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人民警察工资套改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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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Melissa职业规划

2025年人民警察工资套改方案(4篇)

小编:Melissa职业规划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人民警察工资套改方案篇一

1、部级正职:总警监; 总警监肩章图片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二级警监至一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5、处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二级警监;

6、处级副职:三级警督至二级警督;

7、科级正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

8、科级副职:二级警司至二级警督;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司至三级警督;

10、办

(警

员)

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工资套改方案篇二

2006工资套改年限计算

文本预览: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1.工资套改时计算的套改年限,是指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例如:198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则截至2006年的套改年限为21年。

2.计算套改年限扣除间断工作年限的办法是:间断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扣除套改年限;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每间断满12个月扣除1年,不足12个月部分不扣除。

例1:某人1986年2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至1992年2月末,因某种原因间断工作时间11个月,则截至2006年的套改年限为21年。

例2:某人1986年2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至1994年9月末,因某种原因间断工作时间38个月,则截至2006年套改年限为18年。

3.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时间,是指毕业后由政府毕业生分配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发放毕业生报到证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时间;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是指参加工作起始时间等于或晚于毕业时间的人员的在校学习时间,计算办法按工资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参加工作起始时间等于或早于入学时间的人员,不涉及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问题。

4.机关工人计算套改年限时合并计算的“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计算办法同公务员的计算办法)。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计算的任职年限,是指公务员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从正式任命该职务的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例如:1986年任现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则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21年。

2.公务员计算任职年限扣除间断年限的办法是:间断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扣除任职年限;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每间断满12个月扣除1年,不足12个月部分不扣除。

例1:某正处长1996年2月任职,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末因某种原因任职间断11个月,则截至2006年任职年限为11年。

例2:某正处长1996年2月任职,2001年4月至2003年6月末因某种原因任职间断27个月,则截至2006年任职年限为9年。

3.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调入前后所任职务属同类别同级别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调入前后所任职务属不同类别或不同级别的,任职年限从调入机关任职的当年累计到2006年。例1:某人1996年3月在事业单位任正处级领导职务,1999年调入机关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至今,则该人正处级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11年。

例2:某人1996年10月在事业单位聘任讲师职务,1999年4月考录到机关后任主任科员至今,则该人主任科员职务任职年限从1999年算起,截至2006年为8年。

4.机关工人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机关工人2006年6月30日所任技术等级(职务),从考评(聘任)该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例子同公务员的任职年限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计算的任职年限,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用职务(岗位),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例子同公务员的任职年限计算)。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计算任职年限扣除间断年限的办法是:间断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扣除任职年限;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每间断满12个月扣除1年,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扣除(例子同公务员任职年限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类别、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1:某人1996年8月在高校任讲师,到1999年3月被校内研究机构聘为助理研究员至今,则该人讲师和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11年。

例2:某人1996年8月在高校任讲师,1999年3月后,改任正科级领导职务至今,则该人正科级领导职务任职年限为8年。

三、关于2010年12月31日前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晋升工资级别问题

在《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规定:“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在执行这一规定时,无论是公务员的任职年限达到套改表中套改后级别的上一级别所需的任职年限,还是套改年限达到套改表中套改后级别的上一级别所需的套改年限,都可按规定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但每个符合这条规定的公务员按此规定晋升工资级别的次数最多只可晋升一次。

例1: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正科长5年,套改年限14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22级2档498元。到2007年1月1日,该人任职年限6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中正科职务由22级到21级所需的任职年限,则该人自2007年1月1日起,工资级别从22级晋升到21级,级别工资按原22级2档的498元在21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21级1档504元。例2: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职年限4年,套改年限17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22级3档535元。到2007年1月1日,该人套改年限18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中正科职务由22级到21级所需的套改年限,则该人自2007年1月1日起,工资级别从22级晋升到21级,级别工资按原22级3档的535元在21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21级2档545元。到2008年1月1日,该人任职年限6年,也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中正科职务由22级到21级所需的任职年限,但由于该人已按此规定在2007年1月1日晋升过一个工资级别,所以该人虽任职年限也达到了22级到21级所需的年限,按规定也不能再晋升工资级别了,工资级别仍为21级2档545元。如果该人2006年和2007年考核均称职及以上,则可按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级别工资由21级2档545元晋升到21级3档586元。

