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转诊制度内容 会诊转诊制度及流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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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转诊制度内容 会诊转诊制度及流程篇一
1、请会诊制度
1)
2)根据病情需要,经科主任或者科室同组组长同意后请相关科室会诊 填写请会诊登记。将填写好的会诊单和请会诊登记交护理组执行,并送相
关科室。
3)将会诊结果通告患者或家属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并将会诊意见记录
在病程记录中。
4)
5)
2、相关科室会诊后需要请院外会诊者,向医务部请示,启动院外会诊程序。会诊登记每漏填一次,扣个人绩效5元。会诊制度
1)
2)
3)普通会诊24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15分钟内到场。未按时限完成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复杂的会诊,结束后向科主任汇报
内三科转诊制度1、1)
2)院内转诊制度 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者,转告患者或家属同意后,完善记录转入他科。病情危重需要准备相应设施(如氧气等),有科室医务人员陪同送入相应
科室。
2、院外转诊制度
1)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者,转告患者或家属同意;
2)需要转院者告知转院风险并做好记录。
3)病情危重者有专人陪同由救护车转送
4)经本院治疗病情稳定需要回当的继续治疗者根据相关政策办理转回手续
3、院外检查记录在院外登记本中。未记录者每次扣绩效5元。
会诊转诊制度内容 会诊转诊制度及流程篇二
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一)会诊制度
1、凡遇危重、疑难病例,经治医师应立即请上级医师或专科医师会诊。急重、危重病人可直接电话联系,申请急会诊,后补写会诊申请单。
2、被邀请的科室(医师)必须随请随到。紧急会诊应在5-10分钟内到达。普通会诊应在24小时内完成。
3、经治医师应做好会诊前的各项准备,介绍病史及抢救治疗经过和有关辅助检查的情况,并认真做好会诊记录、签名。
4、会诊医师明确提出会诊意见,对急危病例急诊科主任应与会诊医师一起会诊,共同协商制定抢救治疗方案。
5、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应根据会诊意见尽快予以实施。
6、如遇危重或特殊病例,需组织人员抢救或邀请院外会诊,必须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二)双向转诊制度
1、医院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可以转院,门诊病人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签署转诊证明,到医务科审批加盖公章;住院病人经科主任同意,到医务科审批加盖公章后方可转院。转院病人一般要与接受单位联系征得同意方能转出。
2、如病人病情较重,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院,转院病人要有医护人员护送,并写一份病历摘要,交接收医院参考。
3、院外病人要求转入我院,应经有关科室同意(必要时先行会诊)安排好床位,方能接收。
4、因慢性病反复住院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可考虑予患者出院,交由社区卫生服务站跟踪随访,必要时可设立家庭病床。
5、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会诊转诊制度内容 会诊转诊制度及流程篇三
门诊会诊、转诊制度
一、凡就诊三次不能确诊或治疗无效、主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会诊,病情复杂者可作为疑难病历提请讨论,并予以记录,上级医师签名。如不提出会诊和讨论,延误病情或发生其他意外,追究个人和科室责任。
二、病情复杂需请他科会诊,首诊医师应详细填写会诊单,注明会诊科室及目的。危重急诊病人,应护送并口头交班。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接诊或前往会诊。急会诊治15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亦应尽
快会诊安排,原则上2小时内到位。
三、病情复杂需请二科以上共同会诊时,科主任(门诊组长)向门诊办提出,由门诊及时组织有关科室会诊。若在夜间或节假日由行政总值班组织有关科室会诊。
四、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时,应认真负责,全面复习全部病案记录,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在会诊单上书写会诊并签名,如需转科、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持有其他医疗单位会诊介绍信的患者,接诊医师要认真检查,并在会诊单上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门诊办盖章后转回原单位。
六、严格掌握转诊制度,转外院检查治疗的病人,主诊医师应详细填写病案,注明转诊原因,经本科负责人或最高级职称医师签署意见后才能转诊,本院可进行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不转外院检查。
会诊转诊制度内容 会诊转诊制度及流程篇四
性病转诊与会诊制度
一、各科室应实行性病转诊与会诊制度。使用统一设计和印制的《转诊单》与《会诊单》。
二、医院内具备性病诊疗资质和能力的科室(如皮肤性病科等)作为本院内性病转诊与会诊科室。
三、医院内部应明确性病转诊与会诊科室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医院内不具备性病诊疗资质和能力的科室发现的可疑性病病例或梅毒血清检测阳性者,不能对该病例进行诊断,也不能对该病例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病例报告,须将该病例转诊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和能力的科室,或请具备性病诊疗资质和能力科室的专业人员进行会诊。
五、在对发现的可疑性病病例或梅毒血清检测阳性者进行转诊时,转诊医生须开具转诊单,注明可疑诊断、已做的化验项目及结果等。转诊单一式三联,就诊者持一联,由皮肤性病科医生或具备性病诊断资质和能力科室的医生接诊收存;转出科室自存一联;另送交一联至本单位预防保健科备查。
