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档案综合分类方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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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3 00:00:00    小编:海上边缘人

最新档案综合分类方法(5篇)

小编:海上边缘人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档案综合分类方法篇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加强我局质量技术监督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实现档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档案在质监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质量技术监督档案是指我局在党务、行政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基本建设等各项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各种文、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文件材料和历史记录。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档案是我局行政职能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维护其完整、准确和安全是我局全体工作人员的义务。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我局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由一名局领导主管,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解决档案工作在机构、人员、经费、库房、设备等方面问题。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局办公室设立综合档案室,负责局档案综合管理工作,对全局各业务部门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及档案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制 定局机关档案工作计划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和资料的安 全。

(三)负责管理全局不同门类、不同载体的全部档案,做 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及编研工 作,努力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率,为各项职能工作服务。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局的档案工作,并组织全局专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六)按规定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设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形成文 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由一名局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确定局办公室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本

部门的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兼职档案人员要坚持党的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 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档案管理基本 理论和质监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以保 证档案工作顺利开展。专兼职档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的文书、业务资料进行 收集整理,做好归档后的立卷、统计、保管、编制检索工作,做好提供利用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参加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重要科技成果鉴定和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褪 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对档案进行修补、复制。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办好交接 手续。

第三章各门类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本局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以及记载 各级领导业务工作活动的声像资料,都必须按照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的原貌和完整,指定专人做好收集、登记、整理,并定 期移交综合档案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

为已有。

第十三条应归档文件材料整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对我局全部档案应根据档案的来源、产生时间、内容和形成的不同进行科学分类。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基建档案按项目进行分类; 会计档案按─名称进行分类;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进行分类;实物档案按种类分类;业务档案按—业务种类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2 类(永久、定期),定期又分2 种(30 年、10 年);基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2 类(永久、长期);设备档案保管期限分1类(长期);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2类(永久、定期),定期又分为3类(5年、15年、25年);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分1类(永久);实物档案保管期限分1类(永久);业务档案分2类(30年、10年)。

第十六条各部门按档案归档范围,在翌年3 月底前向局综合档案室移送本部门档案资料;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全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进行分类、编号、排架和保管。

第十九条局机关全宗档案按不同门类、载体及不同保管期 限分别系统排列。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改 动。目录册应区别不同保管期限,在一个全宗内,件号、案卷目 录号不得重复。在一册案卷目录内,案卷号不得重复。

第二十条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好档案材料的保管工作,以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档案材料如有破 损或字迹模糊,应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 用房和密集架。并做到专用档案库房、档案人员办公用房、档案 阅览室三分开。库房要坚固,并配有通风、防盗、防强光、防高 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磁等设施。档案库房温 度要保持在18℃-24℃,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

第二十二条局综合档案室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 案要进行鉴定处理。档案鉴定工作,应在分管档案工作的局领导 主持下,由办公室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专职档案人员和有关处 室的人员共同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各种 档案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永久性保存的档案,按照规定,按时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所保管档案的情况,主动 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积极编制好各种检索工 具,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以便迅速、准确和有效地提供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及时、准确地为利用者提供利用档案,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和复制制度,并注意收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管理网络系统,不断提高档 案信息化水平,保证安全、快捷地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档案综合分类方法篇二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 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 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 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四章 档案保护

第十四条 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

第十六条 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 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五章 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 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

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档案综合分类方法篇三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

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四章档案保护

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

第十六条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五章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

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1]在百度搜索: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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