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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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增值税深化改革政策的公告篇一
;摘 要:2016年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自此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影响着不同纳税主体的税负,其中也包括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农业中小企业。结合相关政策内容,通过对政策变化的具体分析以及探究增值税深化改革对农业中小企业税负与内部工作产生的影响,提出农业中小企业应对增值税改革相关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农业;中小企业
引言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一般具有较快的发展速度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同时也存在资产规模小和资金链风险较高的劣势。农业中小企业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中小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及重要地位,我国一直对农产品相关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十分重视。随着近年来农产品增值税政策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中小企业也随之受到很多影响。
一、农产品采销业务增值税改革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税率变化
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在目前运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的税率为11%”。同时,该文件也对农产品的范畴进行了解释:“将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税率降低后,农产品的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此次将13%这档税率简并到11%的增值税税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有助于农产品企业的转型。
(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相关规定,此次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简并后,购进农产品仍需要通过分别确定“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与“非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是指“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按照用途可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作原材料生产货物以及用于生产经营这三类,应对其分别核算进项税额扣除额。
1.购进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稅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数量/(1-损耗率)×平均购买单价×13%/(1+13%),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购进农产品用来作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应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扣除率,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形成货物实体的(包括辅助材料、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若企业为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对部分进项税额长期大于销项税额的企业是个利好。
二、增值税改革对农业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对现金流影响
税改的留抵退税政策。对于相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间接减少了资金流出,相当于直接给企业带来了资金流入。而随投资而来的大量增值税的进项留抵,同样可以通过留抵退税政策直接转换为现金流入,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的初期资金投入,为其进行产业结构的转型优化升级创造一个良好的资金流动基础。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被抵扣,现金流量相应地增加,充裕的现金流可以帮助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生产效率,形成良性循环。
(二)内部整体工作影响
多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之后,农产品中小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和固定设备等资产折旧费用将会有所降低,从而有利于企业加速释放内部流动性,有利于企业产业结构转型优化升级,加快建设“生态+农业”产业的步伐,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致力于发展绿色农业、现代农业、高效设施农业。”加上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指导与支持,企业可以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投入更多,有利于生产出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有助于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同时,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简并对企业缴税纳税工作也将产生一定影响,若企业方面不能及时更新相关系统,将会对发票开具以及缴税工作产生影响,引发诸多问题。
三、对策建议
(一)高度重视、尽力落实优惠政策
此次增值税深化改革涉及行业广、降税幅度大、金额影响高,各农业中小企业应对其提起高度重视。各企业应该加强业务培训,从而提升财务人员对新政策新准则的掌握理解,使其充分了解各项政策,提升工作水平。通过企业员工的学习并在实践得到发挥,可以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促进企业的进步和发展。重点了解并掌握此次税改的相关规定与核心变化,加强对自身的税收规划与目标制定,为进一步用好税改政策奠定基础。在当前的经济下行趋势下,社会投资规模萎缩,进一步刺激国内消费、扩大社会投资规模是当前主要的经济发展战略。我们应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并将扩张性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营造具有开放性和公平性特征的国际市场。
(二)加强管理,提高盈利能力
各农业中小企业应在掌握税改政策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努力将政策变化带来的的红利落到实处。优化税收筹划策略,扩大税负降低幅度,降低涉税风险。针对此次增值税深化改革,笔者认为企业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工作的开展。
1.合理有效地降低营业成本。增值税改革深化改革政策实施后,农业中小企业另一个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就是对供应商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即通过对材料和设备供应商进行筛选比对,优选那些能通过降价来让渡税负降低部分利益并且产品质量较高的供应商,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折旧成本和材料采购成本,提升盈利能力。避免改革后的税负转嫁行为,降低农产品企业的营业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2.做好发票管理。对客户而言,凡是在2019年4月1日这一纳税时间之前的收入,均应按原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反之则应按新税率开具发票。而对于已经发货或者提供服务的部分,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对应的税率并开具发票。至于未发货或者未提供服务的部分,企业的业务部门应尽快与客户协商,根据国家法定税率变更是不可抗力修改交易条款签订补充协议,从而保持不含税价款不变,按新税率13%调整相应含税价款。
四、结论
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与增长动力、优化经济产业结构的攻坚时期,经济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的斗争十分激烈。自1994年第一次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来,我国多次实施了针对农产品相关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这对激发农业的市场活力和创新精神具有积极的作用。农业中小企业的产业功能对乡镇以及县域经济发展起到血脉相传的重要作用,正是由于经济到生活的一系列社会活动的细胞,农村才能有更广泛的生存空间并活跃起来。由此可见,农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村落生存、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重点分析了农产品增值税政策变化情况以及其对农产品相关企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较为具体的应对策略,以期为农业中小企业调整税收管理策略及税收籌划,享受改革红利提供帮助,在完成自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帮助我国在新时代取得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基金项目: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中小企业增值税深化改革问题研究”(2019nfuspitp0210)
作者简介:李晨辰(2000-),男,江苏南京人,学生,从事会计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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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十九大报告,博大精深、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处处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思想光辉,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决定》指出:“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必须坚持全面准确,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做到学深悟透。”“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立足我国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的实际,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把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体现到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和安排好明年工作之中。”十九大闭幕后,2017年10月26日下午,中共江西省委迅速召开“全省领导干部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并于2017年11月20日至21日,专门举办了全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研讨班。11月20日上午,省委书记鹿心社同志作动员讲话和辅导报告。11月21日下午,省长刘奇同志就运用好此次研讨班学习成果提出了要求。鹿心社同志强调,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最根本的是要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党的十九大的主线和灵魂,深刻領会其中所蕴含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牢牢把握其中所体现的坚定信仰信念、鲜明人民立场、强烈使命担当、求真务实作风、勇于创新精神和科学方法论,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实际行动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江西篇章,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强调:“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针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新的特点,从我省教育实际状况出发,聚焦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四大改革重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明确破解难题的途径和方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激发办学活力,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攻坚,综合改革,重点突破。
