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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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自己工作和学习的一种自我评价,也是对他人观察和认同的证明。如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成为学生们常常考虑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具体事例和详细分析,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实用的参考和建议。
1.不属于法律救济的途径的是(a)。
a.仲裁渠道。
b.诉讼渠道。
c.行政渠道。
d.民间渠道。
2.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是(c)。
a.申请。
b.受理。
c.审理。
d.执行。
3.教育行政赔偿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b)。
a.学校。
b.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教师。
d.政策干预。
4.(a)是连接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纽带,是侵权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与前提。
a.因果关系。
b.教育法律。
c.违法行为。
d.教育法规。
5.下列情况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地域效力的是(d)。
a.中央国家机关发布的教育法规一般均适用于全国各地。
b.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教育法规适用于各该管辖的地区。
d.地方行政机关遵守中央国家机关发布的每一个教育法规。
6.根据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c)。
a.某教育局局长。
b.某市市长。
c.某市公安局。
d.某乡镇党委书记。
7.教育行政赔偿属于(c)。
a.民事纠纷。
b.人事处理。
c.国家赔偿。
d.司法赔偿。
8.下列有关教育行政诉讼的叙述正确的是(c)。
a.教育行政诉讼是独立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殊诉讼。
c.教育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体制中的一种形式。
d.教育行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
9.下面有关教育行政诉讼的表述正确的是(a)。
a.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只有人民法院。
b.教育行政诉讼中教育行政机关可以提起反诉。
c.教育行政诉讼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d.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主动提起教育行政诉讼。
10.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是(b)。
a.人身损害。
b.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c.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d.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11.任何组织不得招用来满(b)周岁的未成年人。
a.15。
b.16。
c.18。
d.17。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
此部分,通过一个个常见的热点问题和法律争议的真实案例,生动的展现了当前凸显的主要问题以及高校教育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足之处,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高校人民教师,必须对高校的政策法规有个清醒的认识,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够好的传授知识,培养人才。教师是一个不断学习知识的职业,作为一名教师应时刻不忘提醒自我、夯实基础。同时要兼备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做到合格。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4.«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2分)”。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分)。
置的工作岗位(1分),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1分)。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1分),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错(1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3分)。2.错(1分)。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参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四个条件,每个给1.5分。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以上七个自主权,少一个扣1分,扣满6分为止。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1.5分)(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1.5分〉(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5分)(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1.5分〉4.«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具体内容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每个要点1分,共6分。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分),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分)。
(1)获得公正评价,是教育法赋予学生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当切实保证学生的这项权利不受侵害(2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作业: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具体内容,简述一下你对如何推进自己学校依法治教的看法和具体意见。
学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近年来我校把依法治教作为工作重点,努力依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总的来看,与依法治教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推进学校依法治教,下面谈谈我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做好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学法、真正知法、严格守法。广大师生员工能否做到知法、守法,宣传教育是基础,一定要把这项基础性的工作做扎实。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校刊、校报、特别是校园网等进行《宪法》、《高教法》、《教师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适时举办各类研讨会、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活动,这一方面可以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和交流,另一方面也为师生员工学法、用法创造浓郁的氛围。其次,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学校可以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法规报告会,聘请司法部门干部作法制专题报告或讲座,通过讲解和剖析有关案例,对师生员工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以提高师生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比如2011年湖南大学开展了“典型案例进校园”法制教育主题活动,广大师生观看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赠送的以“预防大学生犯罪”为主题的警示教育宣传片《让成长回归阳光》。片中涉案大学生在法庭上悔恨的泪水与话语给予了现场师生极其震撼的教育。检察官们还与现场的大学生们进行了主题沙龙座谈,就如何防止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误入歧途而违法犯罪,如何积极帮扶失足大学生让他们阳光回归、如何改善大学生就业环境的社会管理配套机制,如何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预防大学生犯罪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和探讨。这种形式生动的教育效果很好,深受学生欢迎,建议学校多搞。第三,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考核。学校不仅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法律,还要对学习成绩进行严格考试考核,考试不及格的需要补课、补考,考核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表彰。建议定期举办教育法制专题院长(系主任)研读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作为领导干部,理应比其他人学得多一点、深一点和好一点。
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为了保证依法治教工作的落实,防止出现“齐抓都不抓”,“共管都不管”,“有计划无落实”的现象,建议在建立依法治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院系依法治教工作联系点制度。联系点制度要明确每位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要求每位院系领导和研究处室主要负责人联系几个班级,规定他们每年至少两次赴联系点了解和指导依法治教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进行一次专题汇报。相信这一制度将有效地促进依法治教工作。为推动依法治教工作的开展,还可以制定操作性强的《依法治教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使依法治教工作既有利于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也有利于依法治教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此外,建议建立依法治教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校依法治教工作会议,加强依法治教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积极推进校务公开,为依法治教营造公开、透明的环境。通过网络、信息简报等,公开学校管理的各项程序,公布各项办事结果,努力做到能公开的全部公开,努力实现从“结果公开”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增强依法治教工作的透明度。比如可以建立“政务公示网”,及时滚动发布校务动态、学校教学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一方面可以为广大师生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法规查询等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众进行监督,推进廉洁教育。
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共同治理。建议成立法律事务咨询团,聘请知名法学专家和专业律师为成员,针对当前高校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提供参考,使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更加民主、科学,更能反映教育规律,充分保障师生权益,从法律制度上防范和处理教育纠纷,规范教育行政行为。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职教协会、学生会等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自律、桥梁、维权、服务等作用,共同推进依法治教。
三个领域:(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
法律责任:三个领域,(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2)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
(2)高等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赔偿能力,因此一般高等学校法人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对相对人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需要由法人自己承担。
(2)学校法人与学生,其关系为特殊权力关系(3)教育合同。
(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业证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血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写实性学业证书)。
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这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学术称号。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
学历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资格的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授予。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得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成人教育: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任务: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督导的性质: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
