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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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篇一
一、生物安全管理
1、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直接负责的人员)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安全或操作手册。
2、实验室安全主管(向实验室主任汇报)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3、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或操作手册,并遵循标准的操作和规程。实验室主管应当确保所有实验室人员都了解这些要求。实验室内应备有可供取阅的安全或操作手册。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程
(一)进入规定
1、只有经批准的人员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2、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3、儿童不应被批准或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二)个人防护
1.进入实验室不准穿拖鞋和保护性较差的服装。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
3.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4. 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5. 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和服装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6.所有可能有污染性的样本、培养物,操作时均应带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8. 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应例行洗手。
(三)操作规程
1.严格禁止用嘴吸液。
2.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标签。
3.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通风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和废液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4、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安全主管报告。
5.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工作台表面应消毒。
6.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7.每日工作完毕,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四)废弃物处理规定 1.废物应专人分类收集进行消毒、烧毁处理,日产日清。
2.有害气体、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不许直接将有害物质直接倒入下水道。
3.危险废弃物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4.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用可行的方法消毒,如高压灭菌等,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5.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如手套、帽子、工作物、口罩等使用后放入污物袋内集中烧毁。
6.可重复利用的玻璃、塑料、搪瓷等用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
7.接种、培养用过的废弃培养基及菌液应压力灭菌30min,趁热将其倒弃处理。
(五)转基因实验材料的管理
1.所有实验只能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随意更换地点或释放外界。2.转化用的菌种、获得的转化体材料,必须具有详细历史及有关实验资料。3.每种实验材料均应制订严密的安全保管制度,建财、建卡,并由专人负责。
4.菌种和实验材料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外泄或取走。5.领取使用菌种和实验材料必须经实验室批准,并说明材料之名称、型别、数量及用途。6.内部尚未保藏的菌种,需从外引进时,必须由实验室开具清单(包括菌种名称、型别、株名、数量、保藏单位名称或个人及其地址),实验室审查无异后,统一向外索取或购买。
7.从外交换或索取所得到的菌种,以及自行克隆、转化获得的菌种和转化体应复制备份,连同资料送实验室有关专业人员负责保藏。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篇二
得利斯股字[2008]34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4-4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华农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具有活性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产品(包括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组 长:陈汉宗 执 行组 长:卢德明 执行副组长:王海波
组 员: 王永强 赵淑颖 殷方玉 崔文学 黄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组长
1、职责
(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2、权限
(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安全工作会议。(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执行组长
1、职责
(1)配合总经理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在总经理不在期间全权代表总经理履行相关职责。
(2)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执行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必要时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安排、管理。(4)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5)负责统一协调公司内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
2、权限
(1)可行使总经理授权下的一切权限。
(2)总经理不在期间,可代表总经理行使一切权力。(3)紧急情况下,有直接调动一切资源的权力。(4)有权对作业现场进行直接指挥。
(5)代表总经理有权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5)有权按相关规定,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直接进行处理。
(三)执行副组长
1、职责
(1)配合执行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大豆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3)负责转基因生物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5)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相关标识的管理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相关部门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方面的工作落实情况。(7)配合执行组长做好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和处理工作。(8)厂内有关转基因产品标识牌的制作和使用及加工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理等
(9)含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办理、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办理等事宜。(10)具体负责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有关转基因方面的事宜。
2、权限
(1)有权对出现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汇报。(2)在执行组长的授权下,可直接对转基因安全工作作出具体部署。(3)有权对不按规定操作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
(四)组员
1、职责
(1)按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公司采购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各环节的安全工作。
(2)负责向所辖范围内人员宣贯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对本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负第一责任。
(4)负责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小组布置的有关转基因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确保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有效可行。
(5)负责本管理范围内各环节/各道工序的有关转基因安全工作的具体布置和监督检查。
(6)负责所辖范围内有关转基因标识的具体制作和使用。
(7)在安全管理小组的安排下,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8)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及总结报告工作。注:各相关组员工作范围
a、物流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大港仓装卸、存储及港内运输、厂内运 输、贮藏方面有关事宜。
b、生产经理:负责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及产品储存等在生产企业内部 各方面的事宜。c、销售经理:负责产品豆油、豆粕、浓缩磷脂销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d、品控经理:负责生产企业内有关转基因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及配合生产企业总经理做好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权限
