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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在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都作出了重大修改或补充完善。刑诉法的修改是中国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是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和结构走向科学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定职能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定职责之一。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工作将面对法条修改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笔者从事公诉工作多年,试想从公诉角度浅谈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机遇和挑战及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
一、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机遇
1、证据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新刑诉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便于我们更科学准确地运用证据。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既完善了证据种类,有效保全证据,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这是对勘验、检查证据的规范细化。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明确,在公诉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上述修改及完善更便于公诉机关精准地灵活运用多种证据打击犯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强了执法的合法性、文明性,有利于规范取证程序,巩固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新刑诉法将现代科学技术、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引进到刑事诉讼法中,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解决了长期以来自侦案件因侦查手段受限,取证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将可调取更多的事实证据充实公诉内容。
2、辩护制度的改变有利于公诉机关兼听则明。新刑诉法辩护制度,解决了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加强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并构建了一套以参与、说理、投诉为特点的“沟通机制”。便于公诉机关审查案件时兼听则明,避免产生冤假错案。
3、审判制度的变化增强了公诉工作的主动性
一是庭前会议制度和量刑程序的规定使公诉人更有发言权。
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便于公诉人庭前获得律师庭审辩点,作好出庭的充分准备。第193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公诉工作更加主动。
二是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加强了审判监督。新刑诉法第208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
行,增加了公诉工作的主动性。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加强了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
二、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1、非法证据排除,公诉责任重大。新刑诉法第57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多,但却最有挑战性。庭审中,合议庭临时充当“程序裁判法庭”,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公诉机关充当三种角色,一是出庭应诉的角色,一旦把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整个公诉的证据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如果非法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敏感问题。二是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对自己的侦查行为,公诉机关处于被审查的角色地位,监督者被监督,庭审中的公诉人有可能处于尴尬境地。三是如果案件在审判前发现有非法证据,公诉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排除,对侦查机关或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直接认定。三重角色集公诉机关于一身,公诉工作责任重大。如何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应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等,无疑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挑战。
2、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变幻莫测。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目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极低,控方证人证言一般由公诉人宣读,质证过程简便易行。一旦证人站到证人席上,暴露在被告人和公众面前,控辩双方对证人轮番询问,证人与被告人当庭对质,一般证人没有勇气当庭指认和证实犯罪。因为即使有法律条款保护,重大案件的被告人面对将要受到的法律严惩,仍有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受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影响,一般证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得罪人。现行法律又没有对证人作假证的责任认定和制约处罚条款,证人在权衡利弊后,出庭作假证的机率大。证人庭审证言变幻莫测:或前后矛盾或模棱两可起不到证明作用或是反证等。这给法庭采信证据增加了难度,对公诉人庭审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战。
3、刑事辩护制度,增强控辩对抗。新刑诉法将委托辩护时间提前到侦查期间,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审批。这些规定增强了辩控双方的对抗性和针对性,增大了公诉工作的难度。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知悉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提前了解到案件证人证言或同案人供述,律师受利益驱动,故意提供虚伪证据或者“点拨”犯罪嫌疑人如何规避法律惩罚的情况难以避免。对于孤证案件,律师事前对当事人的点拨及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很容易产生大的负面效果。新的刑事辩护制度对公诉人员审查案件的能力和出庭公诉的水平提出了挑战。
4、法律条款增改,增加审查难度。新刑诉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改“应当”,增加了审查证据的难度。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经过两次退查仍不能起诉,但案件可能有错或公检两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也可以由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新刑诉法“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条款的明确,对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时如何正确把握认定“证据不足”,如何解决公检两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重大分歧,不起诉文书如何高质量地制作等方面提出了挑战。
新刑诉法第240条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使被告人获得了最后陈述机会。但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可能作最后挣扎翻供或作出不实供述,上级办案机关没有直接参与一线办案,对没有记载到案卷中的具体案情及一些隐情不能通过阅卷了解,被告人的不实供述有可能模糊既有的事实和证据,这对基层公诉人员审查案件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新刑诉法作出的一些重大修改和完善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量。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量刑程序的规定,法律监督职能的加强等。公诉人员如何在“人少案多”的现状下,适应新的刑诉法,圆满地完成繁重的公诉工作任务,对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挑战。
