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文书裁判网(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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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5 00:00:00    小编:阿滚不会滚_

2025年文书裁判网(五篇)

小编:阿滚不会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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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裁判网篇一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3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祖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银行申领卡号为42703000470****4牡丹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7月10起至同年9月,其持该卡恶意透支,用于本人取现和消费,合计人民币98,803.45元,经某某银行多次催款,被告人吴某某拒不偿还。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犯罪事实被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其另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经讯问,被告人对信用卡诈骗事实供认不讳。

二、诈骗罪

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44,800元,后将赃款挥霍殆尽。

2012年6月5日,张某将被告人吴某某扭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杨新村派出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信用卡诈骗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辩解;认为在实施诈骗犯罪时没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进行诈骗,而是以借款为由从张某处取得钱款。辩护人提出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有过错;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多次从张某处共骗得人民币944,800元,后将钱款挥霍殆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吴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其钱款,除经催讨归还部分钱款,共被骗上述钱款。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曾经帮助吴某某归还张某部分借款。

3、被告人吴某某、被害人张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关的借条、收条,证实吴某某向张某借、还款的部分情况。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其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向张某借款,钱款被挥霍,除归还部分外,尚有上述钱款未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事实

2011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领卡号为42703000470****4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持该卡恶意透支,用于本人取现和消费,2011年9月最后一次还款,累计拖欠该行本金合计人民币98,803.4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6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犯罪被被害人张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信用卡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银行的报案材料及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吴某某辩解在实施诈骗犯罪时没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进行诈骗,而是以借款为由从张某处取得钱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以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款,并得到被害人的印证。故被告人吴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2)温瓯行审字第34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住所地温州市××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40145-7。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郭溪街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401457。

法定代表人章某,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某某商处[2012]9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2012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申请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25000元及逾期履行加处的罚款。

陈圣国 审判员

黄良聪 审判员

薛三豹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赛蓉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号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章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x,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xx,男,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工作。

原告李xx诉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章x、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之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理健康证费用120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3,640元(260元/月×14个月)。

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并未约定任何经济补偿金,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10年10月被告退出xxx联洋店,由yy合作社接替被告,原告继续在xxx联洋店为yy合作社工作,并不需要重新找工作,yy合作社接替被告前,被告从未拖欠过原告工资,接替后被告没有发放过原告工资,实际由yy合作社发工资给原告,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虽然劳动合同系2010年5月13日签订,但原告于2010年3月起即在被告处工作,由被告安排在xxx联洋店做果蔬推销员,双方自2010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0年12月合同期满,仅包括2010年清x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共计7天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春节、元旦,故同意支付原告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600元/月÷21.75天×7天×300%=1,544.83元。对社保费用,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支付2010年3月至同年12月的费用2,600元(260元/月×10个月)。原告主张的201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14元,该节假日并不在合同期限内,不同意支付。对办理健康证费用无异议,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x,2010年5月13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xxx蔬菜理货员,工作地点xxx联洋店,„„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货币,乙方的月工资为1,600元,„„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1月15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未予受理。2012年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六、驳回原告李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元,由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 叶

文书裁判网篇二

一、自查整体情况

我院共自查裁判文书3304份,其中上网文书3178份,未上网文书126份,发现问题119个,纠正问题119个。

上网裁判文书中,2017年及以前上网裁判文书评查1578份,评查问题56个;2018年上网裁判文书评查1600份,评查问题44个。

未上网裁判文书中,2017年及以前未上网裁判文书评查160份,评查问题9个。2018年未上网裁判文书评查166份,评查问题10个。

二、问题分布情况

(一)上网文书中的问题

在上网文书中自查出100个问题:其中程序性问题100个,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未发现实体问题。

从文书类型上来看,民事裁判文书发现问题46个,占民事裁判文书总数的0.04%,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刑事裁判文书发现问题8个,占刑事裁判文书总数的0.12%,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行政裁判文书发现问题4个,占行政裁判文书总数的1%,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执行裁判文书发现问题42个,占执行裁判文书总数的0.05%,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其他裁判文书发现问题2个,集中表现为当事人信息屏蔽不完整、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

(二)未上网文书中的问题

未上网文书中自查出19个问题:其中程序性问题19个,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未发现实体问题。

从文书类型上来看,民事裁判文书发现问题10个,占民事裁判文书总数的1%,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刑事裁判文书发现问题3个,占刑事裁判文书总数的0.5%,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行政裁判文书发现问题2个,占行政裁判文书总数的0.4%,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执行裁判文书发现问题3个,占执行裁判文书总数的0.8%,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其他裁判文书发现问题1个,集中表现为语法运用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

三、自查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我院要求案件承办人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四、下步工作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评查工作力度,不定期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专项评查活动,对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明确责任,严明奖惩,提高我院裁判文书质量。