任务: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范围: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
内容:(1)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国祚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本科教学评估体系主要内容:7个一级指标: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主业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
程序:需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等民事权利,以及高等学校的办学权。
公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监督;
民办学校内部管理:董事会决策,校长执行。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向:(1)明确政治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2)解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的问题(3)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
高校教师与政府关系:纵向隶属特性的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特征:(1)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前提(2)具有弥补性。
(3)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申述主体:受侵害的教师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客体指教师所在的消消火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述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战俘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申述程序:申述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教师资格条件: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以教师岗位设置为前提,划分不同层次,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分配限额。受聘于某层面的教师职务,要求教师不仅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专门的业务知识、必备的学历资历等,还要求教师必须有完成任务、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教师只有在任期内履行了相应职责,承担了相应教学任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教师继续教育制度:(1)明确了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性质。
(3)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4)对培训的考核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5)明确了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属于平等主题,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理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属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约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说: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教育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他以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或出台为前提,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全新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具体表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
高校学生的权利: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必要性:(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
(3)依法治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
(4)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
高等学校校规内涵:高等学校通过一定程式确立高等学校及其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2)属于高校以外主题制定的不属于法的范畴的行政规则,俗称红头文件。
(3)高等学校自行制定的行政规则。
高校违纪学生处分认定:
(2)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
学生申述制度内容:
一类是校内学生申述制度,即学生因对高校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或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以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另一类是校外学生申述制度,即学生因对学校申述处理的决定不服,以法定程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原理篇案例:假设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分析:朱某在校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学校退学,朱某不服,向辽宁教育厅反映情况,教育厅支持学校行为,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也维持了教育厅的决定。从案情看,沈阳某大学的退学行为依据正确、适用规则也适当。教育厅作出的答复是针对大学的行政处分行为,而此答复维持了大学的行政处分,答复本身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的权利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此案件因学校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的处理,程序正确,法院不应该支持学生的请求。
当考虑诉讼时效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应该在2内提起诉讼。朱某2001年4月收到教育部行政复议,2004年3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我国最长诉讼时效规定,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对此案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另注意(学校篇案例也有提问):
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相对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有权机构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构的内部审查。针对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起诉。
行政处分是单位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单位对自己的员工等的处理。只能申请申诉,不得复议湖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虽也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却是司法机关作为审查主体,是司法行为。制度篇:本案件王同学没有获得学位是因曾受记过处分,而国家相关规定对授予学位的条件是“准予毕业”和“成绩优良”,而“准予毕业”和“成绩优良”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制定细则来明确的,这是学校的权利。因而王同学因受过行政处分没有达到授予学位条件,未获得授予学位并无不当。
校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可以通过申诉来救济。但仅限于学校审查学位资格或条件的行为,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后就可以复议或诉讼了。
学校篇:案例1:北京某大学在因学生田某考试作弊而作出退学处理,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和通知学生,田某在以后继续学习考试并获得论文答辩成绩。学校的行为承认了田某在学校的学习有效,因而学校对田某的退学处理程序不合法无效。学校应该为田某毕业有关手续。
案例2:重庆某学院大学生因怀孕被学校以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规定为由处以退学行政处分,学生不服提起诉讼,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一切的争议,对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属于不的受理的案件范围。因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合法的。
案例3:本案撇开时效制度规定来讨论,如果适用时效制度,参考原理篇案例。
刘燕文在北京某大学就读予博士,按照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学习和完成学位论文,并参加了论文答辩获得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报请学校授予学位,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却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与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该将不授予学位的理由进行说明。因而法院有权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教师篇: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西北某大学林某2000年11月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了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了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简称职务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学校在公布的聘任教授职务名单中没有林某。同年11月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以“弄虚作假”为由通过表决形式取消了林某的教授资格。但学校取消其教授资格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由职务评定委员会对林某的教授职称进行复审,以不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决定。学校仅是以不记名投票取消了林某的教授资格,没有按程序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等,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取消决定是无效的。
学校的职务聘任前提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但取得职称并不一定可以聘任为相应的职务,聘任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愿原则,按岗择优聘任。
学生篇:学校的做法是对的(注:按照当时的法规)。学生李、林因相恋发生怀孕,违法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校依据规定对李、林进行退学的行政处分,虽然做法有欠妥,但程序正当,处分也基本合适,因而是对的。
权利:对决定处分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处分不服有提起申诉权利,如果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启发:学校对李、林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是对的,但要求将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写出来是不对的,涉及个人隐私权利。同时要求学生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更是不符合管理的规定。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居民、在本市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也可自愿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报考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以及户籍在上海的外地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含在读专升本第四学年)及以上考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中高职贯通考生允许在其学习的最后一年,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六)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规定详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令第10号)。
(八)考前防控疫情排查要求。请考生自觉对照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上海考区有关疫情防控要求(附件2)中的考前防控疫情排查要求进行自我排查,并填写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上海考区考生健康安全书(附件3)。不具备考试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认定除笔试成绩合格外,还需符合相应的学历层次、部分资格认定还需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或等级、满足体检标准等,因此请考生在报考前详细了解本人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所在地的认定条件,谨慎报考。
