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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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篇一
2009-06-26 10:15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其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要求、经营设施设备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运营中的农贸市场。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经营环境要求
4.1 场门应清洁、美观,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
4.2 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畅通有序,厅棚内的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4.3 市场的地面应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4.4 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5 市场内应按照果蔬类、鲜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熟食品和调味品等大类分区,并明确标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
4.6 场内应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柜台,商品摆放整齐、干净。
4.7 新建或改建的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5.1 服务基础设施设备
应设立公告栏、服务办公室、投诉箱、投诉电话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
5.2 计量设施设备
5.2.1 计量器具应使用电子秤,应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
5.2.2 应专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便民复称。
5.3 食品展陈设施设备
5.3.1 鲜活水产品交易应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水产摊位前须设置下水明沟。
5.3.2 冷藏(冻)产品应配备冷柜陈列,保持产品冷藏(冻)状态。
5.3.3 生鲜肉品应配备分割台,鼓励吊挂销售。
5.3.4 活禽交易区应封闭或半封闭,应有笼子,设有封闭集中宰杀间,产生垃圾及时处理。
5.3.5 直接入口的半成品、熟食品应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不宜使用塑料布遮盖,出售散装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
5.4 卫生安全设施设备
5.4.1 现场食品加工应设有加工间,加工环境和操作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5.4.2 设有带洗手池的卫生间,保持卫生清洁,卫生间设置应满足市场人流量的需要,有醒目的标识标志。
5.4.3 应设有防蝇、防鼠器具。
5.4.4 应有垃圾桶和垃圾收集、清运设施。
5.4.5 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排放标准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
5.5 检测设施设备
应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
5.6 消防设施设备
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内部装修应符合gb 50222的要求。经营管理要求
6.1 商品质量管理
6.1.1 应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公示质量承诺。
6.1.2 应建立进货索票索证和抽样检测制度。市场应向经销商索取食品进货票证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并有相应记录。
6.1.3 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远离污染源,不应销售过期、变质、失效等质量不合格商品。
6.1.4 应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监督退市,并记录在案。
6.2 经销商管理
6.2.1 应建立经销商协议准入制度,检查其合法经营资格,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6.2.2 应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经销商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6.2.3 经销商应亮照经营,在摊位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6.2.4 经销商应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批量销售台账。详实记录交易食品的供货商、品名、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以便产品溯源和召回。
6.2.5 应建立经销商的奖惩制度,定期对诚信经营等良好行为进行奖励,对缺斤短两、欺行霸市、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及时处理。
6.3 交易服务管理
6.3.1 应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点。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应进行详细记录。
6.3.2 应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国家公告的传染性疾病爆发时期,市场管理应符合gb 19085的要求。
6.3.3 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商品明码标价。
6.3.4 应有计量管理制度,定期检定计量器具。
6.3.5 应有消防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定时安检。
6.4 人员管理
6.4.1 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培训上岗。
6.4.2 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6.4.3 市场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和经销商进行食品安全、消防的相关培训。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篇二
美吉特科技五金城市场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优化购物环境,提升品质,服务群众,特制定市场管理细则。
一、硬件设施管理
1、市场内通道畅通,一楼主通道宽度≥6米,二楼购物通道宽度≥3米,其他通道≥2米;建筑物立面外形完好,内外墙整洁,无违章搭建;房屋、设备无破损现象。
2、市场大门上方标识清晰、明确、完整;标识、字体、颜色按规定要求设置;按规定悬挂经营证照、星级、绿色市场等标志。
3、地面用地砖或其他防滑性能好的材料铺设,且平整干净,无破损,无积水;配套的供水、排水、排污设施良好,下水道出口处设置防鼠网罩。
4、内墙粉刷干净,底部至1.8米处应用瓷砖贴面;市场营业台面四周用瓷砖贴面,平整无破损;摊位护栏设施良好;经营者字号及标牌统一规范,摊位、营业房、货架设置合理,整齐统一。
5、符合消防条件,配备室内消防栓系统和常用灭火设施,消防设施完备;水管、电线暗线铺设(电线应穿管),市场灯光符合经营要求。
6、活禽销售区域设置相对独立,有封闭宰杀间,排气、冲洗、污物(水)处理和消毒等设施良好;蔬菜农药检测室设在经营区,样板农贸市场设在入口处。
7、前店后场的熟食制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销售专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熟食间配有水池、空调等设施,实行全封闭操作。
8、设有宣传栏、公示公告栏、导购图、意见箱(簿);公布投诉电话、公平秤,多媒体显示屏,设有休息专座、开水供应、广播、咨询服务台等服务项目;市场内厕所达到二类标准,并符合无害化标准。
二、市场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加强夜间值班和巡查,加强日常管理,保持通道畅通,经营者在离店(摊)前需切断电源。
2、商品存放遵循“合理、安全”原则,市场内严禁使用、存放液化气和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明火。
3、严禁使用高电耗等容易引发火险的电器;严禁违章操作,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圈占消防设施。
4、建立市场“放心肉”、“放心豆制品”、“放心菜”管理制度,签订管理责任书,有专职管理员。
5、实行索证管理,蔬菜、畜禽、肉类、豆制品、卤味、散装酒等商品出证、索证等手续齐备,无“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6、开展蔬菜农药检测,符合规定的检测批次,并每日上网公布和在市场明显位置公布检测结果;无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上市,有蔬菜检测台帐和销毁不合格产品的台帐;
7、全面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可降解塑料袋,无有毒有害的塑料包装袋;经常进行灭蝇、灭蚊、灭蟑、灭鼠等防疫消毒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8、袋包装的冷冻、熟食制品有明确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营饮食、熟食、卤味、豆制品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熟食经营者应当索取熟食生产者《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专用的送货凭证。
三、市场卫生管理
