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拆迁是政府行为(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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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政府行为篇一
摘 要
2004年9月重庆发生一起号称为最牛钉子户的拆迁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此时正值物权法颁布,于是此案被列为物权法第一案。一方是公民基本财产权,一方又是公共利益,两方的权利权衡是关键。同时该案也暴露出了物权法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是不可避免会发生的,如何协调各方的权利将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是公民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如何制定补偿标准,如何给予拆迁补偿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亟待物权法的完善,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维护社会安定,维护法律秩序,捍卫法律尊严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制定公平的补偿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大大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使得“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立法初衷得以实现。
如何在加速城市发展建设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中找到平衡,构建合法有序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影响深远的热点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地区广泛,人数众多,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多,钉子户现象不断出现,拆迁自焚事件更是将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推到风口浪尖,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钉子户;拆迁;物权法;公共利益;公民私有财产权;征收与补偿
拆迁法律制度
目 录
一、案情回放.........................................5
二、本事件涉及的《物权法》上的问题„„„„„„„„„„5
2.1 关于“《物权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问题„„„..5 2.2 关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个人房屋”的问题„5
2.3 关于“征收个人房屋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的问题„6
三、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6 3.1 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不健全„„„„„„„„„„„„6
3.2 滥用公权力„„„„„„„„„„„„„„„„„„7
3.3 不合理的程序设置与补偿机制„„„„„„„„„„7 3.4 混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7
四、《物权法》保护被拆迁人利益之不足„„„„„„„„„7
4.1 缺少对商业性拆迁的规定„„„„„„„„„„„„7 4.2 未能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界定„„„„„„„„„„7 4.3 征收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不充分„„„„„„„„.8 4.4 征收程序存在瑕疵„„„„„„„„„„„„„„„8
五、在物权法背景下对拆迁法律制度的设想与建议„„„8
5.1 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的公共利益标准„„„„„8 5.2 如何妥善处理钉子户问题„„„„„„„„„„„„8 5.3 建立健全拆迁中法律程序性规定„„„„„„„„„9
六、结语„„„„„„„„„„„„„„„„„„„„„„„9
一、案情回放:
2004年9月,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商圈改造,由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进行开发。该片区280户均已陆续搬迁,仅剩一户至今未搬迁。这幢户主为杨武、吴苹夫妻。他们的两层小楼一直伫立在工地上。开发商根据评估价格提出了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方案,业主认为评估价格太低,要求在原位置、原朝向、原面积、原楼层进行实物安置。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就出现了如下一幕:一边是开发商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另一边是业主把一面国旗和一条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楼顶,称要与小楼共存亡。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2007年1月11日,九龙坡房管局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裁定限吴苹夫妇在3月22日前自行拆除房屋,并于3月26日责令户主在3月29日前自行搬迁,但吴苹夫妇逾期均未搬迁。由于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协议,于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今年3月30日发布公告,责令吴苹夫妇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否则将依法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法院同时表示,在强制拆迁前法院仍将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商。2007年4月2日,开发商与吴苹夫妇最终达成协议,房屋被拆除。
二、本事件涉及的《物权法》上的问题
重庆“钉子户”事件的发生正逢我国《物权法》刚刚通过,有人甚至将该事件上升到《物权法》第一案的地位。因为它涉及了《物权法》上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物权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问题
我们看到重庆“钉子户”在自己房屋外墙上悬挂了一副标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钉子户”以法维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即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保护,这是此次事件中各方引用最多的法律条款。该事件中房主杨武、吴苹对其房屋享有合法的财产权,享有拒绝房屋不被开发商强拆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错误地理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其实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可侵犯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私人的财产。因此,我们应当理性看待和思考这起事件。
(二)关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个人房屋”的问题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就是说,《物权法》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是以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为前提的。那么“钉子户”的利益要不要保护,就要看该事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这是社会讨论最激烈的一点,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点。是不是公共利益,谁说了算呢?当然是法律。但是对此《宪法》没有规定,《物权法》也没有规定。
