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是人类认知世界的工具和方法。如何培养学习兴趣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总结案例中学习如何更好地整理和总结自己的经历。
近年来,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高度发展的时代,我们的生活水平和国家实力都在不断提升。与此同时,文明法治也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的生活中,我也深深感受到了文明法治给我们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首先,文明法治让我更加懂得了如何尊重他人。在我们的社会中,处处都充满了各种各样的人和事,很多时候我们会面临一些关于道德和伦理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懂得如何尊重他人,要理解他们的感受和想法。在我日常的生活中,我会尽量避免过分干涉别人的私人生活,同时也会尽量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做伤害他人的事情。这样的行为不仅能够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同时也能够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
其次,在法律方面,我们也应该始终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规范,它的存在保证了我们的社会安全和稳定。在我个人生活中,我也尽可能遵守法律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我也积极参加一些法律培训和研讨活动,希望自己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规定,并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再次,文明法治让我更加懂得了如何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在处理这些矛盾时,我们需要遵循一个和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从而保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在我的生活中,我会思考如何以公正的态度去处理争端,而不是任意地为某一方站队。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增强我的公正意识,也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最后,文明法治也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在建设一个更加文明、更加法治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我自己而言,我要始终保持自己的良好形象,尽可能遵循社会规范,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志愿服务、环保等社会活动中,以实际行动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结起来,文明法治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变化和影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始终遵循尊重他人的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公正处理矛盾,同时也要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相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更加法治,也能够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作为现代人,我们都应该具备文明和法治意识,发扬文明法治精神。但在生活中,还有很多人缺乏文明素养和法制观念,常常会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本文将以我的经验和体会为出发点,探讨文明法治对于我们生活的重要意义,并试图找出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文明法制。
第二段:了解并尊重法律法规。
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并尊重法律法规,这是实践文明法治的前提。我们不能以个人喜好和感觉来对待事情,而是在法律框架下,认真处理各种问题。例如,我们不能随意在公共场合嚷嚷或吸烟,更不能私自占用公共资源。知道自己所处的法律环境、明白自己在其中的义务和权利,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逐渐养成文明合法的生活习惯。
第三段:尊重社会公共秩序。
此外,我们还需要尊重社会公共秩序,这是文明法治的重要表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秉承公德和社会公德,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不乱扔垃圾、不随意搞破坏,以及不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通过公共秩序,我们可以获得舒适和安全感,同时也为社会建设做出一份贡献。
第四段:践行文明素养。
文明素养也是文明法治的重点之一。我们需要在社交场合时表现出文明的言行举止,尊重别人的感受,不伤害别人的自尊。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相互交往时以包容的心态面对身边的人和事,不歧视不排斥他人因个人身份和特征所带的文化差异。
第五段:总结。
在生活中,文明和法治意识的具体体现比如遵守规则、尊重别人、随意做法无异于抵制黑恶势力、确保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践行文明法治,可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可以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身体力行、长期坚持,不断加强文明法治的意识和素养,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谐、健康的社会。
2)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7)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8)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洛克。
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10)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1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2)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1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16)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17)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20)法律不负杀人的职责,也就像这职责不就应使枪刀担负一个样。——沈从文。
法治文明是社会公正、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基石,是现代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法治文明建设,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在长期的参与中,我不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树立法制观念、守法自律。
要想建设法治文明的社会,首先要树立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一种认同和遵守法律的理念,只有每个公民都明白法律的重要性,才能从心底里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在我的参与中,我深刻认识到要做到守法自律非常困难,需要对自己有高度要求。每次碰到诱惑,我都会自省一下,告诉自己要遵守法律,让法治意识深植内心。
第三段:加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常识。
加强法治教育是提升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途径。法治教育应从小学开始,通过课堂教育、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让每个孩子都能明白法律对于社会的作用和重要性。同时,也需要普及法律常识,让每个公民都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了解。在学校内,我们成立了法治社团,组织了一系列法治讲座和社会实践,帮助同学们加深对法治的认识,提高法律素养。
第四段:参与公共事务、积极维权。
参与公共事务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不仅可以形成社会共识,还可以促进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我积极参与非法移民的庇护活动,在网上发起签名活动,呼吁政府完善相关政策,保护那些需要庇护的人。虽然过程辛苦,但是看到他们得到了公正对待,我的心中充满了成就感。
第五段:加强法治宣传、倡导法治精神。
在参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治宣传的重要性。倡导法治精神,是提高社会法治文明水平的关键环节。每个人都应该主动传播法治理念,引导身边的人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我积极倡导身边的同学朋友遵守法律,敦促他们不要违规乱纪,维护社会秩序。
结尾段:总结观点。
经过一段时间的参与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法治文明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树立法制观念、加强法治教育、参与公共事务、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都是建设法治文明的重要路径。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从自身做起,用实际行动参与到法治文明的建设中来,共同构建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
文明、法治这两个词语,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它们是一个社会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构成部分,是社会繁荣发展的核心。而对于一个个体来说,这两个词语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指南针和行为准则。在长期的学习和生活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文明和法治的重要性,也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文明。
在生活中,文明的行为规范无处不在,例如排队、让座、讲卫生等。在这样一个文明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以文明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不断提升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只有当每个人都能秉持文明,才能形成和谐、文明、理性的社会氛围。在我的生活中,我每天都会注意自己的言行,尽可能地让自己做到文明、礼貌、谦逊,让自己成为一个文明的榜样。
