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位体信访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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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为民排忧解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渠道,是新时期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近年来,门头沟区人大信访工作在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相关指示精神,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将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受理群众申诉作为履行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和了解民意、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工作来抓,着力解决了一些难点问题,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从群众来人大信访反映的问题看,呈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从职能部门反馈的情况看,部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与职能部门反馈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二是群众反映的问题以求决类为多,随着近年我区加快生态新区城市化建设的进程,群众对政府的拆迁、征地不满的,直接写给区级领导的信访件有凸显现象;
三是属于人大信访受理项目的信访件只占少数,像这一类的信访件,2021年我区人大只有11件,占全部信访件的16.2%。虽然我们在信访工作中做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信访工作仍存在一些难点,主要表现在实效性还不强,解决率还不高。
以上之特点分析,其实也是目前形势下信访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称之为“信访困境”,如何走出此困境,必须要构建新的对策机制,而新对策机制的建立,有必要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二、“信访困境”原因剖析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1.人大信访工作的机制还不尽合理。
2.人大信访工作还缺乏刚性和实效。
3.宣传力度不够和群众自身的认识问题。
三、创新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对策思考
有效解决群众信访,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任务,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解决群众上访的治本之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强领导,促进重点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开展
为强化信访工作,我区人大主任高度重视,亲自阅批,定期听取重点信访矛盾控制化解情况汇报,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逐案分析和研究。如,针对龙泉镇三家店村民反映村干部有违法乱纪的问题、田某某在法庭上被被告打成几级残疾的问题等几个重点信访问题,分别召开信访专题会议,认真听取相关部门对矛盾调处进展情况的情况,研究措施,部署工作,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坚持制度,健全并完善领导信访责任制
一是坚持人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季度预约接访一次。二是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对经排查确定的重点信访问题,按照问题的性质、涉及单位和领导分工,全部实行了领导包案,明确了包案领导、主办单位、属地责任单位及办理时限,并提出了包案领导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包息诉和包稳定的“五包”工作要求。
(三)及时办理初信初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区人大信访部门不断加强各级人大信访部门办理初信初访的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初信初访“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在群众信访问题产生的初始阶段解决好信访问题,避免造成群众越级信访或重复信访。同时,畅通反映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双向渠道”,使群众的信访问题在初始阶段就能得到就地就近及时解决,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从源头上有效减少群众重复访。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
几年来,我们认真制定人大信访工作方案配合与区委区政府信访办组织的集中宣传日的活动,深入全区各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及人群密集的地方,大力开展了新的《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积极引导上访人员在法律的框架内正常表达诉求。并利用机关论坛的机会宣传新颁布的《信访条例》,让更多的机关领导干部学习掌握信访条例,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
四、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一)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识到位,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前提。新时期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情的“晴雨表”、检验政策的“调节器”和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在人大信访中有相当一部分来信来访,是群众在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上访无效后,再到人大机关来的,“有事找人大”已成为许多群众的期盼。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成效,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人心向背这一重大政治问题。因此,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真正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为民解忧、替民解难、帮民解困的重要途径,真正使信访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不断提高认识为突破口,切实加强对人大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必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坚持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维护民权,促进稳定的大事来抓,把信访工作纳入人大监督的整体工作中,找准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的结合点,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综合分析,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一府一委两院”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拆迁安置、环境整治、审判不公、执行不力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重点,结合人大例会、常委会会议、人代会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执法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一府一委两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将问题解决,进一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要从控制源头做起,真正控制住信访量的上升,因为大多数信访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自于一些基层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工作失职、失误和错误,问题产生以后,又得不到及时处理和纠正。从而更好地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沟通协调,畅通信访工作渠道
沟通协调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群众信访问题日趋突出且愈加复杂。如果仅靠人大信访部门,是难以处理好涉访内容日趋庞杂和解决难度越来越大的信访问题。因此,要树立大信访理念,明确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职责,着力构建信访网络体系,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理顺与上级人大之间的网络纵向关系,减少越级信访。对上级人大转办的信访案件,及时转“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督促其限期办理,报告办理结果;
