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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史》从夏朝开始一直持续到清末《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之前的这四千年左右时间,我国社会虽然从奴隶社会进入到了封建社会,又从封建社会进入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我国朝代更替也经历了十数个。但是这段期间在维持社会秩序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我国律学是一直在平稳中延续发展下来的。我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非常注重修律,修成了数量繁多的律令。其中名气最大,种类最齐全,编排最科学,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就是唐高宗永徽四年颁行天下的《唐律疏议》。但是,在君权至上的封建社会,统治者虽然热衷于修律,也修成了很多律令。这些律令始终都只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工具,镇压人民起义的工具。所以中国古代的律令的显著特点就是刑法发达,其他法律都很落后。首先不得不说的就是当今世界上最为主要的两个法系,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在中世纪形成,而后蓬勃发展。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从中世纪形成,影响重大,这些影响重大且具有较久的历史的法系,如今都没有在它们的起源地消失,都还在发展,都还保存着它们独特的魅力。它们都还在继承中发展,都还有光明的前途与未来。为什么历史比它们更悠久的中华法系却已经解体了呢?法系有优劣之分,是否劣的法系就像落后的生产力一样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最终淘汰。但是在其他法系还没有形成之时,中华法系就已经形成了。换句话说中华法系在其存在的四千年里总有一段时间是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的。那么在清末处于劣时的中华法系,为什么不能在其优点之上改进,仍然保留中华体系,而不是将其解体呢?难道中华法系就是在历史之中必定要淘汰的吗?所有的这些疑问在我看来都是无法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从一九零八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开始,中国的法制进程就开始与作为工具统治中国社会四千年的中华法系割裂了。中国法制进程有了新的开始,一个完全的新的开始。中国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中国开始了移植西方的法律将其为我所用。值此宪政百年,我学习法制史所发此一些感想。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a.夏b.商c.周d.秦。
2.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d.醢、脯、劓、墨、大辟。
3.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b.傅别c.合同d.券书。
4.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成文法,这些成文法的中心内容是()。
a.保护私有财产b.保护公有财产。
c.保护工商业d.保护周王的土地所有权。
5.商鞅变法时期,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颁布了()。
a.《垦草令》b.《为田开阡陌令》c.《分户令》d.连坐法。
6.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a.律、令、比、式b.律、令、科、比。
c.律、令、式、课、程d.律、令、格、式。
7.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
a.《具律》b.《盗律》c.《杂律》d.《厩律》。
8.曹丕称帝时,以书中监、令为长官,始设()。
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尚书台。
9.《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
10.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
11.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
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
12.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
13.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
14.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b.《泰始律》c.《武德律》d.《大业律》。
15.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b.《刑名》c.《法例》d.《具律》。
16.宋代颁行的条法事类流传至今的是()。
a.《淳熙条法事类》残本b.《淳礻右条法事类》残本。
c.《庆元条法事类》残本d.《淳化条法事类》残本。
17.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经世大典》d.《元典章》。
18.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专门设立()。
a.“谋叛”罪名b.“奸党”罪名c.“盗贼窝主”罪名d.“谋反”罪名。
19.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为()。
a.《武德令》b.《开皇令》c.《大明令》d.《大清令》。
20.清朝绝大多数文字狱判刑且都是比照()。
a.谋反b.谋叛c.谋大逆d.内乱。
21.在清朝,地位进一步上升种类繁多、实用性强,成为主要法律形式的是()。
a.律b.例c.会典d.诰。
22.太平天国的刑罚简单而残酷,包括()。
a.笞、杖、死刑b.廷杖、死刑c.发遣、充军、死刑d.枷、杖、死刑。
23.《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于()。
a.19b.19c.19d.19。
24.《大清民律草案》仿照的是()。
a.法国式民法b.德国式民法c.英国式民法d.美国式民法。
25.南京临时政府在总统之下设法制局,负责起草重要法令,其主持人是()。
a.宋教仁b.孙润宇d.雷奋d.马君武。
26.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
a.《暂行新刑律》b.《暂行刑律》。
c.《中华民国刑法》d.《暂行现行刑律》。
27.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很大、地位极隆的是()。
a.民法b.刑法c.诉讼法d.行政法。
2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颁布于()。
