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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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篇一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社区劳动保障站积极立足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坚持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和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确保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使就业形势趋于稳定。
2011年以来,曙光路西社区对于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创建目标。首先要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明确就业新政策享受的对象、范围等,保证就业新政策落实到位。社区经常利用重大节日及板报展板宣传创业就业促进法,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城镇居民医疗、养老保险等各项惠民新政策。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只要失业群体把政策了解清了,才有可能转变他们的就业观念和创业意识。引导他们重新认识自我和就业形势,自觉走出家门,早日融入社会。
二、实施就业援助,提高就业质量。
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首先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建立台帐。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家庭、技能、就业愿望等各个方面都要了如指掌,这样才能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就业援助帮扶。像我社区失业人员芦旭,今年48岁,肢体三级残疾,父母离异,父亲去世,他至今未成家。社区给他申请了低保,住房补贴,在民政上帮他申请特困救助。社区领导还通过熟人介绍,让他在温家寨红水沟给保林建筑公司看工地,包吃住每月800元,使他的生活得以改善。还有下岗失业人员刘宝成夫妇,孩子还在上大学。社区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帮他申请低保,并多处为他推荐就业岗位;因他是曙光照相馆下岗的,妻子刘萍是曙光彩印公司下岗的,社区多次与曙光照相馆现在的承包人联系,安排刘萍在曙光照相馆打工。因刘宝成年龄偏大,又无技能,社区介绍他在经一路步行街当治安巡逻员,夫妻俩每月也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使得孩子能稳定的完成学业。还有失业人员李俊英,女,今年44岁,离异,孩子上大学,生活困难,社区为她申请低保,并为她儿子申请困难助学金。通过社区领导介绍,现在华通给别人卖服装打工,每月也有固定收入。社区还为就业困难家庭徐金霞,现经社区介绍在华通给别人卖电器打工,丈夫王宝江给别人开出租车,使这个家庭脱离了零就业。我社区残疾人韩宝龙,今年22岁,至小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三级残疾,但精通电脑,社区曾介绍他在广告公司打工,因贪玩被解聘。后来社区又介绍他去“虫虫网吧”当网管,介绍其父亲韩计划在网吧看门兼公卫,父子两相互有个照应,同时还可以监管他儿子韩宝龙。社区还为其他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同时社区还保证登记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到就业优惠政策。其次是要个性服务,就是要根据就业援助对象实际情况设计援助方案,并提供对应的政策咨询和职业培训及岗位信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有效稳定就业。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在本辖区以外实现就业
三、挖掘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渠道。
为了帮扶我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我社区联合驻街单位,如玉容火锅店、川江号子火锅食府、向阳烤鸭店、宝鸡大酒店、210窗帘城、原百货大楼“集缘福”服装城、华通商厦等,都安排有我们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此就业。社区干部还利用亲朋好友的力量,多渠道分门别类进行帮扶。对有特长、有技能的失业人员鼓励从事个体经营或进行自主创业;对年龄大、无技能的失业人员鼓励在家政、保洁、看护等公益岗位上实现再就业。社区还开发保洁、巡逻、家电维修、物业管理等社区公益性岗位。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我社区对年纪轻、无技能的人员鼓励参加各类免费技能培训,以拓宽就业途径。2011年6---9月,社区先后组织35人参加免费电脑培训。15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掌握一技之长,以拓宽就业途径。并鼓励从事个体经营或进行自主创业。
五、加大政策扶持,实现稳定就业。
社区要细化工作措施,对动态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做到产生一户,援助一户,脱零一户,稳定一户,同时,全面建立零就业家庭及困难群体实名制就业援助制度,切实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工作动态管理,更好的帮助他们实现就业。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政策帮扶,协助推荐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7人,其中(复转军1人、大学生创业小额贷款1人,二期申请贷款3人)。同时,社区协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低保残疾人的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等。及时落实了对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使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通过不断的努力,我社区在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方面不断积累经验,特别是多渠道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创业)援助,社区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今后我们一定要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全力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维持就业形势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曙光路西社区 2011
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篇二
就业援助跟踪服务制度
为确保《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实施,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结合实际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跟踪服务对象
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跟踪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跟踪服务具体实施;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简称街道)负责所辖社区跟踪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
区、县(市)就业局负责基层跟踪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跟踪服务程序和方式
(一)社区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三回访”活动,了解援助对象的就业情况。宣传国家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个人自主创业以及实现灵活就业方面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社区在“三回访”过程中,发现有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援助对象再次失业的,联系所在单位,尽力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使其工作得到稳定。
(三)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企业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援助对象,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需资金扶持的,帮助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帮助其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对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纳入分类帮扶范围,按照就业援助分类帮扶制度要求,继续对其给予帮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将跟踪服务工作作为就业援助帮扶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将跟踪服务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就业援助效果得到巩固。
(二)各区、县(市)就业局要定期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做好“三回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援助对象就业后切实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以实现稳定就业。
就业援助登记认定制度
