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化解税务稽查选案风险(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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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税务稽查选案风险篇一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选案是初始环节,是实施税务稽查的基础工作,对整个税务稽查案件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选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稽查效能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税收成果的大小。
正因为选案是稽查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它属于稽查实施前的运筹过程,起着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的作用,所以只有建立一套科学、严密、规范的稽查选案体系,才能使稽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才能有效地弥补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搞好选案工作,提高选案质量,无疑就抓住了整个稽查工作的中心链条,从而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依法治税的目的,体现税收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开展得并不理想,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稽查选案工作,提高稽查选案质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稽查选案工作的现状
税收稽查选案操作中的问题。一是在稽查工作中,有的稽查局年初制定的检查计划稽查业户数量偏大,搞广种薄收。二是当前我们选案中能参考的资料十分有限,尽管选案过程中想尽办法搜集资料,但是由于资料来源渠道、信息反馈有限,可信度不高,致使选案的准确度往往难以保证。三是税收信息采集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无论是计算机选案还是人工选案,都是在多渠道税务信息网络和大容量经济信息来源的支撑下完成的。如果没有丰足而真实的信息资源,选案工作就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把握稽查工作主动权。
选案案源多样性。目前稽查选案通常是根据日常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的涉税信息结合计算机选案、随机抽选、举报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协查产生的案件、纳税评估环节移送案件等来确定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选案方法简单。主要是以人工选案为主,计算机数据为辅的方式,往往凭借主观经验对现存的信息进行加工,缺少行业科学的数据模型。
选案的准确性低。针对性差,效率不高。目前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除了少量的举报外,一是靠经验确定稽查对象,二是出于对某个行业或涉及基础政策的清理的需要,该政策的纳税人中普遍不确定稽查对象。具有科学性的随机选案缺乏沟通和信息基础,基本上没有做到选案的准确性,影响了稽查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
选案人员机构单一。按照稽查规程,选案为首要环节,案源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选案。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稽查机构有的设置案源综合部门,有的是在办公室,一人多岗、人少事多比较普遍,为了选案而选案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选案局限性较大。
二、强化选案质量,提高稽查效率的建议
科学建立选案指标体系提高选案质量。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共享网络系统,面对海量信息,要以新征管软件为依托,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利用收集整理的基础资料,通过税源监控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及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的信息;查看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结存等资料,针对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对税源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作出初步判断,确定被查对象,减少盲目性。
运用分析性方法进行审查分析选案。全面了解各经济变量间的互动关系,比对本年各月或各季度重要指标的波动情况,分析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查明异常现象和波动原因,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现象,采取内查外调相结合的办法,合理确定稽查对象。
完善内外配合机制提高选案质量。一是加强岗位互动:切实加强税务稽查实施结果与选案岗位之间的信息反馈,建立起选案与税务稽查日常联系制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结果验证选案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增强了对同类企业信息资料的积累,将税务稽查结果作为同类企业和相关企业选案资料的补充。稽查内部可以定期召开案件分析、问题反馈、情况交流等工作汇报会,积极开展个案分析、综合分析,汇总整理稽查信息,从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线索,从而提高选案准确率。二是加强内部联动:落实征、管、查互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衔接,信息互通、共享。稽查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征管部门联系,掌握一定时期征收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定期与纳税评估部门碰头,了解纳税户经营、纳税情况,为选案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三是外部衔接:稽查部门应定期与审计、工商、财政等部门交流信息。同时畅通与公安、检察院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情报交换和信息互通渠道,为稽查选案工作提供准确的辅助资料,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