第一,健全立德树人系统化落实机制。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是教育的根本问题。2016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八一学校考察时指出:“基础教育是立德树人的事业,要旗帜鲜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在2016年12月7日~8日召开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当前,在教育工作实践中,重智育轻德育、重知识轻技能、重书本轻实践的倾向还不同程度存在,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还不强,学校体育美育相对薄弱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健全立德树人系统化落实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快构建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科学定位德育目标,使德育层层深入,有机衔接。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健全“三全育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二是强化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职业能力“四大关键能力”的培养,支撑学生终身发展,适应时代要求。三是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二,创新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第一关,是基础教育的奠基工程。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后特别是党的十八以来,我省先后实施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6年毛入园率达75.24%,在园幼儿总数达159.04万人,其中在普惠性幼儿园的小朋友99.04万人,占62.27%。但总体上看,仍面临两大突出问题,一方面是发展还不够,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幼儿园资源不足,公办园少、民办园贵的问题在许多地方还比较突出,特别是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学前教育将面临资源不足、普惠不够、质量不高的三重压力。另一方面是体制不够明晰,各级政府应承担什么责任,还没有很好地理顺。为此,一是要通过鼓励多种形式办园,有效解决“入园难”问题。二是要支持民办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普惠性服务,有效解决“入园贵”的问题。三是要加强科学保育教育指导,规范办园行为,妥善解决“质量不高”问题。四是要认真落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确立的“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第三,完善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体制机制。义务教育是教育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省着力抬高义务教育发展“底部”,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2016年全省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3%。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认定的县(市、区)达64个,预计2017年还有28个县(市、区)将通过国家认定。但是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协调的矛盾依然存在,城市择校难题还没有真正破解,优质均衡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为此,要坚持标本兼治。一是要改进教学方式、评价方式,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一位学生的成长。二是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通过学校、教师、家庭的共同努力,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三是按照城乡城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要求,在落实城乡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标准“四统一”的基础上,着力提升乡村学校办学质量,确保“有学上”“上好学”“不失学”。四是多措施并举化解择校矛盾,着力在资源配置、管理模式、入学制度上共同发力。
第四,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高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的重要时期。近年来,我省在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2012年、2016年,分别确定44所、56所(共100所)普通高中开展了特色办学试验。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加快普通高中育人方式的改革,以便做好与新高考的衔接。为此,一是要深化课程改革,增加选修课程比例,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的选择性和适应性。二是要改进教学管理,形成与选课走班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机制。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全员参与指导学生学习成长。三是要全力以赴做好2018年新生进入新高考方案后的各项学习准备工作,包括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健全综合素质评价,改进招生录取办法等。
第五,完善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体制机制。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作出重要指示:“要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要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李克强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职业教育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党的十八以来,我省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呈现蓬勃向上的发展态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2016年中职学校、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分别达68.81%、71.57%。但由于多种原因,职业教育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从外部看,对学生和家长的吸引力不强,对产业的支撑不够;从内部看,就业导向还不够突出、办学方式相对单一,办学条件有待改善。为此,一是要深化育人机制改革,强调“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着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做强中等职业教育,做优高等职业教育,做大职业培训。在具体改革事项上,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倡导仿真模拟教学行为,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完善教学管理流程,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为学生就业、持续发展奠定较为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二是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定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措施,建立规模以上企业把职业教育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承担学生社会实践和实习实训的职责义务,建立相应的鼓励政策。
第六,健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体制机制。高等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高端,高等学校是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的最佳结合点。进入新世纪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以来,我省高等教育取得了可喜成绩。2016年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39.5%。通过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全省有28所高校主动停办或停招200余个重复设置、就业质量差的专业点。省财政“十三五”期间安排40亿元用于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其中10亿元用于南昌大学一流学科建设。但总体来看,我省高等教育整体实力还不强。为适应新一轮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内涵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四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一是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要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中心工作,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培养模式,大力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注重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进一步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健全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方式,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习,实施更加符合实际的灵活学习制度。二是要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高校科研是在育人的大框架下进行的。坚持以高水平的科研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根据高校自身发展实际,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加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度,积极开展有基础、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研究。