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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一
局机关《学习制度》、《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经局干职工讨论、修改、补充 ,并于2005年3月22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局干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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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学 习 制 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更新。每人年初必须制订学习计划,年终有学习总结,并有专门学习笔记。
二、学习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四五”普法法律常识,党纪条规,业务工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中央、省、市重要会议和精神。
三、学习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以个人自学和分站室学习为主,集中学习为辅,请专人授课讲座,召开专题座谈或讨论会,下基层实地调研、学习培训等。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四、时间安排:每周学习一次,星期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或自学时间。若遇工作安排,学习时间相应后推。
工 作 制 度
为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提高工作实效,改进工作作风,使机关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达到优质、务实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局集体研究的各项决议、决定,服从组织分工,听从领导指挥,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做到依法准确行使自己的职权。
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或承诺书。即:局分管领导向局长签订责任状,各站所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签订责任状,一般干职工向站所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或承诺书。为强化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引入风险抵押金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人人都必须缴交一定数额的风险金,未交风险金的不给岗位,第一年只发给银行工资折工资,如遇机构改革,作减员待岗对象处理;第二年仍不缴交风险金的,不签续聘;需要请长假的,按请假有关规定办理。各人所交风险金原则上中途不退(含中途调离或自愿离开、退休人员),年终按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依情给予退回。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共事,互相协调,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各站所室内一般工作人员向站所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站所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和局长负责;分管领导向局长负责。
对于各项工作任务,都必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能拖延或贻误工作。对哪一级没有按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或受市委、市政府以上部门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停发当月工资,取消全年奖金和年终公务员评先晋升职称资格。
三、引入竞争机制。按照“优化组合、双向选择、定岗定责、竞争上岗”的原则,全局干职工已缴交风险抵押金的,都可参与竞争择岗,在竞争中落岗的,作待岗处理,只发给银行工资折的工资,不享受其他福利奖金待遇。待下年度再参与岗位竞争,连续两年落岗,作减员对象。
四、为树立局机关良好形象,工作人员对工作对象必须热情对待,服务周到,工作中不得推卸责任,相互扯皮,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严肃处理,对当事人停职反省或调离原岗位。
各工作人员应勤政务实,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有关数据和典型材料,当好领导参谋。各站所室每年应拟写2篇以上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材料且至少一篇在市政府参阅件或省、宜春市业务刊物上发表。年终完成任务者,每篇奖50元;未完成者,差一篇罚站所室50元。
五、各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良好风气,不准以权谋私,以岗谋私,更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工作对象索、拿、卡、要。否则,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条规处理。
六、各站所室在处理相关业务工作中,涉及到关键性统计报表和重要材料,须请示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经有关领导审定后方可上报,个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将按工作失误严肃处理。
七、为确保机关工作环境的安静、优雅和严肃性,上班时间应认真处理各自的工作业务或学习理论、业务知识,坚持做到以下“六个不准”。
1、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得中途脱岗,否则,按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2、不准携带小孩上班,家属子女、亲友不得到办公室聊天,以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3、不准在工作时间大声暄哗 ,更不得三五成群对机关内外人和事品头论足,说三道四,惹事生非。严格注意保守机关机密。
4、不准在工作时间开展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除外),更不得进行赌博活动,否则,一经查实,轻则处以200元罚款,并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待岗三个月。
5、下乡不准酗酒,否则,后果自负。
6、非工作需要不得客串站所室或到其他单位窜门,更不得拉帮结派,搞凌驾于组织之上的非组织活动,否则,从严处理。
对于以上“六个不准”,应认真遵守,局机关将不定时派人进行督查,查实有以上情况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首次通报批评,二次处罚当月奖金,三次处罚当月工资和奖金,四次停职检查,屡教不改者作待岗处理。
会 议 制 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1、主要内容
(1)研究上级有关重要指示、决策、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本局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全局性工作部署。
(3)审定各站所室和下属单位提请研究的重要事项。
(4)研究局下属各站所室及基层站中层以上干部任免。
(5)讨论决定其它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2、参加人员
局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已明确领导分工的调研员、副科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
会议议题涉及下属单位工作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会议准备
(1)会务工作:安排会议时间和议程,通知参会人员按时参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2)议题准备:需要提请研究的议题统一交办公室收集,并由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并征求意见。
4、会议时间
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时间按议程多少确定。
二、局长碰头会
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长不在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局长碰头会主要研究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及研究事项,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
三、局务会
主要是汇报总结前一阶段或某项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或某项工作任务。
2、参会人员
局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已明确领导分工的调研员、其他副科级领导,各站所室(场)正、副职。必要时,某项工作的牵头人或参与者可以列席会议。
3、会议时间: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确定。
四、局党总支委员会议
1、会议内容
主要研究全局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研究落实上级党建工作的统一部署等。
2、参加人员
党总支部正、副书记,各总支委员。
3、会议时间
一般1—2个月召开一次。
各党支部支委会按照党总支委员会的部署和党支部的要求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五、局党总支部大会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参加。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决定党总支重大工作部署和其它需要在党总支部大会上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机关党支部大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全体党员参加。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吸收先进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及其它需在党员大会上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机关党支部大会按照“三会一课”制度的要求抓好落实。
七、民主生活会
1、会议内容
交心通气,开展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2、参加人员
支委民主生活会由支委成员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非党同志列席参加。
3、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八、机关干职工大会
机关干职工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局机关全体干职工参加。
九、会议纪律
1、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召开,会前实行点名或签到制。
2、参会人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及时列会的,应向分管领导和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说明情况,不得无故缺席或随意请人代替。
3、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勤,否则,按考勤制度会议考勤的有关规定处理。
4、为保持会场的严肃性,会议期间任何人不得找人、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或随意接待来客、来访者。非领导安排,不得借故处理其它工作事务而缺会。
5、严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或未形成决议向外公布前不得泄漏会议的有关内容和重大事项。否则,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考 勤 制 度
一、局机关每个工作人员全年出勤应保证在240天以上。特殊情况,因事请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以上。否则,扣除当月的奖金,同时按一个月平均扣除年终奖金。
二、认真执行上下班作息制度,严格考勤纪律。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实行上午、下午签到制,由本人负责签到,不准代签,否则,发现代签者,每次处以代签人10元罚款。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的半小时内,超过半小时签到,视为迟到;未签到者,视为缺勤;在规定下班时间半小时前离岗的,视为早退(下乡、出差除外);在上班途中非工作未请假离岗的,视为脱岗。因公下乡或出差,原则上由各站所等负责人安排,告分管领导知晓,并通知办公室,否则以缺勤论处。
三、请假规定: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内由站所室负责人批准,2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需报局长批准。各站所室负责人请假2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各分管领导请假需报局长批准。请病假需持市以上医院证明,照上述规定报批。局干职工个人外出学习或函授请假,需由本人申请,经组织(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学习或函授。请假一律用文字书写为准,经批准后,应交办公室登记。
四、考勤督查: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执行,并由局长和分管领导不定期实行督查,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对于局内召开的各种会议,从严要求,各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凡在规定时间迟到5分钟以内,罚款5元;迟到15分以内,罚款10元;迟到15分钟以上者,罚款20元;无故缺勤者罚款40元。罚款当场兑现,迟到者自动将款交办公室主任处;拒不执行者,处罚加倍,并由办公室开具处罚通知单交财务室,直接从该月工资中扣缴。
五、严格执行考勤纪律。以月为单位,凡该月考勤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3次以上(包括3次,以下同),处以40元罚款;全年请假累计达15天以上(含15天),扣当月奖和年终奖平均数,30天以上扣年终奖两个月;非因公病假(病假见医院证明)累计达15天以上(含15天),扣半个月奖和年终奖平均数,30天以上扣一个月的奖金,以此类推(国家规定假期除外)。个人外出学习、函授,请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一个月(指实际工作日30天),超过一个月者,按请假实际天数计算扣除年终奖。无故缺勤旷工半天,扣本人一天工资,无故缺勤旷工1天扣本人三天工资,以此类推,并写出书面检查;缺勤旷工三天以上还应扣除当月奖金。迟到、早退、脱岗和缺勤(包括会议考勤在内)同时存在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并处。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增收节支、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