一、教育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一)教育为什么需要法律。
1.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教育由少数人的专利向多数人的权利转化,由贵族专权到平民享有转化,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化。
古希腊哲学是奴隶主的权利,闲暇,惊讶。中国古代到近代,有钱的请私塾先生,钱少的上学堂,没钱的只好不上,还有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
但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人才数量和规格的规定性,同时也产生了对人才培养的规定性,从而形成了现代社会特有的教育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废除封建社会培养、选拔人才的做法,扩大受教育机会,广泛培养各级各类人才。这种制度要求打破传统的学校体系,同社会的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把学校纵横联系、统一协调起来,建立统一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质量标准,形成一个幼儿、青少年、成人教育纵横贯通,学校、社会、家庭密切配合的一体化教育体系。
(1)教育发展日益复杂化、有序化和普及化的要求。显然,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违背它;它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有一定的行动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应有一定的规格和使用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学生人数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在学的本专科及研究生人数已经超过2000万,其中本专科生1300多万,研究生82万,是1998年的3倍。
(二)教育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1、法制与法治的区别48-49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
(3)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2、教育需要的法律:教育法的功能(50)。
(1)能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需要一个具有完备的体系法律(2)能保证教育重大方针决策的有序、公正。钱怎么花,人怎么用,学位怎么给等。(3)能保证教育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民正当权利。
(4)有明确内容的法律。对于权利、义务规定明确,法律责任清晰,执法主体明确等。(5)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效力渊源,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p52: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例如《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66)。
(3)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220-22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讨论:教师是高等院校的主人,而不是雇员;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标准或准则。教育法律规范不同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
它一般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的要素构成。行为模式包括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应当这样行为(义务性)、不能这样行为(禁止性),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后果模式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这两个逻辑要素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缺一不可,否则就起不到法律规范的作用。但教育法律规范要明确把它二个要素表达出来,并不是说每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条文都应包含这二个要素,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二个要素,可能体现在几个教育法律条文,甚至几个教育法的规范性文件中。
教育法依其主体的广泛性、调整范围的复杂性、以及违反教育法所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性,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复杂性。
我们知道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特别应注意的是,作为教育法的主体之一的学生也是公民,学生是属于特殊群体,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他们由于年龄等原因,其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行为能力(指法关系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之间出现不一致儿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对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据。其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学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教师有过错,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c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学校是培养人的主要场所,教育法对之给予特殊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对违反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一般应该从快、从严,体现学校正当权益的特殊重视。
进修班、司法考试,会计考试,等非学历证书。
2、学位制度。
学位等级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位的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现在又多了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申报项目等都放到了其他里。)。
学位的授予。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2、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
1、综合督导;
2、专项督导;
3、经常性检查。
3、教育评估制度(1)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2)教育评估的类型。
a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b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c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近来有关大学教学评估的争论颇为激烈,尽管主持评估的行政部门强调评估的正当性和。
四、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法的实施。
(一)教育行政机关(了解)。
涵义及其法律地位;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教育部的主要行政职能,基础教育权限划分。
1.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我国教育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与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即教育部,其职能在于: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我国基础教育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管理的。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现。
2、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教育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3、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教育行政行为具备法定要件,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基本要求,才能是合法的教育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有:教育行政立法行为,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确认,教育行政监督,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教育行政裁决,教育行政复议。
主要内容是了解教育法实施的涵义、原则;理解教育法遵守的涵义、教育法普及以及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原则。
1、含义:是使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是使规则变为现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从而达到教育立法目的,实现依法治教。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个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过程。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
3.教育行政执法。
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
(二)学校所具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1.学校的权利是学校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156-159一方面它享有学校所特有的基本教育权,如: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等。另一方面,学校的教育权是国家教育权的体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即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同时,对教师与学生而言,学校与他们的关系既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又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
2.学校的义务159-161是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根据法律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规定学校的义务,一是为保证学校实现育人宗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二是保障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体现。
1、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
2、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政教合一,并表现出如下特点:(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由其任意确定。(2)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通过吏部考核录用。教师也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4)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5)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内容涉及学生的升学、退学、学校的教学、考试、假期诸环节。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
1、参加行政管理权;
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
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
5、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
7、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54、高等学校的义务(了解)。
1、招收残疾学生;2依法办学;
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5、接受监督和评论;
6、进行人员考核;
7、支持勤工俭学;
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10、依法管理财务。
(六)高等学校管理。
1、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即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高等学校宏观管理解决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问题。
2、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学校教学管理(114)。
1、教学计划管理;
2、教学质量管理;
3、日常管理。(2)高等学校科研管理(p115)。
1、科研计划管理;
2、科研组织管理;
3、日常管理。(3)高等学校后勤管理。
六、教师。
(一)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教师职业是否能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我国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教师是履行教学职业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其中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简答:为什么说高校教师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承担者?
