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贵州高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4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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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1 00:00:00    小编:冲天香阵佑长安

2025年贵州高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4篇(汇总)

小编:冲天香阵佑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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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随迁子女高考政策篇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3号)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7日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监察厅

第一章 总 则

贵州随迁子女高考政策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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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吉林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的相关政策

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吉林省参加升学考试(高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发布,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一、报考条件

1.进城务工人员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以参加2013年高考考生为例,其父或母社会保险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交纳),其随迁子女必须是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或者高一上学期转入我省(以参加2013年高考考生为例,其学籍需在2010年9月30日前转入我省)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普通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3年以上,含3年);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完整学业水平考试并取得吉林省普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可在我省就地(高中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随迁子女,其户口迁至我省一年以上(以参加2013年高考考生为例,户口需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迁至我省),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2.进城务工人员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随迁子女前一年在我省参加过高考(或在我省有过高考经历)未被录取的,(以参加2013年高考考生为例,随迁子女在2012年已经参加我省高考但未被录取)可在我省继续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3.进城务工人员是经我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县级以上政府文件),其随迁子女在我省普通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一年以上(以参加2013年高考考生为例,随迁子女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普通高中阶段连续就读),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4.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随迁子女,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或户籍迁入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三、报考步骤

(一)报名时须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已迁入的考生还需携带《户口薄》)及父或母工作、住所证明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审核、验证及报名手续,并填写《吉林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查表》。

(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随迁子女考生登记造册、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户籍已经迁入我省的,查验考生及其父母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由公安机关核实考生迁入时间。

(三)随迁子女属于应届高中毕业的,由其所在学校整理材料,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其学籍、考籍及其父母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随迁子女属于往届高中毕业生的,由其所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材料,并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其学籍、考籍及其父母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随迁子女考生资格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合格者允许报名参加高考。未参加公示或审核不合格的随迁子女考生,不允许在我省报考。

随迁子女工作计划

随迁介绍信

上海某区随迁子女就学现状调查

放弃随迁承诺书

贵州随迁子女高考政策篇三

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③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条件,除须符合第1条外,还须符合《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招考高〔2013〕15号)文件规定。

各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办公室):

从2014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具有正式学籍者,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并符合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享有与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1.随迁子女在山西参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考生网上下载)。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

3.随迁子女在山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以上(含)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省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以上(含) 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随迁子女在山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须提供原件,其余均交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统一用 a4 纸复印(留存)。

根据《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教基〔2012〕43号)文件精神,有关县(市、区)教育、公安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核考生资格工作机制,健全考生资格的多级公示制度,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

(一)考生要如实填写《随迁子女在山西参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二)市、县教育部门要协调市、县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考生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信息真实可信。

(三)加强公示制度。对考生资格的审查结果,严格执行将考生信息在班级、学校和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公示的三级公示制度,坚决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以及其它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公开。

1.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未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随迁子女在山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1.为考生及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等。

4.利用工作便利索贿、贿赂、以权徇私的。

5.组织、参与“ 高考移民 ”活动的。

6.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贵州随迁子女高考政策篇四

随迁子女在京中高考时需要出具的街道办盖章、京籍在划片校升学时需提交的街道“亲子关系”证明、外省市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交异地购房证明……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由市编办获悉,本市又有50项“证明”被取消。今后,这些证明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最新一批取消的证明中,将有六成变“群众来回跑”为“政府办”“信息跑”,采取征信系统查验、部门调查核实和信息共享方式办理,将极大方便市民办事。

本市再取消50项证明事项

2016年以来,本市持续深化基层证明清理,共分两批取消了市级部门设定的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证明151项,其中不少曾经被大家称为“奇葩证明”的办事环节都已取消。据市审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深化简政便民专项行动,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本市再取消50项市级部门、事业单位要求开具的各类证明。这些证明,涉及企业设立、经营许可、困难救助、就读升学等各方面。

在这次调整中,相当一部分证明调整为通过部门调查核实、网络核验、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办理,从“群众来回跑”变为“信息跑”“政府办”或者“部门协同办”,其他证明改为个人提交其他证件,或书面承诺等方式来进行。比如申请收养子女登记时,需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开具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今后,此类证明取消,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根据此次取消证明方案,一项证明直接取消,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申请在学校暂存户籍档案时,以往需提交在京就业的单位开具的接收函。因设定文件修改,不再办理非京籍毕业生档案存放事项,这项证明直接取消。

还有部分是凭借现有证件、凭证完全可以证明的,申请人不必重复开具。如随迁子女在本市中高考时,即申请在京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升学考试,原本需提交由现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资格审核单(盖章),也一并取消,改由申请人提供家长身份证号及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参加高等职业学校升学考试时,直接由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此外,此次将3项与公积金相关的证明调整为“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规定+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链条式”办理形式。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在外省市购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都不再需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等。

本市将制定“暂时保留证明”目录

按照第三批取消证明的通知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做好公布取消证明的后续对接工作。据相关负责人透露,另有26项将依据国务院部门文件设定的证明,按照管理权限,拟报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协调批准取消。

下一步,市政府审改办还将制定印发《北京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暂时保留证明目录》,加强对保留证明事项的统一管理和动态调整。今后,除涉密事项外,凡是没有纳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或擅自增设;因法律法规修订确需增设的,由实施部门向同级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纳入清单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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