。
1.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
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民事部分在承担责任的形式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公共场合或者媒体上郑重道歉,并且要求被告删除手中掌握的受害人的信息,如个人隐私、不当言论,或者明显违反个人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求强制注销账户或者网址等。研究发现,这些内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时常出现。此外,在涉及到财产问题时,被告人需要赔偿原告一定的资金作为补偿,补偿金的数量需要在刑事中确立处理,通常要求被告人缴纳罚款或者上缴所贪财物。在日常的实践上表现为公开道歉,为自己的言论或者行为负全部责任。是否继续追究被告的责任和违法行为,取决于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否符合了需要赔偿和救济的程度。刑事中为了避免赔偿民事责任而想通过财产抵押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要求。
2.信息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归属问题
在日常的诉讼培训中,赔偿金额的数量并没有一致情况,现有的法律条款都是根据以往的案例执行的,主要是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判决生效多长时间后可以支付承担金额;二是判决生效以后除了赔偿金额以外还要在多少日期内能够承担检察院规定的金额;三是被告应该支付多少赔偿款由法院规定。这些规定都同时说明了司法执行过程中服务的对象感较差,没有针对诉讼主体执行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属于诉讼中的哪一方代表对于民事诉讼中关涉的公益诉讼赔偿款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影响后面赔偿额的正确判断。在庭审中,作为原告方,认为赔偿金额归检察机关所有,并无不妥,甚至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关于实体权益的归属问题,检察机关仍然承认原告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代表接受赔偿款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是,如果一旦成为公共权益的代表再接受赔偿就不再妥帖。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责任和担当主要是实体的,而不是诉讼的。综合来看,将公众的信息民事诉讼归入公共领域进行监督和管理是最为恰当的做法。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第几部专门立法篇4
当前在民事诉讼中留存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益诉讼中赔偿款的适用范围和权责归属问题;一是如何完善个人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方法和举措。
(一)明确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适格起诉主体
检察公益诉讼是信息民事诉讼实践的主要表达方式,检察机关保护诉讼人的个人信息,并且从事相关的公益保护工作,同时作为保护人参与社会公益的诉讼和个体信息的保护,参与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一旦有个人信息收到泄露的威胁、损害个体权益,相关司法部门,如法院、检察机关等地方会率先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只要公民自愿提起诉讼,那么这些机构就会追责到底,以法律为准绳,积极维护个人的权益。2019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做出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针对信息民事诉讼做出了指示,规范了信息民事诉讼的流程和安排,强调诉讼前的要求和特点,如补位、前置和谦抑等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信息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对象。这些变化反映出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正当权益的主体提起诉讼的权利,最高法给予的巨大支持。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机制以及惩罚措施,为司法机关和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和维护自身利益作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此外,有研究表明,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当下,信息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此,在网络世界中保护个人信息更是责无旁贷,通过在网络上规范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使得网络的使用者和运营者能够在符合法律要求和规定下进行交流,也是对个人信息管理的有效方式。目前,学界对信息民事诉讼的研究颇有建树,但是通过研究发现,信息诉讼还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使得维护公共利益成为大势所趋,体现出主体的一致性。因此就需要网络使用者在面对利益纠纷时,能够对信息有效管理,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而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能够减少个人信息的损失,排除两恶性竞争,稳定当下的局势,保证诉讼主体能够实现自身的要求,使得司法更加高效,执法更加严明,有力保证网络世界中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存在。
(二)确定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及款项归属