1、《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1)创造性地传播文化科学知识;(2)多方面拓展大学生智力与能力;(3)塑造身心健全的人。
2、高校教师是创新科技和文化的重要实现者(p132)(1)广泛开展科学研究;(2)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3、高校教师是知识、技术应用的重要参与者。
7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七、学生。
本章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受教育的权利;理解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及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学生的受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中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受教育权给予了相应的规定。
1、学生是人;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3、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但现在的事实是:学生是商品,学校是工厂,教师是机器。
2、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了解)。
表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
1、高校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利界说:
1、受教育权利的涵义;
2、受教育权利的性质。
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规定。
1、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2)获得学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申诉起诉权。
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组织社团权。
(三)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存在管理被管理的行政性的法律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学生交纳了学费,学校给学生注册了学籍之后,两者之间产生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及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作有规定,包括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及司法保护等。
9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老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我国主要的法律救济方法有两种: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314。
1、定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行政复议(323)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及执行:(329)复议决定有五种:
1、维持决定;
2、补正决定;
3、履行决定;
4、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决定;
5、赔偿决定。在中国只对直接的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高校、教师、学生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p236)。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p239)。
1、起诉和受理;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1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教师申诉制度,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性的法律救济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p254):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由《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7、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322)。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规定,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3具有组织管理招考各类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而它的管理权能所指向的主要是应考虑各类学校的学生。在本案中,地区招生办与考生薛淑琴之间存在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是地区招生办和考生薛淑琴,客体是地区招生办向离石市师范学校和离石市招生办发出暂缓薛淑琴入学的通知这一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着重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消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在本案中,地区招生办在考生薛淑琴拿到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且考生所在市的公安局已查实其户口所在地无误后,仍作出暂不准其入学的通知,考生因此不能按时报到入学。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考生薛淑琴,认为地区招生办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对地区招生办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可见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本案中,地区招生办在考生薛淑琴拿到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且考生所在市的公安局已查实其户口所在地无误后,仍作出暂不准其入学的通知,这一行为侵犯了考生的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本案原告所请求法律保护的是其受教育的权利,所要求的是持录取通知入学上学;被告在认识到自己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侵害考生的合法权益,行将产生在本行政诉讼案中败诉的后果后,主动作出了准许原告入学报到的决定,并通知原告人,向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了歉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因此申请撤回对招生办的起诉。
[结论]:
离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薛淑琴的受教育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离石市公安局对。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3.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机关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5.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6.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7.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
c.撤销教师资格。
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8.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机关为--------。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0.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a.保障。
b.前提。
c.先锋。
d.基础。
1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7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a.准予毕业。
b.准予授予学位。
c.准予结业。
d.准予肄业。
二.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部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我国的部门教育行政规章。()3.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学位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的法律证书。()。
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名称为“xx大学”的高等学校的设立,除了要达到设立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
教育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是有四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8.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自身的办学能力来自行确定招生规模。()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0.教师获聘上岗后,学校应对他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11.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2.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13.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时。可以向学校所在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1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5.张某是一高校教师,他对学校给予的行政记大过处分不服,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对他的行政处分。()。
16.教育法律根据制定机关和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或部门教育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教育行政法规。()。
18.学位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利。()。
19.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生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
9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40.获得高校的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中国公民。()。
41.教师的解聘是指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42.高等学校具有校内人事权,可以自行调整学校内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和工资分配。()。
三.简答题。
1.怎样理解《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2.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3.国家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规定。
4.教师在何种情形下,所在学校可以给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5.教师申诉制度及其特点。6.怎样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何异同?8.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9.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10.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11.教师聘任制的基本特征。12.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
