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警务协作机制(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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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协作机制篇一
一、信息通报制度
1.镇(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应第一时间向镇(街道)食安办通报以下重要信息:
(1)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社会影响广泛的典型事件。(2)上级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要工作。(3)监督检查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4)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隐患线索。(5)重要媒体舆情。
(6)其他可能引发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案情信息。涉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应及时将处置情况进展续报镇(街道)食安办。镇(街道)食安办汇总有关工作信息,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向镇(街道)食安委领导及上级食安办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向镇(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以及村(社区)通报有关情况。
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将有关信息上报镇(街道)食安办的同时,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相关信息的报送程序规定等,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向其他相关单位通报,实现信息畅通流转并共享。
2.信息发布
镇(街道)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本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报送县(市、区)食安办;辖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报镇(街道)食安办备案。
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联合执法制度
镇(街道)食安委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食安办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机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镇(街道)食安办备案。
1.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1)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3)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2.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1)常规启动机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开展镇(街道)重大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镇(街道)食安办牵头,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镇(街道)食安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2)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草案)提交镇(街道)食安办,镇(街道)食安办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报食安委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3)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镇(街道)食安办应立即向食安委领导和县(市、区)食安办报告,尽快组织实施。
(4)分类处理机制。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3.协作办案
镇(街道)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1)信息共享。镇(街道)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的信息交流、线索移交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配合工作。
(2)案件咨询和会商。对案情重大、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各方应积极配合,集体进行案情咨询探讨,根据实际情况互相派员协助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
(3)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中发现的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案件,应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和反馈。该移送不移送、该接收不接收,造成案件证据灭失及严重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4)提前介入。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案件复杂、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公安派出所提前介入,共同拟定行动方案。
警务协作机制篇二
高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与高州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办公室工作协作机制
为有效打击制售烟草的违法行为,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的秩序,经高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与高州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协商,订立如下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与烟草专卖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烟草制品打假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协商制定相应对策,部署下一步工作,总结烟草制品打假工作情况。
二、信息互通制度。烟草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及时向烟草部门反馈案件查处的情况,包括案件的受案、立案、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及时向政府汇报。
三、政策研究制度。对烟草制品制售假案件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定性处罚等方面,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有利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秩序,惩处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市烟草制品制售假特点,针对烟草制品制售假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的指导性意见。
四、加强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制度。针对各地农村城镇的特点,广泛运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对重大烟草制品制售假案件查处及审判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宣传报道打假行动中的先进事迹和个人,激发广大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斗志。
五、月联席工作制度。高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与高州市烟草专卖局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对高州境内容易隐藏制假窝点的果园、农场、废旧厂房进行盘查。高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高州市烟草专卖局共同与辖区内果园业主签订卷烟打假责任书的工作。
高州市公安局高州市烟草专卖局 经侦大队专卖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联络员名单:
警务协作机制篇三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管理机制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机制,计生办和派出所、工商、卫生院、住建、交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完善了部门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机制。
合理定位,确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原则。按照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的要求,我镇计生办和派出所、工商、卫生院、住建、交通等部门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的思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管理新模式,不断改进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责任清晰,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镇计生与各部门共同负责指导、检查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口的调查摸底、登记建档等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及网上信息的汇总比对工作;建立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和日常监控督查制度,促进各项指标的有效落实,村(居)暂住人口管理分站、社会治安、计生办具体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登记、信息采集、信息录入及筛检等服务管理工作;镇计生办对计生系统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及时通报派出所;派出所将采集的暂住人口信息每月通报计生办。同时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分别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系统,分别备案,达到资源共享、数据信息互为所用。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信息采集、数据录入和日常管理工作,实现信息采集登记及时、管理控制措施到位、社会效果明显的目标。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镇计生办和派出所共同负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责。镇计生办、派出所等部门互相沟通、相互配合,全镇从事个体经营、务工、兴办实体等外来人员的《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两证领先”制度。