创新思维方法提高选案质量。实施选案调查。召开查前分析会,选案人员应主动搜集当地的有关经济信息,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及时与税源管理部门沟通信息,通过调研,剔除一部分正常纳税人,筛选有重大疑点的纳税人,以期提高选案的准确率。
优化稽查执法,助推阳光稽查。要改变只注重检查户数的指导思想,大力提高稽查的质量,加大稽查的打击力度,提高震慑力,要立足于办大案的指导思想。年初制定的检查计划可以涵盖较多的纳税人,一方面采取纳税人查前自查,通过纳税人自查,筛掉一部分可信度高的纳税人;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实行“选案而不立案”的方式,即对账务处理规范,初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或问题较轻的案件,可以不予立案处理,而是监督纳税人自行改正,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这样不再对每个案件都立案、立卷,不再经过烦琐的检查审理程序,这样就可以集中人力和时间查大案要案,一方面真正打击偷税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会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
实行选查结合选案,建立奖励制度。由于选案资料来源渠道有限,稽查是取得资料和信息最直接最准确的渠道,对于检查人员来说,注重风险管理,剖析重点风险企业,选择待查对象,提交案源部门,本着谁先发现的案件,谁就有优先办案权,有利于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检查人员通过对账簿凭证的审阅取得其业务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可以核对其申报的真实性。我们应该把检查中的案源线索搜集作为一项制度,要求和规范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主动去发现案源,并对成绩显著者给予适当的奖励,不断推动选案工作,弥补资料来源有限的问题,进一步提高选案质量。
建立选查审反馈机制。通过稽查结果评估和内部复查,健全案件评价机制,对稽查局内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实现一案双审和终身负责制;及时总结典型案例,进行内部讲评交流,促进大家互相学习;加强分行业、分税种、分类型的专项案例分析,总结出涉税违法案件的一般性特点和规律,积极进行征、稽互动,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全面提高稽查质效。
利用纳税人信誉等级评价提高选案质量。税务稽查一方面要重点维护依法纳税的诚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范纳税遵从度不高的企业,打击偷逃骗税企业。我们要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通过社会职能部门了解掌握其信用程度,并通过税务部门的检查,对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以此增强确定稽查对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稽查选案策略。对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评为a类纳税人的,除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及协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稽查。但对于纳税信誉较差被列为c类以下的纳税人则优先作为选择对象。
依托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提高选案质量。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科学确定被查对象,从而使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更具针对性、有效性,减少盲目性,切实发挥稽查效能。
化解税务稽查选案风险篇二
税务论文:实行专业化案源调查完善稽查计划选案工作
近年来,我们始终将完善四分离稽查工作机制作为加强稽查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规范“选、查、审、执”四环节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选案、查案两个环节的监督制约,我局实施了专业化案源调查,即由专业调查人
员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多种措施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筛选待查案源。这一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基于三个需要,提出案源调查制度
专业化案源调查是当前形势的需要
首先,由于当前化建设水平限制,实行计算机选案难度较大,专业化案源调查势在必行。在现有的化水平下,稽查部门在税务系统内部,很难与征管部门实现征管共享;在税务系统外部,很难与工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实现共享。纳税人的相关纳税资料不能及时传递到稽查部门,这一瓶颈严重制约了稽查部门的选案工作,造成了计算机选案工作很难落到实处。同时,各部门之间也缺少相关的交流、传递制度,这就加大了选案工作的难度,降低了选案的准确性。其次,分散型案源调查不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近年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日益重要。今年,郑州市政府提出了扩大对外开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大郑州的发展战略,这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以往我局实行的由稽查科自行组织案源调查的方法,不利于优化经济环境,致使有时竟会出现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天会接待我局三四个稽查科前往调查的情况,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因此科学严密的专业化案源调查在当前形势下必不可少。
专业化案源调查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