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分管领导报送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四、严格财经审批权限。凡局财务支出5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内报经局长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1000元以上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五、各站所室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站所室所有收支由局统一管理,集中建帐,分户管理,专项专用。严格执行钱帐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帐,管帐不管钱物,管钱不管帐物。
领用票证等有收入物品,原则上应先交款开票再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准用白条结算;确因工作等需要用白条结算的,应由分管领导同意,签批后方可先领取后付款,坚持谁赊欠谁负责收回;年终结算,白条一律不予认可,所有欠款由签批人或经办人收回;如未收回,应在签批人或经办人的风险金或工资中扣回。
站所室财物收支及库存结余实行月结月报,应在下月上旬分别向各站所室、分管领导、局长通报上月收支结存情况。
六、各站所室应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按照年终结算费用提成比例,节约归已,超支自负。
七、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证明、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帐。
八、因公出差、下乡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表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金额。凡填报不实者,各站所室负责人可拒绝签字,办公室可拒绝审核,财会人员拒绝报销。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经该站所室负责人安排,各站所室负责人出差需告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凡未经站所室负责人、局领导安排,自行外出的,其一切开支自负。局领导下乡需告办公室知晓,外出出差必须报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出行,否则,作旷工缺勤处理,一切费用自负。
九、局机关干职工外出出差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额最多不超过核算所需经费的90%,并在回局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他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借款。
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按照结算、存入、支拨、转借的要求,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否则,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
十一、局机关所用小件办公用品及其它需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费用自负。
十二、年初下达各项经济指标的收费项目的收入及其它有关收入,各站所室都要按第五点要求统一交财务管理入帐,各站所室不准另设小钱柜,更不得私分挪用,违者按有关纪律处理。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各后勤经营服务中心、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一) 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五) 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一) 实验室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的固定资产。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类的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
(三)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
(四) 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 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七)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八条 学校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 印刷设备;(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 (十) 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 图书; (十二) 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 家具;(十四) 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资办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以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审核,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使用部门按系统的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四)图书馆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三十三条 各级 资产管理员均应按《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该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固定资产定义:指单位价值大于20xx元人民币并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
2.编码规则:
2.2.类别明细(aa):01:电脑;02:办公家俱;03:办公设备;04:汽车;05:网站外设;06:电脑外设;07:软件类;08:仓储设备;09:通讯设备。
2.3.成本中心(cc):见会计科目编码规则中的规定。
3.固定资产的购买:
3.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后附不少于三家的采购报价单(可由产品线、采购部帮助询价),并经部门经理、ceo签字确认,交由行政部。
3.2.所有固定资产的购买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申请,同时附报价单及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原件。
3.3.固定资产采购到货后由行政部填制收货领用单并编制固定资产编号贴制标示,分配至使用人。之后,将收货领用单复印件交财务做资产增加的附件。
3.4.固定资产领用时,使用人须在收货领用单上签字。
3.5.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于月末登记固定资产系统帐。
3.6.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原件保存在财务部存档。
3.7.收货领用单原件保存在行政部存档。
4.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归还:
4.1.员工离职时须将领用的全部固定资产交回公司,由行政人员按固定资产帐明细清点,有短缺者按价赔偿,行政部应及时协调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4.2.如有固定资产暂借,可填写固定资产暂借单,不做帐务处理,但规定48小时归还。
4.4.每月由财务部更新固定资产系统帐。
5.固定资产的调拨:
5.2.要通知行政部,并调出方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
5.3.行政部接到固定资产调拨单并确认其可行,在收货领用单及固定资产系统中做变更登记,且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4.固定资产调拨单原件由财务保存。
5.5.行政部更新系统的资产调拨要及时准确,以便财务月末计提折旧的准确。
6.固定资产的维修:
6.1.当事人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交由行政部处理。
6.4.财务部每月更新用友固定资产模块。
7.网络设备升级:
7.1.当事人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部门经理签字认可,交由itsupport处理。
ort接到申请单,确认其升级的必要,申请升级硬件,
7.4.财务部每月更新用友固定资产模块。
7.5.固定资产维修(升级)申请单原件由财务保存。
8.固定资产的盘点:
财务部应定期(建议季盘,可抽盘)由行政协助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财务出据盘点报告并与固定资产帐核对。
9.固定资产的报损: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其责任 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本部门经理、公司ceo签字,并经专业人士确认,交由行政部备案。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三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3、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习活动正常开展。
4、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科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7、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配合区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各科室负责人应每日对本科室进行防火巡查。
3、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4、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科室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向
办公室领导提出申请。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五、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及演练。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招商〔2012〕 号 招远市工商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加强消防工作的要求,为了预防和减少一般火灾事故,坚决遏制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事故防范水平,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各项责任制,彻底解决影响本单位消防安全环境的各种隐患,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律责任,落实单位内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管理人员每日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巡查。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及时汇报检查情况,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要给予处罚。
(二)、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对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五)、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⒈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⒉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⒊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⒋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⒌教室、宿舍使用应急灯,严禁学生用火。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5、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七)、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l、义务消防员应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
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6、严禁组织学生参与火灾扑救活动。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
的培训,获得相关把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
保险装臵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
气施工要求测试。
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
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6、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7、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
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8、校园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师生员工均有义
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l、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
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晶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
