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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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论文篇一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结合点,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培育新型农民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和国际经济格局发展大背景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概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服务,创新工作机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截止2009年,全市共组建各类合作组织303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8个,成员总数2.38万人,销售农产品4.58亿元,带动农户6.6万户;土地股份合作社68个,入股土地面积2.28万亩,入股农户1.24万户,连片300亩以上的34个;社区股份合作社27个,折股量化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4800万元,入社社员8200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有五个特点:
1、发展势头迅猛。自我市2005年第一家合作社成立以来,每年都以新增几十家合作组织的速度发展,尤其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速度迅猛,再加上多种利好因素的推动作用,2009年增速明显,新增各类合作组织128家,新入社农户1.38万户,全市合作组织及入社农户数迅速增长。
2、产业覆盖面不断扩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项目从一开始的家禽、生猪养殖发展到水产、蔬菜、粮食、水果、林业、农机等多个产业,带动了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培育出生猪、特水、葡萄等一批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此外,不少合作社开展了产前、产中、产后合作,提升了合作层次,延伸了产业链。
3、合作类型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合作社的兴办主体有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技术能人、基层涉农部门、村级基层组织等,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各自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在发展“三大合作”的基础上,部分地区萌发了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及劳务合作的新趋势,合作内容更加丰富。
4、带动作用日趋明显。全市统一销售成员80%以上产品的合作社有115个,占总数的55.3%,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比例达80%以上的合作社有99个,占总数的47.6%。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总额达4.58亿元,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增收额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96元。
5、运行日益规范。新成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能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认真制定章程,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决策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制度等,全市合作社的发展已逐步走上规范化道路。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主要经验及存在问题
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了较快发展成果,得益于基层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和开拓创新,也得益于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热情服务、大力扶持、悉心指导。有以下三点经验:
1、坚持因地制宜,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一是围绕产业特色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围绕生猪、家禽、水产、蘑菇、獭兔、葡萄等特色产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兴办各类合作组织。加快建设产业带动型、龙头带动型、市场带动型、能人带动型合作组织,力求将更多的农民有效组织起来,依托优势产业,进一步打开市场。二是围绕产业链延伸不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坚持用抓工业的理念抓农业,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升产业规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延伸产业链,努力促进转化升值。如**市兴泰源鹅业专业合作社,在原来单纯养鹅的基础上,分步建设了种鹅基地、苗鹅炕孵场、肉鹅屠宰场和冷冻房,集苗鹅销售、养殖、初加工、贮藏、肉鹅销售等一条龙服务。成员在养鹅产业的多个环节都能得到一定利润,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三是围绕增强体量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水平。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各合作组织积极开展技术、信息等各项服务,把新技术、新观念、新品种传送给社员,提高生产的专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合作组织按照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统一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标准,完善安全生产质量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积极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创造条件在合作组织内部统一注册商标,统一包装,帮助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至目前,已有10家合作社农产品注册了商标,3家合作社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2、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运行。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在发展过程中,坚持不限形式,不限规模,不限产业,农民需要什么类型的合作,需要办到什么规模,需要合作到什么程度,均由农民自主决定和选择。各级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始终如一地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尊重农民的选择,不搞拉“拉郎配”,使农民合作组织真正成为自由联合体。二是突出农民主体。要求合作组织成员必须绝大部分是农民,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中,都要是以农民成员为主体。要严格遵循民主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成员参与管理的权利,重大事项由成员讨论决定,使农民真正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三是坚持办会宗旨。指导和督促各合作经济组织坚持“致富为本”的办会方针,对内讲合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最大限度服务成员、增加成员收入为己任。对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追求利润最大化,确保合作经济组织稳定和健康发展。四是规范运行机制。按照法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经营决策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帮助其规范和完善组织关系、利益分配机制、运营机制等,使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3、强化引导保障,优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环境。一是舆论发动。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社、板报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知识,消除一些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模糊认识;大力宣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效和作用,倡导自愿合作、互惠互利和民主管理精神;大力宣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典型,使广大干部和农民认识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政策驱动。市委、市政府先后研究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性文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市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全市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强化考核激励力度。同时,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财政、税收、信贷、项目审批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和帮助,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典型带动。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路径,选择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强化指导,提高合作水平。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成功经验,召开现场观摩会,典型示范、以点促面。全市涌现出广陵镇兴盈葡萄专业合作社、分界镇七贤家禽养殖合作社、元竹镇诚信兔业合作社、刘陈镇东建乳业合作社、横垛镇禽蛋合作社、曲霞镇蔬菜合作社、黄桥镇祁巷肉鹅养殖合作社、珊瑚镇镇前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特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四是培训推动。通过召开会议和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普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知识,先后邀请省农林厅领导和有关专家教授,加大对成员合作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培养了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骨干队伍。同时,还组织力量逐乡镇帮助筛选项目,落实牵头人,明确合作内容,制定管理制度,进行面对面的指导服务,努力提升合作水平。