第三段:法治。
法治是社会的基石,是一个国家能否稳定、繁荣和有序的重要标志。法治的意义在于将人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可预期化,从而让每个人都能按照规则进行活动,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破坏。在我的生活中,我始终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也要做好宣传教育的工作,让更多的人加强法治观念,构建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文明和法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的、相互促进的。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法治得到了更好的执行,因为人们愿意遵守规则、法律;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文明的素养也有了更好的提升,因为人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在实践中,我们要保持文明法治的意识,让文明和法治在我们的生活中和社会中相互呼应、相得益彰,从而让社会更为美好。
第五段:总结。
文明和法治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的准则,是我们行为的基础。只有当我们在生活中贯彻文明法治,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也才能让我们个人受益。因此,我们应当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做到言行举止文明合理、遵纪守法,为社会和谐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们也需要在社会中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更多的文明法治意识,让文明和法治的理念深入到每个人的骨髓中。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法治文明逐渐深入人心。通过参与和体验法律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法治文明的重要性和对个人及社会的巨大作用。在我看来,法治文明既是一种习惯,也是一种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学会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依法行事,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就法治文明的心得体会进行叙述。
首先,法治文明教会了我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法治社会离不开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和遵守,对于每个人来说,遵纪守法是人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我曾亲眼目睹过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当时,一位骑车人闯红灯被一辆汽车撞倒,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这件事故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意识到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法律规定了交通的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仅能够保护自身安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后来,我开始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在行人交通灯和斑马线处等待,不随意闯红灯。这样一来,我不仅提高了自身交通安全意识,也更好地履行了一个公民的责任。
其次,法治文明教会了我正确维权的方法和渠道。在司法实践中,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明智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曾有一位邻居的房屋遭到施工队拆除,施工队违背了双方达成的协议,导致邻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不过,邻居并没有因此陷入绝望,而是立刻咨询了律师,准备通过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几轮的调解和诉讼,邻居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这个案例给我深刻启示,正规的法律手段和渠道确实能够帮助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邻居身上,我学到了要善于运用法律,依法维权,不容忍任何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
再次,法治文明教会了我爱护公共环境的意识。法治文明强调的不仅是个体的权益,也包括了对整个社会的关心和保护。近年来,我们国家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全社会对绿色环保的意识不断提高。在我所在的城市,每年都会组织环境卫生日活动,居民们会主动投入其中,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清洁公园等工作,以保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和美观。这个活动让我对公共环境保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提醒我要保护好我们身边的环境资源,不随意扔弃垃圾,以实际行动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法治文明教会了我独立思考问题和自主选择的能力。法治文明的核心在于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学会独立思考问题,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做出正确的选择。例如,我曾遇到过邀请我参与一项诈骗活动的情况,面对诱惑,我没有盲目跟从,而是在心里回忆起法律和道德规范,明察秋毫地拒绝了对方的邀请。这个经历让我意识到,法治文明不仅是对外部环境的规范,更是对内在道德观念的要求。通过法治文明教育,我培养了自己独立思考问题、自主选择的能力,坚守底线,不为蝇头小利而放弃信念。
综上所述,法治文明是我们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石,也是每个人自律的重要准则。在法治文明中,我学会了遵纪守法、正确维权、爱护公共环境和独立思考自主选择。这些心得体会将伴随我成长,成为我未来人生道路上的坚实支撑。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到法治文明的行列中来,共同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为我国建设法治强国做出自己的贡献。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文明是构建和谐校园环境的关键。我在校园中的亲身感受和体会,使我认识到法治文明对于校园建设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法治文明校园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营造良好的法治意识。
首先,要营造良好的法治意识。在校园中,我们要明确尊重法律、遵守法纪是每个人的责任。学校可以通过法治教育课程、校规校纪的宣传等方式,增强学生对法治的意识。最重要的是,作为学生,要自觉遵守校规、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到校园法治建设中。只有每个人都具备了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形成和谐、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三段: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法治人才。
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法治人才。学校可以通过开设法律课程或者法治讲座,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机制,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培养学生的执法和辩护能力。通过这些丰富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可以培养出更多的法治人才,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段:倡导诚信和守法行为。
此外,法治文明校园还需要倡导诚信和守法行为。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始终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杜绝作弊、抄袭等不诚信行为。同时,学校也应提供监测、检查制度,对于违反校规、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通过严格的执法和惩罚措施,形成校园中的法治意识和规范行为。
构建法治文明校园对于学校和学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法治文明校园能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让学生在这里积极进取,全身心投入学习。其次,法治文明校园能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使他们成为社会的有益之人。最后,法治文明校园能为学生成长提供一个全面发展的平台,培养和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总结:
通过对法治文明校园的体会和认识,我深切感受到法治是校园建设的基石。只有通过树立良好的法制意识,加强法治教育,倡导诚信守法行为,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安全、优美、和谐的法治文明校园,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法治文明校园也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培养了大批的法治人才,为社会进步和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中国的社会发展,法治建设逐渐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方向之一。在早已成为学子第二个家的校园里,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和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性变得愈发突出。通过学习、参与和亲身实践,我深深感受到法治文明校园给予我的宝贵财富和锻炼。在这个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法治文明校园的重要意义,明白了自己作为一名学生应该扮演的角色。
