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餐饮店处罚案例(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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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9 00:00:00    小编:建工e学堂

最新餐饮店处罚案例(9篇)

小编:建工e学堂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餐饮店处罚案例篇一

对于因历史原因和政策因素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或完成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不应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应一概以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或赔偿。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赔偿。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结合房屋建造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历史成因、周边类似房屋价值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在被拆除房屋已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的情况下,当事人因违法强制拆除所获得的行政赔偿,一般不低于正常征收情形下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可得的安置补偿利益。

位于青浦区徐泾镇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原青浦县徐泾乡政府集资建造并对外出售,由杨某、蔡某某夫妇出资购买,原徐泾乡集镇建设办公室于1991年制发《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登记为杨某。2017年12月,案涉房屋纳入徐泾镇城中村改造项目先行协议征收范围。徐泾镇政府制定了《先行协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程序、费用、奖励等予以明确。征收过程中还对案涉房屋制作了评估分户报告。2019年3月,徐泾镇政府以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作出拆违决定,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杨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徐泾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徐泾镇政府赔偿因违法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后杨某在诉讼过程中故世,其妻蔡某某、女儿杨某某继续参加诉讼。

闵行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房屋系由原青浦县徐泾乡政府集资建造,具有特定历史成因和政策因素,且已纳入协议征收范围,故当事人具有一定的信赖利益。因生效判决已确认徐泾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故蔡某某、杨某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案涉房屋在被拆除前已经纳入该镇城中村改造范围,徐泾镇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故应遵循“违法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合理赔偿,确保当事人因违法拆除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正常征收情形下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必然可得的补偿利益。本案中,结合评估及费用公示情况,可得的补偿利益包括房屋补偿、价格补贴、奖励费用等项目。另鉴于徐泾镇政府仅提供了房屋置换的唯一补偿方式,而蔡某某、杨某某坚持要求货币补偿。由于该基地属期房安置,安置房尚未交付,故难以对安置房的市场价值进行估价。从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和补偿利益角度出发,本着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参考安置房源相近区域类似房屋价值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徐泾镇政府向蔡某某、杨某某支付赔偿金若干元。一审判决后,蔡某某、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虽并未经过法定登记程序确认物权,但结合该房屋的建造及流转过程等事实,可以认定蔡某某、杨某某对房屋具有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因违法履职行为导致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予以确定。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涉房屋曾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此后房屋被拆除也与项目推进有关。因此,一审法院基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计算赔偿依据,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参考与安置房源相近区域的同类型安置房小区地产价值确定安置房屋的折算价格也具有相应依据,具备合理性,所确定的赔偿总额有利于最大限度弥补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同时也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遇有相关房屋或设施因历史原因或政府自身原因导致建房手续不完备的情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金额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的处理从违法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出发,将当事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必然可得的利益作为直接损失,确定所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这一理解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本案的判决对同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体现了行政赔偿诉讼对违法行政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补偿性,增强了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效果,发挥了依法保护产权、保障和救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正向功能 。

餐饮店处罚案例篇二

2017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严某洋、严某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经水务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联丰村泥溪河段开采鹅卵石。由严某洋负责召集、联系买主并雇用挖机、货车,由严某虎负责找工人及现场生产、管理、登记等事宜。二被告人将采出的鹅卵石运送至安龙县木咱镇,卖给徐某某用于铺设人工河道,严某洋与徐某某商定以每立方米200元的价格进行结算。二被告人非法开采的鹅卵石共计1146立方米,收到徐某某支付的款项115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严某洋退缴赃款115000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洋、严某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鹅卵石,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均为主犯。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严某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处严某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严某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没收违法所得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鹅卵石属于非金属矿产,与老百姓一般认识中的“捡鹅卵石”等行为不同,未经许可擅自有组织、大规模地盗采鹅卵石属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无序利用,而且会对河滩地貌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等后果。该案盗采地点位于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泥溪河段、国家级风景区马岭河峡谷旁,当地保留有布依族百年老屋和石板小道,民俗文化特征明显,留存有红军长征品甸战斗、泥溪河战斗革命遗迹,与马岭河峡谷景区自然景观浑然一体,是独具特色的人文历史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人民法院坚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资源”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格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根据案情总体从宽处理,取得较好效果,在警示非法开采鹅卵石行为、引导当地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推动矿产资源与“绿水青山”“红色文化”“民俗历史”一体保护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店处罚案例篇三

1)主管级以上(含主管级、不含分店店长)绩效奖金主要是在月绩效考核浮动工资中体现,以处罚单和考评表并用形式执行;第一档(优秀档)分数为90分;第二档(良好档)分数为75分;第三档(及格档)分数为60分。