当前,我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整体带动力不够强。总体而言,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组织覆盖面及规模偏小,据统计,全市入社农户数为3.86万户,占总户数的12.8%,与省定2012年入社户数达总户数40%的目标相差较大。大多数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其带动辐射范围仅限于本村,局限于周边几十户经营同一产品的农户,跨村、跨区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多。合作组织稳定性差,服务功能发挥不够,开拓市场能力不强,不能实行有效的农超、农企对接,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中的作用发挥尚不够。有的合作组织在市场行情不好时就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止运转。
2、组织运转不够规范。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不健全,组织活动流于形式,成员出资不到位,民主管理难以落实,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公开,存在少数人控制着合作组织的决策管理和利润分配的现象,一般农民成员从合作组织得益不多。
3、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一方面,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淡化了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服务意识较弱,服务领域狭窄,服务手段落后,没有能更好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同时,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横向联合以及纵向产业链延伸上尚未有较好突破,没有能实现合作社的做大做强。另一方面,有的社员存在“重得益,轻参与”的思想,并没有以主人翁的心态来看待合作社,使得合作社功能和作用不能很好发挥,合作社发展后劲不足,少数合作社出现“一年合作,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情况。此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资金瓶颈制约,社员出资以及合作社积累不足难以持续扩大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难推进。一是村组经营性净资产总量偏小难改制,我市大部分村组集体经济薄弱,没有集体企业、物业、农业生产资源等经营性资产,不具备开展社区股份合作的基础条件。二是部分村组干部有思想障碍,怕社区股份制改革搞出矛盾,怕失权,怕麻烦。三是城中村、城郊村难推进,这些村已变为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社区,农民与居民混合居住,社区成员难界定。
5、发展环境还不够优。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体,需要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扶持和帮助。我市的合作社发展在财政、信贷、税务、工商等方面得到的支持还不够。目前,没有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扶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向金融机构贷款存在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税务上的报税手续对合作社而言相对较繁琐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强化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由党政分管负责人担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宣传、农经、农业、工商、税务、财政、民政、供销和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排忧解难,搞好服务,同心协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大力普及合作知识,弘扬合作精神,唤起农民的合作意识,培植农民合作的群众基础,使更多的农民支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营造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舆论氛围。可在我市各类媒体上常年开设“三农”专栏,开展致富技能培训,宣传先进典型经验,解析合作社运行过程等。此外,应对各级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等,开展针对性培训,努力培养一批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培养一批具有管理才能的负责人和参与合作的农户,培育一批熟悉市场经济规律,具有营销、生产、技术本领的专业人员,使更多的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从而把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变成自觉行动。
2、强化政策支持和服务。一是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与项目支持。认真落实《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的有关扶持规定,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加快发展。对功能较全、带动面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可在农业产业化和高效设施农业扶持等资金中切出一块,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建议扶持的合作组织必须是列入合作社名录的合作社,防止翻牌成立的伪合作社骗取财政扶持资金。二是引导、鼓励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帮助解决资金问题。对能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并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的产业化、标准化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等项目要优先给予安排扶持。有关金融机构应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并实行优惠利率,政府可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贷款实行贴息。三是优化合作社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掌握了解合作社发展的情况,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大力治理经济环境,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打折扣地落实合作社登记、税收、前置审批、用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坚决治理向合作社乱收费的行为。
3、完善合作社运行机制,促进规范发展。坚持扩大数量与提高质量并举,从抓规范、促完善入手,积极引导合作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科学制定章程,坚持按章办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坚持惠顾原则,充分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实行财务公开,引导和鼓励合作组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放大合作效应。
4、围绕培大培强,提升合作组织发展实力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发展思路,多着并举,促进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一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必须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特色产业,选择市场开拓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的项目来兴办和扶持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二要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突破单纯的生产合作的局限,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民增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加工企业应制定专门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促进其加快发展,才能真正发挥好合作组织发展产业,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三要大力发展现代营销业态,促进农产品销售。政府应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产品推介活动,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有条件的还可以加大境外促销的力度,把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四要强化科技支撑,提高产品质量。要增强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必须顺应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的新要求,顺应社会对生态农业、绿色食品的新要求。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做到以标准化,推动商品化和产业化,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围绕规模—质量—特色—营销—策划等多个环节培育优势、特色、品牌产业,做强做大合作社,努力把**打造成农业大市、强市。
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论文篇二
农民合作行为研究——苏北p村蔬菜产业协会调查
李义波朱考金
(南京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摘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维护我国农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民的合作行为却体现出既具有合作倾向又是有限合作的矛盾的两面性,其原因可能与专业合作组织大多由地方政府推动、合作组织自身建设的不足、农村社区契约精神的缺位以及家族联系纽带对合作组织功能的替代等社区性因素相关联,而农民个体性特征对其合作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对农民合作行为的分析,应将其置于具体的独特的“农村社区”中,作为一种地域性的社区参与行动来进行考察。关键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行为;农村社区;农民
the study on peasantry cooperative behavior------a survey of vegetable industry association in a village in jiangsu province