a.1927年b.1929年c.1930年d.1931年。
29.抗日民主政权边区、县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b.参议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参议会。
30.《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案件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法庭c.农民法庭d.农民代表大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5个选项中有2至5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
a.刑与战争分不开b.兵刑同制c.刑与战争无关。
d.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e.兵起于刑。
32.春秋时期,晋国制定法律的活动有()。
a.赵盾制定《常法》b.范宣子制定刑书。
c.晋文公称霰时作“被庐之法”d.邓析作“竹刑”
e.赵鞅、荀寅“铸刑鼎”
33.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
a.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b.亲亲得相首匿。
c.贵族官员有罪先请d.先自告除其罪。
e.准五服以制罪。
34.太平天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度,在中央除天王为最高裁判者外,还有()。
a.各王b.侯c.丞相d.检点e.推官。
35.抗日战争时期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出租人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收回土地()。
a.契约期满。
b.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
c.承租人转佃土地给他人,从中取利。
d.承租人在减租后,有能力交租而故意不交。
e.承租人死亡而无继承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六礼。
37.封守(秦律)。
38.大宗。
39.“天坛宪草”
40.“五四指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41.简述夏朝法律关于“昏、墨、贼”三种犯罪的规定。
42.简述“八议”入律。
43.简述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的主要内容。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4.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45.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29.d30.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1)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2)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7.(1)封,指查封财产。(2)守,指看守家属。(3)封守要详细记录财产的情况,并轮流看守家属。
38.(1)元朝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
(2)元世祖二年设置。
(3)审理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
39.(1)1910月31日(仅答“北洋政府时期”亦可)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体现了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2)因委员会的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这部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
(3)1913年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故“天坛宪草”并未颁布。(只回答“未颁布”亦可)。
40.(1)1946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的简称。
《中国法制史》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十二个时期,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史书记载等来阐述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对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百分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了最新的《中国法制史》基础考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
1. 宗法制
2. 编敕
3. 朝贡贸易
4. 地丁合一
5. 三三制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子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
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3.朝贡贸易是明朝官方允许的一种对外贸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治性贸易。通商国家要受明朝的册封.经明廷发给朝贡“勘合”方可来华朝贡,同时允许附带与中国商人贸易,这一阻碍海外贸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坚持。
4.地丁合一是雍正年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即以省为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丁银的征收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也被称作为“地丁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演变,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5.三三制是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规定,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的原则,即在抗日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1.“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什么?