在我校创建法治文明校园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参与各类法律活动增强了法治意识。作为学生,我们首先要明白法律对我们的重要性,并了解国家法律对校园的规定。我校在每学期初都开展校园法制教育宣传活动,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法律讲座,详细解析学生应知应会的校园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听取这些讲座后,我们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升,知道了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也明白了自己在校园中的权益和义务。
参与法律活动是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另一种重要途径。学校会组织象征着法治的各类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法治知识竞赛等。在参与这些活动的过程中,我对法律的理解变得更加深入,同时也加深了自己对法治的信仰。在模拟法庭中,我扮演起诉方,深入理解了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复杂性,并切身感受到了自己在维护法治秩序中的作用。通过竞赛,我们学生也会通过答题的方式检验自己对法治知识的掌握情况,并与其他同学进行比拼。
而在校园中的实践,才是真正将理论转化为行动的关键。我校积极鼓励学生加入社团组织,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我加入了学生自律组织,并负责与其他社团组织协调,确保校园活动的秩序与安全。为了让社团组织有序发展,我经常与其他同学一起组织各类活动,如宣传法制知识、迎新晚会等。在这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法治对于校园秩序的重要性。我们要遵守学校给予的规章制度,尊重他人的权益,积极促进校园文明风尚。
通过这些学习和实践,我清晰地认识到了法治文明校园给予我们的启迪和培养。一个法治文明的校园是广大学生学术和成长的摇篮,是学子们形成良好人格的基石。在这个校园里,我明白了自己作为学生的角色,学会了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从而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尊重他人的权益。我也早早地树立了正确的法治观念,了解了维权途径,知道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参与法治文明校园的建设,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有关法律的知识,更是对法治建设有了直观的认识。一个法治校园给予我们的是一种秩序和保障,学校的规章制度使我们在安全和有序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这个校园也给予了我们实践和发展自己的机会,通过参与各类法律活动,我们增强了社会责任感,提升了法律意识。同时,法治文明的校园教导我们尊重他人权益,培养了我们公民道德和社会公德,使学生能够成为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知的公民。
综上所述,法治文明校园的建设是对学生成长的一种有力保障,它不仅帮助我们树立了一个正确的法治观念,更让我们认识到了自己作为学生的角色和责任。通过学习、参与和亲身实践,我们逐渐意识到法治文明校园的重要意义,明白了自己在其中的地位和使命。这些经历必将铸就我们健全人格,培养我们对法治的终身追求,助力我们为实现社会进步和自身发展贡献力量。
10月30日09:40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文正邦。
在我国正处于世纪之交,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且“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在当今世界,现代化、民主、法治、文明及其一体化关系不仅已成为时代潮流,而且体现了我们时代的特征和时代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以及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均已突显出了其特殊重要意义,它们都是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全面进步所不可须臾忽视的。为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其间的内在联系。本文特提出“法治文明”这一概念并以此为中心探讨一下有关问题。
一、法律的文明属性。
认识法律的文明属性,首先需要在观念上的更新。由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中德主刑辅、重刑轻民、严刑峻法甚至酷刑乱法以及义务本位和官本位的影响,似乎一谈到法就意味着惩罚、镇压、限制、禁止、束缚、不通人性、冷酷无情等等,使人们畏法、惧法、仇法、避法,这样形成的法律观念自然就与文明无缘。
然而事实上,法律不仅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同时法律发达史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过程。
文明是标识人类的进步程度和状态,社会文明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所以文明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紧紧相连(从这个意义上讲,“文明”似应是比“文化”更高层次的概念。因为“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比较高一级阶段,即告别了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从而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动物界而进入文明时代才开始呈现的进步程度和状态;而在此之前,“文化”早已存在,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等等,哪怕是早期旧石器时期最粗陋的遗物遗迹,也具有‘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但一般都不把它们称为“文明”。可见文明及文明史是标识人类社会发展程度中更高层次的概念,而文化是泛指人类社会任何发展成果和发展阶段的概念)。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在生产工具改进(出现了金属工具)从而使生产力有很大提高的基础上,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导致私有制、阶级以及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即生产关系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社会交往、社会行为趋于复杂化,而需要社会结构、社会组织更加严密才能使社会保持有序)。可见国家和法律乃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标志,虽然同时也就伴随着严酷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但也是人类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及行为方式趋于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所以恩格斯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1];董必武同志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2];比利时法学家班达认为,法是文明社会通向公共的强制,是为在人们之间实现一种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总和”[3];美国法学家富勒把法律看作是不断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4];英国法学家菲尼斯认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确定性、具体性、明晰性和可预测性引入人类相互行为中,使法律不仅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而且建立了用以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机构,从而使“法律调整它自己的创造”[5];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的概念应基于科学普遍性,从最广泛的意义强调法应当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6]。
之所以说法律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这从法律的起源和产生过程也可以看出来。因为它是社会调整从原始社会个别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调整进到普遍性、共同性和规范性的调整;从自发性调整进到自觉的调整;是从氏族社会中习惯同宗教、道德规范混溶,权利与义务不分,进展到逐步分化发展开来而形成法律规范的过程。固然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然而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乃是法产生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深层次动因。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7]。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8]。
不仅如此,法律本身就具有文明的属性,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它作为一种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和保障,就必然体现着某种公平、正义、理性和正当利益(虽然不同的阶级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无怪乎从词源上看,不仅中国古汉字“法”寓有法平如水,即有“平”、“直”、“正”的含义,而且从若干种外文词源来看,“法”和“权利”相通,也具有公平、公正或正义的含义。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的伦理法思想之所以影响深远,西方把理性和正义作为法的基础的自然法学思潮之所以源远流长,经久不息,也表明了人类追寻法律的文明性,崇尚文明的法律的强烈的、共同的价值趋向。
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来看,无论是明智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思想家或是马克思,都肯定了法与“自由”这一标识人类进步程度的概念的内在联系(共产主义者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社会)。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9]。黑格尔以自由是对必然性即规律性的认识的辩证观点出发,进一步把自由视为法的本质。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0]因此“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11]。因为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规律的一种,是社会的法则,是人的规律,这种规律被人的理性所认识,并以共同意志的形式制定为国家法律,遵守法律就可以获得自由。所以法乃是自由的实现或体现,或者说“法律是自由的具体表现”,“是自己实现其自身的自由”[12],因此法律是人们实现自由以及保障人的自由的武器。马克思更精辟地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3]再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看,法律虽然是实行阶级政治统治的有力工具,但法律的规范职能(评价、指引、预测、教育、保护、制裁)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表明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冲突的调节器,是人们正当行为和利益的保障器和人的越轨行为的矫正器,是社会生活、社会管理和各项事业的经验总结和概括,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文明内涵和意义。