abstract:speci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has great signification of maintenning the profits of peasantsin our the peasantry cooperative behavior reflacts both the cooperative tendency and the conflict of the limited reason may be related to these community factors such as the fact that the speci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is mainly impuls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the shortages of the cooperation itself;the lact of contractual spirit in rural community;the substitute of the cooperative oganization’s function by the ligament of family contact,and so on..the peasant’s individual character has no prominent influence on his cooperative we should analyse the cooperative behavior under the ground of the idiographic “rural community”,and take it as an regionally participant word:rural speci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cooperative behavior;rural community;peasant
农民合作组织在提高我国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近几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学术界也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探讨或政策措施方面[1];虽然孙亚范[2]、石敏俊和金少胜[1]等一些学者就农民合作组织的意向以及哪些因素影响其合作意向问题做了一些有成效的分析,但总体而言,这方面的研究仍显不够。本文拟通过一个农村社区内400户农户的调查资料,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当前农民的合作行为及影响其合作行为的因素进行探讨。
一、研究设计
1.调查地点社会经济概况
本文选取苏北淮安市x镇p村为调查地点。x镇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乡镇,蔬菜、花卉和粮食是其三大支柱产业。截止2005年底,全镇人口31917人,耕地面积1976公顷,其中蔬菜种植面积达900 公顷;人均收入3911元。p村是x镇蔬菜种植最为集中的行政村,2005年p村2607亩耕地中,蔬菜种植面积占90%。
基金项目: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y200641)
作者简介:李义波(1974—),男,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朱考金(1973—),女,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在职博士。
2.苏北x镇p村蔬菜产业协会发展概况
p村蔬菜产业协会全称“淮安市x镇p村蔬菜产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并于当年在民政部门注册。协会下辖种植、加工和销售三个分会,目前有会员475户;制定了协会章程、财务制度、活动制度及三年发展规划;在“组织”方面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在“机构”方面设有理事会、种植分会、营销分会、加工分会和协会党支部;办公地点设在p村村委会办公楼。2006年6月1日,协会在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淮安市p村蔬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蔬菜种植和销售。
p村蔬菜产业协会的成立缘于当地种植结构的改变。1988年前后,p村的一群年青人到上海务工,发现将蔬菜贩卖到上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于是开始在自己的承包地里种植上海需要的蔬菜销往上海并获得了成功。之后,周围的农户也大多开始种植蔬菜,p村由此改变传统的种植结构,成为一个以蔬菜种植、加工和销售为主导产业的村落。为获得更高收益和应对市场压力,最先种植和销售蔬菜的这批农户于1995年7月成立了p村“盛源”、“宏达”和“桥头”3个蔬菜生产合作组织,主要从事引进和推广蔬菜良种、示范运用各种蔬菜增产技术和蔬菜销售工作。3个协会成立时会员人数42人,2002年达到300余人,2004年增到475户。为进一步扩大当地蔬菜生产规模,提升蔬菜产品品质和增强市场竞争力,2004年5月20日,在1995年成立的3个蔬菜生产合作组织的基础上,组建了“淮安市x镇p村蔬菜产业协会”。
3.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和半结构式访谈法收集资料。通过随机抽样,对p村的400农户(一家只做一份问卷调查)做了问卷调查,回收396份,有效回收率为99.0%。访谈对象包括x镇主管农林水工作的镇政府负责人、蔬菜协会负责人(协会会长、秘书长、营销分会会长、加工分会会长)、协会种植大户、协会普通会员和非会员共47人。问卷调查主要收集农户合作行为现状方面的资料,访谈则关注农户合作行为的影响因素。
分析方法。采用spss11.5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4.样本特征
表1调查对象基本特征 变量样本数(n)百分比(%)
性别男26165.7
女13634.3
年龄30岁以下287.1
30-40岁9423.7
40-50岁10025.2
50-60岁11729.5
60岁以上5814.6
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或中技)
大专及以上
11011413933127.7 28.7 35.0 8.3 0.3
二、农民合作行为现状及成因分析
1.p村居民合作行为现状
(1)p村农民大多认可成立合作组织的必要性,但参与合作组织的人数比例偏低。对“成立协会是否必要”问题的数据分析表明,在396份有效问卷中,有比例为71.8%的人认为有必要,其中选择“非常必要”的为33.3%,选择“有一定必要性”的为35.9%;明确认为“没有必要的”为12.8%;选择“可有可无”的为15.4%。但另一方面,“是否参加了蔬菜协会”问题的数据分析
显示,所有有效问卷中,仅有39人参加了合作组织,比例为9.8%,其中包括“参加过但现在已经退出”的19人,比例为4.8%。由此可见,虽然p村大多数农民认为成立合作组织有其必要性,但实际参与的人数并不多,因此要将农户的合作意识转化为实际的合作行为,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2)p村农民参加合作组织的动机主要出于利益考虑,但主动了解合作组织的比例很低。对“加入协会的原因”问题的数据分析显示,在参加协会的农户中,有29人选择了“能够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比例为74.4%,选择“身边的人都加入了,自己也跟着加入”的有4人,比例为10.3%,选择“可以增加自己的社会名望”、“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入”和“其他”的分别为2人。可见,大多农户参加协会主要是为了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因此,似乎可以推论,为了获得经济效益,当地居民应该主动去了解合作组织并加入其中以通过合作来增加自己的经济效益,但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对“通过什么途径知道蔬菜协会的”问题的数据分析表明,在加入协会的农户中,通过“协会宣传”和“政府宣传”知道蔬菜协会的分别为13人(比例为33.%)和10人(比例为25.6%),两者相加比例为58.9%;而“自己主动询问了解”的仅有4人,比例为10.3%,这一比例虽与因为是协会的发起人而知道协会的人数(6人,比例为15.4%)相加达到了25.7%,但仍然偏低。
(3)p村农民对合作组织提供各类服务的需求不显著。下表2的数据显示,参加协会的39户农户大多并不希望协会提供表中所列各类服务;尤其在提供生产资料供应服务方面,选择“否”的比例接近80.0%。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p村村民已经通过蔬菜种植的实践经验积累,大多能独立进行蔬菜种植活动了;二是仅仅就蔬菜种植而言,一般所需现金(主要是购买种子、化肥和农药的费用)并不多,而且p村虽然地处苏北,但整个社区的经济发展形势较好,大多农户并不为蔬菜种植过程中的资金短缺而为难;三是农户种植的蔬菜大多被当地的几家蔬菜加工厂收购,或是到就近的城镇零售,加上蔬菜品质好,因而并不愁销路,对市场信息的需求也不强烈;四是就提供生产资料服务而言,由于当地农户对合作组织及其负责人大多持负面评价,因而并不放心让协会提供服务,宁愿自己购买或托亲朋邻里购买;最后,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p村在主体上仍然是一个重视血缘和邻里朋友等熟人关系的传统社会,在涉及到技术、资金、产品销售、市场信息和生产资料供应等困难时,大多仍然在家族内和熟人间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对“当缺乏资金时会找谁帮忙”和“当不懂种植技术时会找谁帮忙”两个问题的数据分析结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前一问题中,选择“已分家的兄弟姐妹和父母”、“娘家人”、“本家人”、“其他亲戚”的人数比例占有效样本数的47.7%,选择“邻居”和“朋友”的人数比例为22.7%,二者比例合计达到70.4%,而选择专业合作组织的仅仅3人,比例为0.8%。就后一问题而言,选择“已分家的兄弟姐妹和父母”、“娘家人”、“本家人”、“其他亲戚”的人数比例占有效样本数的28.5%,选择“邻居”和“朋友”的人数比例为36.9%,比例合计达到65.4%,而选择专业合作组织的仅仅2人,比例为0.5%。可见,蔬菜生产经营活动的低成本性和较低的技术门槛,以及农村熟人社会中各种非正式关系在农户蔬菜种植经营活动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降低了p村农民对合作组织的需求程度。
表2农民对协会提供各类服务的需求
是否缺省值
人数[n]比例(%)人数[n]比例(%)人数[n]比例(%)
是否希望协会提供技术指导1538.52256.425.1 是否希望协会提供资金资助1025.62769.225.1 是否希望协会提供产品销售服务1641.02359.1
是否希望协会提供生产资料供应服务615.43179.525.1 是否希望协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1333.32564.112.6
(4)p村农民对建立合作组织的目的不明确,对合作组织的约束形式认同度不高。数据分析表明,在参加协会的农户中,有66.7%的人认为他们了解蔬菜协会创立的目的,但仍然有33.3%的人选择了“否”。对于协会对会员的约束形式,有15.4%的人认为要靠“会员自律”,48.7%的人认为“没有任何约束”,选择依靠“协会与会员签订的合同”和“合作组织的规章制度”的比例之和仅为20.5%,原因就在于,相当部分被调查者(比例为33.3%)认为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在缴纳会费方面,“一直持续缴纳”的为30.8%,“以前没缴现在缴纳了”的为15.4%,二者之和为46.2%;另一方面,“以前缴纳过现在不缴纳了”的却占了53.8%,原因在于,相当部分被调查者认为 “不应该缴纳会费”(比例为33.3%)或“会费偏高”(比例为6.7%)。
上述分析结果显示了当前p村农民合作行为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民具有合作的意愿。上文中有71.8%的人认为组建合作组织是有必要的就是一个证明。而且,访谈中也经常听到当地农户说“搞合作组织好啊”、“合作(组织)还是需要的”、“能参加(蔬菜协会)当然参加了”等等话语。另一方面,p村农民的合作行为又是有限的,他们对于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并不高,对于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的需求也不强烈,对合作组织及其领导者的评价也不高。那么,导致这一矛盾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或者换句话说,是哪些因素制约了农户的合作行为呢?