三、应对公诉工作新的机遇和挑战的思考
公诉是一项操作性极强的实务工作。公诉人要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必须转变诉讼理念,以新刑诉法的修改为契机,认真学习,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审查意识、监督意识,工作中要做到:
1、严查细审,把好案件质量关。公诉案件审查就是对侦查阶段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活动的基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
一要查微析疑,严把案件事实关。就是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充分有理。首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单个证据。即对案卷中涉及到的新刑诉法第48条规定的八种证据进行审查。如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公诉人应具有识别口供变化的能力。要从主客观相一致、时间、空间相一致、口供中的隐秘细节和相对不变性等方面发现、鉴别口供变化的真伪,肯定或排除辩解。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模棱两可、有歧义的语句,相互排斥的证言。证据如存在瑕疵,达不到证明内容的证明力,就证明不了案件事实,就会事实不清,得不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步录像录相问题的审查:录像前必须明确告知被录像人,其供述将被录音录像并以证据形式予以保存,而犯罪嫌疑人表示无异议等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易变性、反复性、脆弱性的特点。审查案件时都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有可能翻供的案件,也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在杜绝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同时,确保重大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在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找出矛盾、排除矛盾。比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书证及物证等实物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和抵触;所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互相印证、互相支持、互相说明;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事情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及各种情节的证明是否存在疏漏;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否唯一,是否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者其他合理怀疑等。通过审查,排除矛盾,使众多的证据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的案件结论。例如玩忽职守案中“擅自行为”的事实审查,案卷中一方面有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擅自行为”的言辞证据,一方面又有证人证实领导知道、默认或指使犯罪嫌疑人这么做,或有领导签字的书证等,公诉人员审查时必须进行疑点排查,得出有或没有 “擅自行为”的明确结论。
二要纠错防漏,严把案件证据关。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人在审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同时,还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应主要从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及证据的表现形式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新刑诉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种证据表现形式,任何一个证据只有符合了几种表现形式之一才有可能成为定案证据,即使其已经具有了真实性、相关性等其他证据特点。
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如果在审查起诉环节把关不严,没有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将会增加检察机关采用虚假证据得出错误结论的几率。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能防止出现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对非法言辞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要求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三要拾遗补缺,严把“确实、充分”关。“确实”是对单个证据而言的,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就全案而言的,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如审查一对一的行、受贿案件,关于送钱、收钱一节,只有行、受贿双方的供述,任何一方翻供,都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审查时,我们通过对口供细节的审查,要求补充间接证据,如行、受贿人事后作的记录本,送钱的特定环境和场合留下的特定物证:装钱的有特色的报纸、信封及上面的记号,案发前后串供再生出的间接证据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反驳犯罪人口供变化的有力补强证据。
在审查起诉环节,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律师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地参考,借此补充和完善侦查取证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整和转换侦查重点,更全面地收集相关犯罪证据。对重大或有分歧的案件,公诉人员应提前介入,公诉引导侦查,确保关键证据及时调取。
2、充分准备,把好出庭公诉关。一是庭审前,充分准备。出庭前,公诉人要在吃透案卷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熟记定案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准备出庭提纲。准备充分了,公诉人在庭审中就能游刃有余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穿梭,充分调取理论资源,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的证据资源支持公诉。
公诉人要抓住庭前会议时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律师庭审辩点,及时调整和变通庭审策略,对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案件,要在如何保证出庭证人讲真话,如何保证证据客观、真实、稳定,如何适度把握出庭证人的范围等方面下功夫。对提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件,要帮助侦查人员应对出庭,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并制作详细的出庭提纲,确保庭审效果。
二是庭审中,强力公诉。公诉案件庭审中,公诉人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而辩护律师只要对相关证据提出合理质疑,如果合理质疑不能被及时排查,因而得不出唯一性结论,案件就存在疑罪从无的可能,法庭就有可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公诉人要因案而宜,有时要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问题及关键点,结合案件事实细节材料进行剖析,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引导庭审人员进行有价值地思考。有时要从案件的具体危害上来刻画出生动的反驳内容,从大众情绪上来挖掘社会层面的内容(即煸情),有效地引发庭审人员的内心共鸣;有时要强力引导庭审人员及旁听者建立正义的理念,按照公诉意志,对案件作出判决。
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中,辩护律师将会更注意并放大程序和证据上的细节问题,围绕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不具备客观、真实、合法性,运用控方证据矛盾,指出控方的证据体系本身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辩护,并将有法律依据实际运用“证据规定”而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全程录音录像有比较高的证明力,非法证据排除也会相对容易,在法庭示证阶段,公诉人要在充分运用全程录音录像指控犯罪。试想,在法庭示证期间,如果在录像中看到犯罪嫌疑
人悠闲自在地吸着烟,轻松地喝着茶,边讲边点头,或者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时,痛哭流涕地深刻反省,有谁会相信他们被刑讯逼供了?有谁会怀疑他们讲的不是真话?
