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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思考的源泉,它让我们反思过去,寻找进步的方向。在写总结时,要注重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避免冗长和跑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一些时间管理的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__________,男,_____岁,_____族,原个体运输户,住_____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_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文化,务农,住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晨,原告人从__________驾车去__________,途中__________驾驶的农用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__________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__________邀约被告人__________,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__________用扁担砍中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颅骨骨折。经_____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__________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_____级。原告人住院抢救_____天,出院休息_____个月,花去医疗费__________元,差旅费__________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_____市_____区人民*向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故意伤害原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__________元,差旅费_____元,护理费_____元,营养费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__元(含停止运营的损失费),伤残补助费__________元,鉴定费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元。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医疗费单据_____份;。
差旅费单据_____份;。
鉴定费单据_____份;。
证人名单(已提交__________区人民*)。
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1)本诉状副本_____份,另交*_____份;。
(2)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_____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详细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作出以下辩护意见:写出相应原因和理由。
辩护词的运用在刑事案件当中是十分常见的,这主要是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针对公诉词当中的指控,再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手上掌握的证据进行书写的。接下来,魏萍律师带来*罪无罪辩护词的范本,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之亲属郭××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调查和分析,本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李××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李××**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内*为a型,犯罪嫌疑人李××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李××**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内*与犯罪嫌疑人李××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李××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内*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李××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李××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李××的供述相一致的。李××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李××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郭作的案,这也就是说,李××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李××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李××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李××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李××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李××是在××年××月××日××郭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李××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李××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李××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李××在××月××日××时郭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李××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李××在××时郭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李××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v^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李××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xx、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20__________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__________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__________、孔__________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损失9873元。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
从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罪的**特征。
****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设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这样的环境,与****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一样的。
二、被害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__________检刑诉(20xx)54号**书指控: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因朋友交通事故矛盾与被害人因言语不和,发生相互殴打。被告人王__________走上**道路具有多重因素,法律应当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追究其刑事责任,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在评价被告人王__________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被害人尽管是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人**行为的受害者,但是其本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整个案件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告人王__________虽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显然也是导致被告人**的诱因。
关于被害人过错对刑事案件定刑罚裁量的影响,尽管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最典型的暴力**即故意**案件,最高人民**曾在19__________年10月27日颁布的《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_______________“故意****是否****,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暴力**案件的**中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情节。最高人民**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在本案中也应当得到体现。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行为是一个对立的**体,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也许整个案件就不会发生。在对被告人王__________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因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的诱因,因此,对被告人王聪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三、被告人在20__________年玉树地震期间的捐款行为,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王__________没有**前科,且系初犯。由于只有初中文化,法制观念淡薄,且交友不慎与出于青少年的江湖义气,好面子与爱冲动,最终走****道路。
四、被告人王聪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王__________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其在实施**行为前有正当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其走上**道路有交友不慎与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初犯与偶犯。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王__________对自己的**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王__________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庭审时,被告人王__________亦对所**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王__________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适当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本着改造**分子与预防**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王聪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各安保人员:
四、对保安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上报,由安保部答复和改进。应严格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员工配合和支持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五、工作人员应尊重保安人员的工作,不得安排保安职责以外的工作,否则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支行承担。
六、负责协调解决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人员及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七、有权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如发现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表现不好经教育不改的,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由安保部要求保安公司及时教育或调换不适合的保安人员。
八、保安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九、发生在执勤区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保安人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一般认为刑法有以下三种功能:
(一)规范(规制)功能\秩序维持功能。
指刑法通过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表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否定的价值判断,要求人们不要实施这种行为,并对实施这种行为者给予刑事处罚。而一般公民慑于刑罚的威力,也会按刑法的规定规制自己的行为,不去触犯刑法,社会秩序也得到了维护。
(二)法益保护功能。
指国家通过将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要求人们不要犯罪和对发生的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惩罚来遏制犯罪,以来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正当合法利益不受或不再受犯罪的侵害。
(三)人权保障功能。
