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公信力评价工作汇报材料(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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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评价工作汇报材料篇一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一、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及价值
司法公信力,从本质上讲就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是司法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司法在人民心理中的地位,包括:1、对司法的需要,是否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评判的心理需要;2、对司法的信赖,是否相信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判;3、对裁判的服从,是否接受、执行裁判结果,有分歧是否亦依正当程序请求变更。二是司法的效力客观上所体现的力量,及一种法律的强制力在司法中的外化力量的展观。
(一)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1、司法公信力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
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的价值体现为在解决纠纷时,法官作出有权威的判断,获得普遍性的影响力。司法机关是否有公信力,是否为人民所信赖,关系到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效力和能力问题,关系到国家制定法能否被社会生活所吸纳接受。司法公信力高,自然会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让每一位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另外,司法公信力可以提高诉讼效益,解决当事人缠诉、滥诉、涉诉上访等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在崇尚理性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不是以单纯的暴力强制表现出来并发挥作用的,相反,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依托,以司法强制力为辅助手段,这才是理性化的司法权的正常存在状态。
2、司法公信力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
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公信力来体现的。换言之,通过公信力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公信力。司法在具体案件中兑现法律规则,法律的公信力的维系及其作用的发挥更多依赖于司法。法治的真正基础不在强制,而在于信仰,法治取决于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表征法治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法治必须依赖于法院管辖范围内所有各方对法院解决案件和争议的普遍接受。司法虽然不能代替全部法治活动,所处理的纠纷数量在所有的法律活动中也只占很小比例,司法也不能成为全部法治活动的“龙头”,但司法总是以个案的方式、被动的地位,完善、校正、落实着法治的要求。
3、司法公信力是实现秩序、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需要
司法没有公信力,就没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矛盾就有可能永远处于冲突之中。司法所要解决的纠纷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兑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司法机构的目的,就是平息纷争,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200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总统大选争议结束时,尽管戈尔本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但副总统戈尔宣布退出,并号召自己的选民转而支持即将继任总统的布什,一切又恢复了往常的秩序。
公民之所以相信法律,并因此自己也愿意遵守规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们能够信任的法院。苏格拉底面对不公正的判决,他本可以采用赎买或逃跑的方法免于一死,但他认为,试图逃避法律的判决,就是违反法律精神,作为公民,必须服从国家对他的约束,所以,他宁愿为服从法律而死,也不愿导致国家的混乱。当然,不可能指望和苛刻每个具体的公民都达到这种境界,但法院对保证国家秩序的形成非常重要。
二、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机制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力和影响力,但公信力的评价并非由司法机关决定,真正的评价主体是“公”这一主体决定的,司法机关是评价主体评判的对象。
1、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
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是对司法机关及其行为进行评价并根据其评价作出相应反馈的主体。它是复杂主体、多元化主体,范围较为广泛。从广义上讲,一切对司法机关作出评价的主体都是评价主体,它是一个泛化的主体;狭义上讲,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前者是社会公众,后者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国家机关、媒体网络等主体。
社会公众是公信力评价的一般主体,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主体都可以对司法机关及其行为进行监督、评价,作出认同、合作、抵制等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相对于当事人,其与现行的司法行为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要是把自己看到、听到、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司法机关的一些事实情况融入自己的看法后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相互传播,因为个体自身的直接利益并未受影响,所以一般的时候自身外在的行为表现并不明显,但会形成自己的认识并引起心理上的变化,当评价过低时,就产生仇视心理,借助一定的事件表现出来,如声援、支持、参与与自己没有利害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是关系人心向背的政治问题。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司法公信力的源头评价者。司法机关主要是通过办理案件和社会进行接触,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作为司法机关的直接接触者,对司法公信力感触最深,也最有发言权,他们对司法机关的评价最容易让人信服。
人大作为司法机关的产生机关,对其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是人大了解民意的渠道和窗口,他们的评价对人大的判断有重要的作用。
党委和政府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关注的核心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因而往往会要求司法机关服务大局、配合其工作,当司法行为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矛盾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干扰司法独立。党委和政府对司法机关及其行为的评价往往以效果衡量,不太注重程序规定。
媒体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渠道和平台,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起着重要的指引、导向作用。国内的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一般由官方开办,代表着官方的意识形态,传达着当局的声音,一方面能够避免恶意诋毁司法公信力的言辞传播蔓延,另一方面媒体缺乏对司法丑恶现象的报道,掩盖了一些腐败行为。网络作为新的信息载体的出现,引起了一些新的变化。网络不同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的数量不多,传达的信息量有限、传播的速度较慢,而网络的信息更新快、数量无穷大,民众可以把自己的观点、想法通过网络即时表达出来,不受载体的制约,相比较而言,网络的言论自由程度更高。
其他的评价主体,如上下级机关、本系统之外的其他司法机关等,各个主体的评价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2、评价的要素
由于各个评价主体所处的地位、观察的角度、利益是否受损、信息来源存在差异,所以评价的依据就必然不一样。从司法公信力评价的要素来看,司法决策过程是否独立,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执法的能力与水平,执法效果(办理的案件是否有影响力、震撼力,非法行为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司法队伍素质,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仪表等方面都是评价要素。在这些评价当中,有些评价是客观评价,有些评价则是纯主观臆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完善,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将更为丰富,几乎涵盖了司法机关各个业务领域以及司法人员在社会上的影响等诸多方面。
(一)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包含了各个阶层,成分复杂,各种声音混杂在一起,人云亦云的现象较为明显,个体评价容易受他人影响,但其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会受到一些共同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先,是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观念至今影响着人们,使人们对司法抱有偏见。现实中一些官员享有特权或有违法行为却得不到查处,印证了公众观念中“官官相护”的判断,这使公众对司法行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次,是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和尊严。在法治社会下,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得到确立,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法律信仰得到加强,则作为法律化身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必然会很高;反之,公信力则较低;第三,是司法机关对重大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回应社会能力。对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司法机关能否及时拿出有效举措,是否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活动且取得明显成效会直接影响公众的信任度。
社会公众的评价主要是道义性评价,基于社会公众的正义与良知,其底线是公民个体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较高的评判标准系创造平等的环境、增大社会每一个成员成功的机会、造就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进而达到一个公正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目标。
(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作为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人,评判的要素及依据多是具体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当事人臵身于案件之中,与司法行为有切身利害关系。他们希望执法机关的介入,带来一个公正的结果,也希望在程序上得到公正的对待。当事人一般都自恃有理,如果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处理结果,他们会心存感激,较少认识到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但一旦对己不利,便盲目认为司法人员偏袒对方。特别在基层,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程序、证据、时效观念,只注重自身的感受。司法行为本身公正,但由于当事人的误解或者猜疑而产生的“观念上不公”的主观判断,也会导致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
司法是否独立。司法的力量不在于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它的实现,而在于它所独具的其他国家机关所无法比拟的公信力。这种超常的公信力源于司法机关的超脱,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命令或者指示法官或检察官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法官、检察官只能是服从法律。当事人中的一方通过寻找外部力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进而影响司法行为,而司法机关是否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处理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评价。