四、关于公务员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问题

在《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对公务员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后高套一个级别、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晋升级别、长春市的部分职务公务员按相应职务套改后高定级别等,都规定了“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现分别举例解释如下:

例1:某正处长,任正处长年限2年,任副处长年限16年,套改年限26年,按正处长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8级5档870元,按副处长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7级5档947元,按正处长套改的级别低于按副处长套改的级别。则按规定,这位正处长可先按副处长套改为17级5档,再高套一个级别到16级,级别工资按947元在16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6级4档的969元。

例2:某副厅长,副厅长任职年限3年,正处长任职年限16年,套改年限38年,按副厅长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4级7档1352元,按正处长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5级9档1379元,虽然按副厅长套改的级别高1级,但级别工资低于按正处长套改的级别工资,则按规定,这位副厅长可按正处长套改到15级9档1379元,级别工资按1379元在副厅长套改的14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4级8档1421元。

例3:长春市某局正局长,任正局长6年,套改年限34年,则级别工资先按厅级副职套改为14级6档1283元,再按规定高定1个级别到13级,级别工资按1283元在13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3级5档1320元。例4:某正科长,2006年工资套改时,任正科长6年,套改年限14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21级2档545元。该人2006年11月3日晋升为副处长,原级别21级低于副处长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20级,则该人从2006年12月1日起级别工资按545元在20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20级1档551元。

例5:某正科长,2006年工资套改时,任正科长16年,套改年限34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8级8档1029元。该人2006年11月3日晋升为副处长,原级别18级在副处长职务对应的级别以内,则晋升一个级别到17级,级别工资按1029元在17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7级7档1061元,该人从2006年12月1日起级别工资执行17级7档1061元。

例6:某正科长,2006年工资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8级8档1029元,若从2006年7月1日起,该人考核连续四年称职及以上,则在2008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分别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从2010年1月1日起级别工资为18级10档1135元。若从2006年7月1日起,该人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则从次年1月1日起(如果连续五年称职及以上,则是从2011年1月1日起),该人工资级别晋升一个级别到17级,级别工资按1135元在17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7级9档1175元。

例7: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职年限5年,套改年限16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22级3档535元。2007年1月1日,该人任正科长6年,任职年限达到工资套改表中上一工资级别的任职年限,则该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工资级别由22级晋升为21级,级别工资按原22级3档的535元在21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21级2档545元。例8: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职年限6年,套改年限21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21级5档668元。2008年1月1日,该人的工作年限23年达到工资套改表中上一工资级别的套改年限,则该人从2008年1月1日起工资级别由21级晋升为20级,级别工资按原21级5档的668元在20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20级4档686元。(此举例未考虑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晋升一档级别工资的因素)

例9:某副处长,2006年套改时,正科长任职年限15年,副处长任职年限1年,套改年限25年,按副处长职务套改后级别工资19级5档798元。2007年1月1日,该人原任低一职务正科长职务任职年限达到16年,套改确定级别规定的任职年限达到正科长职务工资级别由20级到19级所需达到的年限,若该人考核称职及以上,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工资级别由19级晋升到18级,级别工资按原19级5档的798元在18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8级4档817元。

例10: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职年限16年,套改年限37年,套改后级别工资18级9档1082元,该人2006年11月3日晋升为副处长,按规定晋升一个级别到17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17级8档1118元。到2007年1月1日,该人套改年限达到38年,由于该人在晋升副处长职务时,只晋升一个级别,所以,按政策规定,原任职务正科长套改年限达到级别由18级到17级所需达到的年限,则该人从2007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到16级,级别工资按原17级8档的1118元在16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6级7档1152元。

