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光伏上网电价(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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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光伏上网电价(5篇)

小编:公考客栈店小二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市光伏上网电价篇一

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9)00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有关规定,现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本市跨行政区域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跨区的具体运输价格,由建筑渣土出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全市建筑渣土运输指导价格,综合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委、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机械物耗、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渣土处置价格由建筑渣土卸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建筑渣土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用、机械费用、堆场设施和堆场管理费用等。

四、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上海市光伏上网电价篇二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

定额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0 12:27 【关闭】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

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简称业扩工程)收费,提高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本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市区域内非居民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时,采用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用户的35千伏或10千伏备用电源)的业扩工程费用试行定额收费。

临时施工用电,35千伏或10千伏电压等级的低压备用电源,以及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之外的其他用电,暂时维持原有收费模式,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

定额业扩工程费用按照每路电源供电容量收取,其中:35千伏

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955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1130元。

实行定额收费后,除多回路供电容量费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工程费用。

三、业扩工程范围

业扩工程范围为从公共电网联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排管、线缆、负控装置和道路绿化开挖等工程。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材料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和安装调试费用、电缆排管费用、道路开挖及绿化的修复赔偿费用等。

四、加强定额业扩收费资金监管

市电力公司需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专款专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同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应接受价格部门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审。

五、建立收费标准联动机制

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与铜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铜价每波动一个百分点,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同向调整0.36个百分点。其中,铜价以上海有色网1#铜为计价标的。

当铜价连续12个月平均上下波动超过30%时,启动收费标准联动机制,联动周期不小于一年。联动调整由市电力公司根据铜价变化情况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联动机制只考虑铜价波动因素,铜价之外的人工成本等其他因素,由电

力公司自行消化。

六、其他事项

1、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对农业排灌泵站、非经营性的残疾人学校、社会福利院和养老院等单位实行优惠,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收费按照规定标准的90%执行。

2、提供开关站站本体的用户,由市电力公司给予适当补偿,其中,35千伏开关站站本体补偿标准为每座130万元,10千伏开关站站本体补偿标准为每座100万元;利用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已建开关站或排管(按实投资建设)的用户,由市电力公司给予适当优惠,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根据实际利用情况,按照规定标准的90%或95%执行。

3、加快业扩工程施工建设,确保用户按时接电。其中,10千伏用户有掘路的业扩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无掘路的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35千伏用户业扩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80个工作日。业扩工程供电方案答复和用户受电工程图纸审查时间期限严格按照电力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市电力公司需使用标准化工程设计,严格控制设备材料质量,选择符合资质的施工队伍,推行工程全过程监理,加强工程竣工质监验收,实现工程零缺陷投运,切实确保业扩工程质量。

5、随着本市电网结构和电源布局的合理化,将根据全市供电半径等因素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缴纳工程费用的业扩项目

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请市电力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光伏上网电价篇三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简称业扩工程)收费,提高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本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市区域内非居民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时,采用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用户的35千伏或10千伏备用电源)的业扩工程费用试行定额收费。

临时施工用电,35千伏或10千伏电压等级的低压备用电源,以及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之外的其他用电,暂时维持原有收费模式,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

定额业扩工程费用按照每路电源供电容量收取,其中:35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955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1130元。

实行定额收费后,除多回路供电容量费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工程费用。

三、业扩工程范围

业扩工程范围为从公共电网联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排管、线缆、负控装置和道路绿化开挖等工程。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材料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和安装调试费用、电缆排管费用、道路开挖及绿化的修复赔偿费用等。

四、加强定额业扩收费资金监管

市电力公司需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专款专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同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应接受价格部门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审。

五、建立收费标准联动机制

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与铜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铜价每波动一个百分点,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同向调整0.36个百分点。其中,铜价以上海有色网1#铜为计价标的。

当铜价连续12个月平均上下波动超过30%时,启动收费标准联动机制,联动周期不小于一年。联动调整由市电力公司根据铜价变化情况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联动机制只考虑铜价波动因素,铜价之外的人工成本等其他因素,由电力公司自行消化。

六、其他事项

1、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对农业排灌泵站、非经营性的残疾人学校、社会福利院和养老院等单位实行优惠,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收费按照规定标准的90%执行。

2、提供开关站站本体的用户,由市电力公司给予适当补偿,其中,35千伏开关站站本体补偿标准为每座130万元,10千伏开关站站本体补偿标准为每座100万元;利用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已建开关站或排管(按实投资建设)的用户,由市电力公司给予适当优惠,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根据实际利用情况,按照规定标准的90%或95%执行。

3、加快业扩工程施工建设,确保用户按时接电。其中,10千伏用户有掘路的业扩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无掘路的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35千伏用户业扩项目施工期限一般不超过80个工作日。业扩工程供电方案答复和用户受电工程图纸审查时间期限严格按照电力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市电力公司需使用标准化工程设计,严格控制设备材料质量,选择符合资质的施工队伍,推行工程全过程监理,加强工程竣工质监验收,实现工程零缺陷投运,切实确保业扩工程质量。

5、随着本市电网结构和电源布局的合理化,将根据全市供电半径等因素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缴纳工程费用的业扩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请市电力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光伏上网电价篇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2003-12-21 00:00 【大 中 小】【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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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发改电[2003]124号 发布日期:2003-12-21 执行日期:200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高速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凡是对电解铅、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铅、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平均购电价格。

五、以上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电力企业务必按时执行到位,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电网经营企业如超出本文规定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电力供应紧张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制度。售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较小、峰谷价差较小的,要尽快提出修订方案;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发电环节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报我委核准后执行。

上海市光伏上网电价篇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电[200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全国各地电网销售电价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二、为减少电价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及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标准,另行公布。

四、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加强生产调度,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落实,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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