司法人员的作风与职业道德素质。作为参与人,不管处理结果和他们有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参与的过程中能否受到公正对待,直接决定了他们对法律的感受与认知。有些司法人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司法效率低下,所办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另外,少数人员工作作风粗暴,对待当事人还存在生、冷、横、硬、顶、拖、推等老问题,都会影响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
这一主体的评价方式,除了直接向司法机关表示外,还在于日常生活中对评判的传播。正面评价如对司法机关口头表扬、送锦旗,以后遇类似事件仍找原案件承办人等;负面评价如申诉人的重复信访、上访,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自己义务或不配合司法机关执行工作,故意制造事端而扩大影响等。
(三)人大及人大代表
人大及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的评价分为两部分,一方面人大作为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发生工作关系,它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评价主要从宏观方面进行评判;另一方面人大代表来源于各行各业,他们以普通民众的眼光看待司法机关。
社会法制状况。人大作为权力机关,要考虑整体状况,比如社会是否和谐稳定,人民的权益是否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黑恶势力是否得到打击等。
司法机关与民众的关系。人大督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的一些热点、难点案件,司法机关能不能主动向人大汇报和沟通,对申诉案件能不能及时审查和处理、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人大对司法机关的评价。
人大及人大代表的重要评价方式之一是审查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司法机关受人大监督,每年人代会上要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受制于人大代表的素质,有很多不该通过的报告通过了,正如“八二宪法”起草人之一的许崇德教授说:“人大总被说成是橡皮图章,是装饰品,只会鼓掌,全票通过。其实民主不应该是走形式。”而2000年东北某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否决了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是当地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否定。
(四)党委和政府
党委和政府的评价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引、导向作用,他们评价的要素主要是考虑司法机关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民事纠纷的调解效率和成果。
目前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党委和政府对司法机关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正面评价如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肯定,对司法机关在人员升迁、财政资金拨付等各方面的支持;负面的评价如对司法工作的不配合、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回避本应有司法处理的问题和方式、对司法机关合理的要求臵之不理等。
(五)媒体网络
目前网络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越来越具有影响力,网络的放大功能,对司法公信力负面的影响远大于正面,网民往往把自己了解到的一些司法负面信息广为传播,极具杀伤力,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微时代”背景下,网络民意汇集更迅捷,更富有影响力和冲击力,不管是否合理,它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是现实存在和不容回避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众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载体;二、“万花筒”与“哈哈镜”效应;三、“聚光灯”与“放大镜”效应;四、公众舆论对司法监督的新方式;五、可能对司法活动产生压力和干扰。
媒体网络对公信力的评价主要是通过对某一事件的新闻报道来实现的,如正式的报道、网上发帖等方式,非官方网站的大量出现,是信息接受者接受信息来源的多元化。虽然追求客观性是新闻的价值所在,但里面多少夹杂着新闻作者对事件的看法,这种看法代表了媒体网络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因为这种评价是渗透在事件之中,阅读者对事件的相信导致对评价的认同,故感染力较强。
面对“微时代”网络舆情的汹涌来势,司法机关可以说是首当其冲,每每成为网络舆论焦点、热点。如何应对“微时代”网络舆情,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效应对“微时代”网络舆情,可概括为“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两方面。
(1)外树形象,更新理念,主动作为。
世界发展日新月异,与“微时代”相伴,“微生活”、“微民”、“微动力”应运而生。司法机关更应与时俱进、更新理念,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才能改变网络舆论常常倒逼司法作为的被动局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微博等新兴网络媒介,建立官方网站、微博、博客等,主动在网络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主动的、经常的、第一时间发布公众关注案件的权威消息,广泛宣传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让公众通过网络媒介走近司法审判活动,直观互动式的了解法院,消除公众心中对司法活动和法院工作的神秘感,真正做到阳光司法,实现司法透明公开。
(2)、内强素质,规范管理,锤炼队伍。
如果说外树形象,更新理念、主动作为是应对“微时代”的“治标之道”,那么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过硬的干警队伍,转变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则是“微时代”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治本之道”。结语
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公信力最终要评价主体来评价,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获得了评价主体的信任和认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会被人们崇敬,公众才会习惯于到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司法公信力评价工作汇报材料篇二
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的意义
作者:王晓 《光明日报》(2015年02月28日 07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并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司法公信力并非单向、封闭的一元构造,而是双向、互动的二元结构,其应当包括司法自身的信誉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在这个二元结构中,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是检验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参考和依据。因此,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让司法机关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真实评价,对于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价值。
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紧密相连,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司法公信力是在司法主体与人民群众相互作用、相互评价的动态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过于强调司法专业化的背景下,司法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必然是渐行渐远。人民群众无法有效接近司法,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了解、不信任甚至不满意。司法不仅需要体现专业性,同时也需要彰显人民性,人民享有参与司法的机会并对司法进行评价是司法工作获取人民群众认同的重要前提。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有利于密切人民群众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关系,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解司法、参与司法、认同司法的机会,进而形成稳固而持久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有利于全面客观评价司法公信力。实践中,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内部考核数据以及外界影响而得出的主观认识。司法机关开展的内部考核数据,可视为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但司法最终要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因此,单一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数据无法全面反映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外界
1 影响下的主观认识,则主要源于公众和媒体对个案的价值判断。个案与千万起案件相比虽然只是极小的部分,却构成了当事人内心确信的全部内容。一些个案的办理结果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产生直接影响,但是仅仅从一起个案的公正与否来评判司法公信力,则无异于一种“管中窥豹”式的评价。因此,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构建一套科学的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能够避免当前评价司法公信力模式过于片面和内化的弊端,对特定区域一定时间内的司法公信力,进行系统、综合、全面的评价。
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科学决策。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人民,国家司法机关决策的主要宗旨和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可、信任和尊重是司法公信力内涵的核心要素,体现着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权威。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不仅有助于促使司法机关的决策回归其工作宗旨,也有助于从中反映司法工作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问题,为司法机关科学决策提供充分依据,以便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
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在司法领域,如果监督不到位、不同步,诸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就有可能发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甚至会对司法制度产生质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同样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自然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在实践中,受监督渠道过窄、不畅等因素的制约,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在许多时候没有落实到位。开展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司法公信力的衡量因素,就为人民群 2 众提供了一条监督司法工作的新途径,这对于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甚至畸变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也是法律被信仰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在认同法律的价值后,就会自觉地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在这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法律因为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内心渴望,从而使人民群众在内心萌生出对法律的高度信仰;当法律信仰形成后,会以循环的方式推动人民群众更加自觉地信任法律、尊重法律。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主体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等状况的客观反映,更是培育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仰、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当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反复交流、反复产生相互印象时,人民群众就会对司法产生直观的感受,就会对司法进行评价;当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评价更为客观、更为理性时,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便被培育起来,司法公信力也应运而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信息的接触和了解机会与日俱增,其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有了经济和社会基础。司法公信力不仅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司法资源,也是一个地区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体系,进而对司法公信力状况进行全面评价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目前,从全国的范围来看,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尚处于从无到有的阶段。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工作将进一步得到认可和确立,并将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司法公信力评价工作汇报材料篇三
