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生产计划管理办法(通用8篇)
不论是个人的发展,还是团队的协作,都需要有清晰的计划作为行动的指引。制定计划前,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所需要的资源。尽管每个人的计划可能有所不同,但一些基本原则可以适用于各种情况。
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篇一
生产工人专业培训与技能考核规划(草案)中国入世以来,全球500强企业纷纷抢滩登陆,建立制造基地,欲变开放中国为“世界工厂”;加上近几年来民族工业的稳步增长,使得国内技术工人供不应求,以至于人才市场上“灰领”走俏,价位飙升,带来了职业技术教育的空前红火。公司高层领导调整以来,随着博盈实业渐入佳境,技工奇缺的.状况也日益突出。为此,公司决定6-8月份利用相对淡季狠抓职工教育,举行大规模的“技能充电”和技术比武活动。一期工程安排在6月底至7月初,主要项目是分工种理论培训和操作考核。现将规划构想及开支预算概述如下,请公司领导审定批准。一、指导思想通过大规模“技能充电”举措,体现公司领导以人为本、科技兴厂的经营思想,引导博盈员工自觉钻研专业技术,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借助“第三只眼”评价公司技工队伍,组织公平、公正的理论测试和操作考核,为重新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提供科学依据;分工种选拔1-2名优胜者为“技术带头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博盈职教工作深入开展。二、规划项目1、对车、铣、磨、钳、焊、电等六大工种,按高级工教程速成讲授,各4学时。2、对车、铣、磨、钳、焊、电等六大工种,按技师要求进行操作指导,各2学时。3、在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技师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对各工种分别进行理论测试和操作考核。理论测试2小时,操作考核4小时。4、测试和考核结果装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依此调整岗位技能等级工资。5、根据理论成绩、操作技能和工作表现综合考核,选拔出各工种“技术带头人”1-2名。三、保证措施1、师资保证己与荆州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第一技工学校接洽,拟聘请高级技师(或高级讲师)以上的专业职教人员进行理论培训、操作指导,并全程主持理论测试和操作考核。2、组织保证为提高工作效率,拟成立临时项目组。组长:冯启泰副组长:廖盛婕组员:李政再潘贞发呙林春蔡海清张新阶3、时间保证6月20日以后,所洽师资才方便到位,本公司也进入相对淡季。以上项目争取4-5天内完成,最长不过一周。作为中心任务,须协调各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四、开支预算1、教师课时单价初议为40元,专项开支40ⅹ6ⅹ12=2880元;2、生活招待按每餐120元,预计开支120ⅹ2ⅹ5=1200元;3、教师交通由总经理办派专车接送;(预计开支750元)4、考务及其它开支150元。以上合计开支预算为4980元。五、日程安排(见附表,待与受聘方沟通后定案)人力资源部2004-06-03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能培训考核日程安排表时间项目地点主授教师组织人预计参加人数6.24上午高级车工理论培训技术展厅李张74高级钳工理论培训四楼教室廖潘20高级铣工理论培训三楼会议室蔡呙346.24下午车工技师实践指导后方车间李张74钳工技师实践指导后方车间廖潘20铣工技师实践指导后方车间蔡呙346.25上午高级磨工理论培训三楼会议室李张25高级电工理论培训四楼教室廖潘11高级焊工理论培训技术展厅蔡呙216.25下午磨工技师实践指导后方车间李张25电工技师实践指导后方车间廖潘11焊工技师实践指导一分厂蔡呙216.26上午车工理论测试技术展厅李张74钳工理论测试四楼教室廖潘206.26下午车工技师操作考核后方车间李张74钳工技师操作考核后方车间廖潘206.27上午铣工理论测试技术展厅李张34磨工理论测试四楼教室蔡呙256.27下午铣工技师操作考核后方车间李张34磨工技师操作考核后方车间蔡呙256.28上午电工理论测试技术展厅廖潘11焊工理论测试四楼教室蔡呙216.28下午电工技师操作考核后方车间廖潘11焊工技师操作考核一分厂蔡呙21*与师资方沟通后定案;临时变化由项目组协调。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培训考核及技能比武日程安排表时间项目地点主授教师组织人对象设备6.28上午高级车工理论培训技术展厅廖、潘74高级铣工理论培训四楼教室李、张34高级磨工理论培训三楼会议室李、张256.28下午高级钳工理论培训技术展厅廖、潘75铣工理论测试2--4点四楼教室李、张34磨工理论测试4--6点四楼教室李、张25高级电工理论培训三楼会议室蔡、呙116.29上午车工理论测试8-10点展厅、教室廖、潘74二处考场钳工理论测试10-12点展厅、教室廖、潘75二处考场高级焊工理论培训三楼会议室蔡、呙216.29下午电工理论测试2--4点四楼教室蔡、呙11共用考场焊工理论测试2--4点四楼教室蔡、呙21共用考场铣工技术比武后方车间李、张6铣床2磨工技术比武后方车间李、张6磨床66.30全天铣工技术比武(上午)后方车间李、张6铣床2磨工技术比武(上午)后方车间李、张6磨床6焊工技术比武一分厂蔡、呙6焊机3电工技术比武待定蔡、呙57.1全天车工技术比武后方车间廖、潘9车床4钳工技术比武热处理车间廖、潘9钳台5*与师资方沟通后定案;临时变化由项目组协调。生活、后勤联络:史春香工艺、检具联络:谭爱军。