(1)有权对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进口转基因大豆安全事项进行工作部署、检查和监督。(2)有权对出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组长、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进行详细的汇报。(3)有权对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大豆采购、装卸、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目的
采购安全的进口转基因大豆,同时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在装卸、储存、发运各中转环节进行防疫控制,保证进口转基因大豆在各环节操作过程中无泄露现象发生,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码头运输等过程中的传播。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七条 采购管理规定
公司在采购转基因原料时,必须取得外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定合同,同时应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取得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 港口装卸管理规定
(一)装卸前的准备
卸货前我公司要提前与港方作好沟通,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大豆作业的泊位、作业线路及筒仓周围保持清洁,相对隔离,不得有污染源。
2、定期清理筒仓,保持仓内清洁干燥,无污染物、无虫害感染,有防鼠措施,必要时对筒仓实施熏蒸灭虫。
3、对装卸机械进行检修,确保性能良好,机容整洁。
4、装卸工具及铺、垫、盖必须干净,如已污染则不得使用。
(二)装卸过程控制
进口转基因大豆在整个装卸过程中,我公司进出口部应指派专人现场监督以下事项,对发生的任何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1、船舶按规定靠泊指定港口后,确保在检验检疫部门对表层进行抽样并合格后方可安排卸货。
2、卸船过程中使用港口专用卸粮机械,直接将大豆输送至港内筒仓储存或专用的封闭自卸车中。
3、专用卸粮器械及封闭自卸车要定期由专人维护、保养和检查,杜绝有任何漏洞。
4、卸船现场码头要安排清洁工人,及时清扫洒落地面的大豆并颗粒归仓。
5、在作业结束后,根据要求卸船用专用器械及场地要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喷洒甲醛或次氯酸钠溶液进行消毒灭菌。
第九条 港口粮仓储存管理规定
大豆在港方专用粮仓储存期间,我公司委托港方按以下几点要求严格管理,并派专人负责监督。
1、进口转基因大豆在粮仓储存期间要适时进行通风干燥,抑制粮仓内各种生命体的活动,防止潮湿发霉而造成大豆质量下降。
2、进口转基因大豆储存期间要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仓内温度、湿度、大豆水分及虫害发生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至相关部门。
第十条 运输(港口到加工厂内)管理措施
1、港仓存放的大豆用封闭自卸车运送至我公司的加工厂区,运输过程中要合理控制装货数量,防止装卸过量导致大豆溢出外泄。
2、对运输司机应有严格操作要求,同时避免因交通意外导致大豆撒漏。第十一条 厂内储存安全管理措施
1、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生产企业后与国产大豆要分仓存放,并在显要位置挂牌标识。
2、在厂内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原料仓进行管理,安排专人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原料仓温控设备并加强对原料仓的巡视力度,防止因管理失控大豆变质。
3、大豆储存期间生产厂应对其严格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出入库情况,做好大豆出入库重量等情况记录,尽量避免短量情况发生。
4、原料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染源。
第四章 大豆加工过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运达生产厂内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刮板机、提升机等)直接将大豆送至厂内指定的原料仓。
第十三条
原料仓内存储大豆经封闭式输送设备按生产工艺流程先后将大豆运送至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整个生产加工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
第十四条
大豆在加工过程中经各清理设备先后多次清理,清除的大小杂质(又称下脚料)必须用定好的杂质袋或封闭式手推车接装,接装的下脚料要封口放至指定区域,称重并做好记录,待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各除尘系统的管理,严格控制风量,清除的灰尘收集到封口袋内并存放到指定区域,待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厂内杂质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做详细记录。同时厂内应作好杂质处理有关事项的宣传工作,让所有员工引起足够重视。
第十七条
大豆生产加工后的各种产品经密封包装后(豆油由密封管线输送)输送至各成品储存区的指定罐/区域内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过磅称重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存放在各存储区的待销售产品,均需做好明显标识,并由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储存区(库房)情况,确保储存期间质量。
第十九条
销售装车过程中,由专人进行严格监管,严防撒漏,因意外撒漏要及时清理回收。
第二十条
生产部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有关输送、生产加工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避免大豆及其制成品撒漏现象的发生。因意外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况时,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生产主管,并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撒漏大豆及其制成品及时回收至生产线内。
第二十一条
大豆加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国家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对象应立即上报主管检疫部门及农业转基因生物主管部门,作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 加工废弃物的灭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大豆加工过程中初清工作塔内和预处理车间内存放的大豆杂质(下脚料)数量较多时,该项工作负责人应及时与安保部门联系,由安保部门指定专人将大豆下脚料运送至焚烧间。下脚料运至焚烧间前应再次过磅确认现有数量与存放数量的一致性。第二十三条
下脚料运至焚烧间途中,不得发生洒落现象。
第二十四条
全部下脚料必须在焚烧间内焚烧处理,焚烧间管理人员应作好焚烧记录(包括下脚料的重量、焚烧时间、焚烧人员等),并给予保存。
第二十五条
加工进口转基因大豆期间,企业生产部门应及时同时企业门卫,把好杂质出厂关,不允许有任何未经焚烧处理的进口转基因大豆杂质出厂。
第六章 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我公司列入转基因产品目录的各类产品(大豆、大豆油、豆粕、浓缩磷脂产品)均需实行强制性标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标识方法
(一)标识要求
1、对原料的标识:在报检、报关单及在大豆垛区和堆放地点标注“转基因大豆”。
2、对产品的标识:在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
(二)标注要求
1、标识应当醒目且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
2、包装产品应在产品外包装上同其他内容一同设计和印刷。
3、散装油罐要用油漆喷写或制作标识牌。
4、销售窗口、垛区及产品堆放地标识牌要用不干胶贴制作。
5、无论何种标识形式必须保证其牢固、持久。第二十八条
标识工作管理措施
1、要提高对转基因标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提高到执行国家法规,关乎企业形象和效益的大事上来。
2、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一个《条例》、三个《办法》及本《规定》,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绝不能因为工作疏忽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
3、加强转基因标识使用的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小组要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要求,并及时传达有关信息至各相关部门。
4、建立报告制度,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前后以及市场抽查时都要及时向安全管理小组报告。在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或存在潜在风险时,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将情况详细报告安全管理小组。
5、安全管理小组相关人员要加强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和联系,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章 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目的
建立健全对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适用范围
在进口转基因大豆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发生的隶属华农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
第三十一条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应对、加强合作的原则。
有关部门/人员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成立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公司内设立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安全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总经理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公司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他相关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查机制
