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小区的管理 加强小区疫情防控的通知7篇(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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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2 00:00:00    小编:考公学习搭子

加强对小区的管理 加强小区疫情防控的通知7篇(实用)

小编:考公学习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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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加强小区疫情防控的通知篇一

1.政治合格方面。重点考查党员是否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否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

2.执行纪律合格方面。重点考查党员是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是否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执行党的决议,服从组织分配,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否严格遵守廉洁纪律,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要求,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是否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等。

3.品德合格方面。重点考查党员是否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践行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加强个人品德修养;是否讲文明树新风,带头移风易俗,婚丧喜庆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个人爱好、生活情趣健康向上等。

4.发挥作用合格方面。重点考查党员是否保持干事创业的精气神,爱岗敬业、履职尽费,真抓实干、开拓进取,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各项任务;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心工作,带头执行组织决定,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担当、勇挑重想,是否忠实成行党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在公益事业中主动作为、积极奉献等。农村党员还要重点考查带头创业致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方面的表现,社区党员还要重点考查为居民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惠民服务、参与和谐社区建设方面的情况。

党员积分一般可由基础积分、贡献加分、违规扣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设置基础积分,要突出义务性,以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为基础,主要体现党员履行基本义务方面的情况;设置贡献加分,要突出激励性,以引导党员创先争优为目的,主要体现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方面的情况;设置违规扣分,要突出约束性,以规范党员日常行为为主线,主要体现党员违规违章、违反有关制度和秩序规定方面的情况;设置一票否决事项,要突出强制性,以全面从严治党为遵循,主要体现党员违纪违法和“不在组织、不像党员、不起作用、不守规矩”等其他严重背离党员标准的情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紧密结合实际,指导基层党组织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不同群体党员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实化积分管理的内容,科学设置具体积分项目和相应分值,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适时调整、补充完善。

(二)规范完善积分程序

1.年初设定积分项目。每年初,党支部按照上级党组织明确的积分内容,结合本支部实际和年度工作任务,细化、量化积分项目。设置积分项目时,要注意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党员的实际,在具体标准上有所区别,一般在职党员应结合岗位职责、无职党员可结合设岗定责事项进行设置,老弱病残党员、流动党员等可适当简化。积分项目设定后,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通报,并在党务公开栏内公开。

2.及时申报登记积分。党支部要根据党员履行义务、遵守纪律、发挥作用等情况,及时对党员的积分事项进行登记。对需要党员本人提供依据的积分事项,可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支部活动,定期组织党员申报。对党支部不掌握、党员本人无法提供依据的积分事项,可由受惠群众证实积分。党支部要建立积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

3.定期汇总反馈公示。党支部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对党员积分进行一次汇总审核,并逐人反馈审核意见,接受党员的申辩、问询。审核意见经确认无误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审核结果由党支部存档。

(三)注重运用积分结果

党支部要将积分管理作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重要手段,定期对党员积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积分靠前的党员要及时表扬,对一段时间积分落后的党员要督促提醒,并帮助其分析原因、改进提高。要将积分管理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综合党员年度积分和民主评议情况,对积分靠前、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应优先作为上级党组织评先的推荐对象,并在政治待遇、学习培训、党内关怀等方面给予激励;对积分较好、被评为合格等次的党员,要鼓励其向优秀党员看齐,进一步增强党性、改进提升;对积分落后、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党支部负责人要与其进行谈话,并指定专人做好教育帮扶和转化提升工作;依照相关规定、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要严格依据有关政策,做出相应组织处置。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积分情况,应作为预备期满转正、 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加强小区疫情防控的通知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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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游泳池通常在每年夏季6月至9月开放,救生员是季节性的工种,且多为兼职现象,下面是达达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希望大家喜欢。

为了掌握我市小区泳池安全卫生管理的情况,我们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小区泳池安全卫生管理现状,分析小区泳池安全卫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形成本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小区不断增多,各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区配套设施也越来越完休闲健身项目越来越受到小区居民的喜爱,小区游泳池也应运,游泳池已成为不少小区的“标配”。入夏以来,全国各地泳池陆续开放,成为居民大众消暑“当红场所”,但公共泳池却时有状况发生,据卫生健康委调查常年开放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测情况通报显示,在170个常年开放游泳场所中,不合格达45个,占比近三成。小区泳池安全卫生管理问题需进一步关注并加以解决。

目前,泳池卫生安全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自检程序形同虚设。

游泳者入池前卫生安全监管程序不规范,游泳者进入泳池不需要体检卡,缺少对游泳者的消毒程序,游泳者不经冲洗可以直接入池,强制浸脚池池水达不到4小时更换一次的要求,虽然部分小区游泳池在显眼处贴有“禁止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病(包括脚癣)、重度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游泳”的相关要求,但患有皮肤问题等病症的人不容易鉴别,入池全靠游泳者自觉。