一是选案环节监督制约机制薄弱。我局实行了目录检查法、开发了计算机查账软件,加强了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实行了四审定案制,加强了对审理环节的监督制约。但在选案环节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尽管我局实行了案件前期调查表和工作日志制度,对该环节进行监督制约,但由于拥有调查权力的人员过多,这些制度的监督效能相对薄弱。二是谁调查、谁检查的方法不利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我局没有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前,主要采取的是谁调查、谁检查的方法,即稽查科将调查的待查对象报计划选案科立案后,再由其进行检查,这样就有可能发生稽查科实施调查以后,由于个人私利而不将调查的待查对象报送计划选案科立案,或者报计划选案科以后,未立案之前,私自将报送的待查对象撤回,这些暗箱操作都会导致不廉行为的发生。三是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防止不廉行为发生。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个部门分工专业化、精细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这样便于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以往我局的案源调查管理职能在计划选案科,而实施调查的权力实质在稽查科,这样调查与选案不分,调查与检查不分,不利于内部监督。这就需要一个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专职从事调查工作,将调查职能从计划选案科分离出来,将调查权力从各稽查科收回,使调查成为选案的前置程序,加强对选案环节和检查环节的监督,降低不廉行为发生的机率。
专业化案源调查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近几年,我局的撤案率高居不下。1999年立案394起,撤案122起,撤案率为32%;立案348起,撤案122起,撤案率为35%;立案202起,撤案75起,撤案率为37%。分析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稽查科未调查清楚待查案源的情况,盲目地向计划选案科报户立案,进行检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稽查工作量及撤案案件复审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加大了税收成本。这就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基于以上三个需要,我局适时提出了案源调查制度,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
二、把握三个关键,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我局从(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组织人员、建立制度、工作落实三个关键环节入手,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工作。
建立组织,明确职责
为了适应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工作的需要,我局精选了5名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稽查人员组成了调查科,明确规定该科专职负责案源调查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1、对市局5个直属单位的案源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统一协调,统一调配相关人员开展检查。
2、对各行业进行调查,了解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纳税情况,以及征管中可能存在的漏洞等情况,为下一步的检查工作提供线索。
3、对一些大案、要案及重点税源进行调查。
4、加强与国税、工商、房管、建委等单位的联系与工作协调。
建
立制度,规范程序
我局在充分调研,认真分析和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案源调查制度。该制度是指由调查科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实地调查、财务资料分析、约谈等措施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将有疑点、有可查性的待查对象筛选出来,报选案环节立案的一种工作方法。它是选案环节的前置程序,是四分离稽查工作机制的有机补充。为了便于实施,我们规范了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一是案源筛选。调查科根据掌握的征管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待查案源;通过税务登记查询系统,分行业进行筛选;根据各稽查科上报的案源进行调查筛选。同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搜集线索,为案源筛选提供依据。二是案源整理。调查科将多渠道汇集的案源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运用税务登记查询系统,查询案源基本情况。三是案源审批。调查科将案源整理后列出待查对象名单,报局长审批后,列入调查计划。四是实施案源调查。调查科根据调查计划,对待查对象进行分析,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实施调查。五是确定检查对象。调查科将待查对象调查完毕后,将需要检查的待查对象名单上报计划选案科。
采取措施,开展调查
为了落实案源调查工作,提高调查工作效率,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调查方法。第一,实行实地调查。对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汽车销售企业,我们主要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了解其经营情况。如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深入到企业开发的房产项目现场去,察看项目占地面积,建筑规模,办理售房按揭贷款情况、销售情况等。第二,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征管资料。对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我们主要采取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财务情况及纳税情况,并对其财务资料进行纵向分析的方法。着重分析其相邻两个纳税年度财务报表中各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了解其经营实际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为稽查提供线索。如对其存货进行对比分析,可了解企业有无销售收入不入账等情况。第三,开展约谈调查。对于曾经检查过的企业,我们主要采取约谈的方法对其开展调查。调查前对其财务负责人下发询问通知书,对其近期纳税情况进行约谈,约谈不制作询问笔录,旨在通过一种较轻松的工作方法,与纳税人进行交谈,了解其经营及纳税情况。如我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约谈时,了解到其开发的项目用地是向某行政单位购买的,调查人员敏感地意识到该行政单位可能存在少缴营业税及附加的行为。将其列入检查计划,经检查,该单位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60余万元。第四,到银行或纳税人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对某些较难掌握其营业额的纳税人,我们主要采取到其开户银行查询其资金往来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到与其有资金往来的纳税人处进行调查的方法,落实其有无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同样,通过对纳税人关联企业的调查,也能够掌握其经营情况,从而为稽查工作提供一定的线索。例如,我们在对某食品制造企业进行调查时,了解到其大部分产品主要由一家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及配送,通过对该物流公司的调查,基本上掌握了该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为下一步检查工作提供了线索。
