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怎么处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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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5 00:00:00    小编:职场小咸鱼

最新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怎么处理(五篇)

小编:职场小咸鱼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怎么处理篇一

关于做好长城-沧州公积金联名卡

发卡工作的通知

各县直部门、镇乡(场):

为给广大公积金缴存客户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方便职工及时了解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经我中心与中国银行半年的紧张筹备,长城-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系统已经成功研发完毕,目前进入发卡阶段。为全面做好长城-公积金联名卡的发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长城-公积金联名卡的基本功能

长城-公积金联名卡,是由市公积金中心与中国银行合作发行的具备银行信用卡基本功能和公积金查询与转账支取功能的多功能复合卡。此卡发行后,(1)持卡人可以使用此卡进行日常消费、存取现金,(2)持卡人可以透支相当于本人年缴存额一半的现金,(3)最重要的是可以在中行自助设备上查询自己的公积金信息,个人提取公积金时,在公积金提取申请经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审批后,转入本人长城-沧州公积金联名卡,供其消费或支取现金。

二、加强政策宣导,确保发卡工作顺畅进行

目前,各管理部的联名卡发卡工作委托中国银行当地机构办理。发卡模式采用批量办卡,暂不受理个人办卡。各单位要将这一政策传达到全体职工。

长城-沧州公积金联名卡的发行,给缴存公积金客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各单位要组织协调好发卡工作的信息采集与数据整理工作。

三、因发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每个单位的办卡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做好准备。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县管理部

2011年12月27日

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怎么处理篇二

导读:我市日前出台《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其中强调,职工个人一旦列入黑名单,五年内将被禁止提取公积金和申请贷款。这是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个人出现以下各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信用报告、购房手续、贷款手续、房屋“两证”、工资流水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无故停缴,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另外,缴存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而贷后无故停缴等行为,及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流水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等合作单位,存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将列入黑名单。

职工个人被正式列入黑名单,将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对于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五年内新增缴交人员时必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业务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其中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必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对于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交,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日前,我市正式执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凡贷后无故停缴,且拒不足缴和补缴的,贷款利率上浮至商贷基准利率。个人一旦列入黑名单,5年内将被禁止提取公积金和申请贷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职工违法违规均会纳入黑名单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是指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职工个人名单。据悉,以下各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职工个人: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信用报告、购房手续、贷款手续、房屋“两证”、工资流水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无故停缴,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缴存单位: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的;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的;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调低缴交基数的;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

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合作单位: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流水、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流水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银行;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或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评估公司;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未能落实抵押物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黑名单内个人5年禁止再提再贷

记者了解到,在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如果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公积金中心将暂时冻结职工公积金账户。如果经过严谨的调查,职工被正式列入黑名单,将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贷后无故停缴的,责令按月足额缴交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五年内新增缴交人员时必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业务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其中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必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所有企业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完成整改且限制期满可“走出”黑名单

这位负责人说,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对于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交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

对于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交,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对于合作单位,根据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可按相关规定重新向公积金中心申报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

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怎么处理篇三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每日新报 发布时间:2008-11-20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避免因《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金额填写错误造成职工多次往返,新的《提取申请书》不再要求单位填写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取通知书》),职工确认提取金额后到建设银行申请支款。

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哪些?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哪些?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与其他共同购房人共同签署的《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以下统称“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有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已取得产权,并且拥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工作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还应提供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职工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工作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的,还应提供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能否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确定,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如购房合同中未注明首付款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办理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应先登记后提取。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一份复印件:

(1)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

(2)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

办理提取登记后,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按月提取时需提供《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下)的,应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就、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还应提供《未就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工作关系转至异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且转入集中封存户未满两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前须首先办理提取登记,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一份复印件。

(2)提取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同户籍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未及时提取且申请提取时户籍已迁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一份复印件。

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三类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住房消费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3)非住房消费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职工与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有哪些要求?

