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留学回国人员待遇 归国留学人员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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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2 00:00:00    小编:三颗葱潘潘

2025年留学回国人员待遇 归国留学人员实用

小编:三颗葱潘潘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留学回国人员待遇归国留学人员实用篇一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重庆市人社局获悉,针对重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执行中反映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养老待遇挂钩等问题,我市现出台处理意见。

意见规定,对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从其停待之月起恢复基本医保及大额医保关系,并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同时,恢复其医保待遇,并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其中个人账户按停待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予以补划。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参保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及相关补缴手续,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未按我市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表示,这是为了避免有人冒领医保待遇,如果参保人补了生存验证,那么医保待遇也会补上。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此项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留学回国人员待遇归国留学人员实用篇二

一、薪资制度

底薪+提成置业顾问基本工资:1000元/月

销售佣金提取比例:基准1.2‰(效益),佣金均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计提。

每月根据项目综合情况下达销售任务,任务细则如下: 完成任务100%-150%(不含),佣金按照1.2‰计提。完成任务150%以上,佣金按照1.3‰计提。

下限:完成任务100%以下,佣金按照1.1‰计提,低于任务50%以下者,佣金按照1‰计提,连续两个月低于任务50%以下者予以辞退。

二、佣金提成结算原则

3、分期付款购房的,全房款到帐后,该套住房的销售佣金提成予以结算;

4、退、换房佣金结算原则

三、佣金提成发放

1、佣金提成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放上月销售佣金提成;

3、保证金作为用于退房、客户索赔、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事项的经济保证。

(注:此退房是指当月出现退房情况,而当事销售人员在佣金发放前已经离职的。)

四、佣金提成及暂留保证金发放原则

1、主管、置业顾问如中途正常离开公司,须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经批准并在办理好交接手续且无欠帐或违规处罚行为的,公司即按规定发放未结佣金(含保证金)。

2、主管、置业顾问若因触犯国家法律,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使公司声誉或利益受到损害的,予以除名的,未领取的销售提成(含保证金)不再发放。

3、主管、置业顾问如中途不辞而别或未获批准辞职而离职的,则未领取的提成(含保证金)不再发放。

4、主管、置业顾问如因公司行为而被辞退的,在办理好交接手续且无欠帐或违规处罚行为的,公司即按规定发放未结佣金(含保证金)。

5、公司员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实现的销售不予提成。

6、公司总经理指定客户实现的销售原则上不予提成。

7、在交房前离职的销售主管、销售组长、销售人员从公司暂扣20%的保证金中扣除10%作为交房保证金。

8、前一个项目的保证金不得累计至下一个项目。

留学回国人员待遇归国留学人员实用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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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边人员的退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编辑同志:

我是1953年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支援边疆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这些年来我从没有享受到支边的相关待遇。我想问问支边人员有什么待遇,请回复。

退休干部 孙交谦

孙交谦同志:

关于支边人员待遇的问题,自治区曾于1995年和1998年先后出台文件,作出对支援边疆来内蒙古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增加10%退休费的规定。2006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时,对退休费的计算办法也作了调整,包括上述两个文件在内的8个增加退休费待遇的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那么,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就不再享受支边知识分子的相关待遇,但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执行,具体文件内容摘登如下:

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加发支边知识分子退休费规定的通知》(内人险字〔1995〕8号)规定,经国家分配、组织调动或人才交流等方式从区外来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支边中高级知识分子,在我区的工作年限满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后加发10%退休费:(1)来我区时已有1966年底以前的中专以上学历,1967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1995年5月底以前来我区工作,来时已有助理工程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且退休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老知青——被人们遗忘的芳草地

