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辽价发[]72号(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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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讲大实话

2025年辽价发[]72号(五篇)

小编:讲大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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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72号篇一

辽建价发 [2009]5号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

标准核定做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

法》(辽建发 [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我们对规费计取标准做了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见表)

规 费 标 准

规费费率上限(%)

序号 规费名称

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

7社 会 保 障 费 排污费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16.36 1.64 6.55 0.82 0.82 8.18 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二款,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

准统一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费率按综合系数1.80 %计取。

四、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

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五、为更好的服务外埠企业,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在外埠企业资料提交完备的基础上,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 3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成提交省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

成。

六、2009 年规费核定的时间仍然是 2 月至 4月份,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在核定期以内没有取得新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仍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核定完新的规费标准以后的施工企业按新的规费标准执

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辽价发[]72号篇二

辽工商发„2006‟6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

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队伍执法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监控能力,经省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省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委、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服务对象、管理相对人 作为工商系统的特邀监督员。为使监督员工作能够规范有序的开展,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工作,确保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为辽宁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第一批特邀监督员名单

二οο六年九月四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9月5日印发

拟 稿:杨建策 审 核:刘 升 核 稿:李世麒 打 字:刘 隽 校 对:杨建策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全省工商系统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正确履行职能,更好地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邀监督员的聘请

省局在全省范围内从社会各界聘请特邀监督员20-30人。

(一)聘请范围

特邀监督员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

(二)聘请方法

省工商局经与被聘请人所在单位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颁发聘书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邀监督员工作证》。

(三)聘任期限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届时不续聘者为自行解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工作特别出色的,可不受届数限制。

二、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关心工商建设,热心民主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以及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4、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调查评议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1、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和职能以及工作、队伍建设等情况;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以及落实“六条禁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3、对所发现的工商行政管理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市场经营行为,提出整改措施、规范意见或进行投诉举报。

4、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5、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1、参加省工商局有关会议、活动,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了解工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队伍建设情况。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各类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明查暗访。

3、对发现的问题和收集上来的情况,通过意见、建议、投诉等方式,及时向省工商局反映。

4、要求对其反映和转递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本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五、特邀监督员职责规范

1、积极参加省工商局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2、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保证监督质量;

3、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

4、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不持监督员工作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特邀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省工商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与特邀监督员的协调、联系,及时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监督员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与其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巡视督察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特邀监督员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监管重点部位和工商服务窗口进行巡视督察。

(四)情况反映及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制度。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人民来信及投诉、举报,指定专人认真办理、落实,及时向监督员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监督员,做出认真负责的解释。

辽价发[]72号篇三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

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6〕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06〕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5 15 13.5 1.5 5 10 2026-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10700 依次类推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

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辽价发[]72号篇四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建价发〔2007〕16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和从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造价员资格证》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和专业水平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工程 造价员的 监督 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专业、级别与标准

第四条 造价员资格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七个专业,每个专业设一级、二级、三级及见习。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级别标准

(一)一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二级 造价员资格证书 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三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二)二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三级 造价员资格证书 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2.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三年每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业务方面的业绩。

(三)三级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2.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满一年。3.不具备上述学历的,须连续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满三年。4.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 满一年并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四)见习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全日制工程造价专业专科、建筑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 考试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题库,全省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分为:《土建、装饰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仿古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三个科目。

考试合格者,颁发 《造价员资格证》。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省组织的造价员资格 考试或升级考试。

第八条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本人应向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登录相关网站,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下载、打印,然后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第十条 申请造价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 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 2.二级 造价员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6.近三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业绩材料证明。业绩材料应为以下内容之一:

(1)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审成果;(2)省级及以上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成果;

(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二)申请 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 2.三级 造价员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5.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三年工程造价业绩资料证明。

(三)申请 三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下载);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5.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四)申请 见习造价员资格考试:

见习造价员资格考试,由所在院校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答辩合格后,颁发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考试,只允许报考增项专业三级造价员资格。