三、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的作用和效果
作为四分离稽查工作机制的首创单位,我们在完善计划选案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实施了专业化案源调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提高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税收任务全面完成通过专业化案源调查在选案环节之前增设调查这道“过滤网”,不仅将不需查、不应查的案源过滤下来,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而且实现了对选案、检查两个环节的有效监控,使调查工作由分散型向集中型转变,逐步向专业化发展,提高了选案的准确性。我局共立案152起,查出问题的126起,选案准确率为83%。今年由于业务培训、非典疫情的影响,以及代表市局开展执法检查等,我局从7月份才正式开展检查工作,截至8月底,经调查科调查,已立案查处46起,查出问题的44起,选案准确率为96%,比提高了13个百分点。由于选案准确性的提高,使我局的稽查收入没有受到非典疫情等情况的影响,七八两个月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161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362万元,增长了5倍多。同时,案件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没有一个被查纳税人申请听证和复议。
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促进了稽查队伍的廉政建设
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由调查科人员集中调查,调查后将具有检查价值的案源报计划选案科立案,并将调查线索提供给稽查科实施检查,实现了调查与选案相分离,调查与检查相分离,加强了对选案环节和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同时,调查科将经调查不具备检查价值的案源报监察室备案,由监察室负责核实,也加强了对调查环节的监督,这样有效防止了在调查、选案、检查环节出现不廉行为,促进了队伍的廉政建设。截至目前,我局未发现一起案件存在不廉行为,也未发生一起纳税人举报我局稽查人员有不廉行为的现象。
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密切了税企关系
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由专业化的科室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集中和规范的调查,减少了稽查人员到企业进行调查的次数,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由于选案准确性的提高,有力打击了偷、逃税行为,为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密切了税企关系,促进了诚信纳税。
化解税务稽查选案风险篇三
浅谈如何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
稽查的基本程序是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即通过计算机、人工或者两者结合,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分析、比对和数 据处理,从而在所管理的纳税户、扣缴义务人中选取最有嫌疑的逃税者,进而为下一步的税务检查铺垫基础。这是税务稽查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有效地将有限的人力调配到最需要稽查对象上的重要措施。而选案准确与否直接决定着稽查成果的大小,选案准确程度涉及整个稽查工作的质量。但在选案实践中常常 会碰到与准确率相制约的问题,比如,选案当中时常会出现认为选出的是正常经营户,但到了现场却己注销,认为是大户却是一个小户,认为有偷税嫌疑,却已经如 实审报纳税。导致稽查人员在实施环节上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不仅造成人员和时间的浪费,也降低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效率。因此,如何提高选案准确率是我们 必需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税务稽查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稽查选案机构人员单一
目前在全国税务基层稽查机构中虽设置了选案部门,但在人员配备上一人多岗现象较普遍,有的兼职举报中心,有的兼职综合科室,在税务稽查四环节中,选案是人员最少力量最薄弱的环节。案源管理没有得到重视,在日常选案工作中,选案人员往往是被动地按照上级专项检查的布置整理行业纳税户的基本资料,难以系统地对行业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选案效果不理想。12、稽查选案缺少联动机制
由于稽查选案部门与管理部门缺乏规范的信息交流,选案人员对
辖区内纳税人情况不了解,加上部分纳税人变更经营未在税收征管软件ctais系统中更新数据,如纳税人因变更经营范围重新划分行业后未在ctais系统中更新,造成信息错误,从而导致选案人员判断错误。另一方面是案件稽查结果与选案缺乏分析反馈机制。选的怎么样,查的怎么样,结果如何,从上到下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考核机制。
3、稽查选案案源信息缺乏
当前选案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数据信息
从税收征管软件ctais系统中检索查询。由于纳税申报资料较单一,加上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结果不实、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导致选案准确率不高。如果纳税人建立假账、资金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其相关数据指标就不可能真实地在系统中反映出来。计算机选案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不足,影响了选案准确率。
4、稽查选案方法不够规范
目前尚未有一套全国统一的规范的计算机选案系统,在基层工作
中以人工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主要是根据上级布置的税务稽查计划整理征管资料,数据局限于销售收入、税负率等几个基本指标,有的地方更是简单地以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大多数凭借主观印象判断,选案方法缺乏科学性。
二、影响稽查选案准确率的主要因素