2.影响p村农民合作行为的因素
一般认为,当农民遇到生产、销售、经营上的困难(如信息、技术和资金障碍)而其其他社会关系网络又无法解决困难时,农民会有合作的需要。目前的一些研究表明,教育程度较高以及在商品性集约经营上进行较大特殊生产投资的农户是加入合作组织的先锋者;而兼业农户和离农户的增加,有生产经验的农户不愿与别人分享集约种植技术,当前农民合作组织规模小、实力弱以及缺乏降低市场风险的可能性等几方面则是不利于农民合作行为形成的因素。[1]换句话说,农民合作行为的生成可以从农民的个体性特性(如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营结构、生产投资方向)和合作组织发育状况及其在农民生产活动中的实际作用两方面来考察。对p村的调查则表明,影响当地农民合作行为的因素除了上述两方面外,还有其他因素。
(1)农民个体性特征对合作行为的影响不显著。这些特征包括农民的教育程度、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营特征、生产中遇到的困难等方面。以“你认为成立协会是否有必要”和“你家是否参加了协会”两个问题为例,在控制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营特征和生产困难四个变量后,就总体上而言,具有不同个体性特征的农民的合作行为意向都不明显。但在缺乏市场信息和缺乏技术时,农民的合作意向更为明显。卡方检验(双尾,5%的可信度)结果如下表3。
表3农民个体性特征对合作行为的影响
是否参加协会成立协会是否必要
受教育程度ⅹ2=8.939df=10 sig(2-sided)=0.538ⅹ2=19.609 df=10 sig(2-sided)=0.238 家庭收入来源ⅹ2=3.535df=10 sig(2-sided)=0.966ⅹ2=9.468df=10 sig(2-sided)=0.663 家庭经营特征
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ⅹ=3.893df=2sig(2-sided)=0.143ⅹ=1.583df=4sig(2-sided)=0.812 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ⅹ2=4.640df=2sig(2-sided)=0.098ⅹ2=5.457df=4sig(2-sided)=0.244 生产中的困难
缺乏劳动力ⅹ2=24.588 df=16 sig(2-sided)=0.077ⅹ2=25.077 df=16 sig(2-sided)=0.396 缺乏资金ⅹ2=13.249 df=16 sig(2-sided)=0.777ⅹ2=24.286 df=16 sig(2-sided)=0.618 缺乏市场信息ⅹ2=60.360 df=16 sig(2-sided)=0.000ⅹ2=16.170 df=16 sig(2-sided)=0.441 缺乏技术ⅹ2=30.598 df=16 sig(2-sided)=0.032ⅹ2=19.116 df=16 sig(2-sided)=0.328 注:“教育程度”分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包括中专和中技)、大专及以上四个层次;“家庭收入来源”分为全部来自农业、农业经营收入为主、非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全部来自非农业、他人供养五个类别;由于p村以农业特别是蔬菜种植业为主,在此“家庭经营特征”分别考察种植蔬菜和种植传统农作物的农户的合作行为。22
(2)政府主导型的合作组织兴办方式不利于农民合作行为的生成。从调查来看,p村蔬菜产业协会的组建,是政府主导和农民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政府主导的体制内因素占主导地位。p村蔬菜产业协会是在1995年成立的3个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2004年由一群专业大户发起组建的。这些大户既有蔬菜种植大户,也有蔬菜销售能人,还有的经营着蔬菜冷冻、脱水、保鲜等加工厂,他们出于损失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的需要,首先有了组织起来的需求,并最终成立了根
植于相互利益联接之上的合作组织。但是,p村的合作组织没能够依此路径,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吸引、调动当地农民参与协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地政府在协会成立之初就开始涉入并实际上对协会起主导作用。在协会成立之前的2002年,地方政府就在运作从世界银行获得贷款事宜(即“江苏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为获得世行的贷款,x镇确立了以“农民龙头合作经营试点”作为吸引贷款的政策,为此,需要有一个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运作贷款的载体,p村蔬菜产业协会理所当然的进入了政府的视野。正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加上体制内外需求的重合,2004年p村成立了蔬菜产业协会,x镇也相续成立了x镇蔬菜产业协会。此后,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的运作,2006年成功地从世界银行获得了贷款。政府扮演的关键性角色,虽然使得协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不利于农民合作行为的生成。一方面,合作组织的建立不等于农民合作行为的生成。在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己经成为重要的推动力量,[3]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推动合作组织建设的同时能一同培育起农民的合作行为。因为作为一种微观层面上的个体的合作行为,其形成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如果农民认为合作不能给自己带来实际的效益,即便有政府的推动,农民仍然可以选择不参与。另一方面,在现行行政考核体制下,政府在推动合作组织建设时,往往将满足政府目标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农民的利益,这也不利于农民合作行为的形成。
(3)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中的缺陷不利于农民合作行为的形成。首先,p村蔬菜产业协会属于专业大户牵头的松散型合作组织,没有形成稳定而牢固的利益联接机制,[4]难以形成对普通蔬菜种植农户的吸引力。2004年6月18日p村蔬菜产业协会会员会议通过了《p村蔬菜产业协会股份合作章程》,其中对协会“会员”的入会条件做了规定,即入会者要同时满足“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提交申请书”等软性条件和“具有蔬菜种植、加工、销售一技之长”、交纳会费和认购一股身份股(100元一股)等硬性条件才能成为协会会员。但实际上,目前475个会员中,能满足入会硬性条件的大多是协会的核心会员。核心会员一般经济实力较强,是当地“有头面”的人,参加协会于他们而言,不仅是获取利益的需要,也是体现自身在当地影响力的需要,因而他们大多具有很强的合作意愿,也有事实上的合作行为。但是,就普通蔬菜种植农户而言,由于协会和会员之间在蔬菜种植、销售、加工等方面没有签订协议;协会较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由于没有经营收入,协会也还没有形成收益的二次分配,因而他们大都不愿交纳会费,也很少认购身份股,其合作行为也不强烈。其次,大户对协会的控制不利于合作行为的形成。所谓大户,在p村蔬菜产业协会中,主要指种植面积大,拥有加工工厂,或是具有较强销售能力的经济能人,也就是核心会员,其人数不足协会总人数的10%。大户对协会的控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担任协会的主要领导,制定协会的章程和活动规则,并实际掌握着协会的运作;二是通过协会将本应属于协会的利益私人化,例如以协会的名义获得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团体的贷款并使用贷款建立由他们控股的工厂和企业,或是获得各种政治待遇;三是利用自己的官方身份进一步强化自己在协会中的利益。由于大户对协会的控制,协会内部成员间形成了两个分裂的具有不同利益述求的群体:大户表现出极强的合作需求,而普通联系会员与协会的关系则越来越疏远。事实上,人们对协会的诟病也正在于他们认为协会成了少数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而这一点,显然严重影响普通农户参与协会的积极性。
(4)社区契约精神缺位消解了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虽然市场经济已经在p村得到认同并实际运行着,但市场经济内含的契约意识在p村仍然是一种促进发展的稀缺要素。一方面,就核心会员来说,他们实际控制着协会的运行并从中获利,但这种收益不是来自与联系会员和当地其他蔬菜种植户的协议交易,而是根据市场对蔬菜品种和数量的需求凭借其垄断优势获得的垄断收益。当市场价格高于当初口头商议的价格时,核心会员则以低于市场的商议价格收购农户的蔬菜;当市场价格低于协议价格时,核心会员则以低于协议价格的市场价格收购蔬菜。当初所承诺的协议价格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已。另一方面,普通会员也认为,当市场价格高于当初的协议价格,如果核心会员不能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他们不会把蔬菜出售给核心会员;而一旦市场价格低
于协议价格,他们则认为核心会员应该按照当初的协议价格来收购他们的蔬菜。总之,对于眼前短期利益的最大化是核心会员和联系会员的追求目标,所谓的契约精神,在现实的经济利益面前是如此的不堪一击。这种契约精神的缺位,既与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相背,又导致核心会员与联系会员之间的隔阂,消解了普通蔬菜种植农民参与协会的积极性。
(5)家族联系纽带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合作组织的功能。对“在合作组织的领导中你希望有你的本家吗”问题的统计数据表明,选择“希望都是”的有27人,选择“至少有一个”的有105人,两者比例合计达34.2%;而选择“不希望有”的只有39人,比例为9.8%。进一步的调查发现,那些希望在协会中有自己本家的农民,一般都认为本家能帮助自己从协会中获益。通过与p村农民的交谈也发现,在蔬菜协会中存在着因某一人占据协会领导地位或从协会获得较好收益而带动其他亲属加入协会并获益的现象,而这些人往往是协会的拥护者,并在新优品种推广、种植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获取贷款、享受保护价收购蔬菜等方面具有优先权;相反,其他一些农民却远离协会,并基本上对协会抱有负面评价。
三、结论和思考
本文通过实地调查资料,考察了一个农村社区内农民合作行为的现状,分析了影响其合作行为的因素,结果表明:p村农民的合作行为具有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既体现出具有合作倾向的一面,但其合作又是有限的;影响其合作行为的因素,可能与合作组织主要由地方政府推动、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中的问题、农村社区契约精神的缺位以及家族联系纽带对合作组织功能的替代几方面有关,而农民的个体性特征与合作行为的关系并不显著。