2.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3.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4.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5.简述《大元通制》。
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1.《晋律》第一次将之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封建礼制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的远近关系,共有五等,即“五服”制。按五服制的'标准,愈亲近者,卑犯尊,处罚越重;尊犯卑,处罚越轻。愈疏远者,卑犯尊,处罚较亲近者为轻;尊犯卑,处罚较近者为重。这一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2.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等为修律大臣,并下达下谕,规定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此后又陆续发布上谕,反复强调其指导思想,表示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
3.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分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方法;确认农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民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确定保护工商业原则。
5.(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取消旧贵州的特权无论何人犯罪,都要依法论处。
(2)制定成文法公布于众,使人人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3)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6.(1)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
(2)共2539条,分为三纲一目,纲目之下又分为若于细目。
(3)内容方面继承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
(4)是一部有法典性质的法律集成。
7.(1)1927年增设。
(2)1948年公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3)期中规定: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司法行政部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审理《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中,“_”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看看下面的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______________。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______________》。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______________。
4、战国时期,______________“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__________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______________”。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____________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______________。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_____________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______________,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____________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__________”,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______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清政府制度了《__________》,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______________制。
16、北洋政府奉行______________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______________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______________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条例规定,除______________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_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b、夏台c、畿内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
a、五刑b、五听c、五行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a、重罪十条b、清议禁锢之科c、八议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a、谋大逆b、谋反c、恶逆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宋b、清c、唐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
a、守b、政c、才d、年。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a、地方立法议会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名词解释。
1、禹刑。
2、公室告。
3、《天坛宪草》。
4、《井冈山土地法》。
四、论述题。
1.试论汉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2.试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内容和意义。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军法2.吕刑3.廷理4.商鞅5.1975年6.令7.三。
8.均田法9.习惯10.行中书省11.一条鞭12.科道13.洪仁玕。
14.《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5.责任内阁16.特别法17.三18.中农。
19.公安司法机关20.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b2.b3.b4.c5.b6.b7.a8.c9.b10.a。
11.b12.b13.b14.b15.c。
三、名词解释题。
1.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2.秦律规定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凡公室告,官府应予受理。
3.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因该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称“天坛宪草”。
内容包括:继续肯定三权分立的国家形式,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做了较多限制,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4.1928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行的土地法规;规定:没收一切土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但所有权属于政府。
四、论述题。
1.(1)以“德主刑辅”为法制指导思想。(可略加解释)。
(2)加强君主权威及中央集权。(可略加解释)。
(3)改革刑制,向新五刑制过渡。(可略加解释)。
(4)推行抑商政策。(可略加解释)。
2.主要内容:
(1)保护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可略加阐述)。
(2)减轻地租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及保护佃权的规定;(可略加阐述)。
(3)减轻债务利息的规定;(可略加阐述)。