例11: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职年限15年,套改年限23年,级别工资为20级5档731元。该人2006年11月3日晋升为副处长,现级别20级在副处长职务对应级别之内,按规定晋升一个级别到19级,级别工资按原20级5档的731元在19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9级4档749元。到2007年1月1日,该人正科长任职年限达到16年,由于该人在晋升副处长职务时,只晋升一个级别,所以,按政策规定,原任职务正科长任职年限达到级别由20级到19级的年限,则该人从2007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到18级,级别工资按原19级4档的749元在18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8级3档764元。

五、关于省直机关副厅级局(二级局)公务员套改工资政策问题

省直机关副厅级局(二级局)局长和副局长分别按厅级副职领导职务、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分别按省直机关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确定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分别按省直机关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套改。

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级别相同于或高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按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级别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按转业时部队原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按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同级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办法与其他同职务级别的公务员相同。

七、关于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由干部任免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省直机关处级以下职务人员由省人事厅确认;厅级职务人员和副厅级局副局长由省委组织部确认。各市(州)、县(市)机关此类人员的工资套改政策由各市(州)、县(市)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研究制定。

八、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人员执行岗位工资标准的问题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1号)规定,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是:聘用在二级职员正职岗位的人员,按照厅局级正职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级职员副职岗位的人员,按照厅局级副职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级职员正职岗位的人员,按照处级正职执行五级职

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级职员副职岗位的人员,按照处级副职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四级职员正职岗位的人员,按照科级正职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四级职员副职岗位的人员,按照科级副职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的人员,按照科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按照办事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九、关于各市(州)、县(市)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套改工资政策问题

各市(州)、县(市)未出台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套改工资办法的,可参照省直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套改工资的政策执行。

十、关于事业单位既聘任领导职务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套改工资政策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行业特点需要,既聘任领导职务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该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但工作人员不能同时聘任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关于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政策问题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是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2号),人事部、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

[1994]18号),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5号),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1994]27号),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

[1994]22号)规定的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此类人员津贴在工资构成中高出的8%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此类人员离退休后,保留的绝对额不计入离退休费。

十二、关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津贴比例高出部分的政策问题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工作人员离退休时,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绝对额不计入离退休费。

十三、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问题

在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国家批准设立的岗位津贴项目,按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的“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执行。

十四、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构成问题

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省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由四项构成,即:现行补贴、岗位津贴、绩效奖金、节日补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由五项构成,即:现行补贴、岗位津贴、绩效奖金、节日补贴、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

十五、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构成问题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和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离退休费构成为: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折算后计入离退休费部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部分(仅限在25个艰苦边远县市区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允许计入离退休费部分(仅限享受警衔津贴、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教护龄津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现行补贴扣除10元后计入离退休费部分、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市、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的人员除外)、保留地方补贴。

十六、关于无职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问题

无职务离退休人员按照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1.无职务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单位:元/月

1985年工改前标准工资额(六类区)

增加离休费

138元及其以上

850

137.99元至110.50元

650

110.49元至87.50元

480

87.49元以下

350

注:

1、85年工改前工资额按六类工资区标准执行。

2、85年工改前党员干部工资额降低的,按非中共党员标准执行。

2.无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单位:元/月

1985年工改前标准工资额(六类区)

增加离休费

138元以上

600

137.99元至87.50元

390

87.49元至70元

260

69.99元以下

180注:

1、85年工改前工资额按六类工资区标准执行。

2、85年工改前党员干部工资额降低的,按非中共党员标准执行。

十七、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时既任领导职务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时既任领导职务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其离退休时的主要任职岗位,并按该岗位增加离退休费。今后,按照这次明确的主要任职岗位增加离退休费。

十八、关于厅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问题

厅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将另行发文制定。

人民警察工资套改方案篇三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面试,工资,福利,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人民警察工资套改方案篇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别 警员职务