1.稽查选案机构及人员受客观条件限制。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实施的调查情况看,在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四个环节中,选案是最薄弱的管理环节,由于受稽查人员少的限制,绝大多数地区都末按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设置选案科和专职的选案人员,案源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稽查选案信息不足。由于选案工作未与征管及相关部门实现计
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因此可提供稽查选案利用的有效涉税信息少之又少,只有管户的税务登记 信息和上纳税情况的基本信息,而且在执行中由于现有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经常造成纳税户的注册地址、电话与实际不符,对稽查实施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不便。
3.现行稽查选案方法不规范,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目前全国都没有统一的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稽查选案基本上还是依靠人工选案,计算 机选案尚没有科学严密的选案指标,选案随意性较大,准确性较低。人工选案主要是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依 赖税务台帐或凭借选案人员及一些老同志的主观印象进行,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4.选案部门不能有效掌握纳税人情况。由于选案人员既不直接接触纳税人,也不保管纳税人档案资料,而稽查与征收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配合,导致具体选案人员对纳税人情况不了解。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案件信息交流少,在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系列运作过程中,案件移送、信息传递还没有一整套好的办法,未形成良 好的按职责
规定移送、转办的工作流程。与其它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少,信息互通少,可比信息少。
5.专项检查,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协查案件影响选案准
确率。每年配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项检查多,结合当地实际征收管理情况的检查;上级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也逐年增多。另外,协查案件增长迅猛,这样稽查部门安排相应的稽查计划其自主性就受到很大约束。
三、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措施
1、重视稽查选案人员配备
从根本上重视选案工作,配备专职选案人员,安排政治觉悟高、税收财会业务扎实、计算机应用熟练的人才充实到选案岗位。建立选案工作制度,制定日常选案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将选案准确率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激发选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2、内外联动多方采集信息
(1)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机制。加强征收、管理、稽查
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每月召开交流例会,把征收管理发现的行业性问题及单个纳税人违法疑点资料作为传递内容。选案部门要主动了解一定时期税收征收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掌握经济及行业发展态势,关注各类异常信息收集,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管理部门已建立的“税源行业监控模型”排查异常申报纳税人。了解非正常户及待注销纳税人即时变动情况,排除干扰信息。定期与纳税评估部门碰头,对评估发现偷税疑点的要深挖细究。
(2)构建税务系统外部信息采集机制。随着纳税人应付税务机
关经验的丰富,税务稽查就账查账的难度已越来越大,相反纳税人对其他部门则相对没有防备,从第三方部门获取的信息往往可信度较高,也从侧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能为稽查选案提供有效的线索。要探索构建税务系统外部信息采集机制,定期通过其他外部协作部门收集能反映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各类综合信息资料,如工商变更信息、水电消耗信息、银行信贷信息、司法诉讼信息、海关进出口信息、行业协会信息、新闻媒体广告信息等,寻求税收违法疑点。
3、创建选案指标评价体系
通过税收征管软件ctais系统能检索到纳税人的第一手数据,要
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率、销售净利率、资产报酬率、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等为重点财务监控指标;以销售收入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为重点税收监控指标。汇总多方收集的财务、税收监控指标以及其他第三方综合信息资料,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加强案头信息分析,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特点、行业状况及企业经营等各方面信息资料,运用横向、纵向比较及指标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企业的纳税状况进行分析。从纳税人财产构成、生产规模、能源消耗、技术含量、销售对象、产品定价、产品利润、税收负担等方面整合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多视点广角度的信息反映,尽量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可能性作出客观评价。
4、创新稽查选案分析方法
试行稽查选案积分评价办法,以纳税人的选案指标评价体系为基
础,结合纳税人的税收变动情况、异常经营行为、纳税信誉等级、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信息,分行业制定计分标准,对纳税人综合量化计分并排序,通过综合的数据模型定量分析判断,查找潜在的税收违法嫌疑者,为稽查选案提供准确对象。
5、建立选案效果反馈机制
案件查结后对选案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对于选案不足的信息加以补充,对于选案不准的方面加以修正,对于选案准确的思路加以推广,形成一个主观推测——客观验证——主观归纳的循环反馈的良性链条。通过后期评价选案,对设定的选案指标加以修正和完善,进一步
提高选案准确率。
化解税务稽查选案风险篇四
构建我国税务稽查选案体系的探讨