要理顺与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网络横向关系,减少重复信访、无理缠访。对牵涉多个单位承办的信访案件,明确具体牵头单位和协办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工作,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排诿,久拖不决。对“一府一委两院”已依法、按政策处理,但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件要协助承办单位共同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使信访人息诉息访。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信访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重大信访案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统一认识,及时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建立信访信息交流机制。同时,要注重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信访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分布面广、联系选民多、基层情况熟的优势,及时传递信访苗头或信息。在信访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大人大代表的责任,协调有关部门会同信访人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共同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帮助解决问题,架起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把一些信访问题通过人大代表控制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督办,增强办理实效
注重实效,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根本。人大信访工作必须把为信访群众实实在在解决实际问题当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做到依法受理信访,依法监督解决问题,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建立健全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审核把关、上报程序、办理时限、向信访人回复等全程跟踪督办制度,做到各个环节都有制度明确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于信访件,信访工作部门不能当“收发室”、“转运站”,不一转了之,应付交差;
一交了之,敷衍了事。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加以分析,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对一般的信访件,本着“百姓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交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
对上级人大或常委会负责人批办件、交办事项的督办,要及时落实和解决;
对复杂的信访件,由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由相关工作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对重大的或可能引起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问题,由常委会领导亲自督办,并把督促办理重要、典型信访件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结合起来,通过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评议等形式进行监督;
对信访件中涉及人数较多、范围较广,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呼声较高、久诉不息、久拖不决的案件,可由常委会领导主持定期召开听证会,要求有关部门向信访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并共同探寻解决办法,或交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是否作为个案监督的内容,努力维护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规定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制定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县公安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局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办理及有关日常工作。二、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1、接待时间:每月1日、11日、21日为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由办公室安排局领导轮流接访。2、接待地点: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
3、接待方法:听取来访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宣传党的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来信来访案件作批示交办处理。局办公室负责信访的同志参加记录,并抓好督办、上网和答复工作。4、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拒绝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
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履行、不作为而群众予以控告申诉的。
5、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或案件,由问题引发单位承办,分管或挂点局领导督办。三、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
1、治安部门及各派出所、分局,要深入辖区,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信访苗头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掌握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对重大矛盾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2、对排查出来的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问题,要本着“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把倾向性、头性的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3、信访苗头隐患排查和调处,坚持谁排查、谁调处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因工作不到位,排查不仔细,调处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异常上访事件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四、信访问题首接承办和督办责任制度
1、对群众来信来访,首次接待的单位和民警是受理阶段的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接待、初步审查、转送、交办、书面告知等工作。
2、首接民警要恪尽职守,热情接待,坚决防止有访不接、有情不问、有难不帮、有警不处、有错不纠现象的发生。
3、对本单位接受的或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具体承办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办理阶段的承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问题的调查,提出办理意见,督促执行以及说明、解释、疏导教育等工作。
4、对群众上访案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包案责任制。对重点信访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签批办理意见,分管领导要抓好督办处理。
5、转交办理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要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对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未按程序办理、未按期办结和反馈办理结果等情形进行电话或书面督办和通报,使其尽快办结。五、信访事项限期办结和回访反馈制度
1、对本级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并在30日内处理完毕。
2、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期后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0日。
3、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具体承办单位要视情开展事中、事后回访信访人工作。
4、事中回访时,主要向信访人反馈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并听取意见和建议;事后回访,主要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最终结果,听取信访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和真实想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六、信访问题会诊和听证会制度
对疑难、重点信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警种的业务人员进行“会诊”,进行专门研究、讨论,寻求解决办法,为信访人解决实际问题。对于一些无理或要求过高、公安机关已经处理但一直缠访不止的上访案件,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信访人亲属等参加,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法,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答复处理,使其停访息诉,七、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1、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心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公安机关或民警因执法过错,工作失误等引发群众信访、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2、应当依法追究和倒查的情形
对群众信访问题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该及时查处不查处或查处不力,或者越权立案、办案,插手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或民事纠纷案件等,造成信访问题引起群众上访或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伤情鉴定、死因结论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按有关规定、规程操作,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责任认定存在明显错误的;