2)主管级以下(不含主管级)绩效奖金主要是在月绩效考核浮动工资中体现,以处罚单形式执行;第一档(优秀档)分数为90分;第二档(良好档)分数为75分;第三档(及格档)分数为60分。

3)累计12月绩效考核为一个年度周期,每月1日至月底最后一日为一个整月的考核周期,各分店月内每周一和第二月1日前将处罚单按岗位分类汇总,上报行政人事部进行统计。

4)第二月初行政人事部对各部门和各分店考核成绩汇总后报财务部。

5)领班级以上(含领班级)绩效考核分数为百分制,扣分执行,月底汇总;绩效奖金具体发放金额是根据月绩效考核成绩剩余分数汇总,达到相对应档位分数,领取相应的绩效奖金;未达标月绩效奖金取消;若月绩效考核分数出现负数,负分部分将按照5元1分的标准在固定工资中扣罚。

6)基层员工绩效考核以绩效奖金一档位基础分数,采取倒扣形式;月底剩余分数为绩效奖金;若月底绩效分数出现负分,负分部分按照1元1分的标准进行扣罚。

7)分店店长绩效考核表内容包括:

岗位职责、团队建设与管理合格率、营业指标完成率几方面。

8)主管级绩效考核表内容包括:岗位职责、标准化工作流程的执行、顾客投诉、综合表现几方面。

9)领班级绩效考核表内容包括:岗位职责、标准化工作流程的执行、顾客投诉、综合表现几方面。

10)基层员工绩效考核表内容包括:岗位职责、标准化工作流程的执行、顾客投诉、综合表现几方面。

二、公司部门、分店奖罚流程:

1、直属上级下奖罚单—受奖罚人签字确认—执行—周汇总分类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档。

2、行政检查奖罚流程:检查部门对店长下奖罚总单—店长对奖罚总单签字确认—店长根据总单下奖罚单—执行—周汇总分类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档。

3、奖罚权限:

1)公司、分店有权取消员工绩效奖金的管理人员:

总经理

、行政人事部经理

4)分店有权取消员工绩效奖金的管理人员:各分店店长

5)分店奖惩权限最高为100分/人的管理人员:各分店店长

6)分店奖惩权限为30分/人的管理人员:各分店

厨师长(见习厨师长)、前厅经理(见习前厅经理)

7)分店奖惩权限为20分/人的管理人员:各分店组长(见习组长)

2)如公司各部门经理空岗,由总经理指定该部门下一级管理人员暂为执行此权限;见习岗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直接可以行使此权限。

3)同级别管理人员之间行使奖惩权限,必须由直属上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行政人事部经理除外。

4)管理人员不得以累计奖惩的形式,规避权限行使。

1)工作富有成效,分店管理经济效益特别突出者;

2)分店经济效益长期保持稳定并有一定增长幅度者;

3)战胜严重或特殊困难,使分店保持较好经济效益者。

4)分店保持高水平的管理且具有推广价值,经济效益良好者;

6)针对公司的管理、营运、发展等方面做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8)所领导的分店受到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授予荣誉称号者;

9)其它具体情况;

1)行政检查多次受到表扬者;

2)顾客给予口头、书面、电话表扬;

3)在店长带领下分店全员月绩效考核合格率达到98%以上;

5)爱店如家、积极工作、热情服务,为本店赢得荣誉者;

6)妥善帮助客人处理困难,受到客人高度赞扬者;

7)努力拓展业务,对本店经营有特殊贡献者;

8)控制开支、节约有显著成绩者;

10)在特殊情况下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11)拾到客人遗失的贵重物品或现金上交或归还失主者;

1)月绩效考核员汇总

员工流失

率控制在5%以内,节省部分按照店长3分/人,前厅经理、厨师长按照2分/人奖励。

2)年度汇总绩效考核优秀率达8次,年度绩效考核加5分;

3)年度汇总绩效考核优秀率达10次,无须考评可直接晋级。

餐饮店处罚案例篇四

行政机关在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事项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及时答复,告知当事人向有权机关主张;对于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若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先行对投诉人作出延期答复或阶段性答复,待最终作出处理结果后再行答复投诉人。行政机关未作告知或答复的,应确认违法。

原告史某某向市卫健委投诉称其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违规未实行三级查房制度、没有值班和交接班记录、没有如实告知患者手术风险、患者未签署授权委托书等,要求依法查处。杨浦卫健委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收到转办件并受理,经审查认为针对原告反映的前两项事项,卫健委无职权依据予以查处;后两项事项涉嫌违反《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8 月 2 日予以立案,并于同年 10 月 27 日经市卫健委同意延长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 12 个月。同年 8 月 7 日,杨浦卫健委告知原告其反映的相关事项已交办给杨浦区卫生监督所处理,处理完毕后另行答复。