内容提要: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案环节作为起始点,具有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现状,提出了建立我国税 务稽查选案体系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税务稽查选案
一、国外税务稽查选案的先进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简介
(一)必要的法律保障
荷兰银行法规定,银行为储户保守秘密的条款不适用于税务机关。美国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从银行获得有关储户的银行往来信息,有权从不动产交易机构获得纳税人的不动产交易信息。凡此种种使得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及时准确地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方面具有良好的法律保障,从而使得选案信息在广泛性和准确性方面得到保证。
(二)高效的选案体系
一个科学合理的选案体系,应当充分考虑专业性和计划性,有效配置税务稽查力量。专业性解决选案的准确性,计划性要考虑辖区内的工作重点和稽查实施环节的资源配置问题,即通过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与当期工作重点和稽查实施人力资源是相符合的。以美国的选案体系为例:
美国的税务稽查工作是在总部高度集中的计划指导下进行的,由专设的税务稽查计划调研处负责稽查的规划、调研、制定及任务的下达。该部门通常在每年的6月公布全国稽查计划,下达到小区税务局。小区税务局按总部的稽查计划提取申请表,通过计算机筛选提取结合人工挑选确定稽查对象。选案后,将所选对象移送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化税务审计,税务审计后的处理、司法等也是专业化进行的。由于税务审计操作过程是实行专业化协作分工的,而且这些审计部门人员都经过严格优质的专业化培训,因此,整个税务审计从人员配置到审计的各个环节都显现出较高的专业化水准,从而保证审计质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选案的成效得以体现。
(三)广泛的案源信息
在美国,其案源信息不仅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表,还包括“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的分类抽样调查结果、工商、海关、银行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公民举报材料和从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取得的信息。在澳大利亚,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交易以及从公司取得红利等信息也都被收集,供选案分析之用。广泛多样的选案信息,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全方位考察纳税人、提高选案准确率的数据基础保证。
(四)现代化的选案手段和方法
在具备了充足的选案信息之后,如何有效地处理和利用这些数据就涉及选案手段和选案方法了。美国的具体选案流程是: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后,税务稽查机构根据上级的稽查计划,将纳税人的当期申报纳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标准化、程序化处理后存放于信息库。计算机系统依据人工设置的程序和各类指标对信息库中的申报信息进行归纳分析,重点是将从外部取得的有关纳税人的交易和收支等数据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分析,其结果再经税务审计专家的筛选,最终确定需要进行税务审计的对象。
可以看出,美国的选案是经过计算机系统和人工两道程序。在初选时,借助现代化手段解决海量数据的加工处理速度,在复选时又通过人工分析提高个案的准确性。日本和英国的统计抽样方法侧重于案源选取的普遍性和入选概率的近似。
二、我国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现状
在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该规程首次以较完整的形式对税务稽查的案源分类和选案方法做了原则性规定,对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税务稽查的工作职责从单纯的查补收入转向执法型稽查。面对以几何数量增长的纳税人、多元化经济主体和日趋复杂的经济环境,税务稽查选案工作需要在制度、手段和方法上全面更新升级,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完成新的工作任务。
与世界先进的税务稽查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稽查选案机制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保障不够完善
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设置了有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与税务机关相互配合的条款,但其作用十分有限。例如: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限于工商登记和年检环节;与银行的协调配合主要是针对有涉税违法嫌疑的特定纳税人。况且以上条款也仅限于稽查实施程序启动之后,与此相比,选案阶段的调查收集信息更是师出无名。因此,就稽查选案而言,所 获取信息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尽管稽查选案人员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在所辖区域内扩展案源渠道,但这种没有法律保障的自助行为所能取得的成果无疑是十分有限、不稳定且难以持久的。
(二)案源数据收集渠道单一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税务稽查案源可分为计算机选案、随机抽样、情报交换、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等。其中情报交换、举报、上级交办等因数量较少,案源的稳定性较差。计算机选案和随机抽样则构成税务机关案源的主体部分,但这两类案源存在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信息采集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无论是计算机选案还是随机抽样,都需要有真实、全面、准确的涉税信息作为数据基础,这就要求税务信息管理网络具备覆盖面广、数据交换灵活的特点。如果没有丰足并真实的信息资源,选案工作就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把握稽查工作主动权。然而,在税务系统,信息的收集、开发和利用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用信息管理网络体系缺乏完整性、严密性和科学性。其主要表现是:横向网络受到部门间的阻隔、纵向网络受上下级的阻隔。同级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上下级间的信息反