职工和配偶符合提取条件,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应同时到职工(购房人、建修房人、借款人、承租人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

职工或配偶同时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应同时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怎么处理篇四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

第五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公积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退回。

第十四条 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五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对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可以委托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实行凭卡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三章 提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条第一款

(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

第四章 贷款

第二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地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审核批准书,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以转帐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房产中介机构)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承担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催收逾期贷款。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机构、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服务。

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公积金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在当地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提示。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等稽核制度,对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信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其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公积金中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等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

(2006-10-19 10:24)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过程和必要性及目的意义

1、制定出台《办法》过程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6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办法(草案)》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及时书面征求了发展与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组织)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并在法制办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专门向市政协通报并征求相关意见。在借鉴了上海、北京、南京等城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现《办法》经过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阎立市长签发市长令批准出台,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五条,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监督检查、处罚等内容。

2、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象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我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建立住房新制度、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作用。截止2006年9月底,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82.86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70.94亿元,余额99.15亿元,而且每年将以净增20亿元的速度增长,累计向10.3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1.64亿元。但同时,由于社会和部分企业的认识偏差,还有相当部分职工未纳入制度保障范围。面对不断扩大的资金积累规模和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保障需求,为依法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有序运行,需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水平。

⑵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以来,住房公积金事业已有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去年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条例》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在目前企业转(改)制、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增多的社会背景下,原有的管理方法已难以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延伸,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市在十多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中,尤其是2003年全市机构调整到位实行市、县(区)垂直管理后,在探索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比较切合实际、并且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但由于这些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层级较低,而且比较分散,因此需要在归纳整合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确认,提高权威性,增强约束力。

3、制定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

《办法》是依据《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在认真总结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制定的。《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上跨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它既是对我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工作探索实践的一个总结、提升,更为今后工作的发展深化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支撑。《办法》出台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依法展开制度扩面、扩大使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使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办法》也是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巩固小康建设成果,提高小康建设水平,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中有关人们关心的问题

1、关于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县(市)不设立

公积金管理机构。苏州市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县级市设立分中心,在吴中、相城区设立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地职工群众直接得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巩固与发展也同样以地方为依托,需要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同时,第十八条明确“公积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提供的相关信息主要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参保单位和人员情况,人事部门的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情况,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设立情况,统计部门职工人数、工资水平情况。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

2、关于缴存企业涵盖和单位应履行法律义务的规定缴存企业涵盖。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所有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变性,所有企业按照《条例》罗列难以齐全,为此《办法》第二条中对《条例》所列的缴存企业采用“各类企业”的全涵盖方式表述,凡是企业,不论什么性质,都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是企业的在职职工,企业都应当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履行法律义务。《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单位缴存确有困难的,应经职代会通过,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管委会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3、关于体现以人为本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突出了以人为本。

各级政府十分重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并将其列入“十一五”规划。苏州市十届党代会上王荣书记的报告当中也明确提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完善住房公积金等制度”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向中低收入职工政策倾斜,在缴存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在提取方面,第二十二条第(三)、(六)、(七)、(八)项均是针对我市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对象、残疾人员以及“40、50”下岗失业等生活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弱势群体给予照顾而设定的。尤其是租房用于自住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规定的最大特点是取消了所付租金在家庭收入中占比的限制,只要支付租金,即可提取公积金。这对缓解暂时无力购房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将起到较大的扶持作用。在贷款方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主要是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缩短审批期限,放贷资金及时到位。同时,遏制某些开发企业为自身利益而阻碍购房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借款人提前偿还还贷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主要是减轻借款人利息负担,同时加快住房公积金资金回笼,扩大职工受益面等。

?注重维护职工权益。《办法》第八条明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十九条中“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一条“1998年12月1 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补贴的计发基础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这些重新加以确认,对职工是十分有利的。第十四条对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出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处理,第十五条对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解散或者合并、分立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充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关于缴存额上下限定的规定

为防止少数单位不按规定基数和规定比例缴存,或者通过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规避税收,《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着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退回。”

5、关于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办法》第三十三条“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这一规定既强化了通过公积金的运行,为廉租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的现行政策,又为今后进一步探索对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扶持政策提供了法规依据。

6、关于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

?? 《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检查权,对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并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

对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在当地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提示,将不诚信行为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还明确了单位如拒绝公积金管理机构检查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相应罚款。