公司建立统一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监查、报告网络体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管理和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规范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信息预警体系,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二)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1、公司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及时作出预警提示。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可能严重程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2、进口转基因大豆在采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相关负责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日常监控;发现可能或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后,应及时上报。同时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理方案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1、公司内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紧急事件应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2、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应急事件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并依照本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要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组长、执行副组长要亲临事发现场,按总经理要求,指挥现场,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执行组长有权在公司范围内紧急调动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资源,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任何部门/个人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和违抗。
3、对于先期处置得以控制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对于经先期处置但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并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来开展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转基因突发事件相关责任部门/个人应在应急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上交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第三十五条 处罚规定
公司内相关单位/个人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下列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及处以 元的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供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力、物力等资源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拒不服从指挥,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篇三
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操作规程
一、安全管理原则
1、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公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等活动。
3、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由4种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和3种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组合构成,不同等级的基因工程工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二、机构与人员
1、为切实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有关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查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操作规程,监督和检查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准入、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
2、对从事转基因生物操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熟悉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及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个人防护,严防菌(毒)感染人。
3、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三、试验材料管理
1、菌种和试验材料应贮存在特定设备内,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外泄或取走。
2、领取使用菌种和实验材料必须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并说明材料之名称、型别、数量及用途。
3、转移或者运输的转基因生物应放置在与其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容器内。
四、实验动物管理
1、用于转基因生物安全试验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可靠。
2、经审批许可后,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限内进行饲养和试验。
3、实验动物饲育工作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4、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5、试验动物由专人饲养,杜绝无关人员与实验动物的接触。
五、试验场所管理
1、动物试验必需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2、转基因生物安全试验的场所应相对独立,试验场有围墙与外界隔离,周围有农田、水库等隔离屏障,与外界联系的通道均设有消毒池。隔离距离均在1.0km以上。
3、在养鸡场中划定专门鸡舍,与养鸡场中其他鸡只隔离开来。在猪场中划定专门猪舍,与猪场中其他猪只隔离开来。
4、落实试验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定期进行清洁卫生和消毒。配备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试验场所或实验动物外逃的设施,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5、只有经批准的人员方可进入试验场所。
6、实验结果后,应进行彻底清场、清洗、消毒、灭菌。
六、废弃物管理
1、有害气体、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不许直接将有害物质直接倒入下水道。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包装好贴上标签暂存,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转移处置。
3、实验动物异常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应急管理
1、试验开展前首先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意外情况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并保护试验场地,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2、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发生灾害或事故时所采取的措施、报告的程序、救护的方式、方法作出相应的规定。
3、转基因生物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丢失、泄漏的,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转基因生物扩散。
4、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场所、设施、物品、废弃物等进行消毒。
5、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治疗,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6、试验工作人员和试验负责人应当将近期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疗机构。配合有关单位对扩散区进行追踪监测,至不存在危险为止。
7、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篇四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2001年7月11日经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2年
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v);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
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的,依照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八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生产或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在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篇五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用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中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人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人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人微言轻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ⅴ);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