上述个案表明,在当前分析农民的合作行为,农民的个体性特征可以作为一个变量来进行考虑,但还应该结合具体农村社区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因此,可以将农民的合作行为看作是一种社区参与行动,这种社区参与行动,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区性及社区内的某些因素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从p村蔬菜产业协会目前的运作情况来看,虽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有着各种联系,但蔬菜生产者和其生产销售活动以及从事销售的人员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主要由p村村民参与并主要在p村社区内开展合作,因而它是一个具有地域性特征的社区合作组织。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在于,在p村社区内,这样的一个社区性组织,不可避免受到社区内诸多社区要素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农民合作行为的形成。无论是合作组织自身的建设和发展,还是农民是否经由组建合作组织而产生并事实上形成真实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对合作组织的影响、利益联接机制的作用、合作组织中核心会员与联系会员的关系、社区契约精神的形成和传统的家族网络,无不在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农民的合作行为。这些要素,就是一个农村社区内规范和影响农民个体行为的主要的方面,因此,如果忽略了这些社区要素,笼统地把农民的合作行为放在一个抽象的宏观的“农村”中进行考察,恐怕难以真实地把握当前农民的合作行为,也难以因地制宜地制订出有针对性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事实上,目前诸多关于农村合作组织的研究所得出的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结论,也正揭示了在研究农民合作行为时将其放在具体的农村社区进行考察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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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论文篇三
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果品、蔬菜、畜牧、水产四大主导产业,以服务“三农”、助农增收为宗旨,按照“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的思路,通过科学谋划、积极引导、典型带动、强化服务等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全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长足发展,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县关于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持把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作为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大力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县《关于在农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以农民自愿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依托,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突破,采取基层社领办,村干部牵头办,龙企参与办等多种形式,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目前县农合联会员由成立初期的66个发展到现在的275个,其中:合作社总数达185个,入社成员3836户,社员出资额3.5亿元,年交易额14.7亿元,辐射带动农户近4万户,年助农增收2.1亿元;全县农产品 经纪人3100多名,分布在种植、养殖、加工、储运、流通、机械化作业等多个领域,为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做法与成效
发挥职能,强化服务,为农合组织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一是打造农合组织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于xx年11月由供销社牵头成立xx县农合联,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农合联作用,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建立xx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分会的意见》。全县14个乡镇在xx年12月底全部成立农合联分会,由主管农业的副职担任分会会长,办公地点设在镇(乡),形成了县、镇、村三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网络体系。二是扩大宣传。今年7月1日,与市供销社、市农合联共同在城南大市场隆重举办“xx·国际合作社年在中国”庆祝纪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宣传、特色农产品展示活动,进一步提升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是开办《xx农合网站》。不断更新栏目内容,为广大会员和农民群众提供政策、科技、市场供求等信息咨询和服务,为农民提供“网络快餐”。四是组织专业社成立服务队,拓展服务功能。金畅合作社利用网络成立果菜视频医院,随时和专家对话咨询,解决生产上遇到的技术难题。配备弥雾机12台,成立了一支高科技弥雾机喷服务队。秋利机械化作业合作社购置60台新型喷雾机,成立病虫害机 防队,免费为社员提供服务。金鑫合作社利用科技服务车,为社员提供巡回指导服务。五是提供资金扶持。近三年,通过项目申报,先后为大荣笤帚苗等6家合作社争取到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85万元。六是创新服务载体。金畅合作社为社员开通“一卡通”服务,将社员的股金数额、种植品种、农资投入、产品销售等信息全部录入卡中,社员的交易活动可以直接刷卡办理,不用现金结算,社员卡兼具借记的功能,社员手头资金紧张可以透支,极大地方便了社员的生产和生活。
培树典型,示范带动,为合作社规范发展打造样板
按照“九个有”的标准,把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带动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示范标准。针对各专业合作社基础不同,办公场地和服务设施不齐全的实际情况,协调镇政府和专业合作社,先后投入600多万元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软、硬件建设。目前全县有绿野、金畅、惠民、佳音等十多个专业合作社,新建办公场所、培训中心、农产品展厅和农资服务部,添置电教设施,增设无公害产品检测设备,并做到名称牌匾规范、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基地分布图表上墙。为强化年终考评,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考评标准,年终予以总结表彰。几年来,先后培育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7家,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16家,88人被评为“十佳经纪人”。
创建品牌,提升档次,助推农产品占领高端市场
以我县被省政府确定为蔬菜产业发展示范县为契机,引导合作社、龙头企业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到目前,全县有益农、秀忠合作社的“冯哨”牌和“赵滩”牌果菜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丞起、金畅、绿野、小捞、财运果菜等5个合作社的“颐天源”牌、“金畅王”牌、“唐硕”牌、“唐蔬”牌、“田硕”牌果菜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秋利有机水稻合作社的“第一斗”牌大米取得国家有机农产品认证,并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目前全县已注册农产品商标44个,“第一斗”有机大米成功打入xx上海世博会,这是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唯一一种进入上海世博会的食品类产品。合作社与经纪人的发展壮大,使我县的农产品越来越多地打入京、津、沪及东北地区等大中城市高端市场,并向国际市场拓展,切实收到了“创名牌,闯市场,扩影响,增效益”的良好效果。
内引外联,农超对接,不断拓展农产品销售空间
为进一步拓展农产品的销售渠道,积极开展农超对接活动,适时组织合作社参加省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全县有近8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参加中国农产品交易会、河北蔬菜节洽谈会、唐山市农产品产销对接会等40余次,有效地提高了xx县农产品的知名度,拓展了销售空间,增加了市场占有份额。雷刚果树等合作社与xx京客隆 超市等省内外大型超市建立了稳定的购销关系,成功实现了农超对接。大荣笤帚苗等合作社的产品出口到韩国、俄罗斯及东南亚地区,出口创汇年均200万美元以上。
外聘专家,内育人才,提升农合组织管理人员素质
为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以开展“十万农民大培训”活动为契机,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集中办班与巡回讲座相结合、组织观摩与交流学习相结合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和农民骨干进行培训。先后举办“农民合作经济管理师”、“庄稼医生”、“农产品经纪人”等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有360人取得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总社颁发的中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有931人领取了由省工商局核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在集中办班的同时,指导合作社利用自身的培训阵地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绿野合作社被列入河北农大国家星火计划“环首都蔬菜安全优质高效标准化生产与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产业技术联盟单位,成为河北农大的教学科研及高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通过普及推广高效节能日光温室、集约化育苗、绿色蔬菜标准化生产和商品化处理技术,培育较完善的“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发展模式,发挥了辐射带动全县蔬菜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的良好作用;金畅合作社邀请县内知名农业专家及日本松井产业株式会社蔬菜专家,对社员和农民传授蔬菜栽培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秋利有机水稻 合作社参与基层供销社改造工作,利用供销社场地成立xx县第一家农民综合驾驶技术培训学校,目前已办班5期,培训学员40余人,为推进农业机械化作业奠定了人才基础。
三、存在问题
经过几年的努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和推广,提升了农产品的安全水平,提高了农业的整体效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合作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辐射带动能力尚待提高。我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社覆盖面不广,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农村农民总户数的比例还比较小。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基本停留在成员间的技术互助和信息互通水平上。
二是规范化管理有待加强。部分农民合作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合作社与社员之间联系不够紧密,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盈余分配办法有待完善,内部管理需要加强。