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
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
【c】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得以实施。
【d】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方面【答案】a。
【c】违反法律会受到舆论或内心信念的谴责。
【d】违反法律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答案】a。
【b】中产阶层的意志。
【c】执政党的意志。
【d】最广大人民的意志【答案】a。
【单选题】下列属于法的社会作用的是()【a】依照法律的导向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b】根据法律规范来判断买卖行为是否合法。
【c】通过实施法律规范来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
【d】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答案】d。
【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c】党的十四大。
【d】党的十五大【答案】d。
【单选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a】企业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机关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答案】d。
【b】12月4日和3月15日【c】12月3日和3月16日。
【d】12月5日和3月15日【答案】b。
【单选题】教育法规的特征不包括()【a】探索性。
【b】规范性。
【c】确定性。
【d】强制性【答案】a。
【单选题】中国的法制宣传日是()【a】每年的12月4日。
【b】每年的3月15日。
【c】每年的6月5日。
【d】每年的6月26日【答案】a。
【单选题】教育法规的调整对象是()【a】教育经济关系。
【b】教育物质关系。
【c】教育社会关系。
【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国家教育部【答案】c。
【单选题】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的核心是()【a】《宪法》。
【b】制定主体不同。
【c】实施方式不同。
【d】稳定性不同e.表现形式不同【答案】a。
【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a】教育法律。
【c】教育政府规章。
【b】1999年宪法修正案。
【c】1993年宪法修正案。
【d】1988年宪法修正案【答案】b。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a。
【单选题】教育法规的实施方式是()【a】国家强制力。
【b】道德谴责。
【c】公共舆论。
【d】模范人物的影响【答案】a。
【单选题】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定年限为()【a】9年。
【b】10年。
【c】11年。
【d】12年【答案】a。
【单选题】从逻辑的结构上看,任何单。
一、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应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这三个组成部分【a】法律后果。
【b】法律责任【c】行为结果。
【d】法律依据【答案】a。
【b】教育行政责任。
【c】教育刑事责任。
【d】教育道德责任【答案】b。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答案】b。
【b】授权性规范。
【c】制裁性规范。
【d】奖励性规范【答案】b。
【b】法律后果的特殊性【c】国家强制性。
【d】法律规范内容的明确性【答案】b。
【b】6周岁。
【c】7周岁。
【d】8周岁【答案】b。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b】行为准则。
【c】行为动机。
【d】法律后果【答案】c。
【单选题】构成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最基本要素的是()【a】教育法律条文。
【b】教育法律关系。
【c】教育法律规范。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答案】c。
【单选题】不属于我国教育法律责任种类的是()【a】教育民事责任。
【b】教育行政责任。
【c】教育刑事责任。
【d】教育道德责任【答案】d。
【单选题】下列措施属于教育行政处分措施的是()【a】罚款。
【b】拘留。
【c】撤销教师资格。
【d】警告【答案】d。
【b】教育行政责任。
【c】教育刑事责任【d】教育民事责任、教育行政责任或教育刑事责任【答案】d。
【b】拘役。
【c】管制。
【d】罚金【答案】d。
【b】有的教育法律条文包含着若干个教育法律规范。
【c】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条文仅包含着一个教育法律法规的片段。
【d】以上三个都对【答案】d。
【单选题】下列属于教育法规表现形式的是()【a】决议。
【b】决定。
【c】通知。
【d】实施细则【答案】d。
【单选题】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a】本质。
【b】根本任务。
【c】指导思想。
【d】制定主体【答案】d。
【单选题】表述授权性教育法律通常采用的字样是()【a】“必须”
【b】“应当”
【c】“不得”
【d】“可以”【答案】d。
【c】学校。
【b】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d】来自学校偶发性侵害造成的【答案】c。
【b】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c】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故意。
【单选题】我国教育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
【c】公平原则。
【d】推定责任【答案】b。
【b】同一性。
【c】强制性。
【d】阶级性【答案】b。
【单选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
【d】注重效率原则【答案】a【单选题】表述义务性教育法律通常采用的字样是()【a】“必须”
【b】“可以”
【c】“有权”
【d】“有„„的自由”【答案】a。
【b】授权性规范。
【c】制裁性规范。
【d】奖励性规范【答案】a。
【单选题】通常只承担补偿性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是()【a】教育行政机构。
【b】教师。
【c】学生。
【d】学校【答案】a。
【b】教育民事关系【c】教育平等关系。
【d】教育学习关系【答案】b。
【c】教育教学成果。
【单选题】对教育法律责任特征的论述,不正确的是()【a】法律规定性。
【b】道德自觉性。
【c】归责特定性。
【d】追究专权性【答案】b。
【b】吊销办学许可证。
【c】补救。
【d】通报批评【答案】c。
【b】手段【c】内容。
【d】目的【答案】c。
【b】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教育权利能力取得方式的是()【a】依法律规定。
【b】有关部门批准。
【c】出生。
【d】考试【答案】c【单选题】下列属于行政处分的是()【a】拘留。
【b】罚款。
【c】降职。
【d】取消资格【答案】c。
【d】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答案】d。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副校长。
【d】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答案】d。
【单选题】不属于教育法律的责任种类的是()【a】行政法律责任。
【b】民事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行为法律责任【答案】d。
【单选题】教育法规的实施在内容上不包括()【a】.教育执法。
【b】教育司法。
【c】教育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答案】c。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的起始时间是()【a】1986年。
【b】1987年。
【c】1988年。
【d】1989年【答案】a。
【c】静态意义的教育法制,是国家全部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体系。
【单选题】动态意义的教育法制,其核心在于()【a】教育立法。
【b】教育执法。
【c】教育普法。
【d】依法治教【答案】d。
【单选题】我国教育法律的标准文本须刊登在()【a】人民日报。
【b】中国教育报。
【c】国务院公报。
【d】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答案】d。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主导。
【c】主体。
【d】领导【答案】b。
【b】《宪法》、《立法法》、《教育法》。
【c】《宪法》、《组织法》、《教育法》。
【d】《立法法》、《组织法》、《教育法》【答案】a。
【b】全国人大主席团审议决定。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
【d】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决定【答案】a。
【b】促进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逐步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单选题】拥有撤销地方性法规权限的机关是()【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政协【答案】c。
【b】两次。
【c】三次。
【d】五次【答案】c。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国务院【答案】c。
【单选题】不属于我国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是()【a】有法可依。
【b】执法必严。
【c】普法全面。
【d】违法必究【答案】c。
【单选题】世界上最早对教育进行立法,也是最早研究教育立法的国家是()【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英国【答案】c。
【单选题】我国教育立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是()【a】执行法律。
【b】公布法律。
【c】通过法律。
【d】适用法律【答案】b。
【b】与其解释的所有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c】其效力低于其解释的法律,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d】其效力不能确定【答案】b。
【b】特别规定。
【c】重新修订。
【d】由制订机关解释【答案】b。
【单选题】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答案】a。
【单选题】下列机构中无权进行教育行政处罚的是()【a】县级教育行政机构。
【b】省级教育行政机构。
【c】国家教育部。
【d】各级各类学校【答案】a。
【单选题】教育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a】教育法规的制定。
【b】教育执法检查制度。
【c】教育督导。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答案】b。
【单选题】取消考试资格是教育行政处罚中的()【a】申诫罚。
【b】能力罚。
【c】财产罚。
【d】人身罚【答案】b。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我国教育行政处罚种类的是()【a】警告。
【b】罚款。
【c】拘役。
【d】撤销教师资格【答案】c。
【单选题】不属于我国教育法规实施内容的是()【a】教育执法。
【b】教育司法。
【c】教育守法【d】教育普法【答案】d。
【单选题】教育法规的实施在内容上不包括()【a】教育执法。
【b】教育司法。
【c】教育守法。
【b】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c】司法机关的法制监督。
【d】社会力量的法制监督【答案】d。
【单选题】我国政协对我国教育法制情况进行的监督属于()【a】行政监督。
【b】社会监督。
【c】司法监督。
【d】权力机关的监督【答案】b。
【单选题】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在于()【a】补救合法权益受损害者。
【b】解决法定权益的纠纷。
【c】惩治侵权行为。
【b】申诉。
【c】仲裁。
【d】调解【答案】b。
【单选题】我国的教育仲裁制度()【a】已经基本建立【b】已经趋于完善。
【c】已经较为完善。
【d】尚在摸索之中【答案】d。
【a】民事诉讼法。
【b】行政诉讼法。
【c】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d】刑事诉讼法【答案】c。
【b】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c】主管的教育部门。
【d】信访部门【答案】c。
【b】财产权。
【c】人身权、财产权。
【单选题】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形式提出【a】口头。
【b】书面或口头。
【c】自己认为合适的【d】书面【答案】d。
【b】维持判决。
