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卫生证要求水池挡板(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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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证要求水池挡板篇一
—船员电子照片的采集标准
船员电子照片按照海员证电子照片的标准,必须是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单人半身证件照。照片采用电子照片形式,可用数码相机拍摄或扫描仪扫描。扫描的原始照片必须是采用光面专用相纸冲洗的照片。
照片需满足如下要求:
1、拍摄照片时,应保证背景为纯白色,背景中无其他颜色斑点,人物着单色深色服装,人物与背景间轮廓清晰;
2、扫描的照片应保证人物清晰,背景和人像均无杂质;
3、照片文件采用jpg格式,照片高宽比固定为4:3,照片大小不得小于354(宽)×472(高)像素,可适当选择像素更大的照片。
4、扫描的照片分辨率固定为300dpi,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分辨率无特殊要求;
5、人像头部位于整个照片居中偏上位置,头部宽度约占照片宽度的2/3,人眼水平线到照片底端高度约占整个照片高度的3/5;
6、人像清晰,神态自然,色彩丰富,不存在照片曝光过度、曝光不足等情况;
7、不得采用视频抓拍的照片、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
卫生证要求水池挡板篇二
附件2
《道路运输证》车辆照片标准
根据交通部规定,新版《道路运输证》主证尺寸为9.0×
6.2cm,背面粘贴车辆彩色照片,并进行塑封。参照公安车管部门有关机动车照片的要求,对新版《道路运输证》车辆照片要求如下:
一、规格:长9.0cm,宽6.2cm,四角圆半径4mm,不留边框。
二、颜色:24位rgb真彩色。
三、格式:采用数码jpeg压缩格式,图片清晰。
四、内容:参照车辆行驶证照片拍摄的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全车外部彩色照片。
五、拍摄要求:
(一)拍摄照片时,应先把车辆清洗干净;
(二)车辆按横向摆放,从车辆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辆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
(三)车辆图像面积应占照片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四)车辆照片应能明确辨别机动车号牌和车身颜色,反映车辆真实全貌;
(五)照片背景以不影响车辆主体为宜。
六、提交须知:车辆照片由经营者提供。
(一)每辆车提交彩色数码照片2张。照片不过塑,背面注明经营业户(个人)名称及车牌号码,用5号信封封装,信封封面注明业户(个人)名称。
(二)提交数码jpeg格式数码照片电子文件1份,用3.5英寸软盘、光盘或u盘保存。文件名称:车主名称(业户类型,如客运、危运、货运)+车辆号牌颜色+车牌号码。
卫生证要求水池挡板篇三
申请附件:
(一)新办证说明:
1、卫生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配置平面图(包括所有食品原料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工房、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并准确标注各场所的尺寸、出入门、门窗等,可按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分类制作多张图纸),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3、餐饮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4、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等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复印件;
7、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
8、从业人员名单或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变更说明:申请变更登记审批项目的单位应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企业地址;
(1)、按餐饮业卫生许可证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2、新增许可项目:(1)增加食品加工、经营或餐饮业项目的分别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卫生许可证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许可项目减少、污损补办、请按照《卫生许可证部分项目变更、遗失补办、污损补办、注销审批》办理指南办理。
卫生证要求水池挡板篇四
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须知
一、业务概述:
业务类型——即办型;
服务对象——相关纳税人;
负责单位——各主管税务局或城区各局;
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纳税人→各主管税务局或城区各局→纳税人;
办结期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二、业务功能: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需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进行核发。《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目前,《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开具属于“同城通办”事项,杭州市城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任意一个城区国税局(不包括萧山、余杭区)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受理条件及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a类纳税人外出(建筑安装服务等)需到当地地税开具发票,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纳税人书面报告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出经营业务相关合同复印件(最好附上单位相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与公章
b类纳税人外出(开展销会等)需到当地国税开具发票,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纳税人书面报告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展销组织单位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对在异地只设有仓库且实行由纳税人核算的销售结算货物,需提供租仓协议的复印件
5、移送货物清单
6、经办人身份证与公章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五、操作流程:
a类开具外经证取综合服务一(1开头)的号子在1-9号窗口受理。
b类开具外经证取综合服务二(4开头)的号子在14号窗口受理。
外经证核销取综合服务二(4开头)的号子在14号窗口办理。
六、注意事项
1、外出经营企业在其《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满后,须在10日内,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份(注:证明上必须有当地税务机关的敲章和经办人的签名)办理核销手续,如到期未及时核销则系统会自动锁住,无法开具新的外经证。
2、开具外经证必须在外出经营工程未结束前,故申请表上填写的工程期限若显示工程
已经结束则不予开具,请各单位尽量在限期内开具,避免企业为修改合同而来回跑。
3、外出经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若申请表上填写工程期限超过180天,则不予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