三是外部环境需要改善。合作社发展受资金制约明显,贷款“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合作社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取得税务发票等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成为制约农超对接的瓶颈;合作社用地问题日益显现,办公场所、服务场地、园区扩建、配套用房、冷链物 流设施等建设用地受到了制约,影响了合作社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是人才素质有待提高。合作社领办人文化程度有80%处于高中以下学历,大专以上学历不足5%,尤其是缺少经过正规院校学习的种植养殖人才,形成了目前合作社管理水平不高的现实状况。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健全规范运作机制。要引导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章程、社员大会制度和财务管理、社务公开等配套制度,引导有效益的合作社开展二次返利分配,让入社社员得到更多的实惠。
2、提升市场竞争优势。坚持推进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抓好从“种子”到“筷子”产销一体化服务,积极推行农产品“四子”流通方略,即晚上在园子里、早上在车子里、上午在篮子里、中午在盘子里,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指导有条件的合作社注册商标,搞好绿色认证,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品牌效益。
3、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扶持。从资金、税收、信贷和经营场地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县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各涉农部门从上级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应整合捆绑使用,扶持重点要向合作社倾 斜;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出具税票提供方便;进一步放宽金融信贷政策,扩大对合作社的信用评定范围,采用“合作社+农户”和“农户联保”等灵活的担保形式,并在利率上予以优惠,切实解决农民在发展生产中资金短缺的问题。
4、提高管理者整体素质。管理人才缺乏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实施人才兴社战略。一是培养在岗人员。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要实行定期培训或参加自学、函授教育,使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基本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二是吸收当地人才。积极引导有组织能力、有经济实力、有抗市场风险能力的社会能人和农村实用人才引领创办合作社,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民增收致富。三是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创业,施展才华,为合作社注入生机和活力。
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论文篇四
近年来,随着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过程中,在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县农村出现了一股新的合作发展潮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围绕某个产业或产品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购销、加工、储运等各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起来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方法,更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下面,就我县实际,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主要作法、成效、体会、存在的问题和加快发展的对策六个方面作汇报。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农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3个,其中:专业合作社150个、专业协会53个,已到工商和民政登记注册的占90%,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固定资产345万元,入会会员2.8万人,带动农户7.8万户。其中已有5家获得过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1家获部级(农业部)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水产专业合作社),获得农业部直补示范建设项目资金15万元。从总体上看,我县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部分属于非盈利性的组织,只有少部分属于经营性质的。
就我县目前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模式来看,大致可归纳总结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合作组织+农户(种养殖大户、散户)”的运作模式。如米粮水产专业合作社、万古绿色黄金梨合作联社等,由合作组织将农户养殖或生产的农副产品,按照订单或契约形式实行保护价收购或经组织,然后销往全国各地。
二是“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运作模式。该模式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凭借龙头企业的市场优势,经合作组织将农户生产的农副产品按照保护价收购,由龙头企业深加工成各类产成品,然后销往全国各地,增加了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如珠溪冬菜专业合作社。
三是“政府部门、单位+合作组织+农户”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又称作“民办官助”、“官民结合”的模式。如铁山葡萄专业协会,就是通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组织行业协会,对农户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活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扶持和会员的会费。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县按照中央和市的要求,把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积极引导农民走专业合作之路,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我们突出搞好“六抓”,因地制宜搞组建和发展。
一是“抓样板”。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首先必须建立样板,抓好典型示范,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见到实实在在的效益。我们坚持典型引路的方针,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创新力度,认真抓好典型的培育、宣传和推广工作。全县每年可以选择5-10个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资金、技术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做大做强,以带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面快速发展。
二是“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源于农民,萌芽于农村。通过了解和掌握农村发展动态,发现农民的合作意愿,发现可以作为专业合作基础的产业,发现有眼光、有奉献精神、有组织管理才能的农村能人,发现处于萌芽状态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就积极组织实施分类指导,加强引导,使其成为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农村经济能人牵头建立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一批、龙头企业带动一批、农业服务中心领办一批”的办法,适时推动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三是“抓规范”。按照“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要求,抓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合作组织一旦建立起来,就要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要求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对具备社团法人条件的要求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同时还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等规章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四是“抓创新”。重点是体制、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在体制创新方面,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农民自愿联合起来,结成一定组织。在管理制度创新方面,对处在起步阶段尚未规范运作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分类指导,加大扶持力度,逐步规范,达到专业协会标准后,再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运作机制创新方面,以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指导各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向一体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方向发展,努力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使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五是“抓培训”。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可能产生吸引力。因此,必须重视制度建设,要不断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促使其健康发展。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通过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引导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较好,但仍然存在着合作组织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运作不规范、辐射功能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一)数量少、规模小。一是社员占农业人口比率低。我县共有农业人口79.86万人,农户21.82万户,而入社社员只有2.8万人,占农业人口的3.5%;带动农户5.6万户,占总农户的25.7%。二是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实力不强。多数合作组织缺乏再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
