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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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你好打工人采访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5篇)

小编:你好打工人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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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篇一

公共场所集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3.3 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

3.4 机械清洗

使用专用清洗设备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3.5 专业清洗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中央空调冷却塔清洗消毒技术要求

4.1 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4.2 清洗过程的要求

4.2.1工作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空调冷却水塔。

4.2.2 现场检查与准备

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4.2.3中央空调风管清洗

采用专用机械清洗设备将中央空调风管内的可视污染物有效地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空气措施。

4.2.4 部件清洗

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还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

4.2.5定期清洗应当首先将冷却水排空,然后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做到表面无污物。

当冷却水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首先采用高温或化学方法对冷却水和塔壁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将塔内的水排空,并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

4.2.6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清洗过程中应采取风管内部保持负压、作业区隔离、覆盖、清除的污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内的污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区域。

4.2.7 作业出入口

清洗机构可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不同部位的作业出入口进出人力和机械,进行相应的清洁与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切割其它出入口,并保证施工后将其密封处理。

4.2.8 消毒处理

必要时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风管、设备、部件进行消毒处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要清洗并消毒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应选择在保证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对风管及设备损害小的消毒剂,必要时消毒后应及时进行冲洗与通风,防止消毒溶液残留物对人体与设备的有害影响。

4.3 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4.3.1 清洗效果

风管清洗后的积尘量应达到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小于1.0 克,部件清洗后应无残留污染物检出。

消毒后的风管内壁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的去除率应大于90%,致病菌不得检出。

4.3.2 清洗效果的检查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后,由经培训合格的清洗机构检验人员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检。必要时由卫生学评价机构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验。

4.3.3 清洗效果的影像资料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后,应使用机器人将所有清洗过的风管内部情况录制成录像带或光盘等影像资料。

4.3.4安全措施

清洗机构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制度,清洗现场应设置安全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洗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4.3.5 污物处理从中央空调风管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4 专业清洗机构的要求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机构应符合附录l的要求。4.5 专用中央空调清洗设备的要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应符合附录m的要求。5 清洗标志已清洗并经检验合格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以悬挂中央空调通风清洗标志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篇二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二○○三年六月九日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hvac system 1.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预防传染病通过建筑物中央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控制空调系统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预防传染病通过建筑物空调系统传播的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空调设备部件清洁消毒及检验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建筑物中采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建筑物中采用的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4. 术语与定义

4.1 公共场所 public place 供公众共同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有围护结构并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具体类别遵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4.2 空气调节 air conditioning 提供空气处理的手段和方法,净化或纯化空气;通过加热或冷却、加湿或除湿来控制其温度和湿度并提供足够的室外新鲜空气进行通风。

4.3 通风 ventilation 采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为某一房间或空间提供室外新鲜空气以满足室内人员和生产过程的需要。

4.4 空调通风系统 hvac system 用于空气调节和室内通风的各种设备、装置、管道等的总称。

4.5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或主要传播途径之一的法定或新发传染病,尤其是能够通过建筑物中央空调通风系统传播的传染病。

4.6 空气净化 air purification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使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病原微生物、气态污染物浓度明显降低。

4.7 消毒 disinfection 杀灭或清除空调系统中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4.8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 建筑物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 新建和改建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1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具有在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应急处理措施与应急运行能力。

5.1.2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的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3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5.1.4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在必要时,应做到不使建筑物内各房间、各区域的空气在空调通风系统内相互混合后再进入到送风系统。5.2 空调系统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要求

5.2.1 空调系统配备净化消毒装置时,不宜选择化学消毒方法,应选择可以连续对空气进行净化消毒的物理方法如过滤、静电吸附、紫外线等。

5.2.2 空调系统的过滤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宜采用抗菌材料或表面进行抗菌处理。其使用的抗菌材料应达到表1的要求且抗菌性能的耐久性应与相应的空调系统部件的有效寿命相一致。