毕业论文(设计)
课题名称 从基层法院工作浅谈司法公信力的完善建设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佳木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从基层法院工作浅谈司法公信力的完善建设
论文提要: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通俗地说,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结果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进而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可信度和影响力。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日渐向好的同时,司法公信力流失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泛化为一种普遍社会心理。只有把提振司法公信力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加以思考和探究,不断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多渠道、全方位地促使社会公众更多地理解法律并将此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准绳,着力实现司法工作的社会认同,从而在全社会中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全文共9429字。
[关键词]基层法院 司法 公信力 构建 对策 以下正文: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不可逆转的现代化进程之中,历史正以其变迁的力量推动着社会的转型。我国已经建立较为
2 完善的司法体系,以及保障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
但由于中国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程度仍然较低,建设法治社会的强烈需求与司法信任危机的矛盾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缓解,反而呈现出巨大的反差和两极逆向扩张。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常将其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语境联系起来,使得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断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语义。司法信任危机、法律信仰危机离我们不再遥远,而成为我们生存基础的严峻挑战。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但法治的整体环境并未随之提升。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发展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反向的悖论:人们在欣喜于诸多法律空白的填补之余,却是对法律的实施尤其是司法失公、失范的责难。司法权本身权威的受损、司法权运作环境的恶化、司法权运作效果的扭曲和退化,均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立法进步所带来的正效应。此种论调虽不全面,但并非危言耸听,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社会公众甚至司法者本身,均已感受到司法公信力的明显下降。究其根源,笔者以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当事人不愿采取司法救助,而寻求私力救济。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由于司法公信力还不高,有些案件当事人认为“打官司难,打赢官司更难,3 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存在 “惧讼”、“厌讼”现象。当出现矛盾纠纷时,第一选择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甚至于有时求助于非法组织,表现出对法院的极端不信任。
2、当事人无视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一些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熟人关系”,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以致出现“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找人”等不良社会风气,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同时,折射出当事人对司法信任度不高。
3、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非理性对待。现在基层法院,诉讼进程之中及诉讼进程之后法官遭袭、遭骂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甚至咆哮于公堂之上,藐视法庭尊严;更有报道刊载法官被伤害、杀死的消息,成为司法权威严重受损、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的悲剧性主角。
4、案件上诉率高,当事人明知无理仍坚持上诉,说明当事人对基层法院、法官信任度低。近几年来,通过加强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等一系列工作,基层法院的上诉率、发回改判率持续下降。同时,也应看到:有一些案件在看来原本不应上诉,或者当事人对上诉的结果也不抱极高期望,但仍坚
4 持上诉,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因言行不当,或者判后答疑不到位,令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对法官的信任度。
5、被告出庭率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在一些行政、民事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以致出庭率低,部分被告对法官能否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既不答辩,又不提交证据,有理也不到法庭上讲,而在庭外散布不当言论,极大地影响法院的信誉。
6、无限申诉再审、不断信访。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为达到各种目的,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再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的甚至历经八年、十年,不达目的誓不回头。还有一部分人不愿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进行救济,而是企图借助于信访手段来达到目的,体现出对司法救济解决问题的极大不信任。近年来,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信访不信法”现象,已经汇就信访洪峰的一股“主流”[1],已经对上级机关乃至首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影响。
7、生效裁判不能得到自觉、有效履行,部分当事人抗拒执行或暴力抗法。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
5 活动,上级法院采取提级执行、交叉等有效执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主动履行。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
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即司法公信力,具体地讲就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表明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它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如法院体制上的痼疾、法官个体的因素、当事人的偏面认识与误解、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批评与干预、不健全的法制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过高期望等。在此,笔者就基层法院主观方面的因素进行阐述。
1、少数案件质量不高,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
6 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个别法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如赵作海案。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严重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由于个别法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是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一些案件办理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审,审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办案部门处理案件不果断,怕承担责任,不能及时终结诉讼,反复研究,层层汇报请示,迟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浪费诉讼资源。
4、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失。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取信于民,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认识不足等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进
7 行的环节,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
5、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现象。政法队伍是一支执法为民,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但是,也不能否认,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政治觉悟不高,执法犯法的现象,甚至有的以权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规插手经济民事纠纷,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谋取个人或者部门利益,严重败坏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2]。
三、着力提升改建司法公信力体系,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当前,司法公信力要获得提升,当务之急是在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司法运作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权威上重树司法机关和法官形象,在司法腐败的遏制上斩草除根,在司法公正上取信于民。我们只有结合中国实际、创新思维,才能创造一切条件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是重要途径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和法院管理改革全面铺开和取得初步成效之后,司法体制的改革
8 和制度创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如前所述,当前司法体制问题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一种观点认为,为隔绝地方党政机关的干涉,法院的人、财、物体制一律应实行垂直领导,最高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机构、人员编制、法院经费、法官待遇仅由最高法院自行决定管理是不可行的,必须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并对上述法院体制改革予以专门的规定。因为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在未改变根本法的情况下,将法院体制中上下级的监督关系改革为垂直领导关系,并改变监督审判工作的范围为领导审判以及人、财、物的范围,则是违宪的。同时,我国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为四级二审终审制。如果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党务工作,人、财、物管理等均为领导关系,那么上一级法院就可能利用其领导关系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施加影响,影响下一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使二审终审变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的现象。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可取和可借鉴之处。