意义:调整了农村中的阶级关系,加强了民族的团结,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时期。这四个时期是不同社会性质的四个历史阶段。这是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应该掌握的。然后,进一步弄清楚,在这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和不同类型的法制。比如,我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历经商、周、春秋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是奴隶制类型的法.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取代北周,统一了全国。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局面,就是五代十国,然后由北宋统一,后来北方出现西夏、辽、金、元,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以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统一全国。元为明所代替。明为清所代替。这就是整个封建制时期存在的各朝代的更替顺序。这一时期的法是封建类型的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时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社会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有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太平天国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有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制,即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从法产生以后,就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历史而言,也是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的。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例如,有的学生把奴隶社会的法制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还有的把封建社会法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大的历史阶段末弄清,因为划分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是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主要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反映代表生产关系的那个阶级的意志。例如,夏、商、周、春秋这一历史阶段是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也是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进入封建社会到公元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干多年,虽然其间经历了各个王朝,但这时的法律制度都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这一时期随着王朝的更替,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的形式、体例和内容都不断发生变化,就封建法典而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汉初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过去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制)等刑罚,逐渐由笞所代替。三国时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在篇章上增加了九篇,而且把带有“总则”性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到明清时期,律典的体例和内容又发生更大的变化,但就其阶级本质而言都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的。大家掌握了这一点,在分析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实质,就能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同时,大家按朝代顺序,把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在答题时就不会由于把朝代弄错,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三)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上面谈的两点是从纵向历史发展阶段,从朝代更替这一线索来掌握法律制度发展的沿革,而现在要谈的则是从横向掌握每一章的主要内容。教材中有的就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秦、汉、隋唐(实际讲唐)、明、清。近代部分更是如此。每一章的结构安排,大体上是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在学习时,根据这几部分,前后进行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哪部分容易出现客观性试题,哪些容易出现名词解释,哪些部分容易出现简答题和论述题。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经颁布过几部律典。以汉朝为例,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因为这些法律都未冠以朝代名,不像魏律、北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而对未冠以朝代名称的律典,在过去的试卷中,学生因辨别不出是哪个朝代的,从而在客观性试题中容易丢分;而在名词解释题或简答题中,有时把内容能够答出来,但对朝代则容易弄错,如学生会把《左官律》回答是秦朝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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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的。我们要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法制史时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再总体的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面的否定。““””中,“_”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此变革,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态度,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1[单选题]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
a.军法。
b.祀。
c.刑法。
d.士师。
2[单选题]夏朝解释和谁罪与刑的基本依据是()。
a.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b.“明德慎罚”
c.“亲亲”.“尊尊”
d.“行刑,重其轻者”
3[单选题]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
a.“刑名从商”
b.“听命于神”
c.“敬天保民”
d.“明德慎罚”
4[单选题]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偶犯称为()。
a.非眚。
b.非终。
c.唯终。
d.眚。
5[单选题]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这是中国历史上()。
a.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b.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c.第三次公布成文法。
d.第四次公布成文法。
6[单选题]战国时期,史称“改法为律”者是()。
a.李悝。
b.商鞅。
c.韩非。
d.吴起。
7[单选题]秦朝九卿中负责司法审判之官是()。
a.卫尉。
b.廷尉。
c.少府。
d.奉常。
8[单选题]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称为()。
a.律。
b.令。
c.科。
d.比。
9[单选题]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10[单选题]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死于律首,起提纲挈领作用的律典是()。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1[单选题]“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
a.北魏。
b.北齐。
c.东魏。
d.西魏。
12[单选题]“官当”之名始出现于()。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南朝陈律。
13[单选题]第五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
b.《大律》。
c.《北魏律》。
d.《晋律》。
14[单选题]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变化是逐渐形成了()。
a.二省制。
b.三省制。
c.四省制。
d.五省制。
15[单选题]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的律典是()。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6[单选题]唐代的律书始作于()。
a.武德年间。
b.贞观年间。
c.永徽年间。
d.开元年间。
17[单选题]唐代最早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减刑的是()。
