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村民小组提起诉讼 村民小组起诉村委会的起诉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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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2 00:00:00    小编:阿楠木木qaq1

2025年村民小组提起诉讼 村民小组起诉村委会的起诉状(5篇)

小编:阿楠木木qa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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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提起诉讼 村民小组起诉村委会的起诉状篇一

1、村民小组是贪污罪的主体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

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表述,因为除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外,还包括其他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10条)。根据《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成立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只限于《解释》中所列举的七种情形,而这些工作原本属于人民政府职责范围之内。这七种情形包括:(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所在的村内部的公共事务(如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和公益事业(如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则不在此范围之内。二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须是协助人民政府进行,也就是说,是基于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在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指挥下进行的。三是要有法律依据,即授权主体的身份、授权依据、授权内容是合法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

该具体行政管理事务也是合法的。

2、村民小组长不是贪污罪的情况。

这里的“公共财物”和“公款”,是指与上述七种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财物和款项,即经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管理的财物和款项,而不包括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

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组

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种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款项,归个人使用的,触犯挪用公款罪;如果仅是挪用农村集体组织的资金的,则应当适用刑法典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并非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受贿罪,其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与上述七种行政管理工作相关,否则不构成受贿罪。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小组提起诉讼 村民小组起诉村委会的起诉状篇二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南斗半”丘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

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_土地管理法》和《_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

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当中,虽然《_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

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

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

《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村民小组提起诉讼 村民小组起诉村委会的起诉状篇三

见: 起 诉 状

原告 村民小组,住所地 。

代表人 ,组长。

被告 ,男, 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元及违约金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 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 元,期限 个月。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村民小组

2015年8月 日

村民小组提起诉讼 村民小组起诉村委会的起诉状篇四

关于罢免xx村民小组组长xxx职务的申请

xx村民委员会:

xx年在村委换届选举中,赵xx当选上xx村小组长(即村长),xx当选副组长(即副村长)。然而赵xx从个人利益出发,惟利是图,置集体利益于不顾,公然故意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对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密谋和串通少数不明真相的居民,在不召开居民会议的情况下,私下与xxx签订了xx协议。赵xx的行为,违反法定议事程序而严重违法;并且恶意损害xx村集体经济利益,减少集体应收收入;因此,赵xx利用职务之便利与xxx的是无效合同。希望xx村委会派人到我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罢免xx村民小组职务并选举出新的村民小组长。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村可以根据本村的规模,按照村民居住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和村民的意愿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一百户以上的村民小组可以设副组长一人。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办法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执行。”村民小组长的换届可安排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或换届后进行,具体由各镇(街)、村参照上一届做法办理。《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小组长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更换:一是村民小组长可以向

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开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予以公告;二是经该村民小组五分之一的选民提出,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投票罢免本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投票罢免大会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并公布表决结果。 按照省民政厅《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有关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的任职条件是:(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二)在本村民小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三)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四)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五)能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申请人:

年 月日

村民小组提起诉讼 村民小组起诉村委会的起诉状篇五

当然可以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专门有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79.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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