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待遇,规范学校的财务收支行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根据市政府对《恩施市财政局关于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意见的请示》(恩市财办文 [2015]181 号)的批复意见,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 逐步形成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
二、试行原则
1 、坚持思想领先,既要按劳分配,又要防止一切向钱看,大力提倡无私奉献、团结协作和主人翁精神。
2 、打破平均主义,按工作责任、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教师的绩效工资待遇。
3 、绩效优先,重实绩,重贡献,重工作质量,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奖勤罚懒。
4 、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既要充分保护老教师的利益,又要让优秀的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5 、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采取迈小步、不停步的方法,根据学校及教师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分配方案,努力提高教师待遇。
三、实施对象
全市教育事业单位在职教职工(非义务教育阶段单位在职教师除外)和全市教育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教师绩效考核方面建议按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1 、师德奖;
2 、全勤奖;
3 、教育、教学奖;
5 、安全责任奖;
各学校根据年初学校管理方案,结合上述五个方面制定考核细则,将教师的工作量细化成考核分数,对教师绩效进行考核评分,然后以考核分数×资金计算。
五、发放办法:
1 、总量控制。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 = 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资教生)人数×(按人月平 300 元﹢原月保留津补贴)× 12 ﹢ 300 元;离退休人员总量绩效工资总量 = 离退休人数×(按人月平 150 元﹢原月保留津补贴)× 12 ﹢ 300 元,上述两者之和计算到学校(核算单位)并予以公示。 2 、突出绩效。离退休教师按月平均发放,在职教师按绩效工资的 60% 按月发放, 40% 部分在每学期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至教师手中。
2 、财政统发。首先由学校根据教师绩效得分情况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数额,并编造成绩效工资发放名册,报市教育局汇总审核,再送市财政局审定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教师工资代发银行,再由银行分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六、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绩效工资问题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职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发放方案由学校制定,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教育局所属二级单位在职职工的绩效工资暂参照 2015 一般性部门预算单位规定津补贴标准执行。
七、监督管理
学校不得自行出台其他津贴、补贴政策,若有违反,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八、上级政府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明确后,按上级政府规定执行。
县级各站、校、队 (中心 ),各农科站:
根据《南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1〕 1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业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我局在经广泛征求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于 2011年 6月 26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制定了《南涧县农业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做好职工绩效工资兑现工作。
附:《南涧县农业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
二 ○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考核分配办法(试行)
根据《南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1〕1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业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定《南涧县农业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试行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配范围
绩效工资分配范围为农业局除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一)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三项。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核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经年终绩效考核后进行重新分配。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
县农业局属站、校、队、中心、派出乡镇农科站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工资总额按在编在岗人员的档案工资核定到各单位。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农业局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实行总量核定,按单位领导、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分配和再分配。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农业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暂定为2:1以内。
1、 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从县财政核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4%作为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上浮部分。
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上浮部分 =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4%
单位领导职数为1正1副的,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上浮部分按主要领导和副职6:4分配;单位领导职数为1正2副的,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上浮部分按主要领导和副职5:2.5:2.5分配;单位领导职数为1正3副的,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上浮部分按主要领导和副职4:2:2:2分配。
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上浮部分 实行总量控制, 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单位主要领导控制在1800元/年 以内,副职领导控制在1200元/年以内,不足的按实际计算数分配,超出部分纳入本单位全体职工进行再分配 。
单位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所聘职称实行分类考核,分配数额为本单位财政档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单位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上浮部分 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单位主要 领导 奖励性绩效工资 上浮 部分由农业局考核,各单位发放。副职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上浮部分由本单位考核, 各单位发放。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考核后,报农业局审核,各单位发放。
(7)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不得参与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8)单位领导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上浮 部分发放, 上浮 部分纳入本单位再分配。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再分配
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上浮 部分超过1800元的部分和单位副职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上浮 部分超过1200元的部分以及单位职工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下,一次未分配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根据本单位考核所得分值进行平均再分配。
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个人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采取自评、互评和单位评价的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考核,其中自评分占20%,互评分占50%,单位评分占30%。互评采用实名制评价,单位评价由单位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评价。
(一)考核标准
1 、德:20分。
(1)思想政治表现:10分。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从组织安排,贯彻执行上级决定。
(2)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10分。忠于职守,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办事公道,诚实守信,乐于助人,举止文明。
2 、能:10分。
(1)政策理论水平: 3分。熟习本职工作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在工作中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2)本职业务能力: 5分。工作有计划、有预见;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独立完成与所聘职称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3)综合创新能力: 2分。善于协调各种工作关系,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处事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工作在本部门、本系统有特色、有影响、有典型。
3 、勤: 20分。
(1)出勤率: 10分。遵守考勤制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和安排的各项活动。
(2)工作作风: 10分。工作奋发向上,责任心强,工作扎实主动,团结协作,尽职尽责。
4 、绩: 40分。
(1)工作任务: 10分。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工作质量: 10分。工作方法得当,工作结果达到目标要求。
(3)工作效率: 10分。工作效率高,处理或办理各种业务快捷、稳妥、及时,绩效明显。
(4)工作难易程度: 10分。承办的工作任务为一项或多项,重要或常规性工作。
5 、廉: 10分。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不贪、不占、不挪用公-款和公物。
(二)扣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中扣除10分。
(1) 不服从工作安排一次扣1分,最高扣10分。
(2)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一次扣1分,最高扣10分。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中扣除10分。
(1) 因公受伤除外,病假超过150天。
(2)旷工超过10天。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年度绩效考核总分中分别扣除15分。
(1)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
(2)在工作和生活中给单位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 、有下列情形,经核实,年度绩效考核记零分。
在考核中串通他人或与他人合伙弄虚作假抬高自己贬低他人,考核评分不实事求是,有失客观公正的记零分。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请农业局核准后于每年1月份 由各单位按考核结果发放 。
六、 附则
1 、职务变动,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绩效工资,退休、调出、死亡、或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等从次月起停发原聘职务(岗位)绩效工资,新进人员从报到次月起发放受聘职务(岗位)绩效工资。
2 、因公出国、公派脱产学习、进修等照发受聘职务(岗位)的绩效工资;因个人原因出国、脱产学习、进修等经县农业局同意的照发受聘职务(岗位)的绩效工资,未经批准的扣发受聘职务(岗位)的绩效工资。
3 、借调人员凭用人单位证明回原单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4 、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能对所评价分数进行说明。
5 、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如果有异议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农业局进行仲裁。
6 、其它特殊情况需停发、减发、补发绩效工资,由农业局研究决定。
7 、本考核分配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8 、本考核分配办法由南涧县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