法律的发展史或发达史也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的历史过程。从同态复仇到罪刑相适应,从罪行擅断到罪刑法定,从“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刑、民、诉不分到形成各个专门法律部门,从充当专制统治的工具到作为民主政治、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所以,近现代法制发展所形成的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诉和公开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都是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和表现。而现代法制所体现的文明,其实际内容就是一定性质和程度的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以及以此为保障和前提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且,遵纪守法就是文明行为的表现,法律调整所要求的社会有序性是社会文明状态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法律文明的程度和状况是社会发展及进步的重要表征和指示器,法律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二、法治文明的价值分析。
笔者认为,法治文明即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因此,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组成,并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对法治文明作价值分析也就是要认识法治所包含的进步的内容,即分析法治所具有的文明性状和特征。而只要我们仔细思考就不难发现,文明确是法治特别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属性,是法治的总的价值特征,体现着现代法的精神。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总之,不依个人意志、好恶、品质、素质以及升迁进退为转移。所以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跟专制也是毫不相容的。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这正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就其作用和功能而言,“法治”概念的内涵比“法制”概念的内函更深刻,也更具有文明性。其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而“法制’则不一定。一般说来,“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谓,因此既有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如奴隶制和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严刑峻法、酷刑乱法,以及绝灭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民主政体下的法制。所以只讲“法制”,就难以避免“恶法亦法”。只有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产物的法制,才与法治有所通义。而且法制所关注的是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而法治所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特别是现代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现代法治的产生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宪政制度即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建立,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权至重(实质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因此政府权力有限,人民主权神圣;实行分权制衡,以法制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同时依法保障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和分配。所以现代法治的精髓和要义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法治是社会在趋向文明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14]。
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和法外特权,不承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和公民。既弘扬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机弥合,共同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现代法治还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学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正确认识和反映客观规律为重要依据和标准,科学的法律是人类从事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的经验和智慧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一些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之稳固化、规则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导和引导人们在行动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改造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方法和手段,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现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人们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加的、消极被动的东西,而是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这丝毫也不排斥权利与义务必须相统一,因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目标指向,也是为了维护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须作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和体现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开、公正、正义等原则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下,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讲求文明的经济,它不仅坚持自由与秩序、行为与规范、效益与合法的辩证统一,而且要求作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利”和“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统一,重视和完善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保障(包括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正因为如此,所以现代法治在价值功能上的特征,就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制那种重在禁止、束缚、限制、惩罚等消极方面,而是重在促进、引导、教育、调节、鼓励、授与、组织、管理、预测等积极方面。在现代法治的观念看来,法律并非是束缚人们手脚的东西,而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可以据以争取和扩展自身合法权益的,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我们组织和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解放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武器。
不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征,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属性。
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须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标准;还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部门和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和角落,要求全社会所有人员在任何场合下均须一体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又是其重要的实体特征,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统一性、协调性。不仅是具有内部和谐统一的相对稳定的体系,从而有利于保持治国方略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它同整个社会系统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稳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力量,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重要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重要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维护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现。
其五,法治还要求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得以不断改善、提高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标志,是人类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主要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物质文明;以制度及其规则的发展为主体构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观念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精神文明。众所周知,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于制度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和体制(各项具体制度的系统组合)的成果,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则的发展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成就和进步。
