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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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篇一
深民〔201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及市政府《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深府办〔2010〕19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深化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
(二)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三)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5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但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
(二)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文件。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抄送社区社会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区民政部门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设立分支机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和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定期交流社区社会组织情况,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登记、备案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篇二
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乡镇(街道)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活动,暂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都江堰市民政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和注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二)负责人;
(三)活动场所;
(四)章程;
(五)会员花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六)活动资金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
(三)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章程。
第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最低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000元。备案的社区社团类社会组织,会员不得少于20人。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同类组织;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四)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和注销的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相应备案、变更或注销的申请表,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收到备案、变更或注销的相应材料后,对其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
(三)备案机关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变更或注销,并颁发或收回《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备案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通知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
(一)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每年年底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场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的,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织:第1位:类别,第2-3位:区(市)县,第4-5位:各区(市)县街道(乡、镇),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区社会团体编号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号2。第十七条 都江堰市编号为“10”。
第十八条 幸福镇为“01”、灌口镇为“02”、滨江街道为“03”、胥家镇为“04”、蒲阳镇为“05”、天马镇为“06”、崇义镇为“07”、紫坪铺镇为“08”、龙池镇为“09”、虹口乡为“10”、玉堂镇为“11”、中兴镇为“12”、翠月湖镇为“13”、青城山镇为“14”、向峨乡为“15”、安龙镇为“16”、大观镇为“17”、柳街镇为“18”、石羊镇为“19”、聚源镇为“20”。
第十九条 《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式样由都江堰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篇三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东宝区。
第二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性质: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及由社区居委会举办,主要在社区地域内活动,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要为出发点,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为目的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群众自发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
社区居委会和
街道民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办公地址或活动场所为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须拥护本组织的章程,1
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积极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办非企业不需要此项)
第七条
本组织实行负责人会议制度。负责人会议主要是商议财务收支及召集会员对组织重大事项或活动进行决策。负责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本组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第九条
负责人人选由社区提名,热心公益,本人自愿产生,报所在社区居委会批准。负责人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条
本组织在本社区区域外开展活动,须事先报社区居委会同意。
第十一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讨论通过后报社区居委会审查,经街办同意后方可终止,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
街道核准之日起生效。
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篇四
包河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改革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提高活动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和谐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等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应当坚持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是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基层的延伸。区民政局负责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会、服务中心等)的登记管理,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指导;街镇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核准备案、监督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初审和日常监管等,具有培育孵化、发展指导、资源拓展、服务承载、培训交流、自治自律等功能。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或者行政村名称(+字号)+活动内容+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或者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其他开展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活动场所和章程等。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由拟任负责人向活动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出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成员花名册;
(五)其他应该备案的内容。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初审,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告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在社区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时间、活动地点、章程等。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将备案申请材料、公示情况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上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作出审查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发给备案证书。同时,于每季度末之前5日,向区民政局报送备案统计表。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决定终止活动的,由其负责人向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交终止申请,交回备案证书。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将终止情况上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备案证书后,完成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要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对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和《章程》的行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拟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备案证书,终止其活动。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交工作报告。经复核后,将复核结果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年检。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管理、指导、培训、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可以利用“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资金,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予以支持,并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整合社区资源,为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便利。
第十八条 鼓励驻社区单位将单位内部设施对社区社会组织开放。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街镇实际情况,制定备案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元月1日起施行。
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篇五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登记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成立材料:
1、发起人:申请成立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不少于3个;
2、规范名称:××区××社区+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如:西塞山区澄月社区科普志愿者协会)或××县(市)××乡镇××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如:阳新县茗山乡九龙村科普教育协会);
3、会员(成员)名单:会员(成员)本人签名的会员名册(不少于3人);
4、办公(活动)场所:有相对固定的办公或活动(服务)场所;
5、章程(制度):章程中应载明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会员吸收和退出方式及权利义务、活动经费筹措方式、民主议事规则等;
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程序:
1、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向居(村)委会提出备案申请;
2、填写《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申请表》和《xx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登记表》;
3、居(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初审,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无异议的签署初审同意意见;
4、社区社会组织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查、备案登记;
5、区民政局在收到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对核准备案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颁发《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证书》;
6、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填写《xx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登记表》,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需要解散、终止的,由其负责人向居(村)委会提交解散、终止申请,交回备案登记证书,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和备案证书一并交区民政局,完成解散、终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