要在研究的力量、研究的组织、研究的动力、研究的成效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三是完善依法自主办学机制。一方面政府要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特别是在专业设置、人事管理上、经费使用等方面,要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落实到位。另一方面,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按照章程办学。民办高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四是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从宏观上来说,要优化高等教育布局,按照《江西省“十三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规划》,高质量做好申报设置工作。积极推进省部共建、省校合作,争取教育部对南昌大学“双一流”建设的更大支持。在推进分类发展上,坚持科学定位、差异化发展,推动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特色发展、争创一流。积极探索建立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的拨款标准、质量评估、人事管理、监测评价等制度。制定完善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办法,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除了上述改革任务外,要加快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进程,健全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要完善特殊教育融合发展机制,在继续办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同时,鼓励支持各级各类普通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创设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提高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比例;要完善民族教育加快发展机制,加大对少数民族乡村教育的支持力度,继续办好内地民族班,做好教育对口援疆工作;要健全促进终身学习的制度体系,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要创新教师管理制度,健全加强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落实教职工配备标准,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切实提高教师待遇;要健全教育投入机制,加快制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生均拨款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担机制,依法合理划分成本分担责任;要健全教育宏观管理制度,完善教育标准体系,完善教育督导体制,完善地方教育立法和实施机制,使教育管理做到有依据、有手段、有规范。
当前,要着力推进五项教育改革,以此带动各项改革的全面推进。一是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构建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二是以2018年进入高考改革试点省为契机,全面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三是以今年接受国家对江西进行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试点为动力,全面推进教育督导制度改革。四是以下放权限、简化程序、放宽政策为重点,积极推进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五是以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为抓手,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永远在路上。要把推进教育改革特别是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作为一项硬任务,强化领导,突出重点,努力交出一份满意答卷,贡献可复制、可推廣的“江西经验”。
新时代要有新作为。我们要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推进教育改革,为增强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为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江西篇章,添砖加瓦,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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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9〕12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9〕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9〕48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160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税务总局组织编写了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重点问题及注意事项,请各地税务机关参考执行。
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9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
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
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一照一码”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由以下几个类型构成:
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3.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4.对于已设立的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9〕41号)规定执行。
201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强调事项:“三证合一”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第一步: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审核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第二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新设登记后,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第三步: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
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对于二次分配,可采取人工干预的方式。
第四步: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将该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
在流转过程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是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跨部门协作,推动登记及相关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共享。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协调登记机关确定时限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告社会,避免企业“多次跑、多头跑”。
一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二是尽量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签字确认的方式,补充采集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等税务机关所需的数据,以核定应纳税种及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
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逐步实现对涉税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自2019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9〕419号)文件的规定全国适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的规定。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登记信息。对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办理清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企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企业拒不办理的,可采取业务限制等方式催促企业。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减轻企业申报负担为原则,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签字确认的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2019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第一步: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清税申报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两种情况:
二是对于存在疑点不能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也应将该情况实时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
第三步: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是对于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管理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要做好对新办纳税人的后续监管。
一是及时组织征管力量进行巡查。关注纳税人经营动态,掌握经营情况,细致甄别纳税人身份,确认纳税义务,核实、补充登记信息。对异常企业,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走逃。
二是做好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对走逃户及时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加强对同一法人其他企业的后续跟踪和管理;对空壳公司、开票公司等企业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三是强化社会治理措施。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逐步实现市场监管异常登记名录与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名册的信息共享并在“三证合一”后续事项办理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是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全过程。逐步完善税收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针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开展信息分析比对、风险排序、风险应对,特别要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防范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风险。