上个世纪五十年的“支边支内”,六十年代的“上山下乡”,让我国城市无数的热血青年享受着美好的光荣称号,他们是听毛主席的话,跟共产党走的坚强卫士,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排头兵,是响应党的号召,到最艰苦的地方炼红心的积极分子。他们来到遥远的地方,魂牵梦萦着爹娘,白手起家做自己从来没有做过的事。他们在最艰苦的地方,与“天斗极乐无穷,与地斗极乐无穷”。他们在“抢晴天,干雨天,毛风细雨是好天;夜里当白天,白天一天当两天”的口号声中,将青春无私地贡献给了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随着岁月的流逝,他们老了,许多人已经离别了人世。他们那往日“壮丽而光荣”的光环也随之暗淡,昔日的辉煌不可再现。他们没有高山,没有大树。慢慢地,他们成了一块被人们遗忘的芳草地。

一位耄耋老人在弥留之际,断断续续地,对守在床前、满脸皱纹的老伴说:“老伴,你再,再打个电话,问问看,我的医药费,怎么还没有报销?今天,已经是,三个月,零,两天了……”

这对老夫妻都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去外地支边支内的退休职工。如今虽然已经退休回城,“颐享天年”,但现实的生活处境不得不使他们为住房、医疗、金钱所困惑;生病了,单位上也没有领导和同事前来看望;领养老金,还要到邮电局排长时间的队。最令人愤慨的是在已经少得可怜的养老金中,被这种费那种费东扣西扣,扣得所剩无几。为了养老金,每年还要照相寄到单位去,以证明自己没有死,还活着;为了养老金照相,自己为自己忍受着毫无人道、伤害人格的痛苦;因为社保部门不相信他们的户口证明。为了治病,他们日夜在等待着单位给予药费报销的钱款周转;许多老人因钱款未到便撒手人间。这些当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响应政府号召“支边支内”和“上山下乡”的“积极分子”,日子过得如此艰难,无不令人寒心。这只是如今诸多老知青生活的一个缩影。

改革开放以来,他们虽然感谢党和政府给他们享受儿女们回城、他们退休后也能回城的好政策,但他们回城后又面对临着另一个现实困境。他们不得不常常柱着拐杖坐在一起,回忆当年艰难的岁月,畅叙今日的情怀;释放心中的苦闷,发泄内心的不平。越说越茫然,越说越气愤。不得不在2007年8月9日的那一天联名给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写了信(见附后“吃苦在前,遭罪在后吗?”)。结果,这些信全都“转”到了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的回答是:“因涉及到国家、政府的政策,作为工会拟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转告并呼吁……”

至今快两年了,好像还没见到任何消息。现将这篇稿子发给我亲爱的博友们看看。希望这些老人们能够在这里寻求到一丝安慰——

想当年,积极响应市府号召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热烈欢送

到如今,可怜成了下等市民忙里忙外求爹求娘冷落人间

吃苦在前 遭罪在后吗 ?

——政府不应该忘记当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响应政府号召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的“积极分子”

?××××:你好。

40多年前,我们为了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拜别父母,积极报名支边支内,上山下乡。蹉跎岁月,历经了无数欲哭无泪的艰难困苦,饱尝了人生难言的酸甜苦辣,义无反顾地将美好的青春贡献给了党和人民的事业。我们抱着一个信念: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人民会永远记住我们这个群体,会永远承认和记载我们这一代的历史功绩。如今我们白发苍苍、疾病缠身,感谢党和政府给我们享受儿女们回城、我们退休后也能回城、颐养天年的好政策。

然而,由于历史和地方差别等原因,使我们退休回城后遇到了许多问题——

一是养老金低,生活费用高,白手重建家园,日子过得清苦。在外地,我们利用微薄的工资除日常生活开支外,年年岁岁要携儿带女回城探望长辈,把钱花在铁路上。如今退休金也只有七八百元,还不够上医院治一次感冒。我们要面对白手起家。可异地安置费只有一万多元,要说买房只是天方夜谭。加上邮政取款的手续费,各种邮寄费、房租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费、交通人情费用等,常常寅吃卯粮,生活十分清贫。

二是看病难,受条款限制,报批手续繁多,许多药费不能报销。我们看病要自己掏钱,再把发票寄到外地报销,还要电话催问。何时能够报销,报销多少,都无定数(有些只报销30~40%)。难免款项未到,病人已散手人间。例如:中国核工业有一位当年为“两弹一星”而奋斗,“献了青春献子孙”退休回城的老人得了直肠癌,在城里治疗许多费用不能报销,只好回原单位化疗……