(二)紧密度不够高。一是多数合作组织只作不合,产销衔接不够紧密,市场竞争力不强。二是利益风险不紧密。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初创时期,由于资金缺乏,主要由几个大户出资兴办,会员一般只缴纳少量股金,或不缴纳股金只缴纳会费。会员按农产品销售量享受分配,按股金进行二次分配的很少。因此,当农副产品受到卖难冲击时,最终吃亏受损的还是农户,体现不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合作关系。
(三)内部运作不规范。一是《章程》不够规范。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县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不够规范,许多流于形式,写一套做一套。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构即使是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机构,但也是流于形式。三是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日常运作主要由会长一人说了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资金积累制度和风险保障制度缺乏,社务不够公开。四是日常活动未正常开展。据调查,大多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按照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有的成立之后一年连一次活动都没有,合作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就处于松散状态。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力不足。除了受生产力水平较低所影响之外,发展动力不足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缺乏政府的有力扶持,政府的发展动力不足,表现在政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少。二是农民缺乏实力和积极性,农民的发展动力不足。大多数农户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经营意识不强,科技文化管理素质低,观望心理较强。三是专业合作组织经济技术力量薄弱,发展后劲不足,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强。
(五)作用不够明显。一是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带动辐射的范围仅局限于本乡镇,而且局限于周边的几十户经营同一产品的农户,跨行业跨地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很少;二是多数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层次低,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层面上,只是提供一些产前、产中服务,不能很好解决农民的销售问题;三是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成绩突出的专业合作组织不多,充分让社员(会员)领略到参与合作的甜头的专业合作组织也不多,会员享受股金的分配很少。
六、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关的法规,明确其性质、法人地位、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注册管理等。
(二)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营造一个好的发展环境。要象扶持龙头企业一样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积极探索和研究在信贷、税收、用地以及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扶持措施,鼓励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对涉及到的有关规费,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严禁乱收和摊派费用。
(三)强化职能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使职能部门有条件开展工作。
(四)中央和市都应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范围,同时还应增加示范建设扶持资金。
总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合作社为依托,以拳头产品为经济增长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支柱产业。要在巩固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稳步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及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作用,自下而上、循序渐进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论文篇五
谈政府行为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作用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在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通过分析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及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着重对在农民合作化建设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作了初步探讨。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产生,它保持了农民产权的相对独立性,又实现了生产的专业与联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制度创新,是市场主体寻求降低交易费用与抵御市场风险的结果。国外一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早,已在组织形式、发展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可借鉴的宝贵经验。目前我国农村仍以单个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难以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保护并提高自身的社会经济效益,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如此,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协调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在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有助于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因此,国家应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而对于农业发展水平不高的我国,探讨如何理顺政府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有助于找到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的准确位置,合理评价政府行为。
1.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1.1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在上世纪50~7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让许多人至今“谈合色变”,就农民来说他们担心当前的合作经济组织会重蹈当年的覆辙,带来的灾难大于既得利益,而对其他一部分人而言,他们认为不能再以政治力量压制市场经济,因而主张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要完全放开,给予合作经济组织“绝对自由”,政府只作“旁观者”。事实上以上两种认识仍未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区分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的是合作经济道路,是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农民自发产生组织联合的动机和愿望的结果。而依据我国国情,农民缺乏自我组织的能力和经验,经济、政治的客观环境还在许多方面限制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主、客观上都需要政府进行引导和支持,而不是竭力地弱化、消除政府的作用。政府通过进行合理有效地扶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保护农民利益、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维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而依托微观经济主体来实现宏观层面的管理与规划。
1.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纽带”效应。在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中,部分人还会有这样的顾虑:如果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领域取得了成功,那其目标最终是否伸向政治领域而发展壮大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政府又该如何控制?由此他们主张政府加大干预力度,牢牢握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脉络。笔者认为这是危言耸听了。的确,当前西方国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长的政策环境是宽松的,而且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力地推动政策立法,保护成员免受损失。但目前我国农民的市场化组织程度较低,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较多,越往高层次,无论是纵向的或横向的联合都较少,更谈不上政治力量。再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与政府进行良好地沟通与合作。一方面,它对外牟利,对内维护成员的利益,可作为政府在对外贸易谈判时的得力助手甚至是主要执行者,向政府反映并竭力谋求本组织成员的利益;一方面,政府的许多农业方面的政策方针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来制定和实施,间接地使农民受到引导,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实现建设“和谐农村”的目标。因此,政府也应该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连结效应”和“纽带功能”。1.3国外示例。综观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通过的、经济的、的、技术的等多方面的扶助措施,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为这些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和支持政策,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以日本为
