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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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篇一
一、资金预算及分析管理
1、各子公司重视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具体做好以下报表:
a、资金收支月度报表;
b、季度资金预算报表,同时上报上季度实际发生报表和分析报告;
c、资金预算报表;
2、资金预算编制及上报时间要求:
a、资金收支月度报表,根据月度实际收付情况进行编制,每月10日前上报;
b、季度资金预算报表,根据分解指标进行预算,在每季末25日前上报,同时还需报上季度的资金预算与实际使用对照表分析报告;
c、资金预算报表,根据集团或主机厂指标,同时结合上资金周转情况,在年底25日前上报(第四季度总结与可合并)。
d、上报的资金预算报表,可以分汽车销售、售后维修产业预算。
二、资金异常及控制管理
1、制定预算时必须客观实际,总经理为组织负责人,对预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2、资金的日常使用及周转严格按预算执行,总公司根据相应的资金预算来协调及安
排资金,发生预算外所需资金,需一事一议,上报相应的资金申请报告、资金调拨单、风险评估表、销售还款计划等;
3、资金部对各公司上报的资金预算和分析进行审核,发现有明显的考虑不全、敷衍
了事的,予以退回重做;
4、资金部负责对集团季度、所需资金的预算和分析,并会同分公司上报的预算,合并后交总裁办审核;
5、预算外的资金申请,超金额200万的,需提前10-15天申请,若资金部通过协调
后,实在不能支持资金的,则应及时给出回复。
三、保障措施管理
1、财务管理中心对该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对未按要求执行或不配合的,对相应负
责人提议负激励,并列入月度考评;
2、资金部根据各公司的资金预算以及实际使用,结合平时不定期检查,对预算工作
做的较好的公司,提议相应的正激励。
财务管理中心
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篇二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
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城乡低保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上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以提高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规范城乡低保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城乡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___%。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基层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科学合理地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强化“以奖代补”机制,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因素分配方法主要依据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城乡低保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以奖代补主要依据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应当于每年___月___日前按当年扣除一次性补助之外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不低于___%、不超过当年预算数),将下一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地方。中央财政提前通知地方预算指标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次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___日内尽快下达。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制度。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的___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部分一并下达各地市县,提前通知文件同时报送财政部、民政部。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___日前发放到户。
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___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终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低保资金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___日后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篇三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的贯彻和执行《规定》的各项条款,领会《规定》精神,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则
1.为什么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后补助和现有科技计划及专项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有关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研发项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现有财政支持模式基础上,引入了后补助管理机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后补助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补贴和支持科技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对现有经费资助方式的补充。后补助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中实施,纳入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专项。
2.哪些单位可申请后补助?
后补助是目前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支持方式的有益补充,资助单位类型与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一致,均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但根据后补助实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的人、财、物等支撑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实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二、关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3.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定》提出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即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内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必须实施后补助。由于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下,单位需先行投入资金进行研发,因此,这一资助方式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
4.为何设立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后补助最典型的资助方式,充分体现了后补助管理“先实施,后拨款”的特点:单位在国家目标指引下,先行投入资金,组织项目研发工作;财政资金“面向结果”进行补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即按照约定的金额补助,未完成任务目标,则没有补助,单位需自行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助模式旨在通过后补助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需求与国家目标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同时,面向结果的补助,可有效避免科研经费挤占、挪用等现象,有效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5.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在项目设置和组织方面有什么特点?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后补助赋予了项目承担单位充分的自主权。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不设置课题,企业可根据项目任务目标,自主对项目任务进行分解并确定合作单位。在项目组织方面,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自行组织科研团队开展研发工作,科技部不再组织项目过程管理。
6.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预算申报及预算评估方面与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什么区别?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发布指南时不设定经费控制数。申报单位根据科技活动的实际需求编制项目预算,应真实反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不再区分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预算评估也是对项目整体预算进行评估。申请预算时,单位除提供项目总体目标、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外,还需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以便对单位支撑条件、资金实力进行判断。
7.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为何不组织经费过程管理及财务验收?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立项环节,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任务书对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拟补助经费额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考虑到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投入,后补助资金仅是对单位投入的补助,且财政资金“面向结果”进行补助,单位需为完成项目目标承担相应风险,为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管理作用,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过程管理和财务验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技术验收后,即可按照原备案的预算给予后补助资助。这更有利于激发承担单位创新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鼓励单位在实际投入时厉行节约,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优的成果。
8.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验收环节与目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什么区别?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突出结果导向,项目通过验收才能获得补助经费,故项目验收是实施后补助的关键环节。因项目成果主要面向工程化、产业化,《规定》突出强调了对相关技术指标、性能的定量化考核,并引入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等方法,力求用客观数据验证结果,以保证验收结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9.如何理解“拟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由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自主申报,体现企业目标与国家目标的紧密融合,项目经费应由企业和国家财政共同投入,财政补助起补充和引导作用。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不可申诉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的认定条件的有关规定,将后补助的补助额度定义为50%内。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不超过50%的范围内确定。
10.允许多家单位同时承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如何考虑的?