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征收的法定条件有三项: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二是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三是必须予以公正补偿。严格限定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确保具体的征收行为在目的上的合法性。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例如商业目的,绝对不适用国家征收。因商业目的需要取得公民和法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协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现实生活中,房屋拆迁有为公共利益的,也有纯为商业利益的。但目前的立法没有将两者区别对待。因此,围绕着拆迁问题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对抗,其主要症结在于国家征收制度被滥用。国家征收是指国家强行取得公民的财产,但不可忽视的是,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使用国家征收制度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则是其首要条件。在许多国家,商业用地是绝不能采用国家征收的办法取得的,而在我国,目前不论是公共利益用地,还是商业利益用地,往往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采取国家征收的办法,补偿标准也定得非常低,这就难免引发“钉子户”事件。因此,在《物权法》中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迫在眉睫。
(三)关于“征收个人房屋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的问题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事实上,重庆“钉子户”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拆迁补偿问题。房主吴苹称: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没有向她提供与其房产市场价格相匹配的补偿。她表示:我要求把我重新安置到一处面积相同、地理位置相似的房子中,或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些要求是符合我国法律的。开发商只是想拆了我的房子,尽可能少地给予补偿[1]。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管理科任秋萍科长认为:他们(吴苹夫妇)有权利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人应该予以尊重。但房屋补偿的价值只能按照评估的价格决定,当然如果双方对于补偿能够达成协议,我们也没有异议。可是,在目前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作为政府部门只能支持评估的价值。对于实物安置,可以根据评估,给予与旧房价值相等的新房。但他们要求同样位置、同样朝向的实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城市改造的规划方案,在他们房屋的位置,要规划一个大商场,每一层都是5000平米的大开间,也根本没有办法满足他们。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等《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中造成了法官无法可依。所以,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增加相关规定。
三、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不健全
长期以来一直沿用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体建立起来的拆迁体系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征收私有财产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能以全国人大代表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为依据,而条例在法律渊源上仅属于行政法规,这就与上位法立法法相冲突,某些法学专家提出违宪 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前提是必须基于公共利益 现行的有关法律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需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来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致使房屋拆迁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还是十分抽象与笼统的,需要在立法与实践中逐步完善与健全。
(二)滥用公权力
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理解上的缺失,工作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行政相对人表现出更多的脆弱和无奈,由此而成为推土机前的弱势群体,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通过法律救济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有的忍气吞声,有的以暴力对抗强制拆迁,还有的甚至采取自焚爆炸等极端方式来抵制拆迁,由此引发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特别是在强制拆迁中的角色定位有失偏颇。
(三)不合理的程序设置与补偿机制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设计对被拆迁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保护力度不够,补偿机制不合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没有关于被拆迁人参与权的规定,而这将是“腐败的温床”。拆迁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结果应该公平,公正与公开,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市场价格为参考依据,在政府、评估专家、企业拆迁户等各方面代表的广泛参与、共同见证下,通过商业化的评估,来提高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这种商业化评估,不是把权力交给一部分人,由这一部分人来决定苍白无力的程序设置以及不合理的补偿机制。
(四)混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
《条例》对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分类规定,公益拆迁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除此之外都属于商业拆迁范畴。在商业拆迁中,双方应该充分地实现契约自由,有权按照市场规律来判断最有利的自身利益。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对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做出明确的分类规定。
四、《物权法》保护被拆迁人利益之不足
(一)缺少对商业性拆迁的规定
《物权法》仅规定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产生的拆迁,而没有规范商业性拆迁。由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量拆迁纠纷主要是由商业性的拆迁引起的,欲以《物权法》的规定来规范这些商业性的拆迁,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之下,更需要进行立法规范的是商业性拆迁。
(二)未能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界定
《物权法》规定了公共利益,并未具体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具有相似性的框架性概念,因其概念本身的概括性、内容的宽泛性、开放性、不确定性以及分层次性,使得在法律上准确的界定公共利益很困难[2]。但在实践中,作为矛盾对立双方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却经常围绕征收目的是否构成“公共利益”而继续发生矛盾与冲突[3]。政府征收征用房屋和土地往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经过一定程序之后,将公民的个人房屋转化为开发商的开发项目,造成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尖锐的冲突[4]。这些冲突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所谓的公共利益随意解释的不满,因此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明确进行界定很有必要。
(三)征收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不充分
