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陷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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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1 00:00:00    小编:阿楠木木qaq1

购买二手房陷阱(3篇)

小编:阿楠木木qaq1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购买二手房陷阱篇一

按照济南市日前发布的“限购细则”具体规定,限购期间,购房者在济南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按如下步骤进行。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步骤

1.购房人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售楼场所,向开发企业提供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居民家庭户口簿、结婚证(或购房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济累计缴纳1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签署购房承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将购房家庭信息录入“济南市居民家庭住房查询系统”,联机打印《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交购房人,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及其他材料复印件。

3.购房人应持《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及身份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家庭已有住房信息。购房人也可出具《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查询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信息。

4.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济南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将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不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取得《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实施合同网签,并将《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编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即时打印网签合同。

购买二手住房的步骤

1.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居民家庭户口簿、结婚证(或购房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济累计缴纳1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签署购房承诺。

2.购房人持《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及身份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房屋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家庭已有住房信息。

3.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将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不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购房人持《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到房产交易大厅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网上签约备案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限购中需要的相关证明都咋开?

限购细则实施,买房应如何办理相关的婚姻、社保以及个税证明?为此,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专门发布了上述相关证明的开具流程、服务指南及注意事项。

详细情况请登录http:///jinanrealtymanageclient/websiterealty/。

政策咨询:济南市城乡建设委,66600789 66605612。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82077201。

技术咨询:济南市城乡建设委,86157628。

购买二手房陷阱篇二

买新房,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买的应该是预售商品房,不管买什么房子,最重要的要看房产证能否办理,但是土地证不用由你办理,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五证齐全:

1、土地使用证

2、建筑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预售许可证

以上五证缺一不可,否则违章。

1、土地使用证,说明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住宅是70年,商业办公50年,旅游40年,是开发建设的关键

2、建筑规划许可证,是开发项目单体工程的规划已经按照城市规划法进行规划,不存在违章,工程的面积,高度、层数等都按照此证施工。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规定用地性质的证书,我国的用地性质分为商业、办公、工业、仓储、住宅、旅游.........,其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规定是什么,地上就必须建设什么项目,比如用地许可证上规定是住宅,就必须建设住宅,否则无法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

4、施工许可证,是国家对工程开工建设的许可。也就是说,工程可以开始施工了。

5、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但是实际情况中,好多开发商的上述五证并不齐全,这只是最起码的,除以上五证之外,还有好多情况:

1、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房产证由开发商来办理,现在的法律法规是规定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在于业主,开发商只是一个协助义务。你买房时,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这合同是格式合同,所有开发商用的都是国家提供的,一般不能随意改变合同条款,但你们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在补充协议中要明确约定要由开发商办理房产证,这样就可以确定在房产证办理不下来时的违约责任,如果真的办理不下来,开发商须支付违约金。

2、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房屋的内部结构,因为有些房屋买卖合同中只是约定房屋的位置,并没有约定房屋的结构是什么样子的,实际中我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a买了一套房屋,但实际交房的时候才发现开发商把暖气阀门安在了a购买的房屋内的洗手间里,造成上厕所很不方便,另外,如果整栋楼的暖气出现问题,修理人员肯定找你们去关阀门等,这样,会扰乱你的生活、会很不爽的,但实际上该阀门应当安在楼道里或者公用设施的地方,不应安在房屋内的3、还有一个房产证办理期限的问题,一般在合同中会约定自交房之日起365日内办理房产证,一般情况下,房屋还有个消防验收的问题,所以一般在365日内办理好房产证是很难的,所以我建议你还是办理按揭吧,那样还不至于你把钱全投在房屋上,如果到时候办理房产证方面发生纠纷,有些房屋若果卖的好的话,房产商会要求你退房,那你的损失可就大了,如果你办理了按揭,一旦房产商要

求你退房,你也同意的话,房产商应当全额退款,你也可以同时要求房产商承担你向银行缴纳的房贷利息,这样你的损失会降到最低。

买新房,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

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 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首先提醒您在决定交纳首付签订合同之前,要确定项目的证件齐全,您可以在其销售部要求查看这些证件,只有证件齐全才会减少购房风险,也可以办理按揭贷款。现在西安市已经取得预售证的期房都实行网签,网签和纸质合同内容相同,只是签订方式不同而已。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目前西安实行网签备案,但合同内同纸质的合同相同。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第五,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第六,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的话,合同就无法成立。而且就您关心的问题,也要在合同中体现。在合意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现实中也存在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可能会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而停工时间较长可能会形成烂尾楼,这对于购房者维护自身的利益非常不利。建议您在签正式合同之前,再实地了解一下项目情况。如果选择购买,一定要详细约定交房时间,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购房者交纳房款之后,开发商一般出具的是收据,正式的购房发票通常会在交房的时候给购房者。主要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是最终的实际面积,在实际建造过程中会有或多或少的误差,所以,只有等到实际测量面积出来之后,该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才会准确无误,一般就在这时候出具发票。目前市场上开发商基本上都是这么做的。感谢关注!