三是生存照片,证明我们没有死,还活着,严重伤害了我们的人格尊严。我们退休回城的老人,单位无人前来探望,反之,每年还要自费照一次生存照片寄去。照片的当事人手里必须拿着当日出版的官方报纸,以此来证明我们没有死,还活着。否则就得亲自回单位给领导看看。同样,有时要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开具证明,以证明我们“没有死,还活着”。可是,他们也不相信户口本“还健在”的依据,那怕是生病住院也要本人亲自去才能办理。

看看当初留守的市民。他们每月的养老金在千元以上,平均都有三千多元,他们可以衣食无忧,吃鱼吃肉,饱尝人世间的山珍海味,漫游世界名胜古迹;生老病死有领导和同事前来慰问。他们每增加一次收入就等于降低了我们的生活水平。我们同饮一江水,我们本是同根生,我们为什么有两种不同的命运?好的好一辈子,苦的苦一辈子,是命运注定我们应该吃苦在前、遭罪在后吗?

我们是当年的热血青年,如今我们带着自豪和荣誉回来了。我们老了,人间的日子也不多了。不少人忙碌了一辈子,带着这份愤慨早已离开了人世。我们这些尚还活在世上的老人,难道也要把这份愤慨带进火葬场去吗?

我们建议:

一、专设当年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知青办事机构。让当年的“积极分子”有个说话的地方;有一个政治舞台和生活园地,有个精神生活的依托。

二、发放“老知青光荣证”,并提前享受“上海市七十岁以上老人的优惠政策”。

三、老知青的养老金在上海提取免扣手续费;

四、当年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知青现户籍已经回沪的外地退休市民,享受本市退休市民生活的平均水平,或同工种、同职务、同级别的同等待遇。其养老金和医疗费等,均由政府有关部门发放。外地的退休金和医疗费等,均由市财政每年一次性从外地财政划归。

五、建议改革旧的养老金制度。无论退休前从事什么工作,都属于国家退休人员,由国家统一发放养老金,持卡在全国各地都可取款。月养老金每5年上一个档次。例如:60岁为2000元;65岁为2500元;70岁为3000元;75岁为3500元;80岁以上为4000元。没有达到本年龄段档次的按本年龄段档次发放;已经达到或超出本年龄段标准的,不增减养老金基数。统调时,各年龄段“水涨船高”。此办法可作重大改革提案递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谢谢!

当年响应党的号召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的“积极分子”

附注:

此信于2007年8月9日分别已寄给:

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总理

(1)2007年8月15日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已回信:“已将来信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阅处……”

(2)市总工会2007年11月16日回复了一封草稿:“由国家信访局、市信访办转来的……因涉及到国家、政府的政策,作为工会拟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转告并呼吁……”

支边回沪的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如何,和本地的一样吗?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外地退休回沪人员应参加原工作单位所在省市的医疗保险统筹,享受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本市的城镇职工,在外省市退休回沪定居的人员不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不享受上海的医疗保险待遇。2004年推出的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参保须符合四项条件:1.原来为本市市民,经组织动员支援外省市建设;2.在外省市单位工作现退休回上海定居;3.已取得本市户籍;4.市总工会发放生活补贴。参加该计划者本人缴纳50元,可享受门诊医疗费补贴、门诊和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补助水平有关部门每年将予以确定。其中门诊医疗费补贴每人一年150元,当年用不完的补贴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门诊和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扣除按政策规定已享受的外地及本市医疗待遇后,个人支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标准以上的医疗费部分,可申请补助50%。

属于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对象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事务服务点申请参加。4月1日起参加人员可持卡就诊,高额自负医疗费从1月1日起累计计算。

上海支内职工退休后如何办理上海户口

最近外来人口办公室在调查上海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等到外地的,现在退休后又返沪办理居住证住在上海的没有上海户口的上海人。对此类人员有补助政策出台。望有这种情况的人到当地居委会外口办工作人员那里去报个到,别落下了。万一以后有什么优惠,失去机会就可惜了。

1、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2、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了“上海室居住证”)的人员;

3、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户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和节日补助范围。

退休待遇何以两重天?