十二 一级警长

十三

十四 二级警长

十五

十六 三级警长

十七 四级警长

十八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十九 三级警员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职改:由过去进行时变为现在进行时

2008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文),之后,公安部随即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公安部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人民警察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和步骤。并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推进。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由此,全国公安机关即开始了套改工作的前期准备。在前期准备中,公安机关具体完成哪些工作呢?一是确定实施范围。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二是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并对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和归并。如,对室政后等部门进行归并,由于公安系统许多职能设置,与我系统存在差异,这里不做详述。该阶段是套改工作的基础阶段,其间涉及到部门的归属及人员套改的职级,工作量大可想而知。三是实施职务套改。

1、公安部

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分两步走:先进行职务套改,再按套改职务进行工资套改。

2009年12月16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正式发布,并印发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执行,标志着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的正式启动。为什么这么说呢?无论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意见》,还是公安部根据国办《意见》制定的实施方案,都只是在政策层面上的设计和规划,但是公安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则将此项工作推进到了实质运作阶段。该《通知》规定,此次套改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段时期以来,公安机关的职务套改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或许是过于“平静”,以至于人们觉得它毫无声息,于是产生了疑问?其实,是由于我们过于关注了其运作的实际结果,而忽略了此项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困难性和繁杂性。在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在《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一文中进行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如今,黎明的曙光已经显现,警察职务套改工作已经列出了时间表,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按计划积极推进。近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风生水起”,个别省级公安机关也已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发布了这一重大的公安机关警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职改,正在进行时!

解读: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实际而制定的。该《方案》明确了套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套改条件、工作步骤等,并对套改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解读一:何为专门的职务序列?建立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实施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警察的特殊关怀,标志着人民警察将从此告别沿用多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职务序列,开始步入分类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其实,我们从2006年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时就看到,国家提出:“要使低职务公务员有充分的工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通过级别的晋升享受上职务层次的待遇,解决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待遇的问题。”因此,此次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是“破冰”之举,首开先河,在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专门”即不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也就是人民警察实行区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资级别,其目有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逐步建立起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警察的职业发展空间,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

解读二: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否影响套改工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具体分类由于公安系统与我系统不一,故不阐述。大家只要知道内设机构分类的方向即可。由于此次套改工作定位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那么,在这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中被归并于综合管理机构的部门和人员如何处理呢?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此次套改工作中,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暂不划分综合管理类,除符合警官职务条件以外的人民警察均纳入警员职务套改。也就是说基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人员均可参加职务套改。由此,我们可以想见,司法行政系统将来在执行该政策时是参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操作,因此,司法监狱劳教部门也定将按照公安机关内

设机构分类的标准和方向进行,而作为基层监所的各职能部门及人员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岗位由于归属而影响职务套改工作。

解读三:套改工作中的“高套”政策。在此次公安机关套改方案中规定了“高套”的政策,那么“高套”政策重点针对那些人员呢?公安机关套改方案规定,此次“高套”政策属“一次性”政策,重点针对执法勤务机构中部分工作年限较长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并分别规定了可以“高套”的条件,目的是解决这三类人员的工资和职级待遇。《套改方案》还规定,坚持依法实施、改革创新,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点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

解读四:如何理解“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公安机关《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套改后的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此次套改工作主要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也就是工资待遇问题,套改后,警察待遇不再单纯地由行政职级决定,而是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进行专业定级,只要达到《套改方案》规定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从而彻底改变民警“职务不上工资不加”的弊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此次套改重点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工资待遇,因此套改工作并不影响原有的职级待遇,换句话说,原有的职级相关待遇将继续保留。有民警指出, 套改是否存在官兵一体的“水涨船高”现象,官和兵的工资差别是否又回到原点?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正常的行政工资级差是客观存在,职级高的必然取得相对高的职级工资待遇,但是套改重点解决的正是基层最广大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因此,我们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此次套改工作,对待正常的职级工资差别,至少我们从原来的“原地踏步”向前迈了“一大步”。