文书裁判网篇三

2.1 医嘱单与护理记录单存在的问题

3.1 问题分析

民营医院护理文件书写中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2.1 医嘱单与护理记录单存在的问题

3.1 问题分析

3.2.1 与护士知识不全面有关

护士基础理论较差、年轻经验不足、知识面窄,影响了护理文书的书写质量,另外由于长期护理工作受功能制的思想束缚,使护士缺乏全面观察,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3.3.1.1 利用院内业务培训、专题讲座、案例讨论、护理查房等形式提高护士对护理记录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达到自觉维护护患双方权益的目的。

3.3.1.2 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护士进行“三基”训练,结合医院的需求,派护士外出进修或参观学习,提高护士综合素质。

3.3.3.1 要求护士长每天检查护理病历的书写情况,每周发挥科室质量控制小组的作用,检查动态书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利用早交班时间学习护理病历的书写规范,通报存在问题。

护理整改措施

大部分“护理文件资料”无制定日期;《分级护理制度》未更新;“采血室”无显著标示;《护理不良事件记录》为“0”记录,无“缺陷记录”; 输液室无《输液巡视记录》;《社区出诊服务记录》用“圆珠笔”记录,《操作记录单》“无生命体征”评估、《家庭治疗操作处置单》不规范。

2.1 医护之间缺少沟通 医生和护士分别记录书写内容,造成书写时间、内容等的不一致。个别医生对开具医嘱的时间概念不清,疏忽实际开医嘱的时间;时间的不一致也直接导致了内容的不一致。

2.2习惯代替了合法性 如医生在上午9点下医嘱拔尿管,停止留置导尿,而护士凭自己的临床经验觉得下午输完液以后拔除尿管妥,出现了医嘱与护理记录单不相符的现象。2.3 病情观察不严密 部分护士业务水平较差,护理工作不到位,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严密,造成了医护记录不一致。2.4 护士观念淡薄,缺乏保护的 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记录书写的法律效力,没有认识到它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使得护理记录不严谨。

2.5 责任心不强 个别护士的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和慎独态度,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出现漏记、错记的现象。

2.6 部分护理人员低下 护士观察病人的以及书写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地观察和记录对病人实施护理的情况。3 护理文书书写存在问题的改进方法与措施 3.1 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护士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护理文书是病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应。因此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护理文书书写。

3.2 医护之间多沟通 医护通过沟通,使医护记录达成一致。尤其是抢救结束后,最好坐在一起共同回顾进行补记。3.3 加强专科知识培训,提高观察病情的能力3.4 加强对护理人员书写能力的培训 护理部要组织护士长进行培训;各科室要组织护士学习,进行培训,对护理文书书写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讨论,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文书裁判网篇四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诉讼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裁决的书面结论,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结晶。

1999年7月,我院率先向社会推出了裁判文书公开举措,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我院查阅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的推出,为方便百姓查阅文书,宣传法制,方便在校大学生学习、了解文书写作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我院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

我院在首都政法网北京一中院网页上,分批次公布一些我院审结的有典型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以实现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欢迎您上网查阅我院的裁判文书,并对我院裁判文书质量给予必要的监督。

声明:现已发布的裁判文书尽量保持了其原件内容。如有不同,以相关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为准。

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侵犯财产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贪污贿赂

渎职

其他

文书裁判网篇五

最近在中院参加了一次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总体来看,这些裁判文书无论在程序描述、事实认定还是法律论证方面都较前有很大的进步,但从中也发现,在事实较复杂案件的证据分析认证方法上,在法律说理的充分性上,在对证据分析认证及法律说理论证的布局结构安排上,不少裁判文书还是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一、关于事实认定

裁判所涉事实有繁有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有多有少,双方所提供证据的冲突情况也各不相同。这些对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分析都带来了不同的要求。

1、对于案件事实简单、证据清楚且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可在将案件事实作简单陈述后,再以:“以上事实,有……为证”的列举式表达方式罗列相关证据名称,而不必过分拘泥于一定要对证据展开充分的分析论证,做到裁判文书该简就简。但即使对于事实简单的案件,在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上,也必须遵守按照法律要件的需要展开事实描述的原则,即陈述与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现在有的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部分看起来写得很长,但有的事实细节与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法律要件均无关联性。