一是加强对初次申领发票的管理。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用量或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初次领用数量范围内。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领用数量,省税务机关未确定最高领用数量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
二是认真做好新开业纳税人申领发票增量的管理。对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并积极探索发票申领环节对经办人的拍照存档制度。
三是强化新纳税人发票监管措施。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及时申报等情况,采取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对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纳税人采取停供发票措施。
税务部门获取外部交换平台中的企业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并进行其他税务登记信息补充采集。补充采集完成后,保存税务登记日志信息,并将税务登记日志信息同步至外部交换平台。
税务部门获取外部交换平台中的企业信息,并将变更内容自动带出,交由前台确认后进行后续业务的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需将变更信息同步至外部交换平台。
接受企业清税申报申请,向纳税人出具《注销清税证明》,并将清税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换平台。
主要用于对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成功的企业在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补充采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控。
(二)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变化情况
实行“一照一码”后,国税、地税联合办证模式不发生变化。工商登记信息可以分别同步到国税外部交换平台和地税外部交换平台,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登记信息补充采集,也可以在国税从工商获取信息后,同步分发给地税。在国税、地税网络互通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一方机关已完成补充采集,在另一方机关进行补充采集时,系统自动调取对方机关已采集信息。
国税、地税机关登记信息补采成功后,分别将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反馈同步至外部交换平台,供工商部门使用。
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一方机关受理后,系统自动发起纳税人清算待办任务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同时办理清税,双方主管机关完成清税后,由受理机关同时获取纳税人在国税、地税的清税审核结果信息,向纳税人出具《注销清税证明》,并将清税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换平台。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涉税业务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换原来的纳税人识别码,系统间的接口保持不变。
对于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存量企业,过渡期间金税三期系统保留纳税人识别号字段,企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可以办理涉税业务。过渡期结束后,可以统一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替代纳税人识别号。
各地要做好金税三期外挂系统的衔接工作,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外挂系统,主要包括:各省自行开发的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端申报软件、与外部门进行数据交换的信息系统、税源管理等各类软件。对于调整中的问题、难题,及时向金税三期团队反映,切实做好系统的调整衔接。
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增值税深化改革政策的公告篇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日益向纵深推进。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深刻阐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重要原则,明确了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重要部署。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迫切需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把这一改革推向前进的重要节点,习近平总书记这篇重要讲话,为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科学指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进展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篇重要讲话中鲜明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都根植于这个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反腐败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叠、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没有形成合力。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整合起来,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者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者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实现了全过程领导,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存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员与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高度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内在一致又高度互补,这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具有必然性。2018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将所有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强化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了反腐败斗争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坚定不移反腐败,关乎人心向背,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四大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四种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的使命担当,重拳反腐、重典治弊,猛药去疴、刮骨疗毒,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长期执政威胁最大的腐败问题,清除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隐患,挽狂澜于既倒,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同时也要看到,防治腐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任重道远。我们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坚持标本兼治是巩固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成果的关键一招。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让纪检監察机关两项职责同向发力、优势互补,表明了党中央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形成了集中力量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完善纪在法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统筹推进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润物无声、入脑入心,使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坚定“四个自信”,有利于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巩固发展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实践充分证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这一改革,是立足中国国情、扎根中华文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创新探索,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始终保持战略定力,深化认识、增强信心,牢牢把握改革的根本点,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不忘初心,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篇讲话中指出:“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好可以造福人民,行使不好就会成为“最大的腐蚀剂”。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哪里有权力,哪里就离不开监督。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必须确保权力得到有效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受到腐蚀。能否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关乎我们党能否跳出历史周期律。
我们党对公权力的监督进行了历史性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恩格斯说过,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革命时期,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构等,为廉洁政府的建立、革命战争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围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进行了不懈探索。从1949年在政务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到1954年在国务院设立监察部,再到1986年恢复设立监察部、1993年监察部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1995年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等,都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实践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中央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释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科学回答了为什么改、为谁改、怎么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非凡的政治勇气、深厚的人民情怀、深邃的历史眼光和强烈的创新精神。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下,中央纪委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推动落实改革部署。根据党中央决定,北京、山西、浙江先行开展改革试点,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形成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的战略部署。《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党员、干部时刻面临着被“围猎”、被腐蚀的风险。这就要求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坚决杜绝权力腐败和被滥用。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是党带领广大人民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保证。