补偿是征收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现代各国大都对公用征收的补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在日本,公益征收补偿分为财产权补偿和生活权补偿两部分,财产权补偿又分为狭义的财产权补偿和附随的损失补偿;生活权补偿又包括狭义的生活权补偿、少数残留者补偿、离职者补偿、事业损失补偿、生活再建措施等,而美国坚持“合理补偿”原则[5]。《物权法》尽管也规定了补偿原则,提出了“足额”补偿标准,但这一标准只适用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城市住宅的补偿标准很模糊,就算是“足额”补偿标准,也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导致补偿不充分。在补偿过程中,违规操作大行其道,随意确定补偿额度和补偿方式的现象大量存在,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价格往往低于应达的、准确[6]的市场价格位。
(四)征收程序存在瑕疵
城市房屋拆迁是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的限制,因此,应该从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对拆迁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拆迁的程序是对被拆迁人的一种法律程序的保障,是拆迁制度中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征收程序一直备受各国立法的重视[7]。但是,《物权法》对于征收没有作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只是笼统的要求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实际上,当前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对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程序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主要有:缺少一套公众参与的协商机制,不能吸收公众意见,实现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城市拆迁补偿中,由于没有规定行政裁决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程序规则,[8]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滥用行政裁决的问题。
五、在物权法背景下对拆迁法律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的公共利益标准
就城市发展的现实来看,没有拆迁就没有城市的发展,如果矫枉过正,会导致城市发展受阻,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明确界定区分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既可以保证了城市建设的需要,又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物权法提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主要是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定调查群体,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裁决笔者认为仍需要更清晰地认定,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确定公共利益 首先,国家因修建道路(包括铁路和公路等)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或公益性设施场所而征收房屋的,属于为公共利益 其次,根据城市发展长远规划,符合区域或城市建设要求,能为区域(或城市)带来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如何妥善处理钉子户问题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键是要处理好利益分配问题。但是,部分被拆迁户因对拆迁协议有较大异议,经协调后仍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不愿意搬迁,必然使拆迁工作陷入僵局。于是,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只有采取强制措施来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暴力抗拆的恶性事件。如何公平合理 地推进房屋拆迁,妥善处理所谓的钉子户,笔者认为应做到如下几点:
1.以人为本
采取人性化的措施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协商劝说等方式温和地推进房屋拆迁工作,防止拆迁人与被拆迁户之间的矛盾冲突激化,严厉惩处拆迁单位采取不人道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财产进行保护,拆迁中的停水停电停热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是不人道的[9],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关系到他们的人身权利。“最牛钉子户”重庆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拆迁项目纠纷,引起海内外各大媒体高度关注,工地现场曾聚集着上百家媒体,但不可否认钉子户的出现,在另一个层面表明了政府的进步,在《物权法》通过后,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政府采用“温情迂回”策略,引导舆论导向与传媒,这种克制态度及处理模式是过去动不动就强制拆迁的政府行为无法比拟的,这个典型事件将成为未来解决类似事件的比照模式,也是值得各级地方政府借鉴与学习的。
2.禁止走一户拆一户的做法
进行旧城区改造是一项民生工程,因此要让老百姓满意,让民生工程变成民心工程。在拆迁工作中一定要做到逐户征求意见,一户不满意都不能拆,都要想办法沟通,达到居民满意为止,禁止走一户拆一户的做法。在拆迁问题上不能急功近利,规定在拆迁区域中全部住户都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再统一拆迁。
(三)建立健全拆迁中法律程序性规定 1.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与参与权。
实务中某些地区忽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任意压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动辄采取强制手段,影响政府公信力,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悖。具体措施是,建立房屋拆迁听证制度。笔者应为,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召开两次以上的听证会,针对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较高的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之前,应当邀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相关的法律依据、裁决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举行听证会,以广泛征求居民意见,赋予居民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在拆迁阶段,被拆迁人同样有权参与全过程,及时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10]。
2.严格拆迁法律程序
首当其冲是严格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拆迁人双方如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面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以生效的裁决为法律依据。在此,适用强制拆迁手段的前提,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在强制拆迁之前,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的,应先进行调解,这是行政裁决的必经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的合理性充分性加以认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采纳;如果无法实现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应事先通知被拆迁人,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力求被拆迁人的理解、解受。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进行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 办事处(或当地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财产进行公证。另外,要严格市场准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拆迁信访机制,严肃查处房屋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结语