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臵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
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臵
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
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
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臵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
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
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
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
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工作中注意消防事项的习惯。
三、举办消防技能培训
邀请专业人员组织开展消防器材使用、事故处理措施、逃生
自救方法等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操作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消防安全培训,普及
防火灭火、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并制定和完善火灾应急预
案,做好应急疏散和防火演练。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处臵,并按
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进行上报。
四、开展消防隐患检查
成立检查组,由主要领导带队,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定期对
本单位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做到不走过程、不留死角、不留后
患,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保障消
防安全。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的要求,建立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机制,对存在的重点
整治问题要立即整改,并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措施,力
争使整改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五、进行消防安全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逐级落实了消防安全责
任制,各个岗位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岗位防火工作职责。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是否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
动,宣传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常识。
3、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是否针对本单位的实际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是否落实整改责任人、
整改时间、整改资金,是否按期整改火灾隐患。
4、消防设施管理情况。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出口是否
锁闭,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记、应急照明是否被遮挡覆盖,消防
窗、消防栓、灭火器是否完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
统是否有效等,是否定期进行检修。
5、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火灾事故应急
预案,是否组织开展了火灾事故的疏散、扑救的演练。
6、消防安全事故汇报、总结情况。如果发生消费安全事故,
是否按要求进行上报,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整改,防范事
故再次发生。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四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机关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反腐倡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委局要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干部职工要树立自觉学习意识,要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执纪执法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学习对象是委局机关及派驻纪检组全体干部职工。
学习方式是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自学时间由个人结合工作合理安排,集中学习时间定为每周三上午。
学习内容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央、省、州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的重要讲话;学习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系统内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传达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
集中学习会议由办公室组织,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学习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
学习要求:集中组织学习时,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不准讲小话,开小会,随便出进,不得开启手机玲声和打不重要的电话;要认真听,善理解,勤思考,用心记,吃透所学内容精神;学习讨论要积极发言,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办公室要做好学习会议记录,干部职工要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文凭,其学习费用自理。
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
委局每年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学习培训。
县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州纪委以及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初核、立案、调查)并处理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党内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助、县政府抓好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的提名、推荐、考察工作,并提交组织部呈报任免;提名、考察、任免派驻部门监察室主任;协助组织部考察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委员;会同组织部实施干部提拨任用党风廉政审核;领导并指导乡镇纪委工作;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组织安排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纪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书记负责制,书记主持县纪委的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搞好工作,书记出差时,代理书记主持工作。
(二)书记负责定期召开会,讨论、研究、分析、布置纪委的工作,定期向、政府和州纪委、州监察局汇报工作;副书记负责督促,检查纪委各室的业务工作,安排好纪委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对重大违纪案件、疑难案件和涉及乡科级和县级部、委、办、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书记、副书记亲自把关,及时组织查处。
(三)在纪委集体的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各自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抓好所分管的工作,并经常向会和书记、副书记汇报工作。
(四)负责落实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的方针、政策,维护党纪、政纪,保证党章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清正廉洁教育,有计划的培训全县纪检监察干部。
(五)审查和签发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的文件。
(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全县的纪检监察工作。
办公室职责
(一)了解、综合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二)编发梁河县纪检监察工作信息、简报。
(三)组织起草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文件和领导讲话等文稿。
(四)承担机关秘书、文印、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环卫等工作。
(五)做好各类会议记录,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六)负责县纪委全委会,纪委会、局长办公会及有关会议会务工作。
(七)处理和督办上级和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事项。
(八)管理机关考勤、财务和行政事务工作。
(九)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十)负责车辆、办公设备及其它财产物资管理工作。
(十一)协调相关部门、委局机关各室和派驻纪检组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对党政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二)受理上级及其他部门转来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三)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及问题。
(四)承办上级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五)向本级纪检监察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六)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九)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乡科级单位党的组织、乡科级党员干部、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乡(镇)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二)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来的、属于县级管辖的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三)必要时,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工作。
(四)做好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表册的填报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助案件调查。
(六)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和其他工作。
案件审理室职责
(一)审理由、县纪委批准查处的违犯党纪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由县监察局自查并直接作出行政处理的监察对象违犯政纪的案件,报州监察局审批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备案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六)受理按规定应由县监察局复审、复核的案件。
(七)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处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八)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审理工作。
(九)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
(十)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调研室职责
(一)负责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负责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报道,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
(三)对全县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课题和工作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五)收集、汇总、编撰纪检监察史志及其法规政策,同时做好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
(六)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全县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各级组织、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方面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及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执法监察任务。
(五)制止、纠正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错误行为。
(六)协同有关室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七)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干部室职责
