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兰州市创业扶持政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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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创业扶持政策篇一
为了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优化产业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融合与提升,推动台州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一)鼓励各区、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实施“退二进三”、“电商换市”,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用房,可5年内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按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新增投资额最高20%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入驻经营三年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每家1万元奖励,第二、三年减半奖励。合计最高奖励为100万元。
(四)对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性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
(五)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网上交易支付额首次突破10亿元,当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后续每年按增长业绩,每同比增长20%奖励10万元,最高奖额为100万元。(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推荐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予以信用担保支持。
(九)支持企业建设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有效改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企业,根据投入的多少,视情予以适当的补助。
三、促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初创企业培育
(十)大力推动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龙头电商企业,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年交易额100万以上的企业网店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给予平台服务费用最高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三年。
(十二)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三年。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十四)鼓励个人的电子商务自主创业。个人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依法申报纳税的,经申报审核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并推荐金融机构予以贷款支持。
(十五)引导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十六)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0—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具体参照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四、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培训和人才引进
(十七)加强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从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办电子商务专业,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精品专业、特色专业称号经综合评估后,在教育费附加里予以统筹考虑。
(十八)加强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培训计划和项目购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并对相关部门、协会和骨干企业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6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十九)对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企业纳税贡献额(a档2000万元以上,b档1000—2000万元,c档500—1000万元,d档300—500万元)进行分档奖励,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4个、3个、2个、1个高端人才租赁房指标和子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指标。
五、促进电子商务标准建设和质量提升
(二十)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标准、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对于新通过国家、省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加强质量提升、名牌培育工作。对获得浙江名牌荣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通过行政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二)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企业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六、促进电子商务相关其他重点工作
(二十三)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在市区重点区块和集聚区、开发区安排用地。
(二十四)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二十五)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建立行业协会,对行业协会开展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十六)根据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相关项目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附则
(二十七)本意见扶持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十八)当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二十九)企业申报的项目,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项目质量进行筛选后确定补助。
(三十)企业当同一事项上可享受上述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申报一项。
(三十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兰州市创业扶持政策篇二
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培育和集聚电子商务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环境,推进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融合与提升,做实“电商增效”工程,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各县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制订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用于引导和支持本区域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二、扶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电商交易平台注册在本地、网上交易额及资金结算纳入地方统计,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本扶持政策中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商扶贫项目企业、地方农产品电商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等。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扶优扶强、示范带动原则,重点对发展潜力大,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扶持。
(二)坚持科学规范、效益优先原则,科学制定审核办法,规范审核程序。
(三)坚持政策透明、公开公正原则,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确保公平、公正扶持企业和项目。
四、具体政策
(一)设立贷款贴息奖励资金
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信贷规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对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本地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 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依据银行结算单,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贴息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奖补资金
1.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电商平台运营、仓储物流配送、信息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产业齐全,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和功能基本完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含楼宇、基地),按不超过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土地转让款除外)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配送终端建设。对于在我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建设实体配送店、便民服务店、020线下体验店规模在50个以上及快递终端投递柜建设