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制度文明的性质、特征、地位、作用认识不够,习惯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主要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领域,从而不承认制度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制度发展及其成就归入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之中,这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不科学的。事实上,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就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领域,这已为整个人类发展史和我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生产力发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发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发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护;当前我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我们的各项事业也都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果;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须要靠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7]。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设的进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制度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都起着组织、协调和整合的作用,不仅维护、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是联结这两大文明的中间环节,所以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和领域,它既根源并服务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约和作用于精神文明,积极地影响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经由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质文明的发展成果才能合乎规律地反映、体现到精神文明的发展成就上来。本文第四部分将会具体阐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总之,制度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制度文明的内容构成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制度以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成就;同时也包括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制度建设成就。也就是说,制度文明主要由经济制度所体现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文明)所构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个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因为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巩固和普遍得力的实行,也必须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固然法治不仅仅归结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构成和规则体系毕竟是法治的基本条件和要素。如果我们把制度界定为关于人们人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其相应规则,那么它至少具有这样两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变动不居的,而是使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趋于稳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况下它可以反复持续地起作用,因此通过制度可以评价人的社会行为并预见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而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种通行的准则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含有一定的规则,伴随有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和效果,以起到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的作用。这些都与法律的属性和特征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稳定一贯的、明确不疑的规则和规范,它给予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组织形式以一定的标准、模式、范围、界限,使人们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向有序化方向进行和发展。这些均充分表明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和必然的联系,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须要通过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装起来,才具有全社会效力并得以巩固。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任何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要得到稳固地确立、顺利地运作和健康地发展都必须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见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和构造,它对整个制度文明都起着确认、维护、保障和促进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为人类经济制度文明重要体现的商品经济关系,尤其是它的充分发展(在近现代社会)所形成的市场经济这一重要经济形式,之所以成为近现代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建设不可逾越的阶段,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富民的必经途经和必要手段,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制度或体制包含着人类经济制度文明的丰富内涵,体现着人类经济制度和体制建设与发展的若干共同的,行之有效的智慧和经验。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规制和调节作用--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来调配社会资源,就使经济主体有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并承担更大的竞争风险,从而使动力和压力并存,就必然要求严格、科学的经营管理形式和制度,要求稳定的、严密的普遍有效的市场规则和规范,以使经济活动有序地进行,创造出可观的效率和效益。这就促使人们不断地去探寻、创设、试验、修正和完善各种有关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和分配的制度、管理办法和规则,不仅各种经济学说和管理学说应运而生,而且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运行机制也愈来愈周密、完善。所以伴随市场经济而出现和不断完善的诸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法人制度、产权制度、专利制度、产品质量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等,以及我们正在努力建立和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是人类制度建设的共同经验和智慧的成果。它们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既是人类经济制度文明发展中的宝贵财富,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结晶和硕果。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深刻道理。
法治文明更是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和核心内容之一。政治文明之两大核心内容就是民主和法治,然而,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总是紧密结合,水乳交融,不可剥离的,二者共同组构出政治文明的丰富内容。如前所述,不仅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而且民主必然要求法治,必须上升为法治,即要靠厉行法治来体现和保障其政治的民主性及其向高层次发展,法治是政治制度的优化形式。所以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政治、责任政治,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法治体现了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之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趋向和要求。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以及依法治国原则,不仅都是法治的重要原则,而且均要由法治即要靠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因为法治的中心问题就是要确定国家权力的合理位置以及人民权利的重要地位。