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
d.《开元律》。
18[单选题]宋代将对审判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
a.编敕。
b.编例。
c.条法事类。
d.《宋刑统》。
19[单选题]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a.《皇统制》。
b.《续降制书》。
c.《大定重修制条》。
d.《泰和律义》。
20[单选题]元朝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是()。
a.刑部。
b.在宗府。
c.宣政院。
d.审刑院。
【参考答案】。
1.a2.a3.b4.b5.a6.b7.b8.c9.a10.a11.c。
12.d13.d14.b15.b16.c17.b18.b19.a20.b。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颁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编纂完成,1911年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爰书: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等。“爰书”是在封建诉讼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出现的,它的出现表明封建诉讼制度的日益发展。鞫狱:审理案件。读鞫:宣读判决书。启鞫:请求复审。会审:会同审理一件事。
热审:热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重法地:宋朝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某些特殊地区的特定犯罪施加重刑,这个地区就叫做重法地。
盗贼重犯: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量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
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官当制度:在封建官僚贵族中,能够享受到八议待遇的毕竟是少数人。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权,《晋律》在沿用“八议”制度的同时规定,有官职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处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
准五服以治罪: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存留养亲:存留养亲,就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汉唐以来形成的,以伤害结果论罪的制度。故意伤害案件,在一定期限内被害人死亡,则按杀人罪论断;一定期限内被害人未死亡,而超过期限死亡的,以伤害罪论断。这也就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张家山汉墓竹简: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内容为汉代典籍,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和遣策共八种,涉及汉代法律、军事、历法、医药、科技诸多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2.问答题。
1.春秋末年公布成文法的过程及其影响(1)成文法的公布,向全社会公开,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关于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的记载。在鼎上面公布法律,还表示法律具有权威性和长久的稳定性。
晋国铸刑鼎:晋平公的时,(2)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法律的秘密状态和神秘色彩,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由隐秘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2.商鞅变法及其影响商鞅变法:
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互相包庇隐瞒,不负有向官府告发的责任;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变化的基本内容与影响基本内容: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
第二方面是刑罚更加宽缓,具体体现在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影响: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础:
(1)唐律的篇章结构:1.名例律的渊源及其内容2.卫禁律。
3.职制律4.户婚律。
5.厩库律6.憻兴律。
7.贼盗律。
8.斗讼律9.诈伪10.杂律。
11.捕亡律。
12.断狱律(2)影响: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和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8.朱元璋重典惩贪基本措施与影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10.汉代法律的类型。
11.唐代法律的类型律、令、格、式:
(1)律是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典(2)令是国家的各类部门行政管理法。
17.司法监察制度变迁(御史台——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18.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19.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六礼”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0.传统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
“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包括:
一、“有所取无所归”;
二、“与更三年丧”
三、“前贫贱后富贵”21.清末修律的成就与影响。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要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律编撰形式上,改变了中国历代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初步雏形影响: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迫于内外压力之下的、被动的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3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与”建国三时期理论”
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认为,要在中国达到民主共和国的直接民权的境界,必须依次经过军政(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国民选举代表,创制宪政)三个时期。
三、比较分析。
1.先秦五刑、唐律五刑、大清新刑律刑罚制度比较分析。
先秦五刑为:墨、劓、剕(或刖)、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3.德主刑辅、以法治国、明刑弼教比较分析。
德主刑辅:1)以阴阳变化规律证明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符合天意。2)认为施行德和刑,要符合人性。
(1)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选官标准的世卿世禄制。
(2)‘无功不受禄’的军功爵制。
(3)以举荐为主要方式的选官制—察举征辟制和九品中正制。
(4)实行公开考试,择优选官的科举制。
要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模式作必要的调整,从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上下功夫,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的五门专业基础课程之一。
中国法制史是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寻根溯源之学科,是事关传统法律文化继承或弘扬之关键学科,是反省传统文化弊端并领悟现代法治要义之关键学科。
学好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的关键,因而在高校法学教育内容体系中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在与近现代西方法制对比的基础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帮助学生识别现实法制中的传统的封建主义的糟粕,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提升法律理论素养,增强以法治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