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牢记党的宗旨和使命,不忘改革初心和目的,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着力增强监督全覆盖,关键在于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使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着力增强监督有效性,关键在于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形成震慑。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需要把各种监督方式贯通起来,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紧盯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需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增强监督实效。建立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需要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地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方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党的干部都是人民公仆,理当在其位谋其政,既廉且勤,既干净又干事,不能因为管得严一点、群众监督多一点就感到受不了,就说“为官不易”,那是境界不高、不负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监察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同时,要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坚持目标导向,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向前进。国家监察是全新课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在新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必须统筹安排、精准施策。要研究监察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的人员融合和工作协调,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准确把握“改革目标不能偏”的要求。必须坚持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该改的、能改的坚决改,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要实現标本兼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构建“三不”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的重要思想,是对反腐败斗争实践的系统总结,深刻揭示了反腐防腐的基本规律,充分体现了惩与治的辩证统一,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要打通三者内在联系,在严厉惩治、形成震慑的同时,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觉悟,继续在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上取得新的成效。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监察工作方针,把握好纠正与防范、治标与治本、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既善用治标的利器,又夯实治本的基础;既坚持靶向治疗、精确惩治,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又坚持以案促改、补齐短板,扎紧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同时更坚持固本培元、涵养正气,有效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准确把握“工作职能要跟上”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在这篇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强化政治监督,坚决破除空泛式表态、应景式过场、运动式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形势越是复杂,越要听从党中央号令。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目前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问题,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准确把握“各项规则要跟上”的要求。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纪委监委履行双重职责,就要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实现纪法双施双守,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准确恰当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真正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错罚相当、罚当其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自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确保党中央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各级纪委监委要认真落实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对审查调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按照程序向上级纪委监委请示报告。
准确把握“配套法规要跟上”的要求。在已经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批法律进行修改的基础上,继续系统梳理现行法律与宪法和监察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协调的规定,及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需要充实相关内容的,及时进行完善。在已经出台一批监察法配套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法律体系。贯彻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政务处分职责,研究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情形、权限、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和措施等。落实监察法关于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的规定,研究制定监察官法,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准确把握“协调机制要跟上”的要求。加强党的领导,是深化改革的目的,也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标准。各级党委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继续当好深化改革的“施工队长”,带领党委一班人定期分析研判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情报告,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和处置的决策严格把关,做实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领导。要推进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改革,充分发挥其作为党委指挥、协调、指导、推进反腐败工作重要平台和机制的作用,深化职能转变,对内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统筹协调,对外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准确把握、高度重视监委的日常监督职责,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同向发力,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共进的权力监督格局,确保权力始终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也不例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任何时候都要克己慎行、守住底线,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面对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面对反腐败斗争的繁重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提出“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强调要防止“灯下黑”,并指出这个要求对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和同志同样适用。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监督范围扩大,权限更加丰富,纪检监察干部肩上的责任更大,经受的考验更加严峻,“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社会关注度更高。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纪检监察机关第一位的监督是党委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委监委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要坚持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监察人员是“打铁的人”,首先就要成为“铁打的人”。习近平总书记充满关怀地指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选择了这份事业,就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纪检监察队伍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这支队伍的职责意识、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系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能否行稳致远。纪检监察队伍的权力很大,责任很重,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要带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要规范和正确行使监察权,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党具有“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定意志,在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一定能够练就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为民监督、惩恶扬善的利剑永远不会蒙尘!