笔者认为,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确保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宪法第127条第2款所确定的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所形成的体制不宜改变,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宜
9 直接由上一级法院领导。但党务、人、财、物等的管理体制,又确需要改为由法院系统管理的体制,这可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新的体制。关于经费等方面的管理。为有效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工作造成的干涉,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法院的人、财、物权应由最高法院掌握,司法经费由全国统筹。可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单列,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由地方各级法院上缴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由最高法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的实际,统筹安排下拨费用给省高级法院,再由省高级法院直接下拨给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方面管理。应改变行政机关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的作法,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二级管理的方法,即由高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的总体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进行具体的管理。
2、提高司法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重要环节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司法的价值在于它对基本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因为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说, 这些基本人权是不能剥夺、不许侵犯、不可让渡的。在西方法治国家, 即使是掌握着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不得根据多数
10 人的意志、意识形态的信条或任何其他理由剥夺这些权利。法律的价值还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 但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 维护这种权利的基本制度原则不得背弃。“法律应是保护人权的, 如果司法权力被滥用, 那么, 这样的法治不仅不可能为人们所尊崇, 只能使人避之唯恐不及了”。因此,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的标尺和动力。
西方法学理论认为,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一种个人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做什么,甚至要求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可能性。人权是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生存权、自由权等诸多的权利结合在一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最基本的权利。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正是由于人们深深认识到权力为祸所带来的灾难、痛苦和无数的悲剧,于是在权力出没的任何路径,深谋远虑的制度设计者都力求理智地、周密地加设一道控权闸门,通过唤醒公民对权力的自重、自持和自治,来抵制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现在,随着人权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应体现人道主
11 义的文明性已成为国际化的一种司法趋势。因此,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司法执法从粗暴的运作方式和运作态度中矫正过来,将人权保障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官最关注、最重要的修复和改造环节,这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
3、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是重要保证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从, 必须首先做好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权力治理工作。而权力治理的关键是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当前,我们如何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呢?我们知道,“教育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万能的;有了制度也同样有不执行的问题。这就有一个严格的外在监督问题。强有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针对司法执法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近年来,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比如2005年11月颁布实施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以法官法、公务员法和三大诉讼法为依据,是新中国人民法院成立五十多年来第一部关于法官行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完整的规定,它基本涵盖了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的各个方面。现在制度有了,剩下来的就是监督执行,狠抓规范的落实。而要狠抓落实,就要“欢迎社会公众以‘规范的具体内容为标准,认真考量法官的业内外行为,得出事实求是的评价,增进维护司法权威
12 的社会共识”。各级人民法院也应“从规范的每一条、每一款抓起,力争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使人民群众满意”。总之,我们要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除要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把“入口”关、强化教育关、过好考核关、疏通“出口”关外,更重要的是完善和构建监督的落实机制、惩处机制、激励机制。只要我们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就一定能遏制住司法腐败,树立起司法诚信,并使公众从身边的一点一滴中体会和感受到法官司法公信的力量。
目前我国国内学界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刚刚起步,整体研究水平有待提高,研究视野还需进一步拓宽,还没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公信力测量体系。随着我国政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及受众的成长,学界应站在更广阔的视野,对司法公信力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以期推动司法公信力为普通大众所正确地理解和接受,帮助受众提高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我们惟有从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从机制上进行创新,从法官行为上进行规范,才能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各种问题,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在目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来彰显司法公信力还存障碍的情况下,我们只有
13 通过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严厉的惩罚,来树立司法权威,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评价体系。
4、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理念:公正与效率兼顾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权运作的两大目标。现代诉讼制度的实质,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最高价值。但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审判资源配臵的最佳优化组合本身即意味着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近代以来形成的司法正义观使得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冲突呈现出不可调和的态样。但是,公正与效率之间既有对立之处,又有统一的特性,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转化。尤其在现代诉讼中,统一性日益成为其最突出的特征,没有公正的效率即为不公正,而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无效率亦无公正。显然,这种理想已不限于民事诉讼,而根植于现代诉讼的土壤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可见,效益已经成为现代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5、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外部保障:完善立法
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转型对法律制度
14 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质,立法的超前性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目标,但是,法律的社会性要求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而所谓立法的超前性是有限度的,而且受到法律文化结构因素的制约。在立法的超前性与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之间,我们应当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对两种代价进行衡量与评价。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立法只有广泛采纳民众的意见,才会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只有对相关科学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论证,才不会出现漏洞;只有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配套性和衔接性建设,才不会再执行上产生矛盾。只有在立法程序公正透明,立法调研和论证充分,立法者人力资源雄厚的情况下,法律的制定才能够具有符合现实要求的科学性,法律规范才能保持较长久的稳定性,才能充分地实现其应然功效。
其次,科学地对待法律借鉴或移植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臵于对文化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来考。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有极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在试图借鉴他国的优越法律制度时,应当对该制度与该国法律文化结构和其他法律传统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再将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能否借鉴的结论。
6、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内部支撑:运行机制的理性整合 首先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围绕易发多发执法不严、不公、不廉问题的关键岗位