(二)水质好坏不易辨别。

大部分居民判断泳池水质好坏大多通过“看看水池水清不清、有没有漂浮物”“闻闻有没有异味”,缺乏科学性、专业性。目前市面彻底换水成本较高,据有关媒体报道,50米标准泳池不包括电费和人工费、消毒药品费等换水需30万元左右。因此,为降低经营成本,一般泳池往往采用补充新水的方式进行换水,或靠氯粉杀毒,导致泳池氯含量超标,严重危害身体健康。

(三)安全保障参差不齐。

小区游泳池通常在每年夏季6月至9月开放,救生员是季节性的工种,且多为兼职现象,流动性大、性质特殊。据有关媒体报道,按照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相关国家标准,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海滨游泳场所除外)按每360m2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副主任魏来介绍,截至目前,全国有18万余名持证的游泳救生员,但持证上岗人才缺口仍然明显。目前,各地游泳池救生员持证上岗数量均存在不足,且救生员公示信息或内容存在不规范,没有做到照片、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完全对应,更新及时性不强。

(四)外包经营鱼龙混杂。

因游泳池经营成本较高,部分物业公司采取私人承包方式将小区泳池外包,降低经营风险。但因私人承包泳池趋利性质突出,影响了小区居民体验感,且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比如*网报道*某小区因泳池外包对外开放营业引起业主不满,业主以外来人员太多破坏小区安宁、公摊水电费等问题为由,和物业协商未果,同承包者无法达成一致,多次惊动了警方出面协调。

针对泳池卫生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小区泳池监管,建立定期卫生检查制度和长效管理办法,对泳池卫生及水质状况制定严格标准并强制执行,同时在媒体或政府职能部门网站公布各小区游泳池检查后的指标结果。

(二)加强游泳者个人健康监管,推行建立健康申报制度,倡导游泳者进行健康承诺,每年泳池开放时,对初次进入泳池的游泳者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并严格执行每次入池前消毒程序,防止通过游泳导致传染病发生。

(三)加强对游泳池工作人员和小区物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做到员工持证上岗。同时,建立游泳池水质自测、药水添加、换水等方面台帐,并在显要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卫生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和紧急预案等相关信息。

(四)鼓励物业公司具体负责游泳池管理工作,依托物业公司相对完善的工作制度规范小区泳池管理,并加大对私人承包泳池现状的控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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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加强小区疫情防控的通知篇三

一、给股份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1、针对由于人员短缺制约车皮装车的问题,提出尽快实施筑装发运机械化技术改造,以解决这一影响企业发展的疑难问题,减轻劳动强度。

2、加工设备已严重老化,生产工作趋于瘫痪,望将加工车间的技术改造事宜提上议事议程,使其切实发挥在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3、生产使用设备陈旧,制约产品生产。

4、保护资源,科学合理的开发产品,实现产品的多元化。

二、给分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1、维修上班道路及产区生活区危房。解决家属楼漏雨问题。

2、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单调,福利基本不存在。

3、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法享受假期。

4、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给露天工作的员工发放雨衣雨裤。

5、生产一线员工年龄偏大,需要补充新生力量,在工作中给予老职工适当的照顾。

应急管理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稿

1、要大力发展工业经济,提升经济支撑力。

2、要科学规划“三区”,强化规划执法,以长远的眼光看发展。

3、要进一步对各部门、单位提高人员、经费、设备、政策保障,用好专项经费,用好法律法规、政策。

4、要解决一部分工作人员的编织问题,充分考虑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提高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

5、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进一步营造齐心协力建设幸福于都的氛围。

6、要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的投入,尽快启动县城规划区个人危旧房改造及个人通过“招拍挂”取得合法土地建房、审批工作,进一步关注民生,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7、要对重点项目拆迁安置以土地储存的方式集中安置。

8、加大城区道路改建资金投入,建设1-2个社会停车场,解决停车难的问题,提高交通组织能力。

9、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县、乡、村三级组织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把县、乡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和村级协管补助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10、加大对矿业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强化乡镇属地管理职能,把矿业秩序维护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11、要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行业管理、客运市场、矿业秩序、干部作风等方面的整治,提高政府政策执行力。

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加强小区疫情防控的通知篇四

1、政治思想过硬,拥护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勤政廉洁,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维护班子荣誉。工作雷厉风行,敢抓敢管敢干,执行党的政策和上级指示,不打折扣,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执政能力强,不断带领全局职工开拓进取。

2、党委班子整体素质较高,在廉洁自律方面能够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口碑较好,在职工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3、局党委班子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工程建设、交通行政执法、公路路政管理及养护、运证管理、廉洁从政、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4、局党委班子是一个政治坚定、团结务实、勤奋实干、作风

民主、敬业精神强、极富战斗力和创造力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和谐地发展交通事业,在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关心并解决群众及交通运输行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廉洁自律。在党委班子的领导下,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二、意见建议方面

1、加强全系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局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发展和交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