(一)对各乡镇及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
(二)掌握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和考核。
(三)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合法权益,受理并调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机关人事及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有关干部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压缩开支,从简节约,杜绝公款吃喝风,树立良好的人民公仆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不同,明确接待责任人,一般情况下采取分工对口接待的办法。遇重要检查、调研、验收或举行会议等情况,至少有一名局主要领导必须参加。
第三条明确接待标准。本县内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召开业务工作会议、日常工作检查)按每人每餐10元接待标准就餐;本系统上级领导部门或相关部门(州级)检查工作按每人每餐(早餐5元)15元标准就餐;区级领导部门和州级党政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或本系统重大项目检查验收,由本局主要领导向县党委、政府汇报,由县党委、政府统一安排接待。原则上取消本单位一切加班就餐支出,节假日安排加班,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每人每餐(早餐自理)10元标准就餐。
第四条限定陪餐人员。一般性事务接待就餐,陪餐人员限定在3人以内,大型会议或重大项目检查时,陪餐人员限定在5人以内。
第五条严格履行接待手续。无论接待任务大小,必须先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由办公室负责规范填写《温泉县畜牧兽医局接待申报审批单》,核定就餐人员、就餐标准,指定就餐地点后才能就餐。
第六条接待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接待管理制度,谁接待,谁负责,超标自付。一般情况下,就餐底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字说明事由,其它领导或职工不得擅自签单,否则费用自行承担,特殊情况下(如办公室主任外出不在),由接待人签字注明,事后由办公室主任补签。未经同意私自安排的宴请等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第七条实行接待费季度公开制,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各站所可参照执行。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调入坚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在编制内从严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
(二)各部(室)在编制内,确因工作需要从局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三)人事部门根据局管理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年度接收毕业生计划指标建议,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拟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由局党组会议决定。人事部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
(四)政策性接收安置人员,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招聘(一)需要公开招聘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提出招聘工作的建议方案,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核,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招聘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人事部门下设招聘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根据招聘岗位的职责确定招聘范围和任职条件。
(四)招聘工作按公布岗位、报名申请、资格审查、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等程序进行。
(五)对应聘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第五条内部人员调整
(一)部(室)内部人员调整由部(室)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部(室)之间人员调整,由拟调入部(室)商调出部(室)同意后提出调整建议,经人事部门审核,并征得调入、调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借调
(一)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在本部(室)编制内对一般管理岗的干部可采取借调方式,但应从严控制。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如需继续借调,按借调程序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二)各部(室)借调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后,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借调人员进行考察,并征求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办理借调手续。
(三)各部(室)有紧急突击性任务,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可向局直属单位或相关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临时借用人员,不纳入借调人员管理。
第七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各部(室)原则上不采用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用工形式,确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聘用手续。第八条调出(一)调出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二)下列人员申请调出,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培训费:
1.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协议规定的年限;
2.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回国后服务期未满5年;
3.公费学习、培训一年以上(不含分流培训人员),毕(结)业后在局服务期未满5年。
(三)违约金数额为申请调出人提出终止协议前五年北京市年均工资之和,每服务一年,违约金递减20%。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学习培训后在局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一)应届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为科员。
(二)应届研究生毕业,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硕士毕业研究生定级为副主任科员,博士毕业研究生定级为主任科员;有工作经历的应届研究生在工作期间曾任职务(级)如果高于定级职务(级),按曾任职务(级)确定。
(三)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需分别在副主任科员、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任(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
(四)处以下干部的职务(级)的评定及晋升,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定级和晋升人员进行考核后提出意见,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晋升处级领导干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辞职
1.局机关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在辞职后可能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由单位公派,正在学习、进修的(不含分流培训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辞职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局党组会议审核或批准。
(三)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2款的辞职人员,局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培训费。违约金、培训费的收取标准按本规定第八条第3款计算。
(四)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批评教育,符合辞职条件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办理辞职手续包括工作移交、办公设备等财物交还、党政人事关系转移等内容。辞职手续必须由辞职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六)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局的各种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违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辞职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退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7.违犯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二)辞退职工,由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三)辞退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请假休假
第十三条请假、休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局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休假,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及时报告局办公室综合处。
(二)各部门副主任和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休假,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所在部门综合处。
(三)各部门副处长和一般人员请假、休假,须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所在部门综合处。
(四)请假、休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按以上程序批准后,及时报局人事部门备案。
(五)请假、休假未被批准或不请假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职工请病假,超过一天须出具医院或局医务室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请事假,超过一天须书面请假,如遇突发事件需请假,应及时向直接领导报告,假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一)各部门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工龄满2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4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7天。见习期、试用期(不含调入和提职人员)未满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时间包括公休日,不含法定假日。
(四)职工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繁忙,一次未休完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后,可再次休假。年休假最多分两次休完。
(五)年休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
(六)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或第二年的年休假待遇。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回局工作后,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待遇。新调入职工,调入当年如已享受原单位的年休假待遇,不再享受局机关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第十七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不住在一地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一)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探亲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四)上述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八条职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条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3天的`丧假。去世亲属家在异地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经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发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六章职工退休