100个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体系,用于解决同城配送及乡村物流配送问题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车款的50%予以奖励,三轮机动车(含电动车)每辆最高奖励5千元,四轮及以上机动车(含电动车)每辆最高奖励1.5万元,每户企业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本地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对本地新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获得icp经营许可证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本地建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年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不超过平台建设项目累计实际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注册会员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体系建设。对于县、乡(镇)、村级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及站点的建设主体,按照建设规范标准启动运营的,给予每个县级电商服务中心20万元、乡(镇)级电商服务站2万元、村级电商服务点1万元的奖励。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且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且以100万元为基数
进行类推,最高奖励20万元。
(三)设立上限入库奖励资金
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当年新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批发企业10万元、零售企业8万元、住宿餐饮及营利性服务企业5万元。
(四)设立农产品网络流通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 各县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特色产品质量标准,培育特色产品品牌。支持县区授权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或第三方对本区域特色农产品进行标准化认证,对每个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认证的大类品种奖励3万元。
2.对县、乡(镇)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站)和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网销农产品统一收购储存、分拣加工、分级包装及配送服务等设施项目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支持建设电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无缝对接。对于建设电商农产品追溯系统,搭建电商特色农产品数据监管平台,形成统一监管、统一认证、实时查询的质量追溯体系的企业,大类品种追溯达到3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五)设立争先创优、创新发展奖励资金
1.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获得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设立电子商务应用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资金
1.对组织100人以上规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的应用培训,对其场租费、讲课费、资料费给予50%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总结材料及费用清单,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2.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政策,经市人才办认定为急需紧缺高层次或者创新创业的电子商务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技术人才等,在创业、子女就学就医、住房安置等方面享受《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政策。
(七)设立示范带动的重大项目奖补资金
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项目实施。(八)其他政策
1.对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电子商务重点示范型项目,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用地方面优先安排用
地指标;在用水价格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实现工商业用水价格并轨;在用电价格方面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2.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含楼宇、基地),配套完善基础通信设施、光纤宽带网和移动通信网,实现园区的光纤宽带全覆盖,优先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公共配套服务。
3.电子商务创业企业符合《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及《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相关要求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
五、申报程序及要件
按照“属地申报、县区初审、第三方会审”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核。
(一)属地申报。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申报,在规定的时限内,项目单位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资金类别、额度。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省上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不再申报。
(二)县区初审。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会商,并经实地考察后,形成书面报告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县区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第三方会审。对于申报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咨询讨论、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检,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拨付程序拨付。
(四)申报要件
各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扶持政策的内容,分别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含电子文档)。
2.《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3.投资项目明细清单和发票等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4.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获奖证书及认证证书文件。
6.企业营业收入、销售额(网上销售)、纳税情况证明。7.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资金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企业加盖公章,申报材料所附的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个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附则
1.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原则上只享受一种扶持方式,可按政策最高限额资金进行扶持;同一企业在2个连续自然年度
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年度政策扶持;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本级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本政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2.县、区财政、商务部门对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3.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要对支持资金设立专户、专项管理,自觉接受市级和县区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创业扶持政策篇三
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2014-12-29 为进一步促进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年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配套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二、扶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本扶持政策中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等。
三、扶持原则
坚持扶优扶强、示范带动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效益优先原则;坚持政策透明、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及时扶持、方式灵活的原则。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兰州
1.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兰设立总部。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或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办费用、办公用房等方面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兰设立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分支机构。对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结算中心、营运中心或分支机构,根据经营规模,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
(二)鼓励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