刑法的规定限制了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行为——要依法办事,不得滥捕滥判,从而保障合法公民的权益不受刑罚权滥用的侵害,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刑罚权滥用侵害。西方有些学者称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罪刑法定是实现刑法保障功能的最主要制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和《^v^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认真阅看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f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曾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从构成要件入手具体分析)。
二、被告人f某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理由和依据如下:
(实际情况)说明被告人既具有促成合同的诚意也具有实际促成合同的行为。被告人并没有收到钱而“逃匿”。起诉书及卷宗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被告人f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据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依法是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三、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具体案情)。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f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公诉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敬请公正的人民法院法官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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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接受上诉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xxx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会见xxx本人、阅读卷宗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希法庭予以明鉴。
一、本案中被害人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本案纠纷的起因,是由被害人一方所引起的。据卷宗材料中反映,20xx年x月x日凌晨一时许,上诉人将牌号为xxx的半挂车停放于xx区xx公路x号边上的路边上。到了下午x时xx分许,一名男子找上诉人要求将其车子挪动一下,以便他们的货车进厂,此时上诉人正因为身体不好在家里打点滴,即使这样,上诉人也尽快地赶到了现场。但是,现场的一位老头,即被害人见到xxx之后就骂:“xxx,你怎么停车的?!"上诉人也有点生气了,回骂了一句,这时,戴眼镜的男子仗着自己人多势众,挑衅地说:“你一个人不要那么狠!”被害人也带着挑衅的语气说:“你是不是想打人啊?!”上诉人很生气地回答:“是啊!”接着,一光头的男子和被害人就开始用拳头打上诉人,将上诉人打倒在路边的沟里,并使其脚受伤。当上诉人打电话向xx求救,其目的是要向被害人讨一个说法,被害人对xx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再次发生相互撕打。接着才发生了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一幕。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等人与上诉人本因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一开始就出言不逊,并动手打人。事发的诱因是由于被害人等人引起的,被害人等人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辩护人认为,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对犯罪人的量刑,可以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上诉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并且上诉人也不是主犯。第一、xx带人来到现场之后,上诉人与一位姓z的司机和对方的几名男子发生了正面的冲突,并被对方的胖子按到在地上,爬起来之后,看到被害人躺在距离自己四、五米远的地上(xxx询问笔录第x次,第x页)。根据警方对参与打斗的xxx的询问笔录(第x次),“几个人混打在一起,谁打被害人的没看到”,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根据警方对参与打斗的xxx(被害人的女婿)的询问笔录(第x次),“当时被三个人围起来,看不到岳父那边的情况,不知道是如何殴打我岳父的”。根据警方对现场目击证人xxx的询问笔录,xxx称,x老板的岳父正准备从巷子东侧帮他女婿打架时,那摩托车边上的第三名男子就对x老板的岳父的头部打了一拳,x老板的岳父往后一仰,就当场倒在地上,倒地后,流了很多血,地是水泥地,就打了一拳。公安人员问xxx:“其他人是否打了x老板的岳父?”xxx回答:“没有。”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上诉人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正面的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受伤倒地的并不是上诉人,而是参与打斗的其他人。第二,s市公安局x分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第一页表明,“xx等人赶到后,xxx、xxx同xxx、xxx等人扭打起来,xx则动手殴打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第x页也表明,“对方三名男子到场后,二人与xxx一起殴打xxx、xxx”;“对方三名男子至现场后,其中一人殴打xxx头部致使其受伤倒地”。上述两点均充分证明,上诉人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正面的打斗与冲突。第三、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确定适当的刑罚,体现刑罚轻重的相对合理性与协调性。一般情况下,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所受的刑罚要轻于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轻于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量刑时,应当考虑具体犯罪情节所对应的实际量刑幅度的差异。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在遭到对方殴打后,打电话找人来到现场,但是在接下来的打斗过程中,上诉人并未与被害人正面冲突,而是离被害人有四、五米远。所以,上诉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同时,上诉人打电话的内容是:“你过来,我被人打了。”并没有授意他人参与打斗的意思,只是因为自己的脚受伤了,叫人过来帮忙处理一下的,上诉人也并未授意xx带人过来。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通过认证,上诉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在一般的犯罪现象中,因果关系表现为简单的一因一果,可由于社会生活中各种情况往往穿插、交织在一起,有时也会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于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上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最终死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不宜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可以比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直接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三、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复杂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一,伤害程度与伤害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生前头部受到钝性外力所伤。但是根据公安人员的笔录,上诉人一方没有携带任何凶器,根据上述事实,上诉人一方(并不是上诉人)只是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拳,根据常理,这并不足以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第二,伤害的行为并不直接引出损害结果,即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结果加重犯加以认定处罚。首先,本案被害人的死因存在疑点,不排除其是其它综合因素所导致,据xx医院《出院小结》的记录,被害人在术后出现了急性肾功能不全、血糖升高、电解质紊乱、2-糖尿病等症状,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是这些病理原因的综合所致。其次,被害人生前脑部也患有疾病。根据医院对被害人的入院诊断,被害人为脑疝晚期患者。从常理上讲,晚期疾病是疾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而不可能没有任何的先兆直接进入晚期,如前所述,加害行为人只是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拳,不可能引起脑疝晚期。再次,治疗的时间也被耽误了。被害人与20xx年x月x日x午x点x分被打伤,现场当即有人报警并拨打了120,但是被送进xx医院的时间是16点30分,时间过去了一个小时,120为什么没有及时到达事发现场?同时,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的运输工具并同时采取的急救措施是否得当?不仅如此,医院对被害人的检查时间是x点x分,这又耽误了一个多小时,而手术时间是晚上x点x分。上述时间均有医院的记录作为根据。最后,医院对被害人的救护过程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据辩护人走访相关的医学专家,即便是脑疝晚期,其治愈率也达到百分之xx,常见的治疗方式是联合减压术,之后进入高压氧舱,经过严格精心的护理。然而,xx医院没有做到这一点,只是进行比较常规的手术和比较常规的护理,更没有将病人送入高压氧舱,其治疗过程也是存有瑕疵的。综上所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存有诸多疑点的。各个原因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能也是不同的,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尚未查明,在与被害人打斗过程中致使其倒地,只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且直接原因强于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很弱。故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对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处罚。
四、上诉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当得知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诉人也本想打110报警,后发现手机丢了。当有人报警之后,上诉人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当公安人员到场后,上诉人主动随公安人员到派出所,并随即如实供述了案发的事实经过,而所供述的事实都是公安人员尚未掌握的全部事实,并且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所以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人认为,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参照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量刑,对上诉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上诉人对于自己因一时的冲动,而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感到追悔莫及,并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做出经济赔偿,以求得被害人的家属的原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上诉人一贯变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也无什么一技之长,靠在外打工养家糊口,收入甚微,妻子同样如此,且体弱多病,同时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父母年迈,体弱多病。上诉人以往从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受过行政处罚,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注重教育感化,对于自首、情节较轻的,应该结合家庭、社会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宽”,让犯罪人受到感化教育,从而改造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上诉人犯罪行为是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还存在着诸多疑点,并且尚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归案,对本案的事实还有待进一步的查明。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决定刑罚,既要考虑上诉人所犯的罪行轻重,又要考虑上诉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做到宽严相济。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上诉人在原量刑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
xxx、xxx律师。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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