第二十一条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即应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休无需个人申请,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领取退休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室)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资产清退等手续;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其退休金,局级干部报国土资源部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第七章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人员工资正常晋升、调入人员的工资核定,由人事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意见;其中局级干部的工资变动报国土资源部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人员的工资变动由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的工资政策文件后,由人事部门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工资调整方案,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局批准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的职工,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及国家、局机关执行的北京市规定的津贴和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经局批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期间停发工资,留学期满回局工作,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工资;留学期满仍未回局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局同意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职工,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以及国家、局机关执行的北京市规定的津贴和补贴费。
第二十八条经局同意连续请事假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职工,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费。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视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每月给予600—900元的聘用费或补贴费,具体数额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提出,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一)借调到上级部门的局机关职工,工资仍由局机关发放;
(二)借调到其他单位的局机关职工,工资由借入单位发放;
(三)由局属单位借调到局机关的职工,工资由借调人所属单位发放;
(四)由其他单位借调到局机关的职工,工资由局与借调人所属单位协商解决。
第八章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人事档案应是全面反映个人历史以及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现实表现的材料。要及时收集职工任免、调动、政审、考察、考核、工资变动、教育培训、奖惩、职称评定、出国(出境)审批、参加党团及其它社团组织或协(学)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材料,不断充实人事档案内容,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
第三十二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和个人,要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归档材料。
第三十三条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材料规格要整齐划一,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三十四条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收集归档材料进行整理,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第三十五条按照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要求,要建立坚固的人事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内要配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尘、防高温的必要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装铁门、铁栅栏窗等;库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和适宜的温、湿度。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建立检查核对、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七条国家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xx乡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 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 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 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 制
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 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十二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出现故意拖延不办。
第十四条 乡政府所用办公用品和物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需在店内赊欠的物资,由办公室人员凭政府打印的专用资金赊欠单填写好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事由,同时签好字。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品一律由个人负责购买,不得到办公室领取。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乡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出差、学习考察,其住宿、车船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凭党政办出据的差旅证明单到财政报销。出差标准为:途中补助县城每天10元;出差(培训、学习、会议除外)误餐补助县内每天20元,县外市内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天40元;短期培训、学习的县内每天补助5元,县外的每天10元;凡在县城有住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在县城无住房而会议也没安排食宿的每晚住宿费不得超过80元。宣汉至xx车费每次30元。(1)(2)(3)
第十六条 来客需招待的,由党政办上报乡长、书记同意后,党政办统一安排在食堂内(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就餐的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就餐标准:早餐每人5元,中餐及晚餐每人1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必须经乡长、书记同意。来客原则不上包包烟,如需上包包烟,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各部门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一切费用由部门负担。
第十七条 租车管理,原则上不准租车、包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包车、租车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标准为xx至宣汉20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先由用车人自行支付,本人凭票签字报销,不允许赊欠车费。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凡在国家级报刊上登载一篇,奖现金500元;在省级报刊登载的,奖现金300元;在市级报刊、电视台登载或报道的,奖现金100元;被、县政府、县电视台登载或采用的,奖现金30元,被县级其他部门登载的,奖现金20元。
第十九条 经费会签制度。所有开支票据必须在当月内送领导签字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签字报销),超时不予报销。所有开支由经办人注明事由交乡长审签后,送书记会签方能支付入帐。重大资金支出,原则上由党政班子成员事前集体研究预定或事后集体研究审定。事业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分管领导审签后,送乡长会签后方能支付入帐。
第二十条 严格审计报销制度。开支经费坚持一事一报销制度,严禁一事分开报销经费。凡不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的,单位出纳不得支付任何款项。所有经费收支由乡财政所每月底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1份收支明细帐表。
第二十一条 帐务公开制度。财会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记帐,出纳报帐。会计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 报表。并坚持帐目公开制度。每半年在党委会上公布一次,年底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帐目。
五、报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林业、国土、城建、计生、民政等项目的审批及上报,由各部门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盖章上报或审批,坚持每月研究一次。
六、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政所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二十四条 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机关,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值班(双休日)由党政办负责,年终累计补助xx元,五一、十一、春 节由政府另行安排,补助40元/人、天,并备好记录本,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要做好详细记录,对确需办理事宜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值班结束后要做好工作移交。
第二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必须做到专人专柜管理并登记上锁。查阅档案必须由管理人员查找,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七条 文件收发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处理。对传阅和交办的重要文件要追踪去向,对交办文件各分管领导要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水电管理。各办公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若发现“长明灯”,罚相关责任人10元/次。机关住宿同志用电实行电表抄表制,每月抄表一次,并按照实际用电度数计算电费,在其补助中扣除。党政领导办公室每月核定用电10度,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卫生管理。政府除因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杂工,每次大扫除(包括会议室及礼堂)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凡是不参加者每次惩扣10元,迟到、早退者惩扣5元。平时清洁打扫区域分为:院坝由党政办公室排班打扫,各楼层由各楼层负责打扫。凡打扫不清洁,惩扣责任人10元并限期打扫。
第三十条 各类文件经主要领导签发,打印样稿后,由撰稿人负责校对,主要领导审稿,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确需打印、复印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复印。
第三十一条 印章使用。各印章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加盖党委或政府公章,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批准单,交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乡政府。加盖部门公章,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微机打印材料及管理。微机室打印主要是为党委政府服务,部门需在微机室打印的材料,由党政办主任审核把关,签字后方可打印,否则每出现一次无签字打印材料,扣打印人员工资5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按会计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的财务现状,制订如下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实行机关财务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局机关所有收入、支出统一归口局计财股管理。经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统筹安排,统筹使用”的原则。
2、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局机关财务由分管财务领导按规定实行一支笔审批。规定如下:1000元以内和有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要、领导批示依据等的1000元以上款项由分管财务领导直接审批;单项支出1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列支;单项支出20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列支。
3、实行财务收支定期报告的原则。财务人员每月10号前必须将上月财务收支的真实情况书面报主要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计财股存档一份)。
二、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指导思想
1、计财股每年要根据局机关的财务现状,认真合理地编制收支预算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应贯彻执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合理、合规的应
加以充分利用,以拓宽收入渠道;编制时要细化、准确、做到可操作性强。