3、关心职工生活。

4、加倍珍惜和维护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民主意识,坚持民主程序决策。

5、从政治思想、廉洁勤政、作风建设及工作能力及各方面,狠抓制度建设。

6、加强宣传思想工作,为交通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加强小区疫情防控的通知篇五

要把推行党员积分管理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统筹推进,用好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各项措施,努力为积分管理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着力加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推行党员积分管理的根本前提,结合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广大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牢记初心使命、发挥先锋作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把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作为推行党员积分管理的关键抓手,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党性分析、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扎实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引导党员在严格的组织生活中锤炼坚强党性、提高素质能力,推动积分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三)积极搭建党员发挥作用平台。坚持把搭建载体平台作为推行党员积分管理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一编三定”、承诺践诺、志愿服务和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窗口单位“三亮三比三评”等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为开展积分管理创造条件。

(四)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坚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推行党员积分管理的刚性约束,把党员参加积分管理情况作为考察党员平时表现的重要依据,结合日常工作、学习各方面表现,对照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客观分析、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稳妥有序地做好处置对象的教育转化和思想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行党员积分管理作为从严管理党员的基础工作,高度重视、精心谋划、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党(工)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推行党员积分管理纳入党建工作整体布局,专题研究部署,定期分析研判,有序推进实施。组织部门要做出具体安排,抓好统筹谋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等要加强直接指导,强化分类指导,推动工作落实。村(社区)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其他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党组织也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推行党员积分管理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已经推行党员积分管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对原有意见或办法进行补充完善。

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加强小区疫情防控的通知篇六

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业主及物业、房屋中介服务企业:

一、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差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补交差价款的地点在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西大街116号709室),差价款按同地段、同类商品房成交均价的15%收取。

四、严禁在小区张贴出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广告,物业及房屋中介服务企业,不得违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代租代售业务。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违规出租、出售、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行为的,物业、房屋中介服务企业有违规代办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业务、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在两月内自行纠正其违规行为。凡拒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住房保障部门。

七、广大群众如发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违规出租、出售、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物业、房屋中介服务企业有违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代租代售业务的,请及时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29-87618627。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一日

一、严格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三、强化使用监督

(七)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九)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十)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四、加强交易管理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五、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同时,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各市、县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示范文本。

(十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加强小区疫情防控的通知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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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秩序管理,有效缓解停车乱、停车难及造成交通拥堵等问题,保障住宅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的通知》(冀消安委〔2020〕3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15〕12号),现对加强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

(一)合理增设停车泊位。居民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出现停车位不足,需改建、扩建停车位或重建地上、地下立体(机械)车(库)位、增设公共区域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设备的小区,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全体业主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协调,按照不同情形,依法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增设停车泊位。划定车位应当参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进行,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指导。

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泊位的,必须预留消防车通道和救援操作场地,其剩余道路宽度不得小于4米,道路拐弯处宽度必须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要求。车辆停放点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并设置限速标志。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通道、高层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消防栓附近不得停靠车辆,并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

(二)完善车辆行驶和停放标识。根据小区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和停车场地实际,施划醒目标志标线,设置交通标志和警示标识标牌,引导和提醒业主有序行驶、规范停放车辆、保持车辆同向停放,且不能影响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指导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车辆出入管理规定、车辆管理人员职责及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和小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停车管理制度,设置停车平面示意图、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栏,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公告小区内停车状况,实现小区停车有序管理。住建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小区停车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车辆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引导业主充分利用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

(二)住宅小区内停车可实行收费管理,针对小区实际情况,停车泊位可以依法有偿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停车泊位分配和使用办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专业停车管理单位实施。

(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提倡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实现智能化管理,已购买、租用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对号入座,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商业往来顾客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临时泊位。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放,但清运垃圾、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进入小区泊位的车辆损坏公共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四)开放式居民小区、无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居民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派出所对周边道路网络条件、交通组织和交通流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合理利用支路、背街小巷、建筑物间空档施划昼(夜)间临时停车泊位,结合实际确定泊车时段。对交通流量较小的及住宅小区周边的次干道、自行车便道及人行便道施划限时停车泊位,对夜间交通流量较小的次干道的慢车道施划限时停车泊位,附近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有关部门施划车位不得妨碍车辆24小时无障碍通行。

(五)停车区域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巡查、检查,对恶意围堵小区大门、地下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安全通道行为,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公安派出所进行处理。发现“僵尸车”停占车位现象,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联系业主及时处理,没有联系方式的应发放通知单并联系车管部门询问联系电话再联系,逾期仍未处理的上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并做好车辆处置的有关记录工作。

三、加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严禁在规定外的停车区域、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未经规划审批的地下室停放各类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并设置禁停、禁充提示标识。

(二)电动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报告,由其进行处理。

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

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规范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加强舆论宣传;
引导业主规范停车,自觉遵守小区车辆停放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组织居民进行车辆停放自治管理。

(二)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泊位施划、消防通道标志标线施划、警示标志标牌设置、车辆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划指导,对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进行审批。

(四)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破坏、占用绿地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五)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居民小区周边道路条件,在道路及道路红线至第一栋建筑物外立面之间区域依法依规科学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并做好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六)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车通道划线与管理,对未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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