【c】变更判决。
【d】中止判决【答案】d。
【b】一般不可以。
【c】可以。
【d】不得【答案】d。
【单选题】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a】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
【b】教育行政机关。
【c】学校。
【d】教师【答案】a。
【单选题】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a】必须。
【b】不可以。
【c】可以。
【d】根据具体情况【答案】c。
【单选题】在教育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a】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
【b】教育行政机关。
【c】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起诉人【答案】c。
【单选题】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教育行政诉讼中是原告【a】部分。
【b】所有【c】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被告的【d】由其自身提起的【答案】b。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答案】b。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b】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劳动者和接班人。
【c】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答案】b。
【b】被委托的有关组织承担。
【c】委托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被委托的有关组织共同承担。
【d】根据《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的约定承担【答案】a。
【b】三至五年。
【c】四至五年。
【d】四至六年【答案】c。
【b】需要获得哪些审核意见(或考试成绩、听证笔录等)。
【c】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时间【答案】c。
【b】肄业证书。
【c】结业证书。
【d】学习证明书【答案】c。
【b】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
【c】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d】警告【答案】c。
【b】政府发改委的名义作出。
【c】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作出。
【d】教育行政部门名义作出【答案】d。
【b】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
【b】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c】普通高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
【d】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答案】d。
【b】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请撤销其获得的学位。
【c】向学位授予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其获得的学位。
【d】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决撤销其获得的学位【答案】a。
【b】一年内。
【c】六个月内。
【d】三个月内【答案】b。
【b】所有普通高校都由教育部组织实施。
【c】本科院校由教育部组织实施,专科院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d】所有普通高校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答案】b。
【b】罚款。
【c】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d】吊销办学许可证【答案】a。
【c】中国境内除中外合作办学外的所有高等学校。
【d】中国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答案】b。
【b】中央集权制。
【c】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d】中央与地方合作管理体制【答案】c。
【b】效力先定性。
【c】强制性。
【d】单方意志性【答案】b。
【单选题】不属于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是()【a】主体合法。
【b】客体合法。
【c】行政权限合法。
【d】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答案】b。
【单选题】关于高等教育行政关系的特征,错误的是()【a】必须有一方是教育行政主体。
【b】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c】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d】教育行政主体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答案】b。
【单选题】不属于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形式的是()【a】法律形式。
【b】准法律形式。
【c】非法律形式。
【d】强法律形式【答案】d。
【单选题】成人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对象为()【a】18岁以上成年人。
【b】24岁以上成年人。
【c】30岁以上成年人。
【d】在职在业者【答案】c。
【单选题】大学必须设有几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a】2个以上。
【b】3个以上。
【c】7个以上。
【d】12个以上【答案】b。
【单选题】下列哪个惩罚措施不属于我国对学生进行处分种类?()【a】警告。
【b】开除学籍。
【c】罚款。
【d】勒令退学【答案】c。
【b】迟效性。
【c】长期性和迟效性。
【d】周期性【答案】c。
【c】《宪法》。
【d】《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答案】b。
【b】事业单位。
【c】企业和公民个人。
【b】5000人以上。
【c】80000人以上。
【d】10000人以上【答案】b。
【b】3000人以上。
【c】5000人以上。
【d】7000人以上【答案】b。
【单选题】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其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应为()【a】500人以上。
【b】800人以上。
【c】1000人以上。
【d】2000人以上【答案】c。
【单选题】设立高等专科学校,其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应为()【a】500人以上。
【b】800人以上。
【c】1000人以上。
【d】2000人以上【答案】c。
【单选题】我国的学科门类大约有()个【a】3个左右。
【b】10个左右。
【c】50个左右。
【d】超过100个【答案】b。
【b】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b】有2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c】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6000人以上。
【d】专任教师在1000人以上【答案】a。
【单选题】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a】校党委书记。
【b】校长。
【c】校工会主席。
【d】校友会会长【答案】b。
【b】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原审批机关【答案】d。
【d】由收到放、由放到收【答案】b。
【单选题】《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的时间是()【a】1958年。
【b】1961年。
【c】1978年。
【d】1985年【答案】d。
【单选题】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是()【a】中央统一领导。
【b】地方各自领导。
【c】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d】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答案】c。
【单选题】高等学校章程的修改,应当报以下机构核准()【a】国务院。
【b】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c】原审批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答案】c。
【单选题】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谁制定?()【a】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教育部。
【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答案】b。
【单选题】通常不适用于处于义务阶段的学生的行政处分措施是()【a】警告。
【b】开除。
【c】记过。
【d】留校察看【答案】b。
【单选题】对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a】开除。
【b】批评教育并处罚款。
【c】批评教育,但不得随意开除。
【d】罚款【答案】c。
【单选题】普通高校学生贷学金实行()【a】低息贷款。
【b】贴息贷款。
【c】无息贷款。
【d】都不是【答案】c。
【单选题】学满多少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a】半学年。
【b】1学年。
【c】2学年。
【d】3学年【答案】b。
【b】3年。
【c】退役当年。
【d】退役后一年【答案】d。
【单选题】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a】普通劳动者。
【b】公务员。
【c】专业人员。
【d】自由职业者【答案】c。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时间是()【a】1978年。
【b】1985年。
【c】1986年。
【d】1993年【答案】d。
【b】与教师的职责和职务紧密相连。
【c】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相适应。
【d】伴随着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而产生【答案】d。
【b】《教师法》。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答案】c。
【单选题】提出“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观点的是()【a】孔子。
【b】孟子。
【c】墨子。
【d】荀子【答案】d。
【b】主导。
【c】主体。
【d】领导【答案】b。
【b】科学研究权。
【c】管理学生权。
【d】民主管理权【答案】a。
【单选题】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审定【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b】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c】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d】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的学校【答案】a。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
【b】由教师自己申请。
【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
【b】法律规定。
【c】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d】主管部门规定【答案】b。
【单选题】不属于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的是()【a】监督制度。
【b】资格制度。
【c】职务制度。
【d】聘任制度【答案】a。
【单选题】关于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以岗位为基础。
【b】遵循自愿平等、双向选择的原则。
【c】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d】教师聘任制度只包括招聘和续聘两种【答案】d。
【单选题】高校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要遵循()的原则【a】客观、公正、准确。
【b】实事求是。
【c】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d】平等协商【答案】a。
【b】教师培训。
【c】教师考核。
【d】教师奖励【答案】a。
【b】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c】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所属机构应作出相应的赔偿【答案】d。
【b】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