表1 抗菌材料卫生要求

项 目 指 标

溶出性

抑菌晕环£0.5cm 大肠杆菌抑制率 ³90% 金黄色葡萄球菌抑制率 ³90% 5.2.3 空调系统风管、送排风口可以加装空气净化装置,净化装置需安装压差指示表(器),净化装置的性能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净化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装置性能 指 标 阻 力 £ 50pa 净化效率 > 50% 净化寿命

净化效率下降<10% 5.3 运行时期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3.1 空调系统开启前,应对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3.2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3.3 空调通风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3.4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卫生要求

系统部位 项 目 要 求

冷却

冷凝

冷却水、冷凝水中 军团菌 无检出

可吸入颗粒物(pm10)£0.15 mg/m3 挥发性有机物(tvoc)£0.30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1000* 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 无检出

臭氧(o3)£0.16 mg/m3

注:*相对湿度³80%rh的天气全年少于100天的地区取500,相对湿度³80%rh的天气全年多于100天的地区取1000。

5.3.5 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经监测发现冷却水、冷凝水达不到表3卫生要求或存在卫生问题的,要立即对有关设备、装置进行清洗、消毒。

5.3.6 经监测空调送风达不到表3卫生要求的,应首先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评价,然后按卫生评价结果对空调系统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空调箱等通风系统和有关设备、装置实施相应的维修、清洁(洗)、消毒等措施。

5.3.7 空调系统需要清洁消毒时,应先进行系统或部件的清洁(洗),达到相应卫生要求后再进行消毒处理。

5.3.8 空调系统的净化装置应经常检查,达不到表1的卫生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4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流行期间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4.1 空调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应急预案,当发生可能通过建筑物空调系统传播的传染病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5.4.2 当建筑物内发现空气传播性传染病病例时,应及时对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控制措施。关闭相应的空调系统,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消毒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4.3 无病例的建筑物内的空调系统

5.4.3.1 以循环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系统宜采用全新风运行。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空调机组既有送风机又有回风机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使空调通风系统按全新风方式运行,无法全新风运行的应采用安全、有效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处理。

5.4.3.2 采用专用新、排风系统的空气-水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新风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

5.4.3.3 在空调系统运行时,室内应合理开窗通风,有条件的应同时开启消防排烟风机向室外排风。

5.4.3.4 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网)每周清洗或更换一次,过滤器更换时应先消毒后更换。

5.4.3.5 空调通风系统的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应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5.4.3.6 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应每周轮流清洗消毒一次。

6. 卫生管理

6.1 公共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改建公共场所空调系统达到有关卫生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和卫生验收或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2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本场所内的空调系统在使用期间的卫生状况负责。

6.3 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装置与材料、消毒剂等应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4 公共场所应建立完整的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和维修、清洁、消毒、卫生评价、检查记录或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6.5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组织对本场所内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6.6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对本场所内的空调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空调系统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6.7从事空调系统清洁(洗)工作、卫生评价与卫生检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

7. 卫生检验检测

7.1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a。

7.2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7.3 空调系统送风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7.4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gb/t18204.1-2000《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7.5 空调系统中消毒装置、消毒剂等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2002年)《消毒技术规范》。

7.6 抗菌材料溶出性检验方法见附录d。

7.7 空调系统卫生评价技术要求见附录e。

7.8 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见附录f。

8.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9.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篇三

承德避暑山庄亚朵酒店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酒店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冷却塔及其他污染源,并设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三、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四、中央空调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1、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2、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五、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1、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半年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调主机、冷凝器、蒸发器、冷凝水盘每年应清洗一次;

4、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中央空调 系统中的上述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 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六、酒店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工程部 2018年6月16日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篇四

陕西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

2014-4-14 11:27:13 新闻来源:环境卫生监督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流行,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卫生标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 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范围

(一)卫生管理档案;

(二)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

(三)卫生监督监测。

第五条 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管理档案的卫生监督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

(二)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四)卫生监测报告、卫生评价报告、卫生监督笔录及意见书等;

(五)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六)集中空调系统故障、事故及特殊情况记录;