3、支出预算要结合本局机关当年的实际情况,参照历年机关的财务收支,坚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第一,确保在原有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干部职工的生活待遇;第二确保机关各项活动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第三,逐步改善办公条件,配置办公自动化设备,提高工作效益。
4、预算审批:计财股编好年初预算后,报分管财务领导把关再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三、收入预算的执行规定
1、教育局机关所有各项收费(含各项代收费)都必须归口计财股管理。具有收费项目的股室负责统一收取并编制好收费清单,各股室负责编制收费清单,交计财股统一入帐、统一核算。
2、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管理规定,各项收费必须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挪用、转借,不得公-款私存。
3、与有关单位的代收费等往来应视情及时按月或按学期结清。
1、差旅费管理
(1)差旅费报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支出标准执行。出差或下乡工作原则上不予租车,特殊情况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租车。
(2)县外出差的由个人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定,一次出差费用(含外出考察学习)超出1000元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定,县内下乡工作由股长审定,每次的审批单附差旅费报销单后作附件。
(3)县外出差的:车票、住宿、伙食费按财务规定标准报销;凭据中明确注明收取了会议费和住宿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4)任何人不准借支公-款。确因出差需要,由分管财务领导按照出差人数、出差天数、路程远近,审批定额、定人借支;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一周内办理报账冲销手续。
(5)差旅费报销单填写时,项目、内容要清楚,并将规范的住宿发票、车(船、机)票等原始票据分项、分类并按规范要求粘贴在报销单后面。
2、会议费管理
(1)本着节约原则不必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召开,能够集中开的会尽量集中召开,召开各种会议必须下发正式通知或会议召开的申请书面审批依据交办公室安排。
(2)会议用膳标准:视参会对象确定为80——120元/桌;中餐尽量不用酒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请示主要领导。
(3)报销时将会议通知和参加会议人数等附件附发票后,凭发票、会议通知及参加人数审核报销,并作为会计记帐凭证附件。
3、办公费管理
(1)各股、室应将需要购置的小额办公用品编制计划清单,
交办公室专人汇总,编制计划,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财务等组成的采购小组统一批发购置,办理验收手续。
(2)教育局各股室的材料印刷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归口县教育印刷厂印制。其它材料的打印或复印统一由各股室股长签字后归口局打印室打印或复印。为了提高电子政务水平,减少印刷费用,要尽量避免材料印刷,促进教育系统网络化办公建设。
(3)财务报销时必须凭有关附件方可审核报销。
4、招待费管理
(1)所有来局办事的工作人员或领导等确需在局用餐的,由对口股室或经办人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来客级别到定点酒店按标准统一安排,用餐结算时必须由办公室经办人和对口股室接待人共同签单,并注明接待对象、人数和交办领导、主陪领导。
(2)用餐标准(含酒水、烟):
本系统内一般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12元;
本县兄弟单位和乡镇、村人员每人每餐30元左右;
市级来县领导或工作人员每人每餐40元左右;
协议价安排住宿,客人无法结算的住宿费由办公室人员在住宿单上注明住宿对象、人数、天数和交办领导。
(4)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或土特产的,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指派二名以上人员经办,临时急用或特殊情况,由经办人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也须二人以上按指定地点、范围和标准办理,并注明赠送对象及人数。
(5)接待费(含住宿接待和赠送礼品)由秘书股、计财股每两个月统计一次,并制作成报表在局机关周例会上进行通报,对公务接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予以纠正。
5、财产物资的管理
(1)财产物资管理的范围:办公桌、椅、柜、沙发、电脑设备、数码设备、音响设备、通讯设备、打印设备、空调设备、测量设备、低值易耗品(电风扇、电水壶、热水瓶等)、以及成批购进的物资等。
(2)财产的使用:局机关所有财产的使用要分股室和使用人造册登记,责任到人,保证安全并正常使用,因保管或操作不当损坏或丢失的,使用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人员调动需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所有财产物资不得外借,否则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3)物资的使用:局机关成批购进的物资或集中购置并下发学校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等,必须由股室指定人员办理,要有进出库手续,每年底将物资进出库依据交财务核实存档备查。
(4)财产的购置与更新:各股室因工作需要申请购置或更新设备的,需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财产设备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不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办公室按程序实施采购。报废后的财产设备需及时报财务办理账务调整手续。
6、车辆费用管理
(1)车辆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清洁,做好车辆保养。车辆确需维修,司机必须与秘书股取得联系,由秘书股确认并做出预算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理,每次修车超过500元以上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修车时,办公室必须派人参加。
(2)车辆燃料。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加油,在本省境内按政府采购中心用ic卡加油。耗油量与行驶公里每年度按车辆使用年限予以考核。
10%处罚。实际经济损失是指本次事故总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数后的损失。年度内驾驶员无任何事故发生的,发放每人每年500元安全奖金。
6、专项支出管理
高招、中招、会考、评卷、竞赛、录用、选用教师等专项费用支出,各有关股室必须编制明细的预算支出计划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列支。
五、报帐程序
1、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规范,即:有经手人、证明人的亲笔签名,必须是财政统一印制的发票或税票,发票内容具有单位名称、商品名称、单价、数量等。费用报销人员要对票据进行分类整理,主要有办公用品费、差旅费、招待费、汽油费、汽车修理费、其他费用等。
2、所报销的票据及附件需由主办会计审核后再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3、将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好的票据到计财股报支。
4、财务人员要当好领导参谋,严把财务审核关。对不符合要求、手续不全或有疑点之处的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二○○九年元月十二日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和财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开支,依据《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的资金、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局机关的财务活动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局机关经费收支预算、资金、财产的管理、监督、审核。其他各科室不得私设帐外帐,不得坐收、坐支、挪用资金。
局机关所有财务支出票据都要有经办人签字,同时交办公室初审,然后由局领导审签。凡计划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凡计划一次性开支在1000至5000元的,由局长审批后再实施;5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后再实施。报销票据的规范:票据的日期、品名、数量、单位、金额、印章等要真实、准确,字迹清楚,按规定使用税务监制票据。
(三)办公用品购买、领用管理
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一季度集中购买一次,采购前征求各科室意见,办公室汇总审核,财会人员编制预算,报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指派2人以上采购。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坚持先计划后执行的原则管理固定资产,大型固定资产购置,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购置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及时办理控办手续。购置固定资产实行招标、公开采购,购物发票要如实记载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购入后财会人员要建帐、建卡。固定资产以科室为单位登记,责任到人。不得人为损坏,不得丢失。调出人员要使用的公物,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交,办理移交手续。
(五)规划业务费管理
规划业务费支出由各经办科室负责具体办理,须提供合同原件、合法票据等手续,并按合同要求说明原因,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实施,具体财务支出按规定办理。
(六)会议费、接待费管理
1、会议费开支:单位召开各种会议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和科室拟选报决定会议地址,参加会议人员、人数、食宿标准,财会人员会同会议的主办者编制预算,报经局长批准后,统一安排,会后财务人员统一结算,报局长审批报销。
2、接待费开支: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本市区工作往来一般不招待,上级和外地、市来人,确需招待的,坚持定点招待和派餐单制度,由经办人报主管办公室领导审批,经办公室填写派餐单后执行。一般同级工作往来接待餐费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工作餐标准按人均15元以内执行,接待费每月底由财务人员与酒店结清,报局长审批报销。
(七)旅差费的借支、报销
因公出差人员必须根据外出的地点、天数提出合理的借款金额,经局长或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借支。在任务完成后一周内报帐还款,收回余额。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报销时应附有相关文件,接待方承担食宿的,只报来回途中费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于,强化节约意识,根据有党政机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受,结合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属财政金额预算管理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逐级”审批原则。从严控制,紧缩支出,严格审批权限,努力堵塞漏洞。
(三)保证原则。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机关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争取资金,保障工作运转;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管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缝全内部核查制度,防止 1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的原则,反对浪费,厉行节约。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规章制度。
(一)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接待程序。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标准。
住宿标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及水果等。
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出行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参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六条、差旅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已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 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自理。县级及县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住宿费。工作人员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含理选择住宿宾馆。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为: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限额标准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住宿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一线城市:京、沪、律,渝四个直辖币知深圳、珠海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省会城市的住宿费标准另行掌握)。实际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币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元。