由于管辖级别和复杂程度高,个人信息民事诉讼仍然没有从刑事诉讼中脱离出来,作为公益诉讼的附带诉讼进行法律实践。这一状况造成的结果是案件的审理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进度,所以转向特有的个人信息诉讼显得非常有必要。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并不是唯一的诉讼方式,信息民事诉讼是其探索的方向之一,也是个人信息法的保护和完善。而在赔偿和损害等方面,公益诉讼问题可以从两个方向来分别处理。
1.严格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明确指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互不干涉,即如果诉讼人在同一件事情中需要承担多个责任,那么民事责任不受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影响。这说明二者之后体现出的功能取向有本质的不同,二者彼此独立,不会因为一方的存在和消失而受到影响。财产赔偿和处罚是当前信息民事诉讼主要的判决方式,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一旦判决后不再追回,直到完成,其中主要是进行财务的赔偿,只有极个别的案例有同时承担刑事责任的。国家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过度依赖刑法而导致该有的民事责任没有按时履行,使得财务赔偿无法全面反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刑法面向的是违法犯罪分子,所以民事责任与刑法不是两个等同的法律,应该加以区分,才能提高办事效率,完善信息民事诉讼的流程,规范法律。
2.设立信息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
法院涉及到赔偿款的数量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人时,一般是由检察院提出诉讼的请求,并且告知被告人赔偿事宜,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被告的法律义务。然而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由于检察院的定位不够准确,执法部门的设定缺乏对象感,使得信息民事诉讼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具体到负责人,这一领域存在混乱,不能妥善处置。翻阅以往的案例不难发现,在公益性的判决中,公益诉讼的赔款金额的决定权在司法中。尽管如此,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难以处理,例如使用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目前,诉讼权还不是很完整,虽然每个人都有诉讼权,但主要是程序上的发言权,并不是最终的总权利。因此,如今的社会救济仍然是公益性的,根据主体而设立信息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对相关的部门进行管理,规范其行为,从而满足公民正常的法律诉求。信息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基层法院与最高法院、检察机关等财务部门和国家政府订立条约和管辖的范围,从而才能够制定其信息民事公益赔款项目,然后在管辖区域内设立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专项基金。促进信息民事公益诉求的发展,才能使信息管理能够有效得到保障。这个过程需要各个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具体的流程已经设定妥当,作为法院,在判决中表明被告的判决内容,并且向他们提出审核的申请,申请备案通过后,由审计部门进行核对和确认无误之后,再向政府部门提出审核,获得财政部门的公益拨款,并且根据基层的报备,当地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从而有利于逐步开展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一旦发生意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的话,也可以通过支付的方式解决,或者向法院提出要求,进行赔偿。赔偿是较为节俭和省钱的一种重要方式,公益诉讼赔偿金还是法院在第一次庭审时所提及的信息以及公开赔偿的专项资金,因此当一旦出现信息民事诉讼时,就会率先保护个人信息,实现信息民事诉讼与普通的账户的一致性。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第几部专门立法篇5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世界相互沟通,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使得个人信息被更多的数据化,其流动性和共享性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数据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因此,数据的规模以及数量都会对个人信息产生重要的影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数据就会发挥作用。个人信息的复杂程度与信息的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数量联系密切,个人信息的规模化和智能化有助于实现个人信息的多重防护,使得具有严格保密性质的机关或者单位可以心无旁骛地进行工作,也是表达民事诉讼的唯一形式。在公众信息领域中进行稳妥的个人信息保护是大势所趋,也是人门对个人信息的高度重视,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公益诉讼重要的一环,对于生活和生产有重要的帮助作用。现在的民事诉讼经常出现诉讼主体与被告之间的一系列争端与矛盾。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民事诉讼了解信息保护的方式和方法以及突发情况时的救助途径,因此他没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对于侵害心理健康等问题的行为,需要相关的证明。多主体的权益保护受到了法律的支持,因此信息民事诉讼在赔偿金额时,需要通过专项的资金进行处理和解决,在信息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并非是唯一的救助途径,还可以针对主体需要,进行合乎规范的权益和行为的统筹和归纳,保证安全。在办理过程中认真对待,民事诉讼法安排妥当,就立即投入使用,保证信息诉讼的公平公正以及民事诉讼合理性,在信息保护中继往开来,顺利过渡,对于诉讼对象的条件和主体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和有力的补救,避免滥用刑法损害他人正当利益,同时还要多多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