国家教育部早在就将该门课程确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教学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司法部又将其增列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科目,这些都反映出国家对于这门纯理论性的法学学科的重视程度。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目前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国内法学教育中日益凸显的功利化、职业化特征给中国法制史教学带来不小的冲击,再加上中国法制史时间跨度广,上下几千年,内容庞杂,背景知识要求多,以及学科具有双重性,致使教与学的难度相对较大。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实际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国家级的资格考试和入学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或是没有列入考试范围,或是分值明显偏低,这种状况无形中给学生造成中国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二是在强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同时,忽视了中国法制史在教学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片面地认为能力的培养不是基础理论学科的任务,而是由解决实际案件和纠纷的部门法学来完成。
学生更多地专注于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与实际生话和社会实践更多联系的学科,认为中国法制史“没什么用”,甚至在个别学生中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
(二)教材体例存在问题。
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问世以来,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所出版的一、二百部同类教材的编撰体例一般都采用了“断代式”体例,就是以朝代或历史时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基本线索,从夏朝开始,依次更迭,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时期。
在每一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律当中,分别拟设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民、刑、经济、行政、司法诉讼等部门法制方面的内容。
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后的近代法制各章中则增加“宪法”一节。
以这种“条”(以历史朝代为章)、“块”(以各部门法制为节)结合的方式来编撰中国法制史教材,其优点在于体例结构相对简单,能够较为完整的描述各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使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对传统法制的整体特征及其在历史长河中的纵向发展过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
但这种编排方式在教学中其缺陷是很明显,并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学的需要。
这种体例安排使教学显得非常琐碎、重复,加剧了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
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使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内的纯理论性课程不可能占有太多的学时,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制史教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内将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发展线索阐释清楚。
在这一“断代式”体例下,有多达二十余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需要加以讲解、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授课教师对于讲授内容的取舍难度以及学生的学习难度,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致。
(三)教学方法不够灵活。
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终于现代,上下纵横几千年,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字难认,书难读,重点问题抓不住。
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灌输。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手写口说,这种“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
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国法制史课程所确定的教学任务,就必须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体系进行改革。
(一)传统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
基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背景重现难度大,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分散,古文资料多,讲授方法在培养学生体系性认识方面的功能尚无法被其他教学方法取代,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是传统教学方法生命更新的关键。
首先,是更新讲授的内容体系。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
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
其次,是更新讲授的方式。
法制史学科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引入一些其他学科的方法。
例如法制源流可以用图表方法直观展示,利用社会学中的统计方法对法制的背景做探讨,利用人类学方法对传统社会的共通性特点作概括。
讲授中国法制史,应当坚持传统的教学手段与现代的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
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
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
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妥善处理好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中的“条”、“块”分割问题,围绕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主要线索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无论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学术观点、资料文献等都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探寻和总结其规律,认识其价值,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合理构建课程内容和学科体系,在精选知识、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体优化,形成内容丰富、材料全面、体系合理、理念科学,适合教与学的精品教材。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出现,国家开始将大学生就业率与专业设置、招生指标结合起来,都使高等法学院校不得不直面学生的就业问题,在培养方案、课程内容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为此,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讲授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任务,适当参考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即是指借鉴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整个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活动中,运用调查法搜集来的系统的典型历史案例(整理的或历史判例)进行分析教学,通过“案例简介”、“提示思考方向”、“列举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解答与学理分析”等步骤,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对这些历史案例现象进行思考、判断,认识事例的本质,帮助无实践经验的学生从这些历史案例分析中,由法理与法制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形成完整的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全程运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觉性,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从“要我学习”变成“我要学习”。
中国法制史上历朝各代法律制度变化纷繁复杂,与现实的距离遥远,这就使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有了较大的难度,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教师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每每落入“满堂灌”的“窠臼”。