15 和关键环节,完善执法规范和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保证每一个执法环节都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继而要切实推进司法透明化的建设力度,做到侦查公开、审查公开、裁决公开,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客观地说,不公开的司法程序使当事人和社会成员怀疑司法的公正性是不可避免的,秘密的司法程序往往与独断专横相伴,便于“人治”,只体现个人的恣意和专断。公开性是民主的主要内容,因为只有当司法活动是公开的,才能使司法臵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并能使司法活动为民众所了解和理解。同时因为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有利于化解民众对司法暗箱操作的疑虑[3]。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作出的决定或判决要保证能够明确地说明理由。这是保证司法权运行公开、透明、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有效途径,也是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必要措施。要使当事人以信服的心态接受、认可并执行有关司法决定或判决结果,使司法公信力得以昭示和强化,就必须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从法律文书中认识司法决定或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就是说,司法者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因此,要切实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增强决定或判决的说理性,要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明处理的过程、事实、理由和根据。法律文书不仅要记录司法过程,而且要公开决定或裁判的理由,16 使法律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4]。最后,还是要加强监督,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就会被滥用,这是被无数的政治、社会实践所证明了的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司法权同样如此。鉴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司法机关在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必须把司法权始终臵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必须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要努力建立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制约性强的惩戒工作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各种行为。
7、建立司法公信力的人文基础:司法职业化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权无论如何运用,都离不开司法运行的操作者——司法人员。公正的司法裁判或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判断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这就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人员[4]。司法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司法技能,人们才会对司法人员真正怀有敬佩之情,才会相信司法人员心中真正怀有正义、怀有人民、怀有法律,从而真正树立起司法机关公正的执法形象和崇高的司法权威。
此外,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各类复杂案件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还需要法官具有娴熟的职业技能,即社会大众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须是富有技巧、能够理解社会政策和掌握实践理性知识的人。
17 他应当能够从法律规范文本出发,通过能动的活动揭示法律条文。
法官的职业化所追求的就是具有优良司法品德和司法技艺的法官在中立裁判案件中,将使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得的公正与正义达到最大化,这也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方面。
自西方的法治思想传入中国后,相应的法律信仰、司法公信力等观念也相继引入,这对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说,中国广大劳动人民从对神的信仰转为对法律的信仰,对能满足人类的价值追求如正义、公正的法律给予了宗教般的信仰与献身。法律契合了人类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从而唤起人们对法的价值的依恋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由此,建立人们对司法的信仰,激发人们对法的尊敬感、依赖感和归属感,对于转增在努力走向法治的当代中国来说,意义尤其重要。
注释:
[1] 参见2005年11月《半月谈》刊载的《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院重视,有关部门调研》一文。
[2]张西军:《浅析影响司法信力的原因与对策》。[3]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4] 王建国.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机制初探.江苏社会科学, 2009。
司法公信力评价工作汇报材料篇四
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
维护基层公平正义
论文提要: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宣传法治思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旧有的封建习俗与乡村文化亦逐步瓦解,获取信息能力显著增强。而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与加强,造成目前农村各种纠纷、上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发现司法公信力在农村缺失的深层原因,完善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为提升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唤得广大同仁对农村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视与研究。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简要介绍我国基层法庭的工作实际;第二部分为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分析,主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第三部分为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农村司法公信力衡量标准的划分;第四部分为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概述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宣传法治思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旧有的封建习俗与乡村文化亦逐步瓦解,获取信息能力显著增强。而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与加强,造成目前农村各种纠纷、上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发现司法公信力在农村缺失的深层原因,完善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为提升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唤得广大同仁对农村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视与研究。
二、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原因分析
由于农村与城市在人员构成、生活方式、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广大农民在知识体系、认知水平、道德观念与城市居民有很大不同,此点反应到司法领域,造成了司法公信力在城市与农村、居民与农民之间的不同标准。具体而言,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外部原因
1、农村习俗与传统文化的影响
纵观我国的历史及社会发展历程,结合我国的国情,不难发现,农村在保留旧有习俗,传接传统文化方面与城市比较有着显著优势。大量的旧有习俗与传统观念在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有时甚至高于法律。例如,农村中出嫁妇女不负责赡养父母,亦不继承遗产;订婚后,若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若女方悔婚,需退还全部彩礼;建造农村房屋时未经左右邻居同意,建造的房屋不能高于邻居的房屋等等。这些习俗大多与现有法律规定不符,但却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遵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的裁判与该类习俗不符,当事人及其他村民就会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权威产生怀疑。经调查发现,人民法庭审理的农村赡养案件,85%以上的当事人以女儿不负责赡养、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均等事由进行抗辩,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率较低,上诉率较高;人民法庭审理的相邻关系案件,近70%的当事人以农村习惯,如散水的宽度一般不超过50厘米、门前道路排水沟应保持通畅等反驳对方的诉求,而原告方往往对该类习俗予以认可,法院在裁判时往往面临法律规定与农村习俗的利益抉择。
2、影视作品等现代传媒的不利引导
由于农村所特有的较为封闭的环境,其娱乐设施及项目较为单一,电视、电影、网络有着极为广阔的市场。我国施行的电视剧、电影的审核制度,并不对其内容的法律观念、相关法律事件进行审核,从而造成我国电视节目法律素养较低,大量的电视剧、电影情节中涉及的违法事件在剧情中得到了认可与赞扬。例如义愤伤害他人不会得到法律制裁、民事纠纷进行刑事处罚、非法上访闹访合情合理等等,该类剧情虽不具有实际意义,但却在无形中歪曲了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对广大观众,尤其是法律观念较为单薄的农民产生了不利影响,久而久之,观众就会以非法为合法、以无理为合理。
3、农村法制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研发现,超过65%的被访农民表示从未接受过任何法律宣传及教育,亦未参加过任何普法活动,近三分之一的被访农民不知道我国的根本大法为《宪法》。而在改进措施一项中,90%的被访农民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在农村多举办一些普法活动,93%的被访农民认为中小学及相关部门应该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将自己的下一代培养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人。由此可见,广大农民具有学习法律的迫切愿望。但在实践中,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得有很多不足,以至于多数农民表示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目前我国所采用的农村普法形式,大多内容呆板、形式单一,普遍做法包括:将部分法律条文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路边街道的黑(白)板上一写了之,少数村落会在村广播中简要播放;摘抄法律条文编制小册子或宣传单发放给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负责发放给广大村民。这些做法大多是为了应付区县的审查,黑(白)板的内容常年不换,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村民关注度较低。乡镇编发的普法册子或宣传单发放到村委会后往往就不知下文,大部分村民往往从未见过。另外,法律条文是对生活现象的高度概括,是语言文字的精辟阐述,而相对应的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却并不高,让其通过简单描述而对法律有着深入理解明显脱离实际,而解释法律、讲解法律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村委会组成人员显然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从而造成农村不仅法律宣传力度不足,法律的解释运用在农村更是空白。
4、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
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秩序建立的基础,更是农村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土壤。农民缺乏法律意识的重要表征就是“在当乡风乡俗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背时,多数农民就会将法律放到次等的地位,这是传统问题,也是意识问题。这也是
我国某些农村在宅基地划分、土地使用权分配等问题上长期 存在纠纷的重要根源。” 具体而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厌法厌诉观念普遍存在。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生活环境较为封闭,村民间较为熟悉,相互往来较多,村民间的矛盾与纠纷很多时候都会采用私下和解、亲属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直接采用诉讼方式的村民,往往被其他村民所诟病;二是法律认识浅薄。在广大农村,农民一般无法区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亦不能区分拘留、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之间的差别,很多受访农民认为只要不实施伤人、偷盗、抢劫等行为就不算违法。三是受法被动,维权意识淡薄。大部分村民接触法院是因为被他人起诉,而且在诉讼时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接受法律知识、法律程序非常被动。当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时,11 增凯.论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8月.亦不能有效维权。