有恒产者有恒心,而恒心的前提在于恒法。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的高速发展,拆迁问题也成为了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城市拆迁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及纠纷,寻找到更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与对策,需要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制度透明、公正公开、价值均衡。当前,私人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不是权利人滥用物权,而是一些地方政府滥用“公共利益”与公权力,恣意征收被征收人的私人财产,而许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充分的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为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的安居乐业与投资创业环境,政府应当切实尊重与保护私人物权,在征收私人财产时慎之又慎,可征收、可不征收的,坚决不征收。政府擅自解除政府与私人签署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是违约行为,擅自拆迁权利人的房产就是侵权行为。即使政府的确为公共利益而征收私人财产,也要恪守程序严谨、补偿充分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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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政府行为篇二
从拆迁问题看中国行政管理
人力0702 3070809034 章雪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已演变为越发猛烈而普遍的行为。全国各地上演的暴力拆迁冲突不断通过传媒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从唐福珍事件到如今,“拆迁热”大肆推进,一再引起媒体大众的关注。而由拆迁而引发的冲突问题,也以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
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不过十多年历史,其主要发端于北京的拆胡同、毁故居的“示范”行为为全国城市改造扩张提供了样板。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从中获利颇丰,再由此不断推高地价、房价,再实施新一轮甚至连绵不绝的拆迁,当各地从拆迁中尝到甜头时,拆迁运动就以不可扼止之势席卷各地,地方政府以更为强势的手段去动员和实施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政府行政产生了一些问题。
政府部门缺乏科学的规划,配套措施不健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一些城市管理者没有真正树立起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片面追求不切实际的发展指标,城市之间盲目互相攀比,急功近利,大小城镇都追求宽马路、大广场、大草坪等“贪大求洋”、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导致城区的房屋拆迁规模超过了环境资源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同时,由于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完善、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等原因,加上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缺失及部份拆迁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素质低下,拆迁领域违法违规事件经常发生,出现大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少数政府官员与拆迁公司勾结,缺乏有效的监督。少数地方市政主管部门的官员与拆迁公司相互勾结,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大肆收受贿赂,违规批准拆迁公司进行房屋拆迁,放纵其违法行为,造成被拆迁居民的重大损失。某些腐败的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去寻租,追求自身的物质利益;不法的开发商利用手中的财富,去寻求行政权力的支持,以便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回报。少数政府官员收受贿赂后,给拆迁公司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大开绿灯,违法拆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同时,大肆侵害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发恶性拆迁案件和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的主要因素。
政府行政补偿不到位,不能较好的保障居民利益。其一,由于公共利益被曲解,商业利益、政府利益甚至官员私人利益的掺杂,许多拆迁户只能得到过低的甚至象征性的补偿。其二,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只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补偿中也只限于直接损失的补偿。事实上,广大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失
去的不仅是房屋,他们的生活、工作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而这些在以往的拆迁行政补偿中都未得到相应体现。其三,目前我国的拆迁行政补偿基本上是以金钱补偿为主,辅之适当的实物补偿,而这对于那些以出租自己的房屋为生的部分城市居民、还有那些因自己居住环境的改变而不得不寻求新的工作、增加就业成本的居民来说,都无法从简单的金钱补偿中解决今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因此,只有对行政补偿问题给予充分的重新认识,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实际利益,拆迁中的很多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当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依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理念,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做到有情拆迁。
完善与拆迁配套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两个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精神,为我们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按建设部要求,在房屋拆迁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当地的实际,尽快建立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尽快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使拆迁工作规范化。因此,要落实依法行政的理念,就要求有关部门加快对与国务院《条例》,以及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不一致、相抵触,或明显损害拆迁当事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款的修改,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的,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
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制定科学拆迁计划。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结合起来,把城市建设的规模、房屋拆迁的规模与社会、经济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结合起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规模。在决定实施拆迁工程前,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检查建设项目和拆迁规模,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首先,要加强规划管理,进一步完善规划审批程序,推进城市规划的政务公开。对涉及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规划审批或变更前必须实行公示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其次,要避免大拆大建,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采取多种办法来改变城市面貌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对老城改造、老小区整治要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最后,要有计划地实施拆迁,避免拆迁工作的盲目性。努力做到科学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拆迁计划,切实防止临时动议,突击拆迁。坚决制止为了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随意拆迁的行为。