【c】撤销教师资格。
【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答案】b。
【b】品行。
【c】身体状况。
【d】学业成绩和品行【答案】d。
【b】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c】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d】学生管理计划【答案】a。
【单选题】高校学生权利是一项()【a】应有权利。
【b】法律权利。
【c】自然权利。
【d】道德权利【答案】b。
【b】尊敬师长、刻苦学习。
【c】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理想。
【d】获得贷款和助学金的同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答案】d。
【单选题】高等教育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不包括()【a】培养各类高级人才。
【b】传承、创新文化,培养跨文化的人才。
【c】从事科学研究,创新科技成果。
【d】直接服务社会【答案】b。
【单选题】确定高校学费标准的主要依据是()【a】人均生活费。
【b】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c】基建成本。
【d】教师工资【答案】b。
【单选题】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办学经费由谁负责筹措?()【a】校长。
【b】董事会。
【c】所在地政府。
【d】举办者【答案】d。
【单选题】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主要由谁制定?()【a】学校。
【b】教育部。
【c】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d】学校举办者【答案】c。
【单选题】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a】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b】普通基金。
【c】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
【d】普通基金加专项基金【答案】c。
【单选题】不属于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参与和支持的是()【a】社会同高校的合作与参与。
【b】社会利用高校获得经济利益。
【c】社会为学生实习与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
【单选题】《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的时间是()【a】1971年。
【b】1972年。
【c】1985年。
【d】1993年【答案】d。
【单选题】不属于公派留学执行的指导方针的是()【a】按需派遣。
【b】保证质量。
【c】学用一致。
【d】鼓励回国【答案】d。
【b】所在单位上级部门处理。
【c】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d】所在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答案】a。
【b】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c】国家驻外使领馆。
【d】留学人员派出前工作(学习)单位【答案】c。
【b】一个月。
【c】半个月。
【d】8天【答案】b。
【b】未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常联系。
【c】学习/研修成绩没有达到要求。
【d】未向驻外使领馆递交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答案】d。
【b】由国家招生计划指标决定。
【c】由教育部审批决定。
【d】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答案】a。
【b】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
【c】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
【b】来华任教。
【c】来华开展学术访问。
【d】参加我国举行的学术会议【答案】b。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答案】b。
【b】设立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c】设立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d】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普通高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答案】d。
【b】英语。
【c】合作外方规范语言。
【d】由合作双方商定【答案】a。
【b】可以是实施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
【c】必须是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d】必须是具有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普通高校【答案】c。
【b】美元。
【c】合作外方所在国货币。
【c】仲裁。
【多选题】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要靠()【a】宣传教育。
【b】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
【c】纪律处分。
【d】道德谴责【e】公共舆论【答案】ab。
【多选题】教育法律救济依其救济方式的不同,可分为()【a】教育申诉。
【b】教育行政复议【c】教育行政诉讼。
【d】教育督导【答案】abc。
【b】法具有非全真性和不周延性。
【c】法具有滞后性。
【d】法具有恐怖性【答案】abc。
【b】政策【c】纪律。
【d】社会风俗习惯【答案】abcd。
【b】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c】建立、健全严格、公正的教育处罚制度。
【d】建立、健全严格、公正的救济制度【答案】abcd。
【多选题】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现在()【a】有完善的法制来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b】有完善的法制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c】有完善的法制来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
【d】有完备的法律体系【e】有明确的责任规定【答案】abcde。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d】国务院。
【e】中国人民银行【答案】abcde。
【多选题】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是()【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e】依法办事【答案】abcd。
【多选题】教育法规包含的内容()【a】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
【b】教育法律。
【b】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c】表现形式不同。
【d】实施方式不同【e】稳定性不同【答案】abcde。
【多选题】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不同之处在于()【a】表现形式不同。
【b】规范内容不同。
【c】调整范围不同。
【d】实施方式不同。
【e】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同【答案】abcde。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实施的方式不同。
【d】稳定性不同【e】表现形式不同【答案】abcde。
【b】社会法。
【c】刑法和军事法规。
【d】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答案】abcd。
【多选题】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区别,叙述正确的有()【a】表现形式不同。
【b】规范内容不同。
【c】调整范围不同。
【d】实施方式不同。
【e】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同【答案】abcde。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答案】abc。
【多选题】下列法院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
【b】基层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多选题】按照“法律后果”的内容,可将教育法律规范分为()【a】制裁性规范。
【b】奖励性规范【c】义务性规范。
【d】授权性规范【答案】ab。
【b】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
【c】违法行为的性质。
【d】法律责任的内容。
【e】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身份【答案】abc。
【多选题】法律责任的类型有()【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答案】abc。
【多选题】教育法规与教育大纲、教学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a】教育性。
【b】规范性。
【c】确定性。
【d】强制性【答案】bcd。
【b】公正、合理、效益原则【c】过错责任原则。
【d】责任法定原则【答案】bcd。
【多选题】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a】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
【b】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
【c】教育权利。
【d】教育义务【答案】cd。
【c】在假期,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d】学生返校途中发生。
【e】在学生自行外出期间发生的【答案】abcde。
【b】公正、合理原则。
【c】效益原则。
【d】过错责任原则【e】公开原则【答案】abcde。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既属于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有()【a】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b】接受扫盲教育。
【c】教育行政机构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责任【e】行为主体【答案】abc。
【b】存在着损害事实。
【c】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多选题】义务性教育法律法规在被表述时通常采用的字样是()【a】“必须”
【b】“应当”
【c】“禁止”
【d】“不得”【e】“可以”【答案】abcd。
【多选题】在我国现行教育实践中,制裁方式主要有()【a】人身罚。
【b】能力罚。
【c】财产罚。
【d】申诫罚【e】刑罚。
【答案】abcd。
【c】财产罚。
【d】申诫罚【答案】abcd。
【b】存在着损害事实。
【c】行为人有过错。
【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答案】abcd。
【多选题】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对象【e】行为【答案】abc。
【b】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c】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d】教育法律事件【e】教育法律后果【答案】ad。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c】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答案】bc。
【b】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法案,要获得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支持。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法案,要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支持。