(七)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应急预案。第六条 集中空调系统设施设备的卫生监督

(一)新风系统;

(二)空气处理设备;

(三)空气输送设备;

(四)空气分配设备;

(五)开放式冷却塔;

(六)防控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的应急设施设备。第七条 新风系统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一)现场检查新风口的设置情况,新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等污染源,禁止从机房、楼道、吊顶等处吸取新风;

(二)有新风机房的,现场检查新风机房清洁情况,禁止存放杂物;

(三)现场检查新风管道和送风末端,新风管道应直接通向送风末端,通风系统使用时,新风阀门不应关闭,送风口应无堵塞;

(四)现场检查新风口防护网、过滤器的设置及其清洁状况;

(五)现场检查集中空调新风系统运行情况。第八条 空气处理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一)现场检查风机盘管(空调箱)内的冷凝水接水盘和排水管。冷凝水接水盘表面应无污物、无积水,排水管应保持畅通,禁止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

(二)现场检查风机盘管系统(空调箱)连接风管内表面清洁情况,应无粘结物、碎屑等;

(三)现场检查过滤器表面清洁情况,应无积尘和破损;

(四)使用空气加湿装置的,应检查加湿器蓄水槽水质更换记录,现场检查加湿器内有无杀菌装置及其工作状态。第九条 空气输送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现场应用专用仪器检查各类风管内部污染状况,应无积尘和各类异物,必要时可抽样监测。

(一)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此项工作应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符合附件1的相关要求;

(二)操作规程应符合附件2的相关要求。第十条 空气分配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一)现场检查送风口、回风口和过滤网表面清洁情况,应无积尘与霉斑;

(二)现场检查送风口、回风口的位置及分布,应设置合理,不应短路。第十一条 开放式冷却塔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一)设置有开放式冷却塔的应远离公众通道,有消毒剂投入口,除雾器应正常运转;

(二)开放式冷却塔启用前应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三)检查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情况,现场检查投加药剂的种类、名称、剂量、投加时间等内容及记录;

(四)检查冷却塔水面、塔内表面和塔池底部的清洁情况,应无藻类、浮游生物、积垢和底泥等。第十二条 防控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的应急设备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一)采用新风方式运行的,现场检查回风应急关闭和新风装置情况,能够正常运行;

(二)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现场检查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情况,能够正常运行;

(三)配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现场检查其运行情况,能够正常运行。第三章 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卫生学评价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陕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三)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设备要求及卫生学评价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考核程序与要求见附件3。第四章 集中空调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机构完成。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一)陕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场地。

(三)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八条 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专用清洗消毒设备及工作开展情况,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 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考核程序与要求见附件3。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工作,制定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指导、督查与考核。

(二)指导被监督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三)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投诉举报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监测;

(五)承担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与上报。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二)集中空调系统清洗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cleaning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

(三)集中空调系统消毒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disinfecting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空调风管、冷却塔、表冷器、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冷却水、冷凝水、积尘中的致病微生物。

(四)专用清洗消毒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用于集中空调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工具、器械,风管内定量采样设备和净化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总称。

(五)专业清洗机构 professional cleaning organization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4年4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篇五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

air

change

flow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

duct

surface

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设计卫生要求

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

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3.4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

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

m/s。

3.5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

db(a计权)。

3.6

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

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

mm×250

mm的风口。

3.7

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3.8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3.9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

低于排风口;

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

d)

进排风不应短路。

3.10

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3.11

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3.12

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c)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3.13

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理。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卫生质量要求

4.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

集中空调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3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指标

4.4

集中空凋系统风管内表面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指标

卫生管理要求

5.1

应建立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

b)

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

c)

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d)

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production

n.生产;制造e)

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5.2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5.3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下列部位进行清洗:

a)

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b)

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当每六个月清洗或更换一次;

c)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5.4

集中空调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a)

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b)

送风质量不符合表2要求的;

c)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有不符合表3要求的。

5.5

应制定集中空调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集中空调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b)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c)

集中空调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等。

5.6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a)

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b)

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5.7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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