庭审中,公诉人还要根据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严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结合认罪态度和与公诉机关的配合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基础之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掌握庭审主动权。
三是庭审后,加强监督。庭审后,一要加强对未判案件的跟踪,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依法顺利判决。二是加强对已判案件的文书审查,将公诉机关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案件判决畸轻畸重,应依法提请抗诉,偏轻偏重的案件或部分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法条理解错误,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向法院发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书,要求整改。
3、审查起诉,把好执法效果关。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不让罪犯继续危害社会。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出庭公诉、审查不起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等工作中,要通过文明执法,规范办案,以案释法,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打击和教育、感化和挽救,促使当事人真正悔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挽救一个,感化一批的目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可挽救的案件当事人,公诉机关要通过量刑建议,不起诉等办法,落实从轻、减轻处罚政策。对认罪态度不好,不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办案,依法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严格依法从重、加重处罚。形成一种执法导向,使案件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敬畏心理。
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公、检、法三家要加强公诉案件的协调配合,制定案件良性互动机制,保证执法效果,根据案件情况可要求律师协会派员参加,依法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畅通当事人的诉求表达渠道。做到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八十七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第一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听取其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2〕21号
第三十四条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第九十九条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第一百八十三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阅读。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三百八十八条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四百七十三条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五十五条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第五十七条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百五十三条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第三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四百一十三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新刑诉法学习心得
11月,我所组织有关新刑诉法修订实施后的学习讨论活动,共组织学习两次,由主持,全体律师共同参加。各位律师在认真学习新的法律规定之余,结合自身实务经历,对本次新刑诉法修改的意义和利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11月16日,净源所开展“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确立与“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的主题学习。
本次学习:新刑诉法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刑诉法不仅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同时它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大宪章,犯罪嫌疑人同样具有与一般人同等的人权,将“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法条,是刑诉法的一大进步。而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之前一直是盲点,近年来屡见不鲜的非法证据断案很多都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人权遭侵犯有关。本次修改,将可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原来的“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所里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对此感慨颇多,不少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寻求律师帮助,然而,迫于法律的规定,律师此时无从介入,仅能提供友情的法律建议,造成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很鲜活的一个案例就是某犯罪嫌疑人在被关押三个多月后移交检
察院审查起诉,而检察院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实施辩护,则这样的情况很可能就会避免。
在盛赞这一修改的同时,也有律师强调,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很可能产生一些无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毁灭案件关键证据的情况。对此,诸位均表示这除了考验律师的职业操守外,立法者肯定亦会考虑到,后续的相关监督措施相信能对此加以约束。
二、11月23日净源所开展刑诉法有关证据方面新规定的主题学习。
本次学习:新刑诉法第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
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
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新刑诉法确立的 “明确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和“ 证人强制出庭”是本次修改的重大变化。证据一直是律师办案的核心,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处于公权力的强势地位,在证据采集方面更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近些年来发生的“躲猫猫”等事件产生了大众对此的一致呼吁。而本次新刑诉法中“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衍生出的沉默权,排除非法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方面对抗公权力,维护自身权益的体现。
而“证人强制出庭”引发了与会学习律师的热烈讨论,新规定对于迅速、有效地审理刑事案件无疑有重大意义,公民亦应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与之而来的是: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采取拘留等处罚是否合适?对证人的人身安全等切身利益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新的相关规定出台。
本次学习同时就新刑诉法有关办案期限和重审一次为限、重审不
加刑的规定进行讨论,特别是后者,是规避当前各地存在的一案多次重审、最终判决迟迟不能生效现象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两次对新刑诉法的学习,本所各位律师熟悉新法之规定,对于本次修改案的重大突破都表示赞赏,但同时仍然认为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一、多项
1、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bd)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2、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cd)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3、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方针与原则
(abcd)a.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b.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c.专门的或者特别的诉讼程序原则 d.分别看管的原则
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二、判断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
2、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对甲某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
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
4、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5、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单项
1、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主体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a.缓刑、假释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c.拘役的执行机关是看守所
d.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2、下列关于刑罚执行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a)a.财产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b.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c.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d.死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3、下列关于时间的说法错误的是:
(d)a.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b.原审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c.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死刑执行停止的情形不包括
(c)a.张某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立功的 b.李某在执行前被发现曾在羁押阶段流产的 c.吴某在执行前将全部家产捐给国家的 d.王某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5、下列选项中哪项符合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
(d)a.甲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犯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死刑立即执行 b.乙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犯故意伤害罪的,应当在两年考验期满后执行死刑
c.丙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发现有漏罪的,应当死刑立即执行 d.丁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不应当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c)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有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三种
7、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b)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8、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说法错误的是:(d)a.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陈某疾病已经痊愈且刑期未满 b.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马某被发现系自伤自残
c.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周某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刘某被发现怀孕
9、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哪些罪犯,不应当及时收监执行(d)a.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b.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c.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证明需要由省级人民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对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c.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证明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d.对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11、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的选项正确的有:
(a)a.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均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b.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c.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d.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12、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不包括:(b)a.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b.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c.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d.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3、2010年5月的一天,在校学生甲(不满16周岁)到一网吧门口玩耍时,遭被害人乙言语挑衅,被告人甲用拳脚对乙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属轻伤。该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
b.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4、如果人民检察院要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王一,以下程序正确的:
(a)
a.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b.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 c.应当询问证人 d.应当询问诉讼参与人
15、王某(女,17岁)犯盗窃罪,在对其进行讯问和最后陈述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b)a.应当通知其学校老师到场 b.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c.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应当进行补充陈述 d.最后陈述后,其辩护人应当进行补充陈述
16、下列关于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d)a.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d.到场的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应当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7、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b)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18、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c)a.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b.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c.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d.六个月以下