为确保《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实施,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使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登记认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认定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申请登记的下列人员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
(八)曾经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二、登记认定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和认定初审;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称街道)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和认定复审;
区、县(市)就业局负责登记和认定审核确认。
三、登记认定程序
(一)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写《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对申请登记对象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疑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员信息录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街道。
(三)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对社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复审合格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复核确认,上报区、县(市)就业局。
(四)区、县(市)就业局在4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审核合格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备注栏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加盖经办人工作名章,并将相关材料经社区返给本人。
(五)区就业局须将登记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名单》按月上报市就业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就业困难人员从申请登记到审核认定工作时限为不超过13个工作日。
(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核、认定程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认定服务,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或无故拖延行为发生。
(三)对经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无故拖延认定或弄虚作假办理的,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予以解聘处分。
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篇三
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但现行的法律援助尚未对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开展,如何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是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进行了初步思考。
【关键词】司法鉴定 援助制度;构建思考
司法鉴定结论做为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案件的审判结果。但由于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鉴定费用,不能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及时鉴定,造成举证困难,甚至举证不能,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但现行的法律援助尚未对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开展。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司法鉴定的职能趋于社会化,在诉讼中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越来越明显。如何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将法律援助扩展到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紧迫性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承担有限的法律援助义务,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参加法律援助的组织和人员只限于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国家并未明确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人民法院不再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呈现出社会化的特征,由人民法院决定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实行减收、免收或暂缓交付鉴定费的司法救助也随着人民法院鉴定职能的社会化而消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规定,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实是否及时通过鉴定结论的认定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那些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因无力承担并不十分昂贵的司法鉴定的费用而不能及时鉴定,进而无法举证,最终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这种“谁主张谁举证举证”的证据规则和在诉讼活动中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以及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缺失已成为制约诉讼活动有效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的瓶颈,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已迫在眉睫。建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2.1 是履行宪法义务,保障基本人权的客观需要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确定了人权保障的根本宗旨。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是基本的人权之一,这一基本人权是一种原则性、概括性的权利,体现在诉权上则要求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法律援助工作是为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享有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提供证据的活动,司法鉴定援助是法律援助的组成部分,获得司法鉴定援助同样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也正是源于这一原则性人权的理念而提出的,其用意在于使弱势当事人够通过减、免鉴定费而获得证据支持,从而与其它有支付能力的当事人平等进入诉讼程序。实现公民的司法鉴定援助权利需要相应的法制建设为基础,更需要司法鉴定援助本身在保障公民享有司法鉴定援助权利方面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建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是履行宪法义务,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能够顺利实现的客观需要。
2.2 是实现社会公正,保障弱势群体的需要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期阶段,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经济收入低的弱势群体在诉讼中也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在本应由他们举证的时候,却因经济困
难的原因而交不起鉴定费,最终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社会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应包括保障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有良好的法律作保障,通过建立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法律机制来实现社会公正,让这些群体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即使他们经济地位处于劣势,也会享有充分的司法公正。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保证符合条件的受助者在司法程序上的“司法鉴定”的平等,而不受自身贫困的限制。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是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2.3是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贫富不均从而导致各种社会矛盾深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消除社会矛盾是不可能的,但是,有效地减少与缓解社会矛盾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也是可以做到的,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由于法律特有的性质和特点,法律调整机制一方面能够获得社会最大多数人的认同,能够把不同的观点统一到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社会和谐状态;另一方面提供了一个给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根据和理由的途径,使当事人的不满情绪有一个法定的发泄途径,可以减缓社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法律调整机制正常运作的关键是当事人能平等地享受到法律服务。如果需要司法鉴定的贫困群体因无力支付鉴定费用无法得到司法鉴定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社会矛盾也将进一步加深。因此,国家需要相对应地建立一种对不能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公民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以保障处于劣势者有得到平等的诉讼权利,减缓社会压力,化解社会矛盾。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