2、对于事实复杂,双方争议点较多的案件,应着重把握围绕事实争点进行证据分析和认证。现在我们的不少裁判文书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采取简单列举证据的方式,而缺乏深入充分的分析认证,看不出事实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对证据为何采信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事实的认定是一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挖掘过程,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简单堆砌并不足以发现事实,法官审理案件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大量杂乱无序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范要件所需和证据规则进行分析论证,从中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要件事实。既然案件审理围绕争点进行,法官在裁判时也就不能回避争点,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逐一阐明。对此类案件,裁判文书格式上可采用在当事人诉称、辩称之后,专段列明案件事实争点,并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情况,根据证据规则逐一进行分析认证,作出相关事实认定。在此基础上,最后再以专段对法院所查明的全部要件事实作综合性阐述。此外,在对证据分析认证上,法官应对证据的真伪、证据与案情的关联性、证据链的形成等问题的逻辑思辨及心证过程予以公开,从而使当事人清楚地了解法律对其相关行为的评价,一方面使其更易接受裁判结果,同时也利于促进当事人今后类似行为的规范化。这里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在对证据的分析认证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进行法律说理的情形,即运用法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对证据的真伪或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进行法律判断。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法律说理其目的在于发掘和确认法律事实,并不同于下文所述的基于事实基础上的法律责任分配的判决说理。

二、关于法律说理

以充分的证据分析认证为基础的事实认定的完成,只能说是成功了一半。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离不开法理情兼具的能打动人心的法律说理。如果说事实认定方面更多体现的是法律人的逻辑严密性的话,那么法律说理不仅仅反映了法律人的逻辑性,更能表现法律人的法治思想、人文情怀以及对生活经验世俗规则的尊重。此外,近年来社会上要求扭转裁判文书脸谱化局面呼声不断,然而,面对效率价值的现实追求,要裁判文书全盘弃模式而求个性显然又是不可能的。如何在制作与创作、个性与共性之间把握平衡,我以为结合点还是在法律说理上。因此,加强对法律说理部分的研究和探索,其意义不言自寓。

开展法律说理,在我国成文法国家里总的原则是按照逻辑三段论的方法进行演绎推理。首先需找到大前提,即在分析请求权性质的前提下找到解决这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完全性法律条文,这是裁判文书取得正当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当然,由于立法的滞后,有时候会出现找完全性法条困难的情况,此时法官就只能将原则性条文或法律精神作为大前提。其次是分析小前提,即根据所引用法条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所认定的事实的特征和当事人诉请,看是否均能对应。最后,根据事实特征、当事人诉请与法条构成要件的对应情况作出最终的法律判断。

上述原则性方法描述并不能完全涵盖丰富多彩的具体适用,事实上,在程式化的逻辑推理的表面之下,法官为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而展开的对于大前提构成要件的分析,以及对于小前提特征对应性的分析,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官的才智和理性的光辉。也许大多数案件由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并不需要法官做过于详细的说理论证。但总有一些案件,或由于立法的滞后和漏洞,需要法官对法律原则和精神予以深刻的解读;或由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交织的情况,需要法官进行公平合理的点评;或由于基于公平正义原则或利益平衡,需要法官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进行情理法的综合考量。这时就需要法官以自己的智慧,用平实的充满说服力的语言来完成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正是这时,出现了一篇优秀裁判文书的产生契机,出现了一篇富有创造性和法官个性的裁判文书的产生契机。

三、关于布局结构

现在法院裁判文书在基本格式上都是按照最高院要求进行布局的,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情况、诉讼过程及程序性事项描述、当事人双方诉辩情况、法院查明的事实、法律说理及最后的判决主文。在按照这一结构进行布局时,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证据分析认证及法律说理论证的结构安排在法官之间不尽相同,有的法官将对证据分析认证包括对证据认证时所作的法律分析说理均安排在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有的法官则将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放到“本院认为”说理部分。这里就涉及到对最高院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的认识问题。从最高院规范格式的逻辑结构看,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说理是递进的关系,先有基础事实的查明,才由法官依法律进行判断。所谓的法律说理,是指针对事实所对应的法律关系所展开的演绎推理,而非是对证据是否采纳的评判。基于这样的认识,对证据分析认证包括对证据认证时所作的法律分析说理都应放在事实查明部分为妥。这样既利于所查明的事实使人一目了然,也利于法律说理部分更具针对性和逻辑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书各部分的详略问题。不同的案件都有不同的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有的事实复杂,证据真伪交织,但法律关系简单;有的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但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有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都非常棘手。针对这些不同情况,在裁判文书制作时也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体现有详有略。事实复杂的,就着重围绕事实争议点和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展开铺陈,做到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充分阐述事实认定理由;法律关系疑难的,就着重按照一定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对法律争点予以一一回应,把法官的观点讲清讲透。当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较多的情况下,还应注意裁判文书的层次性,各节事实、各类争点的排列顺序要体现逻辑上的递进关系,避免凌乱或分散。

裁判文书是记录法官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一份文字精练、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不仅能赢得当事人的信服,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更能赢得公众的尊重,树立司法的权威。裁判文书的写作需要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但更需要掌握行文的一般逻辑结构。从此次裁判文书评选情况看,更需引起法院重视的似还是后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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