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3第三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篇三
标准分。
(100)。
扣分标准。
生产准备。
30。
1.因人员、设备、证件、手续不全,而影响工作,发现一次扣5分。
2.由于原材料、半成品贮备不合理而影响使用或造成损失的.,发现一次扣10分。
3.机械设备、电器电路疏于检修而影响生产的,发现一次扣10分。
生产组织。
30。
1.生产关键时候,干部不能深入现场指挥协调,而延误生产时间或使问题复杂化,而影响生产或工艺进度,发现一次扣10分。
2.现场情况不清,落实现场情况不准,造成失误,工作安排混乱,发现一次扣10分。
3.因措施不当,影响顾客生产,每次扣10分。
生产管理。
40。
1.无故不参加公司生产例会,每次扣5分。
2.不服从生产办的工作安排、指挥和调度,造成某项工作整体部署受挫,给公司财产或信誉造成损失,发现一次扣10分。
3.出现影响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生产的事故、故障,而不及时汇报,发现一次扣10分。
4.干部不能坚守岗位值班,出现生产工作无法安排,每发现一次扣5分。
5.施工过程中与客户配合不好,引起纠纷,发现一次扣10分。
二、否定指标。
1、因措施不当或责任原因,造成填井返工和报废井,每次扣100分。
2、服务态度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者扣100分。
3、不执行调度指令,给公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扣100分。
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篇四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篇五
主要特点:基础性、系统性、开放性、动态性、群众性。
(1)要立足于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的原则。(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给企业带来利润)。
(2)要追求经济效益的原则。(努力降低成本,消耗,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
(3)要不断讲求创新的原则。(敢于采用新型生产方式,大搞技术改造,推广先进技术,实施新的组织形式)。
(4)要贯彻规范化的原则。(讲求思考问题规范,行动规范,按预先制度的规章,制度要求去做)。
(5)要突出强调服务的原则。(三现:管理人员要到生产与作业现场去;认真地看现状;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对策)。
(1)要形成一支目标明确,团结向上,精神面貌好,技术素质高,遵章守纪,战斗力强,职责分明的职工队伍。
(2)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明工艺纪律,认真做好生产控制与检验,保证产品生产合格,并使质量不断上新台阶。
(4)合理组织生产,科学地设置生产岗位,掌握生产节奏,减少生产波动,使生产均衡地进行。
(5)要研究物流规律,对各个环节任务明确,环环相扣,不脱节,以使物流顺畅地运行,保证生产的需要。
(6)要使设备正常运转,大力做好操作,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绝不让设备问题拖生产后腿。
(7)要做好生产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的记录,整理,传输工作。
(1)工序管理,工序是一个操作者在一个工作地,对一个加工对象进行加工连续完成饿那部分工作内容,它是生产与作业现场的基本单位.主要分工序要素(劳动力,设备,原材料)和产品要素管理(产品品种、质量、数量、交货期、成本的管理).
(2)物流管理,在物流管理中要强调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
a.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使物流路线短,只有物流路线短才能使产品生产周期变短,减少流动资金占用量最少。
b.使生产过程中在制品数量最少。
c.使生产过程中搬运效率最高。
(3)环境管理。
(1)要正确处理好上下级关系。
(2)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3)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4)要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2.组织体系,在生产与作业现场要抓好五个组织(生产与作业组织;劳动组织;物流组织;信息组织;指挥组织)。
3.有机转换体系(时间效应;资金效应;物料效应)。
1.5s活动---(口号:不是要我做,而是我要做)。
核心就是对生产现场的东西加以区分,是要还是不要)(2)整顿(对物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摆放)。
(3)清扫(对生产现场的设备、工具、物品、工作地面等进行打扫)。
(4)清洁(保持良好的现场环境)。
(5)素养:(作业习惯和行为规范,自觉执行各项目规章制度)。
5s活动的目标:
(1)工作变换时,寻找工具,物品马上找到,寻找时间为0.