馈受到网络广度和深度的制约,信息源未能开拓到尽可能广泛的程度。有些信息渠道虽已被网络覆盖,但没有充分发挥效用,形同虚设,实际上只是连着一些信息“空白点”。
其次,信息源渠道狭窄,信息质量偏低。目前可供选案分析的资料主要是征管信息和部分财务指标信息,针对特定税种的计税依据相关信息不全。仅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和日常税收征管信息作为选案的基础,缺少企业经营动态资料,这种基础下的选案分析对账外经营和虚假申报等情况难以判明。基层税务机关依赖纳税人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时所间接获取的信息,有些已被人为地进行了技术处理,质量不高。另外,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资料还存在残缺不全和时间滞后的问题,一些基础资料存在更新不及时、错误率较高的问题。以这些低质量的数据源作为选案的基础数据,直接影响了选案的质量。
(三)选案工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从工作实效上看,距离“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这一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其主要原因是未将选案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对从事选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没有具体要求,对选案手段和方法缺少系统研究和管理,导致选案工作长期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除去上述问题外,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纳税人征管资料属于征管部门管理的对象,通过计算机进行纳税评估的职责也属于征管部门,因此稽查选案缺少完整的纳税人资料,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两项业务内容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交叉。这种选案职能上的分离和选案数据的分割对稽查选案效率产生负面影响,而征管部门移送案件时也无法考虑稽查工作计划和稽查资源的配置等情况。有些相关部门受利益链牵制,或受本位主义等狭隘思想所局限,往往推辞搪塞、不愿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资料和信息,造成案源信息渠道不畅。凡此种种都会增加稽查选案的被动性和局限性。
(四)选案方法和技术处理手段落后
从目前计算机选案系统的设计情况看,选案模块的开发还处于简单低级的水平,软件程序缺乏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的能力,最多也仅限于在纳税人报送资料之间进行逻辑关系上的判断,而不能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现状和相关历史信息,进行横向、纵向、定性、定量的分析和推理;选案数据的调用局限于一般性查阅和检索等简单化应用,而没有延伸到建立数据 分析模型等来综合性处理信息,使得计算机在稽查选案方面的潜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体系的初步构想
(一)完善立法,为建立有效的税务稽查选案体系提供保障
《税收征管法》中原则性地提出了要建立协税护税网,但这一目标的实现仅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在税收基本法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中明确工商、海关、银行、贸易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城市建设和交通、外汇管理、福利、商品检验、邮政通讯、新闻等部门或机构的协税护税义务及法律责任。基于法律法规保障之下的税务机关与 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协作关系才是持久和稳定的。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修改完善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从工作目标、工作程序和案源信息等方面对选案工作提出更具体、更清楚的要求,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二)实现数据共享,明确工作职责
要建立一个资源共享、内外相联、辐射范围广、监控能力强的税收信息网络,应从以下入手:一是建立纵横交错、严密健全的协税组织和协税网络;二是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网络;三是建立国、地税相互之间、税务与工商、银行、海关、商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税务稽查情报交换网络;四是建立税务稽查内部、税务稽查机构与征收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之间的信息交流网络。各级税务机关应向稽查选案部门开放计算机税收征管系统中的选案(评估)模块,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分别选取工作对象,以保证稽查局能够根据本局、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人机结合、动静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选案工作。
(三)设置专门选案信息管理机构采集整理选案信息,采用科学方法综合打分
建议税务机关在全国或地区设立专门的税务稽查信息管理机构,把信息的采集工作按责任归属分别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税务稽查信息管理机构对各信息网点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涉税指标体系,以供选案比对分析使用。
选案部门根据各渠道采集的信息,利用选案指标,使用计算机系统对各类纳税人作出基本描绘(每年修改一次),从而进行分析筛选。筛选的方法,即按照计算机系统所存标准,对来自各个渠道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其异常情况的大小打分,各项分数的综合值越高,成为稽查对象的可能性越大。
(四)根据稽查实施环节配置人力资源,合理分配案源。
对案源进行分配时,要综合考虑稽查人员业务能力和特点。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稽查人员实行评级制度,通过考核、考试评定级别。根据稽查人员的级别,结合利用现有配备的人才库,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选取不同级别和专长的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以较好地保证稽查的质量。
化解税务稽查选案风险篇五
关于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思考
姜光树 周建均