1.对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用地方面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用地价格参照工业企业或项目给予优惠;在用水价格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实现工商业用水价格并轨;在用电价格方面一般工商业同价。
2.新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电商平台运营、仓储物流配送、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办公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和功能基本完善的,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按实际投入额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建的电子商务楼宇内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办公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基本完善的,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按实际投入额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于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的电子商务聚集区及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税务、工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办证、注册等方面提供全方面免费服务。
(三)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应用
1.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当年新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补助批发企业10万元、零售企业8万元、住宿餐饮及营利性服务企业5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增长和纳税贡献。对纳入我市限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年销售额增长和年纳税综合贡献排名前10名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15万元、5-10万元的补助。
3.支持本地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对本地企业在我市新建运营型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平台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在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补助,并对其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或租赁等运营费用,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独立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按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20万元。
5.支持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平台。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装机量达到1万人以上的,对装机人数排名前10名给予一次性补助5-10万元。
6.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全市每年扶持20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且销售额列前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社),对每户企业一次性补助5-10万元。当年在电子商务平台登记注册开店进行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创业青年,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创新发展
1.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2.电子商务集聚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万元的扶持(奖励)。
3.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每年安排100万元贴息资金,按照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择优给予贴息支持,每年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 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依据银行结算单(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提供银行对账单)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进行不超过一年贷款利息补贴。
4.电子商务创业企业达到《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及《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相关要求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五)鼓励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应用人才
1.对组织我市100人以上规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的应用培训,其场租费、讲课费(限2人以内)、资料费给予50%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总结材料及费用清单,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2.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的电子商务营销人才、技术人才等,在创业、子女就学就医、安家落户补助、住房等方面享受《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政策。
(六)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建设
支持兰州市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指导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协会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其进行收集、分析、发布本行业的技术和经济信息,为会员和社会提供行业信息和信息技术咨询,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七)加大示范带动扶持力度
对省市确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和较大规模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项目推进和实施。
五、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申报要求
各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扶持政策的内容,分别提供以下相应的申报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含电子文档)。
2.《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3.投资项目明细清单和发票等相应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4.企业上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获奖证书及认证证书文件。
6.企业营业收入、销售额、纳税情况的证明。
7.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8.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开设店铺的凭证或账号。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资金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企业加盖公章,申报材料所附的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个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为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同时,各县区和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荐需要扶持的企业进行申报。申报对象向所在地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审定意见,提交市推进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市级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附则
1.一个企业一个最多只能享受本扶持政策内的两项扶持政策; 2.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兰州市创业扶持政策篇四
县2021年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工作方案
根据《》等文件,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开展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一)对于县内电商经营主体销售业绩的奖励(县内电商主体指的是在县域内注册的电商企业、个体工商户)
支持内容:鼓励我县电商主体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对县内电商经营主体给予线上年销售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标准:对于注册在我县依法依规经营的电商经营主体线上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经认定后,对销售农产品类、版画、青瓷、湛卢宝剑等特色产品类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线上销售额3%的奖励;对销售其他品类电商经营主体给予线上销售额不超过2%的奖励,单家电商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5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5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同比例下调。
(二)对于使用公共品牌提升网货化包装的补助
支持内容:支持“山水”、地理标志品牌的网货化运用。使用“山水”、地理标志品牌,深入挖掘品牌内涵,进一步创新、提升产品网货化包装,促进我县农村产品销售。对电商经营主体使用“山水”、地理标志品牌提升产品网货化包装的,给予网货化包装设计费、包装开版费、打样及印刷制作费合计不超过20%的补助。
