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药品管理办法内容(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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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药品管理办法内容篇一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全国组织所进行的国际研究新观点认为:高危孕产妇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提前住院待产。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所有的孕妇应在当地村卫生室(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卡(册),建卡(册)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科病史。医疗保健机构在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内科病史的采集和检查,同时要认真做规范的产前检查和记录,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筛查,评分在10-30分以上者到县级以上机构分娩。
(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高危孕产妇,及时将评分在10分以者报县妇幼保健院,对高危孕妇进行动态管理;县级医疗机构定期报告给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的乡(镇)卫生院;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定期下村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动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上级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实施“降消”项目工作要求,院妇幼保健人员应按照高危评分标准对孕妇定期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做好评分记录,加盖高危标记,实行专案管理。
二、做好孕产期保健知识宣传进行卫生、营养、科学育人,计划生育知识指导。
三、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住院分娩,重危高危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分娩。重危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四、对基层转入的高危孕妇必须进行登记,反馈病情,高危转归后,仍回原单位进行系统管理。
五、统一高危妊娠筛查表,按时上报高危孕妇管理工作情况。
孕产妇重症监护制度
一、每位妇产科专业技术人员都有对高妊娠因素进行筛查的责任。在早孕初查或产前检查时应注意筛查高危妊娠因素,根据农村高危妊娠管理程序,按照《陕西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进行高危妊娠评分,判断其对母婴健康的危害程序。凡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应进行专案管理。
二、高危妊娠的监护及管理
(1)对高危孕妇进行登记造册、专案管理,并在全县统一的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特殊标记,实行定期随访。
(2)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轻度高危妊娠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定期检查和处理,重度高危妊娠者由县医院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可返回,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
(3)凡高危孕妇均应住院分娩,并尽可能动员在县医院住院待产分娩。
(4)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应送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并尽早动员终止妊娠。
(5)要提高高危妊娠的监护手段,开设高危孕妇门诊,确定合理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儿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适时分娩,确保母儿平安。
(6)高危孕妇的产后访视由防保产负责实施。
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按科室工作制度及各班的岗位职责和作流程工作。
二、对(危、急、重、抢救)病人建立登记并进行随访。
三、对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人,要尽早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制定进一步有效的治疗措施。
四、对治疗效果不满意的患者,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会认诊、抢救。
五、督促检查会诊治疗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对疑难病症治疗效果仍不满意,需外院会诊者,及时联系外院会诊或转院事宜。
新生儿窒息复苏制度
一、每次分娩时有一名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场,其职责是照料新生儿。
二、复苏一名严重窒息儿要儿科医师和助产士(师)各一名。
三、多胎分娩的每名新生儿都应由专人负责。
四、复苏小组每个成员均应具备熟练的复苏技能。
五、检查复苏设备、药品齐全,并且功能良好。
危重病人抢救报告制度
一、抢救工作应有经治(或值班)医师和护士和组织。重大抢救应由科主任或院领导参加组织,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
二、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迅速予以解