例,其各级政府与各级农协是一种联合协作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命令权,政府制定了如《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法律条款,明确界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名称、目标、章程等问题,为合作组织运行提供可靠法律保障,政府还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了如各种税收信贷优惠、财政补贴支持、教育技术支持等扶持措施。而合作组织则在政府提供的较为完善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中,为其成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方便和服务,组织成员之间开展互助。
1.4小结。综上所述,结合国外先进发展经验和当前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对合作组织进行“全力扶持、适当干预”,既不可完全放手,又不宜粗暴干涉。在职权范围内努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即可。笔者在云南省勐海县调查实践时,从部分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那里也了解了他们对于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看法。他们中多数认为,以当地实际为前提,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引导是非常必要的,关键是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供良好服务,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2.政府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路浅议
明确了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者间的关系和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重要作用,才能更好地理清政府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路,找到相关政府行为的合理依据。2.1因地制宜,更新观念,找到合理的发展原则。这属于意识层面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要想认真地为百姓做事,给农民实实在在的利益,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好、发展好,必须先从意识和制度上有一个总的指导方针和发展原则。
我国各个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农户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组织能力不同,地区的资源条件和产业特点不同。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规范和发展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寻求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尤其在初始阶段,应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需要和创造精神,引导其多领域、多形式地互助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在我国发展历程并不长,改革开放后二十几年的时间还远不能达到其发展的成熟阶段。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其发展总要经历发育、成长、成熟、壮大的过程。因此,政府部门应多研究并遵循经济规律,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时机成熟时当然及时引导,若时机未到则需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发展中寻找或创造出机遇,而切不可盲目定指标,随意使用行政命令,有条件的可先进行试点示范和推广。
2.2继续推进法制建设,保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序运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兴市场主体,其行为应得到有效规范,利益需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使其在法定活动范围内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依法管理农民合作组织也是各国的共同特征。如日本的《农业协同合作法》,德国的组织法、税收法、竞争法和基本法等,都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管理原则、机构设置、分配、解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给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首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也可以作为我国合作经济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了。然而,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没有或很少涉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问题,现行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尚在零乱状态,不成体系,人们较为关注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支持方面也是仅有条文而缺乏可操作性。由此也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运行机制不规范,与非农合作组织混淆。单是设立和登记一项,登记部门就有工商局、民政局、科协及其他农业行政部门多个。
因此,加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制建设成为组织自身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双重需要。具备了鲜明的市场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参与竞争,发挥组织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作用。在此,笔者对将要正式施行的《合作社法》有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一是这
部法律基本规定了与合作社发展相关的从登记到解散的内容,基本参照并符合国际合作社的相关准则。部分内容如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还是较为详细的。而涉及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时仍稍显得笼统概括,缺少实际操作内容。二是既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应对如专业协会、行业协会等其他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视而不见,对它们也应及时出台相应法规进行规范。当然,我国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探索。
3.落实扶持政策,做好服务工作
3.1合理运用经济杠杆,给予有效资金支持。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受到不小的冲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虽是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重要方式,可毕竟发展还很不完善,力量相对弱小。因此,政府应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积极扶持,给予必要的照顾。可安排相应资金以项目形式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基金。鼓励甚至是强制性地保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相关金融部门获得所需贷款,结合合作金融的改革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税收方面,尽可能减轻农机组织的税负,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2规范市场环境。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防损害农民利益的垄断经营行为,同时,坚决查处农业生产资料的制假贩假行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改革,打破部门和行业分割,加快建设农村农产品、信息、人才、技术等市场,并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3完善农地制度,搞活土地流转。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进行创新,引导农民实行以土地入股合作。应培育农地流转市场并加强其法律建设,建立相应的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制度及中介机构,同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此既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也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
3.4进行教育和培训,拓展人力资源。一方面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观念的教育和知识、技能的培训,使之深入了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和运作过程,转变观念,运用先进技术促进农业生产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农民群众始终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教育形式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培训等方式努力培养一批有经验、懂技术、善管理、富有创业精神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3.5提高科技转化率,加强农技推广。科技兴农是农业的重要标志,要让科技真正在农产品产加销过程中发挥作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应继续探索农技推广部门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为农民群众及时获取市场、技术等的信息传递与指导提供方便,也为科技转化的成果得以实现创造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之路还很漫长,政府应对此有长远规划,努力形成扶持引导其发展的长效机制,实实在在地“惠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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