加强政府对拆迁各方行为的监管,实行“阳光操作”。要严格规范拆迁程序,把拆迁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全面规范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房屋拆除队伍的行为,加大对拆迁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要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拆迁队伍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拆迁工作队伍。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规范化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全面推行拆迁估价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以及拆迁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拆迁承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保证平安拆迁的重要措施,是依法行政、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的重要措施。
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做到人性化“有情拆迁”。政府要逐步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最低额度以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单价,来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基本利益在拆迁中不仅不受损失,还要略有增长,实现人性化拆迁。拆迁工作要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更要考虑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要依法实施拆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城市的建设。同时,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困难家庭的住房,也是保证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推进的重要环节。政府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房租补贴或廉租住房,做到有情拆迁:一方面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大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另一方面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证被拆迁户中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对公共行政权力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约束与监督,形成依法行政的理念,才能实现法治现代化。法律至上,有法必依;勤政为民,服务社会;接受监督,违法必究。只有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以法律为准则规范行政行为,才能提高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水平。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投入到工作中。现代政府应该是公开透明的“阳光型”政府,公民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可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拆迁是政府行为篇三
理念和制度都亟待改进
行政问责为何回避拆迁暴力?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钟其认为,主要原因是: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当前,土地财政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甚至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经营土地”的公司化、利益化倾向。很多地方政府都有强烈的逐利冲动,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城投公司,都在搞大拆大建。地方政府与民争利,拆迁暴力就难以避免。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缺位和地方政府行为失范的现实背景下,拆迁暴力的行政问责难以启动。
制度设计存在缺失和困境。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历程并不长久,迄今也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和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行政问责的实践操作,但其存在着大量问题,例如规定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问责程序不健全等等,使得实践中难以将之运用于暴力拆迁中的责任追究。
一些专家建议,未来必须进一步推进改革,逐渐在政府治理理念和制度设计以及舆论监督上下工夫,进行规范监督。钟其提出,要加强法治建设,必须尽快废除现行的拆迁条例,而且要改变“刑不上一把手,问责止于科级”的现象。尤其是在暴力拆迁这类事情上,如果查明的确是一把手推动的,或者一把手放任了后果的发生,一把手就必须担责。
有评论指出,时刻对公民生命感到敬畏,时刻对权力来源保持清醒,这是不可逾越的公权力底线。在这样的公权伦理下,做出强拆决策引发严重后果的官员,应该承担政治责任;具体执行强拆决定不当引发严重后果的官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 究责任。
在修订新拆迁条例的讨论期,各地拆迁似乎进入了“最后的疯狂”。因此,此次国办的通知,可以看做是在法律修订“空档期”的应急补缺。通知中有关“追责”的规定,也体现了中央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但有了制度不被执行,依然无法终结恶性拆迁。人们期待,这一次国办的通知能将“问责”的大棒重重地挥下去。
暴力拆迁的司法问责不可缺席
不妨发动检察机关好好查查强拆背后的官商勾结。鉴于强拆与地方的特殊利益纠葛,还可以安排提级调查或异地交叉调查。
拆迁“变法”依然悬搁,一些地方的暴力拆迁脚步却并未停歇,流血事件不断出现。最新的例证出现在河北邢台。4月18日,该市桥西区张家营拆迁户胡西凤为阻止拆迁当场喝下农药,其女孟建芬被铲车当场压死,胡巧凤被压成重伤。据称,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此案,主要责任人被控制。
被控制不等于被究责,现实告诉人们,暴力强拆者往往无事,对抗强拆者不少却遭牢狱之灾。不久前,北京延庆一位副镇长还在强拆之后,斥责被拆迁人“愧对了政府、愧对了村民、愧对了现场工作人员”。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局局长钟昌林更牛,他评论“唐福珍自焚”时说,“好比一个杀人犯采取某种极端行为,难道我们就不追捕他了吗?”
当被拆迁人被定义为“愧对政府”的刁民,甚至被比喻为“杀人犯”时,拆迁人的行为正当性和道德优越感已然确立。在他们眼里,是看不到拆迁者责任的。正如《南方周末》调查的那样,“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个个还在”。当刑不上官员,责不究强拆,拆迁怎能不野蛮?个别官员怎不放言“哪里拆迁不死人?”
舆论和媒体对司法仍抱有希望,善良的公众仍然在期待强拆的官员都能被究责。昨天,有一条新闻,标题叫“安徽阜阳颍州区原副区长越权野蛮拆迁致人重伤被判刑11年”。法院判决:颍上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曹颍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后果看清楚了,是滥用职权被判2年,受贿被判10年,合并执行11年,而不是强拆被判11年。尽管曹颍章的“滥用职权”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138万多元,同时一人受轻伤、一人服毒自杀未遂成了植物人,但曹颍章被判刑,并不是因为他强拆,而是因为他强拆没通过阜阳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并“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
