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篇一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2、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________________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________________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__________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篇二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赵树华。
委托代理人崔春虎,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符尹,该司职员。
被告谢飞。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春虎、符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被告谢飞支付自20xx年6月5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三、在被告谢飞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谢飞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轿车(“皖hk”、车架号为“lh17ckkf9bh178”)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xx年1月13日至20xx年1月1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合同关于解除合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约定主要有:第三条第八款“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将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利息计收利息,如果还款逾期超过30天,贷款人有权按下述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行使相应权利”;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借款人严重违约时,或在本合同其他条款有规定时,贷款人有权自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借款人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还清贷款本金金额及利息,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支付或全额支付,贷款人有权就未支付的部分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借款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第十一条第二款“„„当借款人严重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了抵押权人(原告)向抵押人(被告谢飞)提供贷款用于购买车辆,抵押人根据借款合同将车辆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抵押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的担保。双方于20xx年1月13日就被告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58000元贷款,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xx年6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
再查明,原告于20xx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于20xx年11月17日向原告发放了金融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金融许可证、《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特种转账凭证》、《收款确认书》、《欠款明细清单》、《户口簿》及原告庭审陈述附卷为凭,足以证实。
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按约定使用该贷款购买了轿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却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偿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应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4526.33元、利息1178.81元(计算至20xx年6月4日)和违约金5800元(58000元×10%)。因被告已根本违约,故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已主张被告提前还款且要求支付的利息已按逾期利率计算,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提前还款后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驳回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
书记员 黄 静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篇三
出借方: (甲方)
借款方: (乙方)
保证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三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人民币叁百万元整。
,不随国家利率变化,月利息为百分之十。
1、借款时间共三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出借方将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 年 月 日,本金和利息一并以现金或者银行支票形式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六条 借贷及保证人三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方如发生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三日内通知出借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三)保证人义务
1、监督借款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监督借款方按时还款付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
电话: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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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篇四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答辩人:
年 月 日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篇五
民事上诉状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李对上述
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篇六
原告王文军,男。
被告李现军,男。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李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军诉称,20xx年6月10日,被告李现军称自己建厂需要资金,原告借给其现金5万元。后20xx年11月9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又借给其220xx元。两次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写了借据。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故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被告李现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王文军所诉一致。
被告李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军借款720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600元,由被告李现军负担。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天海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