内部原因
1、人民法庭法官对农村缺乏了解
“法官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是被动、理性的法律适用者,但法官也是人,有自己的教育背景、感情和价值选择,这些个体性因素客观存在。”目前我国基层法官主要表现为两大人群,一是年龄较大、常年从事审判工作的原有人员,二是今年来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审判队伍的年轻干警,而后者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业务骨干。年轻干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良好的教育背景,在法律条文的把握与运用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但与此同时,年轻干警的不足亦较为明显,由于不同的知识水平、生活方式,年轻干警往往对农村的风俗习惯、处事方式缺乏了解,与农民打交道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从而造成部分当事人对审判的方式不理解、对裁判结果不明白,影响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2、法官的独立性导致案件事实的查清存在难度
法院与其他政府机构、党群机关不同,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判,而依法审判离不开独立审判。法官只有不受来自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宪法和法律才能切实得到维护。正是因为法官具有独立性,往往造成与其他部门较少业务往来,即便存在业务来往,许多部门为了避免错误,害怕承担责任而对法院的工作不予配合。22 贾春仙,乡土背景下的基层民事司法[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6月 例如,当法官到村委会调查案件事实时,许多村干部以没有时间、不知道案件事实等理由加以推脱,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到公司企业核实当事人信息或提取相关信息时,企业以负责人不在,单位没有权限等事由对法官不理不睬。从而造成很多在案件无法还原案件本来面貌,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准确性,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3、个别法官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中,绝大部分法官都能够依法裁判,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个案件,但不可否认,极少数法官的不当行为给整个司法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一批法官纷纷落马,并经媒体宣传之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广大农村,“有人好办事”“有关系就能胜诉”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市场,而个别法官的行为恰恰“印证”了农民的这些观点,造成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一定困难。
三、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农村司法公信力衡量标准的划分
“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近几年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王胜俊院长到基层法院视察时又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息诉率高,执结率高;大局意识强,群众意识强,管理意识强。在广大农村,由于厌诉思想的普遍存在,大部分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诉讼是迫不得已,是深层次矛盾的集中体现。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应当将目光仅仅局限在案件本身,而应当探寻更为深层次的矛盾,努力从根源上化解纠纷。因此,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应当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为服判息诉。当事人在接到法院裁判文书后,服从法院的裁判结果,并主动或被动的履行判决内容,使得案件本身终结。
第二层为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并不代表案结事了,有时候裁判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却因为一个裁判引发了其他一个或多个诉讼。可见,服判息诉只是在案件表面解决了纠纷,而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则是一次性从深层解决纠纷。
第三层为人和事满。在农村,原被告之间大多具有亲属、邻居、朋友等身份,双方之间往往在矛盾发生前具有一定的感情,由于案件的发生,使得双方感情逐渐破裂。通过法院的审判、明理、释法与调解,使得双方不仅握手言和,还要化干戈为玉帛,修复彼此之间的感情。
第四层为法治文化。每一起案件都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发生在社会之中,尤其是农村案件,当事人所在村镇的其他村民大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较为关注,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通过一次完美的审判,对某一地区产生良好的法律示范效应,不仅能使得裁判结果深入人心,更能提升某一地区的司法公信力。
四、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在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尝试的探索
1、加强宣传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的法治宣传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对农村的宣传则较为欠缺,形式也相对简单,大多采取宣传栏、粉刷标语的方式,农民对此往往不屑一顾,关注度较低。应当根据农村实际,创新宣传方式。经调研发现,入村开庭对于基本法律的宣传具有较好的实际效果,往往能够以点带面,使其他村民同样接收相应的法律知识;定期开展农村法律讲堂,讲解农民感兴趣的法律知识,例如婚姻、继承、赡养等,同样能取得不错的社会效果,但应当注意开展的时间与地点;除此之外,建立驻(包)村法官制度、定期放映法制宣传片等方式亦具有一定的宣传意义。
2、全面调解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这一点在农村体现的尤为明显。经调研发现:在农村,机械的适用法律,不仅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还可能造成双方矛盾加深、共同上诉上访。因此,建立全方位调解制度在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农村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全方位调解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庭前调解(发放起诉书副本时)。农村案件大部分不能就案论案,案件事实只是深层矛盾的表象之一,例如大部分赡养纠纷,都会涉及分家、财产分割、土地承包、孙子女抚养等,庭前调解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表象发现原被告双方的根本矛盾所在,为以后调解打下基础;二是庭后调解(毕庭后、宣判前)。通过庭审了解案件事实后,即便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官也应当在毕庭后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尤其是对情绪较大、可能败诉的一方,调解必不可少。在调解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断变换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思路、着重从矛盾根源入手,既要解决本案争议,又要化解深层矛盾,避免案件结一增十;三是判前调解。对于经多次调解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在案件宣判前,应当通过电话或者谈话的方式进行判前调解,对于可能败诉的一方应认真释法明理,讲解证据规则,在努力促成调解结案的基础上,尽量减少信访风险;四是判后调解。裁判文书的发放并不意味着法官工作的终结,判后调解往往被大多数审判人员所忽视。很多时候,胜诉方出于对时间成本、执行成本及其他成本的考虑,同意败诉方减免部分费用从而换取案款的及时到位,而败诉出于经济考虑,有时会同意胜诉方的方案,最终使得执行一步到位。即便判后调解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亦可以使当事人看到法官在整个案件中为了促成双方和解所做的大量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理解,满足其受尊重的心理诉求。
3、法情相容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群众基础
农民对司法的信任不仅来自司法权威,更多的来自于对判决结果与自认公理的相互印证。何谓自认公理?大多体现为民约乡俗,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之所以对法庭的判决产生怀疑,就是因为判决内容与农村实际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如何做到法理与乡俗的有机融合呢?一方面,基层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年轻法官,应当勤下乡、多下乡、勤学习、多思考,深入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学习老审判员的审判思维,重视现场调研,强化与基层组织的联络;另一方面,努力将民俗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具体考察民俗的产生基础,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尽最大努力将合理民俗纳入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中来,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若民俗与法律向违背时,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
4、联动机制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因为法官的职业特点、法院的管理制度等原因,使得法官在保持中立的同时,往往被孤立,从而造成案件事实的查明存在一定难度。因此,鉴于农村案件的特点,应当尽快建立联动机制,使得人民法庭、司法所、村委会、派出所、乡镇政府相互协调配合。首先,政策问题相互沟通。政策的及时性与法律的稳定性很多时候造成政策与法律的不一致,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政策的把握往往更为及时准确,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时不仅需要大量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及时掌握政策动向,否则判决结果往往无法执行。
5、法院内部监督管理的完善与人民法庭法官素质的提高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针对农村案件的特点,建立相应法院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从内部提升司法审判人员应对农村案件的能力是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例如构建诉调对接机制,成立调解组或设立专门调解法官,选取农村生活经验丰富、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法官担当这一角色,将可能调解结案或调解结案更利于执行的案件,例如离婚、赡养、抚养等,在转到主审法官手中前,先由调解法官进行调解工作,排查矛盾隐患,促进双方和解。
面对农村案件的独特性,人民法庭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应当不断提高逻辑思维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调解和服判息诉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学习、勇于实践、加强锻炼、廉洁自律。同时需要法院党组织加大投入;需要政工纪检部门敢抓善抓,一抓到底;需要庭室全面配合,大力支持。只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会有一个较大提高,应对农村案件的能力也会有质的飞跃。
五、结语
司法公信力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而广大农民对法制的认可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此,通过有效措施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刻不容缓。
司法公信力评价工作汇报材料篇五
和龙市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情况报告
根据省高院《开展“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方案》的精神,我院党组以全省软环境民主评议活动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抓好手,立足回应人民群众现实关切,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着力推进以为民司法筑公信、以公正司法树公信、以公开司法促公信、以严格司法提公信、以廉洁司法保公信、以和谐司法助公信六项机制建设,认真整改我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充分认清形势,找准问题症结,采取具体措施,认真加以整改,让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满意。现将我院开展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群众民主评议反映的问题及存在问题原因 这次全市软环境社会评议,收到来自个体和居民的五条意见。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案件审判质效、司法腐败、机关作风建设和普法宣传等方面等五个方面。