补助标准:对电商经营主体“山水”、地理标志品牌运用,单个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同种产品已上架销售的不同规格只认定一款,且单家企业最多申请2款),对申报的上获得过该项补助的电商经营主体,不再重复补助。该项目年资金安排2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合计奖励金额超过2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按同比例下调。
(三)对于县内新增电商经营主体的奖励
支持内容:鼓励在我县成立电商经营主体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对县内新增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标准:对于我县新增并开通对公账户,2020、2021的后6个月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单量达100单(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2020、2021的后6个月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单量达500单以上(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600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2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2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同比例下调。
(四)加快第三方电商服务业发展的补助
支持内容:鼓励电商服务性企业(包括代理运营、网页设计、it技术支持、产品拍摄、内容制作等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不包含快递行业)开展促进我县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农村产品的服务,根据电商服务性企业累计服务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补助标准:对于电商服务性企业每年为县电商企业开展服务累计的服务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后,相应给予服务金额1%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对于电商经营主体促进我县农村产品产销对接的补助
支持内容:鼓励我县电商经营主体使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线上销售和线下实体销售相结合,拓展销售渠道。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靠近旅游路线附近或有实际需求的地方,布点线下实体,销售我县农村特色产品,促进农村产品销售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布点线下实体经销店、o2o体验店、旗舰店、展销中心、专柜等的电商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补助标准:线下实体经销店、o2o体验店、旗舰店、展销中心、专柜等单家实际运营面积达到15平方米的给予补助0.5万元,运营面积达20平方米的给予补助1万元、实际运营面积达50平方米的给予补助2万元,申报企业年销售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二、促进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一)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
1.农村产品上行的快递费用
支持内容:完善快递资源配置,弥补县、乡、村三级快递服务短板,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行业共同发展,对促进农村产品上行产生的快递费用,可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补助标准:对电商经营主体促进农村产品上行产生的快递费用,按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实际快递费用20%的补助,单家电商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申报补助的电商经营主体年销售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该项目年安排资金5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5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按同比例下调。
2.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设施建设
支持内容:为完善农村流通体系,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体系协同发展,对于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设施建设(硬软件),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
补助标准:对企业建设农村物流仓储中心、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及农村物流运输设施设备等,可按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建设成本、仓储以外的房租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申报企业当快递上行单量须达10万单(含)以上。
(二)支持农村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1.支持农村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内容:支持我县电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三品一标”、“一乡一品”、特色优质农产品等资源,发展农村产品检测、分拣、包装及仓储保鲜等服务,建设具备分级、包装、预冷、检测等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的基础设施,促进农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的初步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与供应链体系协同发展。对电商企业通过申报农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补助。
补助标准:按申报企业农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建设成本、生产设备采购费用、仓储以外的房租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家申报企业或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支持电商经营主体开设直播室进行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支持内容:支持我县电商经营主体建设直播室用于开展县域农村产品上行业务,促进农村产品的销售。
补助标准:对农村产品上行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开设直播室费用,按实际投资额(仅限于室内装修、直播设备、货架等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
3.支持电商经营主体租赁仓储进行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支持内容:支持我县电商经营主体租赁仓储以开展县域农村产品上行业务,促进农村产品的销售。对农村产品上行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所租用的仓储租金费用,按实际租赁面积进行相应补助。
补助标准:对开展农村产品上行的电商经营主体,按其实际租赁仓储场所面积给予每月每平米不超过3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30%,最高不超过3万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3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3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按同比例下调。
三、推进电子商务助力扶贫工作
支持内容:支持电商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增收,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开展电商业务或为电商供货)主动对接贫困户,收购贫困户自产农村产品、发展“电商+基地+农户”模式或吸收贫困户用工,增加贫困户收入。对主动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电商经营主体,根据带动贫困户增收金额的30%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电商经营主体出具的带动贫困户增收佐证材料(贫困户签收并按手印),按带动贫困户增收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经营主体不超过3万元。
四、意见各项补助扶持资金的规范支出方式程序
项目申报类支出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由责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组织项目评审。
项目扶持情况应通过zf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兰州市创业扶持政策篇五
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讨论稿)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资金),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一、鼓励引进和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1、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的,市财政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对其他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的,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2、对新引进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在 50 万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对租赁办公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年租金(须经核定)50%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讫日期,有效期为三年,年补助最高额不超过 30 万。
3、以前采用 c2c 交易模式的商户(俗称“网上开店”),另行在瑞安注册新设立为电子商务企业并按章在瑞安纳税的,可以按照定额税予以征收;在瑞安注册的 b2c 和 b2b 交易模式的政策生效前设立的或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并按章在瑞安纳税有自主品牌的,政策生效或设立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发展,次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3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在瑞安注册新设立为 b2c 和b2b 交易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并照章在瑞安纳税有自主品牌的,第三方平台向其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第一年给予 20的补助。