2020 年 11 月 23 日,原告向市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市卫健委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以杨浦卫健委已履职为由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认为杨浦卫健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原告回复调查处 理结果,市卫健委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诉至静安法院。

静安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合理期限应为两个月。本案中,被告杨浦卫健委仅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告知原告其反映的事项已交办给杨浦区卫生监督所处理,之后未对原告作出任何答复。对于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杨浦卫健委在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后并未及时告知原告立案及延期办理情况;对于非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杨浦卫健委至本案诉讼中才告知应向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反映。据此,杨浦卫健委未在两个月内对原告的投诉内容作出答复,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考虑到杨浦卫健委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正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其余事项可向相关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反映,判决其履行无实际意义。市卫健委以杨浦卫健委已履职为由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亦缺乏依据。据此,静安法院判决确认杨浦卫健委未在两个月内对原告的投诉作出答复违法及市卫健委所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上诉,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处理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事项后,应在两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法定职权作出投诉处理答复。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不同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充分保障了投诉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对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处理投诉举报的行政 程序或正当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案例指引,对投诉举报类案件的司法审 查有一定的参考性。

餐饮店处罚案例篇五

2018年,被告人王某租用黑龙江省尚志市老街基乡某村村民家耕地83亩。2019年3月起,王某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在租用的耕地里开采泥炭土。同年7月,王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森为其晾晒、看管非法开采的泥炭土,李某森明知泥炭土“来路不正”仍帮王某销售。至2020年3月,王某共销售泥炭土301车、金额2399785元,其中,李某森销售泥炭土12车、金额95000元。尚未销售的立方米泥炭土被查获。经评估,回填资产价值为元。

2021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坤、许某刚、李某森,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沙河子镇某村,租用土地非法开采泥炭土。马某坤、王某共同预谋,四被告人分工配合,于当年2月20日至3月8日,采挖黑土平方米,获得泥炭土34464立方米、价值718920元。经评估,回填及道路修复资产价值为元。

黑龙江省尚志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五常市自然资源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马某坤、许某刚、李某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泥炭土,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至15万元;李某森明知泥炭土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并罚;追缴王某、许某刚违法所得;王某等4名被告共同赔偿五常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元,王某赔偿尚志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元。宣判后,王某等人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王某等人租用他人耕地盗采泥炭土,不仅对珍贵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也严重破坏了黑土地的土壤结构和大面积基本农田,且容易诱发同类犯罪、加剧弃耕现象。人民法院贯彻落实__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上下游犯罪一并惩治,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从严追究王某等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对震慑盗采黑土犯罪、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黑土地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店处罚案例篇六

会议纪要外化后,如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往往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形予以综合判断。行政相对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确认的补偿职责的,在确定涉案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对该纪要的议定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会议纪要议定的补偿事项符合行政允诺的特征,且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相对人又存在获得补偿的权利基础的,人民法院支持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造某广场,建设完成投入经营后,因沪宜公路改建工程涉及某广场原先使用的部分市政及绿化用地,嘉定区政府于2016年6月13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32号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对原告有关诉求给予一定补偿,明确了对原告的补偿范围以及补偿工作实施方式,具体由嘉定土储中心、马陆镇政府及嘉定建管委负责评估、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等。同年12月26日,嘉定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就某广场损失补偿问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会上口头向原告宣读了32号会议纪要的内容。嗣后,相关部门未就32号会议纪要确定的补偿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评估,亦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补偿。2019年12月4日,原告向嘉定区政府发出《律师函》,要求嘉定区政府及时责成有关工作部门执行32号会议纪要确定的行政职责,嘉定区政府未作回复。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嘉定区政府、嘉定建管委、马陆镇政府、嘉定土储中心未履行32号会议纪要确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四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2号会议纪要确定的职责。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32号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能否构成四被告履行职责的依据。32号会议纪要已经形成对外的效力,转化为外部行政行为,其中明确同意对原告给予一定补偿,并确定了补偿范围、计算补偿数额的方法、具体实施补偿工作的主体与步骤以及补偿金额的列支方式,直接设定了原告取得行政补偿的权利,足以引起原告与四被告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相关工作部门按32号会议纪要确定的工作程序即可直接实施对原告的补偿工作,无需另行作出行政法行为。故32号会议纪要对原告这一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2号会议纪要系嘉定区政府针对原告的补偿问题作出的单方面承诺,构成了行政允诺,并且在其职权范围内。沪宜公路改建工程确实对原告的信赖利益产生影响,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故32号会议纪要确定的补偿事宜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能够作为要求被告履行补偿职责的依据。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嘉定区政府依法履行32号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对原告实施补偿的职责。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本案首先提出了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若会议纪要已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或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事项具体而明确、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则具有可诉性。实体审查层面,本案分析了会议纪要内容构成行政机关履职依据的条件,在认定其属于行政允诺的基础上,从行政相对人存在获得补偿的权利基础、补偿职责属于被告职权范围两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的政府,行政允诺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基于诚信原则依法全面履行。本案在促进执法为民、依法行政以及提升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允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餐饮店处罚案例篇七