决。一切抢救工作要做好记录、要求准确、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时间。
三、医护要密切合作,口头医嘱护士须复述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
四、各种急救药物的安瓿、输液输血空瓶等用完后要集中放在一起,以便查对。
五、抢救物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处,清理补充,并保持整齐清洁。
六、新入院或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并填写病危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病人家属和医务科,另外一分贴在病历上。
七、危重病人抢救结果,应电话在报告
医务科。
高危药品管理办法内容篇二
高危药物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一、高危药物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胰岛素
【作用机理】
主要作用是降低血浆葡萄糖。【剂量与用法】
1.动物胰岛素(包括正规胰岛素和长效胰岛素)。
2.人胰岛素(中性短效可溶性胰岛素-短效胰岛素、低精蛋白锌胰岛素-nph),中性预混人胰岛素-30r和50r)。
3.人胰岛素类似物(超短效胰岛素和超长效胰岛素,门冬胰岛素、甘精胰岛素)。【适应症】
1、ⅰ型糖尿病
2、经饮食控制贺口服降糖药物治疗未获得良好控制的ⅱ型糖尿病
3、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
4、外科围手术期及妊娠、分娩时。【配伍禁忌】
1、胰岛素中通常只能加入与其相容的药物。
2、胰岛素混悬液不能加到输注液体中。
3、在本品中加入其他药物可导致胰岛素的降解(如含有基或亚硫酸盐的药物)。【用药后观察要点】
1.未开封的胰岛素2-8℃冷藏,不能冰冻。静脉应用胰岛素,开瓶7天后不再使用。2.鱼精蛋白锌胰岛素打开一周后不再使用;胰岛素笔芯在25℃的室温下可保存4周。3.短效和长效胰岛素同时使用时,应先抽短效后抽长效,并充分混匀。预混胰岛素和鱼精蛋白锌胰岛素使用前一定要摇匀。
4.冰箱取出的胰岛素,应在室温下放置15-30分钟后使用。5.胰岛素使用前要注意效期、外观和剂型,剂量准确,注射准时。【不良反应】
低血糖时胰岛素治疗中最频繁发生的不良反应。低血糖症状常突然出现。据文献报道,偶有注射局部红肿、瘙痒等过敏反应及局部皮下脂质萎缩或增生。全身过敏反应(全身皮疹、呼吸短促、气喘、血压下降、脉搏加快、汗多、严重病例可危及生命)罕有报道。
高危药物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低血糖反应的预防和处理:
1.首次应用胰岛素的患者,当班护士要向其宣教低血糖反应的临床表现、处理方法、预防要点。
2.定时监测血糖。
3.观察有无心慌、手抖、出冷汗等低血糖表现,一旦出现,立即报告医生,测血糖,遵医嘱予以甜食或50%的葡萄糖应用。
4.15-30分钟巡视一次病人,根据血糖情况,调整输液滴数。
5.胰岛素强化治疗病人,大夜班注意观察23:00的血糖值,若血糖小于5.6mmol/l,嘱患者睡前加餐,并加强巡视,特别是凌晨1-3时,必要时叫醒病人,观察有无凌晨低血糖或无感知性低血糖发生。发生低血糖者,要及时记录,严格交班。
氟尿嘧啶(5-氟尿嘧啶、5-fu)
【作用机理】
本药是以抗代谢物而起作用,在细胞内转化为有效的氟尿嘧啶脱氧核苷酸后,通过阻断脱氧核糖尿苷酸受细胞内胸苷酸合成酶转化为胸苷酸,而干扰dna的合成。【剂量与用法】
针剂:5ml:125mg 10ml:250mg 用法:静滴 每次0.25-0.75g,qd~qod,1个疗程总量8~10g。治疗绒毛膜癌时可剂量加大到25~30mg(kg·d),溶于5%gs1000ml中点滴6~8小时,每10d为一个疗程。【适应症】
用于消化道肿瘤、乳腺癌、卵巢癌、绒毛膜上皮癌、子宫颈癌、肝癌、膀胱癌、皮肤癌、外阴白斑等均有一定疗效。【禁忌症】
对本品过敏者,伴水痘或带状疱疹者,衰弱患者,妊娠初期3个月内妇女。【用药后观察要点】
重点观察有无药液外渗、注意患者主诉症状。【不良反应】
骨髓抑制、消化道反应、严重者可有腹泻、局部注射部位静脉炎,少数可有神经系统反应如小脑变性、共济失调,亦有人出现皮疹、色素沉着、甲床变黑等。
高危药物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注意事项】
1、妊娠和哺乳期妇女、伴发水痘或带状疱疹者禁用
2、肝功能明显异常者、周围血白细胞计数低于3500m3、血小板低于5万者、感染、出血或发热超过38℃者、有明显胃肠道梗阻者、失水或酸碱、电解质平衡失调者慎用。
3、用药期间应严格检查血象
4、本品可口服、局部应用、静注或静滴,单由于本品具有神经毒性,不可用作鞘膜注射
5、若突然出现腹泻、口炎、溃疡或出血,应立即停药,直至这些症状完全消失
6、眼科用药注射时药液不能外漏,一旦外漏应立即冲洗结膜囊
7、用本品时不宜饮酒或同用阿司匹林类药物,以减少消化道出血的可能。【意外情况处理措施】
1、发生不良反应,报告医生、护士长、遵医嘱调整药物并作好记录。
2、一般反应:对症处理;严重反应:配合医生积极救治。
3、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做好记录。
奥沙利铂
【作用机理】
奥沙利铂通过产生水化衍生物作用于dna,形成链内和链间交联,从而抑制dna 的合成,产生细胞毒作用和抗肿瘤活性。
【剂量与用法】 粉:50mg 100mg 用法:每次单剂量为130mg/m,联合用药剂量为100mg/ m或130mg/m,静脉滴注2h,21h后重复1次。【适应症】
对乳腺癌、卵巢癌、黑色素瘤、中枢神经系统癌、睾丸癌等非常有效。与5-fu联合应用科室胃癌和淋巴瘤缓解,与5-fu和叶醛酸合用继之手术,科使结、直肠癌肝转移患者长期存活和治愈。【禁忌症】 已知对奥沙利铂过敏者 ;哺乳期妇女;肾功能不全者、肝功能不全者慎用。
【用药后观察要点】
高危药物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重点观察有无药液外渗、注意患者主诉症状。【不良反应】
主要为胃肠道反应,常见恶心、呕吐、腹泻等。另外可见血液系统毒性。在当总剂量累计达105 mg/m2 或以上时,观察到可逆性周围毒性作用,但剂量不能超过200 mg/m2。【注意事项】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对其他铂类物质及铂类衍生物过敏者、有感染、严重骨髓抑制者、肾脏或肝脏功能障碍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有外周神经病或既往史者慎用。
3、不要用ns溶解稀释本药。
4、用药期间,勿吃冷食、禁用冰水漱口。
5、禁与碱性药物或碱性溶液配伍输注。
6、在制备药液和输注时勿与铝制品接触。【意外情况处理措施】
1、发生不良反应,报告医生、护士长、遵医嘱调整药物并作好记录。
2、一般反应:对症处理;严重反应:配合医生积极救治。