4、对获得瑞安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该企业(电子商务领域)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获得瑞安市电子商务成长企业称号的,该企业(电子商务领域)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2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获得电商示范企业和成长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市政府网站一年的友情链接,并在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所需宣传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5、注册在瑞安的工业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最高额不超过 70 万元;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并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5给予资助最高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分离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减免。
6、对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最高额不超过 70 万元)。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做大作强,支持开展配套设施投入,并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不超过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运营 3 年以上的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50 万元的,3 年内每年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
7、放宽登记对电子商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方面的要求。允许电子商务企业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在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向工商部门出具住所经营场所统一规划经营的函进行备案,可凭租赁手续申请工商登记;对于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除用于宾馆、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外,符合条件的可用于企业住所登记,但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租赁双方关于该建筑物拆迁不按商用房标准补偿的书面承诺。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明确权属所有并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该内容由工商局另行出台
8、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研发攻关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并按研发投入的 10予以奖励,最高额不超过 20 万元。(此条需专业人士探讨如何确定研发费用)
二、鼓励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人才
1.对组织我市企业主要负责人电子商务培训及工作人员电子商务应用培训的其场租费、讲课费(每单位每次限 2 人以内)予以全额补贴,资料费给予 50补贴(超出 2 人,费用自理),每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总结材料,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2.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 20 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 1 年(含 1 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3.对电子商务企业招聘,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大学毕业生,劳动合同在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满 1 年,且企业已为聘用大学生购买了 1 年及以上的个人养老保险的,按与上年净增人数给予企业每人 3000 元定额员工培训补贴。
4.对由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求与方向的电子商务技能研讨班或讲座,所需经费(不含参训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5.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政策,将电子商务人才作为紧缺急需人才,在创业、子女就学就医、安家落户补助、住房等方面具体参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三、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
四、1、积极鼓励盘活存量资源用于发展电子商务,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楼宇经济,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园区,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其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5 年内用地性质不予改变,免收土地收益金。对利用工业厂房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5 年后,改变用地性质的,其土地出让金差价按 30收取,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其土地收益金按 30逐年收取。
2、已成功转型为电子商务楼宇的工业厂房,临时改变用途功能期满 5 年后,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年限可适当延长。
3、引进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其对标准厂房和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的,按其提升改造工程投入的 10 给予财政资助(改造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期须在 5 年以上)。(最高额不超过 70 万元)
4、支持创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鼓励和支持创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公共配套服务。对园区(基地)和楼宇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分别在 1.5 万平方米和 5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给予扶持: ⑴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开展配套设施投入,并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给予不超过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⑵出让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按成本价出让,受让企业电子商务年销售额必须达 1 亿元以上,获得温州市、瑞安市电子商务示范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有优先入驻权,入驻企业必须在瑞安注册并按章在瑞安纳税,必须将该场所作为本企业的电子商务场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出租办公场所的,对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实行租金优惠,并经市有关部门核定,给予运营主体租金评估价不超过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竞争、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及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软件服务、测试等各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营造产业发展集聚环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每吸纳一家电子商务企业的,且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基地、楼宇)内,经营 3 年以上的,每满 1 年给予运营主体 1 万元的奖励,第二、三年减半奖励,最高奖励 100 万元,吸纳企业数达到 50 家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5、电子商务集聚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
6、对发展电子商务涉及的物流快递业企业,凡注册与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集聚区(或瑞安市二选一)的,经审核,按年租金的 20%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讫日期,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合计最高额不超过 60 万元。对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的,物流场地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凡注册与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集聚区的(或瑞安市二选一),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并经市商务、财政部门认定的,给予项目投资额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支持发展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行业商会(协会)组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电商联盟。联盟企业数 50 家以上,并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授牌的,给予扶持:对经认定授牌的,给予运营主体(如服务中心、行业协会等)10 万元的补助,用于支持项目启动;支持配套设备投入,支持在专业网站开展行业电商宣传推广等,按已申报备案的项目实际投入额不超过 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用于运营主体项目建设。
