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证监会直属事业单位笔试(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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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10 00:00:00    小编:高校男666

最新证监会直属事业单位笔试(汇总3篇)

小编:高校男666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证监会参公事业单位篇一

为了做好完善相关减持制度,证监会出台了减持新规,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xx证监会减持新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5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9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

证监会20xx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但从《减持规定》发布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市场减持出现的主要问题为: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一些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三是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次减持新规的出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此次修改完善减持制度,基于“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在完善具体制度规则时,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关注市场的流动性;既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资本形成功能的发挥;既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考虑资本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关注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着眼于堵塞现有制度的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市场信心。

基于此,邓舸认为,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将更有利于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对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应该说皆是正面的。

在坚持规则对锁定期的影响方面,邓舸特别指出,减持政策调整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首发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与此同时,邓舸强调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锁定期的规定。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 号)同时废止。

证监会参公事业单位篇二

第二条 各营销团队均应制订本团队的管理及薪酬标准实施细则报渠道管理部,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营销团队应在每年初制订出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制订营销方案,并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当年的营销合作方案。新成立的团队,必须在筹办时列明一年内的工作计划与目标开户数。

第四条 渠道管理部负责对各营销团队营销方案等文件进行指导和审核。营销团队的年度营销方案、人员招聘、考核办法等必须上报,经过总部相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方可执行。报批流程:营业部将请示传真→经纪业务综合室→渠道管理部(注明必须会签的部门)→经纪业务综合室协助走完报备流程→主管副总裁等公司领导批示完毕→经纪业务综合室传真会签意见,流程结束。

第五条 营销团队在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与计划后,应把工作分解给区域经理或客户经理。定期检查工作进度,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对计划进行回顾,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足。

(一)客户经理在开展工作时,必须记录工作日志,团队负责人不定期对工作日志进行抽查,及时了解人员工作动态。 (二) 营销团队内部成员之间应有明确的分工,在开展业务时要密切配合,开发客户和服务客户要紧密结合。

(三) 根据工作进度与时间安排,有步骤地实施计划,逐一落实工作目标。

(二)客户经理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其他时间按自愿加班原则处理。

(三)客户经理必须参加本团队组织的培训、营销等活动。外出展业、访问客户原则上应该向团队负责人员说明,并填写《营销人员出访单》(见附件),详细列明目的地、被访人及联系方法,交负责人员,负责人员应在事后进行抽查或全查。

证监会参公事业单位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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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王良友,因不服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罚没522万元转而状告证监会,败诉了。

在2015年6月份股灾期间,众多股民严重亏损,而操作文山电力()的王良友,却盈利174万元。

2018年5月15日,证监会认定王良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买入文山电力股票,交易异常。依据违法事实,证监会对他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74万元、罚款348万元的行政处罚。

王良友不服证监会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良友诉讼请求。他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今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文山电力是南方电网的子公司。文山电力于2004年上市,实际控制人是南方电网。从2007年3月至2017年12月,王良友任南方电网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南方电网官网公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显示,王良友2016年在南方电网取得税前报酬合计72万元。公司其他几位副总经理,薪酬也都在72万元附近。

在2015年6月股灾期间,文山电力股价同样狂跌,从2015年6月18日至7月8日,股价下跌58%。

当年7月9日,南方电网要 “采取有力措施穩定资本市场”,筹划将优质供电资产注入文山电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从那时开始到9月22日文山电力停牌前,南方电网筹划运作了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事情。

就在停牌前,王良友操作了3个股票账户,分别是他的妹夫、外甥、妻妹的股票账户。操作文山电力股票的网络设备位置地址,指向他的办公笔记本电脑。3个账户的ip地址和手机号有着重合,下单手机号一直由王良友使用,其中一个手机号是南方电网调度中心分配给他查看电网曲线的专用电话。

在买入文山电力前,这3个账户有着突击转入资金,甚至亏损或清仓卖出其他股票的操作。从8月26日至9月22日, 3个账户集中买入文山电力合计1154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王良友作为文山电力实控人南方电网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正常履责,有知悉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并且,王良友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吻合。

当年9月23日,即王良友买入完毕后次日,文山电力公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开始停牌公告。从那时一直到2016年1月8日重组方案公布后,股票重新开始交易。

2016年6月22日至27日,王良友操作上述3个股票账户,将文山电力股票全部卖出,合计1322万元。加上期间分红,盈利一共是174万元。

王良友不服证监会处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证监会没有采纳他的申辩。

一审法院认为,王良友并没有用自己的名义买入股票,而是利用他人账户买入,可见买入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他买入文山电力时间(2015年8月26日至9月22日)与国资委等发出公告时间(编者注:2015年7月8日,国资委要求各有关央企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做负责任的股东,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不得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并不吻合。

二审期间,王良友提交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出具的《关于王良友内幕交易被处罚案的专家意见》。

他试图以专家意见来论证证监会对违法所得认定是错误的。

但二审法院认为,该专家意见所提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足以证明证监会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违法,没有采信这个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王良友自2007年3月起担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17年12月调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至今。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第19期)

责编:姚坤 [email protected]

美编:孟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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