政治民主所必须坚持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如体现人民主权和便于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代议制度、选举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的民意体现制度,体现政府向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制度等,也不仅都是现代法治所应坚持的重要制度,而且均要靠法治并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所以宪法和行政法作为现代法治的产物,正表明了法治对民主的体现、保障和维护的重要功能及作用(宪法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它们要解决的中心问题都是合理规范和有效控制公共权力,以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有的学者很好地概括了现代法治与民主的这种内在必然联系:“(-)法治的根蒂,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政府;(二)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三)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四)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如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为人民负责,越权无效等原则。”[18]这些都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卓越成果和成就。虽然不同阶级基础的民主和法治实现程度和具体表现方式会有所不同,但都离不开这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要求。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和结构,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和补充,更需要靠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来保障、维护和予以巩固,所以也是中国当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四、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问题。
法治文明的特殊重要地位还在于,它不仅对整个制度文明,而且对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整个社会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需要法治化(即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够顺利地进行和健康地发展。所以邓小平同志创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两手抓”: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硬;一手抓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法制建设必须贯穿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物质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已受到重视并正在积极推行,虽然还有待作更大的努力;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却存在许多困难的问题,任务更艰巨。其中原因很多,首先包括一些理论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历来在学术界也有所争论。争论的焦点是集中在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有无必要和可能实行法治化以及怎样实行法治化这个问题上。因为精神文明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总体上由智力、文化方面和思想道德方面这两大系列所组成。智力、文化方面即社会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发展和成就,它们是社会经济发展及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这方面的精神文明既同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发展程度直接相联系(其中一些成分本身就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科学技术还是第一生产力),又受经济制度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因此,这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是毫无疑义的,也比较容易引起重视并正在逐步推行。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建设方面,法律不仅提供有效的保障,而且直接起着组织和推动的作用。如教育法、教师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些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对自然科学、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等各项奖励条例,还有近来国家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精神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及文化艺术市场的管理等,都具有这样的作用和意义。可谓抓得对、抓得及时,务必坚持下去。
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包括社会的政治思想(也包括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道德面貌、社会风尚、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信念、理想、觉悟、情操、组织纪律性等方面的进步程度和状况。它们是精神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部分,集中地体现着精神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强烈地反作用于物质文明以及制度文明。我们平常所说的一个社会、地方或单位精神文明的状况,主要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水平和程度。它们是精神文明建设中更为复杂、困难的领域。然而,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均表明,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也必须实行法治化,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才能摆脱其软弱无力状态而成为过硬的一手。
首先,从人类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来看,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其中的思想道德建设)的实际目标和效果,就是要使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步协调发展。但是,由于物质文明虽然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为它提供物质基础,所以古人说“仓廪实而后知礼义,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但却不是充分条件(物质文明的发展并不一定会导致精神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在许多情况下,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还会出现精神文明滑坡、道德水准下降等令人忧心的现象,甚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的逆向畸型发展状态。所以常言道:“饱暖思淫欲”,即谓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又会刺激人的贪欲和淫逸,致道德和精神文明倒退);而且物质文明既不能直接决定整个精神文明(尤其不能直接决定其中的思想道德方面),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引起精神文明的变化发展,而往往有赖于某种中间环节和经由一定的过程;精神文明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组合体系对于属于社会存在的物质文明也既有须相适应的一面,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所以两个文明的存在和发展都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极为重要的就是要受到制度文明即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性状和发展程度的影响制约。也就是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特别是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它并不直接同物质生产与生活相联系,而须通过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中介作用才能实现。换言之,物质文明对思想道德的作用只有通过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折光才能表现出来。所以,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发展乃直接决定着思想道德以及整个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因此,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应该作到制度化法律化。因为只能制度化才能经常化、稳定化,也才能规范化;制度化的更高要求就是法律化(制度化当然也包括完善各单位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建设只是制度化的基本要求,作为一种重大国策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必须上升到法律化、法治化、才更有效力和权威。)作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章可循、奖惩分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偿罚严明。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一个中心意义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享受正当权利和权益,又必须履行应尽义务和职责。享受权利以鼓励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义务以确定和强调其应尽的职责和本分,否则就要负相应法律责任,受到追究和惩处。换言之,制度化、法律化的要义就是使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相统一,使其既有动力又有压力,这是搞好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而实行制度化、法律化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斗硬、不讲情面、不徇私情,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情况和特殊公民。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摆脱软弱无力状态,使之真正硬起来,就必须在制度上斗硬,在法律上斗硬,不能老是挂在嘴上、议在会上、写在纸上重要,实行起来就被挤掉、忘掉。有了制度和法律的效力和依据,精神文明建设就是硬任务,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掉以轻心。并且精神文明建设也有个体制建设问题,也需要进行相应改革,不能再象以往那样似乎跟每个单位、每个人都有关,但由于没有在制度和组织上落实,更谈不上法律保障和依据,结果又与每个单位、每个人的责任无关。而且不能落实权利,也无从履行义务,条条块块都无法管辖和监督,自然就流于形式、成为软任务。岂不可惜,可叹!