(2)整洁的限产,不良品为0.
(3)努力降低成本,减少消耗,浪费为0.
(4)工作顺畅进行,及时完成任务,延期为0.
(5)无泄漏,无危害,安全,整齐,事故为0.
(6)团结,友爱,处处为别人着想,积极干好本职工作,不良行为为0.
2.定置管理(以生产现场为对象,研究生产要素中人,物,场所及其有关部门信息之间的联系)。
主要原理:
(1)从人与物的直接,间接两种结合方式入手,来研究问题。
(2)通过研究人与物的结合,扩展到两个方面的形态,一是物与场所的结合,二是人与物的结合。
(3)定置管理的核心和关键是研究人与物的连接信息。
(4)物的定置三要素(物的存放场所;物的存放姿态;现场标示)。
(5)定置管理最终要实现人,物,场所的有效结合,形成最佳组合,去高效地完成预定的生产任务。
(6)定置管理的考核,是使定置管理不断健康开展下去的保证。
定置管理的作用:
(1)有利于改善劳动环境。(2)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3)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4)有利于安全。(5)有利于降低消耗。(6)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声誉。(7)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素质,加强职工队伍的建设。(8)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定置管理操作要点:
(1)定置必有图;(2)有图必有物;(3)有物必有区;(4)有区必挂牌;(5)有牌必分类。
定置管理的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建立定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抓紧培训工作;广泛地发动和依靠群众。
(2)设计阶段:现场调查,分析问题;制定定置标准;绘制定置图;。
(3)实施阶段:(注意的问题)。
a.领导始终要身先士卒,带头贯彻执行,这是开展定置管理的关键,群众看领导,领导有多大信心,决心,群众就会有多大的信心和决心。
b.全面发动,依靠员工。
c.严格按定置图进行科学定置,不走过场。
d.自查,验收,要高标准严格要求。
(4)巩固提高阶段:开展教育;加强日常检查与考核;发挥专业部门的作用;做好定置管理的深化工作。
3.目视管理(是利用形象直观、色彩适宜的各种视觉感知信息来组织现场生产活动,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管理工作,人们习惯称其为看得见的管理。
目视管理的要求;。
(1)要按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讲求实效,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的东西。
(2)要严格统一标准,不搞五花八门的东西。
(3)要做到简单,明了,一看就东,便于执行。
(4)要做到醒目,清楚,设置在大家看得到的地方。
(5)在实施时注意节俭办事,不要形成新的浪费。
(6)要严格执行,严格遵守,违反了管理规定要严肃对待,严肃处置,决不可流于形式。要加强目视管理的权威性。
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篇六
考核项目。
标准分。
(100)。
扣分标准。
生产准备。
30。
1.因人员、设备、证件、手续不全,而影响工作,发现一次扣5分。・。
2.由于原材料、半成品贮备不合理而影响使用或造成损失的,发现一次扣10分。
3.机械设备、电器电路疏于检修而影响生产的`,发现一次扣10分。
生产组织。
30。
1.生产关键时候,干部不能深入现场指挥协调,而延误生产时间或使问题复杂化,而影响生产或工艺进度,发现一次扣10分。
2.现场情况不清,落实现场情况不准,造成失误,工作安排混乱,发现一次扣10分。
3.因措施不当,影响顾客生产,每次扣10分。
生产管理。
40。
1.无故不参加公司生产例会,每次扣5分。
2.不服从生产办的工作安排、指挥和调度,造成某项工作整体部署受挫,给公司财产或信誉造成损失,发现一次扣10分。
3.出现影响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生产的事故、故障,而不及时汇报,发现一次扣10分。
4.干部不能坚守岗位值班,出现生产工作无法安排,每发现一次扣5分。
5.施工过程中与客户配合不好,引起纠纷,发现一次扣10分。
二、否定指标。
1、因措施不当或责任原因,造成填井返工和报废井,每次扣100分。
2、服务态度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者扣100分。
3、不执行调度指令,给公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扣100分。
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保障公路养护生产安全开展,确保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号)、《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全省公路系统依法对所管辖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保洁、养护、维修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公路应急措施等工作。
第三条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边施工边通车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省公路管理局监督,公路总段(分局)监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当地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各级路政、交警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办法,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二)全省公路系统养护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
(四)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收集汇总全省安全生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负责管辖路段养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四)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报送相关安全信息及报表。
第八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落实养护生产专职安全员制度。
(三)具体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四)实施养护作业区的布设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五)负责养护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安全培训。
第三章养护作业区管理。
第九条为确保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过往车辆的安全畅通,养护作业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省局的规定,设置安全、规范、标准的养护作业区。
第十条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路面病害维修处治等小修养护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在公路护网内、行车道外进行的维修、安装等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路面清扫保洁,打冰除雪等作业;。
(六)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作业。
第十一条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路面病害维修等小修养护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的维修、安装等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路面清扫保洁,打冰除雪等作业;。
(六)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作业。
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十三条养护作业区按养护规模实行养护作业区布设方案审批制度。
(一)小修保养由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审批;。
(四)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占道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按养护作业的性质分为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区布设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作业区布设,并实行安全警戒等级制。
(一)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分为五个安全警戒等级。
1.一级安全警戒(全幅中断),代号a1。
迅速封闭公路,启动交警、路政、收费、养护联动机制,引导车辆就近驶出高等级公路。
2.二级安全警戒(半幅封闭),代号a2。