3、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做好记录。
10%氯化钾注射液
【作用机理】 治疗、预防低钾血症。【剂量与用法】
规格:10ml:1g;严重低钾血症和不能口服者,将5%gs+10%kcl,注射液10-15ml静脉滴注。【适应症】
1、治疗各种原因引起的低钾血症,如进食不足、呕吐、严重腹泻、应用排钾性利尿药、低钾性家族周期性麻痹、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和补充高渗葡萄糖后引起的低钾血症等。
2、预防低钾血症,当患者存在失钾情况,尤其是如果发生低钾血症对患者危害较大时(如使用洋地黄类药物的患者),需预防性补充钾盐,如进食很少、严重或慢性腹泻、长期服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失钾性肾病、bartter综合征等。
3、洋地黄中毒引起频发性、多源性早搏或快速心律失常。
高危药物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禁忌症】
1、高钾血症患者。
2、急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不全者禁用。【用药后观察要点】
1.口服本品溶液后出现腹部不适、腹痛等消化道刺激症状,服用氯化钾片时,有造成胃肠溃疡、坏死或狭窄等并发症的可能,宜采用本品的10%水溶液稀释于饮料中,在餐后服用,以减少刺激性。
2.静脉用药时一般每小时滴入氯化钾不超过1g。3.注意观察排尿情况:尿畅补钾,尿量在30ml/h。
4.观察输液情况:针头有无脱出、移位,局部有无红肿疼痛。5.观察低钾血症、高钾血症临床表现。6.告知患者补钾注意事项,勿随意调节滴数。
7.补钾期间,监测血钾的变化(正常值:3.5-5.5mmol/l)。【不良反应】
1.口服氯化钾对胃肠道有较强的刺激性,可能出现腹部不适、恶心、呕吐等。
2.静脉滴注过量可出现疲乏、肌张力减低、反射消失、周围循环衰竭、心率减慢、甚至心脏停搏。【注意事项】
1、老年人肾脏清除钾功能下降,应用钾盐时较易发生高钾血症。
2、下列情况慎用:①代谢性酸中毒伴有少尿时;②肾上腺皮质功能减弱者;③急慢性肾功能衰竭;④急性脱水,因严重时可致尿量减少,尿k+排泄减少;⑤家族性周期性麻痹,低钾性麻痹应给予补钾,但需鉴别高钾性或正常血钾性周期性麻痹;⑥慢性或严重腹泻可致低钾血症,但同时可致脱水和低钠血症,引起肾前性少尿;⑦胃肠道梗阻、慢性胃炎、溃疡病、食道狭窄、憩室、肠张力缺乏、溃疡性肠炎者、不宜口服补钾,因此时钾对胃肠道的刺激增加,可加重病情;⑧传导阻滞性心律失常,尤其当应用洋地黄类药物时;⑨大面积烧伤、肌肉创伤、严重感染、大手术后24小时和严重溶血,上述情况本身可引起高钾血症;⑩肾上腺性异常综合征伴盐皮质激素分泌不足。
3、高钾血症时禁用。
4、用药期间需作以下随访检查:①血钾;②心电图;③血镁、钠、钙;④酸碱平衡指标;⑤肾功能和尿量。
高危药品管理办法内容篇三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措施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社会经济状况、药物价格等因素,我院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度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耐药性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办法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本《抗菌药物临床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科主任签名。
3、临床医生越级使用高于权限抗菌药物,必须请示科主任,处方需经科主任签名。
三、医师分级使用的抗菌药物如下
1、初级职称医师可使用抗菌素为非限制使用药品,主要包括:(1)青霉素类抗生素;(2)第一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3)β内酰胺类/β内酰胺酶抑制制;(4)氨基糖苷类抗生素;(5)四环素类抗生素;(6)氯霉素;(7)大环内酰类抗生素;(8)林可霉素;(9)利福霉素类抗生素;(10)甲硝唑和替硝唑;(11)第一代喹诺酮类抗菌素;(12)磺胺类药;(13)呋喃类抗菌药;(14)抗结核分枝杆菌和非结核分枝杆菌药等。
2、中高级职称医师可使用的抗生素为非限制使用及限制使用药品,主要包括:(1)上述各类抗生素;(2)第二、三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3)第二代喹诺酮类抗生素。
3、科主任可使用的抗生素为特殊使用药品,主要包括:(1)上述各类抗生素;(2)第四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3)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4)碳青酶烯类抗生素;(5)抗真菌药注射剂等。
高危药品管理办法内容篇四
横沥医院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事管理工作,促进我院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各类诊疗常规、医学专业指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合理用药监督小组”,由院药事委员会部分成员及质控办、院感办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在院药事委员会的指导及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合理用药监督小组的职责和任务是:定期开展合理用药检查,对各科室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对全院及重点科室的常见病原菌进行监测,公布耐药情况等监测分析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向院长、分管院长汇报监督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及处罚建议;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宣教,努力提高本单位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第四条:临床合理用药是医务人员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病人选择适宜的药物,采用适当的剂量与疗程,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给药途径用于人体,达到有效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目的,同时保护人体不受或少受与用药有关的损害。第五条: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历上作出分析记录,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必要的指标和检验数据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