加强督查,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效。为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成效,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我镇建设考核内容,实行月通报制度。镇计生办和派出所每月组织对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进行网上抽查、实地检查等,并将考核结果分别进行通报。
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是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难点、重点,要求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四同”工作要求规范台帐,协调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通过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优化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全区建立了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成员单联席制度,形成了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均等化服务,市民化待遇”的服务格局。
今年来,人口计生局针对流动人口居无定所,工作变换快,早出晚归没有规律的特点,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五点并进”的管理办法。1.找准管理服务的切入点 为了防止出现流动人口漏管缺管的现象,区人口计生局对流入、流出人员摸清底数,掌握其婚育避孕、节育情况,健全完善管理册卡和信息网络,向其户籍地反馈核对有关数据资料。发挥协会志愿者作用,建立区、街道、社区(村)流动人口信息月、周报告制度,避免出现流动人口漏管缺管的现象。2.解决问题症结的关键点
对出租房屋、用工单位、沿街店面及流动人口本人的计划生育管理继续采用签订合同及协议的办法,共同管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率达100%。通过合同管理,明确了各字的责任与义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联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3.提高管理水平的结合点
以科学管理替代传统管理方法,是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目标和方向。各街道以及社区、村登录全国和昆明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将各地流入我区没有《婚育证明》以及结婚、怀孕、生育的流动人口信息全部上网发布,与户籍地实现网上交流反馈,在共同管理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同时,实现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迈上一个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新台阶。4.培植典型经验示范点
为了提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水平,区人口计生局在各街道选取条件成熟的社区、村以及住区公共单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典型示范点,培植“城中村示范点”、“高档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示范点”、“企业单位型示范点”、“社区居民型示范点”等四种各具特色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典型示范点,管理服务实行程序化、网格化,有效地影响和带动全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5.强化综合治理的着力点
全区每月组织一次由计生、公安、住建、物业组成的巡检队,到基层社区及各住宅小区进行明查暗访,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进行登记造册,并责令补办,发现有错报漏报的流动人口对象,进行进行整改及上报。通过查看台账,入户走访,全面掌握了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情况,挖掘亮点,找准问题,达到了督察目的,为下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全面完成目标责任奠定基础。
警务协作机制篇四
法制宣传教育协作机制
1、确立法制宣传教育协作目标
“两所”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通过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将法律送到千家万户,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于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村民依法行驶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提高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化管理水平。
2、明确法制宣传教育协作内容
(1)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目标,增强群众法制观念,重点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调解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信访条例等。
(2)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民主法治村”等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3)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结合各地实际解决突出问题,要针对农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题,围绕新农村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开展法制宣传,要积极宣传依法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3、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协作形式(1)本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组织“两所”干警深入村(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举办村(社)干部、党员法制培训班。利用赶集的机会,组织“两所”干警上街摆摊设点,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观念。“两所”干警要经常深入学校为师生上法制课和作法制报告,积极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编印法律测试题并由学生将测试题带回家中与家长一起共同答题。
(3)“两所”干警在执法调处活动过程中,要做到办理一件案件,调解一起纠纷,宣传一部法律,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置于各项活动之中,进一步增强普法工作的实效。
警务协作机制篇五
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了相对完善各自独立的税务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对保障收入,税收征管,规范纳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体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等多方面的关系,国税、地税稽查局之间联系沟通较少,特别是在税务稽查办案问题上缺乏协调与合作,各执各的法,各办各的案,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普遍存
在,一方面,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上未能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形象。因此,笔者就如何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办案协作机制,谈点粗浅看法。
一、国税、地税独立办案存在的弊端
(一)未能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案源上“抓大放小”导致隐形税收流失。在收入任务考核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收入仍是两个税务部门增收补缺的重要手段,国税、地税稽查局无论是安排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都会把共同管辖的纳税大户作为重点对象。可想而知,纳税大户有账可查,容易取证,有潜力可挖,即可保障收入,又能规避执法风险,因此,都想在大户上抢占先机,导致纳税大户你查我查年年查,而各自管辖的小规模纳税户,由于双方稽查人力有限,多年未能检查,致使部分税收隐形流失。互不共享检查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国税、地税部门按税种划分征管范围,税务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信息成果未能共享,出现了一个偷税案件补了国税未补地税,或补了地税未补国税的现象。大量税款尽在税务稽查人员的眼底下白白流失。
