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回复函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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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4 00:00:00    小编:职场小咸鱼

司法建议书回复函大全

小编:职场小咸鱼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司法建议书回复函篇一

“感谢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我们已根据建议采取了‘村财镇管’等措施,强化对征地拆迁补偿款等资金发放的规范管理……”2010年年底,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检察建议回复函。

这份回复函来自醴陵市石亭镇政府。至此,醴陵市检-察-院去年针对办理的5起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已经全部收到相关单位的回复函。

2009年至2010年,醴陵市检-察-院先后办理了该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东岸村原村党支部书记郭某挪用土地补偿款30万元案,阳三街道办事处泉湖村原村干部林某挪用土地补偿款12万元、受贿27.3万元案,石亭镇花莲村原村主任易某贪污土地补偿款1.8万元案,船湾镇玉堂村原村党支部书记谭某挪用拆迁补偿款59万元案等5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发案行政村的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的使用和发放不公开、不透明。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及时向它们所在的`两个街道办事处和两个镇政府发出了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醴陵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检察建议引起了两个街道办事处和两个镇政府的重视。涉及的街道办和镇政府对照检察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实现了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其中的措施之一是就“村财办(镇)管”。同时,发案村委会还出台了包括财务公开、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等20余项制度。对部分存在经济问题、责任心不强的村组干部进行调整,并在每个村成立了村务监督小组,健全了民主决策程序。

该院还针对专项资金的转付环节存在监管不力、发放期限不明确等诸多漏洞,向醴陵市政府提出了检察建议,建议专项资金直补到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的流动。建议得到市政府的采纳,专项资金直补到个人账户这一做法已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感谢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已经根据建议提出问题,局领导班子召开了两次专门会议认真自我剖析、研究,并以破解办文时效、办事效率、环评审批、环境执法、项目验收等五大课题为重要突破口进行了全面整改……”这是今年元月6日,,我院收到来自区环保局对我院检察建议的回复函。至此,我院针对2010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已经全部收到相关单位的回复函。 2010年我院先后办理了10件9人多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区直两个部门“一把手”的职务犯罪。在办案工程中。我院坚持查办案件与展开预防紧密结合起来,落实“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制度。通过办案,我院发现一些发案单位存在决策一言堂、财务管理不透明、政企不分等问题。针对这些发案原因,我院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建议整改、堵塞漏洞、健全制度。 检察建议引起了相关发案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发案单位对照检察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了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实现了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同时,切实执行政企分开有关规定,理顺了与下属公司的关系,实现了与公司的主体、职能资产、责任完全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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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书回复函篇二

法院司法建议书复函就在下面,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对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你院向本局发出的《司法建议书》(〔20xx〕泰姜法建第c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你院。

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遵循分级登记管理和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对所辖责任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登记机关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如果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发生变更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该行为应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经查,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下辖的清名工商所已对江苏中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实施检查,并已在20xx年11月7日对其实施了警示管理,限制其办理除住所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对于你院提出的“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公司、企业年检时,向其书面告知必须提交公司、企业住所证明”的建议,国务院于今年2月19日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取消了公司年检制度,《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公司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7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文件精神,今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以对其实施信用约束管理。

对于你院提出“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必要时可对公司、企业提交的住所证明予以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一建议,国务院《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国务院要求依法登记企业的住所。

对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7月9日

龙海市农业局

关于落实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回复函

龙海市人民法院:

一、给予何惠聪相应纪律处分

为了惩前毖后,我局对何惠聪进行了严厉的纪律处分:

(一)召开党员大会,宣读市纪委处分决定——《关于给予何惠聪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龙纪[20xx]案43号)。

(二)给予何惠聪撤职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党组已于7月18日做出撤销何惠聪龙海市紫泥畜牧兽医站站长职务的决定。

(三)提请市公务员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何惠聪工资降级处理。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何惠聪玩忽职守一案给我局敲响了警钟。

为加强法制教育,我们定期组织全局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收看廉政警示教育宣传片、以案释法,积极宣传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局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加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坚决杜绝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业务培训

为提高检疫人员业务素质,我局不断加强培训。

(一)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底举办两期“龙海市动物检疫员、协检员培训班”,每期培训2天。

聘请漳州市农业局总畜牧兽医师蔡泽华主讲“规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行为及案例分析”,本局高级畜牧师陈叁拾主讲“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暨瘦肉精抽检”。

(二)20xx年7月组织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参加漳州农业局举办的“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暨官方兽医培训”。

四、规范检疫检测工作

(一)规范检疫行为。

印发《全面整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汇编》;严格要求检疫员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11部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印发农业部“六条禁令”,做到人手一份,严格要求每一位检疫员认真遵守,坚决杜绝违规违禁,全面规范检疫行为。

(二)完善证章标志管理。

票据全部使用省财政厅专用票据,领取票据、发放票据、保管票据均按要求管理,使用票据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收费专用章,专用章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编定序号,防止出现疏漏。

证章标志一律由官方兽医管理,由官方兽医使用,实行“三专五统一”即: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账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收回、统一审核、统一销毁。

使用时加盖统一编定序号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做好检疫记录的同时,每月将收费票据、检疫证明的存根装订成册备查。

五、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采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督查整改与乡镇畜牧兽医站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四对照”督查,即:对照“六条禁令”督查,对照产地检疫规范督查,对照屠宰检疫规范督查,对照证章标志管理规范督查。