我建议,不妨发动检察机关好好查查强拆背后的官商勾结。鉴于强拆与地方的特殊利益纠葛,还可以安排提级调查或异地交叉调查。
对强拆背后的滥用职权予以问责,可能还有些难度。只要强拆的官员能协调好与上级和同僚的关系,并依照“拆迁条例”推进,“滥用职权”将很难成立。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局局长钟昌林就称,“所做一切只是在执行和捍卫法律”。在现行“拆迁条例”之下,拆迁权本就属于滥设,然后才被滥用。对上违宪违法,对下有违社情民意,“拆迁条例”理当尽早废除。
当然,强拆背后的刑事究责,也有直接源于执法和司法层面的障碍。除了常见的贿赂,强拆还常常伴随着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这些究责,非不可为,实不为也。增强司法的独立性,避免地方利益影响司法究责,进而破坏社会的整体公平与正义,刻不容缓。
国务院要求各地尽快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据悉,从全国两会结束到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一直没有联系过曾起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专家。
2009年12月7日,北京高校的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审查建议。
一位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是地方阻力太大导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到现在没有进展。”
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命案不断,半年来,以血抗争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行政法解读,:公权力与私权利最激烈的碰撞点,西方法言:住宅为“风可吹,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可从权力合法性,居者有其屋,拆迁问题上公共利益的界定,暴力拆迁的行政问责等可则其一点展开论述。
强拆的法律根据—— 现行《拆迁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但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强拆才具有合法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时要结合所给案例,以下几个原则可以作为参考方面。
其一、合法行政原则: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地法律: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 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 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其二、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应当具有理性,自由裁量符合最低限度的理性。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符合比例: 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在法律没有对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 定的目的比较含混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适当性: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损害最小: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其三、遵行正当程序原则——告知、听证、回避,否则程序不具有正当性。
行政强制的原则:
1必须有行政强制制度规定的立法授权。行政机关采取强制的方式、对象、范围、条件、实施程序和法律救 济途径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没有立法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式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可以使用其他替代方式并不至于危害公共利 益和法律实施的,就应当避免直接采取行政强制,能够采取对当事人危害小的强制方法就不得采取危害严重的强制方法。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行政强施。一旦限度期限结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须及时解除或者停 止实施行政强制,不得继续维持和延续,也不得重复采取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
4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并且交付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亲属。
5实施行政强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告知当事人 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先动员后强制原则:在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督促教育,动员义务人自己履行,如果当事人履行了行政法义务的,就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②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强制措施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不得首先使用最严厉的措施,而应当遵循由弱到强的使用顺序。
拆迁是政府行为篇四
从四大名著看中国之走投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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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8707 铁皮狐狸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3-02-24 18:07 [只看该作者] 从四大名著看中国之走投无路
看四大名著,不能只看到其中神魔乱舞的有趣,英雄好汉惩恶扬善的痛快淋漓,帝王将相纵横捭阖的权谋秘计,才子佳人荡人心魄的情孽缠绵。我们还可以看到,这里面明明白白写着:中国已经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
孙悟空大闹天宫,很是让一潭死水的天宫闹腾了一阵子。他提出的革命理论是: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这一革命理论,与历来农民起义提出的号召如出一辙。陈胜吴广的口号——“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不就是孙大圣的轮流坐庄的理论么?大概孙大圣看到玉帝的排场,心向往之,豪言壮语脱口而出:“彼可取而代之。”或者吃天鹅肉的心理作祟:“嗟乎,大丈夫当如此也。”率领他的猴子猴孙,攻占天庭,把天庭改朝换代成猢狲王朝,这就是孙悟空的革命理想。坐天下的是王,抢天下的是贼;在天庭里,坐天下的是神仙,抢天下的是妖孽,人间天上,奉行同一道德规条。
玉皇大帝,太上老君斗不过妖猴,于是借师助剿,请来如来佛,妖猴斗不过佛祖,于是猴子被洗脑,跟随唐僧,充当了镇压各路反叛势力的急先锋,一路降妖除怪,最后官封斗战胜佛。从现有体制的反叛者到忠实维护者,进而变成现有体制的受益者,孙悟空用了五百多年。天庭也付出了惨重代价,最后双方妥协,互相利用。孙悟空在当初跟他一样身份的妖魔前可以堂而皇之地自称仙佛,口含天宪,大展神威,实现终极自我价值。天庭也可以利用他充当打手,扫荡其他对现有体制构成挑战的各路反叛势力。孙悟空的七十二变,怎么都比不上他这第七十三变实在,能得更多实惠。
历代农民起义领袖的嘴脸,在这里被照妖镜照得毫发无隐。斗得过现有体制,就把玉帝的张姓朝廷改姓孙,斗不过就投降,自己的反叛实力就是跟朝廷谈判的本钱,兄弟队伍的头颅就是投名状,几番含娇弄态之后,即漂白了自己的出身。唐末朱全忠玩的是这一套,《水浒》里宋江玩的也是这一套。农民起义救中国?痴人说梦而已。
《水浒》里的宋江,玩的也是这一套,不过一在天上,一在地下。世人都怪宋江,怪他不该投降,他不投降又能怎样呢?梁山事业,实在无路可走。梁山政权,只不过是东京赵家朝廷的山寨版。想当年,赵匡胤在位时,也跟他们的宋大哥一样英明,一样讲义气,一样替天行道,到如今子孙不肖,宋徽宗赵佶昏庸无比,贪官墨吏扰乱天下,假设梁山事业百年长青,谁能保证宋江的子孙比赵佶一定强,好汉们的后代一定比高俅雄起?投降了倒好,中国历史省去了一个不必要的循环节。
好汉们的理想不过是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大秤分金,贪官们的理想不过是大肆捞权大把捞钱多睡女人,后者是前者的衍生品,他们只相隔一张纸的距离。梁山与祝家庄,一个由好地主领导,一个由坏地主领导,好地主与坏地主的距离,也不过一张纸而已。
梁山道路,走下去将无路可走。只可怜了那鲁莽得天真可爱的李逵,为了“替天行道”的杏黄旗永续飘扬,拎着一对大斧排头价砍来砍去,不知他端的要砍谁?