(转自《求是》2019年第5期)
责任编辑:花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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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税制深化改革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为获得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企业需结合具体的税制环境,科学筹划增值税,实现财务收益最大化。本文立足现代企业税收管理现状,深入探究税制深化改革中的企业增值税筹划问题,以供参考。
关键词:税制改革;企业;增值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通常情况下,企业纳税筹划工作需实现防范纳税风险、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实现整体财务收益这三大目标,从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效能的提升,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在我国税制深化改革背景下,企业的增值税筹划工作必须结合相关理论依据,找到最为合理的筹划方法、路径,以此保证三大目标的实现。下文首先就税制深化改革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筹划需依据的思想、方法做具体探究。
(一)基于资源共享思想的增值税筹划基于资源共享思想下,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筹划工作时,需采用授权内部第三方模式。如就国际货运公司而言,在筹划增值税时采用内部授权第三方模式可有效保證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2。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该种方式存在违法违规嫌疑,并且会造成重复纳税问题,因此需谨慎应用。除却上述筹划方式外,基于资源共享思想将,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筹划工作时,可对具体的核算模式做相应改变。如,将所有的核算任务由集团公司集中负责、完成,这样可保证核算结果的一致性,但会造成各子公司财务利润缩水严重,在实际应用中缺少合理性。
(二)计税方式的税务筹划
关于企业计税方式的税务筹划,以国际货运公司为例进行说明。货运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通常有两种计税方式: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在具体筹划过程中,可根据业务内容以及业务情况合理选择。从某一层面讲,简易计税有助于企业维持稳定的税负水平。但在实际筹划过程中,一般计税法应用的要更为广泛。
在税制深化改革背景下,企业的增值税筹划工作必须严格遵循风险管理在前、创效筹划在后的原则,先防治风险,后创收效益,这样才能稳扎稳打,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间。鉴于此,这里对税制深化改革中的企业增值税筹划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建议。
(一)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首先,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并强化风险识别能力。随着税制深化改革,国内地税合并、“金税三期”系统都已经上线运行,在此背景下,信息数据共享程度更高,企业税务工作的透明度也更高,这些变化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税务工作的规范性,但也给企业的税务筹划提出了更高要求,让企业的经营发展面临着更多的风险隐患。为有效防范风险,为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安全环境,企业必须深入解读、全面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明确税收改革为企业提出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有效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提高增资水筹划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二)增强增值税筹划的创效能力
其次,企业需优化增值税筹划机制,提高税收筹划效率,实现财务效益的最大化。在有效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企业需运用合理方法、手段努力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选择增值税筹划方案时,要妥善处理成本与税负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合理筹划,促进财务管理效能的提高。在进行增值税筹划工作时,企业需正确认识到:企业的发展经营需全面做好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工作,只有先做好成本管理,才有经济效益可谈。不能一味追求降税负而忽略成本管理,给企业的持续发展造成阻碍。
(三)合理管控税负水平
同时,在税制深化改革背景下,企业需做好税负水平的管控工作。在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时,首先需对企业税负情况做科学测评,并将税负纳入到企业考核范围内,实现对成本、税负的共同管控。对于企业税负的测评与管控,必须要重视其的动态性,企业的税负水平、增值税筹划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必须结合国家最新税收政策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等合理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其与公司运营方向保持一致。
(四)动态调整增值税筹划方案
最后,随着税务体制的改变,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经营发展战略也必然要进行革新,这是因为,除却国家政策、市场等影响因素外,公司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也会影响增值税筹划方向。为保证增值税筹划方向与公司发展运营方向相符,企业必须定期对筹划方案的结果作定量数据分析,通过分析及时发现其中问题并适当调整,确保增值税筹划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保证企业整体财务收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税制深化改革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为此,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具体的税制环境与相关理论依据,找到最为合理的筹划方法、路径,提升增值税筹划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促进企业财务收益的提升,推动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4]罗文海.中韩企业税制优化比较研究[d].延边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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