至于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有无可行性?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处理在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问题。
本来,道德和法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就是姊妹关系,在任何社会中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两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法律正义的基础就根植于社会的道义;有些法律本身就是这方面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体现和确认,例如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许多法律规范中也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等;特别是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等,本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所以社会主义法在以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人民,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四有”新人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当然,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就其性质和作用而言,也有所区别、不可混同。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据以保证实施,违法犯罪者要受到应得的惩罚;后者主要靠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道德行为是由人的良心、信念和公众舆论来裁处(即所谓“道德法庭”),对之一般是说服教育和批评,即遭到道义上的谴责。前者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严格对应和统一;后者履行道德义务(即善行)则不以报偿为前提。法律规范允许或禁止人们作什么是对他的行为起码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因而也是最严格的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作什么则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法律规范是控制人的越轨行为之最后屏障,突破这个屏障,就为社会和统治秩序所不容;道德规范则是抑制人的不良行为的内心防线和民间防区,它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治,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法律对人的行力的规范作用主要是“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和思想的规范重在“自律”。所以道德修养讲究“自审”和“慎独”,着眼于启发和挖掘人的内在善、自觉性和自我调控功能。难怪黑格尔把道德观为人们“内心的法”。
可见道德和法律各有其优劣短长,所以需要互相取长补短以紧密配合和支持,才便于形成社会规范系统及其调控手段的严整体系和综合功能,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教育、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所以一方面,法制建设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人们在行为的选择及矫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法制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更易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法制观念的增强植根于群众道德意识,道德觉悟的提高上,也会更加牢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治化的推行及其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卓有成效;而且作为法制建设重要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如培养人们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强调法律至上并不等于主张法律万能,依法治国不仅丝毫不排斥而且必须凭靠道德力量对人的行为的深刻影响和对人的思想的强烈净化作用。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宗旨和目标。
然而,另一方,道德建设也需要法制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强力度和强度。因为自觉性并不是每个人、每个时候都具有,说服教育也并非万能,不义之徒,寡廉鲜耻之流,何谈良心,更无惧众怒。因此,就非常有必要把一些重要的,涉及面广的,必须强制推行才能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威保证实施,这看来已是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了。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不少法律规范就是由社会的道德规范、原则和要求升华转化来的,或者说,社会的道德要求采取法律的形式得以集中化和更强烈的表现。例如《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某些社会公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维护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包括商业道德在内的经济职业道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再如《法官法》、《律师法》等更是直接体现了司法职业道德原则和要求。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广阔些,还可以从历史上和国际上找到有关这方面的一些先例以作参考。例如我国历史上儒家所主张的伦理法,讲礼法结合,失礼入刑,把“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也予以法律化,虽然以其强化封建宗法制度的消极意义为主,但也有其强调道德和法必须紧密结合,以发挥其社会控制之综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资批判性利用。新加坡把许多包括讲文明礼貌、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领域都纳入了严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一旦违反无论何人概予以严惩。而且新加坡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确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呈现出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的良性状态。其中一些具体作法虽然可能有过于严苛之虞,但这种高度重视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必须给道德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其他各项重要事业以严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战略原则和策略思想,却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连美国也制定有《1978年政府行为道德法》,对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供职的公职人员的行为活动(包括经济生活中严格的财产申报)和职业道德要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旨在保持公务员的清正廉洁。这对我们也不无启迪作用。
上述事实表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只要我们注意方式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掌握好分寸,并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是会收到应有效果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分个轻重缓急,要有重点地推行。譬如,当前就应当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到首要的地位。因为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标志之一,是公众的道德水准,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风貌的直接体现,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综合效果的重要表现。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虽然是最基本、最初步的,但其范围和作用又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视的。职业道德则是社会普遍道德原则和规范深入于每个人的职业活动的具体化,是各行各业中人们行力是善或是恶,是正义或非正义的具体道德要求。它深入、持久、细致、密切地渗透到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和事业的整个过程中,关系着人们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服务质量和对社会的责任,在各项工作和各个业务领域支撑着整个社会道德体系。因此切不可等闲视之。当前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出现的道德滑坡、价值沦落、社会风气不良等令人堪忧的现象,首先就表现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滑坡,并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愤慨和深切痛恶。紧紧抓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化这个枢纽,其他措施和办法大力配合,才有希望尽快扭转和改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状况,从而进一步改善整个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建设的状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应作孤立的、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更不能简单化、庸俗化进行;它既不是包医包治的特效药方也不意味着要搞惩办主义。而是主张把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地、恰如其份地结合到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去,使其更有保障、更能有力有效地推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各项措施。为此,就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是要求把一切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都归于制度化处理,都诉诸法律解决;而是指把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人民生活安宁幸福的重要领域实行制度化、法律化,即在这些领域不能单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还要靠必要的强制和法律,这方面的越轨行为要受到惩处,要为这些领域树立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使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遭到损害可以求诉和求救。
第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等于思想道德观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类活动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规范的现实对象,它不同于思想道德观念,后者乃属于社会意识的领域,更确切地说,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强调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及其管理应实行制度化、法律化,以便严格要求,并赋予应有的权利,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才能落实各项措施,收到实效。