(二)权利限制导致放任偷税。因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两个稽查局检查的税种不同;各自的检查重点自然放在本部门管辖的税种上,对属于另一部门管辖的税种,既是明显发现了偷税问题,因无法越权查处,也就不予理会,导致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放任不管。
(三)削弱偷逃骗税打击力度。在追究涉税违法刑事责任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国税、地税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查补税款占应交税金总额偷税比例的认定,应是其偷逃各税税款的合计数,占各税应交税金总数的比例。实际工作中,国税、地税查处的涉税案件仅就其本部门查补税款数计算偷税比例,而在计算认定纳税人各税偷税额占各税应交税金总额的偷税比例时,由于国税、地税部门检查不同步,处理不同步,必然造成计算纳税人偷税比例难度很大,严重影响涉税案件向公安部门的移送,削弱了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力度。
(四)多头检查增加征纳成本。在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中,由于两个部门按各自检查计划执行,往往是你查罢,我上阵,多头进户、重复稽查,不仅造成了税务部门稽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严重浪费,降低了税务检查的工作效率,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而且,同一纳税人接待两次稽查检查,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和纳税成本,既不利于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又不利于征纳关系和谐。
二、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协作办案的必要性
实行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是全面深入推进“法制型、节约型、服务型、和谐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遏制偷逃骗税,保障税收收入,全面落实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无论国税,还是地税,税务稽查是查处偷逃骗税,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国家税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税基交叉重叠的税种将不断增加,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户越来越多,县级税务稽查工作量更加繁重。实行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一案一户双方联合稽查,即可达到共同查偷堵漏,保障双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目的,又可达到避免重复劳动,利用有限的稽查人力资源,拓展双方的税务稽查查处面,最大限度遏制隐形税源的税收流失。
(二)有利于打击偷逃骗税,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各类税法实行主体,特别是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依法征税、依法管理、依法查税行为。从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偷逃骗税案件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年年稽查年年有偷税,究其原因无不与税务稽查处罚不严,打击不力有关。国税、地税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同一纳税人的税种未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未查全,有些该重罚的未重罚,有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未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可全面查实纳税人各税种的应交税额和偷税额,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更加准确地对偷、逃、骗、抗税行为予以定性。按照有关法规计算确定偷税的比例及被处罚的次数,确定是否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解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在认定偷税比例和处罚次数上的难题,避免各自稽查造成的执法不全面、处罚不到位的现象,确保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判刑的判刑,进一步增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提升税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从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改善税收法制环境。
(三)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和谐征纳关系。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办案,合二为一,双方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共同取证,直接实现双方信息成果共享,有利于整合双方稽查资源,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同时,可以有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弊端,减少纳税人应酬检查的接待工作和在国税、地税之间的来回奔
波之苦,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降低纳税成本。
三、建立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的途径
(一)加强联合协作领导。国税局、地税局是各自独立的执法主体,行政隶属关系、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和岗位设置都不尽相同,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地运转。笔者建议市县级稽查局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为协作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在市县级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对协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在市县级稽查局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两级的同级稽查局成立联合办案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联合办案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定案和信息情报的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办协调工作的成本。
(二)建立制度保障机制。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是搞好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规范密切协作的根本保证。国税、地两税部门要以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建立健全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涉税案件查处信息和情报交换制度,对双方协作的内容、方式、时间、事项等诸多问题,用制度固定下来,从而指导实践,不断完善,全面深化。
(三)联合查办涉税案件。联合协作办案必须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和四分离的要求进行,确保联合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一是联合选案。联合选案范围包括:共同管辖的纳税重点税源户(具体标准由双方县局确定)、上级安排专项检查中的共同管辖户、群众举报及上级转办案件中涉及共同管辖的涉税违法大要案件。国税、地税部门在联合选案时,应将各自掌握的资料信息相互交流,共同加以分析研究,会商确定所查对象,努力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联合检查的具体方案,为检查实施奠定基础。二是联合检查。凡联合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由联合检查专班负责检查。国税、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检查涉税案件,双方检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联手检查工作,联合检查人员要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依法检查的运转协作机制。三是联合审理。对联合查处涉税案件采取联席审理定案。联席审理委员会对联合查处的涉税案件进行审理。联席审理中应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依据合法、定性准确、办成铁案。由国税、地税部门各自按职责权限向纳税人下达稽查文书,并分别负责执行。经联席审理认为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四)扩大协作办案形式。由于国税、地税各自征管的税种不同,稽查的重点也不完全相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县级双方稽查局除对共同管辖的重点户实施联合进户检查外,还可采用三种协作办案形式,拓展查处偷骗抗税等涉税违法案件的合作渠道,扩大查偷堵漏的协作网络,减少税款流失,做到应补尽补,应收尽收,保障双方税收足额入库。一是委托代查形式。省级国地税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保障收入和两个减负的实际出发,建立国税、地税双方委托代查制度,赋予县级国地税稽查局及稽查人员行使代查的权利和义务。在各自检查一般涉税案件时,一方进户,国地各税统查,全面检查,全面取证,稽查实施完毕后,将涉及对方追缴偷漏税的证据在纳税人认定签字后,连同稽查代查检查报告移送对方稽查部门进行审理处理、处罚,分别执行入库。二是互相调档形式。县级国地税稽查局对各自查结的一般性稽查案件,通过一定形式,互相调取对方的稽查档案,获取相关追缴偷漏税的证据,与纳税人约谈认定后,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入库;偷税数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的,相关稽查部门应依据有关线索专案查处。三是互相转交证据形式。国地税稽查局在各自检查一般涉税案件时,按照一方进户,国地各税统查的要求,全面检查,全面取证。案件检查结束后,将涉及对方追缴偷漏税的证据在纳税人认定签字后,转交对方稽查局处理和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