第六条:医生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等,因医疗创新确需扩展药品使用规定的,须报“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审核批准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谨慎使用;使用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时,要根据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选药。
第七条:医生制定用药方案时应根据药物作用特点,结合患者病情和药敏情况,强调用药个体化。要充分考虑剂量、疗程、给药时间、给药途径,同时考虑药物的成本与疗效比。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坚决不用,可用低档药的就不用高档药,尽量减少药物对机体功能的不必要的干扰或影响,降低药品费用,用最少的药物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八条:检验科按规定的要求开展临床病原检测工作。细菌的分离、鉴定及药物试验操作规范按卫生部临检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公布全院及重点科室的常见病原菌及耐药情况。
第九条:药剂科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及时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反馈临床,为临床用药提供服务。
第十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处方用药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同时,要进行合理性审核,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应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处方医师拒不更改的药剂科应拒绝调配并向“合理用药监督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医院对经合理用药监督小组核实的不合理用药行为实施严格的惩处机制,并与医德医风考核工作挂钩,具体处罚条款详见《横沥医院不合理用药处罚规定》(另附)。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附件1:横沥医院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名单 附件2:横沥医院不合理用药处罚规定
东莞市横沥医院 年 月 日 附件1:
横沥医院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名单
组 长:邓健祥 副组长:杨嘉琛
组 员:彭贵成 林 锎 李玉芳 吕显林 宋小梅 李泽葵江 波谢文生李海珍4
肖 勇李延秀周灿轩杨 玉
附件2:
横沥医院不合理用药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事监督管理力度,特依据《横沥医院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制订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临床合理用药是医务人员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病人选择适宜的药物,采用适当的剂量与疗程,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给药途径用于人体,达到有效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目的,同时保护人体不受或少受与用药有关的损害。
不合理用药的表现包括:
(1)用药不对症:病人存在用药病症,但选用的药物不对症,或无适应证用药。
(2)对特殊病人有用药禁忌或者合并用药配伍失当等。
(3)滥用强效、广谱、高档抗生素,忽视抗生素选用的基本原则,即首选药物一定考虑细菌对药物的敏感性。
(4)用量不适当:用量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
(5)用法不适当:给药时间、间隔、途径不适当;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
(6)不适当的联合用药或联合使用品种过多:诱发相互作用。(7)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甚至造成损害。(8)重复给药:包括并用含有相同活性成分的复方制剂和单方药物,或者提前续开药方,或者多名医生给同一病人开相同的药物等。
总之,凡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非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用药都是不合理用药。
第三条:监督小组检查时认为属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当事医生可于一周内向监督小组作出书面解释,如无合理解释的按后续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小组如发现医生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则按不合理用药部分所产生的对应费用金额来对其进行处罚(从薪酬中全额扣罚)。
第五条:如果病人拒绝支付或要求退还因不合理用药部分所产生的对应费用的,除了由当事医生个人支付此部分费用外,还须按第四条条款对当事医生进行追加处罚。
第六条:发生不合理用药情况时,当事医生所在科室按绩效考核方案中的考核细则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