8、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起止时间: 2012 年 10 月 1 日—2013 年 9 月 30 日。项目申报时间:2013 年 10 月 1 日—10 月 30 日。
(二)提出申请。列入市级各项优惠政策补助项目单位,向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电子档);
2.《瑞安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电子档。3.投资项目明细清单和发票等相应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
4.企业上会计报表,项目竣工单位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6.企业纳税证明。
7.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证明。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资金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所附的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三)办理程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核或验收,并签署审核意见,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
五、附则
1、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支持项目,评审资助金额达不到 10 万元的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2.每年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财政资金总额为 万元。若各项补助总额超出 万元,企业所得补助按比例递减。
3.上述各类奖励(资助、补助)的兑现,视企业实现的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兑现,具体为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的,迁入第一、二年,市财政最高给予迁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8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自迁入起第三至五年,市财政最高给予迁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4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瑞安市或在瑞安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的,迁入和设立第一、二年,市财政最高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第三至第五年,市财政最高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25%,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4.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缴全部补助资金,并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
5.同一企业(公共平台)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瑞安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已获得瑞安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补助。
6.本意见不适用于引进过程中由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
7.企业迁出瑞安市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补助)须全额退还市财政。
8.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
(三)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传统企业从事电商的,电子商务板块须独立核算;
(五)涉及大型商业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8、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瑞安市商务局 2013 年 3 月 15 日 2013 年瑞安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序号
企 业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10 合 计
填报单位: 商务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企业申请 2013 电子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报告文本应包含的内容概要
1、主送机关:瑞安市商务局、瑞安市财政局
2、公司名称、办公地址、主营业务(平台企业和专业服务商还应包括:业务种类及模式、业务区域和全国排名情况等内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要说明加入平台的名称及应用效果情况); 3、2013 年税收贡献情况、就业贡献情况;
4、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情况;
5、根据《瑞安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 x 条 x款申请何类项目,拟申请支持资金金额;
6、申报项目及资料真实性承诺;
7、单位签章,落款时间;
8、法人及电话、经办人员及电话。瑞安市 2013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提交材料一览表序 需 提 交 资 料 备 注号 共 性 材 料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3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4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个 性 材 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②申请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表
(一)该项条款每6 引进项目 ③母公司及瑞安公司简介(800 字以内)项必备(第一条)④区(市)县政府与引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签订的在该区设立总部的合 同或协议 ⑤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细分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排名的相关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请表
(一)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8 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③企业简介及平台运营情况介绍(1000 字以内,含线上销售额、会员数、收费会员数、平台活跃度、ip 流量等指标数据)①-④为该10 ④2010 完税凭证 条必备材 电子商务平台 物流保险合同及保险费用实际支付的有效凭证 料,其余栏 建设项目 自主办展会拓展市场: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的活动计划方案、平台 目视申报项(第一条)企业自主开展市场拓展活动的场租合同、活动宣传合同及实际支付费用 目情况对应 的有效凭证;参加人员交通住宿费的有效凭证、活动总结材料等 提交。参展会: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的参会申报、平台企业参加行业性展 13 会活动的参展通知和实际支付展位费、参展人员交通住宿费的有效凭 证、活动总结材料 培育我市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的相关合 同及相关证明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产权证等 培训: 电子商务培训的场租合同、授课合同、资料印刷合同及实际支付场租费、讲课费、资料印刷费的有关凭证; 第二条 授课人相关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所属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 该款每项资 15 第一款 信息); 料必备 参训人员签到名单(含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人才引进和培 培训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培训方案和培训内容、会场照 训项目 片(电子档)、培训结束后的总结材料(第二条)第二条 高级人才身份证、职务聘书、劳动合同、工资报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该款每项资 第二款 票等证明材料 料必备 2009 年(含)以后毕业大学生身份证、毕业证、企业用工合同等复印件; 第二条第 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据;2010 年 9 月 30 日为止缴纳个人养老保险 该款每项资 三款 满一年的企业员工名单及实缴信息情况、2011 年 9 月 30 日为止缴纳个 料必备 人养老保险满一年的企业员工名单及实缴信息情况 电子商务专业示范楼宇: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小组的 该款每项资 电子商务产业 “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综合考核评审”结果为申请依据 料必备 园(基地、楼 宇)项目 新开专业楼宇:专业楼宇介绍、单一产权证明、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办公(第三条)第三条 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优惠证明、网络设施配置等实际支付费用票据、区 该款每项资 第四款(市)县政府认定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文件、专业楼宇业主与物业公 料必备 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实际支付的有效凭证序 需 提 交 资 料 备 注号 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电子商务应用项目 实体企业加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并开展交易的证明;线上交易实际发 每项资料必(第一条)生证明(此项资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公章)备 实体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有效凭 证 22 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电商产业园 每项资料必 电子商务服 区或集聚区 产业园区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实际支付费用的有关凭证 备 务项目(第三条)行业商会或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