梁山道路,最终无路可走。
《三国演义》宣扬的是圣主贤相救国论,翻译成无产阶级口吻,就是只有刘备诸葛亮才能救中国。可惜枭雄斗不过奸雄,贤相斗不过奸相,仁义斗不过厚黑,刘姓天下无可奈何花落去,圣主贤相的理想一江春水向东流。仁义事业实在让人悲催,刘备诸葛亮只给后人留下一个欲哭无泪的背影。最终一统天下的司马氏,一点仁义的影子都找不到。
刘备诸葛亮事业的流产,意味着圣贤救国论的破产。
把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分为两拨,《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超世独立,一个人站一边,其他所有人站另一边。中国历史上所有读书人的脑袋凑在一起也比不过他思想的深刻。曹雪芹通过贾宝玉告诉我们,封建社会已是穷途末路。身处康乾盛世而能认识到这一点的,绝无仅有。比他稍前的明末清初的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人,痛心于明朝的灭亡,沉痛反思的结果无非是皇帝太昏庸,大臣太贪婪顾私利,不去从根本上否定制度,没有从我们固有文化中查找致命之处,反而抱残守缺,对传统儒家沾沾自喜,以为明的灭亡,不是儒家文化的失败,而是不能遵守儒家戒律的结果。
就像《旧约圣经》里的犹太人,每受一次打击,每遭一次失败,都认为是对上帝笃信不坚的后果,是上帝因为他们在异教间摇摆不定而降罚,因而每一次反思的结果都是更加信仰上帝。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间,先进的中国人反思落后挨打原因,还认为我们只是技不如人,而不是体制不如人,文化已落后。曹雪芹超越了他以前和以后所有的旧式知识分子精英。
他通过贾宝玉的口告诉我们,我们的制度,我们的文化已是走投无路。贾府里面的男人,从上到下全都灵魂烂透了,封建社会的大厦靠这些人支撑,倾倒是必然的事。不仅如此,贾宝玉还以戏谑的口吻否定了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教条,所谓的“文死谏武死战”。这一条认识是从根基上否定了我们引以为豪的封建道德和封建文化。最崇高的东西都被他看穿看透了,他还能跟周围的男人沆瀣一气么?他还能从父命读八股考科举光耀门庭为这一腐烂的家族提供继续腐烂下去的养分么?
所以贾宝玉清醒坚决地拒绝了合作,不愿为这个注定要烂掉的社会陪葬。可惜宝玉的心思书中无人理解,就连他深爱的林妹妹也半点不知,他只能“无故寻愁觅恨,有时似傻如狂”了。他的愁恨,他的傻与狂,是出于绝望,他找不到新的道路。《红楼梦》所深刻揭示的,不是曹雪芹所处的朝代已濒临绝境,此时是大清盛世,正是鲜花着锦烈火烹油无限风光的时代,他揭示给我们的,是整个封建社会的走投无路。林妹妹的葬花词,在贾宝玉听来,在后世的我们听来,是唱给所有中国人的一首挽歌。
《西游记》《水浒传》告诉我们,农民起义,革命造反不能救中国;《三国演义》告诉我们,伟大领袖不能救中国;《红楼梦》告诉我们,我们真的已走投无路。
我们的文化没有内生性的力量,靠我们的固有文明来救中国,就好像是用中药来救治需要开膛破肚的病人一样无效。
拆迁是政府行为篇五
从乡土,看中国
——《乡土中国》读后感
最近读了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本小小的册子,竟包含着如此多的内涵。细细品读,不禁有感而发。
费孝通先生作为一代学人的典范,在几十年的学术生涯中孜孜以求,为建立中国化的社会学倾其一生心力,可谓著作等身,学问深厚;而其代表作《乡土中国》更是影响深远,堪称经典之作,至今仍嘉惠后辈学人,引领我们探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特质,发掘中华文化的深刻内涵。
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老从普通乡下人的“土气”入笔,一反常人对“土气”这个词的藐视,称赞“土”字用得精当,因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依靠的正是土地。也正是因为有了“土”的滋养,才有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传统农业,才有了聚村而居、与世无争的传统生活,才有了中国人生生不息的传统文化根源。乡土社会的本质不是别的,正是这种“土气”。此等的精辟见地,如果没有一种流淌在灵魂深处的传统文化意识以及乡土中国情结,恐怕是很难抒发出来。