第七条:合理用药是医生医疗技术水平的体现,合理用药作为医生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考核成绩与医德医风考核工作挂钩,并记录到个人技术档案,作为个人晋升、评聘职称的参考。一个医德医风考核内,如医生有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被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发现并核实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则该考核将被评为不合格。
第八条:本处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东莞市横沥医院 年 月 日
高危药品管理办法内容篇五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抗菌药物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减缓细菌耐药成都,提高临床治疗水平,制定本措施。
一、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原则
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和药品价格,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药物、限制使用药物和特殊使用药物。
(一)分级管理原则
1、非限制性使用药物(一线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药物(二线药物):与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物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药物使用,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药物(三线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加倍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有药物;药品价格昂贵者,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分级管理办法
1、医院合理用药委员会(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专家组)对临床使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管理。
2、经注册的临床执业医师培训考核合格后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3、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该类药物适应症或适应人群使用,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具限制性抗菌药物处方并签名。
4、“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有严格的指证的确凿的证据,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及抗菌药物必须在病历上有详细的病情分析记录。
5、下列情况之一,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一级的抗菌药物,仅限一天用量,病程(包括门诊抢救记录)中必须记载说明,次日需由上级医师审核用药并补处方。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败血症、脓毒血症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接受抗肿瘤化学疗
法;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血wbc<1x109/l,或中性粒细胞<0.5x109/l;艾滋病;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
(3)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药物敏感的感染。
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原则
1、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先留取标本送细菌学检验,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我院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
2、检验结果未出来之前或病情不允许等待的情况下,在临床诊断的基础上,预测可能的致病菌种类,参考卫生部《指导原则》中“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以及本院的感染菌谱和抗菌药物敏感谱、耐药谱,进行经验治疗。
3、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用药,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严格按照卫办医政改[2009]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我院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
4、院感科、检验科要定期统计分析临床标本的细菌鉴定和药敏试验结果,公布本院以及各类感染的感染菌谱和抗菌药物敏感谱、耐药谱,作为临床医生经验用药的科学依据。
5、临床医生应遵循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的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一线有敏感的药物原则上不使用二线药物,严格掌握三线药物的适应症。
6、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或感染症状反复或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人,要警惕菌群失调、二重感染和细菌耐药性的产生,特别警惕真菌感染。需重复留取标本做细菌学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调整治疗方案。
7、临床医生使用、改变、停用抗菌药物应在病历上有分析记录。
三、抗菌药物的使用监管原则