高等级公路因路面大修、沉陷、水毁、桥隧涵损坏等造成半幅行车受阻,应采取借用对向车道通行,交警和路政应配合作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3人,并至少有一辆路政车执勤,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24小时值守。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对交通流完全隔离,确保车辆按安全提示行驶。
3.三级安全警戒(单车道封闭作业),代号a3。
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灌缝、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维修及微表处等预防性养护时,应封闭一个车道,分内侧车道封闭养护和外侧车道封闭养护作业区控制,路政应配合作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1人。在养护作业缓冲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避免车辆驶入作业区。
4.四级安全警戒(不占用主车道的养护作业),代号a4。
高等级公路应急车道、路肩、边坡及桥梁下部维修安装作业时,宜采取封闭应急车道的养护作业方式。
5.五级安全警戒(移动养护作业),代号a5。
高等级公路保洁、除雪防滑时,宜采用移动养护维修作业。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应布设移动式安全标志;作业机械配备闪光箭头和车辆闪光灯时,可不布设移动式标志。机械除雪防滑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出警配合,实行交通管制后采用移动养护维修的方式作业。
(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作业。
普通干线公路分为四个警戒等级。
1.一级安全警戒(公路中断),代号b1。
当全幅路面养护作业时,养护单位按图示布设养护作业区。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对交通流完全隔离,确保车辆按安全提示行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现场指挥交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3人,且有一辆路政巡逻车,专门负责交通管制;作业时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
2.二级安全警戒(公路半幅通车),代号b2。
公路因路面大中修、沉陷、水毁等造成半幅行车受阻,应采用受阻路段半幅通行半幅封闭进行施工,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确保车辆按安全指示和控制车速行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现场指挥交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2人,专门负责交通管制;作业时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
3.三级安全警戒(不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代号b3。
公路路肩、边坡、清理边沟等作业时,应采取封闭路肩养护作业方式。
4.四级安全警戒(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代号b4。
公路绿化浇水、清扫、除雪防滑等,宜采用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方式。采用机械保洁时,应在清扫车的后部安装移动式标志。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成立专门的养护作业区布设班组(队),负责养护作业区的布设和撤除工作,以及养护安全设施的巡查、扶正、补充、更新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检查养护作业区布设,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严格做到无安全保护设施,不上路养护作业。并将布设情况摄像(或照相)保存影像资料,高速公路可利用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监督。
第十七条养护施工作业前,公路总段(分局)应利用广播、报纸、网站、短信、可变情报板、公告等多种方式为公众发布养护作业信息。
第十八条非应急抢修、抢险等特殊作业,不得夜间进行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夜间养护作业控制区应布设照明设施、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照明宜覆盖整个工作区,降低照明光源产生的眩光,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应处于开启状态。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布设应从警告区开始,向作业终止区推进,并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作业区标志移除与布设顺序相反,警告区标志移除与布设顺序相同。
第二十条当原有公路设施与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相冲突时,应及时覆盖或移除原有公路设施;当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移除时,应恢复原有公路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养护作业时,作业单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区布设和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并填写养护作业安全生产日志(见表3)。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系统各级单位必须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使用高效”的原则,及时、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并建立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公路总段(分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及处理情况须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按照“五落实”(“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的要求彻底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和范围为公路养护施工和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主要排查在公路养护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影响过往车辆行车安全的公路缺陷。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公路总段(分局)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经常性督查和指导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治理或列入重大隐患治理计划,对隐患治理资金缺口和相应的治理方案及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要报相关单位部门备案,严格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五章事故处理及信息报送。
第二十七条养护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去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条按照省局关于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快报。
第三十一条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救援情况;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省公路管理局、总段(分局)、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应逐级确定信息报送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为公众提供路况信息,做到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公开。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制定养护费用支出预算时列支小修保养专项安全费用,用于日常养护作业的现场安全保障支出;在编制大中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时编制安全专项费用,用于大中修工程的现场安全保障支出。
第三十四条总段(分局)对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养护生产作业安全保障支出,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和安全设施台账。