六、在对发现的可疑性病病例或梅毒血清检测阳性者进行会诊时,提出会诊的医生须开具会诊单,注明可疑诊断、已做的化验项目及结果等。会诊单一式三联,一联由皮肤性病科医生具备性病诊断资质和能力科室的医生会诊收存;提出会诊的科室自存
一联;另送交一联至本单位预防保健科备查。
七、对于性病转诊病例报告,当通过转诊明确诊断后,由接诊诊断的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病例报告;对于性病会诊病例报告,当通过会诊明确诊断后,由原接诊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病例报告。
八、如果转诊或会诊前,原接诊医生已对该病例进行了病例报告,但经过转诊或会诊后,发现原诊断为错误诊断,应及时订正报告,删除该病例报告卡;如果诊断发生变更,也应及时对该病例应做好订正报告。
九、转诊医生(原接诊医生)、转诊后的接诊医生或会诊医生应对患者信息严格保密。
会诊转诊制度内容 会诊转诊制度及流程篇五
会诊转诊制度
(一)会诊制度
1.门诊会诊,(1)凡连续三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其他需要会诊的门诊病人,经治医师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专家会诊。
(2)对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有困难者,应劝其住院。2.科间会诊
(1)凡疑有他科疾病或需他科协助诊疗者,应及时进行科间会诊。由诊疗组或科室提出,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会诊单。
(2)除指名特邀的医师外,被邀科室应安排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会诊医师若遇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3)某些专科会诊(如眼、耳鼻咽喉、口腔、妇科等),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可由护理员陪同,持会诊单前往有关专科会诊。3.院级会诊
(1)危重疑难病例经相关专科会诊、所在科室讨论后认为需院急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会诊单,由主诊医师或科主任签审后送医务处,医务处应及时召集院内有关专家进行会诊。
(2)情况紧急时,可直接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召集院级会诊。4.紧急会诊
(1)申请及会诊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被邀请医师必须随请随到,院内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等形式直接邀请,事后补写会诊单。(2)会诊医师若遇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到场。
(3)急诊科邀请会诊可不填写会诊申请单,但会诊医师必须在病历上及时记录会诊意见。
5.邀请院外会诊(1)经过院内会诊仍诊断不明或受院内诊治技术所限需请外院专家会诊的病例,由经管医师提出会诊要求,经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处批准备案并联系,节假日由总值班批准和联系。紧急情况下,由医务处或总值班直接批准。
(2)经治诊疗组或科室应向患方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并征得患方同意。(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申请:①会诊邀请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②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③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严格控制非技术因素的院外会诊,如确系情况特殊须经分管院长批准。(5)经批准后的院外会诊,可由医务处或总值班邀请或授权有关人员邀请。(6)邀请院外会诊原则上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下由医务处或分管院长主持会诊工作。6.其他相关要求
(1)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2)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3)有关职能处室应加强会展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定期反馈会诊制度执行情况,并将结果于科主任、主诊医师的绩效考核相结合。
(4)医师在会诊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常规,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取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规定者,由医务处记录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转诊制度
1.经管医师提出的转科建议,应经主诊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实施;转科前应提请有关科室会诊,接诊科室应落实好床位。
2.拟转院者,应经科室讨论,科主任同意后实施;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还应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同意后实施。3.转出前经管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转诊的目的及在转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谈话记录,在患方签字同意后方可转送。
4.同意转科或转院的病人,有关科室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安排好医务人员护送。护送人员应随带必要的抢救器械、药品等,并做好有关病情的交接工作,其中对(疑似)传染病人还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科室如有困难,应及时报告医务处或总值班协调解决。
5.对转诊病人,有关科室应做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