税务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稽查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主要内容。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稽查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稽查成果的大小。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经济主体的多样性、经济环境的复杂性给税务稽查提出了新课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提高选案准确率是我们必需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税务稽查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稽查选案机构人员单一。
目前在全国税务基层稽查机构中虽设置了选案部门,但在人员配备上一人多岗现象较普遍,有的兼职举报中心,有的兼职综合科室,在税务稽查四环节中,选案是人员最少力量最薄弱的环节。案源管理没有得到重视,在日常选案工作中,选案人员往往是被动地按照上级专项检查的布置整理行业纳税户的基本资料,难以系统地对行业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选案效果不理想。
2、稽查选案缺少联动机制。
由于稽查选案部门与管理部门缺乏规范的信息交流,选案人员对辖区内纳税人情况不了解,加上部分纳税人变更经营未在税收征管软件ctais系统中更新数据,如纳税人因变更经营范围重新划分行业后
未在ctais系统中更新,造成信息错误,从而导致选案人员判断错误。另一方面是案件稽查结果与选案缺乏分析反馈机制。选的怎么样,查的怎么样,结果如何,从上到下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考核机制。
3、稽查选案案源信息缺乏。
当前选案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数据信息从税收征管软件ctais系统中检索查询。由于纳税申报资料较单一,加上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结果不实、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导致选案准确率不高。如果纳税人建立假账、资金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其相关数据指标就不可能真实地在系统中反映出来。计算机选案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不足,影响了选案准确率。
4、稽查选案方法不够规范。
目前尚未有一套全国统一的规范的计算机选案系统,在基层工作中以人工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主要是根据上级布置的税务稽查计划整理征管资料,数据局限于销售收入、税负率等几个基本指标,有的地方更是简单地以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大多数凭借主观印象判断,选案方法缺乏科学性。
二、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措施
1、重视稽查选案人员配备。
从根本上重视选案工作,配备专职选案人员,安排政治觉悟高、税收财会业务扎实、计算机应用熟练的人才充实到选案岗位。建立选案工作制度,制定日常选案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将选案准确率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激发选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2、内外联动多方采集信息。
(1)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机制。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每月召开交流例会,把征收管理发现的行业性问题及单个纳税人违法疑点资料作为传递内容。选案部门要主动了解一定时期税收征收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掌握经济及行业发展态势,关注各类异常信息收集,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管理部门已建立的“税源行业监控模型”排查异常申报纳税人。了解非正常户及待注销纳税人即时变动情况,排除干扰信息。定期与纳税评估部门碰头,对评估发现偷税疑点的要深挖细究。
(2)构建税务系统外部信息采集机制。随着纳税人应付税务机关经验的丰富,税务稽查就账查账的难度已越来越大,相反纳税人对其他部门则相对没有防备,从第三方部门获取的信息往往可信度较高,也从侧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能为稽查选案提供有效的线索。要探索构建税务系统外部信息采集机制,定期通过其他外部协作部门收集能反映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各类综合信息资料,如工商变更信息、水电消耗信息、银行信贷信息、司法诉讼信息、海关进出口信息、行业协会信息、新闻媒体广告信息等,寻求税收违法疑点。
3、创建选案指标评价体系。
通过税收征管软件ctais系统能检索到纳税人的第一手数据,要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率、销售净利率、资产报酬率、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等为重点财务监控指标;以销售收入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为重点税收监控指标。
汇总多方收集的财务、税收监控指标以及其他第三方综合信息资料,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加强案头信息分析,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特点、行业状况及企业经营等各方面信息资料,运用横向、纵向比较及指标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企业的纳税状况进行分析。从纳税人财产构成、生产规模、能源消耗、技术含量、销售对象、产品定价、产品利润、税收负担等方面整合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多视点广角度的信息反映,尽量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可能性作出客观评价。
4、创新稽查选案分析方法。
试行稽查选案积分评价办法,以纳税人的选案指标评价体系为基础,结合纳税人的税收变动情况、异常经营行为、纳税信誉等级、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信息,分行业制定计分标准,对纳税人综合量化计分并排序,通过综合的数据模型定量分析判断,查找潜在的税收违法嫌疑者,为稽查选案提供准确对象。
5、建立选案效果反馈机制。
案件查结后对选案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对于选案不足的信息加以补充,对于选案不准的方面加以修正,对于选案准确的思路加以推广,形成一个主观推测——客观验证——主观归纳的循环反馈的良性链条。通过后期评价选案,对设定的选案指标加以修正和完善,进一步提高选案准确率。(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国税稽查局)
联系人:浙江省江山市国税局 周建均 邮编324100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