1、医院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建立、健全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科主任将作为科室目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科室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我院住院和门诊患者抗菌素使用率不超过60%和20%。
2、医院将完善处方等点评制度,成立处方点评专家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ⅰ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医院将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加强不合理用药动态监管及超管预警监测工作,完善日常监督机制,每月登记、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医院将定期对医院细菌耐药趋势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4、医院将根据病原菌变迁,耐药现象与抗菌药物品种应用情况,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包括限用、暂停用及轮换等有计划的保护措施。
5、药剂科要定期提供有关抗菌药物的购销品种分布、费用等信息,以便提示此类药物
在本机构使用的变化趋势。
6、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杜绝不适当的经济激励。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处方者开出的药品处方与个人与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7、各科室必须严格《雅安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表》使用抗菌药物:即住院医师只能开具一线药物;主治医师有权开具一、二线药物;副高以上医师有权开具一、二、三线药物。
8、药剂科必须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种类采购和配送药品,严禁提供不必要的药品及《雅安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表》种类之外的药品。我院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
四、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密切观察药物疗效和 不良反应情况,实行药品不良报告制度。
2、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证。
3、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设计抗菌药物的结药方法,包括结药剂量。疗程、间隔时间和途径。
4、密切观察病人有无菌群失调情况,及时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
5、注重药物经济学,减少病人抗菌药物费用的支出。
五、监督管理
1、医院将组织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科主任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并将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按照排名结果分别召集排名前10位医师进行诫勉谈话,对排名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公示。同时,对滥用、不合理使用及过度用药情况,每月组织医院合理用药委员会专家及终末病历评审专家进行1次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医院将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对于违反用药原则的,将记录医务人员不良业绩,予以通报,并与职称、职务、进修、学习等挂钩,具有初级职称的延缓其晋升职称及进修时间一年;具有中级职称的,延缓其晋升职称时间一年,限制其出差学习、培训;具有高级职称的,降为中级职称参与临床工作,具有行政职务的,予以降职、辞职处理;发现2次以上的,暂停其执业活动3个月,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至少3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医院只发放本人工资的70%。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再次发现不合理使用抗生素行为的,给予取消其处方资格,调离临床工作岗位等处理,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暂停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
(2)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4、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对不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或违反以上管理要求,因临床抗菌药物滥用而由此造成医疗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医师,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六、法律责任
1、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2)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
(4)索取、非法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2、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医院药学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销、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3)未按本办法关于限制抗菌药物品种、规格的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