群众普遍反映法院办案效率低下为首要问题。主观上,长期的机关工作,使某些干警对群众感情疏远,对日常审判工作的问题缺乏政治敏感性,机械办案有意无意中给群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由于案多人少,来办案的当事人多,招待不周、招呼不到、顾此失彼的现象确实存在。审判工作在程序上需要一定时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答辩期、上诉期等时间,所以当事人往往一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甚至几个月都没办成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再一方面,审判业务复杂,前来咨询政策规定或上访人员,经反复解释仍不通,需要花大量时间来接待上访人员。审判员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
定程度的服务不周到、解释不耐心、态度不和缓,办案生、冷、硬、推、拖和“中梗阻”等现象。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在主观方面,我们认为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是没有把优化软环境摆上工作首位,服务不够积极、不够主动。没有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没有把高标准、高效率、严要求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认真克服的问题。对此,院党组要求干警引以为鉴,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作风整顿,并要求业务庭室认真反思,从根本上端正态度,转变作风,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改变自身形象。
二、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制订具体活动方案,狠抓工作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012年5月7日,市法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通报群众反馈意见中提出的五项问题,并要求全体人员高度重视,剖析原因,按照群众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定期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干警对提升司法公信力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努力工作,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进位争先意识,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审判中管理严肃机关作风、纪律,严格执行省院规定的《七条禁令》、《八个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围绕“司法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党组召开了中层领导参加的转作风专题院务会,各庭室负责人组织逐条研究解决方案,主管副院长把关,限时整改。党组成员也积极献言献策,提出整改建议。
加强对审判重点环节的监管,重点突出审判时限管理、庭审环节管理、实体裁判管理、案件执行管理五个环节的监管,细化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实现审判质效监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建立并坚决实行抓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推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案件跟踪监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赔偿制和考核评议制等,完善执法规程,堵塞执法漏洞,遏制执法中的随意性。出台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支出由纪检书记监督签批;警用车辆管理制度,对日常警车出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诉调对接制度,使当事人不走诉讼程序,诉前答成调解等。同时,在全院开展“两评查”活动,规范庭审、提高判决书质量。以制度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道反腐倡廉的防线,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认真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行为等腐败现象。对违犯审判纪律情节较轻的干警,予以通报批评或进行廉政警示谈话。
(三)围绕中心,注重落实。
倡导法官坚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法官能够面对当事人的质疑,耐心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努力达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积极创建学习型法院、培养研究型法官是当前法官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基层法院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通过理论学习、干警培训、演讲比赛、业务研讨、司法论坛等学习形式,使法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业务素质得到提升,为每位法官实现“内增实力,外树形象”的目标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研究平台,通过法官素质的全面提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塑。
强化服务意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狠抓审判工作落实,真正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能办立即办、坚持主动上门办、坚持公开透明办、坚持大事重点办”,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帮群众之所需,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强化大局意识。要做到以大局为重,各庭室、部门和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凡是有利于基层和群众的事情千方百计去做,凡是不利于基层和群众的事情坚决不做。不断提高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人民的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模式,发挥优势。
认真贯彻落实阳光审判的要求,开展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促进审务公开。选择社会影响较大的司法公开案件作为重点,精心宣传打造审判机关司法服务品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法院工作动态,形成正面积极的舆论导向。重大案件邀请执法执纪监督员旁听,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当事人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同时注重挖掘和培养先进典型,评选出优秀法官、优秀书记员、优秀法律文书和执行能手、调解能手等先进,用榜样的力量引领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做到司法服务“三个零距离”。即法制宣传到基层,零距离服务;巡回审判到基层,零距离开庭,诉调对接到基层,零距离调解;工作信息到基层,零距离沟通;案件回访到基层,零距离跟踪。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与企业建立法律帮扶对象等措施,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激励全院干警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观念,不断提高
为民司法的能力。
建立健全司法廉洁风险防控监督体系。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明查暗访和督察通报等手段,推动审判公开活动的全面实施,以违法违纪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为抓手,防止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确保权为民所用。
以审判质效月报为载体,公示案件质量问题。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全院办结的各类案件逐一进行质量评查,对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承办人整改,每季度对全院各业务庭存在的案件质量进行一次通报,每半年对全院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改判案件和引起重大涉诉上访案件的承办人、承办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原因、引起上访原因等情况进行一次张榜公示,强化干警质量意识,发挥案件质量问题的警示与勉励作用,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五)强化监管,落实整改。
重申和公开七条禁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禁令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平时院内纪律检查中发现的违纪干警,给予发督察通报并按岗位目标责任制扣分处理。通过典型事例教育法官自觉廉洁执法,使全体干警在内心筑牢反腐拒贪的心理防线,依法办案,努力践行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
建立健全了绩效考评奖惩责任制,不断提高预防司法腐败的能力。近几年,我院一直在探索和研究制定法院工作量化考核细致,制订了一系列的奖惩制度,建立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按照本院考勤、奖惩等司法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各庭室参与全州法院业务横向评比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中、年底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表扬先进,鞭策
后进。对督查中有违规违纪记录的,将视情节轻重,由分管领导对当事人进行戒勉谈话,批评教育,落实整改措施。有效地规范了法官及干警的行为。同时,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组织每年评选上先进的干警外出学习考察,极大地调动和提高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风尚得到传承。
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建立法院审判权力使用的监督机制。普遍推行阳光立案监督、随案跟踪监督的工作机制,对立案、审判、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强化信访举报工作、强化专项检查、强化对案件的监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司法公权力使用得到全方位监督。要认真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办理人大督办案件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受理来信来访举报;正视社会舆论监督,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加强了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强化法院公权力使用的效能机制。司法整顿方面注重出勤管理,保证工作时间出勤、出力、出效,集中一段时间,查喝酒同查勤查岗相结合,查上班同查干事相结合,把检查和处理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使广大干警上班时间干正事、不误事。严格办案时限,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认真督查了办公秩序、信访接待、立案窗口、庭审秩序和警车管理使用秩序,切实纠正了精神不振、作风散慢、纪律松懈等问题,树立法院和干警的良好形象。积极开展“转作风下基层”活动,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民间,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进一步采取措施,坚持便民、利民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由单纯追求司法公正的理想主义向追求最佳办案效果的现实主义转变。
和龙市人民法院
2012年5月10日