3.1 司法鉴定援助的管理主体
司法鉴定援助从工作属性的角度看,属于司法鉴定工作的一部分,从法律救济角度划分,属于法律援助性质,而司法鉴定管理和法律援助管理都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司法鉴定援助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是符合职能法定原则的。要开展好司法鉴定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内部分工上,要协调好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划分职责权限。原则上,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司法鉴定援助对象的审查,鉴定援助经费的筹集和鉴定援助补贴的发放,而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该承担司法鉴定援助指派、监督和考核工作。
3.2 司法鉴定援助的实施主体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指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由谁来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由律师来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不同的是,由于司法鉴定的特殊性、科学性使鉴定人不能成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主体,而只有司法鉴定机构才能成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主体,至于鉴定人则是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司法鉴定的具体承担者,因为司法鉴定结论要求司法鉴定过程必须客观、公正并且要求鉴定人廉洁自律保证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所以只有使司法鉴定机构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主体才能实现上述目标。
3.3 司法鉴定援助的受援主体
司法鉴定援助的受援主体是前述的弱势群体中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为他们的弱势地位,其所有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司法鉴定费用.为防止他们在举证方面的不利地位,有责任对他们实行司法鉴定援助,以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9月6日,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9个部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收取或缓交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对于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各鉴定机构应予减免鉴定费,这是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雏型,尽管限定的受援主体只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司法鉴定援助的受援主体,应比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广泛.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是公民,而法人、其他组织并不包括在内。而司法鉴定援助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无力支付鉴定费的个人.还应包括个别非营利性法人,如福利组织等等。
3.4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
司法鉴定人在解决诉讼中的专门问题时,不仅需要用技能和知识,付出脑力劳动,作为成本的鉴定仪器设备和耗材的消耗也是很大的。在市场经济中,司法鉴定机构每天都面临着生存竞争的考验,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全不计成本的免费鉴定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必须首先设立鉴定援助基金。鉴定援助基金可以有三个来源:一是政府拨款。政府是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政府有义务保障贫困人员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二是社会捐赠。鉴定援助基金可以接受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的捐赠,其中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物质和劳动两种形式的捐赠。三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财税上的优惠措施。对于鉴定机构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付出的鉴定成本,应该在法律援助中心适当补助的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经济措施予以补偿。如对实施了法律援助的司法鉴定机构给予的财政补贴或者减税、免税等政策。
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建立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经费保障、程序规则、援助条件和法律责任等一整套制度体系,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尤其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追求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历史潮流下,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更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篇四
就业援助制度及措施
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特困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以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等实施就业援助,对自愿申请登记的援助对象分类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实施“一对一”就业服务帮扶。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宣传到位。借助社区的露天宣传板和入户宣传等多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援助政策,使辖区内每一位援助对象都及时了解就业援助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登记到位。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进行登记认定,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台账做到基本住处完整清楚,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记录准确。
(三)家访到位。对辖区内确定的所有援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就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情况,提供针对帮扶和援助。
(四)帮扶到位。
1、多数未就业的困难人员能够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活动期间未能就业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2、应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人员能够享受到以社保补贴为重点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3、每一个零就业家庭中基本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活动期间没有落实就业岗位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到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4、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台账,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1次,随时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5、开辟就业服务热线。劳动保障站在本社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