《乡土中国》所透露的正是这种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或者说是对传统文化的社会学层面的解析。《乡土中国》谈论了民族历史、文化对个人根深蒂固的影响。差序格局更为深远的影响仍然是对中国人行为方式、道德观念的传统导向,“公私不分”、“私人道德”盛行,在现代化的今天也不能说是完全消解。而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化的转型,无疑是起着消极的作用。
根据自身的理解,本书的第一篇介绍的是背景,描述了中国的乡土本色,也就是中国的特殊性。何为乡土中国,它的特殊性是什么?本篇写得非常透彻。比如,作者说中国乡下人多,“土”就是他们的特性,没读过本书的人或许以为这土气是贬义词,但是,其实正是因为靠土地谋生的理想使乡土社会是那么的稳定,即使战乱迁移的也不是社会的主流。费先生也顺便比较乡土中国和美国的不同,指出我们是聚村而居,并且保持自己的生活隔离,结果就形成了地方性,保持孤立的社会圈子。同时,村落里面大家都是特别熟悉,就成了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在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法律其实处于次要的可有可无的地位,大家都能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大家重视的是信用而不是法律。当然在我们现在这个处处都成了陌生人的社会,“土气”就成了骂人的话,那些礼俗也逐渐被法律所代替。
第二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文字在乡土中的不适应性,在《乡土中国》一书里面他所讨论的问题里面很大程度上认为乡村社会是不需要文字的,经验的传播往往是手把手地教,在一个地区住的几百年,世世代代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都是一样的,解决的办法都是一样,不需要什么理论、什么创新。当然先生在这两篇文章里面分析很多,也很深刻。
第四到七主要介绍差序格局对于私人道德、家族甚至男女关系的影响。什么是差序格局?很简单就如同一颗石子砸到水上荡起的一圈圈水纹,最中心的那一点是自己,其余的就是按远近程度来划分。对于中国人自私,没有公德心的论调很多,但是先生在里面把这个问题做了一个梳理,他发现中国人之所以与西方人不一样,就在于人我划分的基础不一样。西方人是什么样子呢?是团体。团体内外的人很清楚,他就从最基本的家庭这个概念分析的。在中国就不一样。他的伸缩性非常大,你得势的时候可以宾客三千,亲戚多的是,假如你不得势,也许一个人都不认识你。可以说我们的网络是以自己为中心,结果就造成了没有一个人和你的网络是一样的。平等,一是神对每个个人的公道。差序格局中道德体系的出发点最主要的是“一切皆以修身为本”,在这个意义上说,差序格局中并没有一个超乎私人关系的道德观念,这种超己的观念必须在团体格局中才能发生。孝、悌、忠、信都是私人关系中的道德要素。
我也算是土生土长的农村孩子,对乡村有着一种特别的感情,很深厚、很诚挚的埋藏在心底。一踏进大学,身上那股“土里土气”的质朴俨然与外界格格不入,但日子久了,又生怕与乡村有关的“味道”将随着喧闹的外界渐行渐远,所以,有时就特别想回到过去看看,小时候的村庄。
将来的某一天,找到了心灵的栖息地,能够在自己的小天地,拥有半亩良田,披星戴月,荷锄而归。远离城市的喧嚣与人际的勾心斗角,融入大自然,真真切切的享受乡村的宁静与安详,做一个真正的自己。生长在暖暖的乡土上,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
也许,只有靠种地谋生的人才能明白泥土的可贵,才能体会到中国社会的基层具有浓厚的乡土性。虽然,城里人藐视乡下人土里土气,但是,在乡下,“土”是我们的命根,年复一年,日复一日,随着季节的更替,锄地播种,精耕细作,尽管寸草不生,仍然期盼能从土里长出希望,收获果实。
乡土才是中国的本色,而现在的主流是争相到城里立足,一些人是因为土地的有限接纳不了村里人口的增长,另一些人则是赶时髦。乡土社会发生了变迁,从血缘结合转变到地缘结合是社会性质的改变,也是社会史上的一个大转变。就像费孝通先生在结尾所说的,乡土社会是靠经验的,他们不必计划,因为在时间过程中,自然替他们选择出一个足以依赖的传统的生活方案。
无论如何,“回归乡土,回归本色”是任何人都不能忘记的,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更不能忘“本”。但愿城市化也能为我们的乡土留下一片空间,最终我们都能回到自己的那方热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