乱罚款、乱收费,违规扣押、罚没、处理或使用涉案财物的;
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规使用武器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的;
扣压、藏匿、销毁、泄露举报控告材料、证据,故意包庇被举报控告单位或个人的;
对信访事项和上级交办、督办,要求配合工作的信访事件查办不力,故意推诿、敷衍,谎报工作结果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回复、不报告办理结果的,以及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信访建议拒不执行的;
未按规定对接到的来信来访事项予以登记、转送、交办、告知,或授意隐瞒、谎报、缓报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受理或未按规定告知、随意答复信访人,信访处理意见在上级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中被撤销或变更的;
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稳控措施不落实,使重点信访人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需责任倒查追究的。
3、信访事项不宜由原办案单位或民警继续办理的,应及时更换办案单位或民警,并由本级机关对原办案单位或民警进行责任倒查。
4、公安信访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认为原办案单位或民警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存在过错的,应及时提出责任倒查建议,经局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由局信访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书面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或建议。
5、政工、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责任追究意见或建议。
6、对引发信访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据其问题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八、局属各单位和警种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
1、局属各单位和各警种每月2日、12日、22日为定期接待信访人工作日,由各单位或警种负责人亲自接待信访人,并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本警种的信访事项。
2、对不属于本单位或警种的信访事项,必须首先接待信访人,同时,引导信访人到涉及单位或局信访办办理,或者将有关信访件转交,不得冷漠对待信访人,或无故不转交信访件。
3、对涉及多个单位、警种的信访事项,由主要涉事单位或警种主办,并提交局信访部门协调办理,必要时局信访部门可提请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警种配合办理。
4、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信访事项,由局信访部门转交业务主管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局信访部门转交法制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局信访部门转交局纪委、督察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
5、各单位、警种负责办理的信访事项或局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案件,有关单位、警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向局信访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九、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1、各单位、警种信访办理应建立工作档案,并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并奖惩。具体考评内容为:信访台帐的登记或上网,信访人接待,信访案件的审查、查办或转送,对信访人的回访、告知,书面回复交办、转办单位等工作。
2、对属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因接待、办理工作不到位,经查证,确属我方过错,而造成信访人向市级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上访二起以上、或省级一起以上,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市级上访三起、省级二起以上或赴京上访的,实行“一票否决”。
3、承办的信访案件,因执法质量等方面原因,引起上访人赴上一级公安机关上访,并经复查、复核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按本制度第2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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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为民排忧解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渠道,是新时期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近年来,门头沟区人大信访工作在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相关指示精神,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将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受理群众申诉作为履行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和了解民意、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工作来抓,着力解决了一些难点问题,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从群众来人大信访反映的问题看,呈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从职能部门反馈的情况看,部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与职能部门反馈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二是群众反映的问题以求决类为多,随着近年我区加快生态新区城市化建设的进程,群众对政府的拆迁、征地不满的,直接写给区级领导的信访件有凸显现象;
三是属于人大信访受理项目的信访件只占少数,像这一类的信访件,2021年我区人大只有11件,占全部信访件的16.2%。虽然我们在信访工作中做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信访工作仍存在一些难点,主要表现在实效性还不强,解决率还不高。
以上之特点分析,其实也是目前形势下信访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称之为“信访困境”,如何走出此困境,必须要构建新的对策机制,而新对策机制的建立,有必要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二、“信访困境”原因剖析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1.人大信访工作的机制还不尽合理。
2.人大信访工作还缺乏刚性和实效。
3.宣传力度不够和群众自身的认识问题。
三、创新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对策思考
有效解决群众信访,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任务,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解决群众上访的治本之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强领导,促进重点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开展
为强化信访工作,我区人大主任高度重视,亲自阅批,定期听取重点信访矛盾控制化解情况汇报,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逐案分析和研究。如,针对龙泉镇三家店村民反映村干部有违法乱纪的问题、田某某在法庭上被被告打成几级残疾的问题等几个重点信访问题,分别召开信访专题会议,认真听取相关部门对矛盾调处进展情况的情况,研究措施,部署工作,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坚持制度,健全并完善领导信访责任制
一是坚持人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季度预约接访一次。二是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对经排查确定的重点信访问题,按照问题的性质、涉及单位和领导分工,全部实行了领导包案,明确了包案领导、主办单位、属地责任单位及办理时限,并提出了包案领导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包息诉和包稳定的“五包”工作要求。
(三)及时办理初信初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区人大信访部门不断加强各级人大信访部门办理初信初访的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初信初访“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在群众信访问题产生的初始阶段解决好信访问题,避免造成群众越级信访或重复信访。同时,畅通反映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双向渠道”,使群众的信访问题在初始阶段就能得到就地就近及时解决,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从源头上有效减少群众重复访。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
几年来,我们认真制定人大信访工作方案配合与区委区政府信访办组织的集中宣传日的活动,深入全区各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及人群密集的地方,大力开展了新的《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积极引导上访人员在法律的框架内正常表达诉求。并利用机关论坛的机会宣传新颁布的《信访条例》,让更多的机关领导干部学习掌握信访条例,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