由于教师讲课过于追求“系统”,追求“完整”,没有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和余地,无法从根本上打破学生听讲的被动状态,很难引起学生求知和思考的兴趣,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效果。
改变教学方法,全程引进案例分析教学法就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它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全程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在任何一门法学教育课程中,也包括其他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得十分强调该门课程的讲授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情况怎样?历史上的案例即能反映一二。
教师通过对历史上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历史上的法制”这个“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首要的工作是选择案例。
作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相关理论和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与整理。
中国法制史课程案例分析教学中选择与整理案例必须要突出“三性”:一是典型性。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案例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在案例选择中,必须选择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历史案例,所谓“最具典型意义”,即选择最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又能反映一定社会本质、最具集中性又带有普遍性、最具丰富的社会意义、最能起到深刻的社会认识作用和思想教育意义的历史案例。
二是系统性。
即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历史案例必须是按照教学理论和教学内容形成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性教学案例。
三是启示性。
即选择的历史案例对学生来说,必须“开其意”、“达其辞”,也就是说,能指点学生,使其能有所“悟”。
只有这样,所选择的案例才能够为特定的教学目的服务,才能够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永芳.反思教学模式在成人教育中的应用[j].中国远程教育.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
自汉以来正史中大多列有刑法志专章。《汉书》刑法志阐述的中国法律起源论,尽管不够科学,但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成书于唐代盛世的《晋书》刑法志,不仅记载了针对汉末律例杂乱无章所进行的带有总结性的立法工作,并且阐述了律学的成就,及其对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尤其是在论证“画一之法”与君主“临事以制”二者的关系上着墨颇多,反映了汉魏以来“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的理念。历代刑法志可以说基本上是一部含法制通史与断代法制史;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于一体的法律史学专著。由于中国古代“刑”与“法”通,所谓“刑,法也”,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无论是上溯法律的沿革,还是叙述本朝的立法过程,都以刑法为中心。这种将刑法史与法律史等同起来的叙史方式,无疑是不全面的,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历代刑法志的这个根本缺陷,向我们提出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课题。目前,我承担的编写《清史刑法志》课题便将“刑法志”改为“法律志”,并得到清史典志组专家的的认同。
进入20世纪以后,日本法学家以中国法制历史为研究对象,创造了内容较为宽泛的中国法制史的框架、体例,对于此后半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着手创建新的法制史学。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四位法制史学研究生(外法史二位:胡大展,厦门大学教授,关子健,已经过世;中法史二位,孙炳珠改教宪法,只有我固守中国法制史,在第二批研究生中,留在人大的是张希坡,第三批研究生,留在人大的是高树荫,不久改行外调,留在人大的第四批研究生是邱远猷,不久外调,此后除1962年招收法制史研究生刘海年等四人外,迄至改革开放前,人大再未招收法制史研究生),1951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当时在“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历史背景下,以苏联学者编写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为基本教材,和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范式。苏联学者认为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权,所以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不应分割,只讲法权史是不科学的。基此,清末以来法律学堂开设的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一律改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至于30—4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均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而在图书馆尘封起来。1956年有人提出改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为中国法制史,由是在小范围内讨论,究竟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还是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即所谓定名之争。但在当时也只能采用前者,这次争论没有引起重视和影响,最后不了了之。
经过整风反右等一系列运动以后,1961年初提倡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稳定教学秩序,这时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并于1963年出版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卷,我负责编写第一卷“古代部分”,曾宪义、范明辛(已故)编写第二卷“近代部分”;张希坡编写第三卷“解放区部分”。这套讲义在名称上虽仍沿袭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但在体例上却有显著的改进。按苏联教材的结构分为四部分:一、历史概况;二、阶级结构;三、国家制度;四、法权,通称为“四段论法”,(61年以前,我们编写的教材大多仿此),但在这次编写的讲义中,我们打破了四段论的机械排列,较大地加重了法律部分。这部教材在“”前曾起了相当的作用。
1979年在法学研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际,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在这个会上集中讨论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我提出“要严格审定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范围,改进过去存在的对象不清,内容庞杂的倾向”。经过讨论,明确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并与此同时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在研究方法上我提出:“不仅要从典章文献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要从国家活动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质与规律……中国法制史也要见人、见思想。”在这里反映了我在研究方法上力求改变静态研究的传统,使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结合起来,既见人物、见思想;也见事件、见活动,还法制历史生动的本来面貌。
在法制史料问题上,我提出:“须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使文献资料、地下文物、社会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等等结合起来,其中也应包括农民起义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等。在浩瀚的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中,有些需要重新辨伪审定,有些需要酌加注释,因而也是一项不可等闲视之的科研工作。如果从甲骨文中有关法律问题编起,可以想见其卷帙的繁博。因此,必须组织力量,通盘规划,分工合作,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对于推动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始终认为不以丰富的史料为依据的法史研究是空的,但是徒有史料缺乏正确的理论加以分析、运用,也难以发挥史料的价值。