【b】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当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教育对国家的发展和强盛起着重大作用,我国在1995年把“科教兴国”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科教兴国依靠的是教育,因此国家越来越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教育的干预与调控。在这种背景下,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健全就显得相当重要。加强教育法制旨在依法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的人才优势、科技优势,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天职,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教学问,更要教行为,教道德,教学生怎样做人,每一个进入高等学校的教师都不能不了解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掌握法律,在工作中遵守法律,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学习高等教育法规对于高校教师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我们作为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高校教师,在经过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后,特别是经过学习《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后,我们应该从自我做起,认识到依法治校、依法从教的重要性,只要我们每个人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高校教师团队的法制观念得到提升,因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遵纪守法。
首先,教师也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更要热爱教育事业,除此之外我们面对学生时,要爱学生,尊重学生,并施以正确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作为一个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认识,更好的遵守各项法律。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教育教学的任务。
《教育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交叉的,法律赋予教师的某些权利,其本身也是教师的义务。作为教师,我们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教学能力提高了才能更好的完成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生的培养计划;同时我们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使学生也能成为一个爱祖国、爱社会,遵纪守法的全面发展的公民。
三、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保护学生。
学生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高校的学生虽然大多数都已经成年,心智已发展成熟,有自己的判断力和决策力,但毕竟还没走向社会,有时考虑问题会过于偏激,因此在面对很多问题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偏激的想法和不良的心理状态,作出一些错误的决定和冲动的行为,最终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作为高校教师,我们既是学生的教导员,也是学生在学校可以依赖的亲人,我们要关心爱护学生,及时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一些心理问题,并帮他们走出这些不良的心理状态;其次,在教学工作中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出言羞辱学生,保护学生人格尊严和自尊心;除此之外,要作为学生的保护者,及时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最后,我们在执行教育教学任务的时候,不仅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也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理念,让学生能更好的发展自己。
四、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治学。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我们在学校学习的很多知识在毕业后已经显得过时,而学生接受各种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接受到得各种新知识也越多,在面对这样的学生时,如果我们固守自己的知识,不继续学习,是不能很好的完成教学任务的,因此我们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工作后继续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积极抓住各种学习的机会,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学习工具和途径,不断学习新的知识。
五、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教会学生学习。
创新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现代人应该具备的素质。高校学生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一群人,对国家各方面的发展承担着重大的作用。而作为高校的老师,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之前,也要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当今,学习已不再是单向的灌输,学生的学习也不再是死记硬背的过程,相反,学习是一个发现过程,在这过程中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在高校教学中,我们要教会学生学习。教育必须反映时代的精神,因此我们应该把握住学术的精髓,以最有效的学习方法,掌握最基本的、最新的和最有用的知识。
六、尊重知识产权。
高校教师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创新的活动中,稍不注意,可能会出现一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比如说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等现象。为了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我们要从思想想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从理论上加强相关法律规律的学习,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
总之,高校教师是特殊的一个群体,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不仅要遵守国家的一些常规法规,也要遵守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更要通过自己的守法行为,对学生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教会学生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遵纪守法,使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才。
一个国家的发展依靠于人才,人才的培养依靠于教育,主要依靠于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重担落在高校肩上,而在高校中是高校教师对学生进行高等教育,所以高校教师肩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这就要求高校教师应当熟知从事教师工作所必须的教育法规,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深知学习《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重要性,所以我完成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自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一书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介绍了教育法的原理、内容、结构、体系以及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又对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了详细讲解。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我形成了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并详细了解了目前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和具体法规政策,也对我校相关教育法规有了更深了解。学习到的知识对我的工作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有法律保障,这样教育才能更好的发展,服务于社会。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高校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可见高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
2、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高校教师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现在国家主要通过申诉制度解决教师的保障问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3、高等教育中学生的法律地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校学生具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奖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等。同时,对于已经成年的学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触犯法律之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保障下,高等教育取得快速发展,并且高等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建设,不断发展,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高校也有了全面详细的法规,但是高校教师整体的法制意识依然需要加强,因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遵纪守法。
每一位教师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是我们的基本义务,我们要热爱我们的祖国,热爱自己的事业。通过对法律的学习,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好的遵守各项法律,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
二、热爱教育工作,完成教学任务。
业技能,将学生培养成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
三、增强学生法制意识。
高校学生正处于青春时期,对社会充满向往,总是会进行各种尝试。同时社会上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对大学生进行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所以高校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免受到伤害或者误入歧途。
四、尊重知识产权。
近年来,频频出现论文抄袭、剽窃等现象,这反映了高校教师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和对《知识产权法》的陌生,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明确论文抄袭、剽窃是违法的,在科研工作中杜绝这种现象。
总之,高校教师是特殊的一个群体,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不仅要遵守国家的一些常规法规,也要遵守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约束自己,增强法制观念、规范自己的师德。同时还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热爱工作,更要通过自己的知法守法行为,对学生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教会学生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遵纪守法,使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才,这样自己才称得上是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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