购买二手房陷阱篇三

买新房和二手房陷阱

2015年上海楼市火热,不管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成交行情都让人叫好。然而交易多了,在交易过程出现的问题也随之增多。不管是在新房还是二手房的交易中,总会有买家被陷阱坑害损失巨大。

年底了,不管你是在上海买房还是要回家置业,都需要谨防以下陷阱。

史上最全买房陷阱 让您买房不再“步步惊心”

新闻来源:腾讯房产济南站

一套房子也许是许多人一辈子最大的投资,也是一辈子的希望,它的任何“小事”对购房人来说都是“大事”。但是,当你准备用一生拼搏的积蓄去选择一套房子时,你所走的一步都有可能掉入买房“陷阱”中,不知不觉买房似乎成了人生的一次大赌博可谓是步步惊心。

在又一个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腾讯房产就购房者与开发商纠纷频率较高的十个陷阱进行曝光并“支招”防范,让大家能够明明白白买房。

【陷阱一】广告(包括沙盘、售楼书等)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规避:应到实地考察、保留广告单、售楼书等宣传资料,最好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陷阱二】内部认购造势

许多开发商在楼盘预售前,喜欢搞内部认购,一为造势,二为摸底,都是为预售作准备。而对于购房人来说,相对而言,内部认购的价格相对较低,有一定的吸引力。对此,本站编辑认为,由于内部认购行为政府不认可,也没有纳入管理,商品房的内部认购可能存在以下隐患:一是开发商还没有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导致将来难以取得房地产证; 二是该商品房可能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将来购房人取得的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 三是由于内部认购合同没有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开发商可能会将房屋一楼多售。

规避: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名牌大型楼盘,购房人切不可因为内部认购商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陷阱三】吞吃购房定金

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如果认购书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中约定的款项应当视为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认购书没有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购书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购房人所缴款项应当退回。

规避:交纳房屋购买定金时,一定要看房本,看和中介公司介绍的信息是否相符,房屋情况和中介介绍的有出入的话,还可以借机“杀价”,谨防由于中介公司刊登房产信息失真,造成客户违约,损失购房定金。贷款买房,交定金前最好做贷款预审。【陷阱四】开发商把按揭做幌子

大部分开发商都在售楼广告中写明提供多少年的几成按揭,并列出月供多少,以示供楼是件轻松的事情。有的购房人也以为签了合同缴了部分房款,并提交了一系列按揭申请文件后,就可以放心等待入住了。实际上,提供按揭的是银行而不是开发商,银行对购房人资信进行调查后,可能不会批准提供按揭。实践中也存在开发商把按揭作为一种销售手段,明明没有却明目张胆地宣扬。如果银行不批准按揭或根本就不存在按揭,而购房人已缴了一部分房款,那购房人则十分被动。比较好的方法是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按揭申请得不到批准时如何处理做一明确规定。

规避:购买前应先了解按揭的性质。

【陷阱四】特价陷阱

节假日,有些楼盘会打出让人惊喜的“特价房”广告。有些特价房是以“特价、低价”为幌子,吸引购房者的注意。一般来说,“特价房”大多是位置不佳、朝向采光不好、户型结构存在问题的一些房子。

规避: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购房人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房屋信息,一定要看仔细、权衡好性价比,不要被抢购的气氛和诱人的价格所蛊惑。

【陷阱五】合同陷阱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规避: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特别是免除开发商义务,削减业主权利的条款,遇到空白处应填上对自己权益有利的内容。【陷阱六】物业管理陷阱

房地产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权益。

规避:一是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二是如果包括上述条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签时,可以该条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其无效。

【陷阱七】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

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 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 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规避:一是购房者一定要据理力争,明确告诉售楼小姐除非这套房,其他房都不要;二是要求查看合同和发票,看你选中的房子是否真的已经销售;第三,最好的预防方法是到房产交易中心查阅正确的房源销售数字,以免跌入“抢购”

陷阱。

【陷阱八】房屋面积前后不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做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广州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做任何补偿。规避:仔细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相关资质及开发手续,注意楼盘宣传海报,重视“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陷阱九】配套缩水

许多不良开发商在推楼盘时,往往会向你推介园区周边配套规划,幼儿园、高档会所、小学、运动场、时尚商业街等等一应俱全,但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的合同中往往没有园区周边配套规划的内容,使得承诺的园区周边配套成为一纸空文。

规避: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

【陷阱十】证照陷阱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熞步薪ㄉ韫こ炭工证、《商品房销售熢な坌砜芍ぁ罚弧岸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开 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定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规避:购房时,需看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购房者购买后则可能拿不到房产证,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二手房交易 谨防五大购房陷阱

新闻来源:东方今报

二手房交易中常常隐藏着一些购房陷阱,稍不留神,购房者就可能吃“哑巴亏”。《东方今报》为您整理了一些二手房买卖时上当的案例,在此也提醒各位在交易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合同、谈好条件,以免吃“哑巴亏”。