7、关于加强监管和行政处罚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社会公众资金,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运作,加强对资金和管理运作机构的监督十分重要。《办法》第五章分别规定了部门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业务监督的内容,建立和健全了较完整的监督体系和监管机制。同时,为打击和防范套(骗)取住房公积金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群众的利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三款中,根据我市的立法权限,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帐户中的公积金、他人帐户中的公积金;以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责令退回和处以相应罚款等处罚规定。

8、关于对单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处罚规定

《办法》第四十条重申了《条例》作出的规定,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应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怎么处理篇五

住房公积金新政培训讲稿

2017年8月

第一部分 新政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 新政实操详解

第一部分 新政简介

实施目的: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

实施手段: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效率和审核准确性。

实施时间:2017年9月1日起,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主要内容:共分为8条,其中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相关的有三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根据提取 情况分别填写不同的申请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及需要提交的 相关材料

2特别提示:该类提取经办人可预先登录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核实申请人所选房屋项目是否已公示备案,以免多跑路

经审核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经过审核备案的,个人账户最少保留10元后,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3、购买单位公房(也称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 填写表格:《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提交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房收据原件。若原件丢失,提交收据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印章或由原房改售房单位出具收到购房人支付售房款具体数额的说明

填表说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

与原操作的区别: 特别提示:

4、购买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

填写表格:《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5)一份, 提交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拆迁或征收回迁协议原件

填表说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

与原操作的区别:

特别提示:按照协议中明确的购房人实际缴纳的房价款金额提取。协议中未注明实交房款的,需补充提交购买回迁房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原件,由审核人员确定提取金额。

5、申请人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上述四种住房的

填写表格:填写《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6)一份,提交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6、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即异地购房未使用贷款的

填写表格:《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提交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房合同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4)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交原件

填表说明:

与原操作的区别:取消了异地购房证明和社保个人权益记录 特别提示:经审核通过办理提取。

7、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若审核未通过,但使用了

6次,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租房提取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到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重新申请。)

3、租住本市公租房提取

填写表格:《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0)一份

提交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公租房合同原件

(3)房租发票原件

填表说明:公租房首次提取时,未达到租房发票金额,二次办理提取的,也填写该表。

与原操作的区别:原一个季度取一次,改为按一年提取一次 特别提示: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每年核验公租房资格

4.夫妻一方已办理租房提取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填写《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0)一份。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发票提取的,夫妻月租房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也不得超过月租金。

三、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

填写表格:填写《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1)一份

提交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产权证号,按照实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支出提取。

填表说明: 特别提示:

四、退休销户提取的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填写表格:《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2)一份。

提交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填表说明:

与原操作的区别:取消了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办理退休销户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去世销户提取的

因职工去世,继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0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15),交由转入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2、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未开通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仍按原办法办理

3、公积金转出至国管分中心、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的,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已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的单位,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委托收款银行、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对单位经办人进行授权

填写单据:《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8)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

(3)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

2、变更单位经办人的

填写单据:《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8)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提交材料: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特别提示:原则上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如经办人未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应通过询问、验证、上门核查等方式核实虽不是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但确实接受单位法人委托,由管理部认定经办人资格。每次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均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要严格审核缴存单位经办人身份,经核实身份后方可办理业务。

3、变更单位委托收款银行的

由经办人持管理部提供注明委托银行收款编号的《单位托收信息确认表》,与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后,到缴存的管理部托收窗口或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变更手续。目前东城管理部还是在管理部办理。

四、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单位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完成登记基本信息的填报,也可在网站下载并填写纸质申请表到管理部柜台办理。具体步骤和办理程序请自行到官网查阅新政文件。

(二)单位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314处理。

七、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管理

个人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封存在原单位,不得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已封存在管理部集中封存户的不得转移到其他管理部的集中封存户。缴存单位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的,管理部核验注销情况无误后,可将职工封存信息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

需填写提交的业务申请表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http://)下载,填写后用a4纸打印并签字,申请表格式不得修改,提倡双面打印;也可到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领取。

以上为本次培训内容,不到之处,请予指正。

谢谢大家!

东城管理部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名单和地址 2.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3.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4.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5.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6.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7.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8.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9.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0.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1.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提 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2.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3.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4.特殊事项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5.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16.单位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

变更、注销密钥申请表

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档案资料清单

管理部与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档案交接单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统计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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