司法公信力评价工作汇报材料篇六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虽然缓步提升,但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舆论传播方式多样化带来的新挑战。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增加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如何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理解的基础上,对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公信力”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credibility”,近年来已成为流行的研究热点,新闻学界研究传媒公信力,社会学界研究政府,法学界研究司法公信力。目前,诸多的研究文献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结构和内涵进行了有益探索,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环境来深入理解和把握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权力本体角度和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包括传统舆论环境视角和网络新媒体环境视角等等。司法公信力内涵丰富,一种较为广泛的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理解表述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与认同,是司法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服状态,它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诚信之于人,人无信不立,同样缺少公信力的司法也维护不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如果司法公信力丧失,法律与司法机关权威将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难以体现其重要的地位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诉诸司法以外的力量,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所以,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臵,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们更多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不断涌现的热点舆论和新闻事件也让我们清楚认识到我国司法公信力还存在缺失,司法公信力建设任重而道远。
1.从司法权力本体层面。
一是司法主体公信力欠佳。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和腐败丑闻造成公众对司法工作人员无能和无德的印象,法官职业水平和职业操守不断遭到质疑。当事人在发生诉讼时往往试图通过“找关系、托熟人”的方式以期案件能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虽是中国人情社会的历史原因使然,但也能极大反应出人们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不信任。二是司法独立活动受扰。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排除任意干扰能力较低,裁判结果更易受外部因素影响而左右摇摆,不仅包括不能有效对抗来自不当社会舆论的侵害和干扰,还包括无法对公权力干扰司法权运行的有效抑除。行政权力和社会舆论力量的过于强大使得司法权活动体现出“行政化”和“舆论化”特征。三是司法“乱作为”或“不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滥用司法权。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
2.从社会公众认知层面
一是信访不信法。近年来,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焦,而且愈演愈烈,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影响。不断攀升的涉诉信访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不足,是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最直观表现和结果。二是司法执行难。法的执行是法律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是验证司法公信力水平的有力方式。“执行难”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对于法律法规的极大漠视。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在执行阶段采取消极态度,故意逃避责任甚至对抗执行,使得权利人无法实现其正当权益,进而对法院公信力产生质疑。三是无限制申诉再审。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法院裁判结果超出当事人预期接受范围时,人们往往更愿意相信是法院裁判发生了错误,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审申诉或申请再审,漠视司法裁定的终局性与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现状的成因分析
1.法官自身能力素质的影响
法官职业特殊性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需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及对各种复杂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其在司法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状态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而现实中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差距。部分法官业务不强、能力不足、形象不佳、服务不到位,尤其是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法官中立性不再等问题,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法官自身能力素质问题折射着司法公信力不足、制约着司法公信力提升。因此解决法官能力素质问题始终成为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
司法公信是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树立起来的,受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公众对司法公信度大打折扣。一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社会的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权力阶层事端频出,“官二代”、“富二代”公然挑战法律威严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国社会进入了“拼爹”时代,老百姓对腐败问题极度反感,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法院本身的违纪违法事件也让老百姓对法院的信任度下降。二是司法地方化的影响。我国各级地方法院无论在人事还是财政物资方面都听命或依赖于同级人大和政府,法院独立性被不断淡化,转而被赋予政治色彩,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基于地方政绩或其他方面利益的考量,地方政府插手司法活动,致使法院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甚至直接听命于公权力,直接影响了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三是社会舆论导向的影响。在信息时代媒体开放的今天,来自社会各界的舆论绑架着所谓“民意”、“道德”,在监督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始料未及的影响力,社会舆论以其强大的力量妨碍着法官的专业判断甚至左右司法结果,使民意代替法律成为法院断案依据,法律丧失权威。
3.当事人自身利益影响
造成我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除了司法机关自身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之外,还一定程度上包括社会公众法治观念基础的薄弱。漫长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主要是一种以人治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无论是“德主刑辅”,还是“礼法并用”,其中蕴含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优位的法律观。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部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过高;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规避和违反法律,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已的手段,为达到胜诉目的,即使进入诉讼,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部分当事人一旦败诉便会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四处告状、长年上访,寄希望于找到“大官”为自己鸣不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致使司法公信得不到有效提升。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对策
(一)注重法官队伍建设,加强能力素质培养
建立全面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掌握审判权的法官既具备树立司法权威和维护法律尊严的业务能力,也要具有高尚的品格和职业操守。首先,要提高法官专业素质。要完善法官准入机制,提高选任标准,注重法官思考能力及应用能力的考察,从源头上提升法官职业能力,同时确立任职期间法官定期培训制度,强化专业学习,补充法律知识,加强法院间的学术交流,打造学习型法院,以全面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其次,要提高法官的道德品质素养,树立法律职业道德观,确立司法职业道德在法律基础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内部引导法官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价值观,外部加大法律监督制约力度,严查严惩各种司法腐败行为。再次是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法院内部建立优良的司法传统,塑造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司法作风,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以此重塑法官在公众心中的正义形象。
(二)强调司法活动独立,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权独立对提升法院公信力至关重要。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特别强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体制因素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让司法独立化、法院独立化、法官独立化,让司法权威得以保障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强调司法独立,当务之急是要理清各级地方法院与同级政府、人大及党委的关系,做到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明确,相互尊重。在舆论监督方面,学习和利用舆论传播方式多样化条件下的沟通技巧和渠道,积极回应公众的问题和质疑,同时规范媒体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以防误导群众,引导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逐渐消除社会舆论的越位监督。
(三)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开。首先在法官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司法活动真正获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认可,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次,司法公正和司法的公信力是相辅相成的,完善程序法律体系是提升司法公正的有效渠道。由于现阶段我国程序法较于其他部门法还比较抽象,所以,完善程序法条、细化程序责任可有力地规范法官行为,防止程序不公。再次,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力度。这里的司法信息不仅包括司法规则、适用法律的公开,还包括审判活动公开、审判结果公开等,做到以法律和事实说服公众。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案件管辖规范建设、加强案件审判规范建设、加强执行规范化
建设、加强法官行为规范建设,全面提升司法形象。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渠道与方式、落实司法公开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司法公开保障机制,增强司法公信力。
(四)深化法律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提升法律文化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被其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才能取得实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信仰,必须为其公民熟知和认同,使其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因此要重视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加强司法宣传,通过现代媒体及社区活动开展基层普法活动,让公众可以认识到法院的每一个司法行为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通过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活动等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总之,树立全民法律信仰是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公众具有了一定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尊重程度,改变人们对司法的怀疑。
结束语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