同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为鼓励单位积极开展研发,可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但为避免过度竞争造成资源浪费,委托承担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并按照择优资助原则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11.多家单位同时承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时为什么“不得延期”?
多家单位承担同一项目时,项目任务书将约定统一的项目执行期,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并选择最优成果单位进行资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如果个别单位延期验收,将导致各单位执行期不一致,无法保证验收的公平性,因此将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一律不予延期。
三、关于奖励性后补助
12.奖励性后补助与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的区别是什么?
奖励性后补助主要为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的相关原创成果,如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时,为控制病毒传播,开展的病毒检测试剂和药品征集工作等。科技成果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两者在支持方向、面向的对象上均有所不同。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成果,如在后期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等方面较为成功,也可继续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经费。
13.为何设立奖励性后补助?
区别于事先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无事先立项程序,实施机制更加灵活;征集的技术成果面向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目的性强。通过奖励性后补助,能够切实提高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解决突发性、应急性重大问题的能力。同时,奖励性后补助对单位原创技术成果进行补助,引导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14.“研发记录完备”如何界定?
单位在申请奖励性后补助时,为证实该技术成果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要求应具备完整的研发记录,做到“痕迹管理”,研发记录可通过多种形式体现,如实验记录、测试记录或内部成果登记等,由于记录形式多样,《规定》对记录的方式不做具体要求,单位可通过内部研发管理制度进行明确。
15.“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如何理解?
为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支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于已经或正在接受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成果不再重复予以资助。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生产、研发平台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若该技术成果在研发阶段未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则符合申报条件。
16.奖励性后补助的奖励额度如何确定?
鉴于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能够解决的问题类型不同,成果贡献也不相同,难以确定统一的奖励额度,因此《规定》提出,由科技部商财政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17.为什么奖励性后补助强调技术成果的实际应用?
奖励性后补助旨在鼓励对于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成果的实际应用。给予经费奖励的必要条件是单位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如未实际应用的,将收回奖励经费。收回奖励经费的程序按照科技部现有的经费回缴程序执行。
四、关于共享服务后补助
18.共享服务后补助的支持范围是什么?
共享服务后补助主要是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取得绩效,并通过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科技部将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机制。
19.共享服务后补助的设计思路是什么?
为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设立共享服务后补助。符合条件的平台取得服务绩效后,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考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平台提高服务绩效,支撑创新主体实现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的平台发展工作重点在于整合资源,扩大开放,提高服务能力。因此《规定》提出对平台建设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对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20.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经费拨付有哪些要求?
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申报单位的平台运行服务情况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预算管理程序拨付经费。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地方)下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
五、其他
21.后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后补助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单位以国家目标为导向,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或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因此,《规定》对于后补助经费的使用,赋予单位更大的自主权,除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运行服务外,其他两种方式补助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22.后补助资金财务处理和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后补助项目财务、会计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后补助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符合条件的后补助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后补助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后补助项目申报时应在实施周期哪个阶段?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对项目是否在实施周期内的要求有所区别。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将明确规定成果的取得时间,对签订任务书时项目的实施进度不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要求即可;奖励性后补助是对于已实施完成并取得技术成果的项目给予的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篇四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___、国务___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__通知》(中发〔___〕___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二三制”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财政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资金的具体负担比例。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
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第十条
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的___%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列支,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承担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财政承担的预算外资金由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社会筹集的资金从相关帐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第十五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本的收支预测,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汇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和终了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分别编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报和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结余结转下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应按支出进度将资金及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中,并按季向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划款凭证。
企业自筹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应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月直接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企业自筹的用于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资金时,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用款计划,填写的用款申请书应分别列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款申请经核准后,为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单独开设的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定期对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___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五)虚报下岗职工人数或将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员作为下岗职工冒领补贴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及使用、管理按《___〈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_通知》(财工字〔___〕___号)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__通知》(劳社部发〔___〕___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厅(局)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定》。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万-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