第四章 从业范围

第十二条 取得一级 造价员资格,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三条 取得二、三级 造价员资格,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单位工程概、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第十四条 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可在本专业范围内配合造价员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级造价员可在本人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

二、三级造价员可在单位工程成果文件上加盖从业印章。第五章 造价员管理及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验证、从业及继续教育的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考试报名、验证、变更的初审及建立和保存造价员文字档案等工作。第十七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造价员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业规范和规程等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 造价员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第十九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单位,并以所受聘单位的名义,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专业、级别相符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造价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造价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 30学时的继续教育。造价员继续教育,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造价员资格证》 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 《造价员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 《造价员资格证》 变更,办理变更后不满一年的,不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 变更分为市内变更、跨市变更及跨省变更。

(一)市内变更:

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跨市变更:

1.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变更资料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履行变更手续。

2.申请人携带经批准的变更资料、《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到变更以后单位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换发《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

(三)跨省变更:(转入、转出变更)

造价员转入、转出变更的,须先向原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原省级造价员管理机构同意后履行手续,其它办理程序与省内变更相同。

第二十五条 办理 《造价员资格证》 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填写、下载);

(二)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或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造价员资格证》 和印章;

(五)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跨市、跨省变更);

(六)由其它单位调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员,须 提交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第二十六条 外省造价员转入变更的,原 《造价员资格证》 设有专业的,按同等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造价员资格证》。原《造价员资格证》无论是否设有 等级,一律换发三级 《造价员资格证》。

第七章 《造价员资格证》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 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 《造价员资格证》的用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资格证》 打印、印章制作及颁发工作。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 编号由 11位字符、数字组成: 第1~2位为汉字“辽”;

第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5位为市代码,按省辖市大写英文字母编排: a(沈阳建安、沈阳市政)、b(大连市)、c(鞍山市)、d(抚顺市)、e(本溪市)、f(丹东市)、g(锦州市)、h(营口市)、j(阜新市)、k(辽阳市)、m(铁岭市)、n(朝阳市)、l(盘锦市)、p(葫芦岛市)、q(大连开发区)、v(省直);

第6位为 造价员 专业 代码: 1表示土建、2表示装饰、3表示水暖、4表示电气、5表示安装、6表示市政、7表示仿古园林;

第7位为 造价员 级别 代码: 1表示壹级、2表示贰级、3表示叁级; 第 8~11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 我省造价员印章规格为48×22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简称。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印章图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王 小 玲

辽07a130001(土建叁级)沈阳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条 《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应由本人保管。《造价员资格证》或印章遗失,本人须在相关网站刊登遗失启事,同时登录相关网站填写、打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到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造价员资格证》或印章。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验证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须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验证: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四)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验证分为合格、不合格。验证 合格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造价员资格证》 “验证记录栏”栏内加盖“ xx验证合格”印章。验证不合格的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印章,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验证合格与不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1.近三年每年至少有1项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材料; 2.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 3.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已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造价员资格证》的。

3.在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并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4.涂改《造价员资格证》或转借印章的。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6.年龄满70周岁及以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辽价发[]72号篇五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发布2009年03月19发布

供电公司

时间:日

单位: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套用建筑。计费面积按建设项舀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 瓦配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l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临时施工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及垃圾房等公建设施按规定配置容量的,不再收取费用。供电工程凡利用临时施工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的费用。供电工程建设费不得在办理临时施工用电时收取。

四、供电建设工程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除供电工程建设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签定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程竣工时间。

六、加强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供电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省电力公司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及时向各地区拨付供电工程建设资金,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书面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工程。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报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八、我省县城及县级市供电建设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含县级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建设工程,经市物价局申请,省物价局批准,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电工程建设费优惠10%;棚改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采煤沉陷区改造房、村屯改造房、集中建设的动迁回迁房据实结算。以上房屋性质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别墅建筑及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建筑的供电工程建设费据实结算。

十、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一、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二、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4月1日至本文发布日期间,按辽价发[2006]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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