1、市场内及周边的环境卫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弃物,场内卫生做到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2、市场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卫工作(按面积1000平方米范围,保洁员不少于2 名的比例);熟食经营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且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
3、场内实行经营期间全程保洁,保持地面、通道干净整洁;每个摊位内设保洁桶(袋),地面干净整洁;摊位内商品、经营工具摆放整齐。
4、场内墙壁、柜台、门窗、灯具、柱子等四周洁净,无蜘蛛网、无积尘;市场周边“门前三包”范围内的道路、人行道、公共场地和绿化带清洁卫生;绿化无缺株、死株现象。
5、垃圾箱房无破损、不满溢、箱外无垃圾和杂物,及时集中清运;市场内外无随地吐痰、便溺、无乱贴乱涂现象;市场内厕设施完好,地面干净无积水,通风透气无异味。
四、市场秩序管理
1、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禁止乱吊乱挂、乱堆乱倒、乱停乱放、乱贴乱画、无证设摊、倚门设摊、占道经营等行为,保持通道畅通,卫生秩序良好。
2、商品明码标价,产品标识规范;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无短斤缺两、哄抬物价行为;证照齐全,统一悬挂或采用多媒体查询,经营商品在核定范围之内。
3、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商品陈列摆放整齐、美观;经营人员统一佩证服务;摊位统一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电子秤,摆放位置不得低于柜台台面,方便消费者查看;特殊行业应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
4、场内无车辆进出,场外统一车辆停放,并整齐有序;场口无流动摊贩和扩摊、侵占道路行为。
五、市场制度管理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管理;能切实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及时上报统计资料。
2、管理制度健全,编制《市场管理手册》,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责。
3、实行经营户经营保证金制度;对经营户进行培训;建立班组;经营户知道并遵守市场制度。
4、管理服务人员服装统一,佩挂服务证上岗。
5、建立经营户好人好事及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信息公开、输入多媒体供消费者查询。
6、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处理率达100%。
7、消防、治安、公安等制度健全,责任措施到位,符合有关规定,全年无事故。
8、重视档案管理,资料齐全,装订整齐。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篇三
农贸市场管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对太原乡农贸市场进行管理,特订立以下合同。
工作职责:
负责农贸市场的清洁管理、日常安全、市场秩序整顿、开关门。期限及待遇:
合同期限:自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止。如乙方不履职尽责,甲方可以终止此合同。
工资待遇:每月xxx元,大写xxxx整。
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期间新增加的服务事项,其费用另行协商。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种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注意节水节电。必须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对此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此合同的解释发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在诚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政府一份,双方签字效。
甲方(盖章):xxxxxxxxxxxxx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篇四
xxxxxxx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乙方在对甲方xxxxxxxxxxx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上述农贸市场,并保证合法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对“xxxxxxxx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农贸市场基本情况及服务范围
物业位置:xxxxxxxxxxx;
物业基本概况:商业
物业服务区域及范围: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在甲方的直接领导下,维护好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环境达到指定的工作目标。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市场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安全及消防防范的管理服务;
2、市场共用部位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和垃圾的收集清运的管理服务;
3、协助甲方对商户租金、水、电、垃圾处理等费用的收取;
4、其它合同内约定的管理服务范围的事项。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届满,如甲方仍需乙方提供管理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在合同范围内制定、修改公共秩序维护、保洁工作内容及标准和检查制度;
2、有权对乙方的各种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改进,达到合理的工作标准;
3、有权对乙方的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可要求乙方更换;
4、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准时拨付管理服务费用;
5、甲方将农贸综合市场设备设施管道等的线路图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经营过程中负责维护保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
2、乙方应当合法经营。
3、乙方应当受护农贸综合市场设备设施及环境卫生,及时维修和清理。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确需适当调整农贸综合市场内结构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制定好的制度,如《租赁协议》、《责任书》、《管理规约》和相关政策法规等对入住商家实施管理服务工作。
6、乙方有权对甲方授权范围内商家采取批评、教育、警告、处罚、甚至提请甲方解除租凭合同等措施,保证市场内正常经营工作秩序。
7、乙方有权利对所属员工进行监督、调动、任免和奖惩等内部管理工作。
8、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好农贸市场必备的证照手续。并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协助甲方规范好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9、乙方有义务对农贸市场的安全负责,在管理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0、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营。
11、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则后果与经济责任自负。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与甲方无关,涉及甲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此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13、乙方不得以甲方农贸综合市场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从事与经营范
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14、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监督,对甲方提出意见及合理建议及时纠正及时整改。
五、管理服务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服务费用包干价为每月元,大写(),甲方应于每月日前按时向乙方支付。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签收后未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按500元/次对乙方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或给甲方造成损失重大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力。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要求
1、协议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对外发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2、协议期满或解除后,原有设备及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安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甲方可拆价取得该部分设备设施。
3、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市场改造所获得的政府补助应属于甲方。
4、签订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九、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