有这么一批人,他们年轻的时候响应党和毛主席的号召,上山下乡,支援边疆,插队落户,回乡务农,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人们称他们为“老三届”。岁月荏苒,如今,他们已经渐渐从工作岗位退下,但是有谁知道,同样是从学校走出来,同样是走到农村去,再同样是从农村抽到工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去的单位不同,退休后的待遇差别有多么大!

老三届去农村的青年大致分为这样三类:支边的、插队的、回乡务农的。支边和插队的被抽到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以后,他们被派到农村的时间都可以算成工龄。而回乡务农的就不一样了,同样是回乡务农,如果被抽到到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工作的时间可以算作工龄,如果不幸被抽到到企业单位,在农村工作的时间就不算工龄了,退休金也要比抽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少很多。

比如我们北京第二毛纺厂,当年被抽到北京第二毛纺厂技工学校的,属于事业单位,现在退休金一个月能拿将近2000块,而被抽到北京第二毛纺厂里的企业职工,退休金最多拿到800块!同样是一个毛纺厂,论贡献,我们不比他们小,论辛苦,我们奋战在企业第一线,辛苦比他们更多,只因去的部门不同,差别就这么大,天理何在?!

同样是老三届,同样是回乡务农的青年,只因为后来抽到的单位不同,就有这么大的差别,为什么?在职讲贡献,退休讲公平,但这种现象公平何在?和谐何在?

“老三届”们为国家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却不能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的幸福果实;他们很多人不懂电脑不会上网,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是,共和国不会忘记那一代热血青年的贡献!趁着党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英明政策,国家有义务让他们公平地分享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不然,他们如何能安心?社会如何能和谐?国家以后的号召还有谁会服从?党的威信又如何才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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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待遇归国留学人员实用篇四

1、离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劳人字(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提前退休: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③因工致残,评残定为1-3级。

4、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1、离休待遇: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93年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基本工资;未比照在职人员套改增加离休费的,生活补贴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

2、工作人员退休后,工作年限满20年为起点,计发基数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1%的退休费,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因工致残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费低于计发基数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于计发基数的80%的,分别按计发基数的90%和80%计发;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费低于90%的按90%计发。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满1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4、退职费按本人计发基数的50%计发。

1、探亲假: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超出本人工资30%的部份报销。

2、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晚婚(男25、女23周岁)婚假15天,婚丧假者可以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3、产假: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领独生子女证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休一年,发原工资的75%。

1、抚恤金:①九三年工资改革后的在职人员死亡计发基数为职务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②九三年工资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含1993年工改前离休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为职务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③九三年工资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计发基数按人薪发(1994)5号、吉人联字(1999)29号文件规定执行。革命烈士、因工死亡、因病死亡,以上述规定计发的基数分别发给40个月、20个月、10个月的工资或离退休费。

2、丧葬费:根据吉劳人老字(1988)1号文件,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费400元,包干使用。

3、遗属补助:根据吉人联字(1999)29号文件,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家庭收入(包括配偶、同居子女和同居父母的收入)人均生活费达不到当地困难补助标准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按当地困难补助标准计发或补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长春市240元),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每人每月增加5元。

科学院的规定:根据人字(1998)253号文件《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①、已故职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②、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③、因工牺牲职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上增加30元。④、配偶以外的其他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130元。⑤、家居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

京外各单位原则上执行地方规定,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1、工伤认定: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在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3、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残补助费标准:一级每月20元、二级每月18元、三级每月16元、四级每月14元、五级每月13元、六级每月12元、七级每月10元、八级每月8元、九级每月6元、十级每月5元。

因工致残护理费标准:一级每月284元、二级每月227元、三级每月170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保后发生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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