四、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一)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识到位,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前提。新时期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情的“晴雨表”、检验政策的“调节器”和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在人大信访中有相当一部分来信来访,是群众在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上访无效后,再到人大机关来的,“有事找人大”已成为许多群众的期盼。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成效,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人心向背这一重大政治问题。因此,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真正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为民解忧、替民解难、帮民解困的重要途径,真正使信访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不断提高认识为突破口,切实加强对人大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必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坚持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维护民权,促进稳定的大事来抓,把信访工作纳入人大监督的整体工作中,找准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的结合点,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综合分析,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一府一委两院”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拆迁安置、环境整治、审判不公、执行不力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重点,结合人大例会、常委会会议、人代会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执法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一府一委两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将问题解决,进一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要从控制源头做起,真正控制住信访量的上升,因为大多数信访问题产生的根源来自于一些基层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工作失职、失误和错误,问题产生以后,又得不到及时处理和纠正。从而更好地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沟通协调,畅通信访工作渠道
沟通协调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群众信访问题日趋突出且愈加复杂。如果仅靠人大信访部门,是难以处理好涉访内容日趋庞杂和解决难度越来越大的信访问题。因此,要树立大信访理念,明确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职责,着力构建信访网络体系,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理顺与上级人大之间的网络纵向关系,减少越级信访。对上级人大转办的信访案件,及时转“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督促其限期办理,报告办理结果;
要理顺与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网络横向关系,减少重复信访、无理缠访。对牵涉多个单位承办的信访案件,明确具体牵头单位和协办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工作,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排诿,久拖不决。对“一府一委两院”已依法、按政策处理,但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件要协助承办单位共同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使信访人息诉息访。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信访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重大信访案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统一认识,及时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建立信访信息交流机制。同时,要注重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信访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分布面广、联系选民多、基层情况熟的优势,及时传递信访苗头或信息。在信访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大人大代表的责任,协调有关部门会同信访人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共同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帮助解决问题,架起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把一些信访问题通过人大代表控制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督办,增强办理实效
注重实效,是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的根本。人大信访工作必须把为信访群众实实在在解决实际问题当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做到依法受理信访,依法监督解决问题,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建立健全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审核把关、上报程序、办理时限、向信访人回复等全程跟踪督办制度,做到各个环节都有制度明确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于信访件,信访工作部门不能当“收发室”、“转运站”,不一转了之,应付交差;
一交了之,敷衍了事。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加以分析,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对一般的信访件,本着“百姓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交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
对上级人大或常委会负责人批办件、交办事项的督办,要及时落实和解决;
对复杂的信访件,由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由相关工作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对重大的或可能引起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问题,由常委会领导亲自督办,并把督促办理重要、典型信访件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结合起来,通过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评议等形式进行监督;
对信访件中涉及人数较多、范围较广,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呼声较高、久诉不息、久拖不决的案件,可由常委会领导主持定期召开听证会,要求有关部门向信访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并共同探寻解决办法,或交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是否作为个案监督的内容,努力维护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六条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市纪委监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问责实施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反馈处理。认定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和申请单位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问责实施机关根据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解释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说明。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由党(工)委(党组)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在事前充分论证,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委、市政府备案审查,必要时逐级请示。
(一)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10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决策施政行为。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
(一)各级党(工)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问责实施机关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干部开脱。
(二)市纪委监委应当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市委组织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
(四)市委宣传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五)市审计局要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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