一、送装修

空口无凭维权难

事件:赵先生在买房之初,以为捡到了便宜。看房时,卖家承诺赠送这、赠送那,并大讲了一通自己在装修时选择的橱柜、洁具怎么好。于是,赵先生没与卖方讲价便爽快地签下合同并交了钱。没想到,时隔不久,赵先生在打扫卫生时发现,这套房屋的厨房下水管道不畅,经常堵,卫生间的坐便器按钮也不好使,墙壁上的电插座有两个不好用。而且,卖房者竟然将橱柜拆下运走了。为此,他生气地找到中介,要求“维权”。可是,赵先生最终却只能干吃“哑巴亏”。原来,当初在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此类问题并没有具体的约定。

说法:这一实例警醒人们,买二手房务必认真验房。在看房过程中,买方不仅要仔细、严格地履行验房程序,而且应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落实到纸上,不论是室内装修情况还是附属设施、设备的赠送,都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将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同时,双方还可在合同中约定出现实际交付状态与约定不符时,卖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买方也可通过“保留5%~10%的尾款于交房时支付”的方式,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二、签“阴阳合同”后患无穷

事件:近日,闵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房屋中介的操作下,他和卖家依据谈妥的12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可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卖家多准备了一份合同,并解释说,另外一份买卖合同可于房屋登记备案和缴税时用,成交价格写90万元就可以,这样就能少缴点税。闵先生同意了这一建议,最终和卖家签订了一套“阴阳合同”。不久,闵先生按照120万元的实际交易价格支付了购房款,但因房屋价格上涨,卖家却不愿交易了。为此,闵先生要求退款,不料对方拿出用于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称,只能按此合同上的价格退还90万元购房款。卖家还拒不承认双方签订过另外的合同。不得已,闵先生打起了一场缺乏证据、并无胜诉把握的房产官司。

说法:法律专家指出,签订“阴阳合同”进行偷税的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恶果。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在转让房产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两套合同故意低报、瞒报成交价格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相应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接不仔细枉付欠费

事件:刘小姐今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接到一张催费单。原来,该房“前任”是一租赁户,拖欠了近一年的燃气费,原房东并不知情,表示无法追缴欠款。最后,天然气公司多方追缴欠款无果,便对该户采取了停气措施。刘小姐虽多次联系前任租户,但一直无法讨回费用,无奈只能自己补交了前任租户欠缴的燃气费。

眼下,在二手房买卖中,因水电气费或物业费等未及时过户、交接造成的纠纷,不在少数。

李先生买了套二手房后没多久,即被供电公司告知,该房屋电表曾被改装过,有窃电行为,要交巨额罚款。李先生连忙去找原房主,可先是找不到人,后来好不容易找到人,对方又不理睬他。无奈,李先生只能自己“吃进”了罚单。

说法:在二手房交易或者在租赁房屋过程中,购房者一定不要忽视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过户或者交接,购买了二手房的用户,如果不及时过户,轻则可能要承担欠缴的费用或面临罚款,重则可能会被下表停供,需要重新报装。所以,购买房屋一定要进行正规的物业交验,并且最好不要一次性支付全款给业主。可先支付部分房款,在双方完成物业交验,保证物业交验的费用结清及房屋的验收工作结束后再支付剩余房款。

四、草率支付

“意向金”难讨损失

事件:徐小姐看中一处价值48万元的二手房。房产中介对她说,该地段房源紧俏,为防止他人抢先,最好先交3万元“意向金”。

急于买房的徐小姐,爽快地支付了“意向金”。次日,当她与家人一起去实地看房后,认为房屋的朝向不好,便向房产中介要求撤销购房委托并返还“意向金”,但遭到拒绝。房产中介称,其与徐小姐签订的委托购房意向书中明明白白写着“出售方同意按徐小姐购买总价及支付方式出售”,故徐小姐的购房“意向金”已转为“定金”,不能退还。

无奈之下,徐小姐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署的《委托购房意向书》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卖房人接受了徐小姐提出的条件,并收取了由房产中介转交的“意向金”,所以这笔钱的性质已转换为定金。

根据法律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此,法院判决徐小姐败诉。

说法:在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意向金”的提法,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证金,而“意向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转换为定金或转换为保证金,实际上只是房产中介的一番解释而已。所以,买家应警惕房产中介的文字游戏,那种不假思索地交付“意向金”的做法,很容易埋下权利受侵害的隐患。

五、户口问题

无约定麻烦不少 事件:因儿子即将上小学,李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他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可是,当李先生持已经办理下来的房屋产权证书去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时,却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中居然有其他人的户口,原来原房主并未将户口迁出,导致李先生一家无法落户。而原房主拿到房款后,已不知去向。李先生质问售房人才得知,这是售房人购买此房屋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售房人对此也无能为力。

说法:户籍迁移一直都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户籍管理由公安部门进行行政管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法院也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以户籍迁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因此,这个问题目前而言可以说解决乏术。专家建议,在二手房交易前,买方最好就户口问题与卖方约定适当的迁移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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