(四)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 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费用报销,必须有领导指示的文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口头通知应有分管领导签批为附件,方可审核、报销。差旅费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凭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等手续进衍报销,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 每项支出先由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批: 10000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和发放,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报销。遵循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购买前,由物品管理人员,造预算、列清单,主管领导审批后、有办公室采购发放。
注销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报固定资产变动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预算,局长审批。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由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固定资产购买后应及时登记入帐,机关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是机关购买,或是上级业务部门配发,所有权一律属于市xx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上级业务部门配发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局办公室登记八帐,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一条 机关房屋、道路、水、电的维修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二条 鼓励各科室自己动手编辑文件材料,之后交局文印市统一排版打印。对于复印、传真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统一在局文印室打印,未经办公室同意在外部打印、复印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看望病号、慰问老干部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公文和信函的邮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禁止私人信件公费邮寄。
第十五条 机关人员就医按市医保政策执行,不再报销医药费、治疗费等就医费用。
第三章 收费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 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事业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 户管理的各种收费,单位在执行收费前,填写《收费备案监督 表》,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审核其收费依 据、收费许可、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收费期限等,符合规定的,局纪检书记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监督 检查内容:
(一)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经费管理情况
(三)“四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xx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费用审核和报销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促进xx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办事的精神,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项经费的收支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收支范围
第三条 局机关经费收入主要是财政部门拨入的预算经费或追加补助及其它收入。其他收入指本单位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及银行利息收入等。各项经费收入均由局机关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第四条 经费支出主要是经常性的公用支出。具 1
体项目包括:工资津贴、补助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经费、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购置费、印刷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其他经费支出等。
第五条 局机关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帐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费用支出由分管财务副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发票或单据,禁止白条开支。原始凭证填写要真实正确,内容齐全。所有发票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按审批程序审批报帐。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经费支出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大额开支,必须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开支。禁止超限额、超范围开支。
2
第八条 临时借款的管理
1、局机关干部职工临时借款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局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含预借个人差旅费)必须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按有关标准审核计算借款额度,经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后方可借款。所借公-款不准用于私人事务。
3、凡办理了借款的人员,应在业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各项预借款应当一借一清,前借未清的,不办理第二次预借。业务完成后超过半个月不办理报账手续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督促其报帐,报帐未清的由局会统股在其本人当月的补助补贴中全额抵扣,当月抵扣不清的,在次月扣清为止。
第九条 差旅费的管理
1、食宿标准。因公出差到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伙食费每人每天150元,出差到广州的,伙食费每人每天120元,出差到地级城市的伙食费每人每天80元,出差到乡镇的每人每天30元,餐费凭发票报销,超支自负。干部职工出差禁止住五星级宾馆,宿费按正式发票结算。
2、差旅费报销范围限于出差期间的食宿费、飞机车船费。
3、干部职工出差费用必须在出差回来5个工作日内,按本财务制度规定标准,整理好有关票据,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人秘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报账。
4、探亲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待费用管理
1、接待工作必须坚持既热情周到又不铺张浪费的原则。
2、接待费用原则上不准签单,每项(次)接待完成后,一律现金结帐,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帐。
3、所有来人接待统一由局人秘股负责按标准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有关人员陪同。但陪同人员一般不得超过3人。
4、接待标准。按处级、科级确定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按县标准处级9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40元)、科级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接待;省、市上级部门主要领导的接待由局长确定。住宿费另计。
第十一条 福利费的管理
1、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病故,由分管领导或人秘股牵头组织慰问,一般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500元,特殊情况报局长批准。
2、局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的慰问,由人秘股组织,每次慰问费支出不能超过200元,特殊情况报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邮电(上网)通讯费管理
1、严禁用办公电话打私人长途,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或浏览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信息。
2、通讯费按照职务分档次确定标准,每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3、办公电话费要当月缴交,缴费由人秘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列支。
第十三条 水电费管理
局机关水电费由会统股统一缴交,各股室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空调、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水电费要当月缴交,缴费由人秘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列支。
第十四条 交通费用管理
1、公务用车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司机差旅费、路途故障检修费、修理费等费用支出每10天报帐一次,由司机整理好单据经人秘股股长审核,报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列支。
2、局机关定编汽车一律按照要求购买车辆保险,具体保险险种、投保金额由人秘股根据车辆实际需要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报刊资料、办公用品费用支出管理 局机关的报刊资料、日常用品由人秘股股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征订、购买,费用由人秘股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严禁铺张浪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人秘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 机关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
2.财务人员需做好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准确的编制会计报表。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报账程序,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确保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然后予以报销费用。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2.购买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订阅报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
3.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主任汇总,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
(二)审批及结算制度
1.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印章齐全,填制报销凭据单后由经手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付款。
2.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发票由财务按计划审核。数额500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公务卡结算。一万元以下开支经局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一万元以上开支由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销;开支数额五万元以上,由局党组会研究后批准报销。
三、财务公开制度
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预算收支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年初公布当年单位部门预算及上年部门决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费收支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保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方针。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管理刚性;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证相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机关经费收支活动进行账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机关财务由财务处、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机关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结合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机关各项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第六条 会议费及4000元以上的汽车费用、办公用品、电子设备、低值易耗品、印刷费、办公设备维修费、房屋维修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实行预算管理,事前编制预算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做好工资津贴、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等预算收入的拨入工作。
第八条 机关房屋租金等各项“非税收入”统一由财务处收缴、核算和管理,坚持“小金库”零设置。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 机关财务开支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办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经费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统一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租赁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等。