2013年8月27日,经四川省xxx金融办公室批准,被告单位泸州市江阳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下称金鑫小贷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

金鑫小贷公司成立后,先后有王某3、胡某均、王某1、欧某等人在该公司贷款。自2014年3月6日起,被告人熊继梅作为主管人员,***、金小林、荣波、张翔、杨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未严格履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发放贷款亿余元,其中部分贷款通过金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同时,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即1500万元),另被告人***多次违规为贷款人王某3提供信用担保。
小贷公司不属于《刑法》第186条规定中的金融机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86条所称的“国家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鑫小贷公司主体上不属于《刑法》186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无罪。

自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2月16日,恒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以采购货物为由,编制虚假的恒大公司“资产负债表",并伪造抵押物,通过聚宝支行向丹东工行申请贷款。

被告人邹德力作为恒大公司申请贷款的第一调查审核人,在上述贷款的贷前审核中,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对恒大公司提供虚假的质押物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及抵押物数量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该贷款能够被顺利审批并发放。该贷款发放后,恒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均采用贷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四笔贷款,最后一笔贷款(金额480万元)系王某1将其诈骗佟大艳的万元赃款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一)关于原审认定上诉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

综合全案证据,抗诉机关指控及原审认定上诉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证据不足。

(二)关于上诉人在发放涉案贷款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

1、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和银行内部规定,不具有违法性。

2、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法院认为上诉人在现有工作制度、机制的框架下,对涉案质物进行核实,不具有违法性。

3、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等行为。

撤销原判,上诉人无罪。

餐饮店处罚案例篇八

第一条 员工必须在员工食堂就餐,严禁在宿舍、走廊,办公室等地就餐,违反1次罚款20元。

第二条 食堂操作间,除食堂工作人员外,其他闲散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违反1次罚款20元。

第三条 就餐要排队打饭,不得拥挤、打闹和大声喧哗,做到吃多少打多少,严防浪费。

第四条 员工就餐时,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准乱扔脏物,严禁在食堂内吸烟。

第五条 就餐员工要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不准损坏餐具、餐桌和餐椅,损坏要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 如有倒饭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宿舍为员工休息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条 员工实行轮流值日,对员工宿舍进行日常清理。

第三条 在员工宿舍不得大声喧哗,违者罚款20元。

第四条 不得在员工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电炉子。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钉子,违者罚款20元。

第七条 宿舍内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一经发现将给予罚款或开除。

第八条 男女员工不得混居一经发现,将开除处理。

第十条 不得损坏宿舍内备品,违者按价赔偿。

第十一条。值日卫生清理不干净,将处20元罚款。

餐饮店处罚案例篇九

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商定盗采海砂,将共有船舶改装成采砂船,另购买船舶改装成具备屯砂、出砂功能的过驳船;雇佣被告人康某杰为船长,被告人康某河、康某强、姜某、康某滨等人为船员,并商定采砂超过30船,每多采一船,船员就可以多拿到1550元的奖金补贴,拿到的奖金按工资比例划分。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王某章、康某川等人多次驾乘采砂船,到闽江口和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以每吨6元至25元的价格出售给沙场或海上运砂船。经统计,王某章、康某川等人盗采海砂共计30余万吨,除3000余吨被公安机关查扣外,均被销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章、康某川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虽受雇佣为盗采海砂犯罪提供劳务,但参与利润分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2000元;没收犯罪所用的船舶。宣判后,王某章、康某川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第二大海洋资源。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沿海省份盗采海砂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威胁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王某章、康某川经精心组织、策划,为盗采海砂而专门改造船舶、雇佣人员,采取连续作业方式,在闽江口等海域盗采海砂,严重破坏海砂资源和海洋生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和区分主犯与受雇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法认定和处理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船舶,保障了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总体效果,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围绕国家海洋战略、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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