在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的问题上,我提出:“要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并设计了十个专题:“(1)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具体途径;(2)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来螺旋上升的基础、历史作用与深远影响;(3)儒家(包括宋明理学家)提倡的纲常名教对于立法与司法的影响;(4)以保障家长统治权为中心的家法、族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成因与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6)法治、人治、礼治、德治的相互为用;(7)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书吏对诉讼的操纵;(9)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变种;(10)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和特点;等等。”
为了编成《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我呼吁法史界同仁,以历史的使命感来对待。“如果说三十年代汉学的中心在德国,那么今天研究中国法制历史,其中包括断代史、专史最活跃的是日本。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份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三十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了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那岂不是一种罪过!因此,编写出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是时代的需要,斗争的需要,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的这个呼吁是有感而发的,1978年美国教授兰德彰告诉我:“此前,世界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国际研讨会,但都未请大陆学者,因为我们只知道杨鸿烈,可是他已过世了。”
以上就是七十年代末我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方法、资料、前景的反思。这个反思是经过“”之后痛定思痛的结果,也是在法学春天到来时,在认识上的否定之否定的一种经历。1981年我撰写出版了《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和1982年我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就是当时认识的产物。与此同时,我感到还没有完全摆脱以刑法涵盖诸法的束缚。
1983年8月在西安召开了法史学会第一届年会,我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作了发言,提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提法应改为‘民刑有分,诸法并用’……过去梅因的‘古代中国无民法’的观点影响很大,实际上,古代统治者对财产关系是很重视的,这在立法上也有表现,至少从西周就是这样,到了宋代则更为重视。清朝的户部则例就是民法性质的单行法。过去说民事用刑法解决,但许多问题事实上不用刑法,而是用调处解决。然而也应看到,中国古代的确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到唐代已形成以律为主,并与格、令、式、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结合,反映了法律调整的多样性,标志着封建法制的成熟。但我们过去对这方面研究还很不够……法制史研究要开创新的领域,如行政法史、经济法史都应研究,道家与释家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对少数民族的法制史,也应重视。”
西安年会上我的发言有的还不够准确,更不充分,但它反映了我要根据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来研究法制史的想法,力图打破传统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思想束缚。此后,我在一系列论著中,详细分析了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的不同,并在实践中致力于法律体系的研究。1992年出版了由我撰写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一书,就是体现这一认识的成果。此外,还组织撰写了《中国刑法史稿》、《中国刑法史新论》、《中国行政法史》、《中国民法史》、《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史》等专著。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时找不到确切的词语来概括中国古代的部门法史,因而,只能借用现代部门法的名称,难免给人以削足适履之感,这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最近在编写清史法律志时,我将清代民法改为“民事制定法与民事习惯”;经济法改为“经济体制与运行管理法”,行政法改为“行政管理与职官法”等等。这种改变也不一定科学,但觉得更能贴近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的实际。这可以说是我在认识上又一次否定之否定的经历。
下面谈谈我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
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三、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我在为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目就是《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1995、1998年我为人大所作的法学讲座中也都贯穿这一主线。提供历史借鉴,绝不是简单庸俗的古为今用,关键是在“科学”二字狠下工夫。比如“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中国法制历史是有丰富历史经验可循的。
四、凡能揭示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进程和规律性的方法,都可以采用。1987年第2期《科研信息》发表了我撰写的《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其中第一次提出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稍后我在1987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上发表《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1988年《政法论坛》第六期和1989年《政法论坛》第一期连续发表《中外法制历史比较研究刍议》,意在推动比较法制史研究,为此还进行了长期的组织工作。须要指出:比较的研究方法,建国初期是受到批判的方法,因为最高类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同西方法制是没有可比性的。所以我在1987年把比较的方法引入法史研究是认识上的再一次否定之否定。当然从历史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方法,仍然是我多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依循。目前,许多学者运用各种历史的、社会的、系统的、比较的方法去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可喜的现象,并且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
五、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六、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当然不因此而漠视外国学者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一历史使命,七十几位学者用了十九年的时间编出了《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
七、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要承认自己的不足,才有可能前进。当然谦虚谨慎绝不等于缺乏自信,而是更加理性地对待已有的成就和持之以恒地进取。更不因此而忽略对中青年学者成就的充分肯定。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史学无论在中国在世界,都有不同程度被边缘化的迹象,这就须要总结我们已走过的道路和经验,更加努力创造新的成就。所谓中心绝不是一枝独秀,而是要发挥法史界整体研究力量的作用,使法律史这门基础学科在培养年轻学子和司法干部中发挥重要的影响力,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1.谈谈我对中国法治的认识。
2.大学依法治国演讲稿。
3.2016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4.弘扬法治精神演讲稿。
最新中国法制史1001答案(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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