市所、乡镇站均设“动物及其产品督查、自查”记录簿。

记录簿必须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督查内容、整改事项、整改落实情况等。

市监督所采取不定时、不定点督查,乡镇站每月自查一次以上,确保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规范落实到位。

以上是我局的整改情况。

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同时努力探索预防职务犯罪新思路,坚决把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和初始化阶段。

专此函告。

龙海市农业局

20xx年8月1日

司法建议书回复函篇三

×××畜牧局: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一x年八月十二日

×××

××畜牧局

××人民法院:

一、全面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全面保障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针对我区畜牧食品工作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的法制意识。

三、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活动。在全区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猪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有效制止违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特此回复

二0一x年十月十九日

司法建议书回复函篇四



关于对xxx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北京市xxx人民法院:

贵院(20xx)xx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书我委已收悉。

一、加强审查力度,提高办事效率

我委在审查申请人资格及材料时应严格把关,对于申请人申请书上标明的日期与实际提出申请的日期不符的情况一定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避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二、加强裁决程序规范

在拆迁过程中,因被拆迁人拒收相关拆迁材料,所以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材料交给被拆迁人,针对贵院加强裁决规范的司法建议,我委完全接受,将按照建议内容严格完善裁决的程序规范,督促我委工作人员、拆迁人或评估机构完备相应的送达手续,确保程序无瑕疵。

三、提交证据尽量规范

经得起法律的审查。

四、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实体的审查。

在郝君案件中,在我委裁决的过程中郝君经合法通知,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调解,其他所谓权利人亦未就此在我委裁决过程中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因此我委无法在裁决程序中得知还有其他权利人的'存在及具体权益状态。

同时,我委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机关,由于职权及能力所限,无法对所涉房屋继承问题内部纠纷进行认定。

尤其是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因农村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通常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被拆迁人,我委只能依据当事人陈述、当地派出所及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确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进行裁决,而对其家庭内部的继承等民事纠纷不应在我委裁决的范围内,我委无权亦无力就此进行认定和处理。

如在裁决中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一则我委无法认定全部继承人的范围、基本情况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和全面,如果只通知了部分继承人反而容易造成混乱;二则基于上述被拆迁人的确定原则,如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则其他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的身份如何界定?是被申请人还是第三人?依据何在?因此我委认为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实际操作比较困难,我委可建议主张权利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对由争议的补偿款进行保全。

贵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

体审查的强度司法建议,我委愿意在职权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保证实体的审查,避免出现遗漏当事人的情形,并严格审查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确保裁决的合法性。

今后,我委将针对贵院的司法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避免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瑕疵。

现特此回复。

二〇20xx年x月x日

×××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12)×刑初建字第5号

×××畜牧局: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

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

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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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书回复函篇五

xxxxxxxxx卫生局

关于对xxxxxxx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xxxxxxxxx卫人民法院:

贵院武法建[20xx]2号司法建议书我局已收悉。

1、注重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查获的违法当事人的名片、门诊登记本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进行现场拍照或录像,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对医疗机构人员资质的调查中,将调查的过程记入案卷如卫生部网站查阅的情况等。

2、进一步规范事先告知书(听证书)的填写。

在填写法律条款的.同时,填写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强制使用的格式化文书除外)。

事先告知书(听证书)上载明的违法行为事实与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所载明的违法行为事实表述一致。

3、注重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的把握。

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经营者系x字号业主,并载明其身份信息。

20xx年6月21日

北京市xxx人民法院:

贵院(20xx)xx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书我委已收悉。

一、加强审查力度,提高办事效率

我委在审查申请人资格及材料时应严格把关,对于申请人申请书上标明的日期与实际提出申请的日期不符的情况一定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避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二、加强裁决程序规范

在拆迁过程中,因被拆迁人拒收相关拆迁材料,所以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材料交给被拆迁人,针对贵院加强裁决规范的司法建议,我委完全接受,将按照建议内容严格完善裁决的程序规范,督促我委工作人员、拆迁人或评估机构完备相应的送达手续,确保程序无瑕疵。

三、提交证据尽量规范

我委会尽快针对行政案件的性质,按照贵院的司法建议,制定详细的提交证据规范,完善证据目录,在日后行政案件中,不出现遗漏见证人身份证明的情况,确保相关证据经得起法律的审查。

四、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实体的审查。

在郝君案件中,在我委裁决的过程中郝君经合法通知,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调解,其他所谓权利人亦未就此在我委裁决过程中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因此我委无法在裁决程序中得知还有其他权利人的存在及具体权益状态。

同时,我委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机关,由于职权及能力所限,无法对所涉房屋继承问题内部纠纷进行认定。

尤其是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因农村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通常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被拆迁人,我委只能依据当事人陈述、当地派出所及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确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进行裁决,而对其家庭内部的继承等民事纠纷不应在我委裁决的范围内,我委无权亦无力就此进行认定和处理。

如在裁决中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一则我委无法认定全部继承人的范围、基本情况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和全面,如果只通知了部分继承人反而容易造成混乱;二则基于上述被拆迁人的确定原则,如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则其他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的身份如何界定?是被申请人还是第三人?依据何在?因此我委认为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实际操作比较困难,我委可建议主张权利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对由争议的补偿款进行保全。

贵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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