第三十五条财务、审计等要部门要督查落实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确保每个养管站(养护工区)、专业化养护队的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2%,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坚持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意识。省公路管理局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负责养护生产、安全管理的主要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第三十八条总段(分局)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设施方案,负责对从事生产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逐级、分批、分类对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使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三十九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对养护一线的生产人员进行培训,使养护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在职工上岗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使岗前培训常态化、制度化。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章联动机制。
第四十条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运转协调的养护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养护单位在进行规模较大的养护生产时,路政和交警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养护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制;收费单位利用路况信息短信发布平台、收费站、可变情报板等沿线设施,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第四十一条对路政、交警部门实行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告知制度,进行养护生产时,填写《派驻执法人员申请单》(见附表1),路政、交警部门应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养护作业区安全管理,共同抓好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生产时,填写《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信息发布协助申请单》(见附表2),收费部门协助发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占道信息。
第九章养护生产安全考核。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选“优秀”,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省局及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整改指令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选“优秀”,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不通知安全督查。对于拒不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力的单位,直接在局网站上予以通报,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第四十六条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总段(分局)养护安全生产进行考核;总段(分局)对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等基层单位的养护安全生产进行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办法在实施中如与省公路管理局原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篇八
一、判断题(共25道试题,共100分。)。
1.一般地说,零件的移动方式有两种,即顺序移动和平行移动。()。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2.作业相关图中,关系代号a代表绝对重要。()。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b。
3.服务业生产过程是其从原材料到零部件再到产品的加工装配过程。()。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4.生产过程组织的柔性是指生产系统对市场需求变化的迅速反应能力。()。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b。
5.服务型生产竞争一般不太激烈。()。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6.服务型生产不提供有形产品。()。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7.导游这类服务型生产属于纯服务类型。()。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b。
8.项目管理是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织的努力,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对项目及其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控制的过程,旨在实行项目的'特定目标。()。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b。
9.产品设计中,通过市场需求分析,确定产品的性能、设计原则、技术参数,概略计算产。
品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进行产品设计方案的经济效果分析。这属于技术设计。()。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10.为保证基本生产过程和辅助生产过程正常进行的服务性生产活动是基本生产过程。()。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b。
12.对象专业化生产流程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相对其他形式比较高()。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13.对象专业化生产流程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相对其他形式比较低。()。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b。
14.利用企业生产主导产品的边角余料、其他资源、技术能力等,生产不属于企业专业方向的产品的生产过程是辅助生产过程。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15.生产类型按照产品定位策略可划分为连续性生产(流程式生产)、离散型生产(加工――装配型生产)。()。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16.零售这类服务型生产属于纯服务类型。()。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17.企业组织的三项基本职能是营销、理财、生产运作。()。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b。
18.产品设计中,将技术任务书中确定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参数具体化,根据技术任务书所规定的原则,进一步确定产品结构和技术经济指标,以总图、系统图、明细表、说明书等形式表现出来。这属于总体设计。()。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19.销售计划属于长期计划。()。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b。
20.作业相关图中,特别重要的关系代号是字母b。()。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b。
21.按照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要求,组织相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形成流水般的连续生产。这样的生产流程国内又称为工艺专业化。()。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22.vmi是指第三方物流。()。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23.按照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要求,组织相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形成流水般的连续生产。这样的生产流程国内又称为对象专业化。()。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b。
24.库存是暂时闲置而存放在仓库中的物资。()。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
a.错误。
b.正确。
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