第十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公需支出资金时,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开支。机关财务室在预算限额内,凭有效报销凭证,予以审核报销,在机关经费账户中列支。
第五章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按经费支出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实行“分段式”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需按审批权限审批,凭有效凭证核销。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统一津补贴、奖金、补助费等涉及职工个人的经费开支按人事部门下发的通知办理。
第十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定任务、定时间、定地点、定人数。省内出差须经分管局长审批,符合财政规定的差旅费,由分管局领导签批报销;住宿费超支的,须经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报销。省外出差须经局长审批,需要乘坐飞机的,需经局长批准,机票及差旅费经局长签字后财务室审核报销。
4000元及以下的经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财务室审核报销;超过4000元—10000元的经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报销;超过10000元一15000元的经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由分管财务局长签批报销;超过15000元—100000元的经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局长签批报销。100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事前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开支后经局长签批后财务室审核报销。市内开会、办理公务乘坐出租车等的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可以凭会议通知或其他证明由办公室审核报销。
1、全省粮食局长会议食宿费均由局机关承担;其他会议未获局长批准的住宿费由参会人员自理,伙食费视情况按预算审批意见办理。
2、会议伙食为:市、州、地粮食局长会议160元/
天、人,纪检、机关党委会议140元/天、人,经审批获准由局机关经费开支的处室业务会议120元/天、人。
3、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会前需编制会议经费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批,会后在审批的预算金额内核销。
第十八条 报刊费
报刊征订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各处室除规定订阅的《人民日报》、《贵州日报》以外,根据工作需要,处室人员在5人以内(含5人)的可订阅1份报刊;处室人员在5人以上的可订阅2份报刊。上述规定范围的报刊费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财务室审核报销。超额订阅报刊的费用,超支部分由各处室自行承担。
离退休干部报刊费厅级按照每人每年530元、离休处级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处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年40元标准,由离退休干部处造册财务室发放。
第十九条 其它费用
1、借用、聘用人员工资、遗属补贴由人事教育处核准,财务室凭人事教育处通知造册发放。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报销凭证是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发生支出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报销凭证要素包括:
(一)开具日期;
(二)物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
(三)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经手人签字;
(五)审批人签字。
上述凭证要素应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不予报销。
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准确翔实,不得使用“办公用品”、“文具”等笼统的品名。一次购物品种较多时,应由开具单位在发票后附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表。
第二+二条 报销费用需填制《贵州省粮食局费用报销填报单》,原始票据需粘贴在统一制作的粘贴单上。
第二+三条 报销凭证应粘贴规范、整齐。不得将凭证要素粘盖,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地公务、办公开支金额在3000元(含
3000元)以的,原则上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结算。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实物资产的管理,财务处负责搞好会计核算,建立固定资产账簿。每2年办公室须对局机关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予财务处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物品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后方可报销入账。需集中采购的项目或劳务,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借款管理
第二+七条 机关干部、职工出差、办理公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强制使用“公务卡”的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现金时,应填写“借款单”,按照审批权限签批后,到财务室办理借款事宜。 10000元以内的借款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0元一15000元的需经分管财务局领导签批;15000元以上的需经局长签批。
票时,应填写“借用支票审批卡”,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支票借出后,应在有效期(十日)内,妥善保管,及时使用并报账,防止遗失或作废。
第九章采购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10万元以内物品采购,应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的供货商进行采购;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须报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一次性付款10000元以上的物品,年度内分期付款累计超过100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机关职工饮用水、汽车修理、汽车保险、汽车燃油等,统一由办公室组织集体采购。
第三十四条集体采购主要采取询价方式进行。由办公室牵头,监察室、财务处及有关处室抽出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优惠条件等综合比较,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定。
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采购物品应编制采购清单,并由办公室组织验收和分配使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局机关财务室按月编制机关财务报表,上报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处按照“财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在局域网上公布局机关经费收支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财务管理办法不再适用。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收入管理
机关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关的房屋出租,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收取租金。
第二条 经费开支审批
机关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所有票据由分管机关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三条 经费开支报销规定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资金结算中,1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用现金支付。
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名称;②填制日期;③款项内容(用途)、金额;④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1、办公费。核报各种办公用品时,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购物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印章。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符合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科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办公室领取,不允许自行购置。
2、电话费。注意节约电话费的开支,单位公用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严禁拨打语音、小额支付等特殊服务电话。
3、水电费。加强水电管理,压缩水电费支出,从严控制办公用电用水。家属楼家庭用水用电和单位出租的门面房暂未向供电(水)部门直接交费的,由办公室2人以上抄录各用户电(水)表数,据实收费后统一交机关财务。
4、车辆维修费。机关车维修应由司机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将车辆交付定点维修厂维修,如发现有新增维修项目,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车辆修好结束后,司机应将维修单带回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车辆维修单,定期与维修厂核对,审核无误后将票据(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转交给车辆管理人员履行结账报销手续,经领导审签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维修款项。司机补助按机关规定执行。机动车保险按财政局要求统一办理。
5、交通费。按照办公会研究制定的费用标准,单位的具体规定(略)全年费用总额不能超支,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
可凭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作为报销票据,报销凭证需附考察活动支出明细单。
7、会议费。各科室承办会议,必须先列出会议经费预算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报办公会批准。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赴国内出差等公务活动经领导同意后应按当地现行规定的差旅费、会议费项目标准由经办人持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据实到财务部门报销。
8、接待费。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接待经办人员每周将接待情况列出详单,报请领导审批后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接待清单,定期与饭店核对,无误后由接待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报销手续,最后财务部门予以支付款项。
9、慰问费。在职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人事科提出慰问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组织慰问。慰问费标准科级干部200元,处级干部300元,离退休人员另行规定。
10、修缮费。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修缮项目明细单,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或余款。
第四条 往来款项管理
1、各科室因公需要借款时,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2、预支的差旅费,在出差人员返回7日内应结清;零星购物借款,应在收到发票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5天。前次借款未还的,不得办理新的借款。出纳人员要加强对借款情况的清查,及时催还到期借款。
3、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第五条 政府采购
机关大宗、大件物品采购,较大支出的维修及各项长期支出活动,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购置或决定施工服务单位,以节约开支。所有物品采购、经费结算必须由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其他科室人员如需报销,须经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并报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款项。
第六条 票据、印章管理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
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领导批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的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3、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报局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财政审批)后方可核销,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纳入局机关收入管理。
5、每年度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