解读五:如何进行套改?这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非领导职务(警员职组)的:正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按条件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领导职务(警官职组)的,按照原来的称谓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这是基本套改模式,当然套改工作远非我说的这么简单,这其中还涉及到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诸多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仅举一例加以说明(由于公安部先后下发《实施方案》和《套改方案》两份文件,文件在套改条件设定上前后并不一致,我们按照新规优于旧规的思路,仅对《套改方案》的实施条件进行介绍):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这里我想说的是,我仔细阅读过公安部下发的这两份重要文件,通过对比,《实施方案》中对副主任科员套改警长的条件比《套改方案》,无论在工作年限还是任职年限上都宽松许多,具体差别在哪里,就不详述了。

最后补充两点:一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二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解读六:套改实现的目标的什么?有人认为:从《套改方案》上看,对警长的套改非常宽松,对警员的套改非常严格。尤其是将没有领导职务的全部科员,不分警衔、警龄、工龄、年龄,统统套改为警员序列,让广大科员感到无法理解和接受。按照这个套改方案,如果科员挤不上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

根本套改不上警长序列。有人指出:警员职务套改的目的,是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消除由此带来的种种腐败现象,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就不应该再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来制定这个有失公平的政策。因此,将副科级以上的民警套改为警长序列,就是用“官本位”思想领导职务套改,用“一刀切”的方法将全部科员套改为警员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有人提出:应该以人为本,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警员职务套改,因为只有按照工作年限套改,才能够让广大科员享受到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工资待遇的政策。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简单易行的公平公正的方法。若实行这个方法,就会让广大民警明白:今后只要爱岗敬业,为社会多做奉献,即使没有领导职务,工作到相应年限,就能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从而促使广大民警更加安心于本职工作。如果还是用官本位思想按照领导职务去套改,就会促使他们继续挤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会和警员职务套改政策的宗旨相违背。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当前警察队伍“大一统”格局暴露出的五方面弊端中,才能领会和理解国家改革人民警察人事制度的初衷和本意。

一是职务晋升实行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职数限制,影响了民警的政治进步和工资收入,严重挫伤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容易产生增设工作部门和领导职数的倾向,加剧了“机关化”问题的形成;

三是警务职位与非警务职位相混淆,官不像官,兵不像兵;

四是职位设置不合理,非警察职位挤占警察专项编制,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

五是简单套用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既未能体现工资福利的薪酬激励作用,也未能体现警察职业高强度高风险特性,造成事实上的“大锅饭”。

实施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其实现的目标:一是建立小步快跑”的职务晋升机制,确保了基层民警够条件就上,够资格就升,几年上一个台阶,有效解决千军万马挤官道的难题。二是理顺警察职业发展通道,有利于持续调动各年龄段民警的积极性。在警察内部实行“指挥类”和“执行类”两个基本序列,执行序列又细化为若干职系通道,使“通才”和“专才”人尽其才,“官”和“兵”各行其道。至于套改工作是否真能如制度设计者所愿,形成新的引导警力下沉的政策和制度杠杆,促进和稳定人民警察基层队伍。以加强激励机制为导向,加快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尽快让队伍走入专业化发展的快车道,我们将拭目以待。

更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一直以来,我们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误区产生的原因来自于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职务序列改革试点,以及相关的资讯报道,认为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以往的资讯中,我们确实得到一种这样的信息反馈,并根植于心。然而,在去年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指出:……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因此,有必要澄清、更正这种错误的理解和认识——就是并非满足了工龄条件就一定能上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务套改方案主要解决的是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达到《方案》要求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

最后想向大家传递的消息是,据说司法部已下发了文件,参照公安部《套改方案》,并予今年年底开始执行,消息可否,我也不得而知。然而,我想说的是,职改,已不在遥远,职改,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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