19、关于未成年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a.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可以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
d.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应当遵守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c)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决定机关批准 d.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21、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的情形为:
(d)a.王某(19岁)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
b.李某(17岁)在考验期内未经决定机关同意去外地打工 c.冯某(20岁)在考验期内经考察机关批准去外地出差 d.胡某(16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22、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犯罪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b.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其他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员均不可旁听案件
c.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d.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23、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d)a.对于所有的过失犯罪均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b.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犯罪案件可以适用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三年内曾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d.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
24、下列哪类案件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a)a.侵犯著作权罪 b.侵犯通信自由罪 c.交通肇事罪 d.盗窃罪
25、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6、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b)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d.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27、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的管辖和审理说法正确的是:
(b)
a.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8、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d)a.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措施
b.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d.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9、被强制医疗的某甲现经强制医疗机构诊断评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以下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是:
(d)a.某甲自己 b.强制医疗机构 c.某甲的舅舅 d.公安机关
30、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c)a.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c.只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供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一、多项
1、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bd)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2、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cd)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3、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方针与原则
(abcd)a.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b.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c.专门的或者特别的诉讼程序原则 d.分别看管的原则
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二、判断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
2、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对甲某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
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ab)
(×)
4、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5、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单项
1、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主体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a.缓刑、假释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c.拘役的执行机关是看守所
d.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2、下列关于刑罚执行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a)a.财产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b.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c.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d.死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3、下列关于时间的说法错误的是:
(d)a.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b.原审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c.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死刑执行停止的情形不包括
(c)a.张某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立功的 b.李某在执行前被发现曾在羁押阶段流产的 c.吴某在执行前将全部家产捐给国家的 d.王某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5、下列选项中哪项符合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
(d)a.甲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犯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死刑立即执行 b.乙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犯故意伤害罪的,应当在两年考验期满后执行死刑
c.丙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发现有漏罪的,应当死刑立即执行 d.丁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不应当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c)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有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三种
7、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b)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8、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说法错误的是:(d)a.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陈某疾病已经痊愈且刑期未满 b.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马某被发现系自伤自残
c.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周某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刘某被发现怀孕
9、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哪些罪犯,不应当及时收监执行(d)a.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b.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c.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证明需要由省级人民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对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c.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证明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d.对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11、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的选项正确的有:
(a)a.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均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b.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c.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d.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12、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不包括:(b)a.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b.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c.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d.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3、2010年5月的一天,在校学生甲(不满16周岁)到一网吧门口玩耍时,遭被害人乙言语挑衅,被告人甲用拳脚对乙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属轻伤。该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
b.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4、如果人民检察院要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王一,以下程序正确的:
(a)
a.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b.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 c.应当询问证人 d.应当询问诉讼参与人
15、王某(女,17岁)犯盗窃罪,在对其进行讯问和最后陈述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b)a.应当通知其学校老师到场 b.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c.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应当进行补充陈述 d.最后陈述后,其辩护人应当进行补充陈述
16、下列关于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d)a.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d.到场的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应当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7、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b)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18、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c)a.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b.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c.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d.六个月以下
19、关于未成年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a.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可以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
d.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应当遵守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c)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决定机关批准 d.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21、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的情形为:
(d)a.王某(19岁)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
b.李某(17岁)在考验期内未经决定机关同意去外地打工 c.冯某(20岁)在考验期内经考察机关批准去外地出差 d.胡某(16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22、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犯罪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b.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其他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员均不可旁听案件
c.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d.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23、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d)a.对于所有的过失犯罪均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b.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犯罪案件可以适用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三年内曾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d.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
24、下列哪类案件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a)a.侵犯著作权罪 b.侵犯通信自由罪 c.交通肇事罪 d.盗窃罪
25、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a)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6、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b)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d.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27、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的管辖和审理说法正确的是:
(b)
a.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8、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d)a.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措施
b.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d.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9、被强制医疗的某甲现经强制医疗机构诊断评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以下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是:
(d)a.某甲自己 b.强制医疗机构 c.某甲的舅舅 d.公安机关
30、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c)a.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c.只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供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