第三,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排斥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重要措施,相反,必须有其他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来密切配合,特别是要以加强思想道德本身的建设(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等)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标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结合的效用。然而思想道德教育若是缺少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一定场合和对相当一些人来说就收不到必要效果,特别是在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泛滥的情况下没有制度法律作后盾更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也可以把思想道德方面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看成是在特殊情况下,即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是在此情况下用法律手段强化道德教育和推动道德普及的特殊需要。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确十分复杂,也是一个崭新的问题,既是道德建设的新问题,也是法制建设的新问题,很值得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一定要注意不能简单化、庸俗化。例如,虽然规章制度可以对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态度提出要求,但是要注意,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却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扩展到人的思想领域。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所以“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19]因此在实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界线,掌握好分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防扩大法律责任的界限和范围。
至于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战略和策略问题,初步考虑到如下几点:
第一,应把重点放在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上,这也是其难点,是最薄弱的。应努力探寻这方面的规律性,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其既卓有成效,又稳步地进行。同时应继续深化和完善智力、文化建设的法治化,增强力度、加快步伐。在当前,尤其应加强和加速文化市场、教育改革、新闻出版事业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治化。
第二,应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法治化作为突破口,来推动和带动其他方面和领域的道德建设适时和适当程度的制度化以及法律化。而其中,又应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职业道德即“政德”建设的法治化放在首位,同时及时推进那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及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进而扩展到各类社会组织和法人。以利于惩治和防止腐败,从根本上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
第三,应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着重探讨青少年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和规律,以增强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道德失落。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实施体制、决策和运行机制以及队伍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应通过这种法治化,建立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其物质保障和信息情报系统,深化其理论研究。显然,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以科学求实态度和勇敢开拓精神去不断探索。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72页。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3]引自莫里斯:《伟大的法哲学家--法理学读本》,宾夕法尼亚大学1959年版第467页,转引自谢邦宇《行为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
[4]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鲁大学1977年版第106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页。
[5]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91页。
[6]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念》,哈佛大学1945年版第3、5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16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101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8-539页。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6页。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页。
[1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第22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4]参见康德:《公正的哲学原理》第一章和第三章第二部分,转引自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30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5]《人民日报》2月9日。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93页。
[18]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10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17页。
(本文责任编辑:李郁平)。
该文“论法治文明”《现代法学》第2期发表,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第7期,并被多种文集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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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文明与法治的双轮驱动。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一种精神追求;而法治则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在我多年的生活经历中,我深刻认识到文明与法治的重要性,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个体素质的体现。在我眼中,文明不仅是对社会的尊重,更是对他人的关心与体贴。在公共场所,尊重他人、守秩序、文明待人是我一直力求做到的准则。这会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睦。一个文明的社会更容易获得其他国家的尊重与友好合作,文明可以让国家强大、社会稳定,在国际舞台上也更多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段:而法治则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纽带,是社会秩序的坚实基础。法治是社会运转的规则,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在我与法治接触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它的力量。当我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我愿意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治的保护下,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机会,受到公正的对待。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平等、自由、公正的目标。
第三段:文明与法治是一体两翼,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文明是法律的底色,而法治则是文明的保障。在文明的引导下,人们更容易遵守法律规范;而在法治的约束下,人们更能够养成文明的习惯。只有文明与法治相结合,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全面进步。例如,我们的交通法规可以避免交通混乱,而遵守交通规则则需要文明的素养。因此,只有公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维护文明的交通环境。
第四段:文明与法治的形成需要个体的自律与努力。培养文明的举止和良好的行为习惯,需要从小灌输,在学校、家庭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引导下形成。同时,个人也要自觉遵守法律,不以法律的空隙为作恶的借口。只有个人自觉守法,才能真正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需要社会的监督与制度的保障来推动文明与法治的实施。只有形成了良好的良性循环,才能使文明与法治发挥出最大的效应。
第五段: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知自己的责任与使命。我要从自身做起,提高自身的文明素养和法治意识,尊重他人、助人为乐,遵守法律,守护公平正义。我也会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中,为推动文明与法治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来引导他人,共同构建一个文明、法治的美好社会。
总结:文明与法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个体素质的体现。只有文明与法治相结合,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使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正义。只有个人自律与努力的同时,也需要社会的监督与制度的保障来推动文明与法治的实施。愿我们每个人都能从自己做起,共同努力,以文明与法治的力量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5)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6)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7)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8)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9)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11)